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康消费 (240001): 华宝宝康消费品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原标题:宝康消费 : 华宝宝康消费品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华宝 宝康系列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 2 2 年 定期 更新 基金管理人: 华宝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中国建设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 重要提示 本系列基金的募集申请于 2003 年 4 月 18 日经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 [2003]62 号文批 准。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 证监会核准,但中国证监会对本系列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系列基金的价值和收 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系列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 人承诺以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 证本系列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投资有风险,投资人申购本系列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本系列基金中的宝康债券投资基金的存续期间内,连续 60 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 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情形的,宝康债券投资基金将按照基金 合同的约定进入清算程序并终止,且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故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可 能面临基金合同自动终止的风险。 本系列基金中的宝康消费品证券投资基金和宝康灵活配置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资产投资 于科创板股票,会面临科创板机制下因投资标的、市场制度以及交易规则等差异带来的特有 风险,包括但不限于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信用风险、集中度风险、系统性风险、政策风 险等。本系列基金中的宝康消费品证券投资基金和宝康灵活配置证券投资基金可根据投资策 略需要或市场环境的变化,选择将部分基金资产投资于科创板股票或选择不将基金资产投资 于科创板股票,基金资产并非必然投资于科创板股票。 本系列基金中的宝康消费品证券投资 基金和宝康灵活配置证券投资基金可投资存托凭证,基金净值可能受到存托凭证的境外基础 证券价格波动影响 ,存托凭证的境外基础证券的相关风险可能直接或间接成为本基金的风 险。 本《招募说明书》中所列示基金业绩为基金过往业绩,其不预示基金未来表现。 本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为 2022 年 2 月 28 日,有关财务数据和净值表现截止日 为 2021 年 12 月 31 日,数据未经审计。 原招募说明书与本次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不一致的,以本次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为准。 目录 一、绪言 3 二、 释义 4 三、基金管理人 8 四、基金托管人 16 五、相 关服务机构 20 六、基金的募集 22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23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24 九、基金转换 31 十、基金的投资 35 十一、基金业绩 54 十二、基金财产 58 十三、基金资产估值 59 十四、基金收益与分配 64 十五、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66 十六、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72 十七、基金的信息披露 73 十八、风险揭示 79 十九、系列基金终止与清算 84 二十、基金的新增、合并、终止与清算 86 二十一、《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87 二十二、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101 二十三、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107 二十四、其他应披露事项 109 二十五、《招募说明书 》存放及查阅方式 111 二十六、备查文件 112 一、绪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 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 简称《销售办法》)、《 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 等有 关法规及 《华宝宝康系列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契约》 (以下简称 《基金契约》或 《基 金合同》)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 华宝 宝康系列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系列基金”或 “本系列基金”)的投资目标、策略、风险、费率等与投资人投资决策有关的全部必要事项, 投资人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中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 对本《招募 说明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本系列基金《基金合同》编写,经基金托管人审核,并经中国证 监会核准。《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投资人取得依《基 金合同》所发行的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 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运作办法》、 《销售办法》、《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 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二、释义 在 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 , 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招募说明书》: 指《 华宝 宝康系列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对《招募说明书》 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基金 契约 》: 指《 华宝 宝康系列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契约 》及 其 任何有效修订和 补充; 《托管协议》: 指《 华宝 宝康系列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协议的任何有 效修订和补充;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华宝宝康系列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销售代理协议》: 指《华宝宝康系列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销售代理协议》及对该协议 的任 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基金法》: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证券法》: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合同法》: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信托法》: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 《运作办法》: 指《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销售办法》: 指《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信息披露办法》: 指《 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流动性规定》: 指中国证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布、同年 10 月 1 日起实施的《公开 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 关对其不时做 出的修订 流动性受限资产: 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 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 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 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 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元: 指人民币元; 系列基金或本系列基金:指依据《基金合同》所设立的 华宝 