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海开源中证大农业指数增强A (001027): 前海开源中证大农业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2022年3月修订)
前海开源中证大农业指数增强型 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2022年 3月修订) 基金管理人:前海开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托管协议 目录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1 二、基金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和原则..................................3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4 四、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12 五、基金财产保管...................................................13 六、指令的发送、确认和执行.........................................16 七、交易及清算交收安排.............................................19 八、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22 九、基金收益分配...................................................27 十、信息披露.......................................................28 十一、基金费用.....................................................30 十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33 十三、基金有关文件和档案的保存.....................................34 十四、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35 十五、禁止行为.....................................................38 十六、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39 十七、违约责任.....................................................41 十八、争议解决方式.................................................43 十九、基金托管协议的效力...........................................44 二十、其他事项.....................................................45 二十一、基金托管协议的签订.........................................46 托管协议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前海开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1号 A栋 201室(入驻深圳市前海 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06号万科富春东方大厦 22楼 邮政编码:518040 法定代表人:王兆华 成立时间:2013年 1月 23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设立前海开源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的批复》证监许可[2012]1751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 2亿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中国证监 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甲 17号首层 法定代表人:张东宁 电话:(010)66223584 传真:(010)66226045 成立时间:1996年 1月 29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上市) 注册资本:人民币 2114298.4272万元 批准设立机关和设立文号:中国人民银行 1995年 12月 28日《关于北京城 市合作银行开业的批复》(银复[1995]470号)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内结算;办 1 托管协议 理票据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 券;从事同业拆借;提供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管箱业务; 办理地方财政信用周转使用资金的委托贷款业务;外汇存款;外汇贷款;外汇汇 款;外币兑换;同业外汇拆借;国际结算;结汇、售汇;外汇票据的承兑和贴现; 外汇担保;资信调查、咨询、见证业务;买卖和代理买卖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 券;自营和代客外汇买卖;证券结算业务;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代销业务;债券 结算代理业务;短期融资券主承销业务;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其 它业务。 2 托管协议 二、基金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和原则 订立本协议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 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公开 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证券投资基金 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7号〈托管协议的内容与格式〉》、《前海开源中证大 农业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 定。 订立本协议的目的是明确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之间在基金财产的保管、 投资运作、净值计算、收益分配、信息披露及相互监督等有关事宜中的权利、义 务及职责,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基金份额持有 人合法权益的原则,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 除非本协议另有约定,本协议所使用的词语或简称与其在《基金合同》的释 义部分具有相同含义。 本基金信息披露事项以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第十八部分基金的信息 披露”约定的内容为准。 3 托管协议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行使监督权 1、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 金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 股票(包含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债券、中期 票据、货币市场工具、权证、资产支持证券、股指期货以及法律法规允许基金投 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范围为 90%-95%,其中 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和备选成份股的资产占非现金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 80%;除股票外的其他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范围为 5%-10%,在扣除股指期货合 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基金保留的现金以及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 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 和应收申购款等。 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在履行 适当程序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应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限制 并遵守相关期货交易所的业务规则。 2、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 投融资比例进行监督: (1)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90%-95%,其中投资于 中证大农业指数成份股和备选成份股的资产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 (2)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 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和应收申购款等;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4 托管协议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 券的 10%; (5)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6)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7)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 产净值的 0.5%; (8)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9)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10)本基金持有的同一 (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11)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 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2)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 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3)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 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4)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40%,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5)一只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流通受限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百分之三;一只基金持有的所有流通受限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百分之十五;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可对以上比例进行调整; (16)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 (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 期的定期开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 可流通股票的 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 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17)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5 托管协议 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 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该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 