科创长城 (506008): 长城科创板两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A类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

时间:2022年03月23日 15:47:12 中财网

原标题:科创长城 : 长城科创板两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A类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


长城科创板两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A类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


基金管理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登记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上市时间:
2022年
3月
28日
公告日期:
2022年
3月
23日


长城科创板两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A类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

目录

一、重要声明与提示
.......................................................................................................................1
二、基金概览
..................................................................................................................................3
三、基金的募集与上市交易
...........................................................................................................4
四、持有人户数、持有人结构及前十名持有人
...........................................................................6
五、基金主要当事人简介
...............................................................................................................8
六、基金合同摘要
.........................................................................................................................13
七、基金财务状况
.........................................................................................................................14
八、基金投资组合
.........................................................................................................................15
九、重大事件揭示
.........................................................................................................................18
十、基金管理人承诺
.....................................................................................................................19
十一、基金托管人承诺
.................................................................................................................20
十二、基金上市推荐人意见
.........................................................................................................21
十三、备查文件目录
.....................................................................................................................22
附件:基金合同摘要
.....................................................................................................................23



长城科创板两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A类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


一、重要声明与提示

长城科创板两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上市交易公告书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信
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1号〈上市交易公告书的内容与格式〉》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
投资基金上市规则》的规定编制,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基金管理人”或“本
公司”)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本基金托管人中国农业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保证本报告书中基金财务会计资料等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诺其中
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对本基金上市
交易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明对本基金的任何保证。凡本上市交易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
内容,请投资者详细查阅登载在本公司网站(
www.ccfund.com.cn)和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
披露网站(
http://eid.csrc.gov.cn/fund)上的《长城科创板两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合同》、《长城科创板两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
文件。


本基金以定期开放方式运作,即采用封闭运作和开放运作交替循环的方式,在封闭期内,
本基金不办理赎回业务,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封闭期内面临无法赎回基金份额的风险。本基金
A类基金份额可上市交易,投资者可在二级市场买卖
A类基金份额,受市场供需关系等各种
因素的影响,投资者买卖基金份额有可能面临相应的折溢价风险。

C类基金份额不上市交易。

本基金股票资产主要投资于科创板股票,会面临因投资标的、市场制度以及交易规则等变化
带来的特有风险。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人在投资
本基金前,应认真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
全面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谨慎做出投资
决策。投资本基金可能遇到的风险包括:因整体政治、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市场价
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系统性风险,投资对象或对手方违约引发的信用风险,投资对象流动性
不足产生的流动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管理风险,本基金的特定
风险等。本基金的一般风险及特有风险详见本基金招募说明书“风险揭示”章节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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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城科创板两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A类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


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做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
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
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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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基金概览

(一)基金名称与基金代码

基金名称:长城科创板两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代码:
506008(A类基金份额)、
012793(C类基金份额)


A类基金份额场内简称:科创长城


A类基金份额场内扩位简称:科创板长城

(二)基金类型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三)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定期开放式

(四)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五)基金份额总额

本基金总份额为
426,094,643.32份,其中
A类基金份额
411,919,218.37份,C类基金
份额
14,175,424.95份(截至
2022年
3月
21日)

(六)基金份额净值


A类基金份额净值:
0.8679元,
C类基金份额净值:
0.8655元(截至
2022年
3月
21日)

(七)本次上市交易份额


296,499,603.00份(截至
2022年
3月
21日)

(八)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

上海证券交易所

(九)上市交易日期


2022年
3月
28日

(十)基金管理人

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十一)基金托管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十二)上市推荐人

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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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基金的募集与上市交易

(一)本基金上市前基金募集情况
1、基金募集申请的核准机构和核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
[2021]1757号文
2、基金运作方式:契约型,定期开放式
本基金以定期开放方式运作,即采用封闭运作和开放运作交替循环的方式。

本基金以两年为一个封闭期。本基金第一个封闭期的起始之日为基金合同生效日,结束

之日为基金合同生效日的两年后年度对日的前一日。第二个封闭期的起始之日为第一个开放
期结束之日次日,结束之日为第二个封闭期起始之日的两年后年度对日的前一日,依此类推。

