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业升级 : 北信瑞丰产业升级多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时间:2022年03月31日 00:13:40 中财网

原标题:产业升级 : 北信瑞丰产业升级多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北信瑞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北信瑞丰产业升级多策略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2
022
年第
1
号)


























基金管理人:北信瑞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中国
工商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













重要提示






本基金经中国证监会
2017

1

22
日证监许可
[2017]
170
号文注册,并经中国证监会
2017

11

2
日证监许可
[2017]1983
号文变更注册。



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注册,
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
本基金的
投资
价值

市场前景
和收益
做出实质
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人在投资
本基金前,应全面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并承担基金投资
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包括:因政治、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价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系
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由于基金投资人连续大量赎回基金产生的流动性
风险,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险,本基金的特定风险等,
详见
招募说明书

风险揭示


章节




投资有风险,
投资者
申购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
、基
金产品资料概要
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
投资风险


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人基金投资的

买者自负


原则,在投资人作出投资决策后,
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人自行负责。



本招募说明书约定的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编制、披露与更新的要求,将不晚于
2020

9

1
日起执行。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新基
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
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
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基金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于
2018

1

10
日起正式实施转型。自
2018

1

10
日起,新《北信瑞丰产业升级多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北信瑞丰
产业升级多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北信瑞丰产业升级多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招募说明书》生效。




更新
所载内容截止日为
202
2

3

29
日,
有关财务数据和净值表现截止日为
202
1

12

31

(
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


本基金托管人已复核了本次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目 录


一、绪言
................................
................................
................................
................................
.....
1
二、释义
................................
................................
................................
................................
.....
2
三、基金管理人
................................
................................
................................
...........................
6
四、基金托管人
................................
................................
................................
.........................
14
五、相关服务机构
................................
................................
................................
.....................
19
六、基金的基本情况
................................
................................
................................
.................
21
七、基金的存续
................................
................................
................................
.........................
22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
................................
................................
................................
.....
23
九、基金的投资
................................
................................
................................
.........................
31
十、基金的业绩
................................
................................
................................
.........................
41
十一、基金的财产
................................
................................
................................
.....................
42
十二、基金资产估值
................................
................................
................................
.................
43
十三、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
................................
.........
48
十四、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
................................
................................
.........
50
十五、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
................................
.........
52
十六、基金的信息披露
................................
................................
................................
.............
53
十七、风险揭示
................................
................................
................................
.........................
59
十八、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
.
62
十九、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
................................
................................
.....
64
二十、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
.............................
86
二十一、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
................................
................................
................................
.
97
二十二、其他应披露事项
................................
................................
................................
.......
100
二十三、招募说明书存放及
其查阅方式
................................
................................
...............
101
二十四、备查文件
................................
................................
................................
...................
102

一、绪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

《基金法》


)、《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运作办法》


)、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
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销售办法》


)、《
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
理办法》(以
下简称

《信息披露办法》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
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规定》”)
以及《
北信瑞丰产业升级多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基金合同》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
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
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
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是
约定基金
合同
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
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
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
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二、释义

《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
或简称
具有如下含义:


1

基金或本基金:指
北信瑞丰产业升级多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

基金管理人:指
北信瑞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

基金托管人:指
中国工商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

基金合同:指《
北信瑞丰产业升级多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及对基金
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

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
北信瑞丰产业升级多策略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

招募说明书

本招募说明书:指《
北信瑞丰产业升级多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7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北信瑞丰产业升级多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
料概要》及其更新


8

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
文件、司法解释、
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9

《基金法》:指
2003

10

28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
通过,
2012

12

28
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

20
13

6

1
日起实施
,并经
2015

4

24
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
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
>
等七部法律的决定》
修改
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

《销售办法》:
指中国
证监会
2020

8

28
日颁布、同年
10

1
日实施的《公开
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

《信息披露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19

7

26
日颁布、同年
9

1
日实施的《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

《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
1
4

7

7
日颁布、同年
8

8
日实施的《
公开募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
、《流动性风险规定》:指中国证监会
2017

8

31
日颁布、同年
10

1
日实施的
《公开募集开
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

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5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
/