宝康系列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其包括宝康消费品证券投资基金、宝康灵活配置证券投资基金、宝康债 券投资基金; 中国证监会: 指中国证 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银监会: 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基金管理人: 指 华宝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指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建设银行”); 基金销售代理人: 指具有开放式基金销售代理资格、依据有关《销售代理协议》办理基金 申购、赎回和其他基金业务的代理机构;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 指基金管理人或接受基金管理人委托代为办理基金注册与过户登记业 务的机构; 《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受权利并承担义务的 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 有人; 基金份额持有人: 指根据《基金合同》合法取得本系列基金任何一只或多只基金的基金 份额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或合格的境外机构投资者;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之规定参加的会议; 独立董事: 指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及其他董事无关联 关系的董事; 个人投资者: 指 年满 18 周岁, 合法持有现时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军 人证件等有效身份证件的中国公民,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可以 投资于基金的自然人; 机构投资者: 指在中国境内合法注册登记或经有权政府部门批 准设立的并依据有关 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可以投资于基金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 会团体或其它组织; 合格的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可投资于中国证券市场的 境外机构投资者; 投资人: 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的境外机构投资者; 《基金合同》生效日:指 2003 年 7 月 15 日; 设立募集期: 指 2003 年 6 月 5 日至 2003 年 7 月 11 日; 工作日: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T 日: 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日期; 开放日: 指为投资人办 理基金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工作日; 认购: 指在设立募集期内,基金投资人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申购: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投资人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赎回: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投资人卖出基金份额的行为; 系列内基金转换: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的业务规 则将其持有的本系列基金旗下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成本系列基金 旗下其他基金的基金份额的行为; 基金转换: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的业务规 则将其原持有的某一只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成本公司管理的任 何其他 基金的基金份额的行为; 基金收益: 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差价、银行存款利 息以及基金的其他合法收入; 基金资产总值: 指基金所购买的各类证券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的申购款项 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基金资产净值: 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份额净值: 指基金份额的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估值: 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 额净值的过程; 基金销售网点: 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及基金销售代理人的代销网点; 销售机构: 指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销售代理人; 指定媒 介 :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 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 露网站)等媒介 ; 法律法规: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部门规章 以及其他对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不可抗力: 指《基金合同》当事人无法预见、无法克服、无法避免且在《基金合 同》由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签署之日后发生的,使《基金合同》 当事人无法全部或部分履行本协议的任何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洪水、 地震及其他自然灾害、战 争、骚乱、火灾、政府征用、没收、法律变 化、突发停电或其他突发事件、证券交易场所非正常暂停或停止交易 等 ; 基金份额分类: 指本系列基金中的宝康债券投资基金根据销售服务费及 申购费收取方式的不同,将其基金份额分为A类基金份额 和C类基金份额两个类别。两类基金份额分设不同的基金 代码,并分别公布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A类基金份额: 指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且收取申购 费的宝康债券投资基金的基金份额类别; C类基金份额: 指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且不收取申购 费的宝康债券投资基金的基金份额类别; 销售服务费: 指本系列基金中的宝康债券投资基金从基金资产中计提 的,用于该基金市场推广、销售以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 务的费用; 侧袋机制: 指将基金投资组合中的特定资产从原有账户分离至一个 专门账户进行处置清算,目的在于有效隔离并化解风险, 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属于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原有账户称为主袋账户,专门账户 称为侧袋账户 特定资产: 包括:(一)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 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二)按摊 余成本计量且计提资产减值准备仍导致资产价值存在重 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三)其他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 定性的资产 三、基金管理人 (一) 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 华宝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100 号上海环球金融中心 58 楼 办公地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100 号上海环球金融中心 58 楼 法定代表人: XIAOYI HELEN HUANG (黄小薏) 总 经理 : XIAOYI HELEN HUANG (黄小薏) 成立日期: 2003 年 3 月 7 日 注册资本: 1 .5 亿元 电话: 021 - 38505888 传真: 021 - 38505777 联系人: 章希 股权结构:中方股东华宝信托有限责任公司持有 51 % 的股份,外方股东 Warburg Pincus Asset Management, L.P. 持有 49 % 的股份。 (二) 主要人员情况 1 、 董事会成员 朱永红先生,董事长,博士。曾任武汉钢铁(集团)公司战略研究室主任、财务总监 兼计划财务部部长、副总会计师、总会计师等职务。现任华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中国宝武钢铁集团有限公司党委常委、总会计师兼董事会秘书,宝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监 事会主席,中国太平洋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主席,宝武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 司 董事长。 XIAOYI HELEN HUANG (黄小薏)女士,董事,硕士。曾任加拿大 TD Securities 公司 金融分析师, Acthop 投资公司财务总监。 2003 年 5 月加入华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先后担 任公司营运总监、董事会秘书、副总经理,现任华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魏臻先生,董事。曾任麦肯锡(上海)咨询公司分析师,摩根斯坦利亚洲公司分析师, 香港人人媒体总监。