的投资; (18)本基金管理人承诺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 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 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19)本基金投资单只中期票据的额度不得超过其发行总额度的 10%,并且 不得超过基金净值的 10%; (20)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10%; (21)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 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 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 押式回购)等; (22)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 有的股票总市值的 20%;本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要求的内 容、格式与时限向交易所报告所交易和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情况、交易目的及对 应的证券资产情况等; (23)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 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24)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 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25)本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百分之一百四十; (26)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投资证券衍生品种的,应当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 并制定严格的授权管理制度和投资决策流程。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投资证券 衍生品种的具体比例,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本基金在开始进行股指期货投资之前,应与基金托管人就股指期货清算、估 值、交割等事宜另行具体协商。 除上述第( 2)、(12)、(17)、(18)项外,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 6 托管协议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 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 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期间,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 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 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 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 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 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3、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 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 后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基金托管人履行了监督职责,基金管理人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 约定的投资禁止行为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的,由基金管理人承担责任,基金托管 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7 托管协议 4、基金托管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 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 标准的、经慎重选择的、本基金适用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并约定各交 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基金管理人有责任确保及时将更新后的交易对手 名单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否则由此造成的损失应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管理人 应严格按照交易对手名单的范围在银行间债券市场选择交易对手。基金托管人监 督基金管理人是否按事前提供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交易。在基金 存续期间基金管理人可以调整交易对手名单,但应将调整结果至少提前一个工作 日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新名单确定前已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 算的交易,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如基金管理人根据市场需要临时调整银行间 债券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方式的,应向基金托管人说明理由,并在与交易对手发 生交易前 3个交易日内与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基金管理人负责对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按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规则进行 交易,并负责解决因交易对手不履行合同而造成的纠纷及损失,基金托管人不承 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法律责任及损失。若未履约的交易对手在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 理人确定的时间前仍未承担违约责任及其他相关法律责任的,基金管理人可以对 相应损失先行予以承担,然后再向相关交易对手追偿。基金托管人则根据银行间 债券市场成交单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如基金托管人事后发现基金管理人没 有按照事先约定的交易对手进行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失和责任。 5、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选择存款银行进行监督。 基金投资银行定期存款的,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 约定,确定符合条件的所有存款银行的名单,并及时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 管人应据以对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交易对手是否按存款银行名单交易进行监督。 如基金管理人未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条件的存款银行名单,基金托管人有权不 对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交易对手进行监督。 6、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监督 (1)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应遵守《关于规范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证券 行为的紧急通知》、《关于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等流通受限证券有关问题的通 8 托管协议 知》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2)流通受限证券,包括由《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规范的非公开 发行股票、公开发行股票网下配售部分等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可交易 证券,不包括由于发布重大消息或其他原因而临时停牌的证券、已发行未上市证 券、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证券。 (3)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首次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经 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批准的有关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决策流程、风险控制 制度。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基金管理人还应提供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批准的 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上述资料应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额 度和投资比例控制情况。 基金管理人应至少于首次执行投资指令之前两个工作日将上述资料书面发 至基金托管人,保证基金托管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审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上 述资料后两个工作日内,以书面或其他双方认可的方式确认收到上述资料。 (4)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 法规要求的有关书面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拟发行证券主体的中国证监会批准文 件、发行证券数量、发行价格、锁定期,基金拟认购的数量、价格、总成本、总 成本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已持有流通受限证券市值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 资金划付时间等。基金管理人应保证上述信息的真实、完整,并应至少于拟执行 投资指令前两个工作日将上述信息书面发至基金托管人,保证基金托管人有足够 的时间进行形式审核。 (5)基金托管人有权对基金管理人是否遵守法律法规、投资决策流程、风 险控制制度、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情况进行监督,并审核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有关 书面信息。基金托管人认为上述资料可能导致基金出现风险的,有权要求基金管 理人在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就该风险的消除或防范措施进行补充书面说明,并保 留查看基金管理人风险管理部门就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出具的风险评估报告 等备查资料的权利。否则,基金托管人有权拒绝执行有关指令。因拒绝执行该指 令造成基金财产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并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无法达成一致,应及时上报中国证监会请求解 决。如果基金托管人切实履行监督职责,则不承担任何责任。 7、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中 9 托管协议 期票据进行监督。 (1)基金投资中期票据基金管理人应遵守《关于证券投资基金投资中期票 据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与基金托管人签订《基金投资中 期票据风险控制补充协议》。 (2)基金管理人应将经董事会批准的相关投资决策流程、风险控制制度以 及基金投资中期票据相关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按 照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的上述补充协议的约定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确定基金投资中期票据的,应根据《托管协议》及相关补充协议 的约定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其托管基金拟购买中期票据的数量和价格、应划付的金 额等执行指令所需相关信息,并保证上述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合法、有效。 (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 金资产净值计算、各类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 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三)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及其他运作违反《基金法》、《基 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有权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 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在下一个工作日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 向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进行解释或举证。 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书面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 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 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有义务赔偿因其违反《基金合同》而致使投资 者遭受的损失。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关法律法规规定或者违反《基金 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立即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向中国证监会报 告。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 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书面通知基金 管理人,并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必须在规定时间内 答复基金托管人并改正,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 10 托管协议 照法律法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 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 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基金托管人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 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基金托管人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 人提出书面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11 托管协议 四、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本协议规定,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 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 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 金份额净值,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 运作等行为。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 理、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的有效资金划拨指令、违反约定泄露基金 投资信息等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本托管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基金 管理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 时核对确认并以书面形式向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 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并予协助配合。基金托管人对基 金管理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管理人有义务要求基金托管人赔偿基金因此所遭受的损失。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 业监督管理机构,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资 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 人并改正。 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基金管理人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 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基金管理人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 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12 托管协议 五、基金财产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正当指令,不得自 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与基金托管人的其 他业务和其他基金的托管业务实行严格的分账管理,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 立。 5、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基金合同和 本协议的约定保管基金财产。 6、对于因基金认(申)购、基金投资过程中产生的应收财产,应由基金管 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 达基金托管人处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由此给基金造成损失的, 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的损失,基金托管人有义务在合理且必 要的范围内配合基金管理人进行追偿,但对此不承担责任。 7、除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 基金财产。 (二)募集资金的验证 募集期内销售机构按销售与服务代理协议的约定,将认购资金划入基金管理 人在具有托管资格的商业银行开设的前海开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认购专户。 该账户由基金管理人开立并管理。基金募集期满,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 集金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后,由基 金管理人聘请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出 具的验资报告应由参加验资的 2名以上(含 2名)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有效。验 资完成,基金管理人应将募集的属于本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为基 金开立的资产托管专户中,基金托管人在收到资金当日出具确认文件。 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由基金管理人按 规定办理退款事宜。 13 托管协议 (三)基金的资产托管专户(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应负责本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基金托管人以本基金的名 义在其营业机构开设资产托管专户,该资产托管专户是指基金托管人在集中托管 模式下,代表所托管的基金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进行一级结算的专 用账户。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其他任何银行账户;亦 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银行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资产托管专户的管理应符合《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现金管理暂 行条例》、《人民币利率管理规定》、《利率管理暂行规定》、《支付结算办法》以及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其他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严格管理基金在基金托管人处开立的资产托管专户、及时核查 资产托管专户账户余额。 资产托管专户预留印鉴等信息发生变化时,基金管理人应配合基金托管人进 行信息变更;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于基金管理人未配合修改托管专户信息而导致 的合规风险。 (四)基金证券账户与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 公司/深圳分公司开立基金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用于证券清算。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 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和未经对方书面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 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五)债券托管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申请并取得进入全国 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的交易资格,并代表基金进行交易;基金托管人负责根据中 国人民银行、银行间市场登记结算机构的有关规定,在银行间市场登记结算机构 开立债券托管账户,持有人账户和资金结算账户,并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基金的债 券的后台匹配及资金的清算。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一起负责为基金对外签订全国银行间国债市 14 托管协议 场回购主协议,正本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保存副本。 (六)其他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本基金被允许从事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 同》约定的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时,如果涉及相关账户的开设和使用,由基 金管理人协助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开立有关 账户。该账户按有关规则使用并管理。 (七)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银行定期存款存单等有价凭证的保 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基金托管人的保管库;其 中实物证券也可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或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或票据营业 中心的代保管库。