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宝创新优选混合 (000601): 华宝创新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时间:2022年03月28日 11:16:22 中财网

原标题:华宝创新优选混合 : 华宝创新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华宝创新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华宝创新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22年定期更新

基金管理人:华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华宝创新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重要提示】

本基金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2014年
3月
17日证监许可【2014】301号文注册,进
行募集。


基金管理人保证《华宝创新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招募说明
书”或“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注册,但中
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
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者在投资本
基金前,需充分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包括:因整体政
治、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价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
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险。本基金是一只主动投资的混
合型基金,其长期平均预期风险和预期收益率低于股票型基金,高于债券型基金、货币市场基
金。


投资者在进行投资决策前,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产
品资料概要,并根据自身的投资目的、投资期限、投资经验、资产状况等判断基金是否和投资
人的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也不构成对本基
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投
资于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投资有风险,投资人认购(或申购)本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资产投资于科创板股票,会面临科创板机制下因投资标的、市场制度以及交易规则等
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包括但不限于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信用风险、集中度风险、系统性
风险、政策风险等。基金可根据投资策略需要或市场环境的变化,选择将部分基金资产投资于
科创板股票或选择不将基金资产投资于科创板股票,基金资产并非必然投资于科创板股票。



华宝创新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本基金可投资存托凭证,基金净值可能受到存托凭证的境外基础证券价格波动影响,存托
凭证的境外基础证券的相关风险可能直接或间接成为本基金的风险。

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
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导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担。

本招募说明书中所载内容截止日为
2022年
2月
28日;有关财务数据和净值表现截止日为
2021年
12月
31日,数据未经审计。

原招募说明书与本次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不一致的,以本次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为准。



华宝创新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目录

一、绪言.........................................................................1
二、释义.........................................................................2
三、基金管理人...................................................................6
四、基金托管人..................................................................13
五、相关服务机构................................................................15
六、基金的募集..................................................................17
七、基金的备案..................................................................18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19
九、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转换..............................................30
十、基金的投资.................................................................33
十一、基金的业绩................................................................44
十二、基金的财产................................................................45
十三、基金资产估值..............................................................46
十四、基金收益与分配............................................................51
十五、基金的费用与税收..........................................................53
十六、基金的会计与审计..........................................................55
十七、基金的信息披露............................................................56
十八、风险揭示..................................................................62
十九、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清算........................................66
二十、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68
二十一、基金托管协议内容摘要....................................................83
二十二、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93
二十三、其他应披露事项..........................................................95
二十四、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96
二十五、备查文件................................................................97



华宝创新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一、绪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
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
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
称“《流动性规定》”)、其他有关规定及《华宝创新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华宝创新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目标、策略、风险、费率等
与投资人投资决策有关的必要事项,投资人在作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
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资料申请募集的。本招募说明书由本基金管理人解释。

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
明书作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
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
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
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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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释义

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华宝创新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华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指《华宝创新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

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华宝创新优选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指《华宝创新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
其更新
7、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华宝创新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

更新
8、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华宝兴业创新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9、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

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10、《基金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销售办法》:指《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信息披露办法》:指《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

不时做出的修订
13、《运作办法》:指《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
的修订
14、《流动性规定》:指中国证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布、同年
10 月 1 日起实施
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5、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予
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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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

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16、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7、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18、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体

,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9、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20、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登记并存

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21、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及相关
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2、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

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3、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4、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理基金份

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5、销售机构:指华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
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
售业务的机构


26、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账
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
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7、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华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
华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8、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份
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9、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办理认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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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购、赎回、转换及转托管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30、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管理人
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31、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算完毕,
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2、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
3个


33、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4、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5、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放日
36、T +n日:指自
T日起第
n个工作日(不包含
T日)
37、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8、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9、《业务规则》:指《华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是规范基金管理

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40、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
额的行为
41、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
额的行为
42、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条件要求
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3、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的条件,
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
份额的行为


44、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基金份额销
售机构的操作
45、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购日、扣款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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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基
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6、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
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
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47、元:指人民币元
48、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
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49、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及其他

资产的价值总和
50、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1、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2、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

净值的过程
53、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
(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54、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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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华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100号上海环球金融中心
58楼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100号上海环球金融中心
58楼

法定代表人:XIAOYI HELEN HUANG(黄小薏)

总经理:XIAOYI HELEN HUANG(黄小薏)

成立日期:2003年
3月
7日

注册资本:1.5亿元

电话:021-38505888

联系人:章希

股权结构:中方股东华宝信托有限责任公司持有
51%的股份,外方股东
Warburg Pincus
Asset Management, L.P.持有
49%的股份。



(二) 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会信息

朱永红先生,董事长,博士。曾任武汉钢铁(集团)公司战略研究室主任、财务总监兼计
划财务部部长、副总会计师、总会计师等职务。现任华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中国宝武
钢铁集团有限公司党委常委、总会计师兼董事会秘书,宝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主席,中
国太平洋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主席,宝武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