中国银行
保险
监督管理委员会


16

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
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7

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
8

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登记并
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
、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19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现时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中国境内证
券市场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0

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
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
1

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
2

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

售基金份额,办理基金
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
3

销售机构:指
北信瑞丰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
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
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
销售
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
代为

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4

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
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
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和办理非交易过户



2
5

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
北信瑞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或接受
北信瑞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6

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
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
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7

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
办理申购、
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而引起
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2
8

基金合同生效日:
指变更
注册后的
《北信
瑞丰产业升级多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生效



2
9

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算完毕,
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0

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1

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

相关期货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
2

T
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放日


3
3

T+n
日:指自
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
(
不包含
T

)


3
4

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
5

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
6

《业务规则》:指《
北信瑞丰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是规范基金
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3
7

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
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
份额的行为


3
8

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条件要
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3
9

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的条件,
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
金份额的行为


40

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基金份额
销售机构的操作


41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
申购
日、扣款
金额及扣款方式
,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


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2

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
(
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
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
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43

元:指人民币元


4
4

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
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4
5

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
金应收款

及其他
资产的价值总和


4
6

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4
7

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4
8

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
额净值的过程


4
9
、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
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
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
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
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50
、摆动定价机制:指当本基金份额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额净值的方
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资者,从而减少对存量
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51
、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
(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5
2
、第三方估值机构:指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和中证指数有限公司或者在法
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经协商一致后确定的其他估值机构


5
3

不可抗力:指
基金
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
管理
人概况


名称:
北信瑞丰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北京市怀柔区九渡河镇黄坎村
735



办公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西三环北路
100
号光耀东方中心
A

6
层、
25



成立时间:
2014

3

17



法定代表人:
李永东


注册资本:
人民币
1.7
亿元


电话:
400
-
061
-
7297


传真:(
010

68619300


北信瑞丰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是经中国证监会证监
许可
[
2014
]
265
号文批准,由
北京国际
信托有限公司与莱州瑞海投资有限公司
公司共同发起设立

注册资本达
1.
7
亿元人民币。


前股权结构:
北京国际信托有限公司
60
%

莱州瑞海投资有限公司
4
0
%







二、主要人员情况


1
、董事会成员


李永东先生,董事长,中共党员,毕业于北京商学院研究生院,会计学硕士研究生。历
任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副主任科员,银监会北京局副处长、处长、副局级后备干部,中
国恒大金控集团总经理助理兼信托业务部总经理,中粮信托首席风险官兼副总经理,深圳市
明诚金融服务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现任北信瑞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长。



吴京林先生,董事,中共党员,高级会计师,毕业于美国德大阿灵顿分校,获硕士学位。

历任北京市审计局职员,现任北京国际信托有限公司总会计师、北京国投汇成投资管理有限
公司董事长、富智阳光管理公司董事长。



杜海峰先生,董事,中共党员,毕业于中国人民大学商学院,获硕士学位。历任济南轨
道交通装备有限责任公司财务主管,北京科技风险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财务经理,凡和(北京)
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现任北京国际信托有限公司固有资产管理事业部高级投资经
理。



赵远峰先生,董事,中共党员,北京大学光华管理学院高级管理人员工商管理
硕士。

2002

2
月至
2021

10
月在国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工作,曾任信息技术负责人、风险控制总
监、经纪业务总监、副总经理、代总经理、总经理等职务,
2019

5
月至
2020

7
月任党
委书记、总经理,
2020

12
月至
2021

10
月任党委委员、执行总经理、首席信息官。现
任北信瑞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王薇女士,董事,中共党员,会计师,毕业于首都经济贸易大学会计系,获学士学位。

历任北京万全会计师事务所项目经理、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高级审计员、北京金象大药房
医药连锁有限责任公司内审专员,现任北京正润创
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财务经理。



张磊先生,董事,毕业于华北电力大学,曾在华证会计师事务所、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
所、中国中化集团公司工作,现任益科正润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投资管理部总监,怀集登云汽
配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主席。



李方先生,独立董事,中共党员,毕业于哈佛大学法学院,获硕士学位。历任宁夏电视
台干部、北京大学法学系讲师,现任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岳彦芳女士,独立董事,中共党员,硕士,现任中央财经大学会计学院副教授,硕士研
究生导师。



