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力ETF : 华泰柏瑞中证全指电力公用事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时间:2022年04月01日 13:59:02 中财网

原标题:电力ETF : 华泰柏瑞中证全指电力公用事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华泰柏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华泰柏瑞中证全指电力公用事业交易型
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基金管理人:华泰柏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目录
第一部分
前言
................................
................................
................................
...............................
1
第二部分
释义
................................
................................
................................
...............................
3
第三部分
基金的基本情况
................................
................................
................................
...........
9
第四部分
基金份额的发售
................................
................................
................................
.........
10
第五部分
基金备案
................................
................................
................................
.....................
12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折算与变更登记
................................
................................
.........................
13
第七部分
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
................................
................................
.
14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
.............................
16
第九部分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
................................
.....................
23
第十部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
................................
.
31
第十一部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
................................
.....................
39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托管
................................
................................
................................
.............
42
第十三部分
基金份额的登记
................................
................................
................................
.....
43
第十四部分
基金的投资
................................
................................
................................
.............
45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财产
................................
................................
................................
.............
52
第十六部分
基金资产估值
................................
................................
................................
.........
53
第十七部分
基金费用与税收
................................
................................
................................
.....
59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
................................
.
61
第十九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
................................
.
62
第二十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
................................
................................
.....
63
第二十一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
70
第二十二部分
违约责任
................................
................................
................................
.............
73
第二十三部分
争议的处理和适用的法律
................................
................................
.................
74
第二十四部分
基金合同的效力
................................
................................
................................
.
75
第二十五部分
其他事项
................................
................................
................................
.............
76
第二十六部分
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
................................
.............................
77

第一部分 前言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1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是保护投资人合法权益,明确基金合同当事人的
权利义务,规范基金运作。



2
、订立
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投资基金法》
(
以下简称

《基金法》
”)
、《
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
法》
(
以下简称

《运作办法》
”)
、《
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
机构监督
管理办法》
(
以下简称

《销售办法》
”)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
以下
简称

《信息披露办法》
”)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以下简称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
3

——
指数基金指引》(以下简称

《指数基金指引》



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3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原则是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投资人合法权
益。



二、基金合同是规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基本法律文件,其
他与基金相关的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任何文件或表述,如与
基金合同有冲突,均以基金合同为准。基金合同当事人按照《基金法》、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投
资人自依本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
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三、华泰柏瑞中证全指电力公用事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由基金
管理人依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
委员会
(
以下简称

中国证监会
”)
注册。



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价值和市场前
景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投资于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及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



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
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本基金合同之外披露涉及本基金的信息,其
内容涉及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如与基金合同有冲突,以基
金合同为准。



五、本基金按照中国法律法规成立并运作,若基金合同的内容与届时有效的
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一致,应当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



六、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存托凭证。存托凭证是新证券品种,本基金投资
存托凭证在承担境内上市交易股票投资的共同风险外,还将承担与存托凭证、创
新企业发行、境外发行人以及交易机制相关的特有风险。



七、本基金为指数基金,投资者投资于本基金面临跟踪误差控制未达约定目
标、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服务、成

股停牌等潜在风险,详见本基金招募说明书。




第二部分 释义




在本基金合同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
、基金或本基金:指华泰柏瑞中证全指电力公用事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
券投资基金


2
、基金管理人:指华泰柏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
、基金托管人:指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
、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指《华泰柏瑞中证全指电力公用事业交易型开
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
订和补充


5
、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华泰柏瑞中证
全指电力公用事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
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
、招募说明书:指《华泰柏瑞中证全指电力公用事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
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7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华泰柏瑞中证全指电力公用事业交易型开放式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8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华泰柏瑞中证全指电力公用事业交易型开放式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9
、上市交易公告书:指《
华泰柏瑞中证
全指电力公用事业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
上市交易公告书》


10
、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11
、《基金法》:指
2003

10

28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经
2012

12

28
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
2013

6

1
日起实施,并经
2015

4

24
日第十
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修改
<
中华
人民共和国港口法
>
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
、《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
20

8

28
日颁布、同年
10

1
日实



施的《
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
机构监督
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
的修订


13
、《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9

7

26
日颁布、同年
9

1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
的修订


14
、《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4

7

7
日颁布、同年
8

8
日实施
的《
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
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5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
2017

8

31
日颁布、同年
10

1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
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6
、《指数基金指引》:指中国证监会
2021

