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宝医药生物混合 (240020): 华宝医药生物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时间:2022年03月28日 11:21:49 中财网

原标题:华宝医药生物混合 : 华宝医药生物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华宝医药生物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华宝医药生物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
2022年定期更新


基金管理人:华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华宝医药生物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重要提示】

本基金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2011年
7月
15日证监许可
[2011]1115号文核准
募集。


基金管理人保证《华宝医药生物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以下简称“招
募说明书
”或“本招募说明书
”)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核
准,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
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
,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
,投资者在投资
本基金前
,需充分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
,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
,包括:因整体
政治、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价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系统性风险
,个别证券特有的非
系统性风险
,由于基金投资人连续大量赎回基金产生的流动性风险
,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
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险
,本基金的特定风险
,等等。投资者在进行投资决策前
,请仔
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及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本基金可投资存托凭证,基金净值可能受到存托凭证的境外基础证券价格波动影响,
存托凭证的境外基础证券的相关风险可能直接或间接成为本基金的风险。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
投资于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招募说明书中所载内容截止日为
2022年
2月
28日;有关财务数据和净值表现截止日

2021年
12月
31日,数据未经审计。


本基金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数不得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
50%,但在基金运
作过程中因基金份额赎回等情形导致被动达到或超过
50%的除外。


投资有风险,投资人申购本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华宝医药生物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目录

一、绪言..............................................................................................................................1
二、释义..............................................................................................................................2
三、基金管理人........................................................................................................................6
四、基金托管人......................................................................................................................13
五、相关服务机构..................................................................................................................16
六、基金的募集
....................................................................................................................38
七、基金合同生效
................................................................................................................39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非交易过户与转托管
........................................................40
九、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转换..............................................................................49
十、基金的投资......................................................................................................................52
十一、基金的业绩..................................................................................................................64
十二、基金的财产..................................................................................................................65
十三、基金财产的估值..........................................................................................................66
十四、基金的收益与分配......................................................................................................71
十五、基金的费用与税收......................................................................................................73
十六、基金的会计与审计......................................................................................................75
十七、基金的信息披露..........................................................................................................76
十八、风险揭示......................................................................................................................81
十九、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清算..................................................................87
二十、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90
二十一、基金托管协议内容摘要........................................................................................105
二十二、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120
二十三、其他应披露事项....................................................................................................123
二十四、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125
二十五、备查文件................................................................................................................126



华宝医药生物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一、绪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
“《基金法》
”)、《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运作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
办法》
(以下简称
“《销售办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信息披露办法》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
“《流动性规定》”)和其他有关规定及《华宝医药生物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
下简称“基金合同”)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华宝医药生物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目标、策略、风险、
费率等与投资人投资决策有关的必要事项,投资人在作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
书。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
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资料申请募集的。本招募说明书由本基金管理人解释。

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
说明书作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
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
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1


华宝医药生物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二、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基金或本基金:指华宝医药生物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指《华宝医药生物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基

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指《华宝医药生物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
明书:更新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华宝医药生物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华宝医药生物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及其更新(本招募说明书关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编制、披露
及更新等内容,将不晚于
2020年
9月
1日起执行)
托管协议:指《华宝医药生物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其任

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银监会: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基金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

出的修订
《销售办法》:指《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
修订
《运作办法》:指《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
时做出的修订
《信息披露办法》:指《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
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流动性规定》:指中国证监会
2017年
8月
31日颁布、同年
10月
1日起实施的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
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
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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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
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
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元:指人民币元
基金管理人:指华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指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登记业务:指本基金登记、存管、清算和交收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者
基金账户管理、基金份额登记、清算及基金交易确认、发放红
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登记机构:指办理本基金登记业务的机构。本基金的登记机构为华宝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华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本基
金登记业务的机构
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法律法规
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个人投资者:指年满
18周岁,合法持有现时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
证、军人证件等有效身份证件的中国公民,以及符合法律法规
规定的条件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可以投开放式证券投资基
金的自然人
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
内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
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现时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中国境内证券
市场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指按照基金合同之规定召集、召开并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合
法的代理人进行表决的会议
基金合同生效日:指
2012年
2月
28日
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者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申请购买本基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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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申购:指在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间,投资者申请购买本基金基金
份额的行为
赎回:指在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卖出本
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的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
的其他基金的基金份额的行为
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基金账户内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从一
个销售机构托管到另一销售机构的行为
投资指令:指基金管理人在运用基金财产进行投资时,向基金托管人发出
的资金划拨及实物券调拨等指令
代销机构:指接受基金管理人委托代为办理本基金认购、申购、赎回和其
他基金业务的机构
销售机构:指直销机构和代销机构
直销机构:指华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代销机构: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
代销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
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基金销售网点:指直销机构的直销柜台及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基金网上交易系统:指直销机构的直销
E网金及代销机构的网上交易系统
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指定互
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
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基金投资者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由该登记机构办
理登记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者开立的记录投资者通过该销售机构买卖开
放式基金份额的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
开放日:指为投资者办理基金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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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 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
的工作日
T+n日:指自
T日起第
n个工作日(不包含
T日)
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
存款利息、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
的节约
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持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应收申购款以及
以其他资产等形式存在的基金财产的价值总和
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所得的基金单
位份额的价值
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
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
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
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不可抗力:指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无法预见、无法抗拒、无法避免且在本基
金合同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签署之日后发生的,使本基
金合同当事人无法全部或部分履行本基金合同的任何事件,包
括但不限于洪水、地震及其他自然灾害、战争、骚乱、火灾、
政府征用、没收、恐怖袭击、传染病传播、法律法规变化、突
发停电或其他突发事件、证券交易所非正常暂停或停止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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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基金管理人