张青先生,独立董事,中共党员,教授,毕业于中国矿业大学(北京)经济管理系
,获
博士学位。历任中国矿业大学管理学院副主任,现任复旦大学管理学院教授。



2
、监事会成员


杨海坤先生,监事会主席,经济学硕士。历任山东省农业银行业务人员,山东证券登记
公司业务经理,山东证券公司投行部经理,上海甘证投资管理公司副总经理,卡斯特公司投
行部负责人、副总经理、总经理,现任正润创业投资公司副总经理,北信瑞丰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监事会主席。



黄蔚洁女士,监事,法学硕士。历任中国医药对外贸易公司投资与项目管理部项目助理、
法律事务部法务专员,现任北信瑞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内控审计部副总经理(主持工作)。



姜晴女
士,监事,中共党员,学士学位。曾任中加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会计,现任北
信瑞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运营部总经理。



3
、高级管理人员


李永东先生,董事长,中共党员,会计学硕士研究生,注册会计师。

2000
年至
2003

在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工作,
2003
年至
2016
年在银监会北京局工作,其中
2005

5
月至
2010

2
月任副处长职务,
2010

2
月至
2016

11
月任处长职务,并由银监会考察
列为副局级后备干部。

2016

12
月至
2018

2
月在中国恒大金融控股集团任信托业管理
中心总经理,从事信托公司收购工作;

2018

2
月至
2018

4
月在中国恒大金融控股集
团总裁助理,从事信托公司收购工作;于
2018

6
月至
2018

11
月在中粮信托有限责任
公司任职员;于
2018

11
月至
2019

8
月在中粮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任副总兼首席风险官,
从事风险管理工作。

2019

11

26
日起担任北信瑞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现兼任
上海北信瑞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赵远峰先生,总经理,中共党员,北京大学光华管理学院高级管理人员工商管理硕士。

2002

2
月至
2021

10
月在国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工作,曾任信息技术负责人、风险控

总监、经纪业务总监、副总经理、代总经理、总经理等职务,
2019

5
月至
2020

7




任党委书记、总经理,
2020

12
月至
2021

10
月任党委委员、执行总经理、首席信息官,
2021

10
月加入北信瑞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北信瑞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张恩源先生,督察长,中共党员,北京大学国家发展研究院中国经济研究中心(
CCER

经济学硕士学位。历任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稽查总队干部、副主任科员、主任科员、副
调研员,中电建(北京)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综合管理部总经理,瑞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筹备
组合规负责人,
瑞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现任北信瑞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



王乃力先生,副总经理,中共党员,
1996

9
月参加工作。曾任北方证券有限公司营
业部副经理、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总经理助理、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零售业
务部总监兼北京分公司总经理、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机构业务部总监。现任北信瑞丰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魏红生先生,首席信息官,中国科学技术大学电子信息工程专业学士。于
2006

7


2008

9
月就职于奥鹏远程教育中心有限公司,任软件工程师;
2008

10
月至
2010

5
月就职于北京协
诚星测科技有限公司,任软件工程师;
2010

6
月至
2013

9
月就职于
伟创力集团德丽科技(珠海)有限公司,任高级工程师;
2013

10
月至
2015

3
月就职
于复深蓝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任测试工程师;
2015

3
月起就职于北信瑞丰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历任信息技术部信息技术工程师,信息技术部负责人,
2019

7

31
日起担任公司
首席信息官。



4
、本基金基金经理


庞文杰先生,上海交通大学硕士研究生。历任清华大学生命科学学院院长助理
,
北京合
正致淳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研究部研究员
,
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部助理研究员
,


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部医药研究员。

2019

1
月加入北信瑞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任公司权益投资部基金经理。



5
、基金管理人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总经理赵远峰先生,首席经济学家卢平先生,基金经理程敏先生,基金经理庞文杰先生。



6
、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
、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
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
、配备足够的具有
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
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



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
券投资;


6
、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

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
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
、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
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
并公告基金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
、编制季度、
中期
和年度基金报告;


