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ETF (510230): 上证180金融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时间:2022年03月29日 11:57:01 中财网

原标题:金融ETF : 上证180金融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上证
180
金融交易型开放式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基金管理人:
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目录
一、前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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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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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二、释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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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三、基金的基本情况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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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四、基金份额的发售与认购
................................
................................
................................
............
10
五、基金的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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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11
六、基金份额折算与变更登记
................................
................................
................................
........
12
七、基金份额的交易
................................
................................
................................
........................
13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
................................
............
14
九、基金的非交易过户等其他业务
................................
................................
................................
17
十、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等业务的代理
................................
................................
....................
17
十一、基金合同当事人及其权利义务
................................
................................
............................
17
十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
................................
................................
............
24
十三、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
................................
................................
....
30
十四、基金的托管
................................
................................
................................
............................
32
十五、基金份额的登记结算
................................
................................
................................
............
33
十六、基金的投资
................................
................................
................................
............................
34
十七、基金的融资、融券
................................
................................
................................
................
38
十八、基金的财产
................................
................................
................................
............................
39
十九、基金财产的估值
................................
................................
................................
....................
39
二十、基金费用与税收
................................
................................
................................
....................
42
二十一、基金收益与分配
................................
................................
................................
................
44
二十二、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
................................
............
45
二十三、基金的信息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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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46
二十四、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
....
50
二十五、违约责任
................................
................................
................................
............................
53
二十六、争议的处理
................................
................................
................................
........................
54
二十七、基金合同的效力
................................
................................
................................
................
54



一、前言



一)订立
《上证
180
金融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以下简称“本
基金合同
”)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1、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是明确本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规范上证
180
金融交易型
开放式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的运作,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

《基金法》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运作办法》


)、《
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信
息披露办法》



和《证券
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销售办法》



、《公开募集开
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及其他法律
法规的有关规定。



3、订立本基金合同的原则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原则是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二)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本基金合同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募集,
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

)
核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
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
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由于证
券投资具有一定的风险,因此不保证投资于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最
低收益。


本基金可能出现跟踪误差控制未达约定目标、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服务、成份股停牌等风
险,详见本基金招募说明书。



(三)本基金合同是约定本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基本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其他与本基
金相关的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任何文件或表述,均以本基金合同为
准。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投资者自依


本基金合同取得本基金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
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本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本基金合同当
事人并不以在本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为必要条件。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按照《基金法》、本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四)本基金合同应当适用《基金法》及相应法律法规之规定,若因法律法规的修改或
更新导致本基金合同的内容存在与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不一致之处,应当以届时有效
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及时作出相应的变更和调整,同时就该等变更或调整进行公告。


(五)本基金合同关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编制、披露及更新等内容,将不晚于2020
年9月1日起执行。




二、释义

本基金合同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基金或本基金:

指上证
180
金融交易型开放式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

指《上证180金融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及对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招募说明书:

指《上证180金融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
书》及其更新;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指《上证180金融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
发售公告》;

托管协议:

指《上证180金融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及其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中国证监会:

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银监会:

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

中华人民共和国(仅为《基金合同》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
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

《基金法》:


2003

10

28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五次会议通过的自
2004

6

1
日起
实施
的《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不时做出的修订;


《销售办法》:



2004

6

25
日由中国证监会公布并于
2004

7

1


实施
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不时做出的修订;


《运作办法》:



2004

6

29
日由中国证监会公布并于
2004

7

1


实施
的《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不时做出的修订;


《信息披露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19

7

26

颁布
并于
20
19

9

1
日实
施的《
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及不时作
出的修订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指中国证监会
2017

8

31
日颁布、同年
10

1
日实施的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
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
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业务实施细则》
定义的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


,亦称“
ETF

Exchange
Traded Fund

”或者“
ETF
基金”




联接基金



指将其绝大部分基金财产投资于
本基金

与本基金的投资目
标相似,
紧密跟踪标的指数表现,追求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
差最小化,采用开放式运作方式的基金



元:

指人民币元;

基金管理人:

指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指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登记结算业务:

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
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定义的基金份额的登记、托管和结
算业务


登记结算机构:

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投资者:

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法律法
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个人投资者:

指依据中国有关法律法规可以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
人;




机构投资者:

指在中国境内合法注册登记或经有权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和有
效存续并依法可以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企业法人、事业法
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及相
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
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指按照本基金合同第十二部分之规定召集、召开并由基金份
额持有人或其合法的代理人出席并进行表决的会议;

基金募集期:

指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中载明,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的基
金份额募集期限,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超过3个月;

基金合同生效日:

指本基金募集结束,基金
管理人
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募集
金额和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规
定的
条件
,基金管理人依据《基金法》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备
案手续后,中国证监会的书面确认之日;

存续期:

指本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工作日: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开放日:

指销售机构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工作日;

T 日:

指投资者在规定时间向销售机构提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
申请的开放日;

T+n日:


指T日后(不包括T日)第n个工作日,n指自然数;

认购:

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者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申请购买本
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投资者可以现金或股票方式申请认购;

发售:

在本基金募集期内,销售机构向投资者销售本基金基金份额
的行为;

申购:

指在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间,投资者按照基金合同的规
定申请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赎回:

指在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
同规定的条件
申请将其持有的基金份额兑换为基金合同约定





的对价资产
的行为;

申购赎回清单:

指由基金管理人编制的用以公告申购对价、赎回对价等信息
的文件;


申购对价:

指投资者申购基金份额时,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应
交付的组合证券、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


赎回对价:


基金份额持有人
赎回基金份额时,基金管理人按基金合同
和招募说明书规定应交付给赎回人的组合证券、现金替代、
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


组合证券:

指本基金标的指数所包含的全部或部分证券;


标的指数:

指中证指数有限公司编制并发布的上证
180
金融股指数及其
未来可能发生的变更;


完全复制法:

一种跟踪指数的方法。通过购买标的指数中的所有成份证券,
并且按照每种成份证券在标的指数中的权重确定购买的比例
以构建指数组合,达到复制指数的目的



现金替代:

指申购、赎回过程中,投资者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
定,用
于替代组合证券中部分证券的一定数量的现金;


现金差额:

指最小申购

赎回单位的资产净值与

T

收盘价计算的最
小申购

赎回单位中的组合证券市值和现金替代之差;投资
者申购、赎回时应支付或应获得的现金差额根据最小申购

赎回单位对应的
现金差额、申购或赎回的基金份额数计算;


最小申购、赎回单位:

指本基金申购份额、赎回份额的最低数量,投资者申购、赎
回的基金份额应为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整数倍;


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在交易时间内根据基金管理人提供的申
购、赎回清单和组合证券内各只证券的实时成交数据计算

发布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简称
IOPV



预估现金部分:

指由基金管理人估计并在
T
日申购赎回清单中公布的当日现
金差额的估计值,预估现金部分由
申购赎回代理券商
预先冻







基金份额折算:

指本基金建仓结束后,基金管理人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将投
资者的基金份额进行变更登记的行为



指令:

指基金管理人在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时,向基金托管人发出
的资金划拨及实物券调拨等指令;

代销机构:

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
金代销业务资格并
接受
基金管理人
委托,
代为办理
基金销售
业务的机构

包括
发售代理机构及申购赎回代理券商;

销售机构:

指基金管理人及本基金代销机构;

基金销售网点:

指本基金销售机构的销售网点;

发售代理机构:



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由
基金
管理人指定的代理本基金发售业务的机构;


申购赎回代理券商:


指基金管理人指定的办理本基金申购、赎回业务的证券公司,
又称为

代办证券公司





指定媒介: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指定
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
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指定网站:

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
子披露网站。指定网站应当无偿向投资者提供基金信息披露
服务;

基金利润:


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
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
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收益评价日



指基金管理人计算本基金净值增长率与标的指数增长率差额
之基准日;


基金净值增长率



指收益评价日基金份额净值与基金上市前一日的基金份额净
值之比减去
100%
(期间如发生基金份额折算,则以基金份额
折算日为初始日重新计算
);


标的指数同期增长率



指收益评
价日标的指数收盘值与基金上市前一日标的指数收





盘值之比减去
100%
(期间如发生基金份额折算,则以基金份
额折算日为初始日重新计算)



基金资产总值:

指基金持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以及
以其他资产等形式存在的基金财产的价值总和;

基金资产净值:

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份额净值




以计算日
基金
资产
净值除以
计算日
基金份额余额所得的单
位基金份额的价值;


基金资产估值:

指计算、评估基金财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
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货币市场工具:

现金;
一年
以内
(
含一年
)
的银行定期存款、大额存单;剩余
期限在三百九十七天以内
(
含三百九十七天
)
的债券;期限在
一年以内
(
含一年
)
的债券回购;期限在一年以内
(
含一年
)

中央银行票据;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具有
良好流动性的
金融
工具



流动性受限资产:


