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宝品质生活 (000867): 华宝品质生活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原标题:华宝品质生活 : 华宝品质生活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华宝 品质生活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2 2 年 定期 更新 基金管理人: 华宝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重要提示】 本基金 经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2014 年 10 月 24 日证监许可【 2014 】 1117 号文 注册 , 进行募集。 基金管理人保证《 华宝 品质生活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 以下简称“招募说 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 ) 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 注册 ,但 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 注册 ,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 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中国证监会不对基金的投资价值及市场前景等作出实质性 判断或者保证。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者在投资 本基金前,需充分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包括:因整 体政治、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价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 非系统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险、本基金的特有风险 等其他风险。本基金是一只主动投资的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的预期风 险和预期收益都较高的品种,其预期风险和预期收益高于混合型基金、债券型基金和货币市 场基金。 基金资产投资于科创板股票,会面临科创板机制下因投资标的、市场制度以及交易规则 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包括但不限于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信用风险、集中度风险、系 统性风险、政策风险等。基金可根据投资策略需要或市场环境的变化,选择将部分基金资产 投资于科创板股票或选择不将基金资产投资于科创板股票,基金资产并非必然投资于科创板 股票。 本基金可投资存托凭证,基金净值可能受到存托凭证的境外基础证券价格波动影响,存 托凭证的境外基础证券的相关风险可能直接或间接成为本基金的风险。 投资者在进行投资决策前,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及基金 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并根据自身的投资目的、投资期限、投资经验、资产状况等 判断基金是否和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 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也不构成对本 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 投资于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投资有风险, 投资者 认购(或申购)本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 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导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担 。 本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为 2022 年 2 月 28 日,有关财务数据和净值表现数据截 止日为 2021 年 12 月 31 日,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原招募说明书与本次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不一致的,以本次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为准。 目 录 一、绪言 ................................ ................................ ................................ ................................ ........... 1 二、释义 ................................ ................................ ................................ ................................ ........... 2 三、基金管理人 ................................ ................................ ................................ ............................... 6 四、基金托管人 ................................ ................................ ................................ ............................. 13 五、相关服务机构 ................................ ................................ ................................ ......................... 15 六、基金的募集 ................................ ................................ ................................ ............................. 17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 ................................ ................................ ..................... 18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 ................................ ......... 19 九、 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转换 ................................ ................................ ................... 28 十、基金的投资 ................................ ................................ ................................ ............................. 31 十一、基金的业绩 ................................ ................................ ................................ ......................... 42 十二、基金的财产 ................................ ................................ ................................ ......................... 43 十三、基金资产估值 ................................ ................................ ................................ ..................... 44 十四、基金收益与分配 ................................ ................................ ................................ ................. 48 十五、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 ................................ ................................ ............. 49 十六、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 ................................ ............. 51 十七、基金的信息披露 ................................ ................................ ................................ ................. 52 十八、风险揭示 ................................ ................................ ................................ ............................. 57 十九、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清算 ................................ ................................ ......... 60 二十、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 ................................ ................................ ......... 62 二十一、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 ............................. 75 二十二、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 ............................. 84 二十三、其他应披露事项 ................................ ................................ ................................ ............. 88 二十四、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 ................................ ......................... 89 二十五、备查文件 ................................ ................................ ................................ ......................... 90 一、绪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 以下简称“《基金法》” ) 、《 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 ( 以下简称“《运作办法》” )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 以下简 称“《销售办法》” ) 、《 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 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 ) 、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规定》”) 和 其他有关 规定及《 华宝 品质生活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 以下简称“基金合同” ) 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 华宝 品质生活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的投资目标、策略、风险、费率等与 投资者 投资决策有关的必要事项, 投资者 在作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 性、 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资料申请募集的。本招募说明书由本基金管理人解释。本 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 作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基金合同编写 , 并经中国证监会 注册 。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 合同 当事人之 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 投资者 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 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 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 基金 投资者 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 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二、释义 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 、基金或本基金:指 华宝 品质生活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2 、基金管理人:指 华宝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 、基金托管人:指 中国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 4 、 基金合同:指《 华宝 品质生活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 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 订和补充 5 、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 华宝 品质生活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 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 、招募说明书 或本招募说明书 :指《 华宝 品质生活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 新 7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华宝品质生活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8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 华宝 品质生活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9 、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行政 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10 、《基金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 1 、《销售办法》:指《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 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 2 、《信息披露办法》:指《 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 做出的修订 1 3 、《运作办法》:指《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 订 1 4 、《流动性规定》:指中国证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布、同年 10 月 1 日起实施的《公 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 5 、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予以 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 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 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1 6 、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 7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 / 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1 8 、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体, 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 9 、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20 、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登记并存续 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2 1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及相关法 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 2 、 投资者 :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 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 投资者 的合称 2 3 、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 投资者 2 4 、基金 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理基金份额 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 5 、销售机构:指 华宝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 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 6 、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 投资者 基金账户 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 7 、登记机构:指办 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 华宝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 