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海油(600938):中国海油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招股说明书摘要
原标题:中国海油:中国海油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招股说明书摘要 中国海洋石油有限公司 CNOOC Limited (香港花园道1号中银大厦65层) 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A股)招股说明书摘要 保荐人(主承销商)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联席主承销商 声 明 本招股说明书摘要的目的仅为向公众提供有关本次发行的简要情况,并不包括招股说明书全文的各部分内容。招股说明书全文同时刊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投资者在做出认购决定之前,应仔细阅读招股说明书全文,并以其作为投资决定的依据。 投资者若对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存在任何疑问,应咨询自己的股票经纪人、律师、会计师或其他专业顾问。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公司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中财务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保荐机构承诺因其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将依法先行赔偿投资者损失。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其他政府部门对本次发行所做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对发行人股票的价值或投资者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任何与之相反的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本招股说明书摘要中如无特别说明,相关用语具有与《中国海洋石油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招股说明书》中相同的含义)目 录 声 明............................................................................................................................ 1 第一节 重大事项提示 ................................................................................................. 4 一、本次发行前滚存利润分配方案 .................................................................... 4 二、本次发行后股利分配政策 ............................................................................ 4 三、关于公司稳定 A股股价的预案及相关承诺 ............................................... 6 四、关于被摊薄即期回报填补措施的承诺 ...................................................... 12 五、关于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承诺 .................................................................. 14 六、关于未能履行相关承诺的约束措施的承诺 .............................................. 17 七、关于适用法律和管辖法院的承诺 .............................................................. 19 八、关于股东信息披露的承诺 .......................................................................... 20 九、特别风险提示 .............................................................................................. 21 十、发行人股份登记及股东名册管理 .............................................................. 23 十一、发行人股票无面值并以人民币为股票交易币种在上交所进行交易 .. 24 十二、发行人美国存托股份已于纽交所退市 .................................................. 24 十三、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后主要财务信息及经营状况信息 ...................... 24 第二节 本次发行概况 ............................................................................................. 28 第三节 发行人基本情况 ......................................................................................... 30 一、发行人概况 .................................................................................................. 30 二、发行人的设立情况 ...................................................................................... 30 三、发行人股本情况 .......................................................................................... 30 四、发行人主营业务及其变化情况 .................................................................. 31 五、公司的主要固定资产及无形资产 .............................................................. 41 六、同业竞争与关联交易 .................................................................................. 48 七、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基本情况 .............................................................. 65 八、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简要情况 .................................................. 76 九、财务会计信息及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 77 第四节 募集资金运用 ........................................................................................... 117 一、募集资金总额及其运用 ............................................................................ 117 二、募集资金运用对公司主要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果的影响 ........................ 119 第五节 风险因素 ................................................................................................... 121 一、风险因素 .................................................................................................... 121 二、其他重要事项 ............................................................................................ 127 第六节 本次发行各方当事人和发行时间安排 ................................................... 129 一、本次发行各方当事人情况 ........................................................................ 129 二、本次发行上市的重要日期 ........................................................................ 130 第七节 备查文件 ................................................................................................... 131 一、备查文件 .................................................................................................... 131 二、文件查阅时间、地点 ................................................................................ 131 第一节 重大事项提示 本公司特别提醒投资者认真阅读本招股说明书摘要全文,并特别注意下列重大事项提示: 一、本次发行前滚存利润分配方案 经公司于 2021年 10月 26日召开的股东特别大会审议通过,公司将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并上市前滚存利润做如下分配:本次 A股发行前公司的滚存未分配利润由本次 A股发行后的新老股东按照持股比例共同享有。 二、本次发行后股利分配政策 2021年 10月 26日,公司召开股东特别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及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后三年内分红回报计划的议案》,对本次发行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作出了相应规定,具体如下: “1、公司的利润分配原则 公司实行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公司的利润分配应重视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2、公司的利润分配形式 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现金与股票相结合或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允许的其他方式分配利润。