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报]朗科科技(300042):2021年年度报告
原标题:朗科科技:2021年年度报告 深圳市朗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年度报告 2022-028 2022年 04月 第一节 重要提示、目录和释义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年度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公司负责人周福池、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杜铁军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廖先富声明:保证本年度报告中财务报告的真实、准确、完整。 所有董事均已出席了审议本报告的董事会会议。 本报告中涉及未来计划等前瞻性陈述,不构成公司对投资者的实质承诺,投资者及相关人士均应对此保持足够的风险认识,并且应当理解计划、预测与承诺之间的差异。 公司在本年度报告中详细阐述了未来可能发生的有关风险因素及应对措施,详见“第三节 管理层讨论与分析”之“十一、公司未来发展的展望”中“(四)、可能面临的风险及应对措施”,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公司经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利润分配预案为:以 200,400,000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股派发现金红利 0.50元(含税),送红股 0股(含税),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 10股转增 0股。 目录 第一节 重要提示、目录和释义 .................................................. 2 第二节 公司简介和主要财务指标 ................................................ 8 第三节 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 12 第四节 公司治理 ............................................................ 55 第五节 环境和社会责任 ....................................................... 84 第六节 重要事项 ............................................................ 86 第七节 股份变动及股东情况 .................................................. 103 第八节 优先股相关情况 ...................................................... 113 第九节 债券相关情况 ........................................................ 114 第十节 财务报告 ........................................................... 115 备查文件目录 1、载有法定代表人、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签名并盖章的财务报表。 2、载有会计师事务所盖章、注册会计师签名并盖章的审计报告原件。 3、报告期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网站上公开披露过的所有公司文件的正本及公告的原稿。 4、载有董事长签名的 2021年度报告文本原件。 5、以上备查文件的备置地点: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释义
一、公司信息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聘请的报告期内履行持续督导职责的财务顾问 □ 适用 √ 不适用 五、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公司是否需追溯调整或重述以前年度会计数据 □ 是 √ 否
定性 □ 是 √ 否 扣除非经常损益前后的净利润孰低者为负值 □ 是 √ 否 六、分季度主要财务指标 单位:元
七、境内外会计准则下会计数据差异 1、同时按照国际会计准则与按照中国会计准则披露的财务报告中净利润和净资产差异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不存在按照国际会计准则与按照中国会计准则披露的财务报告中净利润和净资产差异情况。 2、同时按照境外会计准则与按照中国会计准则披露的财务报告中净利润和净资产差异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不存在按照境外会计准则与按照中国会计准则披露的财务报告中净利润和净资产差异情况。 八、非经常性损益项目及金额 √ 适用 □ 不适用 单位:元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不存在其他符合非经常性损益定义的损益项目的具体情况。 将《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 1号——非经常性损益》中列举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界定为经常性损益项目 的情况说明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不存在将《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 1号——非经常性损益》中列举的非经常性损益项 目界定为经常性损益的项目的情形。 第三节 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一、报告期内公司所处行业情况 公司属于存储行业,半导体存储器作为电子系统的基本组成部分,是现代信息产业应用最为广泛的电子器件之一。公司 自成立以来,主要从事存储产品的研发、生产及销售。目前已成为国内专业的存储产品品牌及生产商。基于当下数据化时代 对于存储产品的需求不断增大,公司进一步将产品线扩大到移动存储、固态存储、动态存储三大领域;并在个人电脑、笔记 本、工业级存储产品及信息化创新领域加大发力,实现多举措互联,强化公司在存储产品领域的知名度。 (一)半导体存储行业的主流产品为NAND Flash和DRAM 半导体存储市场中,NAND Flash和DRAM占据主导地位。NAND Flash为大容量固态存储提供了低功耗、高性能的解决 方案,近年来随着NAND Flash技术不断发展,单位存储成本的经济效益不断优化,用户需求和应用场景不断拓展。DRAM 作为一种高密度的易失性存储器,能够在存储密度与读写速度之间取得良好平衡,主要用作 CPU 处理数据的临时存储装置, 广泛应用于智能手机、个人电脑、服务器等主流应用市场。根据IC Insights最新的数据,2021年全球半导体IC市场总销售额 达到了5098亿美元,相比2020年增长25%,其中半导体存储器增长34.6%、模拟芯片增长30.9%、逻辑半导体增长27.3%、微 处理器增长13.5%。公司产品也主要围绕NAND Flash和DRAM两条产品线开展。 (二)全球半导体存储产业主要由美日韩企业主导 存储器产业链上游主要由存储晶圆原厂、主控芯片厂等存储产品零部件厂商构成。存储晶圆的设计与制造产业要求较高 的技术和资本,早期进入存储器领域的全球领先企业通过巨额资本投入不断积累市场竞争优势,逐渐发展形成垂直整合经营 模式(IDM)。全球存储晶圆市场被韩国、美国和日本的少数企业主导。根据 Omdia (IHS Markit)数据,2020 年全球 NAND Flash 市场规模为 571.95 亿美元,由三星电子、铠侠、西部数据、美光科技、SK 海力士、英特尔六家公司主导,其中三星 电子全球市场份额约 34%,此外,SK 海力士于2021年获批收购英特尔 NAND Flash 业务全球 NAND Flash 市场将进一步 集中;DRAM 全球市场相较于 NAND Flash 更为集中,2020 年全球 DRAM 市场规模为 663.83 亿美元,由三星电子、SK 海 力士和美光科技三家公司主导。全球半导体存储产业竞争格局短期之内难以打破。 (三)全球存储行业发展潜力巨大、产品应用广泛 存储产品发展与数据单元的需求容量成正相关。随着数据化时代的不断深入,单个存储单元的容量不断加大,全球数据 总量迈入ZB时代。CFM闪存市场发布的《2021年全球存储市场趋势白皮书》显示,在AI、自动驾驶、云计算、5G和物联网 等推动下,大量内存和存储密集型应用程序未来将长期增长,给存储行业的未来带来十足的增长潜力,进一步加大了消费者 及行业客户对于大容量、高传输速度存储产品的替换需求,促使存储产品行业进一步发展。