实物证券的购买和转让,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正当 指令办理。属于基金托管人实际有效控制下的实物证券及银行定期存款存单等有 价凭证在基金托管人保管期间的损坏、灭失,由此产生的责任应由基金托管人承 担。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证券不承担保管责任。 (八)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应由基金 托管人、基金管理人保管。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签署与 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时应保证持有两份以上的正本,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基金管理人在合同签署后 5个工作日内通过专人 送达、挂号邮寄等安全方式将合同原件送达基金托管人处。合同原件应存放于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各自文件保管部门,保存期限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对于无法取得二份以上的正本的,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加盖授权 业务章的合同传真件并保证其真实性及其与原件的完全一致性,未经双方协商或 未在合同约定范围内,合同原件不得转移。 15 托管协议 六、指令的发送、确认和执行 (一)基金管理人对发送指令人员的书面授权 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预留印鉴和授权人签字样本,事先书面通知 (以下称“授权通知”)基金托管人有权发送指令的人员名单,注明相应的交易 权限,并规定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指令时基金托管人确认有权发送人员 身份的方法。基金托管人在收到授权通知当日回函向基金管理人确认。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对授权文件负有保密义务,其内容不得向被授权人及相关操作人 员以外的任何人泄露,但法律法规规定或有权机关、一方上市的证券交易所要求 的除外。 (二)指令的内容 指令是基金管理人在运用基金财产时,向基金托管人发出的资金划拨及其他 款项支付的指令。基金管理人发给基金托管人的指令应写明款项事由、支付时间、 到账时间、金额、账户等,加盖预留印鉴并有被授权人签字。 (三)指令的发送、确认和执行的时间和程序 指令由“授权通知”确定的有权发送人(下称“被授权人”)代表基金管理 人用加密传真的方式或其他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书面确认过的方式向基金 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人有义务在发送指令后及时与基金托管人进行确认,因管 理人未能及时与托管人进行指令确认 ,致使资金未能及时到账所造成的损失不由 基金托管人承担。基金托管人依照“授权通知”规定的方法确认指令有效后,方 可执行指令。对于被授权人发出的指令,基金管理人不得否认其效力。基金管理 人应按照《基金法》、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在其合法的经营权 限和交易权限内发送划款指令,发送人应按照其授权权限发送划款指令。基金管 理人在发送指令时,应为基金托管人留出执行指令所必需的时间。基金管理人发 送指令(包括原指令被撤销、变更后再次发送的新指令)的截止时间为当天的 15:00,如基金管理人要求当天某一时点到账,则交易结算指令需提前 2个工作 小时发送,并进行电话确认。对于新股申购网下公开发行业务,基金管理人应在 网下申购缴款日(T日)的前一日 17:00前将新股申购指令发送给基金托管人,指 令发送时间最迟不应晚于 T日上午 10:00时。由于基金管理人原因导致的指令传 输不及时、未能留出足够的划款时间,致使资金未能及时到账所造成的损失由基 16 托管协议 金管理人承担。基金托管人收到基金管理人发送的指令后,应立即审慎验证有关 内容及印鉴和签名的表面一致性,复核无误后应在规定期限内执行,不得延误。 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下达指令时,应确保基金银行账户有足够的资金可 用余额,对基金管理人在没有充足资金的情况下向基金托管人发出的指令,基金 托管人有权不予执行,并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承担因为不执行该 指令而造成损失的责任。 基金管理人应将同业市场国债交易通知单加盖印章后传真给基金托管人。 (四)基金管理人发送错误指令的情形和处理程序 基金管理人发送错误指令的情形包括指令发送人员无权或超越权限发送指 令及交割信息错误,指令中重要信息模糊不清或不全等。 基金托管人在履行监督职能时,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指令错误时,有权拒绝执 行,并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改正。 (五)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暂缓、拒绝执行指令的情形和处理程序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发送的指令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本协 议或有关基金法规的有关规定,有权视情况暂缓或不予执行,并应及时以书面形 式通知基金管理人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对基 金托管人发出回函确认,由此造成基金财产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损失由基金管理 人承担。 (六)基金托管人未按照基金管理人指令执行的处理方法 基金托管人由于自身原因造成未按照或者未及时按照基金管理人发送的正 常的有效资金划拨指令执行,应在发现后及时采取措施予以补救,给基金财产或 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的,应负赔偿责任,但仅限于赔偿直接经济损失。 (七)更换被授权人的程序 基金管理人撤换被授权人员或改变被授权人员的权限,必须提前至少一个交 易日,使用加密传真或其他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书面确认过的方式向基金托 管人发出由授权人签字和盖章的被授权人变更通知,并提供新的被授权人的签字 样本,同时电话通知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收到变更通知当日将回函书面传真 基金管理人并通过电话向基金管理人确认。被授权人变更通知,自基金管理人收 到基金托管人以加密传真形式发出的回函确认时开始生效。基金管理人在此后三 日内将被授权人变更通知的正本送交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更换被授权人通知 17 托管协议 生效后,对于已被撤换的人员无权发送的指令,或被改变授权人员超权限发送的 指令,基金管理人不承担责任。 18 托管协议 七、交易及清算交收安排 (一)选择代理证券买卖的证券经营机构的标准和程序 基金管理人负责选择代理本基金证券买卖的证券经营机构。选择的标准是: 1、资历雄厚,信誉良好。 2、财务状况良好,经营行为规范,最近一年未发生重大违规行为而受到有 关管理机关的处罚。 3、内部管理规范、严格,具备健全的内控制度,并能满足基金运作高度保 密的要求。 4、具备基金运作所需的高效、安全的通讯条件,交易设施符合代理本基金 进行证券交易的需要,并能为本基金提供全面的信息服务。 5、研究实力较强,有固定的研究机构和专门研究人员,能及时、定期、全 面地为本基金提供宏观经济、行业情况、市场走向、个券分析的研究报告及周到 的信息服务,并能根据基金投资的特定要求,提供专题研究报告。 基金管理人负责根据以上标准以及内部管理制度对有关证券经营机构进行 考察后确定代理本基金证券买卖证券经营机构,并承担相应责任。基金管理人和 被选择的证券经营机构签订交易单元使用协议,由基金管理人通知基金托管人, 并在法定信息披露公告中披露有关内容。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将基金专用交易单元号、佣金费率等基本信息以及变更情 况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 (二)基金投资证券后的清算交收安排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基金清算和交收中的责任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业务规则,签订《证券 交易资金结算协议》,用以具体明确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在证券交易资金结 算业务中的责任。 对基金管理人的资金划拨指令,基金托管人在对印鉴和签名表面一致性复核 无误后应在规定期限内执行不得延误。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发生的所有场内、场外交易的资金清算交割,全部由基金 托管人负责办理。 本基金证券投资的清算交割,由基金托管人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19 托管协议 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其他相关登记结算机构及清算代理银行办理。 如果因基金托管人过错在清算和交收中造成基金财产的损失,应由基金托管 人负责赔偿基金的损失;如果因为基金管理人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证券投资 或违反双方签订的《证券交易资金结算协议》而造成基金投资清算困难和风险的, 基金托管人发现后有权立即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解决,基金 托管人应给予必要的配合,由此给基金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2、基金出现超买或超卖的责任认定及处理程序 基金托管人在履行监督职能时,如果发现基金投资证券过程中出现超买或超 卖现象,有权立即书面提醒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解决,由此给基金造 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如果因基金管理人原因发生超买行为,必须于 T+1 日上午 11:30时之前完成融资,用以完成清算交收。 3、基金无法按时支付证券清算款的责任认定及处理程序 基金管理人应确保基金托管人在执行基金管理人发送的指令时,有足够的头 寸进行交收。基金的资金头寸不足时,基金托管人有权拒绝执行基金管理人发送 的划款指令并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发送划款指令时应充分考虑基 金托管人的划款处理所需的合理时间。如由于基金管理人的原因导致无法按时支 付证券清算款,由此给基金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在基金资金头寸充足的情况下,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符合法律法规、《基 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的指令不得拖延或拒绝执行。如由于基金托管人的过错 导致基金无法按时支付证券清算款,由此给基金造成的损失由基金托管人承担。 (三)资金、证券账目及交易记录的核对 对基金的交易记录,由基金管理人按日进行核对。每日对外披露各类基金份 额净值之前,必须保证当天所有实际交易记录与基金会计账簿上的交易记录完全 一致。如果实际交易记录与会计账簿记录不一致,造成基金会计核算不完整或不 真实,由此导致的损失由基金的会计责任方承担。 对基金的资金账目,由双方每日对账一次,确保双方账账相符。 对基金证券账目,由每周最后一个交易日终了时双方进行对账。 对实物券账目,每月月末双方进行账实核对。 对交易记录,由双方每日对账一次。 (四)申购、赎回、转换开放式基金的资金清算、数据传递及托管协议当 20 托管协议 事人的责任 1、托管协议当事人在开放式基金的申购赎回、转换中的责任 基金的投资者可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和基金代销机构人的代销网点 进行申购和赎回申请,由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办理基金份额的过户和登记,基金托 管人负责接收并确认资金的到账情况,以及依照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来划付赎 回款项。 2、开放式基金的数据传递 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 14:00之前将前一个开放日经确认的基金申购 金额和赎回份额以书面形式并加盖业务专用章通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应对 传递的申购、赎回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3、开放式基金的资金清算 基金托管账户与“基金清算账户”间的资金结算遵循“全额清算、净额交 收”的原则,每日按照托管账户应收资金与应付资金的差额来确定托管账户净 应收额或净应付额,以此确定资金交收额。