现任华平投资集团董事总经理、神州租车控股公司董事、九月教育集 团董事、中通快递董事。 周朗朗先生,董事,本科。曾任瑞士信贷第一波士顿(加拿大)分析 师;花旗银行(香 港)投资银行部分析师;现任美国华平集团中国金融行业负责人、董事总经理,华融资产 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上海灿谷投资管理咨询服务有限公司董事。 胡光先生,独立董事,硕士。曾任美国俄亥俄州舒士克曼律师事务所律师,飞利浦电 子中国集团法律顾问,上海市邦信阳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上海胡光律师事务所主任。现任 上海市君悦律师事务所主任。 尉安宁先生,独立董事,博士。曾任宁夏广播电视大学讲师,中国社会科学院经济研 究所助理研究员,世界银行农业经济学家,荷兰合作银行东北亚区食品农业研究主管,新 希望集团常务副总裁,比利 时富通银行中国区 CEO 兼上海分行行长,山东亚太中慧集团董 事长。现任上海谷旺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大成食品(亚洲)有限公司执 行董事、董事会主席、执行委员会主席。 陈志宏先生,独立董事,硕士。曾任毕马威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普华永道会计师事 务所合伙人,苏黎世金融服务集团亚太地区首席执行官。 2 、监事会信息 朱莉丽女士,监事,硕士。曾就职于美林投资银行部、德意志银行投资银行部;现任 美国华平集团执行董事。 黄洪永先生,监事,硕士。曾任宝钢集团规划部、管理创新部综合主管,宝钢工程党 委组织部、人力资源部部 长,广东钢铁集团规划部副部长,广东宝钢置业副总经理,宝钢 集团人事效率总监、领导力发展总监,中国宝武集团领导力发展总监,中国宝武钢铁集团 产业金融党工委副书记、纪工委书记;现任华宝投资有限公司党委副书记、 纪委书记。 沈燕女士,监事,本科。曾任宝钢集团审计部主任审计师,宝钢欧洲有限责任公司财 务总监,华宝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稽核部高级经理。现任华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合规审计部 内审主管。 丁科先生,监事,硕士。曾任招银金融租赁业务研发部客户经理,平安国际融资租赁 企划部经营分析经理,华宝投资投资银行部项目经理、华宝基金战略 规划部战略规划主管。 现任华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华东机构销售部高级销售经理。 3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朱永红先生,董事长,简历同上。 XIAOYI HELEN HUANG (黄小薏)女士,总经理,简历同上。 刘欣先生,常务副总经理,本科。曾任中国国际金融有限公司投资银行部分析师、经 理,美林(亚太)有限公司投资银行部经理、亚洲企业融资部副总裁 / 董事,瑞士信贷香港 有限公司投资银行部副总裁,北京春雨天下软件有限公司首席财务官,亚投顾问有限公司 高级顾问等职务。现任华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常务副总经理。 向辉先生 ,副总经理,硕士。曾在武汉长江金融审计事务所任副所长、在长盛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市场部任职。 2002 年加入华宝基金公司参与公司的筹建工作,先后担任公司清 算登记部总经理、营运副总监、营运总监,现任华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周雷先生,督察长,硕士。曾任职于中国机械设备进出口总公司、北京证监局、中国 证监会,曾任华宝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首席风险官、合规总监。现任华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督察长。 李孟恒先生,首席信息官,硕士。曾在 T.A. Consultanted LTD. 从事开发及技术管 理工作。 2002 年参与华宝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筹备工作,后历任信息技术部资深系统工程师、 部门副总经理,营运副总监兼信息技术部总经理,现任华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首席信息官。 4 、本系列基金基金经理 华宝宝康消费品证券投资基金 : 汤慧,硕士。曾在海通证券研究所担任高级策略分析师。 2015 年 6 月加入华宝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先后担任高级分析师、基金经理助等职务。 2019 年 9 月至 2021 年 1 月任华 宝新优选一年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2019 年 9 月起任华宝消费 升级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2019 年 12 月至 2021 年 12 月任华宝万 物互联灵活配 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2020 年 5 月起任华宝成长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经理, 2021 年 1 月起任华宝宝康灵活配置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2021 年 4 月起任华宝品 质生活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2021 年 12 月起任华宝宝康消费品证券投资基金、 华宝新兴消费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华宝宝康灵活配置证券投资基金 : 汤慧,硕士。曾在海通证券研究所担任高级策略分析师。 2015 年 6 月加入华宝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先后担任高级分析师、基金经理助等职务。 2019 年 9 月至 2021 年 1 月任华 宝新优选一年 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2019 年 9 月起任华宝消费 升级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2019 年 12 月至 2021 年 12 月任华宝万物互联灵活配 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2020 年 5 月起任华宝成长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经理, 2021 年 1 月起任华宝宝康灵活配置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2021 年 4 月起任华宝品 质生活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2021 年 12 月起任华宝宝康消费品证券投资基金、 华宝新兴消费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华宝宝康债券投资基金 : 李栋梁,硕士。曾在国联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华宝信托有限责任公司和太平资产管理有 限公司从事固定收益的证券研究和投资管理工作。 2010 年 10 月加入华宝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先后担任债券分析师、基金经理助理、固定收益部副总经理等职务,现任混合资产部 副总经理。 2011 年 6 月起任华宝宝康债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2014 年 10 月起任华宝增强 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2015 年 10 月至 2017 年 12 月任华宝新机遇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华宝新价值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2016 年 4 月至 2019 年 6 月任华宝宝鑫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2016 年 6 月起任华宝可转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2016 年 9 月至 2017 年 12 月任华宝新活 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2016 年 12 月至 2021 年 3 月任华宝新起点灵活 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2017 年 1 月至 2018 年 6 月任华宝新动力一年定期开 放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2017 年 2 月起任华宝新飞跃灵活配置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2017 年 3 月至 2018 年 8 月任华宝新优选一年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2017 年 3 月至 2018 年 7 月任华 宝新回报一年定期开放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2017 年 6 月至 2019 年 3 月任华宝新优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2021 年 4 月起任华宝双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5 、 权益 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蔡目荣先生,华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权益投资总监、权益投资一部总经理、基金经理。 闫旭女士,华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均衡风格投资总监、可持续发展投资部总经理、基 金经理。 钟奇先生,华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总监、创新研究发展中心总经理、基金经理。 