根据IC Insights最新的数据,2021 年全球半导体IC市场总销售额达到了5098亿美元,相比2020年增长25%,其中半导体存储器增长34.6%、模拟芯片增长30.9%、 逻辑半导体增长27.3%、微处理器增长13.5%。 根据CFM闪存市场数据分析,到2025年全球NAND Flash容量将由2020年的4100亿GB快速增长到14810亿GB,其中手机 市场对存储器的需求将以31%的复合增长率增长,PC市场对存储器的需求将以22%的复合增长率增长,数据中心市场对存储 器的需求将以39%的复合增长率增长。可以看出数据中心SSD在未来将占据重要发展地位,是NAND Flash市场未来增长的驱 动力之一。 (四)中国大陆存储行业市场份额巨大但技术发展不足 中国是全球重要的存储消费大国,市场份额巨大。IDC在2021年的最新预测数据显示:随着数字经济加速发展,未来五 年内中国存储市场将稳健增长,期间CAGR(复利年度增长率)会达到12.6%,到2025年市场规模会达到624亿元。在智能手 机、PC、数据中心等对存储器需求不断增长的推动下,从2020年到2025年全球NAND Flash容量将以30%左右的增长率成长, DRAM容量将以20%左右的增长率成长。 根据CFM闪存市场对国内市场上固态硬盘、存储卡、U盘、移动硬盘、内存条进行统计,2020年我国在这几类产品类别 中,渠道市场规模达408亿人民币。CFM闪存市场通过对国内主要电商平台数据分析,对当前存储产品在线上市场表现进行 评估、分析,结果显示,当前我国线上存储市场依然是海外品牌占主导地位,其中,美国品牌占比约57%,韩国品牌占比约 16%,台湾地区品牌占比约10%,日本品牌占比约1%,而大陆地区品牌仅占约15%。 近些年国家对于本行业的发展给予了良好的发展环境及政策支持,2021年1月工信部印发《基础电子元器件产业发展行 动计划(2021-2023年)》,明确提出现阶段要面向智能终端、5G、工业互联网、数据中心、新能源汽车等重点市场,推动 基础电子元器件产业实现突破。与此同时,随着电子信息化的发展,存储安全也上升到国家战略地位。对于中国存储企业来 说,无疑是巨大的成长动力。公司作为存储产品的中国企业,受益于政策的红利支持,逐步加大生产规模及产能,不断完善 生产流程及品质把控,经营业绩稳步提升。 二、报告期内公司从事的主要业务 (一)主要业务 公司是闪存盘的发明者,专注于存储产品研发、生产和销售,致力于为全球闪存应用领域提供解决方案。自公司成立以 来,通过核心技术及自主创新能力实现了多元化和有序扩张,目前产品已经覆盖固态存储、动态存储、嵌入式存储和移动存 储领域。 (二)主要产品及其用途 公司主要经营固态存储、DRAM动态存储和移动存储产品。固态存储和DRAM动态存储器主要用于台式电脑、笔记本电 脑等产品的资料存储和系统内存缓冲存储。移动存储产品主要用于便携电子设备的存储需求,如笔记本电脑、行车记录仪、 相机和无人机等。 公司产品经营通过从事固态存储、DRAM动态存储、嵌入式存储和移动存储产品的研发、生产、销售中获得收入,专利 运营通过全球专利诉讼、专利海关保护和协商谈判获取专利授权许可收入。 (四)主要的业绩驱动因素 存储产品除了受原材料价格波动的影响较大,产品经营的主要驱动因素为产品本身的功能性优势、销售渠道的客户数量, 以及产品运营的高效率。 三、核心竞争力分析 公司在现有移动存储行业有一定市场占有率,同时在创新市场中拥有多年存储业务经营经验,拥有快速、高效的行业需 求定制响应能力,拥有广泛的上下游合作资源,拥有经验丰富的涵盖市场销售、产品运营、生产制造等全链条的高素质人才 队伍。公司在闪存应用及移动存储产品行业内具有一定的领先优势地位,具体表现在: 1、携手国内头部存储上游厂商,夯实公司与上游的合作生态资源,以应对日益复杂的上游供应关系。闪存产品及原材 料芯片随着市场供需关系的变化、上游晶圆厂商的3D NAND FLASH技术升级、下游消费电子生产厂商需求变化、国产芯片 厂商崛起加入市场竞争等各方面因素,导致存储市场在供应和价格上未来较长时间仍将可能有较大波动的局面。 2、公司有着20多年的专业存储品牌的行业基础。疫情带来远距办公、学习和生活的新商机,这也催生出非传统态的PC 需求,2021年PC出货量增长13.5%,且已经连续两年以超过10%的速度增长。 3、顺应设备智能化、行业智造化趋势,抓住AI智能行业对存储产品需求加大的市场机会。随着物联网、智能终端、新 能源汽车等行业的发展和普及,对芯片及存储产品的需求日益增长。设备需要的固态硬盘产品将朝着新接口协议、新产品形 态、高速度、大容量方向发展,有利于公司相关固态存储产品的销售,同时也对公司的研发创新能力提出更大的挑战。 4、乘风破浪抓住互联网高速发展、云计算日益普及、人工智能行业发展的机会,逐步拓展企业应用类产品市场。闪存 技术日新月异、存储密度不断提高的同时,产品价格不断逼近传统存储介质。闪存存储相对传统机械硬盘存储的性能及实施 总成本(TCO)优势日益明显,存储产品升级换代的时机已经到来,相关领域的存储市场机会也在逐步显现,我们积累的产 品应用技术经验也将得以更好的展现。同时企业市场对网络安全概念的重视,加密存储、安全存储、定制存储概念日益升温, 相关领域的市场机会也在逐步显现。 5、在专利运营方面,随着国家对知识产权保护力度的加大,以及国内企业知识产权意识的提高,预计未来国内专利运 营的市场环境将会进一步好转。 6、在研发投入方面,为应对市场需求变化和存储产品市场持续波动的供应量及价格等情况,公司持续在新产品研发上 进行投入。公司在移动存储产品、固态硬盘产品、DRAM产品方面推出了更安全、便利、读写速度更快的迭代产品,满足不 同类型客户需求。随着国产半导体研发生产技术的不断进步,公司适时开发使用国产存储芯片的固态硬盘产品和内存产品, 并创建自有品牌“朗”系列国产化固态硬盘及内存产品线。同时,充分利用公司软件、硬件结合的平台优势,持续拓展开发满 足客户定制需求的各类存储产品,提供客制化产品服务。伴随着物联网、智慧城市和智能家居的加速建设发展,市场对于高 性能存储产品的需求日益增长,公司持续开发、迭代更高性能的数据存储解决方案和产品。 四、主营业务分析 1、概述 2021年在公司全体员工以及合作伙伴的共同努力下,公司实现营业收入191,286.17万元,较上年同期增长28.30%;营业 利润7,446.00万元,较上年同期下降10.9%;利润总额7,442.38万元,较上年同期下降10.96%;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6,885.05万元,较上年同期下降2.55%。 利润指标下降的主要原因为:随着99专利的到期,公司专利运营收入持续下滑,报告期内高毛利的专利授权许可收入较上年同期减少3,259万元,减少原因为2020年收到PNY公司2017年1月1日之前的专利授权实施许可费共计5,037,530.9美元(折合人民币35,925,151.61元),此笔收入不具有持续性。 报告期内,公司在产品运营、产品研发、知识产权和专利运营方面的具体情况如下: (一)在产品运营方面 2020年度公司所采取的“产品创新、品牌推广、销售通路”的三向联动方式推动产品运营的模式取得了明显的效果。2021 年度,公司继续加大产品创新力度,品牌推广辐射面,同步加强销售通路的建设和维护。报告期内,公司进行了存储产品的 升级,集中优势资源打造固态硬盘和内存条产品的高精尖品类,提升品牌和产品的综合竞争力。 在产品销售方面,根据全球疫情变化的情况,国内方面受疫情影响较小,公司在国内渠道、国内电商、国内行业等方面 重点给予销售支持;海外方面,跨境电商以及疫情中恢复比较快的区域和国家进行重点的开拓和销售政策支持。 国内渠道方面,公司通过调整价格策略,加大代理商活动支持,强化促销品宣等物料建设的方式,强化代理商对于产品 销售的信心和内在动力,整体全年国内渠道销售情况良好,稳中有进。国内电商方面,积极尝试通过电商直播、网红带货等 新型营销模式,加大对消费者引流转化和品牌宣传力度。同时,利用新媒体平台巨大的流量优势,在短视频平台进行专项引 流投放,强化品牌全年龄段受众目的,效果明显;国内行业方面,公司通过参加行业协会和专业展会等,增加在行业内品牌 知名度,同时公司行业部门精准承接,实现高质量转化,销量及品牌在行业内的知名度进一步提升,同步加强在信息化创新 领域的曝光度,积极参与信创展会与沟通交流会,与众多国内一线整机厂商和OEM工厂保持密切沟通,在国产化产销领域拥 有一席之地。 跨境电商方面,加大海外社交媒体的粉丝数量及粉丝运营,新增拓展海外站点,加快货物流转和产品上架实销。同步开 拓海外网红的直播推广,专业海外测评媒体的产品测评。通过优化线上展示以及站内外引流的方式,加快平台营销效果的实 现。海外渠道方面,一方面加大自有品牌在海外推广平台的推广频率和力度,另一方面维护现有海外代理商的区域利益和积 极性,加大物料投放和促销政策投放,从实销端强化代理商对于品牌产品及销售的信心。国际业务方面,根据客户所在国家 的实际情况,进行货物交付和订单支持的专项服务,更人性化的推动国际客户的客情关系,以增加销量和加大品牌溢价为主 要目标进行发力。同时,对于逐步从疫情中走出来的海外各国家客户,给予合理的政策支持,促进客户补充货品库存,增加 产品流速。 报告期内,公司在营销端充分利用朗科销售组织的多元化优势,合理调配资源向有优势的渠道进行倾斜,力求保证效果 和效率的最大化。 (二)在产品研发方面 报告期内,在产品管理和研发方面,结合市场行情及客户需求,公司优化了存储产品开发方向及产品类型,积极推进固 态硬盘产品线和内存产品线的开发拓展,同时持续推进存储卡、闪存盘类传统存储产品的创新和优化。