11
、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2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3
、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
益;


14
、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
、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
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以上;


17
、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

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
投资者

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
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
、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9
、面临解散、依法被撤
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
管人;


20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应当
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违反
《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
、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行为
承担责任;


23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4
、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管
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
活期
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

建立

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四、基金管理人关于遵守法律法规的承诺



1
、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
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的
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
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行
为的发生;


2
、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以下违反《基金法》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的内部风险控
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的发生:



1
)将基金管理人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
)不公平地对待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
)利用基金财产
或者职务之便
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
)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
)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6
)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
关的交易活动;



7
)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
责;



8
)法律、行政法规

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
、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
)越权或违规经营;



2
)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
)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权益;



4
)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
)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
)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7
)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
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
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8
)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他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9
)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扰乱市场秩
序;



10
)贬损同行,以提高自己;



11
)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2
)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3
)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4
)其他法律、行政法规
以及中国证监会规定
禁止的行为。






五、基金管理人关于禁止性
行为的承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
、承销证券;


2
、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
、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
、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
、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
、法律、行政法规

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
或变更
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
限制
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六、基金经理承诺


1
、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
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
大利益;


2
、不能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受雇人或任何第三者谋取利益;


3
、不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
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4
、不以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七、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
、内部控制制度概述


为了保证公司规范运作,有效地防范和化解管理风险、经营风险以及操作风险,确保基
金财务和公司财务以及其他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从而最大程度地保
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利益,本基金管理人建立了科学合理、控制严密、运行高效的内部控制制度。



内部控制制度是指公司为实现内部控制目标而建立的一系列组织机制、管理方法、操作
程序与控制措施的总称。内部控制制度由内部控制大纲、基本管理制度、部门业务规章等组
成。



公司内部控制大纲是对公司章程规定的内控原则的细化和展开,是对各项基本管理制度
的总揽和指导,内部控制大纲明确了内控目标、内控原则、控制环境、内控措施等内容。




基本管理制度包括内部会计控制制度、风险控制制度、投资管理制度、监察稽核制度、
基金会计制度、信息披露制度、信
息技术管理制度、资料档案管理制度、业绩评估考核制度
和紧急应变制度等。



部门业务规章是在基本管理制度的基础上,对各部门的主要职责、岗位设置、岗位责任、
操作守则等的具体说明。



2
、内部控制原则
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机制必须覆盖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或机构和各级人员,并
涵盖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运作环节。



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维护内控制度的有效
执行。



独立性原则。公司各机构、部门和岗位在职能上应当保持相对独立,公司基金资产、自
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分离。



相互制
约原则。公司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必须权责分明、相互制衡,并通过切实可行
的措施来实行。



成本效益原则。公司应充分发挥各机构、各部门及各级员工的工作积极性,运用科学化
的方法尽量降低经营运作成本,提高经济效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3
、主要内部控制制度



1
)内部会计控制制度


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金融企业会计制度》、《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

务指引
》、《企业财务通则》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订了基金会计制度、公司财务会计制度、
会计工作操作流程和会计岗位职责,并针对各个风险控制点建立
严密的会计系统控制。



内部会计控制制度包括凭证制度、复核制度、账务处理程序、基金估值制度和程序、基
金财务清算制度和程序、成本控制制度、财务收支审批制度和费用报销管理办法、财产登记
保管和实物资产盘点制度、会计档案保管和财务交接制度等。




2
)风险管理控制制度


风险控制制度由风险控制委员会组织各部门制定,风险控制制度由风险控制的目标和原
则、风险控制的机构设置、风险控制的程序、风险类型的界定、风险控制的主要措施、风险
控制的具体制度、风险控制制度的监督与评价等部分组成。



风险控制的具体制度主要包括投资风险管理制度、
交易风险管理制度、财务风险控制制
度以及岗位分离制度、防火墙制度、岗位职责、反馈制度、保密制度、员工行为准则等程序
性风险管理制度。