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
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
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
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
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

券等


法律法规: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
地方法规、地方规章、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对于
该等法律法规的不时修改和补充;

不可抗力: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指任何无法预见、无法克服、无法避免的事件和因素;

指《上证180金融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
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

指本基金以一定费率通过证券交易所综合业务平台向中国证
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出借证券,中国证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到期归还所借证券及相应权益补偿并支付费用的业务。





三、基金的基本情况

(一)基金名称

上证180金融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二)基金的类别

股票型

(三)基金的运作方式

交易型开放式

(四)基金投资目标

紧密跟踪标的指数,追求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最小化。


(五)标的指数

本基金的标的指数为上证180金融股指数,简称180金融。


未来若出现标的指数不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因成份股价格波动等指数编制方法变动之
外的因素致使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的情形除外)、指数编制机构退出等情形,基金管理人应
当自该情形发生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更换基金标的指
数、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在6个月内召集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自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标的指数的编制及发布至解决方案确定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按照指
数编制机构提供的最近一个交易日的指数信息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维持基金
投资运作。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六)基金份额初始面值和认购费用

本基金基金份额的初始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本基金认购费率最高不超过5%,具体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
并在
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七)基金最低募集份额总额

本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为2亿份。



(八)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四、基金份额的发售与认购


(一)发售时间

本基金募集期限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具体发售时间由基金管理人根
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确定,并在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中披露。


(二)发售方式

本基金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柜台和发售代理机构的网点向投资者公开发售,各发售代理
机构的具体名单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投资者可选择网上现金认购、网下现金认购和网下股票认购
3
种方式。



网上现金认购是指投资者通过基金管理人指定的发售代理机构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上
系统以现金进
行的认购;网下现金认购是指投资者通过基金管理人及其指定的发售代理机构
以现金进行的认购;网下股票认购是指投资者通过基金管理人指定的发售代理机构以股票进
行的认购。网上现金认购、网下现金认购和网下股票认购的具体安排详见招募说明书的相关
规定。



基金
管理人和
发售
代理
机构

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


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登记结算机构或基金管理

的确认结果为准。



(三)发售对象

本基金的发售对象为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
个人投资者、机构投
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以及法律法
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




(四)基金认购费用

本基金认购费率最高不超过5%,实际执行费率在招募说明书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中载
明。认购费用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结算等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不列入
基金财产。


(五)基金认购份额的计算

基金认购份额具体的计算方法在招募说明书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中列示。



(六)募集期的资金与股票

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应当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基金
网下股票认购所
募集的股票由登记结算机构予以冻结,于基金募集期结束后过户至预先开立
的专门账户。





(七)基金认购具体规定

投资者认购原则、认购限额、认购时间安排、投资者认购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等
事项,由基金管理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确定,并在招募说明书或基金
份额发售公告中披露。


基金管理人可以对每个账户的认购份额或股票认购的申报股数以及持有基金份额进行
限制,具体限制请参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五、基金

备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具备下列条件的,或本基金在募集期限内符合下列条件,基金管理
人提前结束募集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规定办理验资和基金备案手续:

1、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基金募集金额(含网下股票认购所
募集的股票市
值)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

2、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人数不少于200人。


(二)基金的备案

基金募集期限
结束
,具备上述基金备案条件的,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募集期限届满之日起
10
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
10
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交验资报
告,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三)基金合同的生效

1、自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备案手续办理完毕,基金合同生效;

2、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



(四)基金募集失败的处理方式

基金募集期限届满,不能满足基金备案的条件的,则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应当: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30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认购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
利息。


(五)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
合同存续期内,
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
基金
资产
净值低于
5000
万元
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
应当向中国证监会说明原因和报送解决方案。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办理。





六、基金份额折算与变更登记

(一)
基金份额折算的时间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应逐步调整实际组合直至达到跟踪
标的
指数要求,此过程
为基金建仓。

基金建仓期不超过
3
个月。



基金建仓结束后,基金管理人
可向登记结算机构申请办理基金份额折算与变更登记。本
基金进行基金份额折算的,基金管理人
确定基金份额折算日,并提前公告。



(二)
基金份额折算的原则


基金份额折算由基金管理人向登记结算机构申请办理,并由登记结算机构进行基金份额
的变更登记。基金份额折算的比例和具体安排由
招募说明书
规定




基金份额折算后,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总额与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数额将发生
调整,但调整后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占基金份额总额的比例不发生变化。基金
份额折算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无实质性影响。基金份额折算后,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按照
折算后的基金份额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