本基金在封闭期内不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


本基金自封闭期结束之日的下一个工作日起(含当日)进入开放期,期间可以办理申购
与赎回业务。每个开放期不少于
5个工作日且最长不超过
20个工作日,开放期的具体时间
以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为准。



3、基金合同期限:不定期
4、发售日期:
2021年
8月
4日至
2021年
8月
27日
5、基金合同生效日:
2021年
9月
1日
6、发售价格:
1.00元人民币。

7、发售方式:本基金通过场内、场外两种方式公开发售。

8、发售机构


(1)直销机构
1)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中心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
6009号新世界商务中心
41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
6009号新世界商务中心
40层
法定代表人:王军
电话:0755-23982244
传真:0755-23982259
联系人:黄念英
客户服务电话:
400-8868-666
网址:www.ccfund.com.cn
2)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上直销系统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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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上直销系统包括基金管理人网上交易平台(
https://etrade.ccfund.com.cn/etradin
g/)、长城基金管家(手机
APP)和基金管理人指定的电子交易平台。个人投资者可以登录
基金管理人网上交易平台、长城基金管家(手机
APP)和基金管理人指定的电子交易平台,
在与基金管理人达成网上交易相关协议、接受基金管理人相关服务条款、了解基金网上交易
业务规则后,通过基金管理人网上直销系统办理开户、申购、赎回等业务。


(2)场外代销机构
详见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的基金销售机构名录。

(3)场内代销机构
场内代销机构为上海证券交易所内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和中国
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认可的会员单位。


(二)基金合同生效

本基金自
2021年
8月
4日起向全社会公开募集,截至
2021年
8月
27日,本基金募集
工作顺利结束。经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资,本次募集的有效净认购金
额为
425,913,525.86元人民币,认购款项在募集期内产生的银行利息为
181,117.46元人民
币。本次募集所有资金已于
2021年
9月
1日全额划入本基金在基金托管人中国农业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开立的托管专户。


本次募集有效认购户数为
7,743户。按照每份基金份额
1.00元人民币计算,募集期间
含本息共募集
426,094,643.32份基金份额,已全部计入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账户,归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本基金管理人基金从业人员认购持有的本基金份额合计为
198,201.48份,占本基金募集总份额的比例为
0.047%;本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基
金投资和研究部门负责人、本基金的基金经理未认购本基金;本基金管理人未使用固有资金
认购本基金。本基金场内认购的基金份额为
296,499,603.00份,场外认购的基金份额为
129,595,040.32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其配套法规和《长城科创板两年定期开放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本基金募集符合有关条件,本基金管理人已向中
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并于
2021年
9月
1日获书面确认,基金合同自该日起正式生
效。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本基金管理人正式开始管理本基金。


(三)日常申购、赎回情况
本基金以定期开放方式运作,即采用封闭运作和开放运作交替循环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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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以两年为一个封闭期。本基金第一个封闭期的起始之日为基金合同生效日,结束
之日为基金合同生效日的两年后年度对日的前一日。第二个封闭期的起始之日为第一个开放
期结束之日次日,结束之日为第二个封闭期起始之日的两年后年度对日的前一日,依此类推。

本基金在封闭期内不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


本基金自封闭期结束之日的下一个工作日起(含当日)进入开放期,期间可以办理申购
与赎回业务。每个开放期不少于
5个工作日且最长不超过
20个工作日,开放期的具体时间
以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为准。


(四)基金上市交易
1、基金上市交易的核准机构和核准文号:上海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决定书
[2022]76号
2、上市交易日期:
2022年
3月
28日
3、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
4、本次上市交易的基金份额场内简称、扩位简称及基金代码:
场内简称:科创长城
扩位简称:科创板长城
基金代码:
506008
5、本次上市交易的基金份额:
296,499,603.00份(截至
2022年
3月
21日)
6、未上市交易份额的流通规定
未上市交易的份额登记在场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符合相关办理条件的前提下将其跨系

