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银海棠三年定开混合 (006977): 农银汇理海棠三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22年第1次)

时间:2022年03月28日 13:36:09 中财网

原标题:农银海棠三年定开混合 : 农银汇理海棠三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22年第1次)












农银汇理
海棠三年定期开放混合型
证券投资
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22年第1次)

























基金管理人:农银汇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二年三月




重要提示



本基金的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2019年1月22日证监许可【2019】117号文注
册。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
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注册。中国证监会不对基金的投资
价值及市场前景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申请的注册,
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
金没有风险。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
资者根据所持有份额享受基金的收益,但同时也要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基金投
资中的风险包括:因整体政治、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变化对证券价格产生影响
而形成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由于基金份额持有人连续
大量赎回基金产生的流动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基金
管理风险,某一基金的特定风险等。巨额赎回风险是开放式基金所特有的一种风
险,本基金为定期开放基金,即当单个开放日基金的净赎回申请超过前一工作日
基金总份额的百分之二十时,投资人将可能无法及时赎回持有的全部基金份额。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其预期风险和预期收益水平高于货币市场基金、债券型基
金,低于股票型基金。投资有风险,投资者认购(申购)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基
金的招募说明书及基金合同,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
行承担投资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本基金的过往业绩不预示其未来业
绩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也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人注意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做出投资决策后,基金
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人自行负担。


本基金托管人已经对本招募说明书中涉及与托管业务相关的更新信息进行了
复核、审查。招募说明书(更新)所载内容截止日为2022年3月23日,有关财
务数据和净值表现截止日为2021年3月31日(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目 录

第一部分
绪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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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第二部分
释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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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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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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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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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第六部分
基金的募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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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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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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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封闭期、开放期、申购与赎回
................................
...........................
26
第九部分
基金的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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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38
第十部分
基金的业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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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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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
第十一部分
基金的财产
................................
................................
................................
...........
56
第十二部分
基金资产估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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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57
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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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63
第十四部分
基金费用与税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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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65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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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67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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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68
第十七部分
风险揭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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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75
第十八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清算
................................
...........................
81
第十九部分
基金合同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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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83
第二十部分
托管协议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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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100
第二十一部分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
.............
119
第二十二部分
招募说
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
................................
.....
121
第二十三部分
备查文件
................................
................................
................................
.........
122



第一部分 绪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
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5号<招募说明书的内容与格式>》、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
管理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农银汇理海棠三年定期开放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应当适用上述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若因法律法规的修改或更
新导致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与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不一致,应当以届时有
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及时作出相应的变更和调整。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
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招募说明书由本基
金管理人解释。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
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
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
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
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
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
查阅基金合同。



第二部分 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农银汇理海棠三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农银汇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指《农银汇理海棠三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
同》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农银汇理海棠
三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
补充

6、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指《农银汇理海棠三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农银汇理海棠三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8、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农银汇理海棠三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9、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10、《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12年12月28日经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改,自2013年6月1日起施行,并经2015年4月24日第
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颁布、自2020年10月1日起施行的《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9年7月26日颁布、同年9月1
日实施的,并经2020年3月20日中国证监会《关于修改部分证券期货规章的决
定》修正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
出的修订


13、《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4年7月7日颁布、同年8月8日实
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
年10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
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5、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6、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
员会

17、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
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8、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9、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
团体或其他组织

20、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
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
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1、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按照《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
证券投资试点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运用来自境外的人民币资金进行境内
证券投资的境外法人

22、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
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3、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


24、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5、销售机构:指农银汇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
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
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6、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
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
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7、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农银汇理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或接受农银汇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8、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
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9、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
构办理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及转托管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
况的账户

30、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
日期

31、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
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2、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
不得超过3个月

33、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4、定期开放:指本基金采取的在封闭期内封闭运作、封闭期与封闭期之间
定期开放的运作方式

35、封闭期:指自基金合同生效日(含该日)起或者自每一开放期结束之日
次日(含该日)起至三年后的对应日的前一日的期间。本基金的第一个封闭期自
基金合同生效之日(含该日)起至三年后的对应日的前一日止。下一个封闭期自
第一个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含该日)起至三年后的对应日的前一日止,以此类
推。如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或无该对应日,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本基金封闭期
内不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红利再投资除外),也不上市交易

36、开放期:指本基金开放申购、赎回等业务的期间。本基金自每个封闭期
结束之后的第一个工作日起进入开放期,期间可以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本基金
每个开放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且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开放期的具体时间以
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为准。如封闭期结束后或在开放期内发生不可抗力或其他情


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申购与赎回业务,或依据基金合同需暂停申购或赎回业
务的,开放期时间中止计算,在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影响因素消除或暂停申购、
赎回的情况消除之日次日起,继续计算该开放期时间,直至满足开放期的时间要
求,具体时间以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为准

37、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8、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
开放日

39、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40、开放日:指在开放期内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
工作日

41、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42、《业务规则》:指《农银汇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是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
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43、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4、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开放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
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5、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开放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
招募说明书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6、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
告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7、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
所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8、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
申购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
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9、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
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
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工作日基金总份额的20%

50、元:指人民币元

51、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
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
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
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
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52、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
银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
节约

53、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
收款项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4、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5、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6、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
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7、摆动定价机制:指当本基金在开放期内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
整基金份额净值的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
购、赎回的投资者,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
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58、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指
定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
披露网站)等媒介

59、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
事件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一、公司概况


名称:
农银汇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路9号50层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路9号50层


法定代表人:
许金超


成立日期:
2008年
3月
18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批准设立文号:证监许可【
2008】
307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
1,750,000,001元人民币


存续期限:
持续经营


联系人:翟爱东

联系电话:
021-61095588


股权结构:


股东

出资额(元)

出资比例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904,218,334

51.67%

东方汇理资产管理公司

587,281,667

33.33%

中铝资本控股有限公司

262,500,000

15%

合 计

1,750,000,001

100%






二、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会成员


许金超先生:董事长

经济学硕士、高级经济师。许金超先生1983年7月进入中国农业银行工作,
历任中国农业银行河南省分行办公室副主任、处长、副行长,中国农业银行山西
分行党委副书记,中国农业银行内蒙古自治区分行党委书记、行长,中国农业银
行采购管理部总经理,中国农业银行托管业务部总经理。2014年12月起任农银
汇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2015年5月28日起任农银汇理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总经理。2019年3月4日起任农银汇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Bernard De Wit先生:副董事长

工商管理硕士。Bernard de Wit先生 1983年进入法国巴黎银行集团工作,
1992年至2000年期间在法国毕马威工作,2009年加入法国农业信贷银行资产
管理公司,2010年担任东方汇理资产管理集团首席风险官,2013年担任东方汇
理资产管理集团副首席执行官兼首席运营官,2017年担任东方汇理业务支持和
控制部门的负责人。现任东方汇理资产管理集团副首席执行官。


程昆先生:董事

硕士研究生。程昆先生1997年8月起进入中国农业银行工作,先后任中国
农业银行金融市场部外汇投资组合处、交易风险监督处副处长;自营风险管理处、
投资中心本币投资处、研究发展处以及上海分部处长;中国农业银行金融市场部
副总经理;中国农业银行金融市场部副总裁。2021年9月6日起任农银汇理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钟小锋先生:董事

政治学博士。1996年5月进入法国东方汇理银行工作,先后在法国东方汇
理银行(巴黎)、东方汇理银行广州分公司、香港分公司、北京代表处工作。2005
年12月起任东方汇理银行北京分公司董事总经理。2011年11月起任东方汇理
资产管理香港有限公司北亚区副行政总裁。2012年9月起任东方汇理资产管理
香港有限公司北亚区行政总裁。


葛小雷先生:董事

工商管理硕士学位、高级经济师。1995年6月起历任中州铝厂计划处副处
长,中国铝业股份有限公司中州分公司财务部经理、副总会计师,青海黄河水电
再生铝有限公司财务总监,中铝财务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中铝融资租赁有限
公司董事、总经理。现任中铝资本控股有限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中铝财务有
限责任公司董事长。


王小卒先生:独立董事

经济学博士。曾任香港城市大学助理教授、世界银行顾问、联合国顾问、韩
国首尔国立大学客座教授。现任复旦大学管理学院财务金融系教授,兼任香港大
学商学院名誉教授和挪威管理学院兼职教授。


傅继军先生:独立董事


经济学博士,高级经济师。1981年起,任江苏省盐城汽车运输公司职工教
师,江苏省人民政府研究中心科员。1991年3月起任中华财务咨询公司部门经
理、副总经理、总经理、董事长。哈尔滨工业大学深圳学院兼职教授。


徐信忠先生:独立董事

金融学博士、教授。曾任英国Bank of England货币政策局金融经济学家;
英国兰卡斯特大学管理学院金融学教授;北京大学光华管理学院副院长、金融学
教授、中山大学岭南(大学)学院院长、金融学教授。现任北京大学光华管理学
院教授、北京大学深圳研究生院副院长。


2、公司监事

王红霞女士:监事会主席

经济学学士,高级经济师。1984年8月进入中国农业银行工作,先后在中
国农业银行资金计划部、资产负债管理部任副处长、处长。2004年5月开始参
与中国农业银行票据营业部筹备工作,2005年6月起至2017年11月先后任中
国农业银行资金营运部所属票据营业部副总裁、金融市场部副总经理兼票据营业
部总经理、同业业务中心/票据营业部总裁。2017年11月29日起任农银汇理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监事会主席。


Jean-Yves Glain先生:监事

硕士。1995年加入东方汇理资产管理公司,历任销售部负责人、市场部负
责人、国际事务协调和销售部副负责人。现任东方汇理资产管理公司国际协调与
支持部负责人。


刘应锴先生:监事

工学博士,高级经济师。2006年3月至2010年6月任聚光科技(杭州)
股份有限公司部门经理,2010年6月进入中铝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工作,先后任
国际合作部业务经理、经营发展部副总经理、期货部副总经理、总经理。2019年
4月至今,任中铝资本控股有限公司战略发展部总经理、投资运营部总经理、云
晨期货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中铝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董事。


胡惠琳女士:监事

工商管理硕士。2004年起进入基金行业,先后就职于长信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2007年参与农银汇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筹建工作,
现任公司市场副总监兼市场部总经理。



宋进举先生:监事

法律硕士。2009年起进入基金行业,曾就职于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2015
年9月加入农银汇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监察稽核部总经理。


陈帅女士:监事

工商管理硕士。2019年10月加入农银汇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公司监
事会办公室副主任、纪委办公室副主任。


3、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许金超先生:董事长

经济学硕士、高级经济师。许金超先生1983年7月进入中国农业银行工作,
历任中国农业银行河南省分行办公室副主任、处长、副行长,中国农业银行山西
分行党委副书记,中国农业银行内蒙古自治区分行党委书记、行长,中国农业银
行采购管理部总经理,中国农业银行托管业务部总经理。2014年12月起任农银
汇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2015年5月28日起任农银汇理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总经理。2019年3月4日起任农银汇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程昆先生:总经理

硕士研究生。程昆先生1997年8月起进入中国农业银行工作,先后任中国
农业银行金融市场部外汇投资组合处、交易风险监督处副处长;自营风险管理处、
投资中心本币投资处、研究发展处以及上海分部处长;中国农业银行金融市场部
副总经理;中国农业银行金融市场部副总裁。2021年9月6日起任农银汇理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石永惠女士:副总经理