夏林锋先生,华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经理。 贺喆先生,华宝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经理。 6 、固定收益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周晶先生,华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国际业务部总经理、基金经理。 陈昕先生,华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固定收益投资总监、固定收益部总经理、基金经理。 李栋梁先生,华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混合资产部副总经理、基金经理。 ( 三) 基金管理人职责 基金管理人应严格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1 、依法募集本系列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 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 、办理本系列基金备案手续; 3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 账,进行证券投资; 4 、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 益; 5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 、编制 季报 报告 、 中期报告 和年度报告; 7 、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 信息 ,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 、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 、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 为; 12 、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 四 ) 基金管理人承诺 1 、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按照《招募说明书》列明的投资目标、 策略及限制全权处理本系列基金的投资。 2 、基金管理人将遵守《基金法》、《证券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信息披露 办法》的相关规定,并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基金法》、《证 券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信息披露办法》行为的发生。 3 、基金管理人不 得 从事下列行为: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 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4 、基金管理人将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行为: 越权或违规经营;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 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利益;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材料中弄虚作假;拒绝、干扰、阻挠 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玩忽职守、滥用职权;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 基金的商业 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其他法律、行政 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行为。 5 、基金经理承诺 ( 1 )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谋取最大利益; ( 2 )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代理人、代表人、受雇人或任何其他第三人谋取不当 利益; ( 3 )不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 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 4 ) 不以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 五) 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制度 1 、风险管理体系 本基金在运作过程中 面临的风险主要包括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操作风 险、合规性风险、信誉风险和事件风险(如灾难)等。 针对上述各种风险,基金管理人建立了一套完整的风险管理体系,具体包括以下内容: ( 1 )搭建风险管理环境。具体包括制定风险管理战略、目标,设置相应的组织机构, 建立清晰的责任线路和报告渠道、配备适当的人力资源、开发适用的技术支持系统等内容。 ( 2 )识别风险。辨识公司运作和基金管理中存在的风险。 ( 3 )分析风险。检查存在的控制措施,分析风险发生的可能性及其引起的后果并将 风险归类。 ( 4 )度量风险。评估风险水平的 高低,既有定性的度量手段,也有定量的度量手段。 定性的度量是把风险水平划分为若干级别,每一种风险按其发生的可能性与后果的严重程 度分别进入相应的级别。定量的方法则是设计一些风险指标,测量其数值的大小。 ( 5 )处理风险。将风险水平与既定的标准相对比,对于那些级别较低、在公司所定 标准范围以内的风险,控制相对宽松一点,但仍加以定期监控,以防其超过预定标准;而 对较为严重的风险,则制定适当的控制措施;对于一些后果可能极其严重的风险,则除了 严格控制以外,还准备了相应的应急处理措施。 ( 6 )监视与检查。对已有的风险管理系统进 行实时监视,并定期评价其管理绩效, 在必要时结合新的需求加以改变。 ( 7 )报告与咨询。建立风险管理的报告系统,使公司股东、公司董事会、公司高级 管理人员及监管部门及时而有效地了解公司风险管理状况,并寻求咨询意见。 2 、内部控制制度 ( 1 )内部风险控制原则 合规性原则。内部控制机制应符合法律和监管要求,规范和促使公司经营管理及公司 员工执业行为符合法律法规、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职业道德和行为。 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机制必须覆盖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和各级岗位,并渗透 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 环节。 有效性原则。通过设置科学清晰的操作流程,结合程序控制,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 维护内部控制制度的有效执行。 独立性原则。公司必须在精简高效的基础上设立能充分满足公司经营运作需要的部门 和岗位,各部门和岗位在职能上保持相对独立性;公司自有资产、各项受托资产分离运作, 独立进行。 相互制约原则。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必须权责分明、相互制约,并通过切实可行的相互 制衡措施来消除内部控制盲点。 防火墙原则。公司基金管理、交易、清算登记、信息技术、研究、市场营销等相关部 门,应当在物理上和制度上适当隔离;对因业务需要必须知悉未 公开信息或涉及多部门信 息的人员,应制定严格的批准程序和监督防范措施。 成本效益原则。公司应当充分发挥各部门及员工的工作积极性,尽量降低经营运作成 本,保证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合法合规性原则。公司内控制度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各项规定,并在 此基础上遵循国际和行业的惯例制订。 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制度必须涵盖公司经营管理的各个环节,不留有制度上的空白 或漏洞。 审慎性原则。公司内部控制的核心是风险控制,内部控制制度的制订要以审慎经营、 防范和化解风险为出发点。 适时性原则。内部控制制度 的制订应当具有前瞻性,并应随着公司经营战略、经营方 针、经营理念等内部环境的变化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制度等外部环境的改变,及时修改 或完善。 实效性原则。内部控制制度应得到有效执行。公司应当树立和强化管理制度化、制度 流程化、流程信息化的内控理念,通过强监管、严问责、加强信息化管理,严格落实各项 规章制度。 ( 2 )内部风险控制的要求和内容 内部风险控制要求不相容职务分离、建立完善的岗位责任制和规范的岗位管理措施、 建立完整的信息资料保全系统、建立授权控制制度、建立有效的风险防范系统和快速反应 机制。 内部风险控制的内容 包括投资管理业务控制、市场管理业务控制、信息披露控制、信 息技术系统控制、会计系统控制、档案管理控制、合规和法务管理控制、风险管理控制、 审计稽核控制,及反洗钱控制等。 ( 3 )督察长制度 公司设督察长,督察长由公司总经理提名,董事会聘任,并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同意。 督察长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向全体董事报送工作报告,并在董事会及董事会下设的相 关专门委员会定期会议上报告基金及公司运作的合法合规情况及公司内部风险控制情况。 督察长发现基金及公司运作中存在问题时,应当及时告知公司总经理和相关业务负责人, 提出处理意见和整改建 议,并监督整改措施的制定和落实;公司总经理对存在问题不整改 或者整改未达到要求的,督察长应当向公司董事会、中国证监会及相关派出机构报告。 ( 4 )监察稽核及风险管理制度 合规审计部和风险管理部依据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在所赋予的权限内,按照所规定 的程序和适当的方法,进行公正客观的检查和评价。 合规审计部和风险管理部负责调查评价公司内控制度的健全性、合理性;负责调查、 评价公司有关部门执行公司各项规章制度的情况;评价各项内控制度执行的有效性,对内 控制度的缺失提出补充建议;进行日常风险监控工作;协助评价基金财产风险状况 ;负责 包括基金经理离任审查在内的各项内部审计事务等。 