湾创ETF (159976): 工银瑞信粤港澳大湾区创新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时间:2022年03月24日 00:07:48 中财网

原标题:湾创ETF : 工银瑞信粤港澳大湾区创新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工银瑞信粤港澳大湾区创新100交易型开放
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022年第1号)





















基金管理人: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重要提示

本基金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19年7月30日证监许可【2019】1398号文注册
募集。本基金基金合同于2019年11月1日起正式生效。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
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
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中国证监会不对基金的投资价值及市场前
景等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


投资有风险,投资者认购(或申购)基金份额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和基金产品
资料概要,全面认识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应充分考虑投资者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
并对认购(或申购)、买卖基金的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基金管理
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
基金净值变化导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担。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者
在投资本基金前,应全面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理性判断市场,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
的各类风险,包括:投资组合的风险(包括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杠杆风险
和金融模型风险等)、管理风险、合规性风险、操作风险、股票型ETF基金特有的风险、
投资股指期货风险、投资资产支持证券风险、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的风险、汇率风险、跟
踪误差风险和其他风险等。


本基金为交易型开放式基金,投资目标为紧密跟踪标的指数,追求跟踪偏离度和跟踪
误差的最小化,力争实现与标的指数表现相一致的长期投资收益。本基金属于股票型基金,
风险与收益高于混合型基金、债券型基金与货币市场基金。本基金为指数基金,主要采用
完全复制策略,跟踪标的指数市场表现,具有与标的指数、以及标的指数所代表的股票市
场相似的风险收益特征。本基金还可投资港股通投资标的股票,还需承担港股通机制下因
投资环境、投资标的、市场制度以及交易规则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包括港股市场股价
波动较大的风险(港股市场实行T+0回转交易,且对个股不设涨跌幅限制,港股股价可能
表现出比A股更为剧烈的股价波动)、汇率风险(汇率波动可能对基金的投资收益造成损
失)、港股通机制下交易日不连贯可能带来的风险(在内地开市香港休市的情形下,港股
通不能正常交易,港股不能及时卖出,可能带来一定的流动性风险)等。本基金可以参与


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可能面临因此带来的流动性风险、信用风险及市场风险等投资风险。

具体风险烦请查阅本招募说明书的“基金的风险揭示”章节的具体内容。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它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对
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
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存托凭证,若投资可能面临中国存托凭证价格大幅波动甚至出
现较大亏损的风险,以及与创新企业、境外发行人、中国存托凭证发行机制以及交易机制
等相关的风险。


本基金为指数基金,投资者投资于本基金面临跟踪误差控制未达约定目标、指数编制
机构停止服务、成份股停牌等潜在风险,详见本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的风险揭示”部分。


本基金本次仅对基金经理情况进行更新,相关信息更新截止日为2022年3月21日。

除非另有说明,本招募说明书所载其他内容截止日为2021年3月8日,有关财务数据和净
值表现数据截止日为2020年12月31日(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目 录
重要提示 ...................................................................................................................................... 1
一、绪言 ...................................................................................................................................... 5
二、释义 ...................................................................................................................................... 6
三、基金管理人 ......................................................................................................................... 10
四、基金托管人 ......................................................................................................................... 21
五、相关服务机构 ..................................................................................................................... 25
六、基金的募集 ......................................................................................................................... 31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 31
八、基金份额的折算与变更登记 ............................................................................................. 32
九、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 33
十、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35
十一、基金的投资 ..................................................................................................................... 51
十二、指数编制方法 ................................................................................................................. 64
十三、基金的业绩 ..................................................................................................................... 66
十四、基金的财产 ..................................................................................................................... 67
十五、基金资产估值 ................................................................................................................. 68
十六、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 74
十七、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77
十八、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79
十九、基金的信息披露 ............................................................................................................. 80
二十、基金的风险揭示 ............................................................................................................. 87
二十一、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97
二十二、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 99
二十三、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99
二十四、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99
二十五、其他应披露事项 ....................................................................................................... 101
二十六、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 103
二十七、备查文件 ................................................................................................................... 103
附件一 ...................................................................................................................................... 104
附件二 ...................................................................................................................................... 119
一、绪言

《工银瑞信粤港澳大湾区创新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下
简称“本招募说明书”或“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
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
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
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
引第3号——指数基金指引》(以下简称“《指数基金指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工
银瑞信粤港澳大湾区创新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
合同”)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工银瑞信粤港澳大湾区创新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的投资目标、策略、风险、费率等与投资者投资决策有关的全部必要事项,投资者在作出投
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
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本招募说明书由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解释。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
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
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
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
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者欲
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二、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工银瑞信粤港澳大湾区创新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指《工银瑞信粤港澳大湾区创新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合同》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工银瑞信粤港澳大湾区创
新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指《工银瑞信粤港澳大湾区创新100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工银瑞信粤港澳大湾区创新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8、上市交易公告书:指《工银瑞信粤港澳大湾区创新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
基金上市交易公告书》

9、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工银瑞信粤港澳大湾区创新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
资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10、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
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11、《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
议通过,经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
自2013年6月1日起实施,并经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
的决定》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20年8月28日颁布、同年10月1日实施的《公开
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9年7月26日颁布、同年9月1日实施的,并
经2020年3月20日中国证监会《关于修改部分证券期货规章的决定》修正的《公开募集证
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4年7月7日颁布、同年8月8日实施的《公开募
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5、《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10月1日实
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6、《指数基金指引》:指中国证监会2021年1月18日颁布、同年2月1日实施的《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3号——指数基金指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7、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8、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19、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
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20、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21、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登记并
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22、合格境外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
证券期货投资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使用来自境外的资金进行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的
境外机构投资者,包括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23、投资人、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
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4、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5、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理基金
份额的申购、赎回、交易等业务

26、销售机构:指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
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协议,办理基金销
售业务的机构

27、发售代理机构: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由基金管理人
指定的在募集期间代理本基金发售业务的机构

28、申购赎回代理券商: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由基金管
理人指定的办理本基金申购、赎回业务的证券公司,又称为代办证券公司

29、登记业务:指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
放式基金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及其不时修订)定义的基金份额的登记、存管、结算及


相关业务

30、登记机构:指办理本基金登记结算业务的机构。本基金的登记机构为中国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31、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
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32、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管理
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33、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算完毕,
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4、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3
个月

35、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6、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7、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放日

38、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39、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若该工作日为
非港股通交易日,则本基金不开放)

40、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41、《业务规则》:指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实施的《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交易和
申购赎回实施细则》及其不时修订、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发布实施的《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及其
不时修订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发布的其他相关规则和规定