如果基金份额折算过程中发生不可抗力,基金管理人可延迟办理基金份额折算。



(三)
基金份额折算的方法



对基金份额折算后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计算至整数位(小数部分舍去,舍
去部分计入基金财产),加总得到折算后的基金总份额。基金份额折
算的具体方法由
招募说
明书
规定。



七、基金份额的交易

(一)
基金上市


基金合同生效后,具备下列条件的,基金管理人可依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
上市规则》,向
上海
证券交易所申请上市:


1

基金募集金额
(

网下股票认购所
募集

股票市值
)
不低于
2
亿元;


2

基金份额持有人不少于
1000
人;


3

《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规定的其他条件。



基金
份额
上市前,基金管理人应与
上海
证券交易所签订上市协议书。基金
份额
获准在


证券交
易所上市的,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
份额
上市日前至少
3
个工作日发布基金上市交易
公告书。



(二)
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本基金基金份额在
上海
证券交易所的上市交易需遵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上
海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业务实施
细则》等有关规定。



(三)
终止上市交易


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上海
证券交易所可终止基金的上市交易,并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
、不再具备本部分第



款规定的上市条件;


2

基金合同终止;


3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上市;


4
、上海
证券交易所认为应当终止上市的其他情形。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
上海
证券交易所终止
基金上市的决定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发布
基金终止上市公告。



若因上述
1

4
项等原因使本基金不再具备上市条件而被上海证券交易所终止上市的,
本基金将
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由交易型开放式基金变更为直接以上证
180
金融股指数为标的
指数
的非上市的开放式指数基金。




(四)
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IOPV)
的计算与公告


基金管理人在每一交易日开市前向
上海
证券交易所提供当日的申购赎回清单,
上海
证券
交易所在开市后根据申购赎回清单和组合证券内各只证券的实时成交数据,计算并发布基金
份额参考净值
(IOPV)
,供投资者交易、申购、赎回基金份额时参考


基金份额
参考净值
的具
体计算方法参见招募说明书。



上海证券交易所
可以调整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公式,并予以公告。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与赎回的场所

投资者应当在申购赎回代理券商
办理基金申购、赎回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申购赎回代理
券商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的
申购和赎回。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基金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并
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在相关条件许可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增加或调整申购赎回代理机构,并
在基金管理人网
站公示




(二)申购与赎回办理的开放日及时间

本基金可在基金份额上市交易之前开始办理申购,但在基金份额申请上市期间基金可暂
停办理申购。


本基金自基金合同生效日后不超过3个月的时间内开始办理赎回。


基金管理人应于申购开始日、赎回开始日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
指定媒

公告



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为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日(基金管理人暂停申购或赎回时除外),
投资者应当在开放日办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招募说明书中载明
或另行公告。


若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更改或实际情况需要,基金管理人可对申购、赎回开放日和
具体业务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在指定媒介公告。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

本基金采用份额申购和份额赎回的方式
,
即申购和赎回均以份额申请。



2

本基金的申购对价、赎回对价包括组合证券、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



3

申购、赎回申请提交后不得撤销。



4、
申购、赎回应遵守《
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业务实施细则
》的规定。



基金管理人
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
在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
实质利益

不违背交
易所相关规则的情况下更改上述原则。

基金管理人必须
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按照《信息披露



办法》的有关规定在
指定媒介
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与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者须按申购赎回代理券商规定的手续,在开放日的
业务办理
时间提出申购、赎回的
申请。投资者申购本基金时,须根据申购赎回清单备足申购对价。投资者提交赎回申请时,
必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和现金
,否则所提交的赎回的
申请无效而不予成交。






2
、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投资者申购、赎回申请在受理当日进行确认。如投资者未能提供符合要求的申购对
价,则申购申请失败。如投资者持有的符合要求的基金份额不足或未能根据要求准备足额的
现金,或本基金投资组合内不具备足额的符合要求的赎回对价,则赎回申请失败。

投资者可
在申
请当日通过其办
理申购、赎回的销售网点查询有关申请的确认情况。

投资者
应及时
查询
有关申请的确认情况
,否则,如因申请未得到登记结算机构的确认而造成的损失,由投资者
自行承担。






3

申购和赎回的清算交收与登记


本基金申购赎回过程中涉及的
股票

基金
份额交收适用
上海
证券
交易所和登记结算机

的结算规则。



投资者
T
日申购、赎回成功后,登记结算机构在
T
日收市后为投资者办理基金份额与
组合证券的清算交收以及现金替代等的清算
。申购、赎回发生的现金替代款和现金差额分别