3 、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声明书 ( 1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上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披露真实、准确; ( 2 )基金管理人承诺根据市场变化和公司发展不断完善内部合规控制制度。 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情况 (一)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简称:中国建设银行 )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成立时间: 2004 年 09 月 17 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贰仟伍佰亿 壹仟零玖拾柒万柒仟肆佰捌拾陆元整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 [1998]12 号 联系人:李申 联系电话: (021) 6063 7102 (二)主要人员情况 中国建设银行总行设资产托管业务部,下设综合处、基金市场处、证券保险资产市场 处、理财信托股权市场处、全球托管处、养老金托管处、新兴业务处、运营管理处、跨境 托管运营处、社保及大客户服务处、托管应用系统支持处、合规监督处等 12 个职能处室, 在安徽合肥设有托管运营中心,在上海设有托管运营中心上海分中心,共有员工 300 余人。 (三 )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作为国内首批开办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的商业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一直秉持“以客 户为中心”的经营理念,不断加强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严格履行托管人的各项职责,切 实维护资产持有人的合法权益,为资产委托人提供高质量的托管服务。经过多年稳步发展, 中国建设银行托管资产规模不断扩大,托管业务品种不断增加,已形成包括证券投资基金、 社保基金、保险资金、基本养老个人账户、 (R)QFII 、 (R)QDII 、企业年金、职业年金、存 托业务等产品在内的托管业务体系,是目前国内托管业务品种最齐全的商业银行之一。截 至 20 21 年三季度末,中国建设银行已托管 1120 只证券投资基金。中国建设银行专业高效 的托管服务能力和业务水平,赢得了业内的高度认同。截至目前,中国建设银行先后多次 被《全球托管人》、 《财资》、《环球金融》杂志及《中国基金报》评选为“最佳托管银行”、 连续多年荣获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债)“优秀资产托管机构”、银行间市场 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上清所)“优秀托管银行”奖项、并在 2017 、 2019 、 2020 、 2021 年 分别荣获《亚洲银行家》颁发的“最佳托管系统实施奖”、“中国年度托管业务科技实施奖”、 “中国年度托 管银行(大型银行)”以及“中国最佳数字化资产托管银行”奖项。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一)内部控制目标 中国建设银行托管业务确保贯彻落实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定,勤勉尽责,恪尽 职守,保证托管资产的安全、完整,保障所托管基金的稳健运行,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规范业务操作,严格按规程进行业务处理和操作,有效管控托管业务风险;确保所披 露信息的完整、及时,保证客户信息不泄漏。 (二)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中国建设银行设有风险管理与内控管理委员会,负责全行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的研 究、议事和协调工作。内部控制管理 部门是牵头内部控制管理的职能部门,牵头内部控制 体系的统筹规划、组织落实和检查评价。资产托管业务部设置专门负责内部控制工作的处 室,配备了专职内控合规人员负责托管业务的内控合规工作。 (三)内部控制原则 中国建设银行托管业务内部控制遵循全面性、重要性、制衡性、适应性和独立性原则。 1. 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贯穿和渗透于托管业务各项流程和各个环节,覆盖所有的机 构、岗位,约束所有托管业务人员。 2. 重要性原则。内部控制在全面控制的基础上,关注重要的托管业务事项和高风险托 管业务领域。 3. 制衡性原则。内部控制坚持风险为 本、审慎经营的理念,设立托管机构和开办托管 业务均坚持内控优先,在组织机构、权责分配、业务流程等方面形成相互制约、相互监督 的机制。 4. 适应性原则。内部控制与托管业务管理模式、业务规模、产品复杂程度、风险状况 等相匹配,并根据情况变化及时调整。 5. 独立性原则。保证客户资产与建设银行自有资产、托管的其他资产相互独立,对不 同客户的资产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 (三)内部控制措施 1. 托管资产保管控制。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履行托管人安全保管可控制账户 内托管资产的职责,所托管资产与托管人自有资产、托管 的其他资产严格分开,保证托管 资产的安全、独立和完整。 2. 授权控制。托管业务纳入全行统一的授权管理体系,严格在授权范围内执行,严禁 超范围经营。明确业务处理岗位权限,各级人员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职权和承担责任。明确 不相容岗位,实施相应的分离措施,形成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相互制约的工作机制。 3. 规章制度控制。制定系统化、规范化的托管业务管理制度,并定期重检与修订,持 续维持托管业务规章制度的适应性和有效性,严格保障托管业务规范运营。 4. 流程控制。严格指令接收、清算、核算、监督的流程化管理,控制关键风险点。 5. 信 息系统控制。持续加强内控手段的新技术运用,提高内控自动化水平和有效性。 6. 业务连续性控制。建立托管业务应急响应及恢复机制,实现对运营中断事件的快速 响应和及时处置。组织开展应急演练,保障托管业务持续运营。 7. 运营环境控制。托管业务工作环境符合监管和控制要求,运营环境独立,录音、录 像及门禁持续有效。系统实现独立与隔离,建立安全的数据传输通道和数据备份机制,保 障数据传输和存储安全。 8. 员工行为管理控制。明确员工行为守则,规范员工日常行为,加强职业道德和员工 操守教育,培育忠于所托、勤勉尽责的合规文化。 自 2 007 年起,资产托管业务部连续聘请外部会计师事务所对托管业务进行内部控制 审计,均获无保留意见,并已经成为常规化的内控工作手段。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一)监督方法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证 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管理办法》及其配套法规和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的约定,监督所托管 基金的投资运作,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的投资比例、投资范围、投资组合等情况进行监 督。在日常为基金投资运作所提供的基金清算和核算服务环节中,对基金管理人发送的 投 资指令、基金管理人对各基金费用的提取与开支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二)监督流程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法规及基金托管协议的规定,应当拒 绝执行,及时提示基金管理人,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基金托管 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法规、基金托管协议规定的,应 当及时提示基金管理人在规定期限内改正,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每个工作日对基金投资运作比例等情况进行监督,如发现异常情况,向基金管理人进 行风险提示,与基金管理人进行情况核实,督促其改 正,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向中 国证监会报告。 基金管理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对基金托管人发出的提示, 应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对基金托管人的合理疑义,应及时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 人按照法律法规和托管协议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告的事项,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 资料和制度等。 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 销售机构 1 、直销机构: ( 1 )直销柜台 本公司在上海开设直销柜台。 住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100 号上海环球金融中心 58 楼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浦电路 370 号宝钢大厦 905 室 法定代表人: XIAOYI HELEN HUANG (黄小薏) 直销柜台电话: 021 - 38505731 、 021 - 38505732 直销柜台传真: 021 - 50499663 、 021 - 50988055 网址: www. fsfund .com ( 2 )直销 e 网金 投资者可以通过本公司网上交易 直销 e 网金 系统办理本基金的 申购、赎回、转换 等业 务,具体交易细则请参阅本公司网站公告。网上交易网址: www. fsfund .com 。 