统转托管至上海证券交易所场内后即可上市流通。本基金
A类基金份额跨系统转托管业务将

2022年
3月
28日开通,跨系统转托管的具体业务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
相关规定办理。



7、本基金
C类基金份额不上市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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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持有人户数、持有人结构及前十名持有人

(一)持有人户数

截至
2022年
3月
21日,本基金份额持有人户数为
7,743户,平均每户持有的基金份

额为
55,029.66份。其中上市交易的场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户数为
3,333户,平均每户持有

的基金份额为
88,958.78份。


(二)持有人结构

截至
2022年
3月
21日,本基金总份额
426,094,643.32份,其中机构投资者持有的基
金份额为
1,108,372.46份,占基金总份额的
0.26%;个人投资者持有的基金份额为
424,986,270.86份,占基金总份额的
99.74%。本次上市交易的场内基金份额
296,499,603.00
份,其中机构投资者持有的本次上市交易的场内基金份额为
810,591.00份,占本次上市交
易基金份额比例为
0.27%;个人投资者持有的本次上市交易的场内基金份额为
295,689,012.00份,占本次上市交易基金份额比例为
99.73%。


(三)场内前十名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情况

截至
2022年
3月
21日,场内前十名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情况如下表。


序号基金份额持有人名称持有基金份额(份)占场内总份额比例(
%)
1蔡红梅
1,985,386.00 0.67%
2吴秀芳
1,985,296.00 0.67%
3邱子恒
1,984,936.00 0.67%
4曹宏娜
1,508,278.00 0.51%
5胡怡君
1,488,635.00 0.50%
6王婷
1,101,489.00 0.37%
7陈跃东
1,002,529.00 0.34%
8陈跃东
1,002,529.00 0.34%
9许尉滇
1,002,302.00 0.34%
10季树红
1,002,256.00 0.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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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基金主要当事人简介

(一)基金管理人
1、公司概况
名称: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
6009号新世界商务中心
41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
6009号新世界商务中心
41层
法定代表人:王军
成立时间:
2001年
12月
27日
注册资本:
1.5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特定客户资产管理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

它业务。

2、股权结构

持股单位出资比例
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47.059%
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17.647%
中原信托有限公司
17.647%
北方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
17.647%
合计
100%

3、内部组织结构及职能

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
要求,建立起了组织机构健全、职责划分清晰、制衡监督有效、激励约束合理的治理结构,
以保障公司规范运作,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公司设置了健全、清晰的组织架构,并根
据业务需要进行了合理的人员配置。


公司业务架构主要分为投研体系、市场体系、运营保障体系。其中,投研体系包括主动
权益投资板块、量化与指数投资板块、固定收益投资板块、多元资产投资板块、国际投资板
块、基础设施投资板块、宏观及行业研究板块,上述板块下设相应职能部门,主要负责按各
自专业分工开展投资管理、投资研究、投资交易等工作;市场体系包括银行渠道业务板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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券商渠道业务板块、电子商务业务板块、机构业务板块,上述板块下设相应职能部门,主要
负责按各自所属客户群体开展营销推广和客户服务等工作;运营保障体系包括营销策划板
块、合规管理与风险控制板块、产品研发板块、信息技术板块、其他业务支持板块,上述板
块下设相应职能部门,营销策划板块主要负责品牌建设与宣传策划、销售推动工作,合规管
理与风险控制板块主要负责合规、内审稽核、投资风险管理等工作,产品研发板块主要负责
产品开发设计工作,信息技术板块主要负责系统运维、系统开发等工作,其他业务支持板块
主要负责会计核算、登记结算、行政及人力资源管理等工作。



4、基金管理业务情况

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成立于
2001年
12月
27日,是经中国证监会批准设立的国内第
15家基金管理公司,注册资本为
1.5亿元人民币。公司总部设在深圳,在北京、上海、深
圳设有分公司,在深圳前海设有控股子公司——长城嘉信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2008年
3月,
获得特定(定向)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资格;
2012年
9月,获得受托管理保险资金资格;
2020