硕士研究生。先后任中国农业银行资产负债管理部副总经理、中国农业银行
重庆市分行副行长、中国农业银行采购中心总经理,2020年6月起于农银汇理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任职。2020年9月起任农银汇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2020年11月起兼任农银汇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首席信息官。


刘志勇先生:副总经理

博士研究生。1995年起先后在中国农业银行人事教育部、市场开发部、机
构业务部及中国农业银行办公室任职。2007年起参与农银汇理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筹备工作。2008年3月起在农银汇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任运营副总监、代理
市场总监等职务。2018年4月3日起任农银汇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兼


运营副总监。


高国鹏先生:副总经理

金融学硕士。于1996年7月起先后在中国农业银行营业部、基金托管部、
办公室任职,2007年7月起任宁夏自治区农村信用社党委委员、主任助理,2009
年8月起任中国农业银行个人金融部处长,2017年7月起任农银汇理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营销总监。2020年8月起任农银汇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毕宏燕女士:副总经理

硕士研究生。自2001年起先后于美国保德信保险公司、道富集团、宜信财
富(香港)任职,期间曾任美国保德信保险公司北京代表处首席代表、道富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首席运营官兼董事会秘书、道富环球投资管理亚洲有限公司中国机
构业务负责人及任宜信财富(香港)业务管理负责人,2021年5月加入农银汇
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2021年6月起任农银汇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翟爱东先生:督察长

高级工商管理硕士、高级经济师。1988年起先后在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城
乡金融报》社、国际部、伦敦代表处、个人业务部、信用卡中心工作。2004年
11月起参加农银汇理基金公司筹备工作。2008年3月起任农银汇理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董事会秘书、监察稽核部总经理,2012年1月起任农银汇理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督察长。



4、基金经理


谷超先生,硕士。历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行业分析师,禾其投资互联
网行业分析师,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行业分析师、基金经理助理兼新兴产业小
组组长及拟任基金经理;2021年5月加入农银汇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农
银汇理尖端科技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农银汇理信息传媒主题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农银汇理创新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农银汇理海棠三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本基金历任基金经理:

付娟女士,于2019年4月16日至2020年6月16日管理本基金;

赵诣先生,于2020年6月1日至2022年3月23日管理本基金。


5、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本基金采取集体投资决策制度。




投资决策委员会由下述委员组成:


投资决策委员会主任程昆先生,现任农银汇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张峰先生,现任农银汇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总监、
基金经理;


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史向明女士,现任农银汇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副总
监兼固定收益部总经理、基金经理;


6、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
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
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基金定期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
信息
,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
义务;


9、
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
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12、有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基金管理人将遵守《证券法》、《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
法》、《信息披露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并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
取有效措施,防止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生。



2、
基金管理人不从事下列行为: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或者职务之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6)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
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7)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
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
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代理人、代表人、受雇人或任何其他第三人
牟取不当利益;



3)不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
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以任
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五、基金管理人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体系


1、风险管理体系


本基金在运作过程中面临的风险主要包括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信用风险、
投资风格风险、操作风险、管理风险、合规性风险以及其他风险。



风险控制是实现价值回报的一个重要基石。借鉴东方汇理在风险控制领域
的成熟经验,公司建立了完善的风险控制制度和健全的风险控制流程。通过科
学有效、层次明晰、权责统一、监管明确的四道风险控制防线,从组织制度上
确保风险控制的有效性和权威性。




1)第一道防线:员工自律、自控和互控


直接与业务系统、资金、有价证券、重要空白凭证、业务用章等接触的岗
位,必须实行双人负责的制度。属于单人单岗处理的业务,由其上级主管履行
监督职责;对于有条件的岗位,实行定期轮岗制度。




2)第二道防线:
部门内控和部门之间互控


各部门应检查本部门的各类风险隐患,严格遵守业务操作流程,完善内控
措施,并对本部门的风险事件承担直接责任。研究、投资、集中交易、运营等
部门独立运作,以实现部门间权力制约和风险互控。




3)第三道防线:
风险控制部与其它各部门间的互动合作

各部门应及时将本部门发生的风险事件向风险控制部报告。风险控制人员
在风险管理委员会的指导下协助各部门识别、评估风险和制定相应的防范措
施,监督《风险控制制度》和流程的被执行情况,以及定期对公司面临的风险
进行测量、评估和报告。




4)第四道防线:
监察稽核部定期和不定期的稽核审计以及风险管理委员
会的监督管理


2、内部控制体系



1)内部控制的原则


1)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包括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和各级人
员,并涵盖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维护
内控制度的有效执行。



3)独立性原则。基金管理人各机构、部门和岗位职责应当保持相对独立,
基金管理人基金资产、自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分离。



4)相互制约原则。基金管理人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应当权责分明、相互
制衡。



5)成本效益原则。基金管理人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
提高经济效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2)内部控制的主要内容

1)控制环境

董事会下设稽核及风险控制委员会,主要负责对公司经营管理和基金投资
业务进行合规性控制,对公司内部稽核审计工作结果进行审查和监督并向董事
会报告;董事会下设薪酬和人力资源委员会,负责拟订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
员的薪酬政策,起草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绩效评价计划,审核公司总
体人员编制方案和薪酬政策,负责审议员工的聘用和培训政策。



公司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总经理负责制,总经理主持总经理办公会,负责
公司日常经营管理活动中的重要决策。公司设投资决策委员会、风险管理委员
会和产品委员会,就基金投资、风险控制和产品设计等发表专业意见及建议,
投资决策委员会是公司最高投资决策机构。