T+1
日和
T+2
日交收,基金托管人根据登记结算机构的结算通知和
基金管理人的划款通知
办理资金的划拨。

如果登记结算机构在清算交收时发现不能正常履约的情形,则依据《中国
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进行
处理。



登记结算机构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清算交收和登记的办理时间、方式进行调
整。



(五)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1

投资者申购、赎回的基金份额需为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整数倍。最小申购、赎回
单位由基金管理人确定和调整,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



2

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
应当采
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
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具体请参见相关公告。




3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调整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
生效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
指定媒介
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申购、赎回的对价、费用及其用途

1

申购对价是指投资者申购基金份额时应交付的组合证券、现金替代、
投资者应收或
应付的
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赎回对价是指投资者赎回基金份额时
,
基金管理人应交付给赎
回人的组合证券、现金
替代、
投资者应收或应付的
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

申购对价、赎回对
价根据申购赎回清单和投资者申购、赎回的基金份额数额确定。



2
、投资者在申购或赎回基金份额时,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可按照一定的标准收取佣金,
其中包含证券交易所、登记结算机构等收取的相关费用,
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




3

申购赎回清单由基金管理人编制。

T
日的申购、赎回清单在当日上海证券交易所开
市前公告。申购赎回清单的内容与格式见招募说明书。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暂停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在如下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者的申购、赎回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或无法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2)因特殊原因(如上海
证券交易场所依法决定临时停市或在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
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财产净值;

(3)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购赎回代理券商、登记结算机构等因异常情况无法办理申购
或赎回
,或者指数编制单位、上海证券交易所等因异常情况使申购赎回清
单无法编制或编制
不当。上述异常情况指基金管理人无法预见并不可控制的情形,包括但不限于系统故障、网
络故障、通讯故障、电力故障、数据错误等;

(4)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5)基金管理人开市前未能公布申购赎回清单;

(6)停牌成份股合计占标的指数的权重超过
5
%



(7)基金管理人认为会有损于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某些或某笔申购;

(8)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
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
当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对价;


(9)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可暂停申购的情形。




在发生暂停申购或赎回的情形之一时,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可能同时暂
停。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
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申购或赎回
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当日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

本基金因除上述第(
7
)项之外的其他情形
暂停申购
或赎回的
,基金管理人应
当在
指定媒介
刊登暂停申购
或赎回
公告。在暂停申购
或赎回
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
时恢复申购
、赎回
业务的办理并予以公告。





(八)集合申购与其他服务


法律法规

证监会许可
时,基金管理人可开放集合申购,即允许多个投资者集合其持
有的组合证券,共同构成最小申购、赎回单位或其整数倍,进行申购。

在不损害基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有权制定集合申购业
务的相关规则。




法律法规

证监会许可
时,基金管理人也可采取其他合理的申购方式,并于新的申购
方式开始执行前予以公告。









九、基金的非交易过户等其他业务

登记结算机构可依据其业务规则,受理基金份额的非交易过户、冻结与解冻等业务,并
收取一定的手续费用。






十、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等业务的代理

本基金的认购、申购、赎回等业务可由基金管理人及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具有基金代销业
务资格的其他机构办理。基金管理人委托其他机构办理本基金网下认购、申购、赎回等业务
的,应与其签订书面委托代理协议,以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基金管理人和代销机构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办理本基金的认购、申
购和赎回等业务。


十一、基金合同当事人及其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1、基金管理人基本情况


名称: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浦东大道1200号2层225室

法定代表人:邱军

成立日期: 1998年3月5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5号

经营范围:基金管理业务;发起设立基金;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1.1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2、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2)依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管理运用基金财产;

(3)根据法律法规、基金合同、上海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机构相关业务规则
的规定,
制订、修改并公布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等业务的规则;

(4)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本基金的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依照基
金合同获得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收入;

(5)在本
合同
的有效期内,在不违反公平、合理原则以及不妨碍基金托管人遵守相关
法律法规及其行业监管要求的
基础上,基金管理人有权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本
合同
的情况进行
必要的监督。

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对基金财产、其他基金合同
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应及时呈报中国证监会和中国银监会,以及采取其他必要措
施以保护本基金及相关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利益;

(6)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选择适当的基金代销机构并有权依照代销协议和有关法律法
规对基金代销机构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7)委托和更换登记结算机构,获取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并按照基金合同规定对登
记结算机构的代理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8)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和赎回的申请;