华 宝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 8 、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 投资者 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份额 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 9 、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 投资者 开立的、记录 投资者 通过该销售机构办理认购、申 购、赎回、转换 及 转托管等业务 而引起的 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30 、基金合同生效日: 指 2015 年 1 月 21 日 3 1 、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算完毕,清 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 2 、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 三 个月 3 3 、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 4 、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 5 、 T 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 投资者 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放日 3 6 、 T+n 日:指自 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 ( 不包含 T 日 ) 3 7 、开放日:指为 投资者 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 8 、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 9 、《业务规则》:指《 华宝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是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 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 投资者 共同遵守 40 、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 投资者 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 的行为 4 1 、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 投资者 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 的行为 4 2 、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 及 招募说明书规定的条件要求将 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 3 、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 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的条件,申 请将其持有基 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 的行为 4 4 、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基金份额销售 机构的操作 4 5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 投资者 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购日、扣款金额 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 投资者 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 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 6 、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 ( 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 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 超过上一开 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4 7 、元:指人民币元 4 8 、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已 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4 9 、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及其他资 产的价值总和 50 、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 1 、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 2 、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 值的过程 5 3 、指定 媒介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 全国性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包 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5 4 、不可抗力:指 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 华宝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100 号上海环球金融中心 5 8 楼 办公地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100 号上海环球金融中心 58 楼 法定代表人 : XIAOYI HELEN HUANG (黄小薏) 总经理: XIAOYI HELEN HUANG (黄小薏) 成立日期: 2003 年 3 月 7 日 注册资本: 1 .5 亿元 人民币 电话: 021 - 38505888 联系人: 章希 股权结构: 中方股东华宝信托有限责任公司持有 51% 的股份,外方股东 Warburg Pincus Asset Management, L.P. 持有 49% 的股份。 (二) 基金管理人主要人员情况 1、 董事会成员 朱永红先生,董事长,博士。曾任武汉钢铁(集团)公司战略研究室主任、财务总监兼计划 财务部部长、副总会计师、总会计师等职务。现任华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中国宝武钢铁 集团有限公司党委常委、总会计师兼董事会秘书,宝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主席,中国太平 洋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主席,宝武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 XIAOYI HELEN HUANG (黄小薏)女士,董事,硕士。曾任加拿大 TD Securities 公司金融分 析师, Acthop 投资公司财务总监。 2003 年 5 月加入华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先后担 任公司营运总 监、董事会秘书、副总经理,现任华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魏臻先生,董事。曾任麦肯锡(上海)咨询公司分析师,摩根斯坦利亚洲公司分析师,香港 人人媒体总监。现任华平投资集团董事总经理、神州租车控股公司董事、九月教育集团董事、中 通快递董事。 周朗朗先生,董事,本科。曾任瑞士信贷第一波士顿(加拿大)分析师;花旗银行(香港) 投资银行部分析师;现任美国华平集团中国金融行业负责人、董事总经理,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 限公司董事,上海灿谷投资管理咨询服务有限公司董事。 胡光先生,独立董事,硕士。曾任美国俄亥俄州舒士 克曼律师事务所律师,飞利浦电子中国 集团法律顾问,上海市邦信阳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上海胡光律师事务所主任。现任上海市君悦律 师事务所主任。 尉安宁先生,独立董事,博士。曾任宁夏广播电视大学讲师,中国社会科学院经济研究所助 理研究员,世界银行农业经济学家,荷兰合作银行东北亚区食品农业研究主管,新希望集团常务 副总裁,比利时富通银行中国区 CEO 兼上海分行行长,山东亚太中慧集团董事长。现任上海谷旺 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大成食品(亚洲)有限公司执行董事、董事会主席、执行 委员会主席。 陈志宏先生,独立董事,硕士 。曾任毕马威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普华永道会计师事务所合 伙人,苏黎世金融服务集团亚太地区首席执行官。 2 、监事会成员 朱莉丽女士,监事,硕士。曾就职于美林投资银行部、德意志银行投资银行部;现任美国华 平集团执行董事。 黄洪永先生,监事,硕士。曾任宝钢集团规划部、管理创新部综合主管,宝钢工程党委组织 部、人力资源部部长,广东钢铁集团规划部副部长,广东宝钢置业副总经理,宝钢集团人事效率 总监、领导力发展总监,中国宝武集团领导力发展总监,中国宝武钢铁集团产业金融党工委副书 记、纪工委书记;现任华宝投资有限公司党委副书记、 纪委书记。 沈燕女士,监事,本科。曾任宝钢集团审计部主任审计师,宝钢欧洲有限责任公司财务总监, 华宝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稽核部高级经理。