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应当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方式。 3、公司现金分红条件 公司实施现金分红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公司未分配利润为正、当年度实现盈利且该年度实现的可分配利润(即公司弥补亏损、拨出储备金后的税后利润)为正,现金分红后公司现金流仍可以满足公司持续经营和长期发展的需要; 2)满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现金分红条件。 4、公司现金形式分红的时间间隔 在满足现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公司原则上每年进行两次现金分红。 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在满足现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组织章程细则》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当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 2)当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 3)当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 4)当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5、发放股票股利的条件 若公司经营情况良好,并且董事会认为公司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规模不匹配、每股净资产偏高、发放股票股利有利于公司全体股东整体利益时,可以提出实施股票股利分配预案。采用股票股利进行股利分配的,应当考虑公司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真实合理因素。 6、利润分配的决策程序和机制 公司董事会将根据《组织章程细则》和本文件规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制订公司的具体利润分配方案,根据《组织章程细则》规定的程序批准后方可实施。 7、公司利润分配政策调整的决策机制和程序 公司认为确有必要对利润分配政策进行调整或者变更的,应当将修订后的利润分配政策根据相关政策规定的程序批准后方可实施。” 三、关于公司稳定 A股股价的预案及相关承诺 (一)上市后三年内稳定 A股股价预案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等相关规定,公司制定了《中国海洋石油有限公司关于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后三年内稳定公司 A股股价的预案》(以下简称“《稳定股价预案》”),具体内容如下: “1、稳定公司股价的原则 公司将致力于正常经营和可持续发展,为全体股东带来合理回报。为兼顾全体股东的即期利益和长远利益,促进公司健康发展和市场稳定,如公司股价触发启动稳定 A股股价措施的具体条件时,公司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领薪董事(独立非执行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布的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以及公司实际情况,启动有关稳定股价的措施,切实保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2、启动和停止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条件 (1)启动条件: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A股股份并上市后三年内,若出现连续三十个交易日公司 A股股票收盘价均低于公司上一个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如遇除权除息事项,上述收盘价作相应调整,下同),非因不可抗力因素所致,公司应当启动稳定股价的措施,并应提前公告具体方案。 (2)停止条件:公司或有关方采取稳定股价措施后,公司 A股股票若连续五个交易日收盘价均高于公司最近一期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或者相关增持或者回购资金使用完毕,将停止实施股价稳定措施。 3、稳定股价方案的具体措施 当上述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成就时,公司及有关方可以采取以下措施中的一项或多项:(1)公司回购股份;(2)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份;(3)领薪董事(独立非执行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份;(4)其他证券监管部门认可的方式。 本预案所述回购股份、增持股份等措施,仅限于人民币普通股(A股)。 以上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内容如下: (1)公司回购股份 公司回购股份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上市所在地证券监管机构、证券交易所监管规则及《中国海洋石油有限公司组织章程细则》(以下简称《组织章程细则》)等规定。如最终确定稳定股价的措施包括公司回购公司股份,则在稳定股价措施的启动条件成就之日起十五个交易日内,公司应召开董事会讨论稳定股价的具体方案,并在董事会审议批准后实施;若该等方案需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公司亦应启动审议程序。如果公司已在周年股东大会上取得股东大会对董事会回购股份的一般性授权,则董事会可在该授权范围内实施经董事会审议批准的稳定境内股价预案,无需提请股东大会审议。 在单一会计年度内,公司用以稳定股价的回购资金合计不高于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 20%。 超过上述标准的,本项稳定股价措施在当年度不再继续实施。但如下一年度继续出现需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情形时,公司将继续按照上述原则执行稳定股价预案。 (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份 若最终确定稳定股价的措施包括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份,且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份不会致使公司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依照稳定股价具体方案及承诺的内容通过证券交易所以大宗交易方式、集中竞价方式及/或其他合法方式增持公司社会公众股份,并就增持公司股份的具体计划书面通知公司,由公司进行公告。 在单一会计年度内,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用以稳定股价的增持资金不高于其自公司上一年度领取的现金分红金额的 20%。 超过上述标准的,本项稳定股价措施在当年度不再继续实施。但如下一年度继续出现需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情形时,其将继续按照上述原则执行稳定股价预案。 (3)领薪董事(独立非执行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份 若最终确定稳定股价的措施包括领薪董事(独立非执行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份,且领薪董事(独立非执行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份不会致使公司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则领薪董事(独立非执行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应依照稳定股价的具体方案及各自承诺的内容通过证券交易所以集中竞价方式及/或其他合法方式增持公司社会公众股份,并就增持公司股份的具体计划书面通知公司,由公司进行公告。 在单一会计年度内,领薪董事(独立非执行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用以稳定股价的增持资金不高于其自公司上一年度领取的税后薪酬总额的 10%。 超过上述标准的,本项稳定股价措施在当年度不再继续实施。但如下一年度继续出现需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情形时,其将继续按照上述原则执行稳定股价预案。 在本预案有效期内,新选任的公司领薪董事(独立非执行董事除外)及新聘任的高级管理人员应履行本议案规定的领薪董事(独立非执行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义务。 在履行完毕前述稳定 A股股价措施后的 120个交易日内,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公司、领薪董事(独立非执行董事除外)及高级管理人员的稳定 A股股价义务自动解除。从履行完毕前述稳定 A股股价措施后的第 121个交易日开始,如果公司 A股股票收盘价格出现连续 30个交易日低于上一个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则视为稳定股价条件再次满足。 如果以上稳定 A股股价措施实施前公司股票收盘价已经不再符合需启动稳定股价措施条件的,公司可不再继续实施上述稳定股价措施。 4、未履行规定义务的约束措施 公司、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公司的领薪董事(独立非执行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相关责任人”)应当遵守其出具的《关于稳定公司 A股股价》的承诺函,在股价稳定措施的启动条件成就后根据本预案采取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如非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完全且有效地履行承诺事项,则相关责任人承诺将采取以下措施予以约束: 原因。 (2)将采取相应补救措施或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利益(相关承诺需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组织章程细则》及相关内控制度的规定履行相关审批和信息披露程序)。 (3)如果因相关责任人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相关责任人将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4)如果因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而被有关机构/部门作出相应处罚/决定,相关责任人将依法执行该等处罚/决定。 5、回购或增持股份的要求 以上股价稳定方案的实施及信息披露均应当遵守中国香港《证券及期货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及其他上市地有权监管部门颁布的相关法规和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规定,不得违反相关法规和规范性法律文件关于增持或回购股份的时点限制,且实施后公司股权分布应符合上市条件。” (二)相关当事人承诺 1、发行人控股股东关于稳定公司 A股股价的承诺 依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等相关规定的要求,发行人控股股东中国海油 BVI就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并在上交所主板上市后三年内稳定 A股股价的措施作出如下承诺: “1、本公司同意发行人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中国海洋石油有限公司关于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后三年内稳定公司 A股股价的预案》(以下简称《稳定股价预案》)。 2、如发行人上市后三年内触发《稳定股价预案》启动条件,且最终确定的稳定股价的措施包括控股股东增持股份时,本公司将严格按照《稳定股价预案》的要求,及时向发行人书面通知增持的具体计划,并在公告本公司增持计划后严格履行增持发行人股份的义务。 3、本公司将根据《稳定股价预案》要求及实际情况,积极向发行人提出有利于稳定股价的合法方案,并积极促使发行人董事会、股东大会通过有利于稳定股价及保护投资者利益的回购议案或其他议案。 如本公司违反上述承诺,将遵照另行出具的《中国海洋石油有限公司控股股东关于未能履行相关承诺的约束措施的承诺函》承担相应责任。” 2、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关于稳定公司 A股股价的承诺 依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等相关规定的要求,发行人实际控制人中国海油就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并在上交所主板上市后三年内稳定 A股股价的措施作出如下承诺: “1、同意发行人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中国海洋石油有限公司关于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后三年内稳定公司 A股股价的预案》(以下简称《稳定股价预案》)。 2、如发行人上市后三年内触发《稳定股价预案》启动条件,且最终确定的稳定股价的措施包括实际控制人增持股份时,本公司将严格按照《稳定股价预案》的要求,及时向发行人书面通知增持的具体计划,并在公告本公司增持计划后严格履行增持发行人股份的义务。 3、本公司将根据《稳定股价预案》要求及实际情况,积极向发行人提出有利于稳定股价的合法方案,并积极促使发行人董事会、股东大会通过有利于稳定股价及保护投资者利益的回购议案或其他议案。 本公司如违反上述承诺,将遵照另行出具的《中国海洋石油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关于未能履行相关承诺的约束措施的承诺函》承担相应责任。” 3、发行人关于稳定公司 A股股价的承诺 依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等相关规定的要求,发行人就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并在上交所主板上市后三年内稳定 A股股价的措施作出如下承诺: “公司将严格执行公司董事会及股东大会批准的《中国海洋石油有限公司关于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后三年内稳定公司 A股股价的预案》的相关规定。 如公司违反上述承诺,将遵照另行出具的《中国海洋石油有限公司关于未能履行相关承诺的约束措施的承诺函》承担相应责任。” 4、发行人领薪董事(不含独立非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稳定公司A股股价的承诺 依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等相关规定的要求,发行人领薪董事(不含独立非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就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并在上交所主板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的措施作出如下承诺: “一、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具体措施 《中国海洋石油有限公司关于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后三年内稳定公司 A股股价的预案》所确定的启动 A股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成就且中国海洋石油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最终确定的稳定 A股股价措施包括领薪董事(独立非执行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发行人股份,发行人领薪董事(独立非执行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承诺采取如下增持股份的措施: (1)发行人领薪董事(独立非执行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应在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条件和要求且不应导致发行人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的前提下增持发行人股份。 (2)发行人领薪董事(独立非执行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应尽快将其拟增持股份的具体计划(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增持股数区间、计划的增持价格上限、完成时间等)以书面方式通知发行人并由发行人进行公告。 (3)发行人领薪董事(独立非执行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将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或者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可的其他方式增持发行人股份,增持价格不超过发行人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在履行完毕前述稳定 A股股价措施后的 120个交易日内,领薪董事(独立非执行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的稳定 A股股价义务自动解除。从履行完毕格出现连续 30个交易日低于上一个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则视为稳定股价条件再次满足。如发行人确定的稳定 A股股价措施包括领薪董事(独立非执行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增持股份,则领薪董事(独立非执行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依照上述承诺履行义务。 如在领薪董事(独立非执行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实施增持措施前,发行人 A股股票收盘价已不再符合需要启动稳定股价措施条件的,领薪董事(独立非执行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可不实施增持措施。 在单一会计年度内,领薪董事(独立非执行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用以稳定股价的增持资金不高于其自发行人上一年度领取的税后薪酬总额的 10%。 超过上述标准的,领薪董事(独立非执行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在当年度不再继续实施增持措施。但如下一年度启动 A股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成就且发行人最终确定的稳定 A股股价措施包括领薪董事(独立非执行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发行人股份时,将继续按照上述第(1)、(2)、(3)及本条规定执行。 二、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约束措施 本人承诺,在启动 A股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成就且发行人最终确定的稳定 A股股价措施包括领薪董事(独立非执行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发行人股份措施时,如本人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将按照另行出具的《中国海洋石油有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未能履行相关承诺的约束措施的承诺函》执行相应约束措施。” 