3
)监察稽核制度


公司设立督察长,负责监督检查基金和公司运作的合法合规情况及公司内部风险控制情
况。督察长由董事会聘任,并经全体独立董事同意。




督察长负责组织指导公司监察稽核工作。除应当回避的情况外,督察长享有充分的知情
权和独立的调查权。督察长根据履行职责的需要,有权参加或者列席公司董事会以及公司业
务、投资决策、风险管理等相关会议,有权调阅公司相关文件、档案。督察长应当定期或者

定期向全体董事报送工作报告,并在董事会及董事会下设的相关专门委员会定期会议上报
告基金及公司运作的合法合规情况及公司内部风险控制情况。



公司设立监察稽核部门,具体执行监察稽核工作。公司配备了充足合格的监察稽核人员,
明确规定了监察稽核部门及内部各岗位的职责和工作流程。



监察稽核制度包括内部稽核管理办法、内部稽核工作准则等。通过这些制度的建立,检
查公司各业务部门和人员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检查公司各业务部门和人员执
行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各项管理制度和业务规章的情况。




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概况


(一)基金托管人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成立时间:
198
4

1

1



法定代表人:
陈四清


注册资本:人民币
35,640,625.7089
万元


联系电话:
010
-
66105799


联系人:郭明


(二)主要人员情况


截至
2021

12
月,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共有员工
214
人,平均年龄
34
岁,
95%
以上员工拥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高管人员均拥有研究生以上学历或高级技术职
称。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作为中国大陆托管服务的先行者,中国工商银行自
19
98
年在国内首家提供托管服
务以来,秉承“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宗旨,依靠严密科学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
体系、规范的管理模式、先进的营运系统和专业的服务团队,严格履行资产托管人职
责,为境内外广大投资者、金融资产管理机构和企业客户提供安全、高效、专业的托
管服务,展现优异的市场形象和影响力。建立了国内托管银行中最丰富、最成熟的产
品线。拥有包括证券投资基金、信托资产、保险资产、社会保障基金、基本养老保险、
企业年金基金、
QFII
资产、
QDII
资产、股权投资基金、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计划、商业银
行信贷资产证券化、基金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
QDII
专户资产、
ESCROW
等门类齐全的托管产品体系,同时在国内率先开展绩效评估、
风险管理等增值服务,可以为各类客户提供个性化的托管服务。截至
20
21

12
月,
中国工商银行共托管证券投资基金
1288
只。自
2003
年以来,本行连续十八年获得香
港《亚洲货币》、英国《全球托管人》、香港《财资》、美国《环球金融》、内地《证券
时报》、《上海证券报》等境内外权威财经媒体评选的
80
项最佳托管银行大奖;是获得
奖项最多的国内托管银行,
优良的服务品质获得国内外金融领域的持续认可和广
泛好
评。




(四)
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自成立以来,各项业务飞速发展,始终保持在资产托管
行业的优势地位。这些成绩的取得,是与资产托管部“一手抓业务拓展,一手抓内控
建设”的做法是分不开的。资产托管部非常重视改进和加强内部风险管理工作,在积
极拓展各项托管业务的同时,把加强风险防范和控制的力度,精心培育内控文化,完
善风险控制机制,强化业务项目全过程风险管理作为重要工作来做。从
2005
年至今共
十三次顺利通过评估组织内部控制和安全措施最权威的
ISAE3402
审阅,全部获得无保
留意见的控制及有效
性报告。充分表明独立第三方对我行托管服务在风险管理、内部
控制方面的健全性和有效性的全面认可
,
也证明中国工商银行托管服务的风险控制能
力已经与国际大型托管银行接轨,达到国际先进水平。目前,
ISAE3402
审阅已经成为
年度化、常规化的内控工作手段。”


1
、内部风险控制目标


保证业务运作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则,强化和建立守法经营、
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风格,形成一个运作规范化、管理科学化、监控制度化的
内控体系;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保证托管资产的安全完整;维护持有人的权益;保
障资产托管业务安全、有效
、稳健运行。



2
、内部风险控制组织结构


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业务内部风险控制组织结构由中国工商银行稽核监察部门
(内控合规部、内部审计局)、资产托管部内设风险控制处及资产托管部各业务处室共
同组成。总行稽核监察部门负责制定全行风险管理政策,对各业务部门风险控制工作
进行指导、监督。资产托管部内部设置专门负责稽核监察工作的内部风险控制处,配
备专职稽核监察人员,在总经理的直接领导下,依照有关法律规章,对业务的运行独
立行使稽核监察职权。各业务处室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实施具体的风险控制措施。