(一) 基金管理人概况
基金管理人:华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100号上海环球金融中心
58楼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100号上海环球金融中心
58楼
法定代表人:XIAOYI HELEN HUANG(黄小薏)
总经理:XIAOYI HELEN HUANG(黄小薏)
成立日期:2003年
3月
7日
注册资本:1.5亿元
电话:021-38505888
传真:021-38505777
联系人:章希
股权结构:中方股东华宝信托有限责任公司持有
51%的股份,外方股东
Warburg Pincus

Asset Management, L.P.持有
49%的股份。


(二)主要人员情况


1、基金管理人董事、监事、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本情况

(1)董事会成员
朱永红先生,董事长,博士。曾任武汉钢铁(集团)公司战略研究室主任、财务总监兼
计划财务部部长、副总会计师、总会计师等职务。现任华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中国
宝武钢铁集团有限公司党委常委、总会计师兼董事会秘书,宝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主
席,中国太平洋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主席,宝武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


XIAOYI HELEN HUANG(黄小薏)女士,董事,硕士。曾任加拿大
TD Securities公司金融
分析师,Acthop投资公司财务总监。2003年5月加入华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先后担任公司
营运总监、董事会秘书、副总经理,现任华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魏臻先生,董事。曾任麦肯锡(上海)咨询公司分析师,摩根斯坦利亚洲公司分析师,
香港人人媒体总监。现任华平投资集团董事总经理、神州租车控股公司董事、九月教育集团
董事、中通快递董事。


周朗朗先生,董事,本科。曾任瑞士信贷第一波士顿(加拿大)分析师;花旗银行(香
港)投资银行部分析师;现任美国华平集团中国金融行业负责人、董事总经理,华融资产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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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上海灿谷投资管理咨询服务有限公司董事。


胡光先生,独立董事,硕士。曾任美国俄亥俄州舒士克曼律师事务所律师,飞利浦电子
中国集团法律顾问,上海市邦信阳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上海胡光律师事务所主任。现任上海
市君悦律师事务所主任。


尉安宁先生,独立董事,博士。曾任宁夏广播电视大学讲师,中国社会科学院经济研究
所助理研究员,世界银行农业经济学家,荷兰合作银行东北亚区食品农业研究主管,新希望
集团常务副总裁,比利时富通银行中国区 CEO 兼上海分行行长,山东亚太中慧集团董事长。

现任上海谷旺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大成食品(亚洲)有限公司执行董事、
董事会主席、执行委员会主席。

陈志宏先生,独立董事,硕士。曾任毕马威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普华永道会计师事务所合
伙人,苏黎世金融服务集团亚太地区首席执行官。。


(2)监事会成员
朱莉丽女士,监事,硕士。曾就职于美林投资银行部、德意志银行投资银行部;现任美
国华平集团执行董事。

黄洪永先生,监事,硕士。曾任宝钢集团规划部、管理创新部综合主管,宝钢工程党
委组织部、人力资源部部长,广东钢铁集团规划部副部长,广东宝钢置业副总经理,宝钢集
团人事效率总监、领导力发展总监,中国宝武集团领导力发展总监,中国宝武钢铁集团产业
金融党工委副书记、纪工委书记;现任华宝投资有限公司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


沈燕女士,监事,本科。曾任宝钢集团审计部主任审计师,宝钢欧洲有限责任公司财
务总监,华宝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稽核部高级经理。现任华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合规审计部内
审主管。


丁科先生,监事,硕士。曾任招银金融租赁业务研发部客户经理,平安国际融资租赁
企划部经营分析经理,华宝投资投资银行部项目经理、华宝基金战略规划部战略规划主管。

现任华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华东机构销售部高级销售经理。


(3)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朱永红先生,董事长,简历同上。

XIAOYI HELEN HUANG(黄小薏)女士,总经理,简历同上。

刘欣先生,常务副总经理,本科。曾任中国国际金融有限公司投资银行部分析师、

经理,美林(亚太)有限公司投资银行部经理、亚洲企业融资部副总裁/董事,瑞士信贷香
港有限公司投资银行部副总裁,北京春雨天下软件有限公司首席财务官,亚投顾问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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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级顾问等职务。现任华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常务副总经理。


向辉先生,副总经理,硕士。曾在武汉长江金融审计事务所任副所长、在长盛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市场部任职。2002年加入华宝基金公司参与公司的筹建工作,先后担任公司
清算登记部总经理、营运副总监、营运总监,现任华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周雷先生,督察长,硕士。曾任职于中国机械设备进出口总公司、北京证监局、中国证
监会,曾任华宝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首席风险官、合规总监。现任华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
长。


李孟恒先生,首席信息官,硕士。曾在
T.A. Consultanted LTD.从事开发及技术管理
工作。2002年参与华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筹备工作,后历任信息技术部资深系统工程师、
部门副总经理,营运副总监兼信息技术部总经理,现任华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首席信息官。



2、本基金基金经理

张金涛,硕士。曾在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农银汇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海富通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国寿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江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从事证券研究
和投资管理工作。

2021年
4月加入华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1年
5月起任华宝大健康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华宝医药生物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2021年
12月起任华
宝创新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3、权益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蔡目荣先生,华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权益投资总监、基金经理。

闫旭女士,华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均衡风格投资总监、基金经理。

胡戈游先生,华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成长风格投资总监、基金经理。

曾豪先生,华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权益投资总监、基金经理。

钟奇先生,华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总监、创新研究发展中心总经理。

4、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职责


基金管理人应严格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1、依法募集本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

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本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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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2、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承诺


1、基金管理人将遵守《基金法》、《证券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信息披露
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并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法违规
行为的发生。



2、基金管理人不从事下列行为: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禁止的其他行
为。

3、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牟
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代理人、代表人、受雇人或任何其他第三人牟取不当
利益;
(3)不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
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以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五)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制度
(一) 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制度
1、风险管理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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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在运作过程中面临的风险主要包括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操作风险、
合规性风险、信誉风险和事件风险(如灾难)等。

针对上述各种风险,基金管理人建立了一套完整的风险管理体系,具体包括以下内容:

(1)搭建风险管理环境。具体包括制定风险管理战略、目标,设置相应的组织机构,
建立清晰的责任线路和报告渠道、配备适当的人力资源、开发适用的技术支持系统等内容。

(2)识别风险。辨识公司运作和基金管理中存在的风险。

(3)分析风险。检查存在的控制措施,分析风险发生的可能性及其引起的后果并将风
险归类。

(4)度量风险。评估风险水平的高低,既有定性的度量手段,也有定量的度量手段。

定性的度量是把风险水平划分为若干级别,每一种风险按其发生的可能性与后果的严重程度
分别进入相应的级别。定量的方法则是设计一些风险指标,测量其数值的大小。

(5)处理风险。将风险水平与既定的标准相对比,对于那些级别较低、在公司所定标
准范围以内的风险,控制相对宽松一点,但仍加以定期监控,以防其超过预定标准;而对较
为严重的风险,则制定适当的控制措施;对于一些后果可能极其严重的风险,则除了严格控
制以外,还准备了相应的应急处理措施。

(6)监视与检查。对已有的风险管理系统进行实时监视,并定期评价其管理绩效,在
必要时结合新的需求加以改变。

(7)报告与咨询。建立风险管理的报告系统,使公司股东、公司董事会、公司高级管
理人员及监管部门及时而有效地了解公司风险管理状况,并寻求咨询意见。

2、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风险控制原则
合规性原则。内部控制机制应符合法律和监管要求,规范和促使公司经营管理及公司员
工执业行为符合法律法规、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职业道德和行为。

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机制必须覆盖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和各级岗位,并渗透到
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有效性原则。通过设置科学清晰的操作流程,结合程序控制,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维
护内部控制制度的有效执行。

独立性原则。公司必须在精简高效的基础上设立能充分满足公司经营运作需要的部门和
岗位,各部门和岗位在职能上保持相对独立性;公司自有资产、各项受托资产分离运作,独
立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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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互制约原则。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必须权责分明、相互制约,并通过切实可行的相互制
衡措施来消除内部控制盲点。


防火墙原则。公司基金管理、交易、清算登记、信息技术、研究、市场营销等相关部门,
应当在物理上和制度上适当隔离;对因业务需要必须知悉未公开信息或涉及多部门信息的人
员,应制定严格的批准程序和监督防范措施。


成本效益原则。公司应当充分发挥各部门及员工的工作积极性,尽量降低经营运作成本,
保证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合法合规性原则。公司内控制度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各项规定,并在此
基础上遵循国际和行业的惯例制订。

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制度必须涵盖公司经营管理的各个环节,不留有制度上的空白或
漏洞。

审慎性原则。公司内部控制的核心是风险控制,内部控制制度的制订要以审慎经营、防
范和化解风险为出发点。

适时性原则。内部控制制度的制订应当具有前瞻性,并应随着公司经营战略、经营方针、
经营理念等内部环境的变化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制度等外部环境的改变,及时修改或完善。


实效性原则。内部控制制度应得到有效执行。公司应当树立和强化管理制度化、制度流
程化、流程信息化的内控理念,通过强监管、严问责、加强信息化管理,严格落实各项规章
制度。


(2)内部风险控制的要求和内容
内部风险控制要求不相容职务分离、建立完善的岗位责任制和规范的岗位管理措施、建
立完整的信息资料保全系统、建立授权控制制度、建立有效的风险防范系统和快速反应机制。

内部风险控制的内容包括投资管理业务控制、市场管理业务控制、信息披露控制、信息
技术系统控制、会计系统控制、档案管理控制、合规和法务管理控制、风险管理控制、审计
稽核控制,及反洗钱控制等。


(3)督察长制度
公司设督察长,督察长由公司总经理提名,董事会聘任,并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同意。

督察长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向全体董事报送工作报告,并在董事会及董事会下设的相关
专门委员会定期会议上报告基金及公司运作的合法合规情况及公司内部风险控制情况。督察
长发现基金及公司运作中存在问题时,应当及时告知公司总经理和相关业务负责人,提出处
理意见和整改建议,并监督整改措施的制定和落实;公司总经理对存在问题不整改或者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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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达到要求的,督察长应当向公司董事会、中国证监会及相关派出机构报告。


(4)监察稽核及风险管理制度
合规审计部和风险管理部依据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在所赋予的权限内,按照所规定的
程序和适当的方法,进行公正客观的检查和评价。

合规审计部和风险管理部负责调查评价公司内控制度的健全性、合理性;负责调查、评
价公司有关部门执行公司各项规章制度的情况;评价各项内控制度执行的有效性,对内控制
度的缺失提出补充建议;进行日常风险监控工作;协助评价基金财产风险状况;负责包括基
金经理离任审查在内的各项内部审计事务等。



3、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声明书

(1)基金管理人承诺以上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披露真实、准确;
(2)基金管理人承诺根据市场变化和公司发展不断完善内部合规控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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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情况

(一)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建设银行)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号院
1号楼

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成立时间:2004年
09月
17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贰仟伍佰亿壹仟零玖拾柒万柒仟肆佰捌拾陆元整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12号