四、关于被摊薄即期回报填补措施的承诺 (一)发行人控股股东的承诺 发行人控股股东中国海油 BVI就发行人申请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并在上交所主板上市被摊薄即期回报的填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作出以下承诺: “1、不越权干预发行人的经营管理活动,不侵占发行人的利益; 2、自本承诺函出具日至本次 A股发行完成前,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实施关于填补回报措施的新监管规定,且本公司上述承诺不能满足中国证监会该等规定时,本公司承诺届时将按照中国证监会的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如本公司违反上述承诺,将遵照另行出具的《中国海洋石油有限公司控股股东关于未能履行相关承诺的约束措施的承诺函》承担相应责任。” (二)发行人实际控制人的承诺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中国海油就发行人申请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并在上交所主板上市被摊薄即期回报的填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作出以下承诺: “1、不越权干预发行人的经营管理活动,不侵占发行人的利益; 2、自本承诺函出具日至本次 A股发行完成前,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实施关于填补回报措施的新监管规定,且本公司上述承诺不能满足中国证监会该等规定时,本公司承诺届时将按照中国证监会的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如本公司违反上述承诺,将遵照另行出具的《中国海洋石油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关于未能履行相关承诺的约束措施的承诺函》承担相应责任。” (三)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承诺 发行人全体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就发行人申请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并在上交所主板上市被摊薄即期回报的填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作出以下承诺: “1、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发行人利益; 2、对本人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3、不动用发行人资产从事与其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4、自本承诺出具日至本次 A股发行完成之日,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实施关于填补回报措施的新监管规定,且本人上述承诺不能满足中国证监会该等规定时,本人承诺届时将按照中国证监会的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本人若违反上述承诺,将遵照另行出具的《中国海洋石油有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未能履行相关承诺的约束措施的承诺函》执行相应约束措施。” 五、关于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承诺 (一)发行人的承诺 为维护公众投资者的利益,公司作出如下承诺: “1、《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所载之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之情形; 2、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或司法机关等有权部门认定《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公司将根据中国证监会或司法机关等有权部门的最终决定或生效判决等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3、若中国证监会或其他有权部门认定《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之情形,并且该等情形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且实质影响,公司以欺诈手段骗取发行核准并已经发行上市的,公司承诺将依法回购本次 A股发行的全部新股。 公司将在上述事项认定后 15个交易日内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海洋石油有限公司组织章程细则》规定召开董事会、临时股东大会,并经相关主管部门批准或核准或备案,启动股份回购措施;回购价格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确定,且不低于首次公开发行股份的发行价格(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复权处理)。 4、上述承诺为公司的真实意思表示,若违反上述承诺,将遵照另行出具的《中国海洋石油有限公司关于未能履行相关承诺的约束措施的承诺函》承担相应责任。” (二)控股股东的承诺 为维护公众投资者的利益,发行人的控股股东作出如下承诺: “1、《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或司法机关等有权部门认定《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本公司将根据中国证监会或司法机关等有权部门的最终决定或生效判决等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3、若中国证监会或其他有权部门认定《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之情形,且该等情形对判断发行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且实质影响,发行人以欺诈手段骗取发行核准并已经发行上市,本公司承诺将督促发行人依法回购本次 A股发行的全部新股。 4、上述承诺为本公司的真实意思表示,若违反上述承诺,将遵照另行出具的《中国海洋石油有限公司控股股东关于未能履行相关承诺的约束措施的承诺函》承担相应责任。” (三)发行人实际控制人的承诺 为维护公众投资者的利益,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作出如下承诺: “1、《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或司法机关等有权部门认定《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本公司将根据中国证监会或司法机关等有权部门的最终决定或生效判决等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3、若中国证监会或其他有权部门认定《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之情形,且该等情形对判断发行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且实质影响,发行人以欺诈手段骗取发行核准并已经发行上市,本公司承诺将督促发行人依法回购本次 A股发行的全部新股。 4、上述承诺为本公司的真实意思表示,若违反上述承诺,将遵照另行出具的《中国海洋石油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关于未能履行相关承诺的约束措施的承诺函》承担相应责任。” (四)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承诺 为维护公众投资者的利益,发行人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作出如下承诺: “1、《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若《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所载之内容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或其他有权部门认定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且本人负有责任,则本人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赔偿投资者损失。该等损失的赔偿金额以投资者因此而实际发生的直接损失为限,具体的赔偿标准、赔偿主体范围、赔偿金额等细节内容待上述情形实际发生时,依据中国证监会、司法机关认定的方式或金额确定。 3、若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中国证监会、司法机关对本人因违反上述承诺而应承担的相关责任及后果有不同规定,本人将依法遵从该等规定。” (五)证券服务机构的承诺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中信证券承诺: “本保荐机构已对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进行了核查,确认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保荐机构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并上市制作、出具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若因本保荐机构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并上市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先行赔偿投资者损失。” 联席主承销商中金公司承诺: “本公司已对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进行了核查,确认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联席主承销商中银证券承诺: “本公司已对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进行了核查,确认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发行人律师德恒承诺: “如本所未能依照适用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行业准则的要求勤勉尽责地履行法定职责而导致本所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并上市项目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所将根据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依照法律程序作出的有效司法裁决,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审计机构德勤华永承诺: “本所作为中国海洋石油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并上市的审计机构,出具了中国海洋石油有限公司 2021年1月 1日至 6月 30日止期间、2020年度、2019年度及 2018年度财务报表的审计报告、2021年 6月 30日内部控制审核报告及 2021年 1月 1日至 6月 30日止期间、2020年度、2019年度及 2018年度非经常性损益明细表的专项说明(以下统称“报告及说明”)。