3
、内部风险控制原则



1
)合法
性原则。内控制度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的监管要求,并贯
穿于托管业务经营管理活动的始终。




2
)完整性原则。托管业务的各项经营管理活动都必须有相应的规范程序和监督
制约;监督制约应渗透到托管业务的全过程和各个操作环节,覆盖所有的部门、岗位
和人员。





3
)及时性原则。托管业务经营活动必须在发生时能准确及时地记录;按照“内
控优先”的原则,新设机构或新增业务品种时,必须做到已建立相关的规章制度。





4
)审慎性原则。各项业务经营活动必须防范风险,审慎经营,保证基金资产
和其他委托资产的安全与完整。




5
)有效性
原则。内控制度应根据国家政策、法律及经营管理的需要适时修改完
善,并保证得到全面落实执行,不得有任何空间、时限及人员的例外。




6
)独立性原则。设立专门履行托管人职责的管理部门;直接操作人员和控制人
员必须相对独立,适当分离;内控制度的检查、评价部门必须独立于内控制度的制定
和执行部门。



4
、内部风险控制措施实施



1
)严格的隔离制度。资产托管业务与传统业务实行严格分离,建立了明确的岗
位职责、科学的业务流程、详细的操作手册、严格的人员行为规范等一系列规章制度,
并采取了良好的防火墙隔离制度,能够确保资产独立、环境独
立、人员独立、业务制
度和管理独立、网络独立。




2
)高层检查。主管行领导与部门高级管理层作为工行托管业务政策和策略的制
定者和管理者,要求下级部门及时报告经营管理情况和特别情况,以检查资产托管部
在实现内部控制目标方面的进展,并根据检查情况提出内部控制措施,督促职能管理
部门改进。




3
)人事控制。资产托管部严格落实岗位责任制,建立“自控防线”、“互控防线”、
“监控防线”三道控制防线,健全绩效考核和激励机制,树立“以人为本”的内控文
化,增强员工的责任心和荣誉感,培育团队精神和核心竞争力。并通过进行定期、定
向的业务
与职业道德培训、签订承诺书,使员工树立风险防范与控制理念。




4
)经营控制。资产托管部通过制定计划、编制预算等方法开展各种业务营销活
动、处理各项事务,从而有效地控制和配置组织资源,达到资源利用和效益最大化目
的。




5
)内部风险管理。资产托管部通过稽核监察、风险评估等方式加强内部风险管
理,定期或不定期地对业务运作状况进行检查、监控,指导业务部门进行风险识别、
评估,制定并实施风险控制措施,排查风险隐患。




6
)数据安全控制。我们通过业务操作区相对独立、数据和传真加密、数据传输
线路的冗余备份、监控设施的运用和保障
等措施来保障数据安全。





7
)应急准备与响应。资产托管业务建立专门的灾难恢复中心,制定了基于数据、
应用、操作、环境四个层面的完备的灾难恢复方案,并组织员工定期演练。为使演练
更加接近实战,资产托管部不断提高演练标准,从最初的按照预订时间演练发展到现
在的“随机演练”。从演练结果看,资产托管部完全有能力在发生灾难的情况下两个小
时内恢复业务。



5
、资产托管部内部风险控制情况



1
)资产托管部内部设置专职稽核监察部门,配备专职稽核监察人员,在总经理
的直接领导下,依照有关法律规章,全面贯彻落实全程监控思想,确保资产托管
业务
健康、稳定地发展。




2
)完善组织结构,实施全员风险管理。完善的风险管理体系需要从上至下每个
员工的共同参与,只有这样,风险控制制度和措施才会全面、有效。资产托管部实施
全员风险管理,将风险控制责任落实到具体业务部门和业务岗位,每位员工对自己岗
位职责范围内的风险负责,通过建立纵向双人制、横向多部门制的内部组织结构,形
成不同部门、不同岗位相互制衡的组织结构。