产品开发方面,随着 新制程芯片技术的不断发展,尤其是3D NAND FLASH工艺技术的日趋成熟,公司积极布局,加快研发推进存储产品针对新制 程、新方案的迭代升级,并积极开拓符合市场需求的产品。 固态硬盘产品方面,积极创新,持续新制程、新方案、新接口产品的开发,如报告期内已上市的采用第四代PCIe总线技 术的新型PCIe4.0 NVMe固态硬盘NV7000/NV5000,性能优化提升的新型PCIe Gen3×4 NVMe固态硬盘NV2000/NV3000,以及针 对电竞市场开发的,具备主板同步灯效的新型RGB PCIe固态硬盘NV3000 RGB新品。 内存产品方面,加快不同类型、不同频率特别是超高频产品的开发布局,以应对消费级、行业级等不同市场主机产品对 于高性能存储配件的要求。如在报告期内,已上市的超光系列DDR4内存条、越影系列DDR4电竞内存条,以及绝影系列RGB电 竞内存条,引领市场。 移动固态硬盘产品方面,根据市场发展趋势,充分利用公司软件、硬件结合的平台优势,持续拓展开发符合消费需求的 终端产品,如在报告期内,已上市的指纹加密移动固态硬盘新品Z11,适配“潮玩”风格的RGB灯效移动固态硬盘ZR,以及适 配高端用户的新型USB4接口的高速移动固态硬盘ZT5。 存储卡方面,伴随着物联网、智慧城市和智能家居的加速建设发展,市场对于高性能存储卡的需求日益增长,公司适时 推出更高性能的数据存储解决方案,如报告期内上市的执法记录仪存储卡P500新品。闪存盘方面,结合市场需求陆续推出使 用安全、便利、外观设计时尚新颖的闪存盘产品,满足客户差异化需求,如报告期内上市的新型USB3.2闪存盘UM1、UM81等 新品,在产品功能方向上持续拓展开发加密类和新接口类存储产品,如在报告期内已上市的新型指纹加密闪存盘US1、按键 加密闪存盘US3以及超高速固态闪存盘US2。 由于存储产品的研发和新产品开发存在一定的技术和市场风险,公司根据市场调研结果结合销售组织意见,对现有产品, 一方面及时更新方案,更新换代,并适时的推出新品。另一方面,对少数已缺乏市场竞争力的产品做停产处理,集中优势, 合理利用资源。 (三)在专利运营方面 报告期内,专利运营业务实现专利授权许可收入1,129.00万元,较上年同期下降74.27%。 报告期内,公司新增专利申请11项。截至2021年12月31日,公司专利及专利申请总量332项,拥有已授权有效专利318 件,其中授权发明专利254件,上述发明专利及专利申请分布于中国、美国、欧洲、日本、韩国、中国香港等全球多个国家 及地区。报告期内,公司拥有商标及商标申请共计177项。 2014年8月,公司通过了中知(北京)认证有限公司的认证,成为全国首批、深圳首家通过《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 国家标准(GB/T29490-2013)的企业。2021年8月,公司再一次通过了《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监督审核,公司将继续完 善知识产权管理,将知识产权融入到公司生产经营的各个环节,进一步完善公司建立科学、系统、规范的知识产权管理体系, 提高知识产权对公司经营发展的贡献水平。 报告期内,公司专利维权诉讼案件以及无效案件进展情况如下: 1、公司与美国PNY公司于2008年2月11日签署《和解协议》,公司授权美国PNY公司实施包括第US 6829672 B1号专利在 内的一系列专利,美国PNY公司向公司缴纳专利实施许可费。公司针对美国PNY公司违反《和解协议》约定的违约行为提请仲 裁。 2020年6月22日,公司收到聘请的美国律师事务所SILLS CUMMIS GROSS PC 转付的PNY公司2017年1月1日之前的专利授 权实施许可费,共计5,037,530.9美元(已扣除公司聘请的美国律师的风险代理费)。 2020年12月31日,公司与PNY公司经过友好协商,签署了《和解、专利许可及免责协议》,双方针对协议签署日以前的 所有专利诉讼、仲裁或纠纷达成和解;双方相互许可对方在全球范围内实施其已有的和未来授权的与闪存盘产品相关的专利; 作为对价,除PNY公司之前已经向朗科科技支付的款项外,PNY公司还将在2021年1月31日或之前向朗科科技支付一笔额外费 用。 截至本报告披露日,该案件已经和解并已全部回款。 2、因侵犯公司发明专利权(专利名称为“用于数据处理系统的快闪电子式外存储方法及其装置”,专利号:99117225.6, 以下简称“99专利”)。公司起诉了北京旋极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旋极信息”)、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农业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海工业园支行(以下简称“农行北海支行”)。 2020年5月19日,公司收到广西高院送达的(2018)桂民终720号《民事判决书》,具体判决如下: 上诉人的上诉请求成立,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清楚,但适用法律错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最高人民 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9]21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 关规定,判决如下:(1)撤销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桂01民初577号民事判决;(2)深圳市朗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的全部诉讼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341,8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341,800元,合计683,600元,由深圳市朗科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公司不服广西高院作出的(2018)桂民三终720号《民事判决书》,于2020年9月28日向最高人民法院提交《再审申请 书》申请再审。公司收到最高人民法院的立案通知,最高人民法院已经于2020年10月16日受理公司针对广西高院(2018)桂 民终720号《民事判决书》提起的申请再审请求,案号为(2020)最高法民申5918号。 公司于2020年12月4日、2020年12月8日及2022年1月4日参加了最高人民法院组织的询问。 截至本报告披露日,该案件正在审理当中。 3、公司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了美光消费类产品事业部、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以及深圳市嘉合忆 美电子有限公司侵犯公司发明专利权,主要涉案产品分别为32GB LEXAR M20闪存盘、16GB LEXAR M20闪存盘、16GB LEXAR S33 闪存盘、16GB LEXAR TWISTTURN 闪存盘、32GB LEXAR S33闪存盘、32GB LEXAR TWISTTURN 闪存盘、32GB LEXAR V10闪存盘 以及专利“用于数据处理系统的快闪电子式外存储方法及其装置”(专利号:ZL99117225.6)。 2020年5月6日,公司收到北京知识产权法院送达的(2017)京73民初323、324、325、327、328、329号《民事判决书》, 详情如下: (1)(2017)京 73 民初 323 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1)被告美光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朗科科技经济损失人民币50万元及合理开支人民币6,000元; 2)被告嘉合忆美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朗科科技合理开支人民币2,996元; 3)驳回原告朗科科技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3,980元,由原告朗科科技负担6,980元(已交纳),由被告美光负担人民币7,000元(于本判决生 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2)(2017)京 73 民初 324 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1)被告美光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朗科科技经济损失人民币50万元及合理开支人民币6,000元; 2)被告嘉合忆美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朗科科技合理开支人民币2,796元; 3)驳回原告朗科科技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3,980元,由原告朗科科技负担6,980元(已交纳),由被告美光负担人民币7,000元(于本判决生 