现任华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合规审计部内审主管。 丁科先生,监事,硕士。曾任招银金融租赁业务研发部客户经理,平安国际融资租赁企划部 经营分析经理,华宝投资投资银行部项目经理、华宝基金战略规划部战略规划主管。现任华宝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华东机构销售部高级销售经理。 3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朱永红先生,董事长,简历同上。 XIAOYI HELEN HUANG (黄小薏 )女士,总经理,简历同上。 刘欣先生,常务副总经理,本科。曾任中国国际金融有限公司投资银行部分析师、经理,美 林(亚太)有限公司投资银行部经理、亚洲企业融资部副总裁 / 董事,瑞士信贷香港有限公司投 资银行部副总裁,北京春雨天下软件有限公司首席财务官,亚投顾问有限公司高级顾问等职务。 现任华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常务副总经理。 向辉先生,副总经理,硕士。曾在武汉长江金融审计事务所任副所长、在长盛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市场部任职。 2002 年加入华宝基金公司参与公司的筹建工作,先后担任公司清算登记部总 经理、营运副总监、营运总监 ,现任华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周雷先生,督察长,硕士。曾任职于中国机械设备进出口总公司、北京证监局、中国证监会, 曾任华宝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首席风险官、合规总监。现任华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 李孟恒先生,首席信息官,硕士。曾在 T.A. Consultanted LTD. 从事开发及技术管理工作。 2002 年参与华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筹备工作,后历任信息技术部资深系统工程师、部门副总经理, 营运副总监兼信息技术部总经理,现任华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首席信息官。 4 、 本基金 基金经理 汤慧,硕士。曾在海通证券研究所担任高级策略分析师。 2015 年 6 月加入华宝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先后担任高级分析师、基金经理助等职务。 2019 年 9 月至 2021 年 1 月任华宝新优选一年 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2019 年 9 月起任华宝消费升级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经理, 2019 年 12 月至 2021 年 12 月任华宝万物互联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经理, 2020 年 5 月起任华宝成长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2021 年 1 月起任华宝宝康 灵活配置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2021 年 4 月起任华宝品质生活股票型证 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2021 年 12 月起任华宝宝康消费品证券投资基金、华宝新兴消费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5 、 权益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蔡目荣先生,华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权益投资总监、权益投资一部总经理、基金经理。 闫旭女士,华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均衡风格投资总监、可持续发展投资部总经理、基金经理。 钟奇先生,华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总监、创新研究发展中心总经理、基金经理。 夏林锋先生,华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经理。 贺喆先生,华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经理。 6 、 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 (三)基金管理人职责 基金管理人应严格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1 、 依法募集 资 金,办理 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 基金份额的发售 、 申购、赎回 和登记事宜; 2 、 办理本基金备案手续; 3 、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 、 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5 、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 、 编制 季度 报告 、 中期报告 和年度报告; 7 、 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 信息 ,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 、 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 露事项; 9 、 按照规定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 、 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 、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2 、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承诺 1 、 基金管理人将遵守《基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并建 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生。 2 、 基金管理人不从事下列行为: ( 1 ) 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 2 ) 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 3 ) 利用基金财产 或者职务之便 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 4 ) 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 5 )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 6 )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 交易活动; ( 7 )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 8 ) 法律、行政法规 和 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 、 基金经理承诺 ( 1 )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大利 益; ( 2 )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代理人、代表人、受雇人或任何其他第三人牟取不当利益; ( 3 )不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 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或 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 ( 4 ) 不以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五) 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制度 1 、 风险管理体系 本基金在运作过程中面临的风险主要包括 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操作风险、合 规性风险、信誉风险和事件风险(如灾难)。 针对上述各种风险, 基金管理人 建立了一套完整的风险管理体系,具体包括以下内容: ( 1 )搭建风险管理环境。具体包括制定风险管理战略、目标,设置相应的组织机构、建立 清晰的责任线路和报告渠道、配备适当的人力资源、开发适用的技术支持系统等内容。 ( 2 )识别风险。辨识公司运作和基金管理中存在的风险。 ( 3 )分析风险。检查存在的控制措施,分析风险发生的可能性及其引起的后果并将风险归 类。 ( 4 )度量风险。评估风险水平的高低,既有定性的度量手段,也有定量的度量手段。定性 的度量是把风险水平划分为若干级别,每一种风险按其发生的可能性与后果的严重程度分别进 入 相应的级别。定量的方法则是设计一些风险指标,测量其数值的大小。 ( 5 )处理风险。将风险水平与既定的标准相对比,对于那些级别较低、在公司所定标准范 围以内的风险,控制相对宽松一点,但仍加以定期监控,以防其超过预定标准;而对较为严重的 风险,则制定适当的控制措施;对于一些后果可能极其严重的风险,则除了严格控制以外,还准 备了相应的应急处理措施。 ( 6 )监视与检查。对已有的风险管理系统进行实时监视,并定期评价其管理绩效,在必要 时结合新的需求加以改变。 ( 7 )报告与咨询。建立风险管理的报告系统,使公司股东、公司董事会、公 司高级管理人 员及监管部门及时而有效地了解公司风险管理状况,并寻求咨询意见。 2 、 内部控制制度 ( 1 )内部风险控制原则 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机制必须覆盖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和各级岗位,并渗透到决策、 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有效性原则。