3
)建立健全规章制度。资产托管部十分重视内控制度的建设,一贯坚持把风险
防范和控制的理念和方法融入岗位职责、制度建设和工作流程中。经过多年努力,资
产托管
部已经建立了一整套内部风险控制制度,包括:岗位职责、业务操作流程、稽
核监察制度、信息披露制度等,覆盖所有部门和岗位,渗透各项业务过程,形成各个
业务环节之间的相互制约机制。




4
)内部风险控制始终是托管部工作重点之一,保持与业务发展同等地位。资产
托管业务是商业银行新兴的中间业务,资产托管部从成立之日起就特别强调规范运作,
一直将建立一个系统、高效的风险防范和控制体系作为工作重点。随着市场环境的变
化和托管业务的快速发展,新问题、新情况不断出现,资产托管部始终将风险管理放
在与业务发展同等重要的位置,视风险防范和控制
为托管业务生存和发展的生命线。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
运作基金
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据《基金法》、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和有关基金法规的规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
的投资范围和投资对象、基金投融资比例、基金投资禁止行为、基金参与银行间债券
市场、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
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



等进行监督和核查,其中对基金的投资比例的监督和核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后六个月
开始。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违反《基金法》、基金
合同、基金托管协议或有关基金
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
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确认。在限期内,基金托管
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
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
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
销售
机构


1
、直销机构:


名称:
北信瑞丰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北京市怀柔区九渡河镇
黄坎村
735



办公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西三环北路
100
号光耀东方中心
A

6
层、
25



法定代表人:
李永东


电话:
4
00
-
061
-
7297


传真:(
010

68619300


联系人:
史晓



2

其他销售
机构:



1

名称:
中国
工商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北京市西城区
复兴门内大街
55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
复兴门内大街
55



法定代表人:
陈四清


客户服务电话:
95588


联系人:
郭明


电话:

010

66105799


公司网址:
www.icbc.com.cn



2
)其他基金
销售
机构情况详见基金管理人
网站
的相关
公告。






二、登记机构


名称:
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
公司


住所

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
大街
17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
大街
17



法定代表人:
周明


电话:(
010

59378839


传真:(
010

59378907


联系人:
朱立






三、
出具
法律
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
上海
源泰
律师事务所



住所:
上海市浦东南路
256
号华夏银行大厦
1405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南路
256
号华夏银行大厦
1405



负责人:
廖海


联系人:
刘佳


电话:

021

51150298


传真:

021

51150398


经办律师:
廖海、
刘佳





四、
审计
基金
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18

星展银行大厦
6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18

星展银行大厦
6



法定代表人:李丹


联系人:张勇


联系电话:
010
-
65338100


传真:
010
-
65338800


经办注册会计师:张勇、薛竞






六、基金的基本情况

一、基金的基本情况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
有关规定,并经中国证监会2017年1月22日证监许可[2017]170号文(《关于准予北信瑞
丰产业升级多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的批复》)准予注册募集,于2017年4月25
日至2017年6月19日期间公开发售。经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原《北信瑞丰产业升级多策
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于2017年6月23日生效。本基金后经中国证监会2017
年11月2日证监许可[2017]1983号文变更注册,于2018年1月10日起正式实施转型。




二、
基金类型和存续期限


1、基金类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运作方式:契约型开放式基金

3、基金的存续期间:不定期









七、基金的存续

一、
基金份额的变更登记


本基金的基金合同于
201
7

6

2
3
日正式生效。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本基金管理
人正式开始管理本基金。



二、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
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
情形
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
予以
披露;连续
60
个工
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转换运作方式、
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
行表决。

法律法规

监管机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
机构
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
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
在基金管理人网

公告。基金投资者应当

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
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

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
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
具体
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




券交易所

相关
期货交易所的
正常
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
基金
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
中国

监会的要求或
基金
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
赎回
时除外。



基金
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
/
期货交易市场、证券
/
期货
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


的业务发展

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
整,但

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

上公告。



2

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在确定
申购开始和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

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
依照
《信息披
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
指定


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或者转
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
且登记机构确认接

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本基金已于
2018

1

10
日开放申购、赎回业务。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


未知价


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
行计算;