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3)(2017)京 73 民初 325 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1)被告美光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朗科科技经济损失人民币50万元及合理开支人民币6,000元; 2)被告嘉合忆美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朗科科技合理开支人民币2,876元; 3)驳回原告朗科科技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3,980元,由原告朗科科技负担6,980元(已交纳),由被告美光负担人民币7,000元(于本判决生 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4)(2017)京 73 民初 327 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1)被告美光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朗科科技经济损失人民币50万元及合理开支人民币6,000元; 2)被告中恒旗众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朗科科技合理开支人民币2,756元; 3)驳回原告朗科科技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3,980元,由原告朗科科技负担6,980元(已交纳),由被告美光负担人民币7,000元(于本判决生 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5)(2017)京 73 民初 328 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1)被告美光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朗科科技经济损失人民币50万元及合理开支人民币6,000元; 2)被告中恒旗众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朗科科技合理开支人民币2,876元; 3)驳回原告朗科科技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3,980元,由原告朗科科技负担6,980元(已交纳),由被告美光负担人民币7,000元(于本判决生 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6)(2017)京 73 民初 329 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1)被告美光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朗科科技经济损失人民币50万元及合理开支人民币6,000元; 2)被告中恒旗众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朗科科技合理开支人民币2,876元; 3)驳回原告朗科科技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3,980元,由原告朗科科技负担6,980元(已交纳),由被告美光负担人民币7,000元(于本判决生 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公司于2020年7月14日收到北京知识产权法院送达的美光公司提交的《民事上诉状》,美光公司不服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作出的(2017)京73民初323、324、325、327、328、329号《民事判决书》,已上诉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受理了 美光公司的上诉案件。 2021年4月27日,公司参加了最高人民法院的开庭审理。 上述六个诉讼案件的各方当事人在最高人民法院的主持调解下签署了(2021)最高法知民终347、348、385、1245、1248、 1390号案件的《调解协议》,对于上述六个诉讼案件各方当事人已自愿一并达成和解。公司于2022年3月29日收到最高人民 法院送达的(2021)最高法知民终347、348、385、1245、1248、1390号《民事调解书》,主要内容如下:针对上述六个诉 讼案件,美光公司于《调解协议》签订后一定期限内向朗科科技支付和解金。各方当事人就本六案再无其他纠纷,对于上述 和解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截至本报告披露日,《调解协议》约定的和解金支付期限尚未届满,公司尚未收到美光公司的和解金。 4、公司向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长沙中院”)起诉株洲市天元区西苑小区九头鸟音像店、湖南四象 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湖南九头鸟电子商务有限公司、马文俊侵犯公司发明专利权“用于数据处理系统的快闪电子式外存储方 法及其装置”(专利号:ZL99117225.6)。 长沙中院于2020年1月13日正式立案受理了上述诉讼案件,公司于2020年1月18日收到了长沙中院送达的(2020)湘01知 民初8号《受理通知书》,涉案产品为“九头鸟汽车音乐专用U盘”。 2020年6月30日,公司参加了长沙中院组织的证据交换。2020年10月13日,长沙中院对本案进行了开庭审理。 公司于2021年1月14日收到了长沙中院送达的(2020)湘01知民初8号《民事判决书》,具体判决如下: (1)被告株洲市天元区西苑小区九头鸟音像店(经营者马文俊)、湖南四象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湖南九头鸟电子商务 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连带赔偿原告深圳市朗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15万元; (2)被告株洲市天元区西苑小区九头鸟音像店、湖南四象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湖南九头鸟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自本判决 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连带赔偿原告深圳市朗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维权合理开支人民币50,000元; (3)被告马文俊对被告湖南四象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上述一、二项履行事项承担连带责任; (4)驳回原告深圳市朗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3,600元,由原告深圳市朗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人民币8,000元,由被告株洲市天元区西苑小区 九头鸟音像店(经营者马文俊)、湖南四象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湖南九头鸟电子商务有限公司、马文俊共同负担人民币15,600 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并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最高人 民法院。 2020年6月30日,公司参加了长沙中院组织的证据交换。2021年2月8日,湖南九头鸟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向公司支付判决 赔偿金额共计215,600元,该案件终结。 