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信投G3 (163406):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二期)2022年付息公告
债券代码:163406 债券简称:20信投G3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二期) 2022年付息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债权登记日:2022年4月14日 ? 债券付息日:2022年4月15日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发行人”)于2020年4月15日发行的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二期)(以下简称“本期债券”),将于2022年4月15日开始支付自2021年4月15日至2022年4月14日期间(以下简称“本年度”)的利息。根据《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二期)募集说明书》(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有关条款的规定,为保证付息工作的顺利进行,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本期债券概览 (一)债券名称: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二期)。 (二)证券简称及代码:简称“20信投G3”,代码“163406”。 (三)发行人: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30 3 (四)发行规模和期限:发行总额人民币 亿元,期限 年期。 (五)债券发行批准机关及文号: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20]63号文核准发行。 (六)债券形式:实名制记账式。 (七)债券利率:采用固定利率形式,本期债券票面利率为2.56%,单利按年计息,不计复利。 (八)起息日:2020年4月15日。 (九)付息日:2021年至2023年间每年的4月15日为上一计息年度的付息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交易日,顺延期间不另计利息)。 (十)兑付日:本期债券的兑付日为2023年4月15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交易日,顺延期间不另计利息)。 (十一)支付金额:本期债券于每年付息日向投资者支付的利息金额为投资者截至利息登记日收市时所持有的本期债券票面总额与对应的票面利率的乘积;于兑付日向投资者支付的本息金额为投资者截至兑付债券登记日收市时所持有的本期债券最后一期利息及所持有的债券票面总额的本金。 (十二)上市时间和地点:本期债券于2020年4月22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十三)登记、托管、委托债券派息、兑付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十四)信用评级:经中诚信国际信用评级有限责任公司评定,本期债券信用等级为AAA,本公司的主体信用等级为AAA,评级展望为稳定。 二、本次付息方案 根据《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二期)发行结果公告》,本期债券的票面利率为2.56%,每手本期债券(面值为人民币1,000元)派发利息为25.60元(含税)。 三、付息债权登记日和付息日 (一)债权登记日:2022年4月14日 (二)债券付息日:2022年4月15日 四、付息对象 本次付息对象为截至2022年4月14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20信投G3”持有人。 五、付息办法 (一)本期债券发行人已与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签订了《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协议》,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进行债券兑付、兑息。如发行人未按时足额将债券兑付兑息资金划入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则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将根据协议终止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服务,后续兑付、兑息工作由发行人自行负责办理,相关实施事宜以发行人的公告为准。 (二)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在收到款项后,通过资金结算系统将“20信投G3”债券本金和/或利息划付给相关的兑付兑息机构(证券公司或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认可的其他机构),投资者于兑付兑息机构领取债券本金和/或利息。 六、关于本期债券企业债券利息所得税的征收 (一)关于向个人投资者征收企业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和《企业债券管理条例》等相关法规和文件的规定,本期债券个人投资者应就其获得的债券利息所得缴纳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3]612号)规定,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将统一由各兑付兑息机构负责代扣代缴并直接向各兑付兑息机构所在地的税务部门缴付。请各兑付兑息机构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做好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工作。如各兑付兑息机构未履行上述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义务,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各兑付兑息机构自行承担。 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征缴说明如下: 1、纳税人:本期债券的个人投资者 2、征税对象:本期债券的利息所得 3、征税税率:按利息额的20%征收 4、征税环节:个人投资者在兑付兑息机构领取利息时由兑付兑息机构一次性扣除 5、代扣代缴义务人:负责本期债券付息工作的各兑付兑息机构 (二)关于向非居民企业征收企业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2018年11月7日发布的《关于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企业所得税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08号)以及2021年10月27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自2018年11月7日起至2025年12月31日止(该实施期限由2021年11月6日延长至“十四五”末,即2025年12月31日),对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取得的债券利息收入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上述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的范围不包括境外机构在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取得的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债券利息。 七、相关机构及联系方法 (一)发行人: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内大街188号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联系人:刘伟、王曙亮 联系电话:010-85130691、010-85159384 邮政编码:100010 网址:www.csc108.com (二)主承销商、债券受托管理人: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贺青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商城路618号 联系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669号博华广场36层 项目负责人:蔡锐、葛忻悦、徐嘉妤 联系电话:021-38677556 传真:021-38677556 邮政编码:200040 (三)托管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联系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杨高南路188号 联系电话:021-68870204 邮编:200127 特此公告。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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