鹏华创新 (501205): 鹏华创新未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更新

时间:2022年03月28日 10:57:13 中财网

原标题:鹏华创新 : 鹏华创新未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更新



信纸01












鹏华创新未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基金合同









基金管理人: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上海浦东发展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二









第一部分
前言
................................
................................
................................
..............................
2
第二部分
释义
................................
................................
................................
..............................
4
第三部分
基金的基本情况
................................
................................
................................
.........
10
第四部分
基金的历史沿革
................................
................................
................................
.........
11
第五部分
基金份额的发售
................................
................................
................................
...........
12
第六部分
基金备案
................................
................................
................................
....................
14
第七部分
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
................................
................................
.
15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
.............................
17
第九部分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
................................
.....................
26
第十部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
................................
.
33
第十一部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
................................
.....................
41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托管
................................
................................
................................
.............
44
第十三部分
基金份额的登记
................................
................................
................................
.....
45
第十四部分
基金的投资
................................
................................
................................
.............
47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财产
................................
................................
................................
.............
57
第十六部分
基金资产估值
................................
................................
................................
.........
58
第十七部分
基金费用与税收
................................
................................
................................
.....
64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
................................
.
67
第十九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
................................
.
69
第二十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
................................
................................
.....
70
第二十一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
77
第二十二部分
违约责任
................................
................................
................................
.............
79
第二十三部分
争议的处理和适用的法律
................................
................................
.................
80
第二十四部分
基金合同的效力
................................
................................
................................
.
81
第二十五部分
其他事项
................................
................................
................................
.............
82
第二十六部分
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
................................
.............................
83

第一部分 前言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1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是保护投资人合法权益,明确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规范基金运作。



2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
和国
民法典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
金法》

以下简称

《基金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运
作办法》



、《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销售办法》





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信息披露办法》



、《公开募
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和
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3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原则是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投资人合法权益。



二、基金合同是规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
关系的基本法律文件,其他与基金相
关的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任何文件或表述,如与基金合同有冲突,均以
基金合同为准。基金合同当事人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
义务。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投资人自依本
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
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三、
鹏华
创新未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由
鹏华
创新未来
18
个月封闭运作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封闭运作期届满开放后更
名而来。

鹏华
创新未来
18
个月
封闭运作混合型

券投资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券监
督管理委员会

以下简


中国证监会



注册。



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价值和市场前景做出实质
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
投资于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等信息披露文件,
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
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四、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本基金合同之外披露涉及本基金的信息,其内容涉及界



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如与基金合同有冲突,以基金合同为准。



五、
本基金按照中国法律法规成立并运作,若基金合同的内容与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
强制性规定不一致,应当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



六、基金可根据投资策略需要或不同配置地市场环境的变化,选择将部分基金资产投资
于港股或选择不将基金资产投资于港股,基金资产并非必然投资港股。



七、本基金可通过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买卖
规定范围内的香港联合交
易所上市的股票(以下简称“港股通标的股票”),会面临港股通机制下因投资环境、投资标
的、市场制度以及交易规则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包括港股市场股价波动较大的风险(港
股市场实行
T+0
回转交易,且对个股不设涨跌幅限制,港股股价可能表现出比
A
股更为剧
烈的股价波动)、汇率风险(汇率波动可能对基金的投资收益造成损失)、港股通机制下交易
日不连贯可能带来的风险(在内地开市香港休市的情形下,港股通不能正常交易,港股不能
及时卖出,可能带来一定的流动性风险)等。



八、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
鹏华
创新未来
18
个月
封闭运作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在基金
合同生效后
18
个月的封闭运作期届满后进入开放期,基金名称调整为“
鹏华
创新未来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接受申购赎回,并适用基金合同中封闭运作期届满开放后的有关
规定。




第二部分 释义




在本基金合同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
、基金或本基金:指
鹏华
创新未来
18
个月
封闭运作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鹏华
创新未
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鹏华
创新未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由
鹏华
创新未

18
个月封闭运作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封闭运作期届满开放后更名
而来


2
、基金管理人:指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
、基金托管人:指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
、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指《
鹏华
创新未来
18
个月
封闭运作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合同》及对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基金更名后,基金合同相应修订为《
鹏华
创新未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基金合同》