公司于2021年1月14日收到了长沙中院送达的(2020)湘01知民初8号《民事判决书》,具体判决如下: (1)被告株洲市天元区西苑小区九头鸟音像店(经营者马文俊)、湖南四象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湖南九头鸟电子商务 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连带赔偿原告深圳市朗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15万元; (2)被告株洲市天元区西苑小区九头鸟音像店、湖南四象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湖南九头鸟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自本判决 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连带赔偿原告深圳市朗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维权合理开支人民币50,000元; (3)被告马文俊对被告湖南四象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上述一、二项履行事项承担连带责任; (4)驳回原告深圳市朗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3,600元,由原告深圳市朗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人民币8,000元,由被告株洲市天元区西苑小区 九头鸟音像店(经营者马文俊)、湖南四象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湖南九头鸟电子商务有限公司、马文俊共同负担人民币15,600 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并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最高人 民法院。 2021年2月8日,湖南九头鸟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向公司支付判决赔偿金额共计215,600元,该案件终结。 5、公司于2020年10月12日收到国家知识产权局送达的《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涉及公司“用于数据处理系统的 快闪电子式外存储方法及其装置”(专利号:ZL99117225.6,以下简称“99专利”)的中国发明专利。 99专利系本公司作为申请人于1999年11月14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申请,国家知识产权局经实质审查作出授予发明 专利的决定,于2002年7月24日发布授权公告,并发放发明专利证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四十二条,“发明 专利权的期限为二十年,实用新型专利权和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期限为十年,均自申请日起计算”的规定,公司99专利的专利 权期满终止日为2019年11月14日。 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2020年10月12日,百望金赋科技有限公司针对本公司99专利以不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的相关规定为由,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国家知识产权局经形式审查符合专 利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审查指南的有关规定,准予受理。 国家知识产权局受理无效宣告申请后,尚需经过指定期限由申请人及专利权人陈述意见、实质审查等程序,才能最终 对无效宣告请求作出决定。公司将依法对请求人的无效宣告请求陈述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的规定,若任何 一方当事人对国家知识产权局的决定不服的,亦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2021年2月2日,公司收到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发出的关于上述案件的《无效宣告案件结案通知书》,无效宣告请 求人百望金赋于2021年1月4日提交了撤回宣告99专利权无效请求的书面声明,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72条的规定,本案件审 理结束。 6、公司于2018年5月18日向深圳中院递交了《民事起诉状》,起诉北京旋极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旋极百旺科 技有限公司、百望金赋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百望金赋”)、深圳市百旺金赋科技有限公司、北京百旺金赋科技有限公 司侵犯公司发明专利权(专利名称为“用于数据处理系统的快闪电子式外存储方法及其装置”,专利号:ZL99117225.6), 公司的诉讼请求为:(1)请求法院判令五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原告第99117225.6号发明专利权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制造、 使用、销售、许诺销售被控侵权产品的行为;(2)请求法院判令五被告连带赔偿原告经济损失(计算截止至本案起诉之日) 人民币1000万元;(3)请求法院判令五被告连带赔偿原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人民币50万元;(4)请求法院 判令五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深圳中院于2018年5月18日正式立案受理了上述诉讼案件,公司于2018年5月18日收到了深 圳中院送达的(2018)粤03民初1661号《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案件通知书》。公司于2018年9月13日收到了深圳中院送达 的(2018)粤03民初1661号《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旋极信息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如不服 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深圳中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旋极信息已向广东省高级人 民法院递交了关于上述案件的《管辖权异议上诉状》。公司于2019年4月28日收到了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送达的关于管辖权 异议的(2019)粤民辖终162号《审理上诉案件通知书》。2019年5月17日,公司收到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送达的关于管辖权异 议的(2019)粤民辖终16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上述案件将在深圳中 院审理。因百望金赋下落不明,深圳中院采取公告送达的方式于2019年8月15日在《人民法院报》G17版上刊登(2018)粤03 民初1661号《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向百望金赋公告送达证据交换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诉讼材料。公告中记载本 案证据交换时间为2019年11月19日15时00分,开庭时间为2019年11月20日9时30分。公司于2019年11月20日9时30分参与庭审。 公司在庭审中当庭向深圳中院申请撤回《民事起诉状》诉讼请求第1项“请求法院判令五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原告第 99117225.6 号发明专利权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制造、使用、销售、许诺销售被控侵权产品的行为”,并当庭向深圳中院递交了《变更 诉讼请求申请书》,申请将深圳中院受理的(2018)粤 03 民初 1661 号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申请人的诉讼请求第二项“请 求法院判令五被告连带赔偿原告经济损失(计算截止至本案起诉之日)人民币1000万元”变更为“请求法院判令五被告连带 赔偿原告经济损失(计算截止至本案起诉之日)人民币9800万元”。 深圳中院现已批准上述两项变更诉讼请求申请,公司已经缴纳变更诉讼请求所产生的诉讼费,变更已经生效。 