2


金额申购、份额赎回


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

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
内撤销;


4

赎回遵循

先进先出


原则,即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赎回基金份额时,
按照投资人认购、
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5
、办理申购、赎回业务时,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



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

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
的申请。



2

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
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付
申购
款项,申购
成立;登
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

投资人赎
回申请
生效
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

7

(
包括该日
)
内支付赎回款项。在发生巨额赎回
或本
基金合同约定的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本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
理。



如遇证券
/
期货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交换系统故障或
其他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了业务流程,则赎回款项划付时间相应
顺延。



3

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
有效
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

(T

)
,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

T
日提
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


T+2
日后
(
包括该日
)
及时
到销售
机构
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
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

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
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购、赎回申请。申购、赎回申请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
为准。对于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者应及时查询。

若申购不成

或无效,则申购款项
本金
退
还给投资人。



在法律法规允许
的范围内,本基金登记机构可根据业务规则,对上述业务办理时间进行
调整,本基金管理人将于开始实施前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公告。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1
、本基金
单笔
申购最低金额为
1.00

(
含申购费
)
。直销中心或各代销机构对最低申购
限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以其业务规定为准。



2
、投资人可多次申购,对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份额不设上限限制。法律法规、中国证
监会另有规定或

基金合同

另有
约定
的除外。



3

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
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
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



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具体请参见相关公告。



4
、投资人可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单笔赎回申请最低份数为
1
份,若某投资
人在销售网点保留的基金份额不足
1
份或某笔赎回导致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该销售网点保
留的基金份额少于
1
份,则该剩余部分基金份额申请赎回时必须一起赎回。



5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
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
指定媒介上公告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
、申购
费用


申购本基金的所有投资人,申购费率最高不高于1.50%,且随申购金额的增加而递减,
具体费率如下:


费用类别


申购金额(含申购费)


申购费率


申购费


100
万元以下


1.50%


100
万元(含)
——
500
万元


1.00%


500
万元(含)
——
1000
万元


0.60%


1000
万元以上(含)


每笔
1000





投资人重复申购,须按每次申购所对应的费率档次分别计费。



本基金的申购费用由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
登记等各项费用。


2、赎回费用

本基金在赎回时收取基金赎回费用,
赎回费率随赎回基金份额持有时间的增加而递减,
具体费率如下:


费用类别


投资者持有基金时间


赎回费率


赎回费


持有期限
<7



1.50%


7


持有期限
<30



0.75%


30


持有期限
<1



0.50%


1


持有期限
<2



0.25%


持有期限
≥2



0.00%




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
取。



对持续持有期少于30日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不少
于30日但少于3个月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的75%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不少于3
个月但少于6个月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的50%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长于6个月
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的25%计入基金财产。赎回费未归入基金财产的赎回费用于支付登
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3、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
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
基金促销计划,针对投资人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
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和赎回费率。


5、当本基金份额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
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自律规
则的规定。





七、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


1、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1)适用比例费率时,申购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 (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2)适用固定费用时,申购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固定费用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例:某投资人投资10万元申购本基金,对应申购费率为1.50%,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
额净值为1.0160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100,000/ (1+1.50%)=98,522.17元

申购费用=100,000-98,522.17=1477.83元

申购份额=98,522.17/1.0160=96,970.64份

即投资人投资10万元申购本基金,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0160元,则其可得
到的96,970.64份基金份额。


2、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在本基金的赎回金额的计算公式为:

赎回费用=
赎回份额×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
赎回份额×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赎回费用


例:某投资人赎回10万份基金份额,份额持有期100天,对应的赎回费率为0.50%,
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1.0170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费用=100,000×1.0170×0.5%=
508.50元

赎回金额=
100,000×1.0170-508.50=101,191.50元

即投资人赎回10万份基金份额,份额持有期100天,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
1.0170元,则其可得到101,191.50元赎回金额。


3.本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结果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2 位,由此产生的收
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4.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4位,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由此产
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按照基金合同
约定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八、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或者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接受投资人
的申购申请。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

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
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的措施。


3、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或
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
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
绩产生负面影响,或发生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未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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