5
、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
鹏华
创新未来
18
个月
封闭
运作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基金更名后,
托管协议相应修订为《
鹏华
创新未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L
OF
)托管协议》


6
、招募说明书:指《
鹏华
创新未来
18
个月
封闭运作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及其更新


7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
鹏华
创新未来
18
个月
封闭运作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
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8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
鹏华
创新未来
18
个月
封闭运作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
额发售公告》


9
、上
市交易公告书:指《
鹏华
创新未来
18
个月
封闭运作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
上市交易公告书》


10
、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
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
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1
1
、《基金法》:指
2003

10

28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
议通过,经
2012

12

28
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

2013

6

1
日起实施,并经
2015

4

24
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
>
等七部法
律的决定》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
2
、《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
20

8

2
8
日颁布、同年
10

1
日实施
的《
公开



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
》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
3
、《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9

7

26

颁布、同年
9

1
日实施的
,并

2020

3

20
日中国证监会《关于修改部分证券期货规章的决定》修正的

公开募集

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
4
、《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4

7

7
日颁布、同年
8

8
日实施的《公开募
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
5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
2017

8

31
日颁布、同

10

1
日实
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
6
、港股通标的股票:指内地投资者委托内地证券公司,经由境内证券交易所设立的证
券交易服务公司,向香港联合交易所进行申报(买卖盘传递),买卖规定范围内的香港联合
交易所上市的股票


1
7
、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
8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
/
或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1
9
、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
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



20
、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2
1
、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登记并
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2
2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管理办法
》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
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
3
、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按照《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
投资者境内证券期货
投资管理办法
》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运用来自境外的人民币资金进行
境内证券投资的境外法人


2
4
、投资人、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
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
5
、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
6
、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理基金
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
、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
7
、销售机构:指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其



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
务的机构
,以及可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会员单位。其中,可通过上海证
券交易所办理本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必须是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和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认可的、可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本基金销售业
务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


2
8
、场外:指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外的销售机构办理基金份额认购、申购和赎
回等业务的场所。通过该等场所办理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赎回也称为场外认购、场
外申
购、场外赎回


2
9
、场内:指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具有相应业务资格的会员单位利用交易所开放式基金
交易系统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和上市交易等业务的场所。通过该等场所办理基金份额的
申购、赎回也称为
场内申购、场内赎回


30
、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
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
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3
1
、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或接

鹏华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
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3
2

开放式
基金账户:
指投资人通过场外销售机构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注
册的开放式基金账户、用于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
的账户


3
3
、上海证券账户:指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开设的上海证券交
易所人民币普通股票账户(即
A
股账户)或证券投资基金账户


3
4
、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办理认购、
申购、赎回
、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
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3
5
、基金合
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管理
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3
6
、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算完毕,
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
7
、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
3
个月


3
8
、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
9
、封闭运作期:本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前
18


为封闭运作期,封闭运作期内本基金
不开放申购、赎回。本基金的封闭运作期为基金
合同生效日(包括基金合同生效日)


18
个月
后的

度对日前一日止。封闭运作期届满后,本基金转为
上市开放式基金(
LOF


并更名为“
鹏华创新未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40

月度
对日:指某一特定日期在后续日历
月度
中的对应日期,如该对应日期为非工作

或者
该日历
月度
中不存在对应日期的,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


4
1
、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4
2

T
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放日


4
3

T+n
日:指自
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

不包含
T




4
4
、开放日:
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若本基金参与
港股通交易且该工作日为非港股通交易日时,则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本基金是否
开放申购、赎回及转换业务,具体以届时发布的公告为准)


4
5
、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4
6
、《业务规则》:指
本基金管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及销售机构的相关业务规则及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4
7
、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
8
、申购:指
本基金封闭
运作期届满转型
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
明书的规定
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
9
、赎回:指
本基金封闭
运作期届满转型
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
和招募说明书
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50
、上市交易:指投资人通过场内会员单位以集中竞价的方式买卖基金份额的行为


5
1
、基金转换:指
本基金封闭
运作期届满转型


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本基金合同和基
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
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5
2
、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基金份额
销售机构的操作


5
3
、系统内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持有的基金份额在登记结算系统内不同销售
机构(网点)之间进行转托管或证券登记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交易单元)之间进行指定关
系变更的行为