(9)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融券、
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

(10)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制订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11)按照法律法规,代表基金对被投资企业行使股东权利,代表基金行使因投资于其
他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2)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
行为;

(13)在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14)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5)选择、更换律师、审计师、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并确定
有关费率;

(16)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3、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1)依法申请并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
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
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
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
证券投资;

(6)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7)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
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8)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的财务会计报告;

(9)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1)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
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12)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对价,编制申购赎回清单;

(13)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4)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
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15)按规定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投资者申购的基金份额或赎回的对
价;

(16)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代表基金签订的重大合同及其
他相关资料;

(17)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
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8)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9)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应承担
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
托管人追偿;

(22)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

1、基金托管人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号

法定代表人:刘连舸

成立日期:19
83

10

31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4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贰仟玖佰肆拾叁亿捌仟柒佰柒拾玖万壹仟贰佰肆拾壹元整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吸收人民币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结算;办理票据贴现;
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
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从事
同业拆借;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
险箱服务;外汇存款;外汇贷款;外汇汇款;外币兑换;国际结算;同业外
汇拆借;外汇票据的承兑和贴现;外汇借款;外汇担保;结汇、售汇;发行
和代理发行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买卖和代理买卖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
证券;自营外汇买卖;代营外汇买卖;外汇信用卡的发行和代理国外信用卡
的发行及付款;资信调查、咨询、见证业务;组织或参加银团贷款;国际贵
金属买卖;海外分支机构经营与当地法律许可的一切银行业务;在港澳地区
的分行依据当地法令可
发行或参与代理发行当地货币;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
的其他业务。



2、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1)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依照基金合同的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

(4)在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5)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3、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1)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
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以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
第三人谋取非法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和独立;

(6)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7)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8)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9)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
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10)根据法律法规及本合同的约定,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1)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的相关内容出具意见,说
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
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2)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对价;

(14)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5)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16)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17)按照法律法规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8)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19)因基金管理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连带责任;

(20)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1、基金投资者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投资
者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当事人。基金份额持有
人作为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为必要条件。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
益。


2、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或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
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销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
诉讼;

(9)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3、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1)遵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2)缴纳基金认购款项和认购股票、应付
申购对价和赎回对价
及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3)在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4)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利益的活
动;


(5)执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6)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7)遵守基金管理人、销售机构和登记结算机构的相关交易及业务规则;

(8)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十二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
一基金份额为一参会份额,每一参会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鉴于本基金和联接基金(即“国泰上证180金融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
金”)的相关性,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凭所持有的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直接出席
或者委派代表出席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参与表决。在计算参会份额和票数时,联
接基金持有人持有的享有表决权的参会份额数和表决票数为:在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的权益登记日,联接基金持有本基金份额的总数乘以该持有人所持有的联接基金份额占联接
基金总份额的比例,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到整数位。


联接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不应以联接基金的名义代表联接基金的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以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身份行使表决权,但可接受联接基金的特定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委
托以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理人的身份出席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参与表
决。



联接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代表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议召开或召集本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的,须先遵照联接基金基金合同的约定召开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联接
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提议召开或召集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由联接基金的基
金管理人代表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议召开或召集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二)有以下情形之一时,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2、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3、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提高该等报酬标
准的除外;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变更基金类别;

6、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7、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事程序、表决方式和表决程序;

8、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

9、终止基金上市,但因基金不再具备上市条件而被上海证券交易所终止上市的除外;

10、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变更基
金合同等其他事项;

11、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三)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赎回费率或收费方式;

4、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对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实质性变化;

6、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7、基金管理人、
证券交易所
、登记结算机构在法律法规
或中国证监会许可的
范围内调
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
业务的规则



8、除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以外的其他情形。


(四)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
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
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自行召集。



3、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
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
召集,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
出书面提议。

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日内召开。


4、代表基金份额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
召集,并至少提前30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5、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
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五)通知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当于会议召开前30天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介上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就未经公告的事项进行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将至少载明
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

2、会议拟审议的主要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送达时间和地点;

4、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

5、权益登记日;

6、如采用通讯表决方式,还应载明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
系人、书面表决意见的提交和收取方式、投票表决的截止日以及表决票的送达地址等内容。


(六)开会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方式包括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


有人本人出席或通过授权委派其代理人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
表应当出席;通讯方式开会指按照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以通讯的书面方式进行表决。会议的
召开方式由召集人确定,但决定基金管理人更换或基金托管人的更换必须以现场开会方式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在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的情况下,经会议通知载明,基金份额持有人也可以采用网
络、电话或其他方式进行表决,或者采用网络、电话或其他方式授权他人代为出席会议并表
决。