联系人:李申

联系电话:(021) 6063 7102

(二)主要人员情况

中国建设银行总行设资产托管业务部,下设综合处、基金市场处、证券保险资产市场处、
理财信托股权市场处、全球托管处、养老金托管处、新兴业务处、运营管理处、跨境托管运
营处、社保及大客户服务处、托管应用系统支持处、合规监督处等
12个职能处室,在安徽
合肥设有托管运营中心,在上海设有托管运营中心上海分中心,共有员工
300余人。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作为国内首批开办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的商业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一直秉持“以客户
为中心”的经营理念,不断加强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严格履行托管人的各项职责,切实维
护资产持有人的合法权益,为资产委托人提供高质量的托管服务。经过多年稳步发展,中国
建设银行托管资产规模不断扩大,托管业务品种不断增加,已形成包括证券投资基金、社保
基金、保险资金、基本养老个人账户、
(R)QFII、(R)QDII、企业年金、职业年金、存托业务
等产品在内的托管业务体系,是目前国内托管业务品种最齐全的商业银行之一。截至
2021
年三季度末,中国建设银行已托管
1120只证券投资基金。中国建设银行专业高效的托管服
务能力和业务水平,赢得了业内的高度认同。截至目前,中国建设银行先后多次被《全球托
管人》、《财资》、《环球金融》杂志及《中国基金报》评选为
“最佳托管银行
”、连续多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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荣获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债)“优秀资产托管机构”、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
有限公司(上清所)“优秀托管银行”奖项、并在
2017、2019、2020、2021年分别荣获《亚
洲银行家》颁发的“最佳托管系统实施奖
”、“中国年度托管业务科技实施奖”、“中国年度托
管银行(大型银行)”以及“中国最佳数字化资产托管银行”奖项。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一)内部控制目标

中国建设银行托管业务确保贯彻落实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定,勤勉尽责,恪尽职
守,保证托管资产的安全、完整,保障所托管基金的稳健运行,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规范业务操作,严格按规程进行业务处理和操作,有效管控托管业务风险;确保所披露信息
的完整、及时,保证客户信息不泄漏。


(二)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中国建设银行设有风险管理与内控管理委员会,负责全行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的研究、
议事和协调工作。内部控制管理部门是牵头内部控制管理的职能部门,牵头内部控制体系的
统筹规划、组织落实和检查评价。资产托管业务部设置专门负责内部控制工作的处室,配备
了专职内控合规人员负责托管业务的内控合规工作。


(三)内部控制原则

中国建设银行托管业务内部控制遵循全面性、重要性、制衡性、适应性和独立性原则。



1.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贯穿和渗透于托管业务各项流程和各个环节,覆盖所有的机构、
岗位,约束所有托管业务人员。

2.重要性原则。内部控制在全面控制的基础上,关注重要的托管业务事项和高风险托管
业务领域。

3.制衡性原则。内部控制坚持风险为本、审慎经营的理念,设立托管机构和开办托管业
务均坚持内控优先,在组织机构、权责分配、业务流程等方面形成相互制约、相互监督的机
制。

4.适应性原则。内部控制与托管业务管理模式、业务规模、产品复杂程度、风险状况等
相匹配,并根据情况变化及时调整。

5.独立性原则。保证客户资产与建设银行自有资产、托管的其他资产相互独立,对不同
客户的资产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

(三)内部控制措施


1.托管资产保管控制。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履行托管人安全保管可控制账户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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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管资产的职责,所托管资产与托管人自有资产、托管的其他资产严格分开,保证托管资产
的安全、独立和完整。



2.授权控制。托管业务纳入全行统一的授权管理体系,严格在授权范围内执行,严禁超
范围经营。明确业务处理岗位权限,各级人员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职权和承担责任。明确不相
容岗位,实施相应的分离措施,形成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相互制约的工作机制。

3.规章制度控制。制定系统化、规范化的托管业务管理制度,并定期重检与修订,持续
维持托管业务规章制度的适应性和有效性,严格保障托管业务规范运营。

4.流程控制。严格指令接收、清算、核算、监督的流程化管理,控制关键风险点。

5.信息系统控制。持续加强内控手段的新技术运用,提高内控自动化水平和有效性。

6.业务连续性控制。建立托管业务应急响应及恢复机制,实现对运营中断事件的快速响
应和及时处置。组织开展应急演练,保障托管业务持续运营。

7.运营环境控制。托管业务工作环境符合监管和控制要求,运营环境独立,录音、录像
及门禁持续有效。系统实现独立与隔离,建立安全的数据传输通道和数据备份机制,保障数
据传输和存储安全。

8.员工行为管理控制。明确员工行为守则,规范员工日常行为,加强职业道德和员工操
守教育,培育忠于所托、勤勉尽责的合规文化。


2007年起,资产托管业务部连续聘请外部会计师事务所对托管业务进行内部控制审
计,均获无保留意见,并已经成为常规化的内控工作手段。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一)监督方法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证
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管理办法》及其配套法规和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的约定,监督所托管基
金的投资运作,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的投资比例、投资范围、投资组合等情况进行监督。

在日常为基金投资运作所提供的基金清算和核算服务环节中,对基金管理人发送的投资指令、
基金管理人对各基金费用的提取与开支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二)监督流程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法规及基金托管协议的规定,应当拒绝
执行,及时提示基金管理人,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基金托管人发
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法规、基金托管协议规定的,应当及时
提示基金管理人在规定期限内改正,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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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个工作日对基金投资运作比例等情况进行监督,如发现异常情况,向基金管理人进行
风险提示,与基金管理人进行情况核实,督促其改正,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向中国证
监会报告。


基金管理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对基金托管人发出的提示,应
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对基金托管人的合理疑义,应及时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
照法律法规和托管协议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告的事项,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
制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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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直销机构:


(1)直销柜台
名称:华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100号上海环球金融中心
58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电路
370号宝钢大厦
905室
法定代表人:XIAOYI HELEN HUANG(黄小薏)
直销柜台电话:021-38505731、021-38505732
直销柜台传真:021-50499663、021-50988055
联系人:华崟
网址:www.fsfund.com
(2)直销
e网金
投资人可以通过华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上交易直销
e网金系统、移动客户端(华宝基

APP、微信平台)办理本基金的认
/申购、赎回、转换等业务,具体交易细则请参阅华宝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站公告。网上交易网址:www.fsfund.com。