XIAOYI HELEN HUANG(黄小薏)女士,董事,硕士。曾任加拿大
TD Securities公司金融
分析师,Acthop投资公司财务总监。2003年
5月加入华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先后担任公司
营运总监、董事会秘书、副总经理,现任华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魏臻先生,董事。曾任麦肯锡(上海)咨询公司分析师,摩根斯坦利亚洲公司分析师,香
港人人媒体总监。现任华平投资集团董事总经理、神州租车控股公司董事、九月教育集团董事
、中通快递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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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朗朗先生,董事,本科。曾任瑞士信贷第一波士顿(加拿大)分析师;花旗银行(香港
)投资银行部分析师;现任美国华平集团中国金融行业负责人、董事总经理,华融资产管理股
份有限公司董事,上海灿谷投资管理咨询服务有限公司董事。


胡光先生,独立董事,硕士。曾任美国俄亥俄州舒士克曼律师事务所律师,飞利浦电子中
国集团法律顾问,上海市邦信阳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上海胡光律师事务所主任。现任上海市君
悦律师事务所主任。


尉安宁先生,独立董事,博士。曾任宁夏广播电视大学讲师,中国社会科学院经济研究所
助理研究员,世界银行农业经济学家,荷兰合作银行东北亚区食品农业研究主管,新希望集团
常务副总裁,比利时富通银行中国区 CEO 兼上海分行行长,山东亚太中慧集团董事长。现任
上海谷旺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大成食品(亚洲)有限公司执行董事、董事会
主席、执行委员会主席。


陈志宏先生,独立董事,硕士。曾任毕马威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普华永道会计师事务所
合伙人,苏黎世金融服务集团亚太地区首席执行官。



2、监事会信息

朱莉丽女士,监事,硕士。曾就职于美林投资银行部、德意志银行投资银行部;现任美国
华平集团执行董事。


黄洪永先生,监事,硕士。曾任宝钢集团规划部、管理创新部综合主管,宝钢工程党委组
织部、人力资源部部长,广东钢铁集团规划部副部长,广东宝钢置业副总经理,宝钢集团人事
效率总监、领导力发展总监,中国宝武集团领导力发展总监,中国宝武钢铁集团产业金融党工
委副书记、纪工委书记;现任华宝投资有限公司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


沈燕女士,监事,本科。曾任宝钢集团审计部主任审计师,宝钢欧洲有限责任公司财务总
监,华宝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稽核部高级经理。现任华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合规审计部内审主管



丁科先生,监事,硕士。曾任招银金融租赁业务研发部客户经理,平安国际融资租赁企划
部经营分析经理,华宝投资投资银行部项目经理、华宝基金战略规划部战略规划主管。现任华
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华东机构销售部高级销售经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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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朱永红先生,董事长,简历同上。

XIAOYI HELEN HUANG(黄小薏)女士,总经理,简历同上。

刘欣先生,常务副总经理,本科。曾任中国国际金融有限公司投资银行部分析师、经理,

美林(亚太)有限公司投资银行部经理、亚洲企业融资部副总裁/董事,瑞士信贷香港有限公
司投资银行部副总裁,北京春雨天下软件有限公司首席财务官,亚投顾问有限公司高级顾问等
职务。现任华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常务副总经理。


向辉先生,副总经理,硕士。曾在武汉长江金融审计事务所任副所长、在长盛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市场部任职。2002年加入华宝基金公司参与公司的筹建工作,先后担任公司清算登记
部总经理、营运副总监、营运总监,现任华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周雷先生,督察长,硕士。曾任职于中国机械设备进出口总公司、北京证监局、中国证监
会,曾任华宝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首席风险官、合规总监。现任华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


李孟恒先生,首席信息官,硕士。曾在
T.A. Consultanted LTD.从事开发及技术管理工
作。2002年参与华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筹备工作,后历任信息技术部资深系统工程师、部门
副总经理,营运副总监兼信息技术部总经理,现任华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首席信息官。


4、本基金基金经理

张金涛,硕士。曾在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农银汇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海富通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国寿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江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从事证券研究和投
资管理工作。2021年
4月加入华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2021年
5月起任华宝大健康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华宝医药生物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1年
12月起任华宝创新优
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5、权益投决会信息
蔡目荣先生,华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权益投资总监、基金经理。

闫旭女士,华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均衡风格投资总监、基金经理。

钟奇先生,华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总监、创新研究发展中心总经理、基金经理。

夏林锋先生,华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经理。

贺喆先生,华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经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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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职责
基金管理人应严格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和登记事宜;
2、办理本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2、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承诺
1、基金管理人将遵守《基金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并建立健全内部


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生。

2、基金管理人不从事下列行为: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大
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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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代理人、代表人、受雇人或任何其他第三人牟取不当利益

(3)不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
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以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五)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制度
1、风险管理体系
本基金在运作过程中面临的风险主要包括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操作风险、
合规性风险、信誉风险和事件风险(如灾难)。

针对上述各种风险,基金管理人建立了一套完整的风险管理体系,具体包括以下内容:

(1)搭建风险管理环境。具体包括制定风险管理战略、目标,设置相应的组织机构、建
立清晰的责任线路和报告渠道、配备适当的人力资源、开发适用的技术支持系统等内容。

(2)识别风险。辨识公司运作和基金管理中存在的风险。

(3)分析风险。检查存在的控制措施,分析风险发生的可能性及其引起的后果并将风险
归类。

(4)度量风险。评估风险水平的高低,既有定性的度量手段,也有定量的度量手段。定
性的度量是把风险水平划分为若干级别,每一种风险按其发生的可能性与后果的严重程度分别
进入相应的级别。定量的方法则是设计一些风险指标,测量其数值的大小。

(5)处理风险。将风险水平与既定的标准相对比,对于那些级别较低、在公司所定标准
范围以内的风险,控制相对宽松一点,但仍加以定期监控,以防其超过预定标准;而对较为严
重的风险,则制定适当的控制措施;对于一些后果可能极其严重的风险,则除了严格控制以外
,还准备了相应的应急处理措施。

(6)监视与检查。对已有的风险管理系统进行实时监视,并定期评价其管理绩效,在必
要时结合新的需求加以改变。

(7)报告与咨询。建立风险管理的报告系统,使公司股东、公司董事会、公司高级管理
人员及监管部门及时而有效地了解公司风险管理状况,并寻求咨询意见。

2、内部控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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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内部风险控制原则
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机制必须覆盖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和各级岗位,并渗透到决
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有效性原则。通过设置科学清晰的操作流程,结合程序控制,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维护
内部控制制度的有效执行;
独立性原则。公司必须在精简高效的基础上设立能充分满足公司经营运作需要的部门和岗
位,各部门和岗位在职能上保持相对独立性;公司固有财产、各项委托基金财产、其他资产分
离运作,独立进行;

相互制约原则。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必须权责分明、相互制约,并通过切实可行的相互
制衡措施来消除内部控制中的盲点;

防火墙原则。公司基金管理、交易、清算登记、信息技术、研究、市场营销等相关部门,
应当在物理上和制度上适当隔离;对因业务需要必须知悉内幕信息的人员,应制定严格的批准
程序和监督防范措施;

成本效益原则。公司应当充分发挥各部门及每位员工的工作积极性,尽量降低经营运作成
本,保证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合法合规性原则。公司内控制度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各项规定,并在此
基础上遵循国际和行业的惯例制订;

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制度必须涵盖公司经营管理的各个环节,并普遍适用于公司每一位
员工,不留有制度上的空白或漏洞;

审慎性原则。公司内部控制的核心是风险控制,内部控制制度的制订要以审慎经营、防范
和化解风险为出发点;

适时性原则。内部控制制度的制订应当具有前瞻性,并且必须随着公司经营战略、经营方
针、经营理念等内部环境的变化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制度等外部环境的改变及时进行相应的
修改或完善。


(2)内部风险控制的要求和内容
内部风险控制要求不相容职务分离、建立完善的岗位责任制和规范的岗位管理措施、建立
完整的信息资料保全系统、建立授权控制制度、建立有效的风险防范系统和快速反应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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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部风险控制的内容包括投资管理业务控制、市场管理业务控制、信息披露控制、信息技
术系统控制、会计系统控制、档案管理控制、建立保密制度以及内部稽核控制等。


(3)督察长制度
公司设督察长,督察长由公司总经理提名,董事会聘任,并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同意。

督察长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向全体董事报送工作报告,并在董事会及董事会下设的相关专
门委员会定期会议上报告基金及公司运作的合法合规情况及公司内部风险控制情况。督察长发
现基金及公司运作中存在问题时,应当及时告知公司总经理和相关业务负责人,提出处理意见
和整改建议,并监督整改措施的制定和落实;公司总经理对存在问题不整改或者整改未达到要
求的,督察长应当向公司董事会、中国证监会及相关派出机构报告。


(4)监察稽核及风险管理制度
合规审计部和风险管理部依据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在所赋予的权限内,按照所规定的程
序和适当的方法,进行公正客观的检查和评价。

合规审计部和风险管理部负责调查评价公司内控制度的健全性、合理性;负责调查、评价
公司有关部门执行公司各项规章制度的情况;评价各项内控制度执行的有效性,对内控制度的
缺失提出补充建议;进行日常风险监控工作;协助评价基金财产风险状况;负责包括基金经理
离任审查在内的各项内部审计事务等。



3、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声明书

(1)基金管理人承诺以上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披露真实、准确;
(2)基金管理人承诺根据市场变化和基金管理人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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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银行”)
住所及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号
首次注册登记日期:1983年
10月
31日
注册资本:人民币贰仟玖佰肆拾叁亿捌仟柒佰柒拾玖万壹仟贰佰肆拾壹元整
法定代表人:刘连舸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4 号
托管部门信息披露联系人:许俊
传真:(010)66594942
中国银行客服电话:95566(二)基金托管部门及主要人员情况
中国银行托管业务部设立于
1998年,现有员工
110余人,大部分员工具有丰富的银行、

证券、基金、信托从业经验,且具有海外工作、学习或培训经历,60%以上的员工具有硕士以
上学位或高级职称。为给客户提供专业化的托管服务,中国银行已在境内、外分行开展托管业
务。