公司设立督察长,对董事会负责,主要负责对公司和基金运作的合法合规
情况、内部控制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重大风险事件时向公司董事长和中国
证监会报告。


2)内部控制的制度体系

公司制定了合理、完备、有效并易于执行的制度体系。公司管理制度根据
规范的对象划分为四个层面:
第一个层面是公司章程;第二个层面是公司内部
控制大纲、公司治理制度及公司基本管理制度,它是公司制定各项规章制度的
基础和依据;第三个层面是部门及业务管理制度;第四个层面是公司各部门根
据业务需要制定的各种规程、实施细则以及部门业务手册。它们的制订、修
改、
实施、废止遵循相应的程序,每一层面
的内容不得与其以上层面的内容相
违背。监察稽核部定期对公司制度、内部控制方式、方法和执行情况实行持续
的检查,并出具专项报告。


3)风险评估

A、董事会下属的稽核及风险控制委员会和督察长对公司内外部风险进行
评估;

B、公司风险管理委员会负责对公司经营管理中的重大突发性事件和重大
危机情况进行评估,制定危机处理方案并监督实施;负责对基金投资和运作中
的重大问题和重大事项进行风险评估;

C、各级部门负责对职责范围内的业务所面临的风险进行识别和评估。


4)内部控制活动

为体现职责明确、相互制约的原则,公司根据基金管理业务的特点,设立
顺序递进、权责分明、严密有效的三道监控防线:

A、 建立以各岗位目标责任制为基础的第一道监控防线。各岗位均制定明
确的岗位职责,各业务均制定详尽的操作流程,各岗位人员上岗前必须声明已
知悉并承诺遵守,在授权范围内承担各自职责;

B、建立相关部门、相关岗位之间相互监督的第二道监控防线。公司在相


关部门、相关岗位之间建立重要业务处理凭据传递和信息沟通制度,后续部门
及岗位对前一部门及岗位负有监督的责任;

C、建立以督察长、监察稽核部对各岗位、各部门、各项业务全面实施监
督反馈的第三道监控防线。公司督察长和内部监察稽核部门独立于其他部门,
对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实行严格的检查和反馈。


5)信息与沟通

公司建立双向的信息交流途径,形成了自上而下的信息传播渠道和自下而
上的信息呈报渠道。通过建立有效的信息交流渠道,保证了公司员工及各级管
理人员可以充分了解与其职责相关的信息,并及时送达适当的人员进行处理。

公司根据组织架构和授权制度,建立了清晰的业务报告系统。


6)内部控制监督

内部监控由监事会、董事会稽核及风险控制委员会、督察长、公司风险管
理委员会和监察稽核部等部门在各自的职权范围内开展。本公司设立了独立于
各业务部门的监察稽核部履行内部稽核职能,检查、评价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合
理性、完备性和有效性,监督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揭示公司内部管
理及基金运作中的风险,及时提出意见改进,促进公司内部管理制度有效执
行。



3、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的声明



1)本基金管理人知晓建立、实施和维持内部控制制度是本公司董事会及
管理层的责任;



2)上述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



3)本公
司承诺将根据市场环境变化及公司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55号

成立时间:1984年1月1日

法定代表人: 陈四清

注册资本:人民币35,640,625.7089万元

联系电话:010-66105799

联系人:郭明

二、主要人员情况


截至2020年12月,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共有员工214人,平均年龄
34岁,95%以上员工拥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高管人员均拥有研究生以上学历或
高级技术职称。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作为中国大陆托管服务的先行者,中国工商银行自1998年在国内首家提供
托管服务以来,秉承“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宗旨,依靠严密科学的风险管
理和内部控制体系、规范的管理模式、先进的营运系统和专业的服务团队,严
格履行资产托管人职责,为境内外广大投资者、金融资产管理机构和企业客户
提供安全、高效、专业的托管服务,展现优异的市场形象和影响力。建立了国
内托管银行中最丰富、最成熟的产品线。拥有包括证券投资基金、信托资产、
保险资产、社会保障基金、基本养老保险、企业年金基金、QFII资产、QDII资
产、股权投资基金、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计
划、商业银行信贷资产证券化、基金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QDII专户资产、
ESCROW等门类齐全的托管产品体系,同时在国内率先开展绩效评估、风险管理
等增值服务,可以为各类客户提供个性化的托管服务。截至2020年12月,中
国工商银行共托管证券投资基金1160只。自2003年以来,中国工商银行连续
十六年获得香港《亚洲货币》、英国《全球托管人》、香港《财资》、美国
《环球金融》、内地《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等境内外权威财经媒体评
选的74项最佳托管银行大奖;是获得奖项最多的国内托管银行,优良的服务品
质获得国内外金融领域的持续认可和广泛好评。



四、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自成立以来,各项业务飞速发展,始终保持在资
产托管行业的优势地位。这些成绩的取得,是与资产托管部“一手抓业务拓
展,一手抓内控建设”的做法是分不开的。资产托管部非常重视改进和加强内
部风险管理工作,在积极拓展各项托管业务的同时,把加强风险防范和控制的
力度,精心培育内控文化,完善风险控制机制,强化业务项目全过程风险管理
作为重要工作来做。从2005年至今共十四次顺利通过评估组织内部控制和安全
措施最权威的ISAE3402审阅,全部获得无保留意见的控制及有效性报告。,充
分表明独立第三方对我行托管服务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方面的健全性和有效
性的全面认可,也证明中国工商银行托管服务的风险控制能力已经与国际大型托
管银行接轨,达到国际先进水平。目前,ISAE3402审阅已经成为年度化、常规
化的内控工作手段。”