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和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
的凭证和授权委托书等文件符合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全部有效凭证
所代表的基金份额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含50%,下同)以上。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召集人按基金合同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两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

3、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
金份额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以上;

4、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其他代表,同
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和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和授权
委托书等文件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5、会议通知公布前已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如果开会条件达不到上述的条件,则召集人可另行确定并公告重新表决的时间(至少应
在25 个工作日后),且确定有权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资格的权益登记日应保持不变。


(七)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1)议事内容限为本条前述第(二)款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范围内的
事项。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在大会
召集人发出会议通知前向大会召集人提交需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


(3)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的提案,大会召集人应当按照以下原则对提案进行审核:

a、关联性。大会召集人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涉及事项与基金有直接关系,并且不
超出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的,应提交大会审议;对于不
符合上述要求的,不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如果召集人决定不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提
案提交大会表决,应当在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b、程序性。大会召集人可以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做出决定。如
将其提案进行分拆或合并表决,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原提案人不同意变更的,大会主持人
可以就程序性问题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做出决定,并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程
序进行审议。


(4)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
案,或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未获得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就同一提案再次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其时间间隔不少于6
个月。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召集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
报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后生效。


若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
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
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以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选
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在通讯表决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召集人在会议通知中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
日期后2个工作日在公证机关的公证下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并形成决议,报经中国证监会核准
或备案后生效。




(八)表决


1、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平等的表决权。


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特别决议

对于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
二)通过。


(2)一般决议

对于一般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通过。


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或终止基金合同应当以特别决议通
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即
视为有效的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项表
决。


(九)计票

1、现场开会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为召集人授权出席大会的代表,如大会由基金管理
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中推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
如果基金管
理人为召集人,则监督员由基金托管人
的授权代表
担任;如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监督员
由基金托管人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指定
)
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
有人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中推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
结果。


(3)如果大会主持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对所投票数进行重新清点;如


果大会主持人未进行重新清点,而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代理人对
大会主持人宣布的表决结果有异议,其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重新清点,大会主持
人应当立即重新清点并公布重新清点结果。重新清点仅限一次。


(4)在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担任召集人的情形下,如果在计票过程中基金管理人
或者基金托管人拒不配合的,则参加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推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
表共同担任监票人进行计票。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可采取如下方式:

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票人在监督人(如
果基金管理人为召集人,基金托管人为监督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基金管理人为监
督人
)派出的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如监督人
经通知但拒绝到场监督,则大会召集人可自行授权3名监票人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
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十)生效与公告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按照《基金法》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表决通过的事项,召集人应
当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中国
证监会依法核准或者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


2、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均有法律约束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决定。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当自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出具无异议意见后2日内,由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介上公告。


4.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
文、公证机关、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十一)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


(一)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须更换基金管理人:

(1)基金管理人被依法取消基金管理资格;

(2)基金管理人依法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3)基金管理人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4)法律法规规定或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须更换基金托管人:

(1)基金托管人被依法取消基金托管资格;

(2)基金托管人依法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3)基金托管人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4)法律法规规定或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1、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原基金管理人退任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需在
6
个月内选任新基金管理人。在新基金
管理人产生前,中国
证监会可指定临时基金管理人。



(1)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由基金托管人或代表10%以上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更换基金管理人形成有效决议。


(3)核准并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由大会召集人报中
国证监会核准,并应自中国证监会核准后2日内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介上公告。


(4)交接: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应当妥善保管基金管理业务资料,及时办理基金
管理业务的移交手续,新基金管理人或者临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接收。新任基金管理人或
临时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和净值。


(5)审计并公告: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财
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6)基金名称变更:基金管理人更换后,本基金应替换或删除基金名称中与原基金管


理人有关的名称或商号字样。


2、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原基金托管人退任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需在六个月内选任新基金托管人。在新基金
托管人产生前,中国证监会可指定临时基金托管人。



(1)提名:新任基金托管人由基金管理人或代表10%以上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更换基金托管人形成有效决议。


(3)核准并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由大会召集人报中
国证监会核准,并应自中国证监会核准后2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4)交接: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妥善保管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资料,及
时办理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的移交手续,新基金托管人或者临时基金托管人应当及时接
收。新任基金托管人或临时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和净值。


(5)审计并公告: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
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

(1)提名: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由单独或合计持有基金总份额10%
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分别按上述程序进行;