2021年6月15日,公司收到了律所转交的(2018)粤03民初166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公司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 理费人民币534,300元,司法审计费人民币100,000元,鉴定费人民币356,612元,由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 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上诉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2021年6月29日,公司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公司于2022年2月21日收到(2022)最高法知民终68号《中 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上诉案件受理通知书》,最高院现已立案受理本案。 截至本报告披露日,该案件正在最高人民法院二审审理程序当中。 7、公司于2019年6月5日向上海知识产权法院递交了《民事起诉状》,起诉创歆贸易(上海)有限公司、创见资讯(上 海)有限公司、北京华奇天地商贸有限公司侵犯公司发明专利权“99专利”及公司部分闪存盘产品。公司于2019年6月5日向 上海知识产权法院递交了《民事起诉状》,起诉创歆贸易(上海)有限公司、创见资讯(上海)有限公司、上海流翔贸易有 限公司侵犯公司发明专利权“99专利”及公司部分闪存盘产品。公司的诉讼请求均为: (1)请求法院判令三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原告第99117225.6号发明专利权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进口、销售、许诺销售 被控侵权产品的行为; (2)请求法院判令三被告连带赔偿原告经济损失(计算截止至本案起诉之日)人民币100万元; (3)请求法院判令三被告连带赔偿原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人民币30万元; (4)请求法院判令三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上海知识产权法院于2019年6月12日正式立案受理了上述19个诉讼案件,公司于2019年6月14日收到了上海知识产权法 法院法院受理通知书》。公司于2019年9月9日收到上海知识产权法院送达的《传票》,定于2019年11月14日开庭审理451-452 号案件,2019年11月15日开庭审理453-461号案件。2019年11月11日,公司接到上海知识产权法院审判工作人员通知,因案件 审理需要,法院决定取消原定于2019年11月14日、15日的开庭审理,2019年11月14日的证据交换如期进行。2019年11月14 日,公司如期参加了证据交换。2021年1月28日公司收到上海知识产权法院通知,上述案件将于2021年04月29日开庭审理。 2021年4月29日,公司如期参加了案件开庭审理。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经上海知识产权法院主持调解,案件各方当事人于2021年8月17日达成和解。公司于2021年8月20 日收到上海知识产权法院出具的 (2019)沪73知民初443-461号《民事调解书》。主要内容如下: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上海知识产权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1)被告创歆公司、创见公司、华奇公司、流翔公司向原告朗科公司支付和解金。上述款项由被告创歆公司、创见公 司、华奇公司、流翔公司收到法院出具的民事调解书后十五个工作日或2021年9月17日以前(以先到期时间为准),由被告 创见公司支付给朗科公司指定账户; (2)原告朗科公司不得再就涉案99117225.6号发明专利向被告创歆公司、创见公司、华奇公司、流翔公司及其关联公 司、经销商、代理商及其相关第三人主张权利,被告创歆公司、创见公司、华奇公司、流翔公司及其关联公司、经销商、代 理商及其相关第三人不得就涉案99117225.6号发明专利提起无效,或以涉案99117225.6号发明专利无效为由,向原告朗科公 司主张返还上述已经支付的和解金; (3)上述十九案的案件受理费由被告创歆公司、创见公司、华奇公司、流翔公司负担,但因法院免于收取上述十九案 的案件受理费,并将受理费退还原告朗科公司,故被告创歆公司、创见公司、华奇公司、流翔公司无需承担上述十九案的案 件受理费; (4)双方当事人对调解金额保密; (5)双方当事人就上述十九案无其他争议。 上述调解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经审查后予以确认。 上述十九案每案案件受理费16500元,共计313500元,减半收取为156750元,由被告创歆公司、创见公司、华奇公司、 流翔公司负担,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免于收取。 上述十九案的调解协议经双方当事人或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在调解笔录签字,并经本院确认后生效。 截止本报告披露日,该案件被告已经依照《民事调解书》的内容支付和解金,该案件终结。 8、公司于2016年7月1日向广州知识产权法院递交了《民事起诉状》(涉案产品型号分别为YT-3284的“金属圆孔迷你 旋转U盘”闪存盘、YT-1238的“新款龙纹金属U盘”闪存盘、YT1247的“礼品金属U盘”闪存盘、YT-3295-03的“创意长方形 带钥匙孔迷你金属U盘”闪存盘),起诉广州友拓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州友拓”)、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 公司的诉讼请求均为:(1)请求判令被告一立即停止侵害原告名称为“用于数据处理系统的快闪电子式外存储方法及其装 置”(专利号:ZL99117225.6)发明专利权的行为;(2)请求判令被告一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100万元;(3)请 求判令被告一赔偿原告为本案支付的合理支出共计人民币5万元;(4)请求判令被告二立即删除侵害原告ZL99117225.6号专 利权的产品网页信息;(5)请求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于2016年7月1日正式立案受理了上述系列诉讼案件。公司于2016年7月4日收到了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送达的(2016)粤73民初1027-1030号《受理案件通知书》,于2016年7月21日收到广州知识产权法院送达的(2016)粤73民初 1027-1030号《传票》、《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本案原定于2016年9月28日开庭审理。 广州友拓向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提交了《管辖权异议申请书》,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广州 知识产权法院对于本案不具有管辖权。公司于2016年10月27日收到了广州知识产权法院送达的(2016)粤73民初1027-1030 号 《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广州友拓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广州知识 产权法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本案原定于2016年9月28日进行的开庭审理取消。广州友拓已向广东省 高级人民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上诉。公司于2017年2月14日收到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送达的(2017)粤民辖终31-34号《审理 上诉案件通知书》。公司于2017年3月1日收到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送达的关于管辖权异议的(2017)粤民辖终31-34号《民 事裁定书》,裁定驳回广州友拓上诉,维持广州知识产权法院(2016)粤73民初1027-1030号《民事裁定书》,广东省高级 人民法院裁定为终审裁定。公司于2017年3月29日收到广州知识产权法院送达的(2016)粤73民初1027-1030号《民事裁定书》, 裁定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广州友拓银行存款人民币1000000元或其他等值财产。公司于2017年3月29日收到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送达的(2016)粤73民初1027-1030号《传票》,本案定于2017年4月21日开庭审理。