作为国内首批开展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的商业银行,中国银行拥有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一对多、一对一)、社保基金、保险资金、QFII、RQFII、QDII、境外三类机构、券商资产
管理计划、信托计划、企业年金、银行理财产品、股权基金、私募基金、资金托管等门类齐全
、产品丰富的托管业务体系。在国内,中国银行首家开展绩效评估、风险分析等增值服务,为
各类客户提供个性化的托管增值服务,是国内领先的大型中资托管银行。


(三)证券投资基金托管情况

截至
2021年
12月
31日,中国银行已托管
982只证券投资基金,其中境内基金
934只,
QDII基金
48只,覆盖了股票型、债券型、混合型、货币型、指数型、FOF等多种类型的基金
,满足了不同客户多元化的投资理财需求,基金托管规模位居同业前列。


(四)托管业务的内部控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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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托管业务部风险管理与控制工作是中国银行全面风险控制工作的组成部分,秉承
中国银行风险控制理念,坚持“规范运作、稳健经营”的原则。中国银行托管业务部风险控制
工作贯穿业务各环节,通过风险识别与评估、风险控制措施设定及制度建设、内外部检查及审
计等措施强化托管业务全员、全面、全程的风险管控。



2007年起,中国银行连续聘请外部会计会计师事务所开展托管业务内部控制审阅工作。

先后获得基于 “SAS70”、“AAF01/06” “ISAE3402”和“SSAE16”等国际主流内控审阅准
则的无保留意见的审阅报告。2020年,中国银行继续获得了基于“ISAE3402”和“SSAE16”

双准则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中国银行托管业务内控制度完善,内控措施严密,能够有效保证
托管资产的安全。


(五)托管人对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的相
关规定,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
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
报告。基金托管人如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
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国务院证券监
督管理机构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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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直销机构


(1)直销柜台
名称:华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100号上海环球金融中心
58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电路
370号宝钢大厦
905室
直销柜台电话:021-38505731、021-38505732
直销柜台传真:021-50499663、021-50988055
网址:www.fsfund.com
(2)直销
e网金
投资者可以通过华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上交易直销
e网金系统办理本基金的认/申购、
赎回、转换等业务,具体交易细则请参阅华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站公告。网上交易网址:
www.fsfund.com。



2、代销机构
本基金的销售机构信息请详见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

求,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销售基金,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二)登记机构
名称:华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100号上海环球金融中心
58楼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100号上海环球金融中心
58楼
电话:021-38505888
传真:021-38505777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号时代金融中心
19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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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号时代金融中心
19楼
负责人:韩炯
联系电话:(86 21) 3135 8666
传真: (86 21) 3135 8600
联系人:黎明
经办律师:黎明、孙睿
(四)会计师事务所和经办注册会计师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18 号星展银行大厦 507 单元 01 室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市浦东新区东育路
588 号前滩中心 42 楼
执行事务合伙人:李丹
联系电话:(021) 23238888
传真:(021) 23238800
联系人:林佳璐
经办注册会计师:陈熹、林佳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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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经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14】301号核准注册(核准日期
2014年
3月
17日)
,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
集,募集期从
2014年
4月
8日起,至
2014年
5月
9日止,共募集
512,887,511.92份基金份
额,有效认购户数为
4,747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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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基金的备案

本基金基金合同于
2014年
5月
14日正式生效。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
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人或者基金资
产净值低于
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
60个工作日出现
前述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转换运作方式、与其
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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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与赎回的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机构参见本招募说明书“五、相关
服务机构”部分相关内容以及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或其他相关公告。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
或增减销售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

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与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

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
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
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
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本基金自
2014年
7月
25日起开始办理日常申购、赎回业务。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照《信息披露

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转换
。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

,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

行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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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

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的

申请。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申购成立;基金

份额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投
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7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在发生巨额赎回

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日(T

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 +1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日提交的有
效申请,投资人应在
T +2日后(包括该日)及时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
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则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
收到申请。申购、赎回申请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者
应及时查询。


(五)申购与赎回的数量限制
1、申请申购基金的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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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代销机构和直销
e网金申购本基金单笔最低金额为
1元人民币(含申购费)。通过直
销柜台首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为
10万元人民币(含申购费),追加申购最低金额为
1元人民币
(含申购费)。已有认购本基金记录的投资人不受首次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但受追加申购最
低金额的限制。


销售机构的投资人欲转入直销柜台进行交易要受直销柜台最低金额的限制。基金管理人可
根据市场情况,调整首次申购的最低金额。


投资人可多次申购,对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份额不设上限限制。



2、申请赎回基金的份额

投资人可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本基金按照份额进行赎回,申请赎回份额精确到
小数点后两位,单笔赎回份额不得低于
1份。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或赎回后在销售机构保留
的基金份额余额不足
1份的,在赎回时需一次全部赎回。



3、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
制、投资人每个基金交易账户的最低基金份额余额限制、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
、单个投资者单日或单笔申购金额上限、本基金总规模限额和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等。基金管
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



4、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应
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
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具体请参见相关公告。