5
4
、跨系统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持有的基金份额在登记结算系统和证券登记



系统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5
5
、登记结算系统: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系统,通过
场外销售机构认购、申购的基金份额登记在本系统


5
6
、证券登记系统: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证券登记系统,通过
场内会员单位

购或买入的基金份额登记在本系统


5
7
、场外份额:指登记在登记结算系统下的基金份额


5
8
、场内份额:指登记在证券登记系统下的基金份额


5
9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
本基金封闭
运作期届满转型


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
出申请,约定每期申购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
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60
、巨额赎回:指
本基金封闭
运作期届满转型


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

赎回
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
入申请
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6
1
、元:指人民币元


6
2
、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
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6
3
、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及其
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6
4
、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6
5
、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6
6
、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
额净
值的过程


6
7


定媒介:指
符合
中国证监会


条件
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
全国性
报刊

《信息
披露办法》规定的
互联网网站
(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
子披露网站)等
媒介


6
8
、销售服务费:指从基金财产中计提的,用于本基金市场推广、销售以及基金份额持
有人服务的费用


6
9
、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
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
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
票、资产



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70
、摆动定价机制:指当开放式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额净值的方
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资者,从而减少对存量
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人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7
1
、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指基金以一定的费率通过证券交易所综合业务平台向中国证
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证券金融公司


)出借证券,证券金融公司到期归还所借
证券及相应权益补偿并支付费用的业务


7
2
、侧袋机制:指将基金
投资组合中的特定资产从原有账户分离至一个专门账户进行处
置清算,目的在于有效隔离并化解风险,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属于流动性风险管理工
具。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原有账户称为主袋账户,专门账户称为侧袋账户


7
3
、特定资产:包括:(一)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
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二)按摊余成本计量且计提资产减值准备仍导致资产价值存在
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三)其他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


7
4
、不可抗力:指本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第三部分 基金的基本情况




一、基金名称


鹏华
创新未来
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L
OF



二、基金的类别


混合型
证券
投资基金


三、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设定一个
1
8
个月
的封闭
运作
期。本基金的封闭
运作
期为基金
合同生效日(包括基金合同生效日)起至
1
8
个月
后的

度对日前一日止。在封闭运作期内,
本基金不接受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

投资者可将其持有的场外基金份额通过办理跨系统转
托管业务转至场内,并在基金上市后交易




封闭运作期届满后,本基金转为
上市开放式基金(
LOF

,基金名称调整为“
鹏华创新
未来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
LOF

”,并
开放
申购

赎回。



四、基金的投资目标


本基金通过系统与深入的研究,精选
创新未来
主题相关证券进行投资,并在严格控制风
险的前提下,追求超越业绩比较基准的投资回报和资产的长期稳健增值。



五、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


本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为
2
亿份。



六、基金份额面值和认购费用


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面值为人民币
1
.00
元。



本基金
具体
认购费率按招募说明书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的规定执行。



七、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八、基金份额类别


在对
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根据基金实际运作情况
,在履行
适当程序后,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可以增加本基金新的基金份额类别、调
整现有基金份额类别的费率水平、或者停止现有基金份额类别的销售等,此项调整无需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须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第四部分 基金的历史沿革




本基金
经中国证监会
2020

9

17
日下发的《
关于准予
鹏华创新未来
18
个月
封闭运
作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的批复》
注册,进行募集。基金管理人为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基金管理人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后,


华创新未来
18
个月
封闭运作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于
20
20

9

30
日生效。



本基金经中国证监会
下发的

关于准予
鹏华创新未来
18
个月
封闭运作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
变更
注册的批复
》变更
注册
,内
容包括
变更本基金的登记机构,
增加场内销售渠道,并
申请基金份额的上市
等。



2022

3

30
日,本基金封闭运作期届满开放,基金名称调整为“
鹏华
创新未来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第五部分 基金份额的发售



一、基金份额的发售时间、发售方式、发售对象


1
、发售时间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
3
个月,具体发售时间见基金份额发售
公告。



2
、发售方式


通过各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公开发售,各销售机构的具体名单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以及基金管理人
网站披露的基金销售机构名录




3
、发售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
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
其他投资人。



二、基金份额的认购


1
、认购费用


本基金的认购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中列示。基
金认购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



2
、募集期利息的处理方式


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
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利
息转份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3
、基金认购份额的计算