2、代销机构
本基金的销售机构信息请详见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

要求,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销售基金,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二)登记机构:华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100号上海环球金融中心
58楼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100号上海环球金融中心
58楼
电话:021-38505888
传真:021-38505777
联系人:章希
(三)律师事务所和经办律师
名称: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号时代金融中心
19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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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号时代金融中心
19楼
负责人:韩炯
联系电话:(86 21) 3135 8666
传真: (86 21) 3135 8600
联系人:黎明
经办律师:吕红、黎明
(四)会计师事务所和经办注册会计师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18 号星展银行大厦
507 单元
01 室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市浦东新区东育路
588 号前滩中心
42 楼
执行事务合伙人:李丹
联系电话:(021) 23238888
传真:(021) 23238800
联系人:林佳璐
经办注册会计师:陈熹、林佳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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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经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
2011]1115号《关于核准华宝兴业医药生物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批复》核准,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募集期从
2012年
1月
30日起,至
2012年
2月
24日止,共
募集
554,397,242.54份基金份额,有效认购户数为
7,716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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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基金合同生效

基金合同于
2012年
2月
28日生效。《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
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
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
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
6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
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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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非交易过户与转托管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本基金的销售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和基金管
理人委托的代销机构。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或
其他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代销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向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若基金管理人或
其指定的代销机构开通电话、传真或网上等交易方式,投资人可以通过上述方式进行申购与
赎回,具体办法由基金管理人另行公告。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
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基
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以销售机构公布时间
为准。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
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
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本基金自
2012年
4月
6日起开始办理日常申购、赎回业务。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照《信息披
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转
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的,其基金份额申
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
”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受理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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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赎回基金份额时,基金管理人按先进先出的原则,即对该基金份
额持有人在该销售机构的基金份额进行处理时,申购确认日期在先的基金份额先赎回,申购
确认日期在后的基金份额后赎回,以确定所适用的赎回费率和后端申购费率;


4、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依法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
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四) 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
的申请。


投资人在提交申购申请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
请时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申请不成立,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和销售机构等不承担由此产生的利息等任何损失。



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日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日
(T
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1日内对该申请的有效性进行确认。

T日提交的
有效申请,投资人应当在
T+2日后(包括该日)尽快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
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如经其查询发现确认的信息与其提交申请中所记载的相应信息存
在任何不一致之处,应于五个工作日内向相应销售机构提出,否则由此导致的任何损失,由
投资人自行承担。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
构确实接收到申请。申购的确认以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人的确认结果为准。



3、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申购成立。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的,
申购生效。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立。若申购不成立或无效,基金
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指定的代销机构将投资人已缴付的申购款项本金退还给投资人,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等不承担由此产生的利息等任何损失。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投资人
T
日提出的赎回申请被确认有效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7日(包括该日
)内支付赎回款项。在
发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本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五)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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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申请申购基金的金额

通过代销机构销售网点、代销机构网上交易系统和直销
e网金每笔认购最低金额为
1
元人民币(含申购费);投资人在直销柜台首次认购最低金额为
10万元人民币(含申购费),
追加认购的最低金额为
1元人民币(含申购费)。已有认购本基金记录的投资人不受首次申
购最低金额的限制,但受追加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


代销网点的投资人欲转入直销网点进行交易要受直销网点最低金额的限制。基金管理
人可根据市场情况,调整次申购的最低金额。


投资人可多次申购,对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份额不设上限限制。法律法规、中国证监
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应
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
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具体请参见相关公告。



2、申请赎回基金的份额

投资人可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本基金按照份额进行赎回,申请赎回份额精
确到小数点后两位,单笔赎回份额不得低于
1份。基金持有人赎回时或赎回后在销售机构
(网点)保留的基金份额余额不足
1份的,在赎回时需一次全部赎回。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合理调整对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单个投资者
单日或单笔申购金额上限、本基金总规模限额和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等,基金管理人必须在
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申购、赎回的处理方式


1、申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申购的有效份额为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在扣除相应
的费用后,以申请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申购费用、净申购金额的计算按四舍五入
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资产承担。申购份额的计算
结果保留小数点后两位,两位以后舍去,舍去部分所代表的资产归基金财产所有。


本基金将采用外扣法计算申购费用及申购份额。本基金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
申购金额。其中: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例:假定
T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086元,某投资人当日申购本基金
10万元,对应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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次前端申购费率为
1.50%,该投资人可得到的基金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100000/(1+1.50%)=98522.17元

申购费用=100000-98522.17=1477.83元

申购份额=98522.17/1.086=90720.23份

即:投资人投资
10万元申购本基金,假定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086元,可得到
90720.23份基金份额。



2、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申请当日基金份
额净值的金额,赎回净额为赎回金额扣除相应的费用的金额,各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的方
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本基金的赎回金额为赎回总额扣减赎回费用。其中:

赎回总额=赎回份数×T 日基金单位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额×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赎回总额-赎回费用

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
由基金财产承担。


投资者赎回
10,000份基金份额,持有期限一年九个月,对应的赎回费率为
0.25%,假
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
1.1615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额=10,000×1.1615=11,615.00元

赎回费用=11,615.00×0.25%=29.24 元

赎回金额=11,615.00-29.24=11,585.76元

即:投资者赎回
10,000份基金份额,持有期限一年九个月,对应的赎回费率为
0.25%,
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
1.1615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11,585.76元。。


(七)申购费与赎回费


1、申购费和赎回费

(1)本基金采取前端收费模式收取基金申购费用。投资者可以多次申购本基金,申购
费率按每笔申购申请单独计算。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表如下:
申购金额申购费率
50万以下
1.5%
大于等于
50万,小于
100万
1.2%
大于等于
100万,小于
200万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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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于等于
200万,小于
500万
0.5%
500万(含)以上每笔
1000元

申购费用由投资者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费
等各项费用。


(2)赎回费随基金持有时间的增加而递减,费率如下:
持有基金份额期限赎回费率(%)
小于
7日
1.50%
大于等于
7日,小于
30日
0.75%
大于等于
30日,小于
1年
0.50%
大于等于
1年,小于
2年
0.25%
大于等于
2年
0