1

18
日颁布、同年
2

1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
3

——
指数基金指引》及颁布机
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7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基金业务实施细则》定义的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


,简称
“ETF”


18
、联接基
金:指将绝大多数基金财产投资于本基金,与本基金的投资目标
类似,紧密跟踪业绩比较基准,追求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最小化,采用开放式
运作方式的基金


19
、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20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
/
或中国银行
保险
监督管理委
员会


2
1
、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
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22
、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23
、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
民共和国境内
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
团体或其他组织


24
、合格境外投资者:指符合《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
投资者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管理办法
》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使用来自境外的资金



进行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的境外机构投资者,包括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
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25
、投资人、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投资者以及法
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6
、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
的投资



27
、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托管等业务


28
、销售机构:指华泰柏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
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
服务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9
、发售代理机构: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由
基金管理人指定的代理本基金发售业务的机构


30
、申购赎回代理券商: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由基金管理人指定的办理本基金申购、赎回业
务的证券公司


31
、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
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
及基金交易
的确认、
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



32
、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华泰柏瑞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或接受华泰柏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33
、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
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3
4
、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
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
日期


3
5
、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
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6
、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



不得超过
3
个月


3
7
、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
8
、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
9

T
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
开放日


40

T+n

:指自
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
(
不包含
T

)


4
1
、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4
2
、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4
3
、《业务规则》:指
基金管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及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业务规则及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4
4
、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5
、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
6
、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
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
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对价资产的行为


4
7
、申购、赎回清单:指由基金管理人编制的用以公告申购对价、赎回对价
等信息的文件


4
8
、组合证券:指标的指数所包含的全部或部分证券


4
9
、申购对价:指投资者申购基金份额时,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应
交付的组合证券、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


50
、赎回对价:指投资者赎回基金份额时,基金管理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
明书规定应交付给赎回人的组合证券、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


5
1
、标的指数:指中证指数有限公司编制并发布的中证全指电力公
用事业指
数及其未来可能发生的变更


5
2
、完全复制法:指一种跟踪指数的方法。通过购买标的指数中的所有成份
证券,并且按照每种成份证券在标的指数中的权重确定购买的比例以构建指数组
合,达到复制指数的目的


53
、现金替代:指申购、赎回过程中,投资者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



定,用于替代组合证券中部分证券的一定数量的现金


5
4
、现金差额:指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资产净值与按当日收盘价计算的最
小申购、赎回单位中的组合证券市值和现金替代之差;投资者申购、赎回时应支
付或应获得的现金差额根据最小申购、赎回单位对应的现金差额、申购
或赎回的
基金份额数计算


5
5
、预估现金差额:指由基金管理人计算并在
T
日申购赎回清单中公布的
当日现金差额预估值,预估现金差额由申购赎回代理券商预先冻结


5
6
、基金份额参考净值:指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管理人委托的指数服务机构
根据申购赎回清单和组合证券内各只证券的实时成交数据计算并由上海证券交
易所在交易时间内发布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简称
IOPV


5
7
、最小申购、赎回单位:指申购份额、赎回份额的最低数量,投资者申购、
赎回的基金份额应为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整数倍


5
8
、基金份额折算:
指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运作的需要,在基
金资产净值不
变的前提下,按照一定比例调整基金份额总额及基金份额净值的行为


5
9
、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
变更所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60
、元:指人民币元


6
1
、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
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6
2
、收益评价日:指基金管理人计算基金累计报酬率与标的指数同期累计报
酬率差额之日


6
3
、基金累计报酬率:

收益评价日基金份额净值与基金上市前一日基金份
额净值之比减去
100%
。期
间如发生基金份额折算,则以基金份额折算日为初始
日重新计算上述指标


6
4
、标的指数同期累计报酬率:

收益评价日标的指数收盘价与基金上市前
一日标的指数收盘价之比减去
100%
。期间如发生基金份额折算,则以基金份额
折算日为初始日重新计算上述指标


6
5
、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
款项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6
6
、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6
7
、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6
8
、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
金资产净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6
9
、规定媒介:指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
刊及《信息披露办法》规定的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
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70
、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
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
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
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
交易的债券等


7
1
、货币
市场工具:指现金;期限在
1
年以内(含
1
年)的银行存款,债
券回购,中央银行票据,同业存单;剩余期限在
397
天以内(含
397
天)的债
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资产支持证券;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认可
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货币市场工具