8月获得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
QDII)资格。


公司致力于通过市场化、专业化的运作,为境内外投资者提供专业的资产管理解决方案,
目前公司主营业务包括公募基金管理和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两大板块,在主动权益投资、量化
与指数投资、固定收益投资、多元资产投资、海外投资、
FOF投资等领域全面布局。


公司产品线齐全,涵盖股票型、偏股混合型、偏债混合型、灵活配置型、债券型、货币
型、养老
FOF等多类品种,截至
2021年
12月
31日,公司共管理
80只公募基金及多只专户
产品,以丰富的产品形态和多层次的产品线满足不同风险偏好投资者的投资需求。



5、人员情况

截至
2022年
2月
28日,公司共有员工
220人,硕士及以上学历人员占比
67.7%,其中
141人具有硕士研究生学历,
8人具有博士研究生学历。



6、信息披露负责人:车君

咨询电话:
400-8868-666

7、本基金基金经理

陈良栋先生,硕士。

2011年
7月加入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行业研究员、“长城
消费增值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助理。自
2015年
11月至
2018年
9月任“长城保
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
2016年
5月至
2018年
11月任“长城久益保本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
2015年
11月至
2018年
11月任“长城久祥保本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
2016年
3月至
2019年
1月任“长城久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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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经理,自
2016年
8月至
2019年
7月任“长城久鼎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2018年
11月至
2020年
6月任“长城久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
2017年
3月至今任“长城新兴产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
2018年
12
月至今任“长城久富核心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基金经理,自
2021年
9月至今任
“长城科创板两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赵凤飞先生,博士。

2014年
7月加入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行业研究员、“长城
品牌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助理。自
2019年
5月至
2020年
12月任“长城久
润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
2018年
3月至今任“长城改革红利灵活配置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
2021年
9月至今任“长城科创板两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二)基金托管人情况


1、基金托管人概况

名称: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农业银行)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8号凯晨世贸中心东座

法定代表人:谷澍

成立日期:
2009年
1月
15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中国银监会银监复
[2009]13号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
[1998]23号

注册资本:
34,998,303.4万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
010-66060069

传真:
010-68121816

联系人:秦一楠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是中国金融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总行设在北京。经国务院
批准,中国农业银行整体改制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并于
2009年
1月
15日依法成立。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承继原中国农业银行全部资产、负债、业务、机构网点和员工。

中国农业银行网点遍布中国城乡,成为国内网点最多、业务辐射范围最广,服务领域最广,
服务对象最多,业务功能齐全的大型国有商业银行之一。在海外,中国农业银行同样通过自
己的努力赢得了良好的信誉,每年位居《财富》世界
500强企业之列。作为一家城乡并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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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通国际、功能齐备的大型国有商业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一贯秉承以客户为中心的经营理念,
坚持审慎稳健经营、可持续发展,立足县域和城市两大市场,实施差异化竞争策略,着力打
造“伴你成长”服务品牌,依托覆盖全国的分支机构、庞大的电子化网络和多元化的金融产
品,致力为广大客户提供优质的金融服务,与广大客户共创价值、共同成长。


中国农业银行是中国第一批开展托管业务的国内商业银行,经验丰富,服务优质,业绩
突出,2004年被英国《全球托管人》评为中国“最佳托管银行”。

2007年中国农业银行通
过了美国
SAS70内部控制审计,并获得无保留意见的
SAS70审计报告。自
2010年起中国农
业银行连续通过托管业务国际内控标准(
ISAE3402)认证,表明了独立公正第三方对中国农
业银行托管服务运作流程的风险管理、内部控制的健全有效性的全面认可。中国农业银行着
力加强能力建设,品牌声誉进一步提升,在
2010年首届“‘金牌理财’
TOP10颁奖盛典”

中成绩突出,获“最佳托管银行”奖。

2010年再次荣获《首席财务官》杂志颁发的“最佳
资产托管奖”。

2012年荣获第十届中国财经风云榜“最佳资产托管银行”称号;
2013年至
2017年连续荣获上海清算所授予的“托管银行优秀奖”和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授予的“优秀托管机构奖”称号;
2015年、2016年荣获中国银行业协会授予的“养老金业
务最佳发展奖”称号;
2018年荣获中国基金报授予的公募基金
20年“最佳基金托管银行”