42、ETF联接基金:指将其绝大部分基金财产投资于跟踪同一标的指数ETF(以下简称
“目标ETF”),紧密跟踪标的指数表现,追求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最小化,采用开放式运
作方式的基金

43、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
份额的行为

44、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条件,以申购
赎回清单规定的对价向基金管理人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5、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条件要
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申购赎回清单规定的对价的行为

46、申购赎回清单:指由基金管理人编制的用以公告申购对价、赎回对价等信息的文件

47、组合证券:指本基金标的指数所包含的全部或部分证券

48、申购对价:指投资者申购基金份额时,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应交付的现金
替代、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

49、赎回对价:指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基金管理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
书规定应交付给赎回人的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

50、标的指数:本基金标的指数为粤港澳大湾区创新100指数,及其未来可能发生的变


51、现金替代:指申购、赎回过程中,投资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用于替
代组合证券中部分证券的一定数量的现金

52、现金差额:指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资产净值与按当日收盘价计算的最小申购赎回单
位中的组合证券市值和现金替代之差;投资人申购或赎回时应支付或应获得的现金差额根据
最小申购赎回单位对应的现金差额、申购或赎回的基金份额数计算

53、预估现金差额:指由基金管理人估计并在T日申购赎回清单中公布的当日现金差额
的估计值,预估现金差额由申购赎回代理券商预先冻结

54、最小申购赎回单位:指本基金申购份额、赎回份额的最低数量,投资者申购或赎回
的基金份额应为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整数倍

55、基金份额参考净值:指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委托的机构在开始后根据当日的申
购、赎回清单和组合证券内各只证券的实时成交数据,计算并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基
金份额参考净值,简称IOPV

56、基金份额折算:指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运作的需要,在基金资产净值不变的前提下,
按照一定比例调整基金份额总额及基金份额净值的行为

57、元:指人民币元

58、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
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59、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及其
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60、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61、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62、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
额净值的过程

63、规定媒介:指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
称“规定报刊”)及《信息披露办法》规定的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规定网站”,包括基金
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64、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
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
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
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65、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66、转融通证券出借:指基金以一定的费率通过证券交易所综合业务平台向中国证券金
融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证券金融公司)出借证券,证券金融公司到期归还所借证券及相
应权益补偿并支付费用的业务





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5号、甲5号9层甲5号901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5号新盛大厦A座6-9层

邮政编码:100033

法定代表人:赵桂才

成立日期:2005年6月21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监会

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5]93号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及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贰亿元人民币


联系人:朱碧艳

联系电话:400-811-9999

股权结构: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占公司注册资本的80%;瑞士信贷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占公司注册资本的20%。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会成员

赵桂才先生,硕士,高级经济师,现任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
法定代表人。1990年7月加入中国工商银行,先后在中国工商银行商业信贷部、营业部和
公司业务二部工作,先后任副处长、处长、副总经理。2013年1月至2016年1月,任工银
巴西执行董事、总经理;2016年1月至2020年12月,任工银租赁党委书记、执行董事、
总裁。2020年加入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高翀先生,董事,硕士,现任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党委副书记、总经理。2000
年7月至2021年7月,历任中国工商银行总行办公室副主任,资产管理部副总经理;中国
工商银行上海市分行副行长、党委委员。2021年加入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黄敏女士(Min Huang),董事,瑞士信贷资产管理亚太区代主管。黄敏女士毕业于麻省
理工学院,自2006年加入瑞士信贷集团,先后担任瑞士信贷全球投资银行战略部助理副总
裁、亚太区投资银行战略部副总裁、中国区执行首席运营官、资产管理大中国区首席运营官、
资产管理中国区负责人。


洪贵路先生,董事,中国工商银行战略管理与投资者关系部高级专家、专职董事。历任
农行监事会副处长、处长,中国工商银行监事会办公室处长、监事会办公室尽职监督处处长。

曾赴美国乔治华盛顿大学学习。


林清胜先生,董事,高级经济师,中国人民大学经济学博士,中国工商银行战略管理与
投资者关系部专家、专职董事。历任工行厦门同安支行行长、工行厦门分行国际业务部总经
理、总行国际结算单证中心副总经理、工行厦门分行专家。


田国强先生,独立董事,经济学博士。上海财经大学经济学院院长,上海财经大学高等
研究院院长,美国德州A&M大学经济系Alfred F. Chalk讲席教授。首批人文社会科学长江
学者讲座教授,曾任上海市人民政府特聘决策咨询专家,中国留美经济学会会长(1991-1992)。

2006年被《华尔街电讯》列为中国大陆十大最具影响力的经济学家之一。主要研究领域包
括经济理论、激励机制设计、中国经济等。



Alan H Smith先生,独立董事,法学学士,香港太平绅士,香港律师公会律师。历任
云顶香港有限公司副董事长,怡富控股有限公司董事长,香港大学法律专业讲师,恒生指数
顾问委员会委员,香港会德丰集团咨询委员会委员,香港医院管理局公积金计划受托人,香
港证监会程序复检委员会委员,香港政府经济顾问委员会发展局成员,香港联合交易所新市
场发展工作小组主席,曾被《亚洲金融》杂志评为“年度银行家”。


程凤朝先生,独立董事,管理学博士,现为湖南大学博士生导师,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
生院硕士生导师,中国上市公司协会并购融资委员会副主任委员。获湖南大学管理学博士学
位,金融科学研究员,高级会计师,中国注册会计师,中国注册资产评估师。


2、监事会成员

张晓辛先生,监事,经济学学士。1986年加入中国工商银行,先后任工行吉林分行计
划处副处长、处长,计划财务处处长,辽宁抚顺分行行长,辽宁分行副行长,吉林分行副行
长,黑龙江分行副行长、行长。2021年被任命为中国工商银行战略管理与投资者关系部资
深专家、专职派出董事。


布克曼先生(Hans Urs Buchmann),监事,法学博士,现任瑞士信贷(香港)有限公司
副董事长。布克曼先生自1985年加入瑞士信贷,先后任瑞信第一波士顿中国区业务主管、
瑞信金融服务部中国区主管、瑞信一银行机构中国区企业银行部主管、瑞信企业及机构客户
管理委员会成员、瑞信亚太区企业与机构客户部副主席。


洪波女士,监事,硕士。ACCA非执业会员。2005年至2008年任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
高级审计员;2008年至2009年任民生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监察稽核总部业务主管;2009年6
月加入工银瑞信法律合规部,现任内控稽核部总监,兼任工银瑞信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监事。


倪莹女士,监事,硕士。2000年至2009年任职于中国人民大学,历任副科长、科长,
校团委副书记。2009年至2011年就职于北京市委教工委,任干部处副调研员。2011年加入
工银瑞信战略发展部,现任人力资源部总监。