7
2
、基金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指基金以一定的费率通过证券交易所综
合业务平台向中国证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出借证券,中国证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到期归还所借证券及相应权益补偿并支付费用的业务


73
、不可抗力:指本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
事件



第三部分 基金的基本情况




一、基金名称


华泰柏瑞中证全指电力公用事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二、基金的类别


股票型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三、基金的运作方式


交易型开放式





四、基金的投资目标


紧密跟踪标的指数表现,追求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的最小化。






五、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及金额


本基金募集份额总数不低于
2
亿份,募集金额总额(含网下股票认购所募集
的股票市值)不低于
2
亿元。






六、基金份额面值和认购费用


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



本基金认购费率按招募说明书的规定执行。






七、基
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八、标的指数


中证全指电力公用事业指数。







第四部分 基金份额的发售



一、基金份额的发售时间、发售方式、发售对象


1
、发售时间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
3
个月,具体发售时间见基金份额发售
公告。



2
、发售方式


本基金将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网点及基金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公开发售。

投资者可选择网上现金认购、网下现金认购和网下股票认购
3
种方式。



网上现金认购是指投资者通过基金管理人指定的发售代理机构用上海证券
交易所网上系统以现金进行的认购;网下现金认购是指投资者通过基金管理人及
其指
定的发售代理机构以现金进行的认购;网下股票认购是指投资者通过基金管
理人及其指定的发售代理机构以股票进行的认购。



投资人应当在基金管理人及其指定发售代理机构办理基金发售业务的营业
场所,或者按基金管理人或发售代理机构提供的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认购。



基金管理人、发售代理机构办理基金发售业务的具体情况和联系方式,请参
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情况增减或变更发售代理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
示。



3
、发售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
格境外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
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二、基金份额的认购


1
、认购费用


本基金的认购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基金认购费
用不列入基金财产。



2
、募集期认购资金、利息及股票的处理方式


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
得动用。通过基金管理人进行网下现金认购的有效认购资金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



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投资者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以基金管理人的记录为准;
网上现金认购和通过发售代理机构进行网下现金认购的有效认购资金在登记机
构清算交收后至划入基金托管专户
前产生的利息,计入基金财产,不折算为投资
者基金份额。投资人以股票认购的,认购股票由登记机构予以冻结,该股票自认
购日至登记机构进行股票过户日的冻结期间所产生的权益归认购投资人本人所
有。



3
、基金认购份额的计算


基金认购份额具体的计算方法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4

认购申请的确认


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
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人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
认购申请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三、基金份额认购的限制


1
、投资
人认购时,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缴纳认购款项或备足股票。



2
、投资者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认购费按每笔认购申请单独
计算,但已受理的认购申请不允许撤销。



3
、基金管理人可以对投资者的认购数额进行限制,具体限制请参看招募说
明书或相关公告。







第五部分 基金备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
3
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
2
亿份,
基金募集金额(含网下股票认购所募集的股票市值)不少于
2
亿元人民币且基金
认购人数不少于
200
人的条件下,基金募集期届满或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
招募
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
10
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
到验资报告之日起
10
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
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金管理人
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基金管理人应
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网下股票认购募集的股票予以冻结,
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
及股票
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
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
、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
、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
30
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
期存款利息,同时将已冻结的股票解冻;


3
、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
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
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
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
连续
50
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情形的,本基金将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进行基金财产清算并终止,而
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折算与变更登记




基金份额折算是指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运作的需要,在基金资产净值不变的
前提下,按照一定比例调整基金份额总额及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折算由基金
管理人向登记机构申请办理,并由登记机构进行基金份额的变更登记。



本基金存续期间,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实
际需要对基金份额进行折算,并根据
相关法规规定进行信息披露。



如未来本基金增加基金份额的类别,基金管理人在实施份额折算时,可对全
部份额类别进行折算,也可根据需要只对其中部分类别的份额进行折算。

基金管
理人将采取措施确保各类别基金份额的平等权利,具体处理措施以届时公告为
准。



基金份额折算后,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总额与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
数额将发生调整,但调整后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占基金份额总额的
比例不发生变化。基金份额折算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无实质性影响
(除因尾
数处理而产生的损益外)
,无需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如果基金份额折算过程中发生不可抗力,基金管理人可延迟办理基金份额折
算。



基金份额折算的具体方法在份额折算公告中列示。







第七部分 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一、基金份额上市


基金合同生效后,具备下列条件的,基金管理人可依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证
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请基金份额上市:


1

本基金场内基金资产净值
不低于
2
亿元;


2

本基金场内
基金份额持有人不少于
1,000
人;


3
、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条件。



基金上市前,基金管理人应与上海证券交易所签订上市协议书。基金获准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上市日前至少
3
个工作日发布基金
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及其提示性公告。



二、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本基金基金份额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的上市交易需遵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
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
式指数基金业务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



三、终止上市交易


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上海证券交易所可终止基金的上
市交易,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
、不再具备本部分第一款规定的上市条件;


2
、基金合同终止;


3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
提前终止上市;


4
、基金合同约定的终止上市的其他情形;


5
、上海证券交易所认为应当终止上市的其他情形。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终止基金上市的决定之日起依照《信
息披露办法》的规定发布基金终止上市公告。



若因上述
1

3

4

5
项等原因使本基金终止上市的,本基金将由交易型开
放式
指数
基金变更为跟踪标的指数的非上市开放式指数基金,更变后基金名称调
整为

华泰柏瑞中证全指电力公用事业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审议。若届时,基金管理人已有跟踪该标的指数的指数基金,则基金管



理人将本着维护投资人
合法权益的原则,履行适当的程序后与该指数基金合并或
者选取其他合适的指数作为标的指数。



四、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的计算与公告


基金管理人在每一交易日开市前公告当日的申购、赎回清单,基金管理人或
基金管理人委托的指数服务机构在开市后根据申购、赎回清单和组合证券内各只
证券的实时成交数据,计算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IOPV
),并将计算结果向上海证
券交易所发送,由上海证券交易所对外发布,仅供投资者交易、申购、赎回基金
份额时参考。

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IOPV
)的计算与公告详见本基金招募说明书。



五、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及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的前提下,本基金可以
申请在包括境外交易所在内的其他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审议。

六、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登记机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对基金上市交
易的规则等相关规定内容进行调整的,本基金合同相应予以修改,并按照新规定
执行,且此项修改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七、若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增加了基金上市交
易的新功能,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履行适当的程序后增加相应功能,无需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投资者应当在
申购赎回代理券商的营业场所按申购赎回代理券商提供的方
式办理基金的申购和赎回。



基金管理人将在开始申购、赎回业务前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申购赎回代理
券商的名单,并可依据实际情况增加或减少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并在基金管理人
网站公示。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
、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
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
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
/
期货交
易市场、证券
/
期货交易所交易时
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
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2
、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开始办理申购,具体业务办
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办
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
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申
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本基金可在基金上市交易之前开始办理申购、赎回,但在基金申请上市期间,
可暂停办理申购、赎回。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
、本基金采用份额申购和份额赎回的方式,即申购和赎回均以份额申请;



2
、本基金的申购对价、赎回对价包括组合证券、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
他对价;


3
、申购、赎回申请提交后不得撤销;


4
、申购赎回应遵守《业务规则》的规定;


5
、办理申购、赎回业务时,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确保
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
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
、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申购赎回代理券商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
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投资者申购本基金,须根据申购、赎回清单备足申
购对价。投资者提交赎回申请时,其必须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和现金。



2
、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本基金申购申请、赎回申请的确认根据登记机构的相关规定办理,具体见本
基金招
募说明书
。如投资者未能提供符合要求的申购对价,则申购申请失败。如
投资者持有的符合要求的基金份额不足或未能根据要求准备足额的现金,或本基
金投资组合内不具备足额的符合要求的赎回对价,则赎回申请失败。



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
代表申购赎回代理券商确实接收到该申请。申购、赎回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
结果为准。对于申购、赎回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
权利。



3
、申购和赎回的清算交收与登记


本基金申购赎回过程中涉及的基金份额、组合证券、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
其他
对价的清算交收适用
相关业务规则
和参与各方相关协议
及其不时修订
的有
关规定,具体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如果登记机构和基金管理人在清算交收时发现不能正常履约的情形,则依据
相关业务规则
和参与各方相关协议
及其不时修订
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登记机构和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在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



人实质利益的前提下,对申购和赎回的程序进行调整,并于开始实施前按照《信
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予以公告。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1
、投资者申购、赎回的基金份额需为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整数倍,具体
规定请参见
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2
、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份额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
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
与风险控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制。具体见基金管理人相
关公告。



3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和赎回份额
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
媒介上公告。