通过设置科学清晰的操作流程,结合程序控制,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维护内 部控制制度的有效执行; 独立性原则。公司必须在精简高效的基础上设立能充分满足公司经营运作需要的部门和岗 位,各部门和岗位在职能上保持相对独立性;公司固有财产、各项委托基金财产、其他资产分离 运作,独立进行; 相互制约原则。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必须权责分明、相互制约,并通过切实可行的相互制 衡措施来消除内部控制中的盲点; 防火墙原则。公司基金管理、交易、清算登记、信息技术、研究、市场营销等相关部门,应 当在物理上和制度上适当隔离;对因业务需要必须知悉内幕信息的人员,应制定严格的批准程序 和监督防范措施; 成本效益原则。公司应当充分发挥各部门及每位员工的工作积极性,尽量降低经营运作成 本,保证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合法合规 性原则。公司内控制度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各项规定,并在此基 础上遵循国际和行业的惯例制订; 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制度必须涵盖公司经营管理的各个环节,并普遍适用于公司每一位员 工,不留有制度上的空白或漏洞; 审慎性原则。公司内部控制的核心是风险控制,内部控制制度的制订要以审慎经营、防范和 化解风险为出发点; 适时性原则。内部控制制度的制订应当具有前瞻性,并且必须随着公司经营战略、经营方针、 经营理念等内部环境的变化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制度等外部环境的改变及时进行相应的修改 或完善。 ( 2 )内部风险控制的要 求和内容 内部风险控制要求不相容职务分离、建立完善的岗位责任制和规范的岗位管理措施、建立完 整的信息资料保全系统、建立授权控制制度、建立有效的风险防范系统和快速反应机制。 内部风险控制的内容包括投资管理业务控制、市场管理业务控制、信息披露控制、信息技术 系统控制、会计系统控制、档案管 理控制、建立保密制度以及内部稽核控制等。 ( 3 )督察长制度 公司设督察长,督察长由公司总经理提名,董事会聘任,并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同意。督察 长的任免须报中国证监会核准。 督察长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向全体董事报送工作报告,并在董事会及董 事会下设的相关专 门委员会定期会议上报告基金及公司运作的合法合规情况及公司内部风险控制情况。督察长发 现基金及公司运作中存在问题时,应当及时告知公司总经理和相关业务负责人,提出处理意见和 整改建议,并监督整改措施的制定和落实;公司总经理对存在问题不整改或者整改未达到要求 的,督察长应当向公司董事会、中国证监会及相关派出机构报告。 ( 4 ) 监察稽核及风险管理制度 合规管理 部和风险管理部依据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在所赋予的权限内,按照所规定的程序 和适当的方法,进行公正客观的检查和评价。 合规管理 部和风险管理部负责调查评价公司内控制度的健全性、合理性;负责调查、评价公 司有关部门执行公司各项规章制度的情况;评价各项内控制度执行的有效性,对内控制度的缺失 提出补充建议;进行日常风险监控工作;协助评价基金财产风险状况;负责包括基金经理离任审 查在内的各项内部审计事务等。 3 、 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 制度的 声明书 ( 1 ) 基金管理人 承诺以上关于内部控制 制度 的披露真实、准确; ( 2 ) 基金管理人 承诺根据市场变化和 基金管理人 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 制度 。 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 “ 中国银行 ” ) 住所及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首次注册登记日期: 1983 年 10 月 31 日 注册资本:人民币贰仟玖佰肆拾叁亿捌仟柒佰柒拾玖万壹仟贰佰肆拾壹元整 法定代表人:刘连舸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 1998 】 24 号 托管部门信息披露联系人:许俊 传真:( 010 ) 66594942 中国银行客服电话: 95566 (二)基金托管部门及主要人员情况 中国银行托管业务部设立于 1998 年,现有员工 110 余人,大部分员工具有丰富的银行、证 券、基金、信托从业经验,且具有海外工作、学习或 培训经历, 60 %以上的员工具有硕士以上学 位或高级职称 。为给客户提供专业化的托管服务,中国银行已在境内、外分行开展托管业务。 作为国内首批开展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的商业银行,中国银行拥有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一 对多、一对一)、社保基金、保险资金、 QFII 、 RQFII 、 QDII 、境外三类机构、券商资产管理计划、 信托计划、企业年金、银行理财产品、股权基金、私募基金、资金托管等 门类齐全 、产品丰富 的 托管 业务 体系 。在国 内 ,中国银行首家 开展绩效评估、风险 分析 等增值服务,为各类客户提供个 性化的托管 增值 服务 ,是国内领先的大型中资托管银行。 (三)证券投资基金托管情况 截至 2021 年 6 月 30 日,中国银行已托管 931 只证券投资基金,其中境内基金 885 只, QDII 基金 46 只,覆盖了股票型、债券型、混合型、货币型、指数型、 FOF 等多种类型的基金,满足了 不同客户多元化的投资理财需求,基金托管规模位居同业前列。 (四)托管业务的内部控制制度 中国银行托管业务部风险管理与控制工作是中国银行全面风险控制工作的组成部分,秉承中 国银行风险控制理念,坚持“规范运作、稳健经营”的原则。中国银行托管业务部风险控制工作 贯穿业务各环节,通 过风险识别与评估、风险控制措施设定及制度建设、内外部检查及审计等措 施强化托管业务全员、全面、全程的风险管控。 2007 年起,中国银行连续聘请外部会计会计师事务所开展托管业务内部控制审阅工作。先后 获得基于 “ SAS70” 、 “AAF01/06” “ ISAE3402” 和 “SSAE16” 等国际主流内控审阅准则的无保 留意见的审阅报告。 2020 年,中国银行继续获得了基于“ ISAE3402” 和 “SSAE16” 双准则的内部 控制审计报告。中国银行托管业务内控制度完善,内控措施严密,能够有效保证托管资产的安全。 (五)托管人对 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的相关规 定,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 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告。基 金托管人如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 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 , 应当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告。 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 基金 份额发售 机构 1 、 直销机构 ( 1 )直销 柜台 名称: 华宝 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住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100 号上海环球金融中心 58 楼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浦电路 370 号宝钢大厦 905 室 法定代表人: XIAOYI HELEN HUANG (黄小薏) 直销 柜台 电话 : 021 - 38505731 、 021 - 38505732 直销 柜台 传真: 021 - 50499663 、 021 - 50988055 网 址: www. fsfund .com ( 2 ) 直销 e 网金 投资者可以通过 华宝 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网上交易 直销 e 网金 系统办理本基金的 认 / 申购、赎 回、转换 等业务,具体交易细则请参阅 华宝 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网站公告。网上交易网址: www. fsfund .com 。 2 、 其他 销 售 机构 本基金的销售机构信息请详见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销售基金,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二) 登记机构 名称: 华宝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100 号上海环球金融中心 58 楼 办公地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100 号上海环球金融中心 58 楼 电话: 021 - 38505888 传真: 021 - 38505777 联系人: 章希 (三) 出具法律意见书的 律师事务所 名称: 上海市 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负责人: 俞卫锋 联系电话: (86 21) 3135 8666 传真 : ( 86 21) 3135 8600 联系人:孙睿 经办律师:黎明、孙睿 (四) 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 ( 特殊普通合伙 )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18 号星展银行大厦 507 单元 01 室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市浦东 新区东育路 588 号前滩中心 42 楼 执行事务合伙人:李丹 联系电话: (021) 23238888 传真: (021) 23238800 联系人:林佳璐 经办注册会计师:陈熹、林佳璐 六、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经中国证监会 证监许可 【 2014 】 1117 号 注册 ,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 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 。 