(六)申购费与赎回费


1、申购费

本基金采取前端收费模式收取基金申购费用。投资人可以多次申购本基金,申购费率按每

笔申购申请单独计算。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表如下:

申购金额申购费率
500万(含)以上每笔
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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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于等于
200万,小于
500万
0.5%
大于等于
100万,小于
200万
1.0%
大于等于
50万,小于
100万
1.2%
50万以下
1.5%

申购费用由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费等
各项费用。



2、赎回费

赎回费随基金持有时间的增加而递减。本基金的赎回费率表如下:

持有基金份额期限赎回费率(%)
小于
7日
1.50%
大于等于
7日,小于
30日
0.75%
大于等于
30日,小于
1年
0.50%
大于等于
1年,小于
2年
0.25%
大于等于
2年
0

注:此处一年按
365天计算

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
。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7日的投资人收取不低于
1.5%的赎回费,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30日的投资
人收取不低于
0.75%的赎回费,并将上述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3个月
的投资人收取不低于
0.5%的赎回费,并将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
75%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
期长于
3个月但少于
6个月的投资人收取不低于
0.5%的赎回费,并将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
50%
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长于
6个月的投资人,应当将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
25%计入基金
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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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
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
金促销计划,针对以特定交易方式(如网上交易、电话交易等)等进行基金交易的投资人定期
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
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和基金赎回费率。


(七)申购份额、赎回金额与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1、申购份额的计算方式

本基金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其中,

申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的情形下: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T日基金份额净值

申购费用适用固定金额的情形下:

申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申购费用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T日基金份额净值

申购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有效份额单位为份,申购份额的
计算结果均按舍去尾数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申购费用、净申购金额的计算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
损失由基金资产承担。


例:假定
T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086元,某投资人当日投资
10万元申购本基金,对应的
本次前端申购费率为
1.50%,该投资人可得到的基金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100000/(1 +1.50%)=98522.17元

申购费用=100000-98522.17=1477.83元

申购份额=98522.17/1.086=90720.23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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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投资人投资
10万元申购本基金,假定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086元,可得到
90720.23份基金份额。



2、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本基金的赎回金额为赎回总额扣减赎回费用。其中,

赎回总额=赎回份额×T 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额×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赎回总额-赎回费用

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相应的费用,赎回金
额单位为元。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
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某投资者赎回本基金
1万份基金份额,持有时间为一年三个月,对应的赎回费率为


0.25%,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
1.150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额=10000×1.150=11500 元
赎回费用=11500×0.25%=28.75 元
赎回金额=11500-28.75=11471.25元
即:投资者赎回本基金
1万份基金份额,持有期限为一年三个月,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
净值是
1.150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11471.25元。



3、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3位,小数点后第
4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
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
T +1日内公告
。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八)申购与赎回的登记
1、经基金销售机构同意,基金投资者提出的申购和赎回申请,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
之前可以撤销。

2、投资者
T日申购基金成功后,基金登记机构在
T+1日为投资者增加权益并办理登记手
续,投资者自
T+2日起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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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投资者
T日赎回基金成功后,基金登记机构在
T+1日为投资者扣除权益并办理相应的
登记手续。

4、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最迟于开
始实施前
3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九)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收投资人的申购
申请。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
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
受基金申购申请。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基金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绩
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或登记机构的异常情况导致基金销售系统、
基金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7、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数的比例
达到或者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
50%,或者变相规避
50%集中度的情形时。

8、申请超过基金管理人设定的基金总规模、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单一投资者单日或单

笔申购金额上限的。

9、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
1、2、3、5、6、9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投资人的

申购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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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
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十)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
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
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
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
款项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
;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
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并以后续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依据计算赎回金额。若出现上
述第
4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
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
的办理并公告。


(十一)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

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开放
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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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
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
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
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
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
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

在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基金总份额
20%以上的赎回申请情形下,本基金将按照以下规
则实施延期办理赎回申请:若发生巨额赎回,存在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基金总份额
20%以
上(“大额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情形,基金管理人可以按照保护其他赎回申请人(“普
通赎回申请人”)利益的原则,优先确认普通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在当日可接受赎回的范
围内对普通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予以全部确认或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普通赎回申请人赎
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认;在普通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全部确认且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
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的前提下,在仍可接受赎回申请的范围内对大额赎回申请人的赎回
申请按比例确认。

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
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
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
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者在
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者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部分延期赎回不受
单笔赎回最低份额的限制。


(3)暂停赎回:连续
2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
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
20个工作
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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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
的其他方式在
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并在
2日内在指定媒介
上刊登公告。


(十二)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
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
1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新
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
1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1日,基金管理人可以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自行
确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基金暂停公告的次数,并应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新

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
1个估值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十三)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

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
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四)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而产生的非交
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
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指基金份
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
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
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
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五)基金的转托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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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销售机构可以
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六)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行规定。投资
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每期扣款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
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七)基金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登记机构认可
、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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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转换

(一)基金转换申请人的范围
本基金的持有人均可以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申请和办理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