1、内部风险控制目标

保证业务运作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则,强化和建立守
法经营、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风格,形成一个运作规范化、管理科学
化、监控制度化的内控体系;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保证托管资产的安全完
整;维护持有人的权益;保障资产托管业务安全、有效、稳健运行。


2、内部风险控制组织结构

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业务内部风险控制组织结构由中国工商银行稽核监
察部门(内控合规部、内部审计局)、资产托管部内设风险控制处及资产托管
部各业务处室共同组成。总行稽核监察部门负责制定全行风险管理政策,对各
业务部门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指导、监督。资产托管部内部设置专门负责稽核监
察工作的内部风险控制处,配备专职稽核监察人员,在总经理的直接领导下,
依照有关法律规章,对业务的运行独立行使稽核监察职权。各业务处室在各自
职责范围内实施具体的风险控制措施。


3、内部风险控制原则

(1)合法性原则。内控制度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的监管要
求,并贯穿于托管业务经营管理活动的始终。



(2)完整性原则。托管业务的各项经营管理活动都必须有相应的规范程序
和监督制约;监督制约应渗透到托管业务的全过程和各个操作环节,覆盖所有
的部门、岗位和人员。


(3)及时性原则。托管业务经营活动必须在发生时能准确及时地记录;按
照“内控优先”的原则,新设机构或新增业务品种时,必须做到已建立相关的
规章制度。


(4)审慎性原则。各项业务经营活动必须防范风险,审慎经营,保证基
金资产和其他委托资产的安全与完整。


(5)有效性原则。内控制度应根据国家政策、法律及经营管理的需要适时
修改完善,并保证得到全面落实执行,不得有任何空间、时限及人员的例外。


(6)独立性原则。设立专门履行托管人职责的管理部门;直接操作人员和
控制人员必须相对独立,适当分离;内控制度的检查、评价部门必须独立于内
控制度的制定和执行部门。


4、内部风险控制措施实施

(1)严格的隔离制度。资产托管业务与传统业务实行严格分离,建立了明
确的岗位职责、科学的业务流程、详细的操作手册、严格的人员行为规范等一
系列规章制度,并采取了良好的防火墙隔离制度,能够确保资产独立、环境独
立、人员独立、业务制度和管理独立、网络独立。


(2)高层检查。主管行领导与部门高级管理层作为工行托管业务政策和策
略的制定者和管理者,要求下级部门及时报告经营管理情况和特别情况,以检
查资产托管部在实现内部控制目标方面的进展,并根据检查情况提出内部控制
措施,督促职能管理部门改进。


(3)人事控制。资产托管部严格落实岗位责任制,建立“自控防线”、
“互控防线”、“监控防线”三道控制防线,健全绩效考核和激励机制,树立
“以人为本”的内控文化,增强员工的责任心和荣誉感,培育团队精神和核心
竞争力。并通过进行定期、定向的业务与职业道德培训、签订承诺书,使员工
树立风险防范与控制理念。



(4)经营控制。资产托管部通过制定计划、编制预算等方法开展各种业务
营销活动、处理各项事务,从而有效地控制和配置组织资源,达到资源利用和
效益最大化目的。


(5)内部风险管理。资产托管部通过稽核监察、风险评估等方式加强内部
风险管理,定期或不定期地对业务运作状况进行检查、监控,指导业务部门进
行风险识别、评估,制定并实施风险控制措施,排查风险隐患。


(6)数据安全控制。我们通过业务操作区相对独立、数据和传真加密、数
据传输线路的冗余备份、监控设施的运用和保障等措施来保障数据安全。


(7)应急准备与响应。资产托管业务建立专门的灾难恢复中心,制定了基
于数据、应用、操作、环境四个层面的完备的灾难恢复方案,并组织员工定期
演练。为使演练更加接近实战,资产托管部不断提高演练标准,从最初的按照
预订时间演练发展到现在的“随机演练”。从演练结果看,资产托管部完全有
能力在发生灾难的情况下两个小时内恢复业务。


5、资产托管部内部风险控制情况

(1)资产托管部内部设置专职稽核监察部门,配备专职稽核监察人员,在
总经理的直接领导下,依照有关法律规章,全面贯彻落实全程监控思想,确保
资产托管业务健康、稳定地发展。


(2)完善组织结构,实施全员风险管理。完善的风险管理体系需要从上至
下每个员工的共同参与,只有这样,风险控制制度和措施才会全面、有效。资
产托管部实施全员风险管理,将风险控制责任落实到具体业务部门和业务岗
位,每位员工对自己岗位职责范围内的风险负责,通过建立纵向双人制、横向
多部门制的内部组织结构,形成不同部门、不同岗位相互制衡的组织结构。


(3)建立健全规章制度。资产托管部十分重视内控制度的建设,一贯坚持
把风险防范和控制的理念和方法融入岗位职责、制度建设和工作流程中。经过
多年努力,资产托管部已经建立了一整套内部风险控制制度,包括:岗位职
责、业务操作流程、稽核监察制度、信息披露制度等,覆盖所有部门和岗位,
渗透各项业务过程,形成各个业务环节之间的相互制约机制。


(4)内部风险控制始终是托管部工作重点之一,保持与业务发展同等地
位。资产托管业务是商业银行新兴的中间业务,资产托管部从成立之日起就特


别强调规范运作,一直将建立一个系统、高效的风险防范和控制体系作为工作
重点。随着市场环境的变化和托管业务的快速发展,新问题、新情况不断出
现,资产托管部始终将风险管理放在与业务发展同等重要的位置,视风险防范
和控制为托管业务生存和发展的生命线。


五、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据《基金法》、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和有关基金法规的规定,基金托管
人对基金的投资范围和投资对象、基金投融资比例、基金投资禁止行为、基金
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
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
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其中对基金的投资比例的监
督和核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后六个月开始。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或
有关基金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确
认。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
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
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
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直销机构:

名称:农银汇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路9号50层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路9号50层

法定代表人:许金超

联系人:叶冰沁

客户服务电话:4006895599、021-61095599

联系电话:021-61095610

网址:www.abc-ca.com



2、代销机构:

具体名单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以及基金管理人网站的相关公示。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要求,根据实情,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
销售本基金或变更上述销售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二、登记机构

农银汇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路9号50层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路9号50层

法定代表人:许金超

电话:021-61095588

传真:021-61095556

联系人:丁煜琼

客户服务电话:4006895599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源泰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浦东南路256号华夏银行大厦1405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南路256号华夏银行大厦1405室

负责人:廖海

联系电话:(021)51150298

传真:(021)51150398

联系人:廖海

经办律师:廖海、刘佳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318号星展银行大厦6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湖滨路202号企业天地2号楼普华永道中心11楼

执行事务合伙人:李丹

联系电话:021-23238888

传真:021-23238800

联系人:薛竞

经办注册会计师:薛竞、赵钰




第六部分 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信
息披露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经2019年1月22日中国证监会证监
许可【2019】117号文件注册募集。


本基金为契约型开放式混合型基金。基金存续期间为不定期。


本基金募集期间基金份额净值为人民币1.00元,按初始面值发售。


本基金自2019年3月11日至2019年4月12日进行发售。


本基金设立募集期共募集246,897,819.20份基金份额,有效认购户数为
11,647户。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

根据有关规定,本基金满足基金合同生效条件,基金合同已于2019年4月
16日正式生效。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本基金管理人正式开始管理本基金。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
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
续6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
方案,如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任一开放期的最后一个开放日日终,基金份额持
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的,基金管理人应当终止
《基金合同》,并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程序进行清算,无需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审议。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封闭期、开放期、申购与赎回

一、基金份额的封闭期

本基金的封闭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日(含该日)起或者自每一开放期结束
之日次日(含该日)起至三年后的对应日的前一日的期间。本基金的第一个封
闭期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含该日)起至三年后的对应日的前一日止。下一个
封闭期自第一个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含该日)起至三年后的对应日的前一日
止,以此类推。如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或无该对应日,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


本基金封闭期内不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红利再投资除外),也不上市交
易。


二、基金份额的开放期

本基金自每个封闭期结束之后的第一个工作日起进入开放期,期间可以办
理申购与赎回业务。本基金每个开放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且最长不超过20个工
作日,开放期的具体时间以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为准。如封闭期结束后或在开
放期内发生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申购与赎回业务,或依
据基金合同需暂停申购或赎回业务的,开放期时间中止计算,在不可抗力或其
他情形影响因素消除或暂停申购、赎回的情况消除之日次日起,继续计算该开
放期时间,直至满足开放期的时间要求,具体时间以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为
准。


三、申购和赎回的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
减销售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
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四、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开放日为开放期内的每个工
作日。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
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
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
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


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
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本基金每个开放期的具体时间以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为准,且基金管理人
最迟应于开放期开始前2日进行公告。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
购、赎回或者转换。在开放期内,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
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但若投资人在开放期最后一日业务
办理时间结束之后提出申购、赎回或者转换申请的,视为无效申请。开放期以
及开放期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具体事宜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五、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
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
序赎回;

5、办理申购、赎回业务时,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确保
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
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
告。


六、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
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全额交付申购款
项,申购成立;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
效。投资人赎回申请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将在T+7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
回款项。遇证券、期货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
数据交换系统故障或其它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
处理流程时,赎回款项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划出。在发生巨额赎回或基金合同
载明的其他暂停或拒绝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
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
或赎回申请日(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T+1日内对该交易
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可在T+2日后(包括该日)
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
成立或无效,则申购款项本金退还给投资人。


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
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购、赎回申请。申购、赎回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
准。对于申购、赎回申请及申购份额、赎回金额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
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本基金登记机构可根据相关业务规则,对上述
业务办理时间进行调整,本基金管理人将于开始实施前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公
告。


七、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1、代销网点和直销网上交易投资人每次申购本基金的最低申购金额为10元
(含申购费)。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个人投资者首次申购本基金的最低申购金
额为10元(含申购费),机构投资者首次申购本基金的最低申购金额为500,000
元(含申购费)。追加申购的最低申购金额为10元,已在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
心有该基金认购记录的投资人不受首次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代销网点的投资人
欲转入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进行交易要受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最低金额的
限制。投资人当期分配的基金收益转购基金份额时,不受最低申购金额的限制。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调整本基金首次申购的最低金额。



各销售机构对最低申购限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
规定为准。


2、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赎回时,每次对本基金的赎回申请不得低于
10份基金份额。每个交易账户的最低基金份额余额不得低于10份。


3、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具体规定请
参见相关公告。


4、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
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具体规定请参见相关公告。


5、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
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
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八、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1、投资者可以多次申购本基金,申购费率按每笔申购申请单独计算。


本基金基金份额采用前端收费模式收取基金申购费用。申购费率如下:

表二:申购费率表

申购金额(含申购费)

费率

M<100万

1.5%

100万≤M<500万

1.2%

M≥500万

1000元/笔



基金份额申购费用由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
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因红利自动再投资而产生的基金份额,
不收取相应的申购费用。


2020年5月28日,本基金管理人发布了《关于面向养老金客户实施特定
申购费率的公告》,自2020年5月29日起,对通过本公司直销中心柜台申购
本基金的养老金客户实施特定申购费率:通过公司直销中心申购本基金的,适
用的申购费率为对应申购金额所适用的原申购费率的10%;申购费率为固定金
额的,则按原费率执行,不再享有费率折扣。其中,养老金客户包括全国社会
保障基金、可以投资基金的地方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单一计划以及集合计