募集期从 2014 年 12 月 22 日起,至 2015 年 1 月 16 日止,共募集 1,770,403,712.60 份基金份额,有效认购户数为 14,711 户。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本基金基金合同于2015年1月21日生效。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 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 中予以披露;连续6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 案,如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 决。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与赎回的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机构参见本招募说明书“五、相关服 务机构”部分相关内容以及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或其他相关公告。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 减销售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 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与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者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 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 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 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 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本基金自2016年3 月23 日起开始办理日常申购、赎回业务。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 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转换。 投资者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 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者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 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者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 请。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者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者交付申购款项,申购成立;登记机 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投资者赎回申 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T+7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在发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 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日(T 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T+1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日提交的有效申 请,投资者应在T+2日后(包括该日)及时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 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则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者。 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 到申请。申购、赎回申请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者应及 时查询。 (五)申购与赎回的数量限制 1 、 申请申购基金的金额 通过 其他 销 售 机构 和直销 e 网金 申购本基金单笔最低金额为 1 元人民币 (含申购费) 。通过 直销柜台首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为 10 万元人民币 (含申购费) ,追加申购最低金额为 每笔 1 元人民 币 (含申购费) 。已 有认购 本基金 记录的 投资者 不受首次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但受追加申购最低 金额的限制。 各销售机构对最低 申 购限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 准。 其他 销 售 机构 的 投资者 欲转入直销 柜台 进行交易要受直销 柜台 最低金额的限制。基金管理人 可根据市场情况,调整首次申购的最低金额。 投资者 可多次申购,对单个 投资者 累计持有份额不设上限限制。 2 、 申请赎回基金的份额 投资者 可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本基金按照份额进行赎回,申请赎回份额精确到小 数点后两位,单笔赎回份额不得低于 1 份。 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或赎回后在销售机构保留的基 金份额余额不 足 1 份 的,在赎回时需一次全部赎回。 3、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应当 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 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具体请参见相关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 投资者每个基金交易账户的最低基金份额余额限制、单个投资者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单个 投资者单日或单笔申购金额上限、本基金总规模限额和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等。基金管理人必须 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申购费与赎回费 1、申购费 本基金采取前端收费模式收取基金申购费用。 投资者 可以多次申购本基金,申购费率按每笔 申购申请单独计算。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表如下: 申购金额 申购费率 50 万以下 1.5% 大于等于 50 万,小于 100 万 1.2% 大于等于 100 万,小于 200 万 1.0% 大于等于 200 万,小于 500 万 0.5% 500 万(含)以上 每笔 1000 元 申购 费用由 投资者 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 费 等各 项费用。 2 、 赎回费 本基金的 赎回费 率 随基金持有时间的增加而递减。本基金的赎回 费率 表 如下: 持有基金份额期限 赎回费率 (%) 小于 7 日 1.50% 大于等于 7 日,小于 30 日 0.75% 大于等于 30 日,小于 1 年 0.50% 大于等于 1 年,小于 2 年 0.25% 大于等于 2 年 0 注:此处一年按 365 天计算 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 对于收取的持续持有期少于 30 日的 投资者 的赎回费,基金管理人将其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对于收 取的持续持有期长于等于 30 日但少于 3 个月的 投资者 的赎回费,基金管理人将不低于其总额的 75% 计入基金财产,其余用于支付登记结算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对于收取的持续持有期长于 等于 3 个月但少于 6 个月的 投资者 的赎回费,基金管理人将不低于其总额的 50% 计入基金财产, 其余用于支付登记结算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对持续持有期长于 6 个月的投资者,应当将不低 于赎回费总额的 25% 计入基金财产,其余用于支付登记结算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注:此处 1 个月按 30 天计算 3、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 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4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 促销计划,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 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和基金赎回费率。 (七)申购份额、赎回金额与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1、申购份额的计算方式 本基金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其中, 申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的情形下: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T日基金份额净值 申购费用适用固定金额的情形下: 申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申购费用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T日基金份额净值 申购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有效份额单位为份,申购份额的计 算结果均按舍去尾数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申购 费用、净申购金额的计算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 基金资产承担。 例:假定T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086元,某投资者当日投资10万元申购本基金,对应的本次 前端申购费率为1.5%,该投资者可得到的基金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100000/(1+1.5%)=98522.17元 申购费用=100000-98522.17=1477.83元 申购份额=98522.17/1.086=90720.23份 即:投资者投资10万元申购本基金,假定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086元,可得到90720.23 份基金份额。 2、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本基金的赎回金额为赎回总额扣减赎回费用。其中, 赎回总额=赎回份额×T 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额×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赎回总额-赎回费用 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相应的费用,赎回金额 单位为元。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 金财产承担。 例:某投资者赎回本基金1万份基金份额,持有时间为一年三个月,对应的赎回费率为0.25%, 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1.150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额=10000×1.150=11500.00元 赎回费用=11500×0.25%=28.75元 赎回金额=11500-28.75=11471.25元 即:投资者赎回本基金1万份基金份额,持有期限为一年三个月,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 值是1.150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11471.25元。 3 、 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3 位,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 ,由此产生 的收 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 T+1 日内公告。遇特殊 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八)申购与赎回的登记 1 、经基金销售机构同意,基金投资者提出的申购和赎回申请,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之前 可以撤销。 2 、投资者 T 日申购基金成功后,基金 登记机构在 T + 1 日为投资者增加权益并办理登记手续, 投资者自 T + 2 日起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3 、投资者 T 日赎回基金成功后,基金登记机构在 T + 1 日为投资者扣除权益并办理相应的登 记手续。 4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最迟于开始实 施前 3 个工作日在指定 媒介 上公告。 ( 九 ) 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 投资者 的申购申请: 1 、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 、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 接受 投资者 的申购申请。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 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 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基金申购 申请。 3 、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 、基金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5 、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 负面影响, 或基金管理人认定的其他 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 、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或登记机构的异常情况导致基金销售系统、基金 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7 、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数的比例达 到或者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 50% ,或者变相规避 50% 集中度的情形时。 8 、申请超过基金管理人设定的基金总规模、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单一投资者单日或单笔申 购金额上限的。 9 、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 1 、 2 、 3 、 5 、 6 、 9 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 投资者 的申购 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介 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 投资者 的申购申请 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 投资者 。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 申购业务的办理。 (十) 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 投资者 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 、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 、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 接受 投资者 的赎回申请 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 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 跃市场价格 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 应当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 、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 、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 、基金管理人认为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将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时,可暂停接受 投资者 的赎回申请。 6 、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 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 项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 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 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若出现上述第 4 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有 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 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十一) 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 、 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 金份额净赎回申请 ( 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 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 超过前一开放日的 基金总份额的 10% ,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 、 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 延期赎回。 ( 1 )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 投资者 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 行。 ( 2 )部分延期赎回: 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 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 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 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 在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基金总份额 20% 以上的赎回申请情形下,本基金将按照以下规则 实施延期办理赎回申请:若发生巨额赎回,存在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基金总份额 20% 以上(“大 额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情形,基金管理人可以按照保护其他赎回申请人(“普通赎回申请人”) 利益的原则,优先确认普通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在当日可接受赎回的范围内对普通赎回申请 人的赎回申请予以全部确认或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 量占普通赎回申请人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认; 在普通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全部确认且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的前提下,在仍可接受赎回申请的范围内对大额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按比例确认。 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 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 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 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 为止。如投资者在提交赎回 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者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部分延期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 低份额的限制。 ( 3 )暂停赎回:连续 2 日以上 ( 含本数 ) 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 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应 当在指定 媒介 上进行公告。 3 、 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 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 并在 2 日内 在指定 媒介 上刊 登公告。 ( 十 二 ) 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 、 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 媒介 上刊登暂停公告。 2 、 暂停申购或赎回期间结束,基金重新开放时,基金管理人应至迟于重新开放日依法公告。 (十 三 )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 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 十 四 )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 等情形 而产生的非交易 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 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 投资者 。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指基金份额 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 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 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 基金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 十 五 ) 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销售机构可以按 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 十 六 )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 投资者 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行规定。 投资者 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每期扣款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 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 十 七 ) 基金 份额 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登记机构认可、 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九、 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转换 (一)基金转换申请人的范围 本基金的持有人均可以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申请和办理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 的转换。 (二)基金转换受理场所 基金转换只能在同一销售机构进行,转换的两只基金必须都是该销售机构代理销售的本公司 管理的基金。 (三)基金转换受理时间 投资人可以在基金开放日的交易时间段申请办理基金转换业务,具体办理时间与基金申购、 赎回业务办理时间一致。 (四)基金转换费用 本基金与公司管理的其他基金转换,转换费用由二部分组成:转出基金赎回费和转入基金与 转出基金的申购补差费。 赎回费:按转出基金正常赎回时的赎回费率收取费用。 申购补差费:按照转入基金与转出基金的申购费率的差额收取补差费。转出基金金额所对应 的转出基金申购费率低于转入基金的申购费率的,补差费率为转入基金和转出基金的申购费率差 额;转出基金金额所对应的转出基金申购费率高于转入基金的申购费率的,补差费为零。 (五)基金转换公式 1、基金转换公式为: 转出费用=转出份额× 转出基金份额净值× 转出基金赎回费率 转出总金额=转出份额× 转出基金份额净值 净转出金额=转出总金额-转出费用 净转入金额=净转出金额/(1+补差费率) (补差费率=转出基金申购费率与转入基金申购费率差) 转换补差费用=净转出金额-净转入金额 转入份额=净转入金额/转入基金份额净值 转入份额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余额对应的部分计入基金财产。 2、基金管理人在不损害本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情况下可更改上述公式,但应最迟在新的公 式适用前3个工作日予以公告。 (六)不同基金之间的转换不影响投资者的持有基金时间的计算。 (七)基金转换的程序 1、基金转换的申请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必须根据基金管理人和基金销售代理人规定的手续,在开放日的交易时间段 内提出基金转换申请。 2、基金转换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以收到基金转换申请的当天作为基金转换申请日(T日),并在T+1工作日对该 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投资人可在T+2工作日及之后到其提出基金转换申请的网点进行成交查 询。 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转换时,遵循"先进先出"的原则,即份额注册日期在前的先转换出,份 额注册日期在后的后转换出,如果转换申请当日,同时有赎回申请的情况下,则遵循先赎回后转 换的处理原则。 (八)基金转换的数额限制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转换成已开通转换业务的另一只基金,本基金单 笔转出申请不得少于 1 份(如该账户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该基金份额余额不足 1 份,则必须一 次性赎回或转出该基金全部份额),因为转换等非赎回原因导致投资者在销售机构保留的基金份 额余额少于该基金最低保留份额数量限制的,登记机构不作强制赎回处理。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制定或调整上述基金转换的程序及有关限制,但应在调整生效前(未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