当存在托管账户净应收额时,基金 管理人应在交收日 15:00时之前从基金清算账户划往基金托管账户,基金托管 人在资金到账后按约定方式通知基金管理人;当存在托管账户净应付额时,基 金托管人按照基金管理人的划款指令将托管账户净应付额在交收日 12:00前划 往基金清算账户,基金托管人在资金划出后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并提供企业 银行的查询功能,便于基金管理人进行账务管理。发生巨额赎回以及保本周期 到期赎回的情形,款项的交收参照本基金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如果当日基金为净应收款,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查收资金是否到账,对于未 准时到账的资金,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划付。对于未准时划付的资金,基金 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划付,由此产生的责任应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后 果严重的基金托管人有权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如果当日基金为净应付款,基金托管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有效指令及时 进行划付。对于已发送有效指令但因基金托管人过错未准时划付的资金,基金 管理人应及时通知基金托管人划付,由此产生的责任应由基金托管人承担。后 果严重的基金管理人有权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21 托管协议 八、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 1、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复核的时间和程序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基金份额净值是指计 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份额后的数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是按照每个估值日闭市后,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该类基金份 额的余额数量计算,均精确到 0.0001元,小数点后第 5位四舍五入。 基金管理人应每个估值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 《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估值原则应符合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 的规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 人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交易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并以双方认可的方式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后以 双方认可的方式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根据《基金法》,基金管理人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基金托管人复核、 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净值信息。因此,本基金的会计责任方是基金管理 人,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双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 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信息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 规定估值。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因此,就与本 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本基金的会计责任方是基金管理人,如经双方在平等基础 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信息的计算 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二)基金资产估值方法 1、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权证、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 产。 2、估值方法 本基金的估值方法为: 22 托管协议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①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权证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 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 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 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 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 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②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 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 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 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③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 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 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 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 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 格; ④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交 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 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①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股票,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 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②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③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易所 上市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监管机构 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 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3 托管协议 (4)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 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5)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 估值。 (6)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 值。 (7)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3、特殊情形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第( 6)款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 不作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处理。 由于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有关会计制度变化或由于其他 不可抗力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 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应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 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三)估值差错处理 因基金估值错误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先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管理人 对不应由其承担的责任,有权向差错责任方追偿。 当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净值信息已由基金托管人复核确认后公告的,由 此造成的投资者或基金的损失,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由 管理人和托管人根据各自的实际过错情况界定双方承担的赔偿责任。 由于一方当事人提供的信息错误,另一方当事人在采取了必要合理的措施 后仍不能发现该错误,进而导致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造成投 资者或基金的损失,以及由此造成以后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计 算顺延错误而引起的投资者或基金的损失,由提供错误信息的当事人一方负责 赔偿。 由于证券交易所及其注册登记机构发送的数据错误,或由于其他不可抗力 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 24 托管协议 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应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 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当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与基金托管人的计算结果不一致时,双方 应本着勤勉尽责的态度重新计算核对,如果最后仍无法达成一致,应以基金管理 人的计算结果为准对外公布,由此造成的损失以及因该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计算 顺延错误而引起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赔偿责任,基金托管人不负赔偿责任。 (四)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应按照双方约定的同一记 账方法和会计处理原则,分别独立地设置、登录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册,对双 方各自的账册定期进行核对,互相监督,以保证基金资产的安全。若双方对会计 处理方法存在分歧,应以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 经对账发现双方的账目存在不符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必须及时查明 原因并纠正,保证双方平行登录的账册记录完全相符。若当日核对不符,暂时无 法查找到错账的原因而影响到基金净值信息的计算和公告的,以基金管理人的账 册为准。 (五)基金招募说明书、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 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管理人在季度结束 之日起 15个工作日内完成季度报告编制并公告;在会计年度半年终了后两个月 内完成中期报告编制并公告;在会计年度结束后三个月内完成年度报告编制并公 告。 