2 、代 销机构 本基金的销售机构信息请详见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 要求 ,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销售基金,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二)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 华宝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同上) (三) 律师事务所和经办律师 名称: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负责人:韩炯 联系电话: (86 21) 3135 8666 传真 : ( 86 21) 3135 8600 联系人:黎 明 经办律师:吕 红、黎 明 (四) 会计师事务所和经办注册会计师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 ( 特殊普通合伙 )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 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18 号星展银行大厦 507 单元 01 室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市浦东新区东育路 588 号前滩中心 42 楼 执行事务合伙人:李丹 联系电话: (021) 23238888 传真: (021) 23238800 联系人:林佳璐 经办注册会计师:陈熹、林佳璐 六、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经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 200 3 】 62 号《关于同意华宝兴业宝康证券投资基金 设立的批复》核准(核准日期 2003 年 4 月 28 日),由基金管理人 依照《基金法》、《运作办 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 规定募集, 募集期从 200 3 年 6 月 5 日起向社会公开 发行 , 至 200 3 年 7 月 11 日 止,募集结果为: 基金名称 认购份额(份) 认购资金利 息折成的基 金份额(份) 总认购份额(份) 有效认购 户数(户) 宝康消费品基金 1,540,046,055.09 972,078.66 1,541,018,133.75 51,785 宝康灵活配置基金 1,066,581,834.53 660,666.74 1,067,242,501.27 29,058 宝康债券基金 1,287,074,041.79 514,940.19 1,287,588,981.98 19,194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本 基金 基金合同于 200 3 年 7 月 15 日正式生效。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本条规定内容适用于所有基金。 (一) 基金投资人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的境外机构投资者 ( 法律、法规、 规章禁止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除外 ) 。 (二) 申购与赎回办理的场所 本系列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本 系列 基金的销售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 管理人委托的代销机构。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基金份额发 售公告或其他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代销机构,并 在基金管理人网 站公示 、向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若基金 管理人或其指定的代销机构开通电话、传真或网上等交易方式,投资人可以通过上述方式进 行申购与赎回,具体办法由基金管理人另行公告。 (三) 申购与赎回办理的时间 1 、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本系列基金的开放日是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申购、赎回等业务的证券交易所交易日。具 体业务办理时间由基金管理人与代销 机构约定。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 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具体业务办理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并公告。 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的,其基金份额申 购、赎回价格为下次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时间所在开放日的价格。 2 、申购的开始时间及业务办理时间 本系列基金自《基金合同》生效后不超过 30 个工作日的时间起开始办理申购。 本系列基金 已 于 2003 年 7 月 28 日开始办理日常申购业务。 3 、赎回的开始时间及业务办理时间 本系列基金自《基金合同》生效 后不超过 3 个月的时间起开始办理赎回。本系列基金 已 于 2003 年 9 月 29 日开始办理赎回业务。 (四) 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 、未知价原则,即各基金的申购与赎回价格以受理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 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 、各基金采用金额申购和份额赎回的方式,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 、各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基金管理人按先进先出的原则,对该持有人账户在该销 售机构托管的基金份额进行处理,即先确认的份额先赎回,后确认的份额后赎回; 4 、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当日交易结束时间前撤消,在当日的交易时间结束后 不得撤 销; 5 、基金的申购与赎回以书面方式或经基金管理人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6 、基金管理人在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情况下可更改上述原则,但应最迟在新 的原则实施前三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予以公告。 (五) 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 、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基金投资人必须根据基金管理人和基金销售代理人规定的手续,在开放日的交易时间段 内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人申购本系列基金,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 投资人提交赎回申请时,其在销售机构(网点)必须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 2 、申购和赎回申 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在基金申购、赎回的交易时间段内收到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 或赎回申请日( T 日),并在 T+1 工作日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投资人可在 T+2 工作 日及之后通过本公司客户服务电话或到其提出申购与赎回申请的网点进行成交查询。 3 、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 若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若申购不成功 或无效,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指定的代理人将投资人已缴付的申购款项本金退还给投资 人。 投资人赎回款按有关规定自成交确认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划往赎回人银行账户。在发生巨 额 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六) 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1 、申请申购基金的金额 通过代销网点申购 和直销 e 网金 的单笔最低金额为 1 元人民币(含申购费)。 通过直销 柜台 首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为 10 万元人民币(含申购费),追加申购最低金额为 1 元人民币(含申购费)。已在直销中心 有认购 本 基金 记录的投资人 不受首次申购最低金额的 限制,但受追加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 代销网点的投资人欲转入直销 柜台 进行交易要受直销 柜台 最低金额的限制。基金管理人 可根据市场情况,调整首次申购的最低金额。 投资人将当期分配的基金收益转 购基金份额时,不受最低申购金额的限制。 投资人可多次申购,对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份额不设上限限制。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 另有规定的除外。 2 、申请赎回基金的份额 投资人可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本系列基金按照份额进行赎回,申请赎回份额 精确到小数点后两位,单笔赎回份额不得低于 1 份,投资人交易账户余额不得低于 1 份,如进 行一笔赎回后交易账户中基金份额余额将低于 1 份,余额做强制赎回处理。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调整上述申购与赎回的程序和数额限制 、单个投资者单日或 单笔申购金额上限、各基金总规模限额和单日净申购比例上 限等 ,但应最迟在调整生效前 3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告。 