注:此处一年按
365日计算
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
收取。对于收取的持续持有期少于
30日的投资人的赎回费,基金管理人将其全额计入基金
财产。对于收取的持续持有期大于等于
30日的投资人的赎回费,基金管理人将不低于其总
额的
25%计入基金财产,其余用于支付登记结算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2、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范围内调整申购费率或收费方式和调
低赎回费率或收费方式。费率或收费方式如发生变更,基金管理人应在调整实施三个工作日
之前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3、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况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
基金促销计划,经相关代销机构同意后,针对投资者定期和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
基金促销活动期间,基金管理人可以按中国证监会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对投资者适当调低
基金申购费率、赎回费率和转换费率。

(八)申购与赎回的登记
1、经基金销售机构同意,基金投资者提出的申购和赎回申请,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
时间之前可以撤销。

2、投资者
T日申购基金成功后,基金登记机构在
T+1日为投资者增加权益并办理登
记手续,投资者自
T+2日起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3、投资者
T日赎回基金成功后,基金登记机构在
T+1日为投资者扣除权益并办理相
应的登记手续。

4、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最迟
于开始实施前
3个工作日予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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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

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
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

4、基金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
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数的比
例达到或者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
50%,或者变相规避
50%集中度的情形时。

7、申请超过基金管理人设定的基金总规模、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单一投资者单日或

单笔申购金额上限的。

8、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
1、2、3、5、8暂停申购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

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


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十)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4、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但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

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
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
款项。



5、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基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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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
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并以后续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依据计算
赎回金额。若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延期支付最长不得超过正常支付时

20个工作日,并在指定媒介上公告。投资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
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予以
公告。



(十一)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
(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
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前一
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
部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
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
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而进
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
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


在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基金总份额
20%以上的赎回申请情形下,本基金将按照以下
规则实施延期办理赎回申请:若发生巨额赎回,存在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基金总份额
20%
以上(
“大额赎回申请人
”)的赎回申请情形,基金管理人可以按照保护其他赎回申请人
(“普通赎回申请人”)利益的原则,优先确认普通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在当日可接受
赎回的范围内对普通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予以全部确认或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普通
赎回申请人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认;在普通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全部确认且当日接受赎
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的前提下,在仍可接受赎回申请的范围内对大额
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按比例确认。


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
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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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
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
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者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部分延
期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额的限制。



(3)暂停赎回:连续
2日以上
(含本数
)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
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正常支付
时间
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招募说明书规定
的其他方式在
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并在
2日内在指定媒
介上刊登公告。



(十二)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
停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
1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
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
1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1日但少于
2周,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应提前
2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告最近
1个开
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4、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2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
2周至少刊登暂停公告
1
次。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
2日在指定媒介上连续刊登
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告最近
1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十三)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而产生的非交易过
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
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指基金
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
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
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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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四)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销售机构可

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五)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在届时发布公

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确定。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
每期扣款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
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六)基金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登记机构认
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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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转换

(一)基金转换申请人的范围

本基金的持有人均可以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申请和办理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
他基金的转换。


(二)基金转换受理场所

基金转换只能在同一销售机构进行,转换的两只基金必须都是该销售机构代理销售的本
公司管理的基金。


(三)基金转换受理时间

投资人可以在基金开放日的交易时间段申请办理基金转换业务,具体办理时间与基金申
购、赎回业务办理时间一致。


(四)基金转换费用

本基金与公司管理的其他基金转换,转换费用由二部分组成:转出基金赎回费和转入基
金与转出基金的申购补差费。


赎回费:按转出基金正常赎回时的赎回费率收取费用。其中
25%归转出基金基金财产,
其余作为登记费和相关的手续费。


申购补差费:按照转入基金与转出基金的申购费率的差额收取补差费。转出基金金额所
对应的转出基金申购费率低于转入基金的申购费率的,补差费率为转入基金和转出基金的申
购费率差额;转出基金金额所对应的转出基金申购费率高于转入基金的申购费率的,补差费
为零。


(五)基金转换公式


1、基金转换公式为:

转出费用=转出份额×转出基金份额净值×转出基金赎回费率

转出总金额=转出份额×转出基金份额净值

净转出金额=转出总金额-转出费用

净转入金额=净转出金额/(1+补差费率)


(当转出基金金额所对应的转出基金申购费率低于转入基金的申购费率,补差费率=转入
基金的申购费率
-转出基金的申购费率;当转出基金金额所对应的转出基金申购费率高于转
入基金的申购费率,补差费率=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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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换补差费用=净转出金额-净转入金额
转入份额=净转入金额/转入基金份额净值
转入份额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余额对应的部分计入基金财产。

2、基金管理人在不损害本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情况下可更改上述公式,但应最迟在

新的公式适用前
3个工作日予以公告。

(六)不同基金之间的转换不影响投资者的持有基金时间的计算。

(七)基金转换的程序
1、基金转换的申请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必须根据基金管理人和基金销售代理人规定的手续,在开放日的交易时

间段内提出基金转换申请。

2、基金转换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以收到基金转换申请的当天作为基金转换申请日(T日),并在
T+1工作日

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投资人可在
T+2工作日及之后到其提出基金转换申请的网点进
行成交查询。


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转换时,遵循"先进先出"的原则,即份额注册日期在前的先转换出,
份额注册日期在后的后转换出,如果转换申请当日,同时有赎回申请的情况下,则遵循先赎
回后转换的处理原则。


(八)基金转换的数额限制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转换成已开通转换业务的另一只基金,本基
金单笔转出申请不得少于
1份(如该账户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该基金份额余额不足
1份,则
必须一次性赎回或转出该基金全部份额),因为转换等非赎回原因导致投资者在销售机构保
留的基金份额余额少于该基金最低保留份额数量限制的,登记机构不作强制赎回处理。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制定或调整上述基金转换的程序及有关限制,但应在调整生

效前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予以公告。

(九)基金转换的登记
1、基金投资人提出的基金转换申请,在当日交易时间内可以撤销,交易时间结束后不

得撤销。

2、基金登记机构在
T+1日内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转换申请进行确认,确认成功后为
基金份额持有人办理相关的登记手续。