2017年4月21日,公司参加了广州知识 产权法院的开庭审理。 公司于2017年12月25日收到广州知识产权法院送达的(2016)粤73民初 1027-1030号《民事判决书》。详情如下: (1)(2016)粤73民初102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①广州友拓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停止制造、销售、许 诺销售侵犯朗科科技名称为“用于数据处理系统的快闪电子式外存储方法及其装置”、专利号为ZL99117225.6的发明专利权 产品行为;②广州友拓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朗科科技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120,000元;③驳回朗科科 技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 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4,250元,财产保全费1,770元,由朗科科技负担14,189 元,广州友拓负担1,831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广州知识产权法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广 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2)(2016)粤73民初102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①广州友拓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停止制造、销售、许 诺销售侵犯朗科科技名称为“用于数据处理系统的快闪电子式外存储方法及其装置”、专利号为ZL99117225.6的发明专利权 产品行为;②广州友拓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朗科科技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120,000元;③杭州阿里巴 巴广告公司对广州友拓前述第二项赔偿额中的20,000元承 担连带责任;④驳回朗科科技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 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 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4,250元,财产保全费1,770元,由朗科科技负担13,882 元,广州友拓负担1,831元,杭州阿 里巴巴广告公司负担30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广州知识产权法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广 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3)(2016)粤73民初102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①广州友拓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停止制造、销售、许 诺销售侵犯朗科科技名称为“用于数据处理系统的快闪电子式外存储方法及其装置”、专利号为ZL99117225.6的发明专利权 产品行为;②广州友拓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朗科科技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120,000元;③驳回朗科科 技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 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4,250元,财产保全费1,770元,由朗科科技负担14,189 元,广州友拓负担1,831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广州知识产权法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广 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4)(2016)粤73民初103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①广州友拓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停止制造、销售、许 诺销售侵犯朗科科技名称为“用于数据处理系统的快闪电子式外存储方法及其装置”、专利号为ZL99117225.6)的发明专利 权产品行为;②广州友拓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朗科科技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120,000元;③杭州阿里 巴巴广告公司对广州友拓前述第二项赔偿额中的20,000元承 担连带责任;④驳回朗科科技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 指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 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4,250元,财产保全费1,770元,由朗科科技负担13,882 元,广州友拓负担1,831元。杭州 阿里巴巴广告公司负担30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广州知识产权法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根据广州友拓的《民事上诉状》,广州友拓不服广州知识产权法院作出的(2016)粤73民初 1027-1030号《民事判决 书》,已向广州知识产权法院递交《民事上诉状》,上诉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司分别于2019年3月19日、3月22日、3月26日、4月3日收到了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送达的(2018)粤民终427-430号 《民事判决书》,详情如下: (1)(2018)民终42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①维持广州知识产权法院(2016)粤73民初1028号民事判决第二、 三项;②撤销广州知识产权法院(2016)粤73民初1028号民事判决第四项;③变更广州知识产权法院(2016)粤73民初1028 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广州友拓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停止使用侵犯朗科科技名称为“用于数据处理系统的快闪电子 式外存储方法及其装置”、专利号为ZL99117225.6发明专利方法的行为,并停止销售、许诺销售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 专利产品;④驳回朗科科技的其他诉讼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14250元,财产保全费1770元,由朗科科技负担13882元,广州 友拓负担1831元,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负担305元。二审案件受理费3000元,广州友拓负担2700元,杭州阿里巴巴广 告有限公司负担300元。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2)(2018)粤民终42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①维持广州知识产权法院(2016)粤73民初1027号民事判决第 二项;②撤销广州知识产权法院(2016)粤73民初1027号民事判决第三项;③变更广州知识产权法院(2016)粤73民初1027 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广州友拓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停止使用侵犯朗科科技名称为“用于数据处理系统的快闪电子 式外存储方法及其装置”、专利号为ZL99117225.6发明专利方法的行为,并停止销售、许诺销售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 专利产品;④驳回朗科科技的其他诉讼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14250元,财产保全费1770元,由朗科科技负担14189元,广州 友拓负担1831元。