若因本所出具的上述报告及说明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所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本承诺函仅供发行人本次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向境内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六、关于未能履行相关承诺的约束措施的承诺 (一)发行人的承诺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等相关规定,发行人将严格履行就本次 A股发行上市所作的所有公开承诺事项,积极接受社会监督,对未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相关事宜,承诺如下: “1、公司在本次 A股发行中作出的全部公开承诺(以下简称承诺事项)均为公司的真实意思表示,并对公司具有约束力,公司自愿接受监管机构、自律组织及社会公众的监督。公司将严格履行承诺事项中的各项义务和责任。 2、如公司未能履行承诺事项(因不可抗力原因或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等变化导致的除外),则公司承诺将采取以下措施予以约束: (1)公司将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 (2)公司将采取相应补救措施或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利益(相关承诺需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中国海洋石油有限公司组织章程细则》及相关内控制度的规定履行相关审批和信息披露程序)。 (3)如果因公司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给投资者造成损失,公司将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4)如果因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而被有权机构/部门作出相应处罚/决定,公司将严格依法执行该等处罚/决定。” (二)发行人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的承诺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等相关规定,公司控股股东中国海油 BVI及实际控制人中国海油将严格履行就本次 A股发行上市所作的所有公开承诺事项,积极接受社会监督,对未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相关事宜,承诺如下: “1、本公司在本次 A股发行中作出的全部公开承诺(以下简称承诺事项)均为本公司的真实意思表示,并对本公司具有约束力,本公司自愿接受监管机构、自律组织及社会公众的监督。本公司将严格履行承诺事项中的各项义务和责任。 2、如本公司未能履行承诺事项(因不可抗力原因或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等变化导致的除外),则本公司承诺将采取以下措施予以约束: (1)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 (2)采取相应补救措施或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公众投资者的利益。 (3)如果因本公司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公司将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或司法机关等有权部门的最终决定或生效判决等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4)如果因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而被有权机构/部门作出相应处罚/决定,本公司将严格依法执行该等处罚/决定。” (三)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承诺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等相关规定,发行人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将严格履行就本次 A股发行上市所作的所有公开承诺事项,积极接受社会监督,对未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相关事宜,特郑重承诺如下: “1、如果本人未履行《中国海洋石油有限公司(CNOOC Limited)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披露的本人作出的公开承诺事项,本人将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 2、如果本人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因不可抗力原因或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等变化导致的除外)给发行人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本人将依据中国证监会或司法机关的最终决定或生效判决等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如果本人未承担前述赔偿责任,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在本人履行完毕前述赔偿责任之前不得转让,同时发行人有权扣减本人所获分配的现金红利用于承担前述赔偿责任。 3、在本人作为发行人的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如果发行人未能履行招股说明书披露的承诺事项(因不可抗力或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等变化导致的除外)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经中国证监会或司法机关等有权部门认定本人应承担责任的,本人承诺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七、关于适用法律和管辖法院的承诺 公司的 A股股东可以依据《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等法律法规及相关的司法解释,向中国境内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来维护其权益。 为保障境内投资者可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在中国境内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分别出具了《关于适用法律和管辖法院的承诺函》,具体内容如下: (一)发行人的承诺 鉴于发行人拟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并在上交所主板上市,公司就本次 A股发行的适用法律及管辖法院作出如下承诺: “1、若本次 A股发行发生纠纷,将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仅就本承诺函适用法律而言,不含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以下简称中国)法律,并由中国境内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管辖。 2、公司不会对上述适用法律及管辖法院提出异议。” (二)发行人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的承诺 鉴于发行人拟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并在上交所主板上市,作为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中国海油 BVI和中国海油就本次 A股发行的适用法律及管辖法院作出如下承诺: “1、若本次 A股发行发生纠纷,将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仅就本承诺函适用法律而言,不含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法律)(以下简称中国)法律,并由中国境内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管辖。 2、公司不会对上述适用法律及管辖法院提出异议。” (三)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承诺 鉴于发行人拟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并在上交所主板上市,发行人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如下: “1、若本次 A股发行发生纠纷,将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仅就本承诺函适用法律而言,不含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以下简称中国)法律,并由中国境内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管辖。 2、本人不会对上述适用法律及管辖法院提出异议。” 八、关于股东信息披露的承诺 根据中国证监会发布的《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关于申请首发上市企业股东信息披露》等有关规定,就股东信息披露事宜,公司作出承诺如下: “1、公司实际控制人中国海洋石油集团有限公司、控股股东 CNOOC(BVI)Limited(中国海洋石油(BVI)公司)及间接控股股东 Overseas Oil & Gas Corporation, Ltd.(海外石油天然气有限公司)不存在法律法规规定的限制或禁止持有公司股份的情形; 2、截至 2021年 6月 30日,公司本次 A股发行的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通过其自营业务股票账户持有公司 6,740,300股在香港上市的普通股股份,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通过资产管理业务股票账户持有公司900,000股在香港上市的普通股股份,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通过其重要子公司持有公司 67,156,173股在香港上市的普通股股份。 截至 2021年 6月 30日,公司本次 A股发行的联席主承销商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通过其自营业务股票账户持有公司 13,177,000股在香港上市的普通股股份,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通过资产管理业务股票账户持有公司470,000股在香港上市的普通股股份。 除上述情况外,公司本次 A股发行的中介机构及其负责人、高级管理人员、经办人员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或其他权益的情形; 3、公司实际控制人中国海洋石油集团有限公司、控股股东 CNOOC(BVI)Limited(中国海洋石油(BVI)公司)及间接控股股东 Overseas Oil & Gas Corporation, Ltd.