章琼女士,监事,硕士。2001年至2003年任职于富友证券财务部;2003年至2005年
任职于银河基金,担任注册登记专员。2005年加入工银瑞信运作部,现任中央交易室总监。


3、高级管理人员

赵桂才先生,董事长,简历同上。


高翀先生,总经理,简历同上。


朱碧艳女士,硕士,国际注册内部审计师,现任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党委委员、
督察长,兼任工银瑞信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监事。1997年-1999年任中国华融信托投资公司


证券总部债券部经理;2000年-2005年任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投资银行部、证券业务部
高级副经理。2005年加入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杜海涛先生,硕士,现任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兼任工银瑞信资产管理
(国际)有限公司董事长,1997年7月至2002年9月,任职于长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历
任职员、债券(金融工程)研究员;2002年10月至2003年5月,任职于宝盈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历任研究员、基金经理助理;2003年6月至2006年3月,任职于招商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历任研究员、基金经理。2006 年加入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赵紫英女士,博士,现任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党委委员、副总经理,兼任工银瑞
信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1989年8月至1993年5月,任职于中国工商银行海淀支行,从
事国际业务;1993年6 月至2002 年4 月,任职于中国工商银行北京市分行国际业务部,
历任综合科科长、国际业务部副总经理;2002年5月至2005年6月,任职于中国工商银行
牡丹卡中心,历任市场营销部副总经理、清算部副总经理。2005年加入工银瑞信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


郝炜先生,硕士,现任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党委委员、副总经理,兼任工银瑞信
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2001年4月至2005年6月,任职于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2005
年加入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马成先生,硕士,特许金融分析师(CFA)资格持有人,现任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党委委员、副总经理,兼任工银瑞信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曾先后担任中国工商银行
总行处长;工行河南新乡分行党委副书记、副行长;工银国际控股有限公司风险总监,执行
董事、副总经理。2017年加入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4、本基金基金经理

史宝珖先生,7年证券从业经验;曾在Amazon Inc.担任Data Analysis Engineer;曾
在华夏基金担任高级经理。2019年加入工银瑞信,现任指数投资中心基金经理。2021年12
月1日至今,担任工银瑞信中证创新药产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
2022年3月21日至今,担任工银瑞信粤港澳大湾区创新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经理;2022年3月21日至今,担任工银瑞信粤港澳大湾区创新100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经理;2022年3月21日至今,担任工银瑞信中证线上消费主
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历任基金经理:

刘伟琳女士,2019年11月1日至2022年3月21日管理本基金。



5、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高翀先生,简历同上。


朱碧艳女士,简历同上。


杜海涛先生,投资决策委员会主任,简历同上。


欧阳凯先生,20年证券从业经验;曾任中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经理;2010年加入
工银瑞信,现任固定收益部总经理、资深投资总监、固收投资能力一中心负责人、基金经理。

2010年8月16日至今,担任工银瑞信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1年12月27
日至2017年4月21日,担任工银瑞信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3年2月7
日至2017年2月6日,担任工银瑞信保本2号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自2016年2月
19日起变更为工银瑞信优质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3年6月26日至2018
年2月27日,担任工银瑞信保本3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3年7月4日至2018
年2月23日,担任工银瑞信信用纯债两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4年
9月19日至2021年7月2日,担任工银瑞信新财富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2015年5月26日起至2018年6月5日,担任工银瑞信丰盈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经理。


李剑峰先生,19年证券从业经验;曾任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业务经理、高
级副经理;2008年加入工银瑞信,现任首席投资官、养老金投资中心总经理。


修世宇先生,15年证券从业经验;清华大学会计学专业博士;先后在工银瑞信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担任研究员,在民生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担任分析师;2012年加入工银瑞信,
现任研究部总经理、研究总监、基金经理(牵头权益投资部工作)。2014年10月22日至2018
年2月27日,担任工银瑞信高端制造行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7年6月16
日至2018年12月17日,担任工银瑞信工业4.0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黄安乐先生,19年证券从业经验;先后在天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担任研究员,国信证
券经济研究所担任资深分析师,国信证券资产管理总部担任投资经理、研究员;2010年加
入工银瑞信,现任权益投资部资深投资总监、权益投资能力三中心负责人、基金经理。2011
年11月23日至今,担任工银瑞信主题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3年9月23
日至2019年2月13日,担任工银瑞信精选平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4年10
月22日至2017年10月9日,担任工银瑞信高端制造行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2015年4月28日至2018年3月2日,担任工银瑞信新材料新能源行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经理;2016年1月29日至2018年11月30日,担任工银瑞信国家战略主题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7年4月21日至2019年1月24日,担任工银瑞信互联网加股
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8年3月28日至今,担任工银瑞信中小盘成长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8年6月5日至今,担任工银瑞信高端制造行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经理;2021年7月23日至今,担任工银瑞信景气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杜洋先生,12年证券从业经验;2010年加入工银瑞信,现任研究部副总经理、投资总
监、基金经理。 2015年2月16日至今,担任工银瑞信战略转型主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经理;2016年11月2日至2018年10月12日,担任工银瑞信瑞盈18个月定期开放债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7年1月25日至2018年6月11日,担任工银瑞信瑞盈半
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8年3月22日至今,担任工银瑞信稳健成长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8年11月14日至2021年1月18日,担任工银瑞信新
能源汽车主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9年4月24日至今,担任工银瑞信战略新
兴产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9年12月25日至2020年12月31日,担任工银
瑞信产业升级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1年4月2日至今,担任工银瑞信创业板
两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1年4月26日至今,担任工银瑞信战略远
见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2年1月13日至今,担任工银瑞信新能源汽车主题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袁芳女士,14年证券从业经验;曾在嘉实基金担任股票交易员;2011年加入工银瑞信,
现任权益投资部投资副总监、基金经理,2015年12月30日至今,担任工银瑞信文体产业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8年2月13日至2020年12月31日,担任工银瑞信新
生代消费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9年5月6日至今,担任工银瑞信科
技创新3年封闭运作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0年4月23日至今,担任工银瑞信
圆兴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0年6月18日至今,担任工银瑞信高质量成长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1年1月13日至今,担任工银瑞信圆丰三年持有期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赵蓓女士,14年证券从业经验;曾在中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担任投资经理助理;
2010年加入工银瑞信,现任研究部副总经理、投资总监、基金经理,2014年11月18日至
今,担任工银瑞信医疗保健行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5年4月28日至今,担
任工银瑞信养老产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6年2月3日至今,担任工银瑞信
前沿医疗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8年7月30日至2019年12月23日,担任工
银瑞信医药健康行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0年5月20日至今,担任工银瑞信