当接受申购申请对该基金的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 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 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具体请参见相关公告。 (七) 申购和赎回的数额和价格 1 、申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 将采用外扣法计算申购费用及申购份额 。其中, 净申购金额 = 申购金额 /[1+ 申购 费率 ] (不收取申购费时,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 申购费用 = 申购金额 - 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 额= 净申购金额 / 申购当日 基金份额净值 申购 费用 、 净 申 购金额 的计算 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 到 小数点后两位。 申购份额的计算 结果保留小数点后两位,两位以后舍去,舍去部分所代表的资产归基金财产所有。 本系列基金中的宝康债券投资基金A类基金份额在申购时收取申购费,C类基金份额在 申购时不收取申购费。 2 、赎回金额 赎回金额为赎回总额扣减赎回费用。赎回总额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两位以后的部 分舍去,舍去部分代表的资产归基金所有。 赎回总额 = 赎回份数× T 日基金 份额 净值 赎回费用 = 赎回总额×赎回费率 赎回金 额 = 赎回总额 - 赎回费用 赎回费用由赎回人承担, 本系列基金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7 日的投资者收取 1.5% 的赎回费 并分别全额计入各基金基金财产。 本系列基金中的宝康消费品基金、宝康灵活配置基金,对 持续持有期长于 7 日的投资者, 赎回费用 50% 归登记注册机构 ,50% 计入基金资产,归基金所有 , 作为对其他持有人的补偿。 本系列基金中的宝康债券投资基金对持续持有期长于 7 日的投资 者,应当将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 25% 计入基金财产,其余用于支付登记结算费和其他必要的 手续费。 3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公式 T 日基金份额净值= T 日基金资产净值 /T 日基金份额 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 T+1 日公告。遇特殊情况,可以适当延迟计 算或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八) 拒绝或暂停申购、暂停赎回的情形及处理 1 、除出现如下情形,基金管理人不得拒绝或暂停接受基金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 1 )不可抗力; ( 2 )证券交易场所在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 ( 3 )暂停估值; 但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 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 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 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 ( 4 )基金财产 规模过大,使 基金 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可能对 基金 业绩 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 5 )当基金管理人认为会有损于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某笔申购; ( 6 )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划给投资人。 基金管理人拒绝或暂停接受申购的方式包括: ( 1 )拒绝接受、暂停接受某笔或数笔申购申请; ( 2 )拒绝接受、暂停接受某个或数个工作日的全部申购申请; ( 3 )按比例拒绝接受、暂停接受某个或数个工作日的申购申请。 2 、除下列情 形外,基金管理人不得拒绝接受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 ( 1 ) 不可抗力; ( 2 ) 证券交易场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 ( 3 ) 暂停估值 ; 但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 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 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 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 4 )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它情形。 ( 5 )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数的 比例达到或者超过该基金基金份额总数的 50% ,或者变相规避 50% 集中度的情形时; ( 6 )申请超过基金管理人设定的该基金的基金总规模、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单一投 资者单日或单笔申购金额上限的;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不可抗力消失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支付赎回款项。 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将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支付,将按每个赎回申请人已 被接受的赎回申请量占已接受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其余部分 由基金管理 人按照相应的处理办法在后续开放日予以 兑 付 。 3 、发生《基金合同》或《招募说明书》中未予载明的事项,但基金管理人有正 当理由 认为需要暂停接受基金申购、赎回申请的,应当报经中国证监会核准。 4 、 基金暂停申购、赎回,基金管理人 应 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 上 公告。 5 、暂停期结束,基金重新开放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最新的基金份额净值。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为 1 天,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至少一种指定信息披露媒体 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公告最新的基金份额净值。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1 天但少于两周,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 金管理人应提前 1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 回的公 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新的基金份额净值。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两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两周至少重复刊登暂停公告 一次;当连续暂停时间超过两个月时,可对重复刊登暂停公告的频率进行调整。暂停结束, 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 3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指定信息披露媒体连 续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新的基金份额 净值。 (九) 巨额赎回的认定及处理方式 1 、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单个开放日内的任一基金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 (赎回申请总数加上转出申请总数扣除 申购申 请总数和转入申请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前一日该基金总份额的 10% ,即认为是发生了 巨额赎回。 2 、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某一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该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 赎回或部分顺延赎回。 ( 1 ) 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 执行。 ( 2 ) 部分顺延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支付投资 人的赎回申请可能会对 基金 的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 基金 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 低于 该基金 总份额的 10 %的前提下,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 在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该基金基金总份额 20% 以上的赎回申请情形下,该基金将按 照以下规则实施延期办理赎回申请:若发生巨额赎回,存在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该基金 基金总份额 20% 以上(“大额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情形,基金管理人可以按照保护其他 赎回申请人(“普通赎回申请人”)利益的原则,优先确认普通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在当 日可接受赎回的范围内对普通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予以全部确认或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 量占普通赎回申请人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认;在普通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全部确认且当 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 基金总份额的 10% 的前提下,在仍可接受赎回申请的范围 内对大额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按比例确认。 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 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 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 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 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者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部分延 期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 份额的限制。 ( 3 )当发生巨额赎回并顺延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 3 个工作 日内通过 指定媒介 、基金管理人的公司网站或销售代理人的网点刊登公告,并说明有关处理 方法。 ( 4 )连续两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或在一段时间内三次以上发生巨额赎回时, 如 基金 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 该基金的 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 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支付时间 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 指定媒介 上进行公告。 (十)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安排详见招募说明书 “侧 袋机制”部分 或相 关公告。 九、基金转换 (一) 基金转换申请人的范围 任何基金的持有人均可以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申请办理基金转换。 (二) 基金转换受理场所 基金转换只能在同一销售机构进行,转换的两只基金必须都是该销售机构代理销售的本 公司管理的基金。 (三) 基金转换受理时间 投资人可以在基金开放日的交易时间段申请办理基金转换业务,具体办理时间与基金申 购、赎回业务办理时间一致。 (四) 基金转换费用 除本系列基金中的宝康债券投资基金的基金份额转出为其他基金份额的情形外, 系列内 基金间转换费率为 0.4 %,其中 25 %计入转出基金的财产。 持 续持有期少于 7 日的各基金份 额转换为其他基金份额的除外。 除本系列基金中的宝康债券投资基金的基金份额转出为多策略增长基金的情形外, 本系 列基金与多策略增长基金之间转换:转换费率为 0.4% , 25 %转换费计入转出基金财产,其 余用于注册登记等费用。 持续持有期少于 7 日的各基金份额转换为其他基金份额的除外。 现金宝货币市场基金转换成本系列基金:投资人持有现金宝货币市场基金基金份额 90 个自然日以上(含 90 个自然日)的基金份额的转换费率为转出的基金金额申购转入基金所 对应的申购费率的 80 %。持有时间少于 90 个自然日的基金份额的 转换费率为转出的基金金 额申购转入基金所对应的申购费率。 除本系列基金中的宝康债券投资基金的基金份额转出为现金宝货币市场基金的情形外, 本系列基金转换成现金宝货币市场基金:宝康消费品基金、宝康灵活配置基金转换成现金宝 货币市场基金,转换费率为 0.4% ,其中转换费的 25 %计入转出基金财产,其余用于注册登 记等费用 , 持续持有期少于 7 日的各基金份额转换为其他基金份额的除外 。 宝康债券投资基金转出为 已开通转换业务的其他基金 ,转换费用由二部分组成:转出基 金赎回费和转入基金与转出基金的申购补差费。 赎回费:按转出基金正常赎回时 的赎回费率收取费用。 申购补差费:按照转入基金与转出基金的申购费率的差额收取补差费。转出基金金额所 对应的转出基金申购费率低于转入基金的申购费率的,补差费率为转入基金和转出基金的申 购费率差额;转出基金金额所对应的转出基金申购费率高于转入基金的申购费率的,补差费 为零。 (五) 基金转换公式 1 、基金的转换公式为: A=[B × C ×( 1 - D ) ] ÷ E 其中, A 为转换后的基金份额数量; B 为拟被转换的原基金份额数量; C 为转换当日原基金份额净值; D 为转换费率; E 为转换后基金份额净值。 转入份额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 位以后的余额对应的部分计入基金财产。 2 、基金管理人在不损害各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情况下可更改上述公式,但应最迟在 新的公式适用前 3 个工作日予以公告。 (六) 不同基金之间的转换不影响投资人的持有基金时间的计算。 (七) 基金转换的程序 1 、基金转换的申请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必须根据基金管理人和基金销售代理人规定的手续,在开放日的交易时 间段内提出基金转换申请。 2 、基金转换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收到基金转换申请的当天作为基金转换申请日( T 日),并在 T+1 工作日 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投资人可在 T+2 工作日及之后到其提出 基金转换申请的网点进 行成交查询。 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转换时,基金管理人按先进先出的原则对该持有人基金账户在该销 售机构托管的基金份额进行处理,即先确认的份额先转换,后确认的份额后转换。 (八) 基金转换的数额限制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转换成已开通转换业务的另一只基金,本基 金单笔转出申请不得少于 1 份(如该账户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该基金份额余额不足 1 份, 则必须一次性赎回或转出该基金全部份额),因为转换等非赎回原因导致投资者在销售机构 保留的基金份额余额少于该基金最低保留份额数量限制的,登记机构不作强 制赎回处理。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制定或调整上述基金转换的程序及有关限制,但应在调整生 效前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予以公告。 (九) 基金转换的注册登记 1 、基金投资人提出的基金转换申请,在当日交易时间结束前可以撤销,交易时间结束 后即不得撤销。 2 、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基金转换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 T+1 工作日为基金份额持 有人办理相关的注册登记手续。 3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最 迟于开始实施前 3 个工作日予以公告。 (十) 拒绝或暂停基金转换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 、 除非出现如下情形,基金管理人不得拒绝或暂停接受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转换 申请: ( 1 )不可抗力; ( 2 )证券交易场所在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 ( 3 )基金管理人认为会有损于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某笔转换; ( 4 )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如果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转换申请被拒绝,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原基金份额不变。 2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3 、发生《基金合同》或《招募说明书》中未予载明的事项,但基金管理人有正当理由 认为需要拒绝或暂停接受基金转换申请的 ,应当报经中国证监会核准。 4 、 暂停 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 应立即 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 上 公 告。 5 、暂停期结束,基金重新开放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最新的基金份额净值。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为 1 天,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至少一种指定信息披露媒体 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基金转换的公告,并公告最新的基金份额净值。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1 天但少于两周,暂停结束,重新开放基金转换时,基金管理(未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