基金管理人在季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 管人在收到后 7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 管理人在中期报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收到 后 30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年度报 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 45日内复 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发现双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25 托管协议 托管人应共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双方认可的账务处理方式为准。核对 无误后,基金托管人在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报告上加盖业务印鉴或者出具加盖托管 业务部门公章的复核意见书,双方各自留存一份。如果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 不能于应当发布公告之日之前就相关报表达成一致,基金管理人有权按照其编制 的报表对外发布公告,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赔偿责任,基金托管人 不负赔偿责任,基金托管人有权就相关情况报证监会备案。 基金托管人在对财务会计报告、中期报告或年度报告复核完毕后,需盖章确 认或出具相应的复核确认书,以备有权机构对相关文件审核时提示。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 致的; 4、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26 托管协议 九、基金收益分配 (一)基金收益分配的原则 本基金的收益分配原则如下: 1、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 6 次,每次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该次可供分配利润的 30%,若《基金合同》生效 不满 3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 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 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若投资者选择红利再投资方式进行 收益分配,收益的计算以权益登记日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 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 3、基金收益分配后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均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 准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该类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 值; 4、本基金的同一类别的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由于本基金各类基 金份额收取费用情况不同,各基金份额类别对应的可供分配利润将有所不同;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的制定和实施程序 1、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订,由基金托管人复核,依照《信息 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2、在收益分配方案公布后,基金管理人依据具体方案的规定就支付的现金 红利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管理人的正当指令及时进 行分红资金的划付。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 截止日)的时间不得超过 15个工作日。 27 托管协议 十、信息披露 (一)保密义务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应按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进行信息披 露,拟公开披露的信息在公开披露之前应予保密。除按照《基金法》、《信息披 露办法》、《基金合同》及中国证监会关于基金信息披露的有关规定进行披露以 外,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运作中产生的信息以及从对方获得的业务 信息应恪守保密的义务。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任何信息,除法律 法规规定或者有权机关、一方上市的证券交易所要求之外,不得在其公开披露 之前,先行对任何第三方披露。但是,如下情况不应视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 管人违反保密义务: 1、非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原因导致保密信息被披露、泄露或公开;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为遵守和服从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或中国证监 会、银行业监管机构等监管机构及其他有权机构的命令、决定所做出的信息披露 或公开; 3、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要求保密的前提下对自身聘请的外部法律顾 问、财务顾问、审计人员、技术顾问等做出的必要信息披露。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和信息披露程序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规定各自承 担相应的信息披露职责。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负有积极配合、互相督促、 彼此监督、保证其履行按照法定方式和时限披露的义务。 根据《信息披露办法》的要求,本基金信息披露的文件包括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合 同》生效公告、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基金净值信息、各类基金份额申购、赎回 价格、澄清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基金投资股指期货的信息披露等其 他必要的公告文件,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负责公布。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 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各类基金份额 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 算报告等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28 托管协议 基金年报中的财务报告部分,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后, 方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规 定媒介披露。根据法律法规应由基金托管人公开披露的信息,基金托管人将通过 规定媒介公开披露。 予以披露的信息文本,存放在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处,投资者可以免费 查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获得上述文件的复制件或复印件。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负责办理与基金有关的信息披露事宜时,对于根据 本协议、《基金合同》规定或信息使用方要求的应由对方复核的事项,应经对方 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予以公布。 (三)暂停或延迟信息披露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 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 资产价值时; 3、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而基金管理人为保障 投资人的利益,已决定延迟估值; 4、出现基金管理人认为属于会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出售或评估基金资产的 紧急事故的任何情况; 5、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29 托管协议 十一、基金费用 (一)基金管理费的计提比例和计提方法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1.20%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 方法如下: H=E×1.20%÷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二)基金托管费的计提比例和计提方法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5%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 算方法如下: H=E×0.25%÷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三)基金销售服务费的计提比例和计提方法 本基金 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 为 0.40%。本基金销售服务费将专门用于本基金的销售与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 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 C类基金资产净值的 0.40%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0.40%÷当年天数 H为 C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为 C类基金份额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四)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的计提比例和计提方法 基金合同生效后的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按照基金管理人与中证指数有限公 司签署的指数使用许可协议的约定从基金财产中向中证指数有限公司支付。标的 指数许可使用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016%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0.016%÷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指数使用许可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标的指数许可使用基点费的收取下限为每季度人民币 4万元,计费期间不足 一季度的,根据实际天数按比例计算。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 30 托管协议 至每季度末,按季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指数使用费划款指令, 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季前 10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中证指数 有限公司。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中证指数有限公司根据相应指数使用许可协议变更上述标的指数许可使用 费费率和计算方法的,本基金按照变更后的费率计提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基金 管理人必须依照有关规定最迟于新的费率和计算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 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如果中证指数有限公司根据指数使用许可协议的约定要求变更标的指数许 可使用费费率和计算方法,应按照变更后的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从基金财产中支 付给指数许可方。