划、企业年金理事会委托的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符合
人社部规定的养老金产品、职业年金计划、养老目标基金。如将来出现可以投
资基金的住房公积金、享受税收优惠的个人养老账户、经养老基金监管部门认
可的新的养老基金类型,基金管理人将依据相关规定将其纳入养老金客户范
围。


2、本基金的赎回费率如下:

表三:赎回费率表

持有时间

赎回费率

赎回费计入基金财产比例

T<7天

1.5%

100%

7天≤T<3年

0.25%

25%

T≥3年

0

0



注:就赎回费率的计算而言,1年指365日,以此类推。上述持有期是指在
注册登记系统内,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的连续期限。


后端费率:本基金采用前端收费,条件成熟时也将为客户提供后端收费的选
择。


3、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公式为:基金份额净值=基金资产净值总额/基金份
额总数。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4位,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
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封闭期内,基金管
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在指定网站公告一次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基金
管理人应当在开放期首日披露本基金封闭期最后一个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
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在开放期内,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
通过指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
金份额累计净值。遇特殊情况,经履行适当程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4、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申购价格以申购当日(T日)
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申购的有效份额单位为份。申购份额计算结果按照四舍
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计算公式: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T日基金份额净值

对于适用固定金额申购费的申购: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申购费用

例:假定T日本基金的份额净值为1.2000元,两笔申购金额分别为1万元和200
万元,则各笔申购负担的申购费用和获得的该基金份额计算如下:



申购1

申购2

申购金额(元,A)

10,000

2,000,000

适用申购费率(B)

1.5%

1.2%

净申购金额(C=A/(1+B))

9,852.22

1,976,284.58

申购费用(D=A-C)

147.78

23,715.42

申购份额(E=C/1.2000)

8,210.18

1,646,903.82



5、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采用“份额赎回”方式,赎回价格以赎回当日(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
准进行计算,赎回金额以人民币元为单位,赎回金额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
法,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计算公式:

赎回总金额=赎回份额.T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份额.T日基金份额净值.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赎回份额.T日基金份额净值.赎回费用

例:假定某投资人在T日赎回10,000份,其在认购/申购时已交纳认购/申购
费用,该日该基金份额净值为1.2500元,持有年限长于7日但不足3年,则其
获得的赎回金额计算如下:

赎回总金额=1.2500×10,000=12,500.00元

赎回费用=1.2500×10,000×0.25%=31.25元

赎回金额=12,500.00-31.25=12,468.75元

6、申购费用由申购基金份额的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


7、对持续持有期少于7日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将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对持续持有期长于7日但少于3年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将赎回费总额的25%
计入基金财产。未计入基金财产的部分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8、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
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
介上公告。


9、当本基金在开放期内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
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摆动定价机制的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
应当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自律规则规定。


10、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
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投资人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
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
低基金销售费率。


九、申购和赎回的注册登记

正常情况下,投资者T日申购基金成功后,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者增
加权益并办理登记手续,投资者自T+2日起(含该日)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
额。


投资者T日赎回基金成功后,正常情况下,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者办
理扣除权益的登记手续。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登记机构可以对上述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
但不得实质影响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管理人将于开始实施前按照有关规
定予以公告。


十、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在开放期内,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
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
申购申请。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
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
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申购申请。


3、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
基金资产净值。



4、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或
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
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或登记机构的技术保障等发生
异常情况导致基金销售系统、基金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7、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
份额的比例超过50%,或者变相规避50%集中度的情形时。


8、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会超过基金管理人设定的单日净申购比例上
限、本基金总规模上限、单一投资者单日或单笔申购金额上限的。


9、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1、2、3、5、6、9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
基金投资者的申购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
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本金将退还给投资
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且开放
期时间相应延长,基金管理人有权合理调整申购业务的办理期间并予以公告。


十一、暂停或拒绝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在开放期内,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或拒绝接受投资人的赎
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收
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
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
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赎回或延缓支
付赎回款项。


3、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
基金资产净值。


4、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将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时。


5、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或拒绝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
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管理人应按规定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
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
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
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且开放
期时间相应延长,基金管理人有权合理调整赎回业务的办理期间并予以公告。


十二、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
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
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工作日的基金总份额的2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
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
定全额赎回或延缓支付。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
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延缓支付: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
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
时,基金管理人应对当日全部赎回申请进行确认,当日按比例办理的赎回份额
不得低于前一工作日基金总份额的20%,其余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但延缓
支付的期限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同时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3)在开放期内,若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的,在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
前一工作日基金总份额20%以上的赎回申请的情形下,基金管理人可以延期办
理赎回申请:对于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超过前一工作日基金总份额20%以上
的那部分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可以全部延期办理,当日未获受理的赎回申请
将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但延期办理的期限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
如延期办理期限超过开放期的,开放期相应延长,延长的开放期内不办理申
购,亦不接受新的赎回申请;对于该基金份额持有人未超过上述比例的部分,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前段“(1)全额赎回”或“(2)延缓支付”的约定方式与其
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一并办理。但是,如该持有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
选择取消赎回,则其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


在开放期内,若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在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基金总
份额20%以上的赎回申请的情形下,对于该单个基金持有人超过上一开放日基
金总份额 20%以上部分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当延期办理。对于未能赎回
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
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
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
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
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
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部分顺延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
低份额的限制。对于该单个基金持有人未超过上述20%比例的赎回申请部分:
1)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时,基金管理人应全部确认和支付,并按正常
赎回程序执行;2)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有困
难或者因支付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全部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
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
日基金总份额的10%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
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
回份额。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缓支付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
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
理方法,并在2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三、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
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1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
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1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1日,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暂停申购或赎回的时
间,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最迟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
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暂停公告中明确重新开放
申购或赎回的时间,届时不再另行发布重新开放的公告。