六、申购和赎回的对价、费用及其用途


1
、申购对价是指
投资者申购基金份额时应交付的组合证券、现金替代、现
金差额及其他对价。赎回对价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基金管理人
应交付的组合证券、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

申购对价、赎回对价根据
申购、赎回清单和投资者申购、赎回的基金份额数额确定;


2

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
T+1
日内公告,计算公式
为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发售在外的基金份额总数。如遇特殊情况,经
履行适当程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3
、申购、赎回清单由基金管理人编制。

T
日的申购、赎回清单在当日上海
证券交易所开市前公告。申
购、赎回清单的内容与格式见本基金招募说明书;


4
、投资者在申购或赎回基金份额时,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可按照一定的标准
收取佣金,其中包含证券交易所、登记机构等收取的相关费用,具体见招募说明
书。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
、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
、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
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3
、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
基金资产净值。



4
、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
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5
、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
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或发生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
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
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



7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或登记机构的技术故障等异常情况
导致基金销售系统、基金注册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8
、基金管理人开市前因
异常情况无法公布申购赎回清单
,或在开市后发现
申购赎回清单编制错误或
IOPV
计算错误




9
、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购赎回代理券商、登记机构等因异常情况无法办理
申购,或者指数编制单位、上海证券交易所等因异常情况使申购赎回清单无法编
制或编制不当。



10
、法律法规规定
、上海证券交易所
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除第
4
项暂停申购情形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投资人申购申
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
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对价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
除时,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对价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
对价:


1
、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对价。



2
、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
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对价。



3
、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



基金资产净值。



4
、发生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将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时,基金
管理人可暂停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



5
、当前一估值日基
金资产净值
50%
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
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延缓支付赎回对价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



6
、销售机构或登记机构的技术故障等异常情况导致基金销售系统、基金注
册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7
、基金管理人开市前因异常情况无法公布申购赎回清单
,或在开市后发现
申购赎回清单编制错误或
IOPV
计算错误




8
、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购赎回代理券商、登记机构等因异常情况无法办理
赎回,或者指数编制单位、上海证券交易所等因异常情况
使申购赎回清单无法编
制或编制不当。



9
、法律法规规定
、上海证券交易所
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对价时,基金
管理人应按规定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

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九、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
、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在规定媒
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暂停申购或赎回的时间,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
有关
规定,最迟于重新开放日在规定媒介上刊登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也
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暂停公告中明确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时间,届时不再另行
发布重新开放的公告。



十、其他申购赎回方式


1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且对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基金管
理人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开通本基金的场外申购赎回等业务,
场外申购赎回的具体办理方式等相关事项届时将另行公告。



2
、在条件允许时,基金管理人可开放集合申购,
集合申购业务的相关规则



由基金管理人制定并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及时公告




3
、在条件允许
时,基金管理人也可采取其他合理的申购、赎回方式,并于
新的申购、赎回方式开始执行前的至少三个工作日予以公告。



4
、基金管理人指定的代理机构可依据本基金合同开展其他服务,双方需签
订书面委托代理协议,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5
、对于符合《特定机构投资者参与证券投资基金申购赎回业务指引》要求
的特定机构投资者,基金管理人可在不违反法律法规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
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安排专门的申购赎回方式,并于新的申购赎回方式开
始执行前另行公告。



十一、联接基金的特殊申购


若基金管理人推出以本基金为目标
ETF
的联接基
金,本基金可根据实际情
况需要向本基金的联接基金开通特殊申购,不收取申购费用。具体见招募说明书
或相关公告。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
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无论
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
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
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
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
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
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
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
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基金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



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基金管理人可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在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实
质利益的前提下,根据市场情况对上述申购和赎回的安排进行补充和调整,并在
新的申购、赎回安排实施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予以
公告。



十六、基金清算交收与登记模式的调整或新增


本基金获批后,若上海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针对交
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调整清算交收与登记模式、推出新的清算交收与登
记模式并引入新的申购、赎回方式,基金管理人有权调整本基金的清算交收与登
记模式及申购、赎回方式,或新增本基金的清算交收与登记模式并引入新的申
购、
赎回方式,届时将发布公告予以披露并对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予以更新,无需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第九部分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一)
基金管理人简况


名称:华泰柏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民生路
1199
弄上海证大五道口广场
1

17



法定代表人:贾波


设立日期:
2004

11

18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
[2004]178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贰亿元


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
021

38
601777


(二)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
但不限于:



1
)依法募集资金;



2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
金财产;



3
)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
其他费用;



4
)销售基金份额;



5
)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
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
必要措施保护
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
)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
)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
理;



9
)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
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
)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
)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
)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
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
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及转融
通业务




14
)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
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5
)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
/
期货经纪商或其他为
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6
)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
赎回、非交易过户
、转托管等
业务规则;



1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
但不限于:



1
)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
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
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
金财产;



4
)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
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
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
)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
,
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
自己及任何
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
)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价格、申购和赎回对价的方
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对价,编制申购赎回清单;



9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
)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1

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
告义务;



12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
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
人泄露;
但因监管机构、司法机关等有权机关的要求,或因审计、法律等外部专
业顾问提供服务需要提供的情况除外;



13
)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
配基金收益;



14
)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对价;



15
)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

资料,保存期限不低于法律法规的规定;



17
)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
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
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
)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
变现和分配;



19
)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
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
免除;



21
)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



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
基金托管人追偿;



22
)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
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24
)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
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
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同时将已冻结的股票解冻;



25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


(一)
基金托管人简况


名称: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



邮政编码:
100031


法定代表人:谷澍


成立时间:
2009

1

15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
[1998]23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中国银监会银监复
[2009]13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
34,998,303.4
万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
但不限于:



1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
财产;




2
)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
其他费用;



3
)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
合同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
有权呈报中国证监会,并可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
金投资者的利益;



4
)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
资金账户和
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
为基金办理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5
)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
但不限于:



1
)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
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
财产托管事宜;



3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
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
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
)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
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
)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
)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
账户和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按照基
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
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但因监管机构、司法机
关等有权机关的要求,或因审计、法律等外部专业顾问提供服务需要提供的情况
除外;



8
)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



额申购、赎回对价的现金部分;



9
)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
)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
年度报告出具意见,说
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
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
措施;



11
)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保存期
限不低于法律法规的规定;



12
)从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登记机构处接收
并保存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
册;



13
)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
)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
赎回对价的现金部分;



15
)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
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或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
)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
分配;



18
)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
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
)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金管理人因违
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
金管理人追偿;



21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



金投资者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
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
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
、根据《基金法》、《运
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包括但不限于:



1
)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
)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
)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
)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
)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
)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
)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
)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
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9
)法律法规及中国
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包括但不限于:



1
)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
、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2
)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
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
)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

交纳
基金认购、申购对价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
)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
责任;



6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
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8
)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
)遵守基金管理人、销售机构、证券交易所和登记机构的相关交易及业
务规则;



10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部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
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
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鉴于本基金和本基金的联接基金(即

华泰柏瑞中证全指电
力公用事业交易
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以下简称

联接基金


)的相关性,联接
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凭所持有的联接基金的份额直接参加或者委派代表
参加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在计算参会份额和计票时,联接基金基
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享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数和表决票数为:在本基金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权益登记日,联接基金持有本基金份额的总数乘以该基金份额持有
人所持有的联接基金份额占联接基金总份额的比例,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的方
法,保留到整数位。



联接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不应以联接基金的名义代表联接基金的全体
基金份
额持有人以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身份行使表决权,但可接受联接基金的特
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委托以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理人的身份出席本基
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参与表决。



联接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代表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议召开或召集本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须先遵照联接基金基金合同的约定召开联接基金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提议召开或召集本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的,由联接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代表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议
召开或召集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本基金未设立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日常机构,如今后设立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日常机构,日常机构的设立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执行。



一、召开事由


1
、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
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1
)终止基金合同;



2
)更换基金管理人;




3
)更换基金托管人;



4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

调整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6
)变更基金类别;



7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
)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
)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
)基金管理人或基
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
)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
以上(含
10%
)基金份额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
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
)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事项。



2

在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
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
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
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2
)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
回费率或收费方式、调整基金份额类别;



3
)因相应的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或者登记机构的相关业务规则发生变
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
)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
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5
)基金管理人、代销机构、登记机构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
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包括但不限于申购赎回清单的调整、开放时
间的调整等);



6


金管理人履行适当程序后,
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7
)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
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
、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
理人召集;


2
、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开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
、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
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
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
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
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4
、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
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
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含
10%
)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仍认
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
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
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5
、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
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
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
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
、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
益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30
日,在规定媒介公
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
)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
)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
)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
)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
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
理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5
)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
)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
)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
、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
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
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
、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
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

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未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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