金的转换。

(二)基金转换受理场所
基金转换只能在同一销售机构进行,转换的两只基金必须都是该销售机构代理销售的本公

司管理的基金。

(三)基金转换受理时间
投资人可以在基金开放日的交易时间段申请办理基金转换业务,具体办理时间与基金申购

、赎回业务办理时间一致。

(四)基金转换费用
本基金与公司管理的其他基金转换,转换费用由二部分组成:转出基金赎回费和转入基金

与转出基金的申购补差费。

赎回费:按转出基金正常赎回时的赎回费率收取费用。其中
25%归转出基金基金财产,其
余作为注册登记费和相关的手续费。


申购补差费:按照转入基金与转出基金的申购费率的差额收取补差费。转出基金金额所对
应的转出基金申购费率低于转入基金的申购费率的,补差费率为转入基金和转出基金的申购费
率差额;转出基金金额所对应的转出基金申购费率高于转入基金的申购费率的,补差费为零。


(五)基金转换公式
1、基金转换公式为:
转出费用=转出份额×转出基金份额净值×转出基金赎回费率
转出总金额=转出份额×转出基金份额净值
净转出金额=转出总金额-转出费用
净转入金额=净转出金额/(1 +补差费率)
(补差费率=转出基金申购费率与转入基金申购费率差)
转换补差费用=净转出金额-净转入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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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入份额=净转入金额/转入基金份额净值
转入份额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余额对应的部分计入基金财产。

2、基金管理人在不损害本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情况下可更改上述公式,但应最迟在新

的公式适用前
3个工作日予以公告。

(六)不同基金之间的转换不影响投资者的持有基金时间的计算。

(七)基金转换的程序
1、基金转换的申请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必须根据基金管理人和基金销售代理人规定的手续,在开放日的交易时间

段内提出基金转换申请。

2、基金转换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以收到基金转换申请的当天作为基金转换申请日(T日),并在
T +1工作日

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投资人可在
T +2工作日及之后到其提出基金转换申请的网点进
行成交查询。


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转换时,遵循"先进先出"的原则,即份额注册日期在前的先转换出,
份额注册日期在后的后转换出,如果转换申请当日,同时有赎回申请的情况下,则遵循先赎回
后转换的处理原则。


(八)基金转换的数额限制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转换成已开通转换业务的另一只基金,本基金
单笔转出申请不得少于 1 份(如该账户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该基金份额余额不足 1 份,则必
须一次性赎回或转出该基金全部份额),因为转换等非赎回原因导致投资者在销售机构保留的
基金份额余额少于该基金最低保留份额数量限制的,登记机构不作强制赎回处理。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制定或调整上述基金转换的程序及有关限制,但应在调整生效

前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予以公告。

(九)基金转换的注册登记
1、基金投资人提出的基金转换申请,在当日交易时间内可以撤销,交易时间结束后不得

撤销。

2、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
T +1日内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转换申请进行确认,确认成功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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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办理相关的注册登记手续。

3、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最迟

于开始实施前
3个工作日予以公告。

(十)拒绝或暂停基金转换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除非出现如下情形,基金管理人不得拒绝或暂停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转换申请



(1)不可抗力;
(2)货币市场工具主要交易场所在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
(3)基金管理人认为会有损于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某笔转换;
(4)暂停估值;
(5)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如果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转换申请被拒绝,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原基金份额不变。

2、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3、发生基金合同或招募说明书中未予载明的事项,但基金管理人有正当理由认为需要拒
绝或暂停接受基金转换申请的,应当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4、暂停基金转换,基金管理人应立即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公告。

5、暂停期结束,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最新的基金收益和转份额的情况。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为
1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至少一种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

刊登基金重新开放基金转换的公告,并公告最新的基金收益情况。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1日但少于两周,暂停结束,重新开放基金转换时,基金管理人
应提前
1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刊登基金重新开放基金转换的公告,并在重新开放基
金转换日公告最新的基金收益情况。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两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两周至少重复刊登暂停公告一
次;当连续暂停时间超过两个月时,可对重复刊登暂停公告的频率进行调整。暂停结束,重新
开放基金转换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
3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连续刊登基金重新开放
基金转换的公告,并在重新开放基金转换日公告最新的基金收益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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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具有持续创新能力的企业,在控制风险的前提下为基金持有人谋求长期

、稳定的资本增值。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包括存

托凭证)、债券、货币市场工具、资产支持证券、权证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
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

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
本基金的股票投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
60%-95%,投资于创新主题类上市公司证券的比例不

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20%;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其余资产投资于现金、
货币市场工具、债券资产及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证券品种,其中,持有现金(不包
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
产净值的
5%。


本基金对创新主题的界定如下:本基金对创新的认定涵盖制度创新、技术创新、产品创新

、服务创新、流程创新、管理模式创新、商业模式创新等多个角度。

随着社会和经济的发展,新的创新主题分析角度也将被纳入本基金的创新主题。

(三)投资策略
1、大类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采取积极的大类资产配置策略,通过宏观策略研究,综合考虑宏观经济、国家财政

政策、货币政策、产业政策、以及市场流动性等方面因素,对相关资产类别的预期收益进行动
态跟踪,决定大类资产配置比例。

2、股票投资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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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采用自上而下和自下而上相结合的方法,通过对拥有持续创新能力的企业相关股票
的深入分析,积极挖掘企业的创新溢价,分享其投资机会。