此项变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五)基金合同生效以后的与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费用、银行汇划费用、基 金信息披露费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 会计师费、律师费等根据有关法规、《基金合同》及相应协议的规定,由基金托 管人按基金管理人的划款指令或者本协议的约定并根据费用实际支出金额支付, 列入当期基金费用。 (六)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 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 目。 (七)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的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在履行适当程序 后调整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基金销售服务费率等相关费率。基金管理 人必须依照有关规定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在规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八)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C类基金份额销售服务费的复核程序、支 付方式和时间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计提的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C类基金份额销 31 托管协议 售服务费等,根据本托管协议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进行复核。 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 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 后于次月首日起 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支付日期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C类基金份额销售服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 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销售服务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 起 5个工作日内按照指定的账户路径进行资金支付。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 支付日期顺延。 (九)如果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和《基 金合同》、本协议的约定,从基金财产中列支费用,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做出书 面解释,如果基金托管人认为基金管理人无正当或合理的理由,可以拒绝支付并 及时告知基金管理人。 32 托管协议 十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须分别妥善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包括《基 金合同》生效日、《基金合同》终止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每年 6月 30日、12月 31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必须 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的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 制和保管,保管期限为 20年。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目前相关规则分 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保管方式可以采用电子或文档的形式,保管期限不 少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年限。 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向基金托管人提交下列日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基金合同》生效日、《基金合同》终止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 每年 6月 30日、每年 12月 31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的内容必须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其中每年 12月 31 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于下月前十个工作日内提交;《基金合同》生效日、 《基金合同》终止日等涉及到基金重要事项日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于发生 日后十个工作日内提交。 基金托管人以电子版形式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并定期备份,保存 期限不少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年限。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若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由于自身原因无法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 册,应按有关法规规定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33 托管协议 十三、基金有关文件和档案的保存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按各自职责完整保存原始凭证、记账凭证、基金账 册、交易记录和重要合同等,保存期限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对相关信息负 有保密义务,但司法强制检查情形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情形除外。其中,基金 管理人应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基金 托管人应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基金管理人签署重大合同文本后,应及时将合同文本正本送达基金托管人 处。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将与本基金账务处理、资金划拨等有关的合同、协议传真 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变更后,未变更的一方有义务协助接任人接受基金 的有关文件。 34 托管协议 十四、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一)基金管理人的更换 1、基金管理人的更换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 (1)被依法取消基金管理资格; (2)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3)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4)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时,应当依照基金合同的规定在六个月内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选任新的基金管理人;新基金管理人产生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 基金管理人。 2、更换基金管理人的程序 (1)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由基金托管人或由单独或合计持有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后 6个月内对被提 名的基金管理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 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表决通过; (3)临时基金管理人:新任基金管理人产生之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 基金管理人; (4)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选任基金管理人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 生效,自通过之日起五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5)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基金托管人在更换基金管理人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 2日内在规定媒介公告; (6)交接: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妥善保管基金管理业务 资料,及时向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管理业务的移交手续, 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接收。新任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 核对基金资产总值; (7)审计: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会计师事 务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5 托管协议 (8)基金名称变更:基金管理人更换后,如果原任或新任基金管理人要求, 应按其要求替换或删除基金名称中与原基金管理人有关的名称字样。 3、原任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后,新任基金管理人或基金临时管理人接受基 金管理业务前,原任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需采取审慎措施确保基金财产的安 全,不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造成损失,并有义务协助新任基金管理人或临时 基金管理人尽快恢复基金财产的投资运作。 (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1、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1)被依法取消基金托管资格; (2)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3)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4)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2、更换基金托管人的程序 (1)提名:新任基金托管人由基金管理人或由单独或合计持有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持有人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后 6个月内对被提 名的基金托管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 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表决通过; (3)临时基金托管人:新任基金托管人产生之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 基金托管人; (4)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 生效,自通过之日起五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5)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换后,由基金管理人在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 2日内在规定媒介公告; (6)交接: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妥善保管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 务资料,及时办理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的移交手续,新任基金托管人或者临 时基金托管人应当及时接收。