科技创新6个月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1年3月25日至今,担任工银
瑞信成长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6、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
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
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
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
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
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价格、申购对价、赎回对价的方法符合《基
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对价、
赎回对价,编制申购赎回清单;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
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对价;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
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15年


以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者能
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
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
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应当
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违反
《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行为
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管
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的认购款项、股票连同认购款项的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
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30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四)基金管理人承诺

1、本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按照招募说明书列明的投资目标、策略及限
制等全权处理本基金的投资。


2、本基金管理人不从事违反《证券法》的行为,并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
措施,防止违反《证券法》行为的发生。


3、本基金管理人不从事违反《基金法》的行为,并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
措施,保证基金财产不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
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
易的,应当符合本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
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
先得到基金托管人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
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
进行审查。


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禁止性规定,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
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不需要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但需提前
公告。


4、本基金管理人将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行为: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或职务之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6)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
关的交易活动;

(7)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其它法律法规以及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禁止的行为。


5、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
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被代理人、被代表人、受雇人或任何其他第三人谋取不
当利益。



(3)不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以及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
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以任何形式为除基金管理人以外的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五)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的原则

(1)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包括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或机构和各级人员,
并涵盖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维护内控制度
的有效执行。


(3)独立性原则。基金管理人各机构、部门和岗位职责应当保持相对独立,基金管理
人基金资产、自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分离。


(4)相互制约原则。基金管理人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应当权责分明、相互制衡。


(5)成本效益原则。基金管理人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高经济
效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2、内部控制的主要内容

(1)控制环境

董事会下设公司治理与风险控制委员会,负责对公司治理结构进行定期的评估、检验,
提出对公司治理结构的修改和完善方案,对公司经营管理和基金投资业务进行风险管理和合
规性控制,对公司内部稽核审计工作结果进行审查和监督并向董事会报告;董事会下设资格
审查与薪酬委员会,负责对股东推荐的董事人选资格、高级管理人员资格、独立董事资格进
行审查,拟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和激励政策,报股东会或董事会批准。


公司管理层在总经理领导下,认真执行董事会确定的内部控制战略,为了有效贯彻公司
董事会制定的经营方针及发展战略,总经理下设执行委员会,负责公司日常经营管理活动中
的重要决策,执行委员会下设投资决策委员会和风险管理委员会,就基金投资和风险控制等
发表专业意见及建议,投资决策委员会是基金的最高投资决策机构。


公司设立督察长,对董事会负责,主要负责对公司内部控制的合法合规性、有效性和合
理性进行审查,发现重大风险事件时向公司董事会和中国证监会报告。


(2)风险评估

a)董事会下属的公司治理与风险控制委员会和督察长对公司内外部风险进行评估;

b)执行委员会下属的风险管理委员会负责对公司经营管理中的重大突发性事件和重大


危机情况进行评估,制定危机处理方案并监督实施;负责对基金投资和运作中的重大问题和
重大事项进行风险评估;

c)各级部门负责对职责范围内的业务所面临的风险进行识别和评估。


(3)控制活动

控制活动包括自我控制、职责分离、监察稽核、实物控制、业绩评价、严格授权、资产
分离等政策、程序或措施。


控制活动体现为:自我控制以各岗位的目标责任制为基础,是内部控制的第一道防线。

在公司内部建立科学、严格的岗位分离制度、授权制度、资产分离制度等,在相关部门和相
关岗位之间建立重要业务处理凭据传递和信息沟通制度,后续部门及岗位对前一部门及岗位
负有监督责任,使相互监督制衡的机制成为内部控制的第二道防线。充分发挥督察长和内控
稽核部对各岗位、各部门、各机构、各项业务全面监察稽核作用,建立内部控制的第三道防
线。


(4)信息与沟通

公司建立双向的信息交流途径,形成了自上而下的信息传播渠道和自下而上的信息呈报
渠道。通过建立有效的信息交流渠道,保证了公司员工及各级管理人员可以充分了解与其职
责相关的信息,并及时送达适当的人员进行处理。公司根据组织架构和授权制度,建立了清
晰的业务报告系统。


(5)内部监控

内部监控由公司治理与风险控制委员会、督察长、风险管理委员会和内控稽核部等部门
在各自的职权范围内开展。本公司设立了独立于各业务部门的内控稽核部,其中监察稽核人
员履行内部稽核职能,检查、评价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合理性、完备性和有效性,监督公司内
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揭示公司内部管理及基金运作中的风险,及时提出改进意见,促进
公司内部管理制度有效地执行。


3、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的声明

(1)基金管理人确知建立、实施和维持内部控制制度是本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的责任;

(2)上述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

(3)本公司承诺将根据市场环境的变化及公司的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概况

1、基本情况

名称: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招商银行”)

设立日期:1987年4月8日

注册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

注册资本:252.20亿元

法定代表人:缪建民

行长:田惠宇

资产托管业务批准文号:证监基金字[2002]83号

电话:0755-83199084

传真:0755-83195201

资产托管部信息披露负责人:张燕

2、发展概况

招商银行成立于1987年4月8日,是我国第一家完全由企业法人持股的股份制商业银行,
总行设在深圳。自成立以来,招商银行先后进行了三次增资扩股,并于2002年3月成功地发
行了15亿A股,4月9日在上交所挂牌(股票代码:600036),是国内第一家采用国际会计标
准上市的公司。2006年9月又成功发行了22亿H股,9月22日在香港联交所挂牌交易(股票代
码:3968),10月5日行使H股超额配售,共发行了24.2亿H股。截至2020年9月30日,集团总
资产81,567.00亿元人民币,高级法下资本充足率16.19%,权重法下资本充足率13.63%。


2002年8月,招商银行成立基金托管部;2005年8月,经报中国证监会同意,更名为
资产托管部,现下设业务管理团队、产品管理团队、项目管理团队、稽核监察团队、基金外
包业务团队、养老金团队、系统与数据团队7个职能团队,现有员工100人。2002年11月,
经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证监会批准获得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资格,成为国内第一家获得该
项业务资格上市银行;2003年4月,正式办理基金托管业务。招商银行作为托管业务资质
最全的商业银行,拥有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受托投资管理托管、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托管
(QFII)、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托管(QDII)、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托管、保险资金托管、企
业年金基金托管、存托凭证试点存托人等业务资格。