3、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最迟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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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始实施前
3个工作日予以公告。

(十)拒绝或暂停基金转换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除非出现如下情形,基金管理人不得拒绝或暂停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转换申

请:

(1)不可抗力;
(2)货币市场工具主要交易场所在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
(3)基金管理人认为会有损于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某笔转换;
(4)暂停估值;
(5)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如果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转换申请被拒绝,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原基金份额不变。

2、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3、发生基金合同或招募说明书中未予载明的事项,但基金管理人有正当理由认为需要
拒绝或暂停接受基金转换申请的,应当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4、暂停基金转换,基金管理人应立即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介上公告。

5、暂停期结束,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最新的基金收益和转份额的情况。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为
1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至少一种指定信息披露媒体

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基金转换的公告,并公告最新的基金收益情况。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1日但少于两周,暂停结束,重新开放基金转换时,基金管理
人应提前
1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介刊登基金重新开放基金转换的公告,并在重新开
放基金转换日公告最新的基金收益情况。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两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两周至少重复刊登暂停公告
一次;当连续暂停时间超过两个月时,可对重复刊登暂停公告的频率进行调整。暂停结束,
重新开放基金转换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
3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介上连续刊登基金重
新开放基金转换的公告,并在重新开放基金转换日公告最新的基金收益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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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把握医药生物相关行业的投资机会,力争在长期内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获取超额回报。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
A股股票
(包括中小板、创业板、存托凭证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债券、货币市场
工具、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需
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
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股票投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
60%-95%,其中,投资于医药生物相关股票的比
例不低于股票资产的
80%。现金、债券资产及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证券品种占基
金资产比例为
5%-40%,其中,持有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其它金融工具的投资比例依照法规和监管机构的规定执行。



(三)投资策略


1、大类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采取积极的大类资产配置策略,通过宏观策略研究,对相关资产类别的预期收益
进行动态跟踪,决定大类资产配置比例。


在大类资产配置过程中,本基金主要考虑以下三类指标:(1)宏观经济方面:季度
GDP
增速、消费价格指数、采购经理人指数、月度工业增加值、工业品价格指数、月度进出口数
据以及汇率等因素;(2)宏观经济政策方面:与证券市场相关的财政政策、货币政策和产品
政策等;(3)市场流动性方面:市场资金的供需等。



2、子行业配置策略

本基金所涉及的医药生物相关子行业主要包括以下几个:化学原料药、化学药制剂、中
药饮片、中药制剂、医疗器械、医药商业、医疗服务、生物制药和生物农业等。未来基金管
理人可以根据行业发展的新进展,在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前提下,对所包含的
子行业进行调整。


医药生物相关的各个子行业由于所处的商业周期不同,面临的上下游市场环境也各不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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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因此,其相关行业表现也并非完全同步,在不同子行业之间进行资产配置有助于提高基
金组合的总体收益,配置过程中需要考虑的具体因素如下:

(1)政策因素
医药生物各子行业本身具有弱经济周期的特性,但是却与政府政策高度相关。本基金管
理人将密切关注政府社会保障、行政管制等政策因素的变化,提前做出预判,积极配置于政
策受益大的子行业。


(2)经济社会因素
随着人均收入水平的提高,人口数量和年龄结构等因素的变化,而出现的消费结构和
消费习惯的变化,都会对医药生物子行业的发展产生深远的影响。本基金管理人将动态的跟
踪这些变化,积极配置于在各个阶段增长速度高的子行业。


(3)市场需求因素
中短期内,各个子行业所面临的市场需求弹性也各有不同,基金管理人将在分析短期宏
观经济形势,及子行业产品价格变化的基础上,积极配置于各个阶段预期收益率较高的子行
业。


(4)技术发展因素
技术变革与创新是医药生物行业企业长期发展的重要驱动力,医药生物行业各个子行业
由于所处的生命周期不同,技术创新对不同子行业的影响程度以及各个子行业的技术创新能
力都有差异,本基金将深入分析相关子行业的技术发展趋势及进展,重点配置技术水平较高
以及处于技术变革节点的企业。



3、个股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医药生物类的上市公司分为以下两类:一类为以医药生物相关业务为主业的上
市公司;另一类为当前医药生物业务非主业但是未来可能成为其主要利润来源的上市公司。

基金管理人将对两类公司分别进行系统地分析,最终确定投资标的股票,构建投资组合。


(1)以医药生物业务为主业的上市公司
对于以医药生物业务为主业的上市公司,本基金将依靠定量与定性相结合的方法。

定量的方法包括分析相关的财务指标和市场指标,选择财务健康,成长性好,估值合理
的股票。具体分析的指标为:


1)成长指标:预测未来两年主营业务收入、主营业务利润复合增长率等;
2)盈利指标:毛利率、净利率、净资产收益率等;
3)价值指标:PE、PB、PEG、PS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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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性的方法则是结合本基金研究团队的案头研究和实地调研,深入分析企业的基本面和
长期发展前景,及短期重大影响事件,精选符合以下一项或数项定性判断标准的股票:


1)技术研发能力强
技术研发能力是医药生物企业的核心竞争能力之一,本基金将重点投资研发能力强,对
市场需求反应迅速,能够根据市场需求的变化及时调整产品结构,开发新产品的上市公司;


2)营销能力强
公司拥有较为完善的销售体系,能够高效的整合内部销售资源并管理外部销售渠道。善
用公共媒体宣传公司品牌和产品,且营销团队稳定。



3)产品具有竞争优势
公司产品处于该类产品生命周期的前期阶段,在相关的细分行业中具有显著的竞争优势,
受到消费者的认可,并且这种优势可以在较长时间内得以保持。



4)公司治理结构稳定高效
公司具有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稳定明晰,且拥有一支高效稳定的管理团队,在战略管理、
生产管理、质量管理、技术管理、成本管理等方面具有明显并且可持续的竞争优势。