(海外石油天然气有限公司)不存在违规入股的情形,公司不存在以公司股权进行不当利益输送情形; 4、若公司违反上述承诺,将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 九、特别风险提示 (一)原油及天然气价格波动产生的风险 原油及天然气价格的波动主要反映其供需变化,包括市场的不确定性和其他公司无法控制的因素,如宏观经济状况、OPEC及主要石油输出国的石油政策,与主要产油国相关的地缘政治、经济状况和行动、其他能源的价格和可获取性、自然灾害、天气条件和全球性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等。 油气价格波动可能会对公司的业务、现金流和收益产生实质性影响。油气价格具有不确定性。如果油气价格呈下行态势,且持续较长时间,可能对公司的业务、收入和利润产生不利影响,同时可能导致公司核销成本较高的储量和其他资产,减少公司可以经济地生产石油和天然气的产量。若油气价格长期低迷,则可能会影响公司对项目的投资决策。 (二)国际政治经济因素变动风险 国际政治经济形势复杂多变,若公司经营所在国出现政治或经济不稳定的情形,与之相关的国际行动、动乱和罢工、政局不稳、战争和恐怖主义行为等,可能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结果产生负面影响。政权更替、社会动荡、其他政治经济或外交的变动或政策、法律、财税体制的变化并非公司所能控制,该等变化以及因不同国家间的关系恶化而导致的贸易及经济制裁可能会对公司的经营、现有资产或未来投资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2022年 2月 24日,俄罗斯宣布对乌克兰采取“特别军事行动”。截至本招股说明书摘要签署日,相关军事冲突仍在持续。公司在乌克兰没有任何业务;在俄罗斯,公司拥有 Arctic LNG 2项目 10%权益,该项目尚处于早期建设阶段,公司在俄罗斯的上述项目可能因军事冲突引发的金融制裁受到一定程度的不利影响。除此之外,公司在海外其他项目均未受俄乌军事冲突影响,生产经营情况正常。 (三)宏观经济风险 公司所处行业与宏观经济密切相关。某些主要经济体的逆全球化冲击世界经济。2020年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爆发,全球主要经济体的经济均出现不同程度下滑。进入到后疫情时代,受疫情管控措施缓解以及主要经济体采取经济刺激措施等因素影响,预计全球经济将逐步复苏,但复苏存在不稳定不平衡问题。宏观经济变化会影响石油及天然气的供给和下游需求,从而使得公司业绩受到不利影响。 (四)气候变化及环保政策趋严风险 随着《巴黎协定》的生效和公众对气候变化问题日益重视,各国碳排放政策逐步出台,中国也提出了“碳达峰、碳中和”的时间目标。各国“碳达峰、碳中和”目标的提出,将大大加速能源转型的进程,对油气产业提出了挑战。公司预计二氧化碳的排放量将随着公司产量增长而增加,若缺乏成熟可靠的二氧化碳减排技术,油气田化石燃料燃烧产生的二氧化碳排放量将会持续上升。公司预期未来可能受到相关机构、组织在此领域的监管。如果公司无法找到经济可行且公众可接受的解决方案来减少存量和增量项目二氧化碳排放量,可能会导致公司额外的成本增加,亦会影响公司声誉。 目前已有国家通过设定减排标准、严格执行可再生能源占比计划、征收高额碳税、出台严格的监管法规等相关措施,推动全球向低碳清洁能源过渡。绿色低碳转型可能会导致能源供应市场竞争加剧,从而导致公司运营成本提高。 公司的海上作业平台和勘探开发活动会产生废水和废弃物,若管控不当,可能会发生废水排放不达标或废弃物处置过程不合规的情况,使公司的声誉和作业受到损害,增加成本投入,甚至导致公司面临诉讼和处罚。 (五)市场竞争日益加剧风险 在中国及其他各经营所在国,公司都面临着与国家石油公司、大型一体化油气公司和独立油气公司在油气资源获取、替代能源、客户、资本融资、技术和设备、人才和商业机会等各方面的竞争。竞争可能会导致这些资源的短缺,从而可能会导致成本上升或收入的下降,对公司的业务、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产生一定的负面影响。 同时,能源领域的环保监管日趋严格,全球积极推动向低碳清洁能源过渡和转型。绿色低碳转型可能会导致替代能源的需求增加,进而导致能源供应市场竞争加剧,可能会对公司的经营和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十、发行人股份登记及股东名册管理 公司本次发行并拟于上交所上市的人民币普通股将由中国结算按照中国境内相关法律法规及登记结算规则的规定办理登记、存管与结算,中国结算出具的证券登记记录可以证明 A股股东的股东身份。A股股东如需取得具有法律效力的证券持有及变动记录证明,应当按照中国境内相关业务规定申请办理。 公司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于中国境内建立并存放股东名册(以下简称“中国境内股东名册”),该中国境内股东名册是 A股股东持有公司 A股股票的合法证明。公司现有且存放于中国香港的股东名册(以下简称“中国香港股东名册”)记载公司港股股票的信息,不会载入本次发行的 A股股票的信息。中国境内股东名册与中国香港股东名册将共同记载本次发行后公司全部已发行股份的信息。 十一、发行人股票无面值并以人民币为股票交易币种在上交所进 行交易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证监会关于开展创新企业境内发行股票或存托凭证试点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8〕21号的规定,试点红筹企业的股权结构、公司治理、运行规范等事项可适用境外注册地公司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为一家注册于中国香港并在香港联交所上市的红筹企业,根据《公司条例》的规定,香港注册公司的面值制度自 2014年 3月 3日起被全面取消,因此公司股份无面值。公司本次发行的股票拟于上交所上市,根据中国结算关于股票登记结算的相关规定,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以人民币结算。公司本次发行的股票无面值,以人民币为股票交易币种在上交所进行交易。 十二、发行人美国存托股份已于纽交所退市 受公司被美国财政部外国资产控制办公室列入其所管理的非 SDN涉军公司清单(现已被非 SDN中国军工复合体企业清单所取代)影响,公司的美国存托股份于美国时间 2021年 10月 22日闭市后自纽交所退市,公司将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履行退市后相关程序。 十三、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后主要财务信息及经营状况信息 公司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为 2021年 6月 30日,根据《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公司招股说明书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后主要财务信息及经营状况信息披露指引》的要求,德勤华永对公司 2021年 12月 31日的合并及公司资产负债表,2021年 7月 1日至 12月 31日止期间的合并及公司利润表、合并及公司现金流量表、合并及公司股东权益变动表以及相关财务报表附注进行了审阅,并出具了《审阅报告》(德师报(阅)字(22)第 R00003号),审阅意见如下:“根据我们的审阅,我们没有注意到任何事项使我们相信上述财务报表没有在所有重大方面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32号—中期财务报告》的规定编制,未能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反映中海油 2021年 12月 31日的合并及公司财务状况以及 2021年 7月1日至 12月 31日止期间的合并及公司经营成果和合并及公司现金流量。” 公司董事会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已认真审阅了公司 2021年 1月 1日至2021年 12月 31日财务报表,保证该等财务报表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及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公司负责人、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及会计机构负责人已认真审阅了公司上述报表,保证该等财务报表的真实、准确、完整。 (一)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后的主要财务信息 根据德勤华永出具的《审阅报告》(德师报(阅)字(22)第 R00003号),公司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后的主要财务信息如下: 单位:万元
截至2021年12月31日,公司资产负债结构保持相对稳定,总资产为7,865.68亿元,较 2020年 12月 31日增长 9.05%,较 2021年 6月 30日增长 4.04%;归属于母公司股东权益为 4,809.12亿元,较 2020年 12月 31日增长 10.88%,较 2021年 6月 30日增长 5.28%。 单位:万元
2021年度,公司经营业绩良好,实现营业收入 2,461.12亿元,较去年同比增长 58.40%;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703.20亿元,较去年同比增长 181.77%;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681.71亿元,较去年同比增长219.00%。2021年度,公司盈利能力有所提升,主要是由于国际油价上升、公司产量增加所致。 2021年 7-12月,公司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为 837.35亿元,较去年同期增长 74.00%;2021年度,公司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为 1,478.94亿元,较去年同比增长 79.62%,均主要是由于国际油价上升,营业收入增长较快所致。 (二)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后公司经营状况未发生重大不利变化 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后至本招股说明书摘要签署日,公司经营情况稳定,主要经营模式、经营规模、产品/服务价格、设备采购价格、主要客户和供应商构成、税收政策以及其他可能影响投资者判断的重大事项,均未发生重大变化。公司所处行业及市场处于正常的发展状态,未发生重大不利变化。 (三)2022年第一季度业绩预计情况 结合行业发展趋势及公司实际经营情况,公司对 2022年第一季度的业绩预计如下: 单位:亿元
第二节 本次发行概况
一、发行人概况