奖;2019年荣获证券时报授予的
“2019年度资产托管银行天玑奖”称号;
2020年被美国《环
球金融》评为中国“最佳托管银行”。


中国农业银行证券投资基金托管部于
1998年
5月经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成
立,目前内设综合管理部、业务管理部、客户一部、客户二部、客户三部、客户四部、风险
合规部、产品研发与信息技术部、营运一部、营运二部,拥有先进的安全防范设施和基金托
管业务系统。



2、基金托管人主要人员情况

中国农业银行托管业务部现有员工近
310名,其中具有高级职称的专家
60名,服务团
队成员专业水平高、业务素质好、服务能力强,高级管理层均有
20年以上金融从业经验和
高级技术职称,精通国内外证券市场的运作。



3、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截止到
2021年
12月
31日,中国农业银行托管的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和开放式证券投
资基金共
691只。


(四)上市推荐人

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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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2026号能源大厦南塔楼
10-19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2026号能源大厦南塔楼
10-19层
法定代表人:张巍
联系人:纪毓灵
电话:0755-83516289
客户服务电话:
4006666888
网址:www.cgws.com(五)基金验资机构
会计师事务所名称: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
1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
17层
01-12室
执行事务合伙人:
Tony Mao 毛鞍宁
电话:0755-25028023
传真:0755-25026023
联系人:昌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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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基金合同摘要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见附件:基金合同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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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基金财务状况

(一)基金募集期间费用
基金合同生效前所发生的信息披露费、律师费和会计师费以及其他费用不从基金财产中

支付。

(二)基金上市前重要财务事项
本基金发售后至上市交易公告书公告前无重要财务事项发生。

(三)基金资产负债表
截至
2022年
3月
21日,本基金的资产负债表如下(未经审计):

单位:人民币元

资产期末余额负债和所有者权益期末余额
资产:负债:
银行存款120,557,245.04短期借款
结算备付金15,006,713.98交易性金融负债
存出保证金112,302.07衍生金融负债
交易性金融资产234,728,853.41卖出回购金融资产款
其中:股票投资234,728,853.41应付证券清算款7.56
债券投资应付赎回款
资产支持证券投资应付管理人报酬321,860.31
基金投资应付托管费53,643.37
贵金属投资应付销售服务费3,560.27
衍生金融资产应付交易费用200,112.77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应付税费
应收证券清算款应付利息
应收利息应付利润
应收股利递延所得税负债
应收申购款其他负债65,260.80
递延所得税资产负债合计644,445.08
其他资产所有者权益:
持有到期类金融资产减值
准备
实收基金426,094,643.32
其他综合收益
未分配利润-56,333,973.90
所有者权益合计369,760,669.42
资产总计:370,405,114.50负债与持有人权益总计:370,405,114.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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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基金投资组合

截至
2022年
3月
21日,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情况如下:
(一)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序号项目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
1权益投资
234,728,853.41 63.37
其中:股票
234,728,853.41 63.37
2基金投资
--
3固定收益投资
--
其中:债券
--
资产支持证券
--
4贵金属投资
--
5金融衍生品投资
--
6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售金
融资产
--
7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计
135,563,959.02 36.60
8其他资产
112,302.07 0.03
9合计
370,405,114.50 100.00

(二)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1.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境内股票投资组合
行业类别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
A 农、林、牧、渔业
--
B 采矿业
--
C 制造业
166,551,904.23 45.04
D 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
--
E 建筑业
--
F 批发和零售业
--
G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12,804.40 -
H 住宿和餐饮业
--
I 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66,041,194.98 17.86
J 金融业
--
K 房地产业
--
L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
M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2,122,949.80 0.57
N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
O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
--
P 教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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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 卫生和社会工作
--
R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
S 综合
--
合计
234,728,853.41 63.48

2.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港股通投资股票投资组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港股通股票。