基金认购份额具体的计算方法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4
、认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认购份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小数点
2
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
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5
、认购申请的确认


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认
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人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认购申请及认购份额的
确认情况,投资人可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三、基金份额认购
数量
的限制



1
、投资人认购时,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缴款。



2
、基金管理人可以对每个基金交易账户的单笔最低认购金额进行限制,具体限制请参
看招募说明书

相关公告




3
、基金管理人可以对募集期间的单个投资人的累计认购金额进行限制,具体限制和处
理方法请参看招募说明书

相关公告




4

投资人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但已受理的认购申请不允许撤销。



5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单一投资者认购基金份额比例达到或者超过
50%
,基金管理人
有权全部或部分拒绝该投资者的认购申请,以确保其持有基金份额比例低

50%
,并于
10
个工作日内返还相应款项。




第六部分 基金备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
3
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
2
亿份,基金募集
金额不少于
2
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
200
人的条件下,基金募集期届满或基金管
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
10
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
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
10
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中国证监会
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
金合同》不生效。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
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
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
、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
、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
30
日内返还投资者已

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
活期存款
利息



3
、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
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
连续
5
0
个工作日
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终止基金合同,
无需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审议




封闭运作期届满后,本基金将自动转型为“
鹏华创新未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第七部分 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有关规定,申请本基金上市交易。本基金上市交
易后,登记在证券登记系统中的基金份额可直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
市交易;登记在登记结
算系统中的基金份额可通过办理跨系统转托管业务将基金份额转托管在证券登记系统中后,
再上市交易。

本基金转为上市开放式基金(
LOF
)后,登记在证券登记系统下的基金份额仍
将在
上海
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一、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


上海证券交易所。



二、上市交易的时间


本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
则》,
在符合基金上市交易条件下,申请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1
、本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
2
亿元人民币;


2
、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不少于
1000
人;


3
、《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规定的其他条件。



基金上市前,基金管理人应与上海证券交易所签订上市协议书。基金获准在上海证券交
易所上市的,在确定上市交易的时间后,基金管理人最迟在上市前
3
个工作日在
规定
媒介上
刊登公告。



三、上市交易的规则


本基金基金份额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的上市交易需遵守《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上
海证券交易所证券
投资基金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



四、上市交易的行情揭示


本基金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交易行情通过行情发布系统揭示。行情发布系统同
时揭示基金前一交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五、上市交易的停复牌和终止上市


本基金基金份额的停复牌和终止上市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
的相关规定执行。



当本基金发生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业务规则规定的因不再具备上市条件而应当终止上
市的情形时,本基金将变更为非上市基金,除此之外,基金费率,基金的投资范围和投资策
略等均不变,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本基金终止上市并
变更为非上市基金时,对于



本基金场内份额的处理规则由基金管理人提前制定并公告。



六、上市交易的费用


本基金基金份额上市交易的费用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办理。



七、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对基金上市交易的规则等相关规定内
容进行调整的,本基金基金合同相应予以修改,且此项修改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若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增加本基金上市交易方面的新功能,本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履行适当的程序后增加相应功能。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
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

本基金场外申购和赎回场所为基金管理人的
直销网点及各场外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场内申购和赎回场所为上海证券交易所内具有
相应业务资格的会员单位,
具体的销售
机构
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
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
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基金投资者
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
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

封闭
运作期、
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本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前
1
8
个月
为封闭运作期。

在封闭运作期内,本基金不办理申购、
赎回业务

但封闭运作期内基金上市交易后,场内份额可以上市交易,
投资者可将其持有的
场外基金份额通过办理跨系统转托管业务转至场内,并在基金上市后交易。



封闭运作期届满后,本基金将
自动转型为
上市开放式基金(
LOF


投资人
在开放日办
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

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的交易时间
(若本基金参与港股通交易且该工作日为非港股通交易日时,则基金管理人可根
据实际情况决定本基金是否开放申购、赎回及转换业务,具体以届时发布的公告为准)
,但
基金管理人根
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
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
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
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
规定媒介
上公告。



2
、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
本基金自动
转型为
上市开放式基金(
LOF

之日
起不超过
3
个月
开始办理
申购,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
相关
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
本基金自动
转型为
上市开放式基金(
LOF

之日
起不超过
3
个月
开始办理
赎回,
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
相关
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