1999年 8月 4日,原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出具《关于同意设立中国海洋石油有限公司等三家境外公司的批复》([1999]外经贸政海函字第 1478号),同意设立中海油。 根据香港公司注册处签发的《公司注册证书》(Certificate of Incorporation),CNOOC Limited(中国海洋石油有限公司)于 1999年 8月 20日在中国香港注册成立。公司成立时,公司股份共分为 2股,其中中国海油 BVI认购 1股,海外油气公司认购 1股。 报告期内,发行人未发生重大资产重组。 三、发行人股本情况 (一)本次发行前后本公司股本情况 本次发行前公司的已发行股份总数为 44,647,455,984股,公司本次拟向社会公众发行不超过 2,600,000,000股人民币普通股(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之前),不超过发行后已发行股份总数的 5.50%。公司可授权主承销商在符合法律法规及监管要求的前提下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超额发售不超过本次发行 A股股数(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之前)15%的 A股股份。假设本次发行 A股 2,600,000,000股,本次发行前后,公司股本结构如下表所示:
(二)本公司主要股东情况 截至 2021年 6月 30日,公司主要股东的持股情况如下表所示:
四、发行人主营业务及其变化情况 (一)公司主营业务 公司主要业务为原油和天然气的勘探、开发、生产及销售,是中国最大的海上原油及天然气生产商,也是全球最大的独立油气勘探及生产集团之一。 截至 2020年末,公司油气净证实储量约 53.7亿桶油当量,较 2011年增长 68.4%。 在国内,公司通过自营作业及以产品分成合同的形式与合作伙伴合作,在渤海、南海西部、南海东部和东海等区域进行油气勘探、开发和生产活动,并在陆上进行非常规油气勘探、开发和生产活动。截至 2020年末,公司约 57.9%的净证实储量及约 67.4%的净产量来自国内。 在海外,公司拥有多元化的优质资产,在多个世界级油气项目持有权益。目前公司的资产遍及世界二十多个国家和地区,包括印度尼西亚、澳大利亚、尼日利亚、伊拉克、乌干达、阿根廷、美国、加拿大、英国、巴西、圭亚那、俄罗斯和阿联酋等。截至 2020年末,海外油气资产占公司油气总资产约 50%,公司约42.1%的净证实储量和约 32.6%的净产量来自海外。 在新能源领域,公司顺应全球能源行业低碳化发展大趋势,利用丰富的海上生产作业和管理经验,积极探索海上风电等新能源业务发展,开展前沿技术领域研究。公司首个海上风力发电项目于 2020年 9月并网发电。 (二)公司的主营业务变化情况 公司设立以来主营业务未发生重大变化。 (三)公司的主营业务分布情况 1、中国 (1)渤海 渤海为公司最主要的原油产区。主要作业区域是浅水区,水深约为 10米至30米,所产原油主要为重油。截至 2020年末,渤海的储量和产量分别达到 14.44亿桶油当量和 477,374桶油当量/天,分别占公司储量和产量的约 26.9%和约33.1%。 渤海油气资源丰富,一直是公司勘探开发的核心区域之一。2020年公司在渤海共取得 5个成功发现,即渤中 8-4南、渤中 13-2深层、渤中 19-6北、曹妃甸 28-1和垦利 9-2。此外,还成功评价了 20个含油气构造,包括渤中 13-2、渤中 21-2、渤中 26-3、渤中 26-3北、渤中 29-4、渤中 29-4西、渤中 34-9、渤中36-1、渤中 8-4南、曹妃甸 2-2、曹妃甸 6-2、垦利 10-1北、垦利 6-1、旅大 10-5/6、旅大 19-2、旅大 27-1、旅大 5-2、歧口 17-2、绥中 36-1北和绥中 36-2。 公司持续对渤中 19-6凝析气田群进行再评价,拓展勘探渤中 13-2,是继渤中 19-6之后又一潜山突破,整体探明地质储量达一亿吨。旅大 10-6构造获高产油气流,初步探明为中型油气田。高效评价垦利 6-1,探明亿吨级地质储量,成为渤海莱北低凸起首个浅层岩性大型油田。成功发现垦利 10-2亿吨级岩性油田,展示了渤海岩性油气藏勘探的广阔前景,对类似盆地的勘探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同时,渤海秦皇岛 22-3构造预探获得发现,证实了秦南凹陷的勘探潜力。 开发生产方面,2020年,蓬莱 19-3油田 4区调整/蓬莱 19-9油田二期、秦皇岛 33-1南油田一期、渤中 19-6凝析气田试验区、旅大 16-3/21-2联合开发项目、南堡 35-2油田 S1井区、锦州 25-1油田 6/11井区和蓬莱 25-6油田 3井区开发项目均已投产。渤中 19-6凝析气田投产后,将为环渤海地区提供低碳、安全的能源保障,为公司未来天然气产量增长做出贡献。同时,公司扎实推进“渤海油田稳产 3,000万吨,上产 4,000万吨”关键技术研究等重大科技专项实施,并取得显著成果,为公司实现中长期产量增长目标提供了保障。 2021年,曹妃甸 6-4油田、旅大 29-1油田、渤中 19-4油田调整、渤中 26-3油田扩建、旅大 6-2油田、秦皇岛 32-6/曹妃甸 11-1油田群岸电应用工程项目已投产,预计曹妃甸 11-6油田扩建、锦州 31-1气田、垦利 16-1油田、垦利 6-1油田 4-1区块开发项目、旅大 4-2油田 4-3区块、旅大 5-2北油田也将于年内陆续投产。其中,秦皇岛 32-6/曹妃甸 11-1油田群岸电应用工程项目年均减少二氧化碳排放 17万吨,将有效助力实现节能减排和控制成本。 (2)南海西部 南海西部是公司重要的原油和天然气产区之一。主要作业水深为 40米至1,500米,所产原油多为轻质油和中质油。截至 2020年末,南海西部的储量和产量分别达到 8.43亿桶油当量和 187,311桶油当量/天,分别占公司储量和产量的约 15.7%和约 13.0%。 2020年,公司在南海西部获得 4个成功发现,即陵水 25-1西、涠洲 12-1、文昌 9-7和涠洲 11-6。共获得 12个成功评价,即涠洲 11-2、涠洲 11-6、涠洲 12-2、涠洲 6-9、乌石 1-6、乌石 16-1、乌石 23-5、东方 13-1、陵水 17-2、文昌 19-1、文昌 8-3东和文昌 9-7。其中,陵水 25-1西-2井在梅山组的天然气发现,打开了琼东南盆地深水区梅山组新层系的勘探新领域。在宝岛 21-1构造测试获高产气流,初步展现千亿方天然气储量规模前景。文昌 9-7构造评价获得突破,成为该凹陷近 10年来最大的石油勘探发现,开拓了珠江口盆地西部油气勘探新领域。 中国海域首个大型深水自营气田陵水 17-2已于 2021年 6月 25日投产,投产后每年将为粤港琼地区稳定供气超过 30亿立方米,将大力提升公司天然气供给能力,推动绿色低碳转型发展。此外,涠洲 11-2油田二期已于 2021年 6月投产。 (3)南海东部 南海东部是公司重要的原油和天然气产区之一。主要作业水深为 100米至1,500米,所产原油多为轻质油和中质油。截至 2020年末,南海东部的储量和产量分别达到 5.93亿桶油当量和 273,719桶油当量/天,分别占公司储量和产量的约 11.0%和约 19.0%。 2020年,公司在南海东部获得 4个新发现,即恩平 21-4、惠州 19-14、惠州25-2和惠州 26-6。此外,公司还成功评价 7个含油气构造,即恩平 18-6、番禺34-1、惠州 25-2、惠州 25-9、惠州 26-6、流花 27-1和陆丰 9-2。风险勘探惠州26-6构造获得中型商业突破,成为珠江口盆地自营勘探最大的油气田,并将带动周边油气勘探。惠州 25-2构造滚动勘探获得成功后,可依托周围平台开发生产,加快了储量动用和储采转化,具有良好的经济效益。 开发生产方面,流花 16-2/流花 20-2油田联合开发项目和流花 29-1气田开发项目已于 2020年投产。流花 29-2气田已于 2021年 5月投产,流花 21-2油田已于 2021年 8月投产,陆丰油田群区域开发预计也将于 2021年投产。 (4)东海 东海主要作业水深为 90米左右。截至 2020年末,东海的储量和产量分别占公司储量和产量的约 2.8%和约 1.1%。 2020年,公司在东海继续推进开拓创新和探索试验,气藏降压开采等提高采收率技术试验成效初显,完成在产油气田无人化改造,实现海上无人化平台安全高效运行,大幅降低了生产成本。 (5)陆上 在中国陆上,公司以中联公司为平台,专注于非常规气资源的勘探、开发、生产和销售业务,已在沁水盆地和鄂尔多斯盆地东缘建成两大生产基地。截至2020年末,中国陆上的储量和产量分别占公司储量和产量的约 1.4%和约 1.2%。 未来,公司将继续加大陆上非常规气开发力度,为公司绿色低碳转型和天然气产量增长提供有力支持。 (6)新能源业务 顺应全球能源行业低碳化发展大趋势,中海油利用丰富的海上生产作业和管理经验,积极探索海上风电等新能源业务发展,开展前沿技术领域研究。 2020年,公司位于江苏附近海域的首个海上风电项目已经实现并网发电,该项目规划装机容量 300兆瓦,计划在海上建设 67台风机。 2、海外 (1)亚洲(不含中国) 亚洲是公司海外发展最先进入的区域,已成为中海油在海外的主要油气产区之一。目前,公司主要在印度尼西亚、伊拉克和阿联酋拥有油气资产。截至 2020年末,除中国外的亚洲地区的储量和产量分别达到 3.27亿桶油当量和 77,017桶油当量/天,分别占公司储量和产量约 6.1%和约 5.3%。 1)印度尼西亚 截至 2020年末,公司在印度尼西亚资产组合主要包括马杜拉海峡和东固两个开发生产区块。其中,马杜拉海峡区块为联合作业区块,区块内的 BD气田生产正常,受疫情影响,2020年下游用气需求降低,日净产量略有下降,其他气田正在评价建设中。公司拥有印度尼西亚东固液化天然气项目约 13.9%权益。 2020年,一期项目产量稳定,日净产量约 2.2万桶油当量。二期第三条液化天然气生产线的建设正按计划进行中。 2)伊拉克 公司拥有伊拉克米桑油田群技术服务合同 63.75%的参与权益,并担任主承包商。2020年,公司在米桑油田群持续钻探开发井,项目产量规模稳步提升,但受 OPEC限产影响,日净产量有所下降。 3)阿联酋 2020年,公司通过获取原中国石油阿布扎比浅海下扎库姆和乌姆沙依夫-纳斯尔两个油田合同区项目公司 40%股权,间接持有该两个油田合同区各 4%权益。2020年,该项目生产稳定,日均净产量约 1.2万桶油当量。 (2)大洋洲 目前,公司在大洋洲的油气资产主要位于澳大利亚和巴布亚新几内亚。截至2020年末,大洋洲的储量和产量分别达到 0.42亿桶油当量和 32,673桶油当量/天,分别占公司储量和产量的约 0.8%和约 2.3%。 1)澳大利亚 公司拥有澳大利亚西北大陆架液化天然气项目 5.3%的权益。该项目为在产项目,正在向包括中国广东大鹏液化天然气终端在内的客户供气。2020年,西北大陆架项目实现额外增量气,经济效益良好。 2)大洋洲其他地区 公司在巴布亚新几内亚持有三个处于勘探阶段的区块的权益。 (3)非洲 非洲是中海油海外油气储量和产量较大的地区之一。公司在非洲的资产主要位于尼日利亚和乌干达。截至 2020年末,非洲的储量和产量分别达到 0.78亿桶油当量和 90,750桶油当量/天,分别占公司储量和产量的约 1.4%和约 6.3%。 1)尼日利亚 公司拥有尼日利亚 OML130区块 45%的权益。OML130区块是一个深水区块,主要由四个油田组成:Akpo、Egina、Egina南和 Preowei。2020年,Akpo油田产量表现稳定,日净产量约为 4.1万桶油当量。Egina油田 2020年 5月开始执行 OPEC限产,日净产量约为 4.4万桶油当量。 此外,公司持有尼日利亚海上 OML138区块 Usan油田 20%的非作业者权益,OPL223和 OML139产品分成合同各 18%的非作业者权益。公司将继续深度整合,以尼日利亚为中心,建立西非油气生产基地。 2)乌干达 公司持有乌干达 EA 1、EA 2和 EA 3A区块各 28.33%权益。EA 1、EA 2和EA 3A区块位于乌干达的阿尔伯特湖盆地,该盆地是非洲陆上油气资源前景最佳的盆地之一。2020年,公司全力促进了乌干达长输管线项目框架协议的谈判。 未来,公司将坚持秉承双赢的合作理念,继续与项目合作伙伴和乌干达政府开展积极合作。 3)非洲其他地区 除尼日利亚、乌干达外,公司还在塞内加尔、刚果(布)和加蓬等国拥有几(4)北美洲 北美洲已成为公司海外油气储量和产量最大的地区。公司在北美洲的美国、加拿大、墨西哥以及特立尼达和多巴哥持有油气区块的权益。截至 2020年末,北美洲的储量和产量分别达到 10.88亿桶油当量和 143,949桶油当量/天,分别占公司储量和产量的约 20.2%和约 10.0%。 1)美国 公司在美国陆上和墨西哥湾海上分别持有两个页岩油气项目和两个深水项目的权益。中海油分别持有美国陆上页岩油气项目Eagle Ford和Rockies项目27%和 12%权益。