招商银行确立“因势而变、先您所想”的托管理念和“财富所托、信守承诺”的托管核
心价值,独创“6S托管银行”品牌体系,以“保护您的业务、保护您的财富”为历史使命,
不断创新托管系统、服务和产品:在业内率先推出“网上托管银行系统”、托管业务综合系
统和“6心”托管服务标准,首家发布私募基金绩效分析报告,开办国内首个托管银行网站,
推出国内首个托管大数据平台,成功托管国内第一只券商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第一只FOF、
第一只信托资金计划、第一只股权私募基金、第一家实现货币市场基金赎回资金T+1到账、
第一只境外银行QDII基金、第一只红利ETF基金、第一只“1+N”基金专户理财、第一家大
小非解禁资产、第一单TOT保管,实现从单一托管服务商向全面投资者服务机构的转变,得
到了同业认可。


招商银行资产托管业务持续稳健发展,社会影响力不断提升,四度蝉联获《财资》“中
国最佳托管专业银行”。2016年6月招商银行荣膺《财资》“中国最佳托管银行奖”,成
为国内唯一获得该奖项的托管银行;“托管通”获得国内《银行家》2016中国金融创新“十
佳金融产品创新奖”;7月荣膺2016年中国资产管理“金贝奖”“最佳资产托管银行”。

2017年6月招商银行再度荣膺《财资》“中国最佳托管银行奖”;“全功能网上托管银行
2.0”荣获《银行家》2017中国金融创新“十佳金融产品创新奖”;8月荣膺国际财经权威
媒体《亚洲银行家》“中国年度托管银行奖”。2018年1月招商银行荣膺中央国债登记结
算有限责任公司“2017年度优秀资产托管机构”奖项;同月,招商银行托管大数据平台风
险管理系统荣获2016-2017年度银监会系统“金点子”方案一等奖,以及中央金融团工委、
全国金融青联第五届“双提升”金点子方案二等奖;3月荣膺公募基金20年“最佳基金托
管银行”奖;5月荣膺国际财经权威媒体《亚洲银行家》“中国年度托管银行奖”;12月荣
膺2018东方财富风云榜“2018年度最佳托管银行”、“20年最值得信赖托管银行”奖。2019
年3月招商银行荣获《中国基金报》“2018年度最佳基金托管银行”奖;6月荣获《财资》
“中国最佳托管机构”“中国最佳养老金托管机构”“中国最佳零售基金行政外包”三项大
奖;12月荣获2019东方财富风云榜“2019年度最佳托管银行”奖。2020年1月,荣膺中
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2019年度优秀资产托管机构”奖项;6月荣获《财资》“中
国最佳托管机构”“最佳公募基金托管机构”“最佳公募基金行政外包机构”三项大奖;10
月荣获《中国基金报》“2019年度最佳基金托管银行”奖。


(二)主要人员情况

缪建民先生,招商银行董事长、非执行董事,2020年9月起担任招商银行董事、董事长。

中央财经大学经济学博士,高级经济师。十九届中央候补委员。招商局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



曾任中国人寿保险(集团)公司副董事长、总裁,中国人民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副董事长、
总裁、董事长,曾兼任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中国人保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董事长,中国人民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中国人民保险(香港)有限公司董事长,
人保资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中国人民养老保险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中国人民人寿
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田惠宇先生,招商银行行长、执行董事,2013年5月起担任招商银行行长、招商银行
执行董事。美国哥伦比亚大学公共管理硕士学位,高级经济师。曾于2003 年7 月至2013
年5月历任上海银行副行长、中国建设银行上海市分行副行长、深圳市分行行长、中国建设
银行零售业务总监兼北京市分行行长。


汪建中先生,招商银行副行长。1991年加入招商银行;2002年10月至2013年12月历
任招商银行长沙分行行长,总行公司银行部副总经理,佛山分行筹备组组长,佛山分行行长,
武汉分行行长;2013年12月至2016年10月任招商银行业务总监兼公司金融总部总裁,期
间先后兼任公司金融综合管理部总经理、战略客户部总经理;2016年10月至2017年4月
任招商银行业务总监兼北京分行行长;2017年4月起任招商银行党委委员兼北京分行行长。

2019年4月起任招商银行副行长。


刘波先生,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总经理。硕士研究生毕业,1999年7月加盟招商银行
至今,历任招商银行重庆分行干部、总行计划财务部副经理、经理、高级经理、总行资产负
债管理部总经理助理、深圳分行党委委员、行长助理、副行长等职务,具有20余年银行从
业经验,在资产负债管理、资本管理、资产证券化、统计分析、金融同业、资产托管等领域
有深入的研究和丰富的实务经验。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截至2020年9月30日,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累计托管690只证券投资基金。


(四) 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 内部控制目标


招商银行确保托管业务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制度,坚持守法经营、规
范运作的经营理念;形成科学合理的决策机制、执行机制和监督机制,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
确保托管业务的稳健运行和托管资产的安全;建立有利于查错防弊、堵塞漏洞、消除隐患,
保证业务稳健运行的风险控制制度,确保托管业务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确保内控
机制、体制的不断改进和各项业务制度、流程的不断完善。



2、 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招商银行资产托管业务建立三级内部控制及风险防范体系:

一级内部控制及风险防范是在招商银行总行风险管控层面对风险进行预防和控制;

二级内部控制及风险防范是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设立稽核监察团队,负责部门内部风险
预防和控制;

三级内部控制及风险防范是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在设置专业岗位时,遵循内控制衡原则,
视业务的风险程度制定相应监督制衡机制。


3、 内部控制原则


(1)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覆盖各项业务过程和操作环节、覆盖所有团队和岗位,并
由全部人员参与。


(2)审慎性原则。托管组织体系的构成、内部管理制度的建立均以防范风险、审慎经
营为出发点,体现“内控优先”的要求。


(3)独立性原则。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各团队、各岗位职责保持相对独立,不同托管
资产之间、托管资产和自有资产之间相互分离。内部控制的检查、评价部门独立于内部控制
的建立和执行部门。


(4)有效性原则。内部控制有效性包含内部控制设计的有效性、内部控制执行的有效
性。内部控制设计的有效性是指内部控制的设计覆盖了所有应关注的重要风险,且设计的风
险应对措施适当。内部控制执行的有效性是指内部控制能够按照设计要求严格有效执行。


(5)适应性原则。内部控制适应招商银行托管业务风险管理的需要,并能够随着托管
业务经营战略、经营方针、经营理念等内部环境的变化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制度等外部
环境的改变及时进行修订和完善。


(6)防火墙原则。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办公场地与招商银行其他业务场地隔离,办公
网和业务网物理分离,部门业务网和全行业务网防火墙策略分离,以达到风险防范的目的。