规定媒介
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转
换。

投资人在封闭运作期内提出申购、赎回或者转换申请的,视为无效申请;在封闭运作期
届满并转为
上市开放式基金(
LOF

后,
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
赎回或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
申购、赎回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


未知价


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
进行计算;


2


金额申购、份额赎回


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
、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

场外

回遵循

先进先出


原则,即按照投
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
回;


5

投资者通过场外申购、赎回应使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的开放式基
金账户,通过场内申购、赎回应使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开立的上海
证券账户(人民币普通股票账户或证券投资基金账户);


6
、本基金的场内申购、赎回等业务,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的相关业务规则执行。若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或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对场内申购、赎回业务等规则有新的规定,按新规定执行;


7

办理申购、赎回业务时,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
,确保投资者的合
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
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
规定媒介
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
、申购和赎回的申
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
的申请。



2
、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申购成立;基
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若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立,



申购款项将退回投资人账户,基金管理人不承担由此产生的利息损失。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

投资者赎回申请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

7


包括该日

内支付赎回款项。在发生巨
额赎回时,款项
的支付办法参照本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3
、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


T


,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
1
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

T

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可在
T+
2
日后

包括该日

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
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则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
接收到申请。申购、赎回申请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请
的确认情况,投
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基金管理人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可对上述程序规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应依
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
规定媒介
上公告。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1
、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人首次申购和每次申购的最低金额

最高金额
以及每次赎
回的最低份额,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2
、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人每个基金交易账户的最低基金份额余额,具体规定请参
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3
、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
明书或
相关公告。



4

对于场内申购、赎回及持有场内基金份额的数量限制等,上海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
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业务规则有规定的,从其最新规定办理。



5

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
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
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
控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制。具体见基金管理人相关公告。



6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
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
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
规定媒介
上公告。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
、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4
位,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由此产
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在本基金
封闭运作期内

上市交易前,
基金管理人应当至
少每周公告一次
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在本基金上市交易后

T
日的基金份额
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
T+1
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
经履行适当程序
,可以适当延
迟计算或公告。



2
、申购份额的计算及余额的处理方式详见《招募说
明书》。本基金的申购费率由基金管
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中列示。



3
、赎回金额的计算及处理方式:本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详见《招募说明书》。本基金的
赎回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中列示。赎回金额为按实
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相应的费用,赎回金额单位为元。上述
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4
、申购费用由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



5
、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
人赎回基金份额
时收取。赎回费用归入基金财产的比例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设定,具体见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未归入基金财产的部分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其中,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7
日的投资者收取不低于
1.5%
的赎回费,并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6
、本基金的申购费率、申购份额具体的计算方法、赎回费率、赎回金额具体的计算方
法和收费方式由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确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基金管理人
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
规定媒介
上公告。



7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
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且对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以特定交易方式
(如网上交易、电话交易等)等进行基金交易的投资人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

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和基金赎回费率。



8

办理基金份额的场内申购、赎回业务应遵守上海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的有关业务规则。若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或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对场内申购、赎回业务规则有新的规定,基金合同相应予以修改
,并按
照新规定执行,且此项修改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9

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
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自律规则的



规定。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在基金封闭运作期届满转型

上市开放式基金(
LOF

后的开放日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
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
、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
、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
购申请。



3
、证券
/
期货

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
或者港股通临时暂停
,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
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
、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5
、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
绩产生负面影响,或发生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
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
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
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



7
、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
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
达到或者超过
50%
,或者变相规避
50%
集中度的情形。



8
、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
1

2

3

5

6

8
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投资人
申购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
规定媒介
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
申购申请被
全部或部分
拒绝

,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
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在基金封闭运作期届满转型

上市开放式基金(
LOF

后的
开放日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
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
、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
、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
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
、证券
/
期货
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
或者港股通临时暂停
,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
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
、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
、发生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将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
停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



6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

50%
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
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
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



7
、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管理人应在
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
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
支付。若出现上述第
4
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
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
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
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款项的场内处理,按照
上海
证券交
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有关规定办理。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
、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
封闭运作期届满转型

上市开放式基金(
LOF

后的
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
净赎回申请

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
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1
0
%
,即认为
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
、巨额赎回的
场外
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
部分延期赎回。




1
)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
程序执行。




2
)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
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
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
0
%
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
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
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
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