(三)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细

序号股票代码股票名称数量(股)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
值比例
1 688008澜起科技
209,027 15,844,246.60 4.29%
2 688116天奈科技
87,164 13,248,928.00 3.58%
3 688066航天宏图
157,586 10,982,168.34 2.97%
4 688981中芯国际
205,580 9,660,204.20 2.61%
5 688126沪硅产业
377,459 9,659,175.81 2.61%
6 688111金山办公
45,847 8,765,946.40 2.37%
7 688608恒玄科技
44,685 8,618,395.95 2.33%
8 688012中微公司
68,601 8,370,008.01 2.26%
9 688005容百科技
59,372 8,196,304.60 2.22%
10 688099晶晨股份
66,778 8,086,815.80 2.19%

(四)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


(五)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


(六)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七)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贵金属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贵金属。


(八)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九)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投资股指期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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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投资国债期货。


(十一)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本期是否出现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或在报告编制日
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本报告期内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未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或在报告编制日
前一年内受到过公开谴责、处罚。



2.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是否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
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中,未有投资于超出基金合同规定备选股票库之外股票。

3.其他资产构成
序号名称金额(元)
1存出保证金
112,302.07
2应收证券清算款
-
3应收股利
-
4应收利息
-
5应收申购款
-
6其他应收款
-
7待摊费用
-
8其他
-
9合计
112,302.07

4.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5.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不存在流通受限的情况。

6.投资组合报告附注的其他文字描述部分
注:由于四舍五入的原因,分项之和与合计项之间可能存在尾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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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重大事件揭示

本基金自合同生效至上市交易公告书公告前未发生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有较大影响的重
大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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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基金管理人承诺

基金管理人就基金上市交易之后履行管理人职责做出如下承诺:
(一)严格遵守《基金法》及其他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规定,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
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

(二)真实、准确、完整和及时地披露定期报告等有关信息披露文件,披露所有对基金
份额持有人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并接受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监督管理。

(三)在知悉可能对基金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引起较大波动的任何公共传播媒介中出
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后,将及时予以公开澄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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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基金托管人承诺

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上市交易后履行托管人职责做出如下承诺:

(一)严格遵守《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本基金《基金
合同》、《托管协议》的规定,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托管基金资产。


(二)根据《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本基金《基金合同》、
《托管协议》的规定,对基金的投资范围、基金资产的投资组合比例、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进行监督和核查;如发现基金管理人违反《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
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本基金《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的规定,将及时通知基金管理
人纠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将及时
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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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基金上市推荐人意见

本基金上市推荐人就基金上市交易事宜出具如下意见:
1、本基金上市符合《基金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规定的相
关条件;
2、基金上市文件真实、准确、完整,符合相关规定要求,文件内所载的资料均经过核
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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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备查文件目录

(一)中国证监会准予长城科创板两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的文件
(二)《长城科创板两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三)《长城科创板两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四)《长城科创板两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五)法律意见书
(六)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七)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八)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备查文件
存放地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处。

查阅方式:投资者可在营业时间免费查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复印件。


风险提示: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
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将来表现。投资有风险,
敬请投资人认真阅读基金的相关法律文件,并选择适合自身风险承受能力的投资品种进行投
资。


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2年
3月
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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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基金合同摘要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
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费
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基
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
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并获得《基
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
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及转融通证券出借
业务;
(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
律行为;
(15)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期货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
务的外部机构;
(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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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业务规则;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
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
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
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
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
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
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
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但因监
管机构、司法机关等有权机关的要求,或因审计、法律等外部专业顾问提供服务需要提供的
情况除外;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
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
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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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者
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
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
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应
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违
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
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行
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
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财
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费
用;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合同》及
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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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资金账户、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为基金办
理证券、期货交易资金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
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基金财
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
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
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
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按照《基金合同》
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
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但因监管机构、司法机关等有权机关的要
求,或因审计、法律等外部专业顾问提供服务需要提供的情况除外;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价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
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
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
的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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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从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登记机构处接收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监管
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
退任而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管
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投资
者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
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
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同一类别的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
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申请赎回或转让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
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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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
或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
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
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交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有权代表
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日常机构。