(7)重要性原则。内部控制在实现全面控制的基础上,关注重要托管业务事项和高风
险环节。


(8)制衡性原则。内部控制能够实现在托管组织体系、机构设置及权责分配、业务流
程等方面形成相互制约、相互监督,同时兼顾运营效率。


4、 内部控制措施


(1)完善的制度建设。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从资产托管业务内控管理、产品受理、会
计核算、资金清算、岗位管理、档案管理和信息管理等方面制定一系列规章制度,保证资产


托管业务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运作。


(2)业务信息风险控制。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在数据传输和保存方面有严格的加密和
备份措施,采用加密、直连方式传输数据,数据执行异地实时备份,所有的业务信息须经过
严格的授权方能进行访问。


(3)客户资料风险控制。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对业务办理过程中形成的客户资料,视
同会计资料保管。客户资料不得泄露,根据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调用资料,须经总经理
室成员审批,并做好调用登记。


(4)信息技术系统风险控制。招商银行对信息技术系统管理实行双人双岗双责、机房
24小时值班并设置门禁管理、电脑密码设置及权限管理、业务网和办公网、托管业务网与
全行业务网双分离制度,与外部业务机构实行防火墙保护,对信息技术系统采取两地三中心
的应急备份管理措施等,保证信息技术系统的安全。


(5)人力资源控制。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通过建立良好的企业文化和员工培训、激励
机制、加强人力资源管理及建立人才梯级队伍及人才储备机制,有效的进行人力资源管理。


(五)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等有
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范围、投资比例、投资组合等
情况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监督和核查。


在为基金投资运作所提供的基金清算和核算服务环节中,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发送
的投资指令、基金管理人对各基金费用的提取与支付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对违反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的指令拒绝执行,并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如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
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进行整改,整改的
时限应符合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允许的调整期限。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确认并
以书面形式向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并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
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销售机构

1、申购赎回代理证券公司

(1)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杭州市杭大路15号嘉华国际商务中心201、501、502、1103、1601-1615、1701-1716
办公地址:杭州市杭大路15号嘉华国际商务中心201、501、502、1103、1601-1615、
1701-1716

法定代表人:陆建强

联系人:陶志华

电话:0571-87789160

传真:0571-87818329

客服电话:95336

(2)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五星路201号(邮编:310020)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五星路201号(邮编:310020)

法定代表人:吴承根

联系人:高扬

电话:0571-87902974

传真:0571-87901913

客户服务电话:95345

网址:http://www.stocke.com.cn/

(3)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广东路689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广东路689号海通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周杰

联系人:金芸、李笑鸣

电话:021-23219000

传真:021-23219100

客户服务电话:95553

网址:http://www.htsec.com/

(4)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66号4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门内大街188号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联系人:谢欣然

电话:010-86451810

客户服务电话:95587/4008-888-108

网址:www.csc108.com



(5)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111号招商证券大厦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111号招商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霍达

联系人:黄婵君

电话:0755-82943666

传真:0755-83734343

客户服务电话:95565、4008888111

网址:http://www.newone.com.cn/

(6)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市黄埔区中新广州知识城腾飞一街2号618室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马场路26号广发证券大厦36楼

法定代表人:孙树明

联系人:陈姗姗

电话:020-66336146

客户服务电话:95575或致电各地营业网点

网址:http://www.gf.com.cn/

(7)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中信证券大厦 邮编:518048
法定代表人:张佑君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48号中信证券大厦 邮编: 100026
电话:0755-23835383
联系人:王一通
客服电话:95548
公司网址:http://www.citics.com/


(8)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222号1号楼2001
办公地址:青岛市市南区东海西路28号龙翔广场东座5层
法定代表人:冯恩新
联系人:焦刚
电话:0531-89606166
传真:0532-85022605
客户服务电话:95548
网址:sd.citics.com

(9)国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凤凰中大道1115号北京银行南昌分行营业大楼

办公地址:江西省南昌市北京西路88 号江信国际金融大厦

法定代表人:徐丽峰

联系人:占文驰

电话:0791-86283372

传真:0791-86281305

客户服务电话:956080

网址:http://www.gszq.com/

(10)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成都市东城根上街95号

办公地址:成都市东城根上街95号

法定代表人:冉云

联系人:杜晶、黎建平

电话:028-86690057

传真:028-86690126

客服电话:95310

网址:www.gjzq.com.cn

(11)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湖南长沙市天心区湘江中路二段36号华远华中心4、5号楼3701-3717

办公地址:湖南长沙市天心区湘江中路二段36号华远华中心4、5号楼3701-3717


法定代表人:施华

联系人:周静

电话:010-68585002转8061

传真:0731-85832214

客户服务电话:95571

网址:http://www.foundersc.com

(12)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常州延陵西路23号投资广场18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1928号东海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钱俊文
电话:021-20333333
传真:021-50498825
联系人:王一彦
客服电话:95531;400-8888-588
网址:www.longone.com.cn

(13)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号2-6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丰台区西营街8号院1号楼青海金融大厦

法定代表人:陈共炎

联系人:辛国政

电话:010-80928123

传真:010-83574807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888或95551

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2、二级市场交易代理证券公司

包括具有经纪业务资格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资格的所有证券公司。


3、基金管理人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
作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和本基金基金合同等的规定,选择其他符合要
求的机构销售本基金,详见基金管理人网站。


(二)基金登记机构


名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17号

注册登记业务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17号

法定代表人:周明

电话:010-50938931

传真:010-50938907

联系人:徐一文

(三)律师事务所及经办律师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注册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负责人:俞卫锋

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联系人:陈颖华

经办律师:黎明、陈颖华

(四)会计师事务所及经办注册会计师

名 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318号星展银行大厦6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湖滨路202号领展企业广场2座普华永道中心11楼

执行事务合伙人:李丹

经办注册会计师:单峰、朱宏宇

联系电话:(021)23238888

传真:(021)23238800

联系人:朱宏宇








六、基金的募集

(一)基金募集的依据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法律
法规的有关规定募集。本基金募集申请已经中国证监会2019年7月30日证监许可【2019】
1398号文予以注册。


(二)基金类型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三)基金的运作方式

交易型开放式。


(四)基金存续期间

不定期。


(五)基金份额初始发售面值、认购价格

基金份额的初始发售面值为人民币1.00元,按初始面值发售。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合同生效

本基金基金合同于2019年11月1日起正式生效。


(二)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
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60个工作
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转换运作方式、
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八、基金份额的折算与变更登记