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
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
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
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


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在当日存在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上
一开放日基金总份

10%
以上的赎回申请(“大额赎回申请人”)的情形下,基金管理人
可以
延期办理
大额

回申请人的
赎回申请。对其他赎回申请人(“小额赎回申请人”)和大额赎回申请人
10%

内的赎回申请在当日根据前述“(
1
)全额赎回”或“(
2
)部分延期赎回”的约定方式办理,
在仍可接受赎回申请的范围内对大额赎回申请人超过
10%
的赎回申请按比例确认。对当日
未予确认的赎回申请进行延期办理。对于未能赎回部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
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
选择延期
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赎回申请将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
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如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提交赎
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基金份额持有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4
)暂停赎回:连续
2
个开放
日以上

含本数

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
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

2
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
规定媒介
上进行公告。



3

巨额赎回的场内处理方式


当出现巨额赎回时,场内赎回申请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
司的有关业务规则办理。



4

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
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
并在
2
日内

规定
媒介
上刊登公告。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
、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

在规定期限内在
规定媒介
上刊登暂
停公告。



2

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消除的,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公布最近
1
个开放日
的基金份额净值。



3
、基金管理人
可以根据暂停申购或赎回的时间



《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



最迟
于重新开放日在
规定媒介
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
;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
暂停公告中明确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时间,届时不再另行发布重新开放的公告。



十一、基金转换


本基金封闭运作期届满转型

上市开放式基金(
LOF

后,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
律法规以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
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基
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二、基金的非交易
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而产生的非
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
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指基金
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
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
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
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
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三、基金的转托管


1
、系统内转托管


本基金基金份额的系统内转托管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规定办理。

处于募集期内的基金份额不能办理系统内转托管。基金销售机构可以按照相关规定,向基金
份额持有人收取转托管费。



2
、跨系统转托管


本基金基金份额跨系统转托管的具体业务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
规定办理。处于募集期内的基金份额不能办理跨系统转托管。基金销售机构可以按照相关规
定,向基金份额持
有人收取转托管费。



十四、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本基金封闭运作期届满转型

上市开放式基金(
LOF

后,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
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行规定。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
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每期扣款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
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五、基金
份额
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登记机构认
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十六、基金份额的转让


在法律法规允许
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中国证监
会认可的交易场所或者交易方式进行份额转让的申请并由登记机构办理基金份额的过户登
记。基金管理人拟受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的,将
进行
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应根据基金管理
人公告的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



十七、其他业务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形下办理基金份额的质押业务或其他基金业务,基金管理人可制定相
应的业务规则,并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公告。





、实施侧袋机制期间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安排详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第九部分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简况


名称: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三路
168
号深圳国际商会中心
43



法定代表人:
何如


设立日期:
1998

12

22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998

31
号文


组织形式:
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
1.5
亿元


存续期限:
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
0755
-
82021233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



1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
)依法募集资金;



2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
财产;



3
)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费
用;



4
)销售基金份额;



5
)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基
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
金投资者的利益;



7
)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
)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
)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并获得《基
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
)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
)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
)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
金财产投资所产生的权利;



13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进行融资
融券
及转融通证券出借业





14
)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
律行为;



15
)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
/
期货
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
务的外部机构;



16
)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

业务规则;



1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
)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办理基金份
额的发售、
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
)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
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
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
证券投资;



6
)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

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
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
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
)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
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
信息
,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
回的价格;



9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
)编制季度
报告

中期报告
和年度报告;




11
)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2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
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3
)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
收益;



14
)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
)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
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17
)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者
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
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
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
)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9
)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
托管人;



20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应
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违
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
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
偿;



22
)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行
为承担责任;



23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4
)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
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
活期
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简况


名称: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中山东一路
12



法定代表人:郑杨


成立日期:
1992

10

19



基金托管业务资格批准机关: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业务资格文号:证监基金字
[2003]105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上市)


注册资本:人民币
2935208.0397
万元


经营期限:永久存续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
)自《基
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财
产;



2
)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费
用;



3
)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合同》及
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
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
)根据相关市场规则
,为基金开设
资金
账户、
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为基金办
理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5
)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在基金管理人更换
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
)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
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基金财



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
所托
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
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
)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
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
)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
)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

按照《基金合同》
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
有规定外,在
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
)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未完)
各版头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