4、以上暂停及恢复基金申购与赎回的公告规定,不适用于基金合同约定的
开放期与封闭期基金运作方式转换引起的暂停或恢复申购与赎回的情形。开放
期与封闭期基金运作方式转换的有关信息披露按照招募说明书的相关约定执
行。


十四、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
费,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
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五、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
形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
或者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或国家有权机关要求的方式进行处理的行为。无论在上
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或者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或国家有权机关要求的方式进行处理。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
承;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
或社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
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
须提供基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
基金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六、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
金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七、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
另行规定。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每期
扣款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
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八、基金的冻结、解冻与质押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
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基金账户或基金
份额被冻结的,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一并冻结,被冻结部分份额仍然参与收
益分配与支付。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如相关法律法规允许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份额的质押业务或其他基金业
务,基金管理人将制定和实施相应的业务规则。


十九、基金份额的转让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依法设立的交
易场所或者按照法律法规和合同的约定进行协议转让,基金管理人可依法受理
该等转让申请并由登记机构办理基金份额的过户登记。基金管理人拟办理基金
份额转让业务的,将提前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公告的业务
规则办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



第九部分 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在控制投资组合风险的前提下,追求资产的长期稳健增值。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
的股票(包括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发行并上市的股票)、
债券(包括国债、金融债、地方政府债、公司债、企业债、可转换债券、可交
换债券、央行票据、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等)、债券回购、
资产支持证券、同业存单、银行存款(包括协议存款、定期存款及其他银行存
款)、衍生工具(包括权证、股指期货、国债期货等)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
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为50%-
95%,但因开放期流动性需要,为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每个开放期开始
前三个月至开放期结束后三个月内不受前述比例限制。开放期内,本基金每个
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和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保持现金
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投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封
闭期内,本基金不受上述5%的限制,但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国债
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交易保证金一倍的现金;其
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如果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三、投资策略

1、大类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基于对宏观经济、政策面、市场面等因素的综合分析,结合对股
票、债券、现金等大类资产的收益特征的前瞻性研究,形成对各类别资产未来
表现的预判,在严格控制投资组合风险的前提下,确定和调整基金资产中股
票、债券、货币市场工具以及其他金融工具的配置比例。


2、股票投资策略


本基金采取积极的股票选择策略,将“自上而下”的行业配置策略和“自
下而上”的股票精选策略相结合,根据对宏观经济和市场风险特征变化的判
断,进行投资组合的动态优化,实现基金资产长期稳定增值。


(1)行业配置

各个行业由于所处的商业周期不同,面临的上下游市场环境也各不相同,
因此不同行业表现也并非完全同步。本基金将综合考虑经济周期、国家政策、
社会经济结构、行业特性以及市场短期事件等方面因素,在不同行业之间进行
资产配置。


(2)个股选择

个股选择方面,本基金通过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积极投资策略,自下而上
地精选基本面优良且价值被低估的个股构建股票投资组合。


1)定性分析

本基金将深入研究公司的基本面,遴选出具备核心竞争优势和长期增长潜
力的公司。本基金对上市公司的基本面的分析包括但不限于:

A、公司所处的行业符合国家的战略发展方向,同时公司在行业中具备优
势;

B、公司的产品和服务具备良好竞争优势;

C、公司具有良好的创新能力,创新来自但不限于产品的创新、商业模式
的创新、营销的创新、并购等外延增长的创新等;

D、公司具有良好的治理结构和激励机制;

E、公司具备清晰的发展战略,具备一定的进入壁垒。


2)定量分析

本基金将对反映上市公司质量和增长潜力的成长性指标、盈利指标和估值
指标等进行定量分析,以挑选具有相对优势的个股。


A、成长性指标:收入增长率、营业利润增长率和净利润增长率等;

B、盈利指标:毛利率、营业利润率、净利率、净资产收益率等;

C、估值指标:市盈率(PE)、市净率(PB)、市销率(PS)、市盈率相
对盈利增长比率(PEG)、企业价值/息税前利润(EV/EBIT)、企业价值/摊销
前利润(EV/EBITDA)等。


3、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债券投资将以优化流动性管理、分散投资风险为主要目标,同时根
据需要进行积极操作,以提高基金收益。本基金债券投资管理将主要采取以下
策略:

(1)合理预计利率水平

对市场长期、中期和短期利率的正确预测是实现有效债券投资的基础。管
理人将全面研究物价、就业、国际收支和政策变更等宏观经济运行状况,预测
未来财政政策和货币政策等宏观经济政策走向,以此判断资金市场长期的供求
关系变化。同时,通过具体分析货币供应量变动,M1和M2增长率等因素判断
中短期资金市场供求的趋势。在此基础上,管理人将对于市场利率水平的变动
进行合理预测,对包括收益率曲线斜度等因素的变化进行科学预判。


(2)灵活调整组合久期

管理人将在合理预测市场利率水平的基础上,在不同的市场环境下灵活调
整组合的目标久期。当预期市场利率上升时,通过增加持有短期债券等方式降
低组合久期,以降低组合跌价风险;在预期市场利率下降时,通过增持长期债
券等方式提高组合久期,以充分分享债券价格上升的收益。


(3)科学配置投资品种

管理人将通过研究国民经济运行状况,货币市场及资本市场资金供求关
系,以及不同时期市场投资热点,分析国债、央票、金融债等不同债券种类的
利差水平,评定不同债券类属的相对投资价值,确定组合资产在不同债券类属(未完)
各版头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