(1)创新主题定义
本基金对创新的认定涵盖制度创新、技术创新、产品创新、服务创新、流程创新、管理模
式创新、商业模式创新等多个角度。

随着社会和经济的发展,新的创新主题分析角度也将被纳入本基金的创新主题。


(2)个股选择
创新主题类上市公司凭借其创新能力,将具备一定的竞争优势并在同行业竞争中脱颖而出
。伴随着新的利润增长点的出现,该类型上市公司未来有望具备较高的成长性,在资本市场上
也将获得一定的估值优势。


基金管理人将对符合上述创新主题定义的公司,从投资价值和成长能力等方面进行系统分
析,确定投资标的股票,构建投资组合。


(3)存托凭证投资策略
对于存托凭证投资,本基金将在深入研究的基础上,通过定性分析和定量分析相结合的
方式,精选出具有比较优势的存托凭证。



3、固定收益类投资工具投资策略

本基金基于流动性管理及策略性投资的需要,将投资于债券、货币市场工具和资产支持证
券,投资的目的是保证基金资产流动性,有效利用基金资产,提高基金资产的投资收益。本基
金将密切关注国内外宏观经济走势与我国财政、货币政策动向,预测未来利率变动走势,自上
而下地确定投资组合久期,并结合信用分析等自下而上的个券选择方法构建债券投资组合。



4、其他金融工具投资策略

在法律法规许可的前提下,本基金可基于谨慎原则运用权证等相关金融衍生工具对基金投
资组合进行管理,以提高投资效率,管理基金投资组合风险水平,以更好地实现本基金的投资
目标。


(四)投资管理
1、决策依据
本基金主要依据下列因素决定基金资产配置和具体证券的买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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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内外宏观经济环境及其对中国证券市场的影响;
(2)国家货币政策、产业政策以及证券市场政策;
(3)创新型上市公司的发展状况和实地调研结果;
(4)市场资金供求状况及未来走势;
(5)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

2、投资决策流程
(1)投资决策机制
公司的投资决策实行投资决策委员会领导下的基金经理负责制,由基金经理根据投资决策
委员会的授权具体承担基金管理工作。投资总监负责监督管理基金日常投资活动。公司投资决
策机制为分级授权机制,即:

第一级,投资决策委员会。审定基金经理的投资组合配置提案和重点投资;
投资决策委员会是公司基金投资的最高决策机构,以定期或不定期(会议频率每月不少于

一次)会议的形式讨论和决定基金投资的重大问题。

第二级,投资研究联席会议。确定投资组合配置提案。

研究部、投资管理部定期或不定期(会议频率双周一次或更多)召开投资-研究联席会议

,研究、交流投资信息,探讨、解决投资业务的有关问题。双周投资-研究联席会议就研究部
提交的全市场模拟组合与配置、宏观及行业策略,以及研究员提交的各行业模拟组合、三级股
票池、重点投资品种等进行充分讨论。基金经理根据联席会议的成果及自身判断确定投资组合
配置提案。


第三级,基金经理。在各自的权限内执行和优化组合配置方案。


(2)投资流程
1)投资决策委员会负责投资决策
投资决策委员会定期和不定期召开会议,负责就基金重大战略、资产配置做出决策。

2)研究部负责投资研究和分析
宏观研究人员通过研究其他证券公司和基金管理公司的报告,通过走访政府决策部门和研
究部门,研究经济形势、经济政策(货币政策、财政政策、区域政策、产业政策等)、重大技
术服务创新等,撰写宏观研究报告,就基金的股票、债券、现金比例提出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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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研究人员考察上市公司的核心业务竞争力、经营能力和公司治理结构等,预测上市公
司未来
2-3年的经营情况,选择重点上市公司进行调研,撰写行业和子行业研究报告及上市
公司调研报告,对个股买卖提出具体建议。



3)基金经理小组负责投资执行
基金经理小组根据宏观经济和行业发展,提出投资组合的资产配置比例建议,同时结合股
票排序和研究员的报告,形成投资计划提交投资决策委员会,并根据投资决策委员会的决策,
具体实施投资计划。


经投资决策委员会和总经理审核的投资组合方案后,基金经理向交易部下达具体的投资指
令,交易员根据投资决定书执行指令。



4)绩效评估
主要包括四项核心功能:风格检验、风险评估、投资绩效的风险调整和业绩贡献,由绩效
评估人员利用相关工具评估。



5)内部控制
内部控制委员会、督察员、合规审计部和风险管理部负责内控制度的制定,并检查执行情
况。


(五)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中证
800指数收益率×80%+上证国债指数收益率×20%。


中证
800指数是由中证指数有限公司编制,其成份股是由中证
500和沪深
300成份股一起
构成,中证
800指数综合反映沪深证券市场内大中小市值公司的整体状况,适合作为本基金股
票部分的业绩比较基准。