(一)基金份额折算的时间

本基金存续期间,基金管理人可向登记机构申请办理基金份额折算与变更登记。本基金
进行基金份额折算的,基金管理人确定基金份额折算日,并提前公告。


(二)基金份额折算的原则

基金份额折算由基金管理人向登记机构申请办理,并由登记机构进行基金份额的变更登
记。基金份额折算的比例和具体安排请详见届时披露的份额折算公告。基金份额折算后,本
基金的基金份额总额与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数额将发生调整,但调整后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占基金份额总额的比例不发生变化。除因尾数处理而产生的损益外,
基金份额折算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无实质性影响。基金份额折算后,基金份额持有人将
按照折算后的基金份额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如果基金份额折算过程中发生不可抗力,基金
管理人可延迟办理基金份额折算。


(三)基金份额折算的方法

基金份额折算的具体方法在份额折算公告中列示。









九、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本基金于2020年1月17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一)基金份额的上市

基金合同生效后,具备下列条件的,基金管理人可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
上市规则》,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上市:

1、基金募集金额不低于2亿元人民币(含网下股票认购所募集的股票市值);

2、基金份额持有人不少于1000人;

3、《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规定的其他条件。


基金上市前,基金管理人应与深圳证券交易所签订上市协议书。基金份额获准在深圳证
券交易所上市的,基金管理人应按照相关规定发布上市交易公告书。


(二)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基金份额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上市交易需遵照《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深圳证券
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交易和申购赎回实施细则》
等有关规定。


(三)上市交易的停复牌、暂停上市、恢复上市和终止上市

本基金的停复牌、暂停上市、恢复上市和终止上市等按照《基金法》和相关法律法规以
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等相关业务规则、通知、指引、指南等有关规
定执行。


(四)相关法律法规、业务规则、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基金上市交易的相关
规定内容进行调整的,基金合同相应予以修改,并按照新规定执行,且此项修改无需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五)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及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本基金可以申请在包
括境外交易所在内的其它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六)若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增加了基金上市交易的新功
能,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履行适当的程序后增加相应功能。


(七)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的计算与公告


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管理人委托的机构可以在交易时间内,根据申购赎回清单、人民币
汇率和组合证券内各只证券的行情数据计算基金份额参考净值(IOPV),并由深圳证券交易
所发布,供投资者交易、申购、赎回基金份额时参考。


1、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的计算公式为:

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申购赎回清单中必须用现金替代的替代金额+申购赎回清单中可以用现金替代成份证
券的数量与最新成交价的乘积之和+申购赎回清单中禁止用现金替代成份证券的数量与最新
成交价相乘之和+申购赎回清单中的预估现金差额)/最小申购赎回单位对应的基金份额(最
新成交价按照人民币对港币的汇率公允价调整为人民币价格)

人民币对港币的汇率目前采用实时汇率公允价。汇率公允价包括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
在发布和计算境外指数产品中采用的实时汇率价格、基金管理人审慎决定的其他公允价格。


2、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的计算以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小数点后3位。


3、基金管理人可以调整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方法,并予以公告。


(八)基金的转型

当本基金发生《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规定的因不再具备上市条件而
应当终止上市的情形时,本基金可由交易型开放式基金变更为跟踪标的指数的非上市的开放
式指数基金,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若届时本基金管理人已有以该指数作为
标的指数的指数基金,则基金管理人将本着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原则,选取其他
合适的指数作为标的指数,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及时公告。


若本基金变更为跟踪标的指数的非上市的开放式指数基金,基金名称变更为“工银瑞信
粤港澳大湾区创新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本基金登记机构变更为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本基金涉及的上市交易、ETF基金特殊的申购赎回规则、信息披露等有关内容均不再
适用。同时,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投资策略、投资限制、申购与赎回、基金费率、收益分
配等相关内容也将做相应修改,上述变更无需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基金管理人将按
照监管部门要求履行适当程序后及时公告。


若届时本基金管理人已有以该指数作为标的指数的指数基金,则基金管理人将本着维护
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原则,选取其他合适的指数作为标的指数,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
及时公告。



十、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本基金的申购赎回采用深圳证券交易所跨市场股票ETF场内申赎模式,即“深市股票实
物申购、非深市股票全额现金替代”申赎模式,其中非深市股票部分为沪市及港市股票(指
港股通标的组合证券,下同)部分。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投资者应当在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办理基金申购、赎回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申购赎回代理
券商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的申购和赎回。


基金管理人将在开放申购、赎回业务之前公告申购赎回代理券商的名单。基金管理人可
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在未来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直销可以开通申购赎回业务,具体业务的办理时
间及办理方式基金管理人将另行公告。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港股通、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时正常开放交易的开放日办理基
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开放日的正常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登记机构的业
务规则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
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本基金自2020年1月17日起开始办理日常申购、赎回业务。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或者赎回。


本基金可在基金上市交易之前开始办理申购、赎回,上市期间基金可暂停办理申购、赎
回业务。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本基金采用“份额申购”和“份额赎回”的方式,即申购和赎回均以份额申请;

2、本基金的申购对价、赎回对价包括组合证券、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

3、申购、赎回申请提交后不得撤销;

4、办理申购、赎回业务时,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确保投资者的合


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5、申购、赎回应遵守《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交易和申购赎回实施细则》、《中
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
则》的规定。如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修改或更新上述规则并适
用于本基金的,则按照新的规则执行,并在招募说明书中进行更新。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
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若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针对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推出新的清算交收与登记模式并引入新的申购、赎回方式,本基金管理人可以调整本基金的
清算交收与登记模式及申购、赎回方式,或新增本基金的清算交收与登记模式并引入新的申
购、赎回方式,届时将发布公告予以披露并更新本基金的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无须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的提出

投资者必须根据申购赎回代理券商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
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者申购基金份额时,须根据申购赎回清单备足相应数量的股票和现金。基金份额持
有人提交赎回申请时,必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和现金。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申请
无效而不予成交。


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投资者T日的申购、赎回申请在当日进行确认。如投资人未能提供符合要求的申购
对价,则申购申请失败。如投资人持有的符合要求的基金份额不足或未能根据要求准备足额
的现金,或本基金投资组合内不具备足额的符合要求的赎回对价或投资人提交的赎回申请超
过基金管理人设定的当日净赎回份额上限、当日累计赎回份额上限、单个账户当日净赎回份
额上限或单个账户当日累计赎回份额上限,则赎回申请失败。


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受理申购、赎回申请并不代表该申购、赎回申请一定成功。申购、赎
回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投资人应及时通过其办理申购、赎回的销售网点查询
有关申请的确认情况。


本基金申购赎回的确认规则适用深圳证券交易所、登记机构的相关规定和参与各方相关
协议的有关规定。如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修改或更新上述规则


并适用于本基金的,则按照新的规则执行,届时基金管理人将发布公告予以披露并更新本基
金的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3、申购和赎回的清算交收与登记