新任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 (7)审计: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会计师事 务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6 托管协议 3、原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后,新任基金托管人或临时基金托管人接受基金 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前,原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需采取审慎措施确保基金财 产的安全,不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造成损失,并有义务协助新任基金托管人 或临时基金托管人尽快交接基金资产。 (三)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同时更换程序 1、提名: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由单独或合计持有基金 总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分别按上述程序进行; 3、公告:新任基金管理人和新任基金托管人应在更换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 2日内在规定媒介上联合公告。 (四)新基金管理人接受基金管理或新基金托管人接受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 业务前,原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应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继续履行 相关职责,并保证不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造成损害。 (五)本部分关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更换条件和程序的约定,凡是 直接引用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修改导致相关 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提前公告后,可直接 对相应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37 托管协议 十五、禁止行为 1、基金管理人不得从事《基金法》第二十一条禁止的任一行为。 2、基金托管人不得从事《基金法》第三十九条禁止的任一行为。 3、除非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本协议当事人不得用基金财产从 事《基金法》第七十四条禁止的投资或活动。 4、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身和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5、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经营过程中任何尚未按基金法规规定的 方式公开披露的信息,不得违反本协议约定对他人泄露。 6、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正当指令不得拖延和拒绝执行。 7、除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或《基金合同》另有规定的,基金托管人不得动 用或处分基金财产。 8、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不得相互兼职。 9、基金管理人不得从事《基金合同》投资限制中禁止投资的行为。 10、本协议当事人不得从事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基金合同》和本协议 禁止的其他行为。 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的,则本基金不受上述相关限制。 38 托管协议 十六、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与终止 1、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的内容进行变更。变更后的 托管协议,其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基金托管协议的 变更须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基金托管协议终止的情形 发生以下情况,本托管协议在履行适当程序后终止: (1)《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有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 金资产; (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有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 金管理权; (4)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二)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个工作日内 成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 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符合《证券法》规定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发生后,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 39 托管协议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5、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6、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各类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三)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符合《证券法》 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个工作日 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规定 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四)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20年以上。 40 托管协议 十七、违约责任 (一)如果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的不履行本托管协议或者履行本托管协 议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二)因托管协议当事人违约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 应当分别对各自的行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因共同行为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 持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是发生下列情况,当事人可以免 责: 1、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按照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的规定 作为或不作为而造成的损失等; 2、基金管理人由于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投资原则而行使或不行使其投 资权而造成的损失等; 3、不可抗力; 4、计算机系统故障、网络故障、通讯故障、电力故障、计算机病毒攻击及 其它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过错造成的意外事故。 (三)如果由于本协议一方当事人(“违约方”)的违约行为给基金财产或基 金投资者造成损失,另一方当事人(“守约方”)有权利代表基金对违约方进行追 偿;如果由于违约方的违约行为导致“守约方”赔偿了该基金财产或基金投资者 所遭受的损失,则守约方有权向违约方追索,违约方应赔偿和补偿守约方由此发 生的所有成本、费用和支出,以及由此遭受的损失。 (四)托管协议当事人违反托管协议,给另一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承担 赔偿责任。 (五)当事人一方违约,非违约方当事人在职责范围内有义务及时采取必要 的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进一步扩大的,不得就扩 大的损失要求赔偿。非违约方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六)违约行为虽已发生,但本托管协议能够继续履行的,在最大限度地保 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继续履行本协 议。 (七)由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 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由此造成基金财产或基金投资者损失,基金 41 托管协议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 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减轻由此造成的影响。 (八)本协议所指损失均为直接经济损失。 42 托管协议 十八、争议解决方式 双方当事人同意,因本协议而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除经友好 协商可以解决的,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当时有效的仲裁规 则进行仲裁,仲裁的地点在北京市,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仲裁费用、律师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继续忠实、 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国(为本协议之目的,不包括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法律管辖。 43 托管协议 十九、基金托管协议的效力 (一)基金管理人在向中国证监会申请募集注册时提交的本基金托管协议草 案,该等草案系经托管协议当事人双方盖章以及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 署,协议当事人双方可能不时根据中国证监会的意见修改托管协议草案。托管协 议以中国证监会注册的文本为正式文本。 (二)基金托管协议自《基金合同》成立之日起成立,自《基金合同》生效 之日起生效。基金托管协议的有效期自其生效之日起至该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之日止。 (三)基金托管协议自生效之日对托管协议当事人具有同等的法律约束力。 (四)基金托管协议正本一式八份,协议双方各持二份,备存二份,上报中 国证监会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各一份,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44 托管协议 二十、其他事项 除本协议有明确定义外,本协议的用语定义适用基金合同的约定。 45 托管协议 二十一、基金托管协议的签订 本托管协议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认可后,由该双方当事人在基金托管 协议上盖章,并由各自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署,并注明基金托管协议的签 订地点和签订日期。 46 本页无正文,为《前海开源中证大农业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的签 署页。 基金管理人:前海开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基金托管人: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签订地点:北京 签订日:年月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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