上证国债指数是以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所有固定利率国债为样本,按照国债发行量加权
而成。它推出的目的是反映我们债券市场整体变动状况,是债券市场价格变动的“指示器”。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相关指数编制公司调整或停止该指数的发布,或者有更权
威的、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比较基准推出,或者是市场上出现更加适合用于本基金的业
绩比较基准时,本基金管理人可以依据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原则,与基金托管人协
商一致后变更业绩比较基准,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及时公告,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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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是一只主动投资的混合型基金,其长期平均预期风险和预期收益率低于股票型基金

,高于债券型基金、货币市场基金。

(七)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的股票投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
60%-95%,投资于创新主题类上市公司证券的
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其余资产投资于现金、货币市场工具、债券资产及中国
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证券品种;
(2)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5)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6)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7)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5%;
(8)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10%;
(9)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10)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
券规模的
10%;
(11)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
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2)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
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个月内
予以全部卖出;
(13)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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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4)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40%;
(15)本基金资产总值不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16)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因证
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述
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7)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期的定期开放
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本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
股票的
30%;
(18)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
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19)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与境内上市交易的
股票合并计算。

(20)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述第(2)、(12)、(16)、(18)项外,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
规模变动、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
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六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
关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

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按变更后的规定执行。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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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八)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权利,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
益;
2、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3、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4、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雇员、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人牟取任何不

当利益。

(九)基金的融资、融券
经基金管理人公告有关规则及事项,本基金可以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参与融资、融券。

(十)基金投资组合报告
本基金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截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本报告中所列财务数据未经审

计。

1、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序号项目金额(元)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1 权益投资
1,892,650,533.04 91.19
 其中:股票
1,892,650,533.04 91.19
2基金投资
--
3 固定收益投资
--
 其中:债券
--
 资产支持证券
--
4 贵金属投资
--
5 金融衍生品投资
--
6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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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7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计
179,069,907.86 8.63
8其他资产
3,731,951.80 0.18
9合计
2,075,452,392.70 100.00

2、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1)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境内股票投资组合
代码行业类别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
比例(%)
A 农、林、牧、渔业
--
B 采矿业
--
C 制造业
1,592,829,867.60 78.10
D 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
应业
20,464,480.00 1.00
E 建筑业
19,664,296.00 0.96
F 批发和零售业
38,821,401.34 1.90
G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
H 住宿和餐饮业
4,608.00 0.00
I 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

112,250,775.35 5.50
J 金融业
43,289,557.20 2.12
K 房地产业
18,638,940.00 0.91
L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23,510,659.14 1.15
M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49,630.82 0.00
N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20,272,509.51 0.99
O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
--
P 教育
--
Q 卫生和社会工作
2,845,393.44 0.14
R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8,414.64 0.00
S 综合
--
 合计
1,892,650,533.04 92.80

(2)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港股通投资股票投资组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港股通投资股票。

3、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细

序号股票代码股票名称数量(股)公允价值(元)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1 002475立讯精密
3,530,848 173,717,721.60 8.52
2 300750宁德时代
250,937 147,550,956.00 7.24
3 300014亿纬锂能
1,085,357 128,267,490.26 6.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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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603678火炬电子
1,689,563 127,815,440.95 6.27
5 603799华友钴业
763,550 84,227,200.50 4.13
6 603501韦尔股份
263,700 81,950,049.00 4.02
7 002025航天电器
868,329 72,896,219.55 3.57
8 002555三七互娱
2,607,300 70,449,246.00 3.45
9 688116天奈科技
447,877 66,863,557.33 3.28
10 601208东材科技
3,483,030 60,430,570.50 2.96

4、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投资。

5、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投资。

6、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7、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贵金属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贵金属。

8、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9、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1)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本基金未投资股指期货。

(2)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的投资政策
本基金未投资股指期货。

10、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1)本期国债期货投资政策
本基金未投资国债期货。

(2)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本基金未投资国债期货。

(3)本期国债期货投资评价
本基金未投资国债期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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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创新股票基金截至
2021年
12月
31日持仓前十名证券中的韦尔股份(603501)的发行人上
海韦尔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因未及时披露资产质押情况于
2021年
5月
1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

  创新股票基金截至
2021年
12月
31日持仓前十名证券中的天奈科技(688116)的发行人江
苏天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因存在补充流动资金的
15,000万元实际上并未用于生产经营,而是
全部用于购买银行理财产品,实际用途与公司公告不符,信息披露不真实的违规行为,于
2021年
12月
8日收到江苏证监局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
案。

  本基金管理人通过对上述上市公司进行进一步了解和分析,认为上述处分不会对公司的投
资价值构成实质性影响,因此本基金管理人对上述证券的投资判断未发生改变。报告期内,本
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其余八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没有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或在本报告编制日
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况。

(2)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未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

(3)其他资产构成
序号名称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393,862.23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20,077.82
5 应收申购款
3,318,011.75
6 其他应收款
-
7待摊费用
-
8其他
-
9合计
3,731,951.80

(4)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5)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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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宝创新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不存在流通受限情况。


(6)投资组合报告附注的其他文字描述部分
由于四舍五入的原因,合计数可能不等于分项之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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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基金的业绩

基金业绩截止日为
2021年
12月 (未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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