(一)召开事由
1、除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外,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不包括本基金封闭期与开放期的转换);
(5)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或提高销售服务费;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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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终止基金上市,但因基金不再具备上市条件而被上海证券交易所终止上市的除外;
(12)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
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
(13)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4)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的事项。

2、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且在对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
不利影响的前提下,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1)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和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2)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销售服务费率或变更收费方式,增加、
减少或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及对基金份额分类办法、规则进行调整;
(3)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
(4)因相应的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或登记机构的相关业务规则发生变动而应当
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
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
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

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
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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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4、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
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
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
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
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
之日起
60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5、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
30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
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
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30日,在规定媒介公告。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期限
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基金转换运作方式或者与其他基金合并的,基金管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30日发布提示
性通知,除载明前述内容外,还应明确有关实施安排,说明对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影响以
及基金份额持有人享有的选择权,并在实施前预留至少
20个开放日或者交易日供基金份额
持有人做出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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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
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
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
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
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通讯开会方式或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允许的
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代表出席,
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
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
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有效的基金
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若到会者在权益登
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
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个月以后、
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
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
基金份额应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形式或基金
合同约定的其他方式在表决截止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或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
提示性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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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
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
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
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
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若本人直接出具书
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
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个月以
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
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
(4)上述第(
3)项中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
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
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
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3、在不与法律法规冲突的前提下,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网络、电话或其他方式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采用书面、网络、电话、短信或其他方式进行表决,具体方式由
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4、在不与法律法规冲突的前提下,基金份额持有人授权他人代为出席会议并表决的,
授权方式可以采用书面、网络、电话、短信或其他方式,具体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
议通知中列明。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改、决定终

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并、法律法规及《基金
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当在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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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布监票人,
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
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
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
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选举产
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
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
称)、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和
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后
2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
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
2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
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
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除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
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以特别决议通过
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交符合会议通
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表面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
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
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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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项表

决。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
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
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
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
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
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在
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重新清点,重新清点以
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会的,不
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授权

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
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日内在规定媒介上公告。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

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
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
议。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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约束力。


(九)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召开条件、议事程序、表决条件等规
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修改导致相关内
容被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履行适当程序后,可直接对本部分
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执行方式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

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收益

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每半年至少进行一次收益分配,收

益分配比例不低于可供分配利润的
20%,具体分配方案以公告为准。基金合同生效不满
3个
月的,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2、本基金场外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
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
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本基金场内收益分配方式为现金分红,具体权益分配程序等有关事
项遵循上海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规定;


3、基金收益分配后各类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
额净值减去每单位该类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在费用收取上不同,其对应的可分配收益可能有所不同。本基

金同一类别的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与基金托管人协

商一致,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酌情调整以上基金收益分配原则,此项调整不需要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应予变更实施日前在规定媒介公告。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分配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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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
2日内在规定媒介

公告。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对于场外份额,
当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登记机构
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该类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
务规则》执行。对于场内份额,现金分红的计算方法等有关事项遵循上海证券交易所及中国
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规定。


四、与基金财产管理、运作有关费用的提取、支付方式与比例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但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


的除外;
5、《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诉讼费和仲裁费;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的证券、期货、股票期权交易费用;
8、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9、证券、期货账户开户费用、账户维护费用;
10、因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而产生的各项合理费用;
11、本基金
A类基金份额上市费用及年费;
12、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1.50%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
1.50%÷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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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双
方核对无误后,基金托管人按照与基金管理人协商一致的方式于次月首日起
5个工作日内按
照指定的账户路径进行资金支付。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费用扣划后,
基金管理人应进行核对,如发现数据不符,及时联系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5%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
0.25%÷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双
方核对无误后,基金托管人按照与基金管理人协商一致的方式于次月首日起
5个工作日内按
照指定的账户路径进行资金支付。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费用扣划后,
基金管理人应进行核对,如发现数据不符,及时联系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3、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
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
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
0.50%。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
C类基金份额基金资产净值的
0.50%年费率计提。计算方
法如下:


H=E×0.50%÷当年天数


H为
C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为前一日
C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