2020年,Eagle Ford项目和 Rockies项目分别实现日净产量 4.8万桶油当量和 0.9万桶油当量。 在美国墨西哥湾,中海油拥有两个重要深水项目 Stampede和 Appomattox的权益。2020年,Stampede项目地面设施和油田注水改善,产量保持稳定。受低油价影响,公司与合作伙伴削减了 Appomattox项目投产井数,项目日净产量约为 1.4万桶油当量。此外,在美国墨西哥湾,公司还拥有其他多个勘探区块的权益。 2)加拿大 加拿大是世界油砂的主要富集地之一。在加拿大,公司拥有位于阿尔伯塔省东北部阿萨帕斯卡地区的Long Lake及其他三个油砂项目100%的工作权益。2020年,公司有效利用时间窗口应对低油价,提前进行 Long Lake项目大修。油价回暖后,逐步提高产量,实现日净产量约 3.1万桶油当量。公司持有 Syncrude项目7.23%的权益,2020年日净产量约为 2.0万桶油当量。公司亦持有 Hangingstone油砂项目 25%的权益以及其他几个勘探开发许可证的非作业者权益。公司还持有东加拿大海域两个勘探区块 100%的勘探作业权益,2021年完成 1口预探井的钻探。此外,公司持有加拿大上市公司 MEG能源公司约 9.47%的股份。 3)北美洲其他地区 公司拥有特立尼达和多巴哥 2C区块 12.5%和 3A区块 17.12%的权益。其中,2C区块为在产区块,产量表现稳定,经济效益良好。此外,公司拥有墨西哥勘探作业者权益。2020年,1区块完成 1口预探井的钻探。2021年,4区块完成1口预探井的钻探。 (5)南美洲 南美洲是公司未来重要的储量和产量增长来源之一。公司在南美洲的巴西、圭亚那和哥伦比亚持有油气区块的权益,并持有 BC公司 50%的权益。截至 2020年末,南美洲的储量和产量分别达到 2.87亿桶油当量和 72,018桶油当量/天,分别占公司储量和产量的约 5.3%和约 5.0%。 1)巴西 巴西深水油气是全球最重要的深水油气开发区域之一。中海油持有巴西深水盐下 Libra项目产品分成合同 10%的权益。该项目位于桑托斯盆地,其西北区Mero油田包括 Mero 1、Mero 2、Mero 3和 Mero 4四个生产单元。2020年,延长测试项目产量保持稳定。Mero 1、Mero 2和 Mero 3已完成最终投资决策,计划分别于 2021年、2023年和 2024年投产;Mero 4已完成油田开发方案设计。 此外,中海油拥有巴西深水盐下区 Búzios Surplus项目 5%权益。未来,公司将充分利用 Libra项目和 Búzios Surplus项目的发展契机,为产量寻找新的增长点。 此外,中海油拥有巴西海上 592区块 100%权益、ACF Oeste区块 20%权益和 Pau Brasil区块 30%权益。 2)圭亚那 中海油在圭亚那海上 Stabroek区块拥有 25%的权益。该区块 Liza油田一期已于 2019年 12月提前投产,2020年末日净产量约为 1.7万桶油当量。Liza油田二期及 Payara油田已完成最终投资决策,并作为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分别计划于 2022年与 2024年投产。Stabroek区块持续获得新发现,2020年获 Uaru、Yellowtail-2、Redtail三个新发现并成功评价 Yellowtail含油气构造。2021年获Uaru-2、Longtail-3、Cataback-1三个新发现。截至 2021年 10月,区块内合计已获得 20余个新发现,可采资源量已进一步扩大至约 100亿桶油当量。 3)阿根廷 中海油对 BC公司持有 50%的股权,并对其管理作共同决策。BC公司持有阿根廷泛美能源集团公司(Pan American Energy Group)50%股权。2020年,BC公司日净产量约 5.2万桶油当量。 4)南美洲其他地区 公司还持有哥伦比亚数个勘探和生产区块的权益。 (6)欧洲 在欧洲,中海油持有英国北海 Buzzard和 Golden Eagle等油气田的权益,并持有俄罗斯 Arctic LNG 2 LLC 10%的股权。截至 2020年末,欧洲的储量和产量分别达到 0.72亿桶油当量和 54,518桶油当量/天,分别占公司储量和产量的约1.3%和约 3.8%。 1)英国 英国是公司在海外的重点发展区域之一。公司在英国北海的资产组合包括在产项目以及开发和勘探项目,主要包括:持有北海最大的油田之一 Buzzard油田43.21%的权益和 Golden Eagle油田 36.5%的权益。2020年,Buzzard油田日净产量达约 3.8万桶油当量。此外,Buzzard油田二期项目计划于 2021年投产。公司还持有英国北海海域 P2215区块 50%的勘探作业权益和 P2279区块 100%的勘探作业权益,并计划于 2022年前在 Glengorm完成 2口评价井钻探。此外,公司在英国西设德兰盆地拥有 P2415区块 30%的权益。 2)俄罗斯 公司拥有俄罗斯 Arctic LNG 2 LLC 10%的权益,项目位于俄罗斯北极格丹半岛,是中俄在北极圈合作的第二个全产业链油气合作项目。项目计划建设三条液化天然气生产线,并分别于 2023年、2024年和 2026年投产,全部投产后预计年生产 19.8百万吨液化天然气。 五、公司的主要固定资产及无形资产 (一)固定资产及油气资产情况 1、主要固定资产及油气资产 截至 2021年 6月 30日,公司主要固定资产及油气资产的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1)境内自有房产 截至 2021年 6月 30日,公司在中国境内拥有的与生产经营相关的主要房产共计 41处,建筑面积合计约 79,744.38平方米。 1)已取得权属证书的房产 截至 2021年 6月 30日,公司已取得房屋权属证书的自有房产共计 38处,建筑面积合计约 78,813.53平方米,占公司主要自有房产总面积的比例约为98.83%。 2)尚未取得权属证书的房产 截至 2021年 6月 30日,公司尚未取得房屋权属证书的自有房产 3处,建筑面积合计约 930.85平方米,占公司主要自有房产总面积的比例约为 1.17%。该等房产的具体情况如下: 2012年 11月 30日,海南码头依法取得中海石油码头(一期工程)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等证照后开工建设,2014年 1月 13日项目完成交工验收,并于 2016年 2月 4日通过海南省交标段施工单位在合同结算上存在分歧,经双方多次协商未能达成一致,造成该标段未能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导致该标段涉及的上述三处建筑单体未能办理不动产权证书。目前,海南码头仍在继续与施工单位沟通中。 该 3处房产系在公司子公司海南码头依法享有的土地(马村国用(2012)第0091号)上自建,已依法取得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等,并已办理了竣工验收,主要用途为变电所、发电机房、消防栓房、药剂房和润滑油间。 该等房产均由公司实际持续使用至今,未发生过权属纠纷,不涉及公司生产经营核心场所,且建筑面积占发行人生产经营相关自有房产总面积的比例很低,不会对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不会对本次发行上市构成实质性法律障碍。 (2)境外自有不动产权 截至 2021年 6月 30日,公司境外子公司北美公司享有一宗不可分割的不动产 60%的权益,且对该部分权益拥有良好且可转让的所有权,该不动产上不存在任何权利负担,具体情况如下:
1)境内租赁物业情况 截至 2021年 6月 30日,公司在境内承租的主要经营性房产共计 7项,建筑面积合计约 501,095.50平方米。其中 1处租赁房产、建筑面积约 24,588.30平方米,租赁用途为办公,出租方中海实业芍药居海油大厦管理分公司未提供房屋的权属证书,该处房产系由中国海油所有,因历史原因尚未取得产权证书,该处租赁房屋占公司承租的主要经营性房产总面积的比例较低,如果该处租赁房产因权属瑕疵导致公司无法继续使用,公司在同等条件下获得替代物业不存在困难。 2)境外租赁情况 截至 2021年 6月 30日,公司在境外承租的主要经营性房产共计 13项,建筑面积合计约 46,290.34平方米。 3、油气资产 公司拥有的油气资产主要包括矿区权益及油气勘探与油气开发活动形成的油气井和相关设施,包括海上油井、气井、水井、固定平台、单点系泊、浮式生产储油装置(FPSO)、海底电缆、管道、水下生产系统、陆岸终端以及其他水上、水下的油气生产的相关辅助配套设施等。 (二)主要无形资产情况 1、自有土地使用权 截至 2021年 6月 30日,公司在中国境内拥有的与生产经营相关的主要的土地使用权共计 41宗,面积合计约 4,947,159.96平方米。 (1)已经取得权属证书的土地使用权 截至 2021年 6月 30日,公司在中国境内拥有的 38宗与生产经营相关的主要的土地使用权已取得有效的土地权属证书,不存在产权纠纷或潜在纠纷,面积合计约 4,504,823.86平方米。 (2)尚未取得权属证书的土地使用权 截至 2021年 6月 30日,公司在中国境内拥有的 3宗土地使用权尚待取得权属证书,面积合计约 442,336.10平方米,具体情况如下: 1)绥中县高岭镇土地未办理产权证事项 该宗土地位于辽宁省葫芦岛市绥中县,原为划拨方式取得。有限中国公司于2014年 12月与该县政府签署了相关《划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补办出让协议》(“《出让协议》”)并支付了出让价款,取得辽宁省绥中县 393,707.10平方米国有土地使用权。因经勘测实际使用的出让地面积略少于出让协议面积,至今尚未取得土地使用权证。 该宗土地为有限中国公司依法有偿取得,签订了合法有效的《出让协议》并合法占有使用至今,未发生过权属纠纷,公司占有、使用该土地不存在限制或障碍,公司使用该等土地进行的有关业务活动并未因此而受到重大影响。 2)嘉峰镇下李庄村地块(潘河增压站)未办理产权证事项 中联公司与沁水县国土资源局于 2008年 1月签订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取得嘉峰镇下李庄村 23,367平方米国有土地使用权。该宗土地为工业用地,使用期限五十年,并已缴纳了土地出让价款。但由于施工单位未按照红线范围施工,超占用地,至今未取得土地使用权证。 以上未办理土地使用权证的土地超占用地不涉及集体土地、划拨地、农用地、耕地、基本农田;截至报告期末,以上土地未被地方政府主管部门责令整改,也未产生任何争议、纠纷;超占土地上修建的建筑物主要为闲置的仓库,即便沟通无果或国土主管部门要求公司腾退超占土地、拆除超占土地上的建筑物,亦不会对公司的生产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公司承诺在必要时拆除超占用地内修建的建筑,腾退超占土地。 该宗土地为中联公司依法有偿取得,签订了合法有效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并合法占有使用,该宗土地未办理土地使用权证事项不会对公司本次发行上市构成实质性法律障碍。 3)嘉峰镇潘河、下李庄村地块(潘河加气站和集输站)未办理产权证事项 中联公司与沁水县国土资源局于 2009年 6月签订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取得嘉峰镇下李庄村 25,262平方米国有土地使用权。该宗土地为工业用地,使用期限五十年,并已缴纳了土地出让价款。但由于该宗土地第二期土地出让金(90.5505万元)专用票据遗失且潘河加气站和集输站超占用地,至今未取得土地使用权证。 该宗土地及超占土地不涉及集体土地、划拨地、农用地、耕地、基本农田;截至报告期末,下属企业在中国境内以上土地未被地方政府主管部门责令整改,也未产生任何争议、纠纷;超占土地上修建的建筑物主要为闲置的仓库。即便沟通无果或国土主管部门要求公司腾退超占土地、拆除超占土地上的建筑物,亦不会对公司的生产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公司承诺采取包括但不限于重新缴纳该笔土地出