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押]中盐化工(600328):中盐化工关于公司控股股东部分股权质押的更正公告
证券代码: 600328 证券简称: 中盐化工 公告编号:(临) 20 22 - 0 15 中盐内蒙古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股东 部分 股份 质押的 更正 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 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中盐内蒙古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 “ 公司” 或“ 中盐化工 ” ) 于 20 22 年 3 月 30 日披露 了 《 中盐化工 关于控股股东 部分 股份 质押的公告 》 , 现对公告的部分内容进行补充更正 , 具体如下: 补充 更正前 : 二、吉盐化集团本次股份质押事项不存在用作重大资产重组业绩补偿 等事项的担保或其他保障用途等情况。 补充 更正后: 二、 吉盐化集团本次质押的股份 为公司前次重大资产重组的对价股份, 负有 潜在 业绩补偿义务。吉盐化集团承诺 对价股份优先用于履行 潜在 业绩 补偿 义务 ,不通过质押股份等方式逃废补偿义务 。 具体情况如下: (一) 2019 年 12 月,公司实施了重大资产重组。吉盐化集团为业绩承 诺方,根据吉盐化集团与公司签订的《补偿协议》及其补充协议的约定, 吉盐化集团因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取得的公司股票存在股份锁定安排,并负 有 潜在 盈利补偿及减 值补偿义务。 (二) 业绩承诺方关于股份质押的相关承诺 吉盐化集团作为业绩承诺人,承诺:吉盐化集团承诺本次交易中获得 的股份(以下简称“对价股份”)优先用于履行业绩补偿承诺,不通过质押 股份等方式逃废补偿义务;未来吉盐化集团质押对价股份时,将书面告知 质权人 根据《业绩承诺与补偿协议》对价股份具有潜在业绩承诺补偿义务 情况,并在质押协议中就相关股份用于支付业绩补偿事项等与 质权人 作出 明确约定。如违反上述承诺,吉盐化集团将就相关方损失承担全部赔偿义 务。 ( 三 )根据吉盐化集团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阿拉善左旗乌斯 太支行 (以 下简称“农行乌斯太支行”) 签订的 质押合同 相关约定,吉盐化 集团以其持有的公司有限售条件流通股 8,400 万股质押给 农行乌斯太支行 。 农行乌斯太支行 已 知悉相关股份具有潜在业绩补偿义务。 上述股份已 于近日办理完成质押登记。 (四)根据吉盐化集团 向农行乌斯太支行发送的《告知函》及农行乌 斯太支行 回复的 同意 确认 函 : 1 、 吉盐化集团 已提供中盐内蒙古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于 2019 年 12 月 14 日公告的《内蒙古兰太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 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尽 吉盐化集团 所知,上述公告已经披露 有关被质押股票具有潜在业绩承诺补偿义务和减值测试补偿义务的所有真 实、准确、完整且不具有误导性的信息。 2 、如 吉盐化集团 在业绩承诺协议项下的业绩补偿义务或减值测试补偿 义务触发, 吉盐化集团 应当首先以其未按照质押合同约定办理质押手续的 中盐化工股票(以下简称“非质押股份股票”)向中盐化工履行业绩承诺补 偿义务;若非质押股份股票的数量不足以满足业绩承诺协议项下的业绩承 诺补偿义务要求,且 吉盐化集团 拟以质押股份中相应数量的股票(以下简 称“部分解质押股票”)补偿给中盐化工,则 吉盐化集团 应提前在合理的时 间 内向 农行乌斯太支行 提供相关信息,并采取合理的增信措施(包括但不 限于偿还相应比例的被担保债务和 / 或提供令 农行乌斯太支行 满意的其他 担保等)后, 农行乌斯太支行 应在合理可行的期间内解除部分解质押股票 的质押并办理相关质押登记解除手续。 农行乌斯太支行 确认, 吉盐化集团 履行完毕其全部业绩补偿义务及减值补偿义务是 农行乌斯太支行 行使质权 的前提条件,在 吉盐化集团 履行完毕全部业绩补偿承诺及减值测试补偿义 务前, 农行乌斯太支行 不得行使质权。 ( 五 ) 其他情况说明 如吉盐化集团触发股份补偿义务,其将按照业绩承诺相关约定的要求 及中国证监会的 相关规定履行补偿义务,公司将督促吉盐化集团履行相应 义务并按照规定予以披露。 除以上更正内容外,原公告中的其他内容不变,因本次更正给广大投 资者造成的不便,公司深表歉意。 特此公告。 中盐内蒙古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 22 年 3 月 3 1 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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