(3)公告:新任基金管理人和新任基金托管人应在更换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后2日内在指定媒介上联合公告。


4、新基金管理人接受基金管理或新基金托管人接受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前,原基
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应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继续履行相关职责,并保证不对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造成损害。原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在继续履行相关职责期间,仍有
权按照本合同的规定收取基金管理费或基金托管费。




十四、基金的托管

本基金财产由基金托管人依法保管。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法》、本基


金合同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订立《上证180金融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
议》,以明确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之间在基金财产的保管、基金财产的管理和运作、信
息披露及相互监督等相关事宜中的权利、义务及职责,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十五、基金份额的登记结算

(一)基金登记结算业务

登记结算业务是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登记结算业
务实施细则》定义的基金份额的登记和结算业务。基金管理人应与登记结算机构签订委托代
理协议,以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保护投资者和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二)基金登记结算业务办理机构

本基金的登记结算机构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三)基金登记结算机构的权利

基金登记结算机构享有以下权利:

1、取得登记结算费;

2、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户资料、交易资料、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登记结算业务的办理时间进行调整;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四)基金登记结算机构的义务

基金登记结算机构承担以下义务:

1、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本基金份额的登记结算业务;

2、严格按照法律法规以及登记结算机构业务规则规定的条件办理本基金份额的登记结
算业务;

3、保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及相关的申购与赎回等业务记录15年以上;

4、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账户信息负有保密义务,因违反该保密义务对投资者或基金带


来的损失,须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司法强制检查情形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除外;

5、登记结算机构可依据其业务规则为投资者办理转托管、非交易过户业务、提供其他
必要的服务;

6、接受基金管理人的监督;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十六、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紧密跟踪标的指数,追求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最小化。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备选成份股。为更好地实现投资目标,本基金可少
量投资于

标的指数
成份股
(含存托凭证)

新股
(含存托凭证)
、债券
及中国证监会允许基
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在建仓完成后,本基金投资于
标的指数成份股、备选成份股的资产
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95%




本基金将根据法律法规的
规定参与
融资和
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可以将
其纳入投资范围




(三)投资理念

本基金管理人坚持指数化投资理念,以低成本投资于标的指数所表征的市场组合,以期
获得标的指数所表征的市场平均水平的投资收益。



(四)投资策略

1、股票投资策略

本基金主要采取完全复制法,即按照标的指数成份股组成及其权重构建股票投资组合,
并根据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其权重的变动而进行相应的
调整。但因特殊情况(如成份股长期停
牌、成份股发生变更、成份股权重由于自由流通量发生变化、成份股公司行为、市场流动性
不足等)导致本基金管理人无法按照标的指数构成及权重进行同步调整时,基金管理人将对
投资组合进行优化,尽量降低跟踪误差。




在正常市场情况下,本基金
的风险控制目标是追求
日均跟踪偏离度的绝对值不超过
0.
2
%
,年跟踪误差不超过
2%
。如因
标的
指数编制规则调整或其他因素导致跟踪偏离度和跟
踪误差超过上述范围,基金管理人应采取合理措施避免跟踪偏离度、跟踪误差进一步扩大。



2
、存托凭证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根据投资目标
,基于对基础证券投资价值的深入研究判断,进行存托凭证的投
资。



3、债券投资策略

基于流动性管理的需要,本基金可以投资于到期日在一年期以内的政府债券、央行票据
和金融债,债券投资的目的是保证基金资产流动性并提高基金资产的投资收益。


4、融资与转融通证券出借投资策略

本基金在参与融资业务时,将通过对市场环境、利率水平、基金规模以及基金申购赎回
情况等因素的研究和判断,决定融资规模。本基金管理人将充分考虑融资业务的收益性、流
动性及风险性特征,谨慎进行投资,提高基金的投资收益。


为更好实现投资目标,在加强风险防范并遵守审慎原则的前提下,本基金可根据投资管
理的需要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本基金将在分析市场情况、投资者类型与结构、基金历
史申赎情况、出借证券流动性等因素的基础上,合理确定出借证券的范围、期限和比例。


(五)投资决策程序

1、决策依据

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标的指数的相关规定是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的决策依
据。


2、投资管理体制

本基金管理人实行投资决策委员会领导下的基金经理团队制。投资决策委员会负责制定
有关指数重大调整的应对决策、其他重大组合调整决策以及重大的单项投资决策;基金经理
负责日常指数跟踪维护过程中的组合构建、调整决策以及每日申购赎回清单的编制决策。(未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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