二审案件受理费2700元,由广州友拓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3)(2018)粤民终42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①维持广州知识产权法院(2016)粤73民初1029号民事判决第 二项;②撤销广州知识产权法院(2016)粤73民初1029号民事判决第三项;③变更广州知识产权法院(2016)粤73民初1029 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广州友拓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停止使用侵犯朗科科技名称为“用于数据处理系统的快闪电子 式外存储方法及其装置”、专利号为ZL99117225.6发明专利方法的行为,并停止销售、许诺销售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 专利产品;④驳回朗科科技的其他诉讼请求。二审案件受理费2700元,由广州友拓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4)(2018)粤民终43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①维持广州知识产权法院(2016)粤73民初1030号民事判决第 二、三项;②撤销广州知识产权法院(2016)粤73民初1030号民事判决第四项;③变更广州知识产权法院(2016)粤73民初 1030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广州友拓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停止使用侵犯朗科科技名称为“用于数据处理系统的快闪 电子式外存储方法及其装置”、专利号为ZL99117225.6发明专利方法的行为,并停止销售、许诺销售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 得的专利产品;④驳回朗科科技的其他诉讼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14250元,财产保全费1770元,由朗科科技负担13882元, 广州友拓负担1831元,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负担305元。二审案件受理费3000元,由广州友拓负担2700元,由杭州阿 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负担300元。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公司于2019年5月15日收到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依据上述《民事判决书》支付的损害赔偿金。 因广州友拓拒不遵照上述判决履行义务,公司于2019年5月17日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了《强制执行申请书》,申 请强制执行。公司于2019年5月20日收到了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2019)粤01执2609-2612号《执行案件立案通知书》,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了上述执行案件。 公司于2019年6月25日收到了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2019)粤01执2609-2612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内容如下: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经采取多方执行措施,暂未发现广州友拓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同时,公司亦未能提供广州友拓可供 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9)粤01执2609 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 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公司于2019年11月11日收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送达的(2019)最高法民申5954号、5971号《传票》、《询 问通知书》及《应诉通知书》。内容如下:再审申请人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深圳市朗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及原审被告广州友拓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粤民终427号、430号民 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已立案。 公司于2019年11月21日参与了最高人民法院组织的询问。 公司于2022年2月23日收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送达的(2019)最高法民申5954号及(2019)最高法民申5971 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9)最高法民申5971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裁定驳回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2019)最高法民申5974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裁定驳回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截至本报告披露日,该案件已全部审理终结。 9、公司于2021年4月22日收到国家知识产权局送达的《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涉及公司“用于数据处理系统的 快闪电子式外存储方法及其装置”(专利号:ZL99117225.6,以下简称“99专利”)的中国发明专利。 99专利系本公司作为申请人于1999年11月14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申请,国家知识产权局经实质审查作出授予发明 专利的决定,于2002年7月24日发布授权公告,并发放发明专利证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四十二条,“发明 专利权的期限为二十年,实用新型专利权和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期限为十年,均自申请日起计算”的规定,公司99专利的专利 权期满终止日为2019年11月14日。 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2020年10月12日,百望金赋科技有限公司针对本公司99专利以不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的相关规定为由,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国家知识产权局经形式审查符合专 利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审查指南的有关规定,准予受理。 2021年9月16日,公司参加了国家知识产权局组织的专利无效宣告请求口头审理。 截止本报告披露日,本案件正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审理当中。 2、收入与成本 (1)营业收入构成 营业收入整体情况 单位: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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