本基金申购赎回过程中涉及的基金份额、组合证券、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的
交收适用深圳证券交易所、登记机构的相关规定和参与各方相关协议的有关规定。如深圳证
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修改或更新上述规则并适用于本基金的,则按照
新的规则执行,并在招募说明书中进行更新。其中,对于深市组合证券及深市现金替代部分,
深市组合证券T日日终过户,深市现金替代部分采用净额担保交收;对于沪市组合证券所对
应的现金替代部分,以及申购涉及的港股通标的组合证券的现金替代部分采用净额担保交收;
申赎份额于T日日终完成登记和注销;赎回涉及的港股通标的组合证券的现金替代,以及申
购赎回涉及的现金差额、现金替代退补款部分,采用代收代付交收方式。


投资者T日申购成功后,登记机构在T日收市后办理基金份额与深市组合证券交收以及
现金替代的清算;在T+1日办理现金替代的交收以及现金差额的清算;在T+2日办理现金差
额的交收,并将结果发送给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投资者T日赎回成功后,登记机构在T日收市后办理基金份额的注销与深市组合证券交
收以及现金替代的清算;在T+1日办理现金替代的交收以及现金差额的清算;在T+2日办理
现金差额的交收,并将结果发送给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港股通标
的组合证券的赎回替代款的清算交收由基金管理人和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协商处理,正常情况
下,该款项的清算交收于T+5日(指开放日)内办理,但如果出现港股通暂停交易或交收、
流动性不足等原因导致无法足额卖出,则该款项的清算交收可延迟办理。


深市和沪市组合证券申购赎回产生的现金替代退补款、现金赎回替代款涉及交收日为上
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申购赎回产生的现金差额、港股通标的组合
证券申购赎回产生的现金替代退补款、现金赎回替代款涉及交收日为港股通交易日和交收日
的交集(不含半日港股通交易日或未完成两批次资金交收之日),当交收期间出现港股通交
易日为非港股通交收日时,款项交收日期顺延。例如:投资者在T日进行申购,如T+1日至
T+2日全部为港股通交易日和交收日,且未出现半日港股通交易日或未完成两批次资金交收
的情形,则现金差额款于T+2日交收;如T+1日至T+2日有一日为交易日但为非交收日,或
者有一日为半日港股通交易日或未完成两批次资金交收的情形,而T+3日为港股通交易日和
交收日时,则现金差额款顺延一日至T+3日交收。


对于因申购赎回代理券商交收资金不足,导致投资者申购失败的情形,按照申购赎回代


理券商的相关规则处理。


如果登记机构和基金管理人在清算交收时发现不能正常履约的情形,则依据《深圳证券
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交易和申购赎回实施细则》、《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深
圳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和参与各方相关协议的有关规
定进行处理。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基金管理人在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并不违背交易所和
登记机构相关规则的情况下可更改上述程序。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
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五)申购与赎回的数量限制

1、投资者申购、赎回的基金份额需为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整数倍。本基金最小申购赎
回单位为100万份。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情况、市场情况、投资人需求等因素对基金
的最小申购赎回单位进行调整,并在调整生效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
介公告。


2、基金管理人可设定申购份额上限和赎回份额上限,以对当日的申购总规模或赎回总
规模进行控制,并在申购赎回清单中公告。


3、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基金管理人对单个投资
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暂不设上限限制。


4、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
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份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
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
控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制。具体见基金管理人相关公告。


5、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

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六)申购和赎回的对价、费用及其用途

1、申购对价、赎回对价根据申购赎回清单和投资人申购、赎回的基金份额数额确定。

申购对价是指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应交付的组合证券、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

赎回对价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基金管理人应交付的组合证券、现金替代、
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申购赎回清单由基金管理人编制。T日的申购赎回清单在当日深圳证
券交易所开市前公告。


2、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内公告,计算公式为计算日基


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发售在外的基金份额总数,精确到0.0001元,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
五入。如遇特殊情况,经履行适当程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3、投资人在申购或赎回基金份额时,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可按照不超过0.5%的标准收取
佣金,其中包含证券交易所、登记机构等收取的相关费用。


(七)申购赎回清单的内容与格式

1、申购赎回清单的内容

T日申购赎回清单公告内容包括最小申购、赎回单位所对应的申赎现金、组合证券内各
成份证券数据、现金替代、T日预估现金差额、T-1日现金差额、T-1日基金份额净值、T-1
日最小申购赎回单位资产净值、申购份额上限、赎回份额上限及其他相关内容。


2、申赎现金

“申赎现金”不属于组合成份证券,是为了便于登记机构的清算交收安排,在申购赎回
清单中增加的虚拟证券。“申赎现金”的现金替代标志为“必须”,但含义与组合成份证券
的必须现金替代不同,“申赎现金”的申购替代金额为最小申购单位所对应的现金替代标志
为“必须”的非深市成份证券的必须现金替代与现金替代标志为“允许”的非深市成份证券
的申购替代金额之和,赎回替代金额为最小赎回单位所对应的现金替代标志为“必须”的沪
市成份证券的必须现金替代与现金替代标志为“允许”的沪市成份证券的赎回替代金额之和。


3、组合证券相关内容

组合证券是指本基金标的指数所包含的全部或部分证券。申购赎回清单将公告最小申购
赎回单位所对应的各成份证券名称、证券代码及数量。


4、现金替代相关内容

现金替代是指申购、赎回过程中,投资者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用于替代组
合证券中部分证券的一定数量的现金。


(1)本基金现金替代分为3种类型:禁止现金替代(标志为“禁止”)、可以现金替代(标
志为“允许”)和必须现金替代(标志为“必须”)。


对于深市成份证券,现金替代的类型可以设为:“禁止”、“允许”和“必须”。


对于非深市成份证券,可以设为:“允许”和“必须”。


禁止现金替代适用于深市成份证券,是指在申购、赎回基金份额时,该成份证券不允许
使用现金作为替代。


可以现金替代适用于所有成份证券。


当可以现金替代适用于深市成份证券时,可以现金替代是指在申购基金份额时,允许使


用现金作为全部或部分该成份证券的替代,但在赎回基金份额时,该成份证券不允许使用现
金作为替代。


当可以现金替代适用于非深市成份证券时,是指在申购赎回基金份额时,该成份证券必
须使用现金作为替代,根据基金管理人买卖情况,与投资者进行退款或补款。


必须现金替代适用于所有成份证券,是指在申购赎回基金份额时,该成份证券必须使用
固定现金作为替代。


(2)可以现金替代

可以现金替代的组合证券分为:深市成份证券和非深市成份证券。(未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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