5)公司具有垄断优势
公司在技术、营销、产品、监管等领域具有同业公司一定时期内所无法企及的垄断优势,
保证公司可以再较长时期内获得高于行业平均水平的利润水平。



6)有正面事件推动
公司由于整体上市、优质资产注入、并购重组等因素,而获得外延式成长的契机。

(2)与医药生物密切相关的上市公司
部分上市公司虽然主营业务并不属于医药生物相关行业,但是却与医药生物有着密切的
联系。如:公司涉足医药生物领域,且相关业务成长迅速,有望为公司总体业绩作出重要贡
献;或未来医药生物业务有望成长为公司的主营业务等。


对于此类上市公司,除了使用(
1)中提到的定量和定性分析方法外,还会重点关注该
公司的业务构成指标和行业占比指标,分析公司主营业务与医药生物相关业务的比例;医药
生物相关业务产生的利润占比;以及该公司医药生物相关于业务未来的成长性等。



4、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采取自上而下的方法确定投资组合久期,结合自下而上的个券选择方法构建债券
投资组合。

首先,本基金将密切关注国内外宏观经济走势与我国财政、货币政策动向,预测未来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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率变动走势,自上而下地确定投资组合的久期。


其次,债券投资组合的构建与调整是一个自下而上的过程,需综合评价各券收益率、波
动性、到期期限、票息、赋税条件、流动性、信用等级以及债券持有人结构等决定债券价值
的影响因素。同时,本基金将运用系统化的定量分析技术和严格的投资管理制度等方法管理
风险,通过久期、平均信用等级、个券集中度等指标,将组合的风险控制在合理的水平。在
此基础上,通过各种积极投资策略的实施,追求组合较高的回报。主要运用的策略有:

(1)利率预期策略
基于对宏观经济环境的深入研究,预期未来市场利率的变化趋势,结合基金未来现金流
的分析,确定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如果预测未来利率将上升,则可以通过缩短组合平均
剩余期限的办法规避利率风险,相反,如果预测未来利率下降,则延长组合平均剩余期限,
赚取利率下降带来的超额回报。


(2)估值策略
通过比较债券的内在价值和市场价格而做出投资决策。当内在价值高于市场价格时,买
入债券;当内在价值低于市场价格时,卖出债券。


(3)利差策略
基于不同债券市场板块间利差而在组合中分配资产的方法。收益率利差包括信用利差、
可提前赎回和不可提前赎回证券之间的利差等表现形式。信用利差存在于不同债券市场,如
国债和企业债利差、国债与金融债利差、金融债和企业债利差等;可提前赎回和不可提前赎
回证券之间的利差形成的原因是基于利率预期的变动。


(4)互换策略
为加强对投资组合的管理,在卖出组合中部分债券的同时买入相似债券。该策略可以用
来达到提高当期收益率或到期收益率、提高组合质量、减少税收等目的。


(5)信用分析策略
根据宏观经济运行周期阶段
,分析债券发行人所处行业发展前景、发展状况、市场地位、
财务状况、管理水平和债务水平等因素,评价债券发行人的信用风险,并根据特定债券的发行
契约,评价债券的信用级别,确定债券的信用风险。



5、权证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对权证标的证券的基本面进行研究,结合期权定价模型和我国证券市场的交易
制度估计权证价值,主要考虑运用的策略包括:杠杆策略、价值挖掘策略、获利保护策略、
价差策略、双向权证策略、卖空有保护的认购权证策略、买入保护性的认沽权证策略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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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存托凭证投资策略

对于存托凭证投资,本基金将在深入研究的基础上,通过定性分析和定量分析相结合的
方式,精选出具有比较优势的存托凭证。


(四)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80%中证医药卫生指数+20%上证国债指数。


中证医药卫生指数是中证指数有限公司编制的中证行业系列指数中的一只,该系列指数
旨在反映沪深
A股中不同行业公司股票的整体表现,将中证
800指数
800只样本股按行业分
类标准分为
10个行业,再以各行业全部股票作为样本编制指数,形成
10条中证行业指数。


上证国债指数是以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所有固定利率国债为样本
,按照国债发行量加
权而成。它推出的目的是反映我们债券市场整体变动状况,是我们债券市场价格变动的
"指
示器"。


随着市场环境的变化,如果上述指数不适用本基金时,本基金管理人可以依据维护基金
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原则,进行适当的程序变更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其中,若变更涉
及本基金投资范围或投资策略的实质性变更,则基金管理人应就变更事宜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并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若变更事宜对基金投资无实质性影响
(包括但不限
于编制机构变更、指数更名等
),则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应在取得基
金托管人同意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应至少提前
30个工作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
披露媒体上刊登公告。


(五)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是一只主动投资的混合型基金,其长期平均预期风险和预期收益率低于股票型基
金,高于债券型基金、货币市场基金。



(六)投资限制


1、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
或债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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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买卖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基金合同》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行为。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且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
关限制。

2、投资组合限制
本基金在投资策略上兼顾投资原则以及开放式基金的固有特点,通过分散投资降低基金

财产的非系统性风险,保持基金组合良好的流动性。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1) 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2)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3)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5)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40%;
(6)本基金的股票投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
60%-95%,其中,投资于医药生物相关股票
的比例不低于股票资产的
80%。现金、债券资产及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证券品种
占基金资产比例为
5%-40%,其中,持有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
款等)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7)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10%;
(8)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9)本基金持有的同一
(指同一信用级别
)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
券规模的
10%;
(1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
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1)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
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个月
内予以全部卖出;
(12)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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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3)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5%;
(14)本基金资产总值不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15)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因
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
前述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6)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
(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期的定期开
放基金
)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本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
可流通股票的
30%;
(17)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
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18)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与境内上市交易
的股票合并计算;
(19)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如果法律法规对本基金合同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且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未完)
各版头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