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
与基金托管人双方核对无误后,基金托管人按照与基金管理人协商一致的方式于次月首日起
5个工作日内按照指定的账户路径进行资金支付。销售服务费由基金托管人先行支付给基金
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支付登记机构代收,登记机构收到后按相关合同规定支付给基金销售
机构。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费用扣划后,基金管理人应进行核对,
如发现数据不符,及时联系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4-12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
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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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

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四)基金税收
本基金支付给管理人、托管人的各项费用均为含税价格,具体税率适用中国税务主管机

关的规定。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基金财
产投资的相关税收,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基金管理人或者其他扣缴义务人按照国家有关
税收征收的规定代扣代缴。


五、基金资产的投资范围和投资限制
(一)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含科创板、主板、中小板、创业板及

其他经中国证监会允许上市的股票)、港股通标的股票、债券(包括国债、央行票据、地方
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企业债券、公司债券、政府支持债券、政府支持机构债、次级债券、
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可分离交易可转债、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
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同业存单、银行存款(包含协议存款、定期存款及其他银行存款)、
股指期货、国债期货、股票期权、货币市场工具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
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本基金可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参与融资及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
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封闭期内,本基金投资于股票的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60%-100%,本基金投资于科创板股票的资产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投资于港股通标
的股票的比例占股票资产的
0-20%,每个封闭期结束前的两个月至开放期结束后两个月内不
受上述比例限制。


在开放期内,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国债期货、股票期权合约需缴纳的交易
保证金后,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在封闭期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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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不受前述
5%的限制,但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国债期货、股票期权合约需
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交易保证金一倍的现金,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
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如果法律法规对该比例要求有变更的,在履行适当程序后,以变更后的比例为准,本基

金的投资比例会做相应调整。

(二)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在封闭期内,本基金投资于股票的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60%-100%,本基金投
资于科创板股票的资产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的比例占股
票资产的
0-20%,每个封闭期结束前的两个月至开放期结束后两个月内不受上述比例限制;
(2)在开放期内,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国债期货、股票期权合约需缴纳
的交易保证金后,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在封
闭期内,本基金不受前述
5%的限制,但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国债期货、股票
期权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交易保证金一倍的现金,其中现金不包括
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同一家公司在内地和香港同时上市的
A+H股合计计算)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同一家公司在内地和香
港同时上市的
A+H 股合并计算),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5)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
10%;
(6)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7)本基金持有的同一
(指同一信用级别
)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
证券规模的
10%;
(8)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
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9)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
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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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
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1)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40%;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最长期限为
1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
期;
(12)在封闭期内,本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0%;在开放期内,本
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13)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应当遵守下列要求: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
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在任何交易日终,持有的卖出股指
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
20%;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
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
(不包括平仓
)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
产净值的
20%;
(14)本基金参与国债期货交易,应当遵守下列要求: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本基金持有
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
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债券总市值的
30%;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
易(不包括平仓)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30%;本
基金所持有的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市值和买入、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
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债券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15)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或国债期货,还应遵循如下投资组合限制:在开放期任何交
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和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
95%;在封闭期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和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
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0%;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
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16)本基金参与股票期权交易的,需遵守下列规定:
1)因未平仓的股票期权合约支
付和收取的权利金总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开仓卖出认购股票期权的,应持有足
额标的证券;开仓卖出认沽股票期权的,应持有合约行权所需的全额现金或交易所规则认可
的可冲抵股票期权保证金的现金等价物;未平仓的股票期权合约面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20%。其中,合约面值按照行权价乘以合约乘数计算;
(17)基金参与融资业务后,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融资买入股票与其他有价证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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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类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


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

(18)本基金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应当符合以下要求:封闭期内,本基金出借证券
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50%,出借到期日不得超过封闭期到期日;因证券市场波动、
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不符合本条规定的,基
金管理人不得新增出借业务;
(19)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
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
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20)开放期内,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
值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
使基金不符合该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21)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
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述第(
2)、(9)、(18)、(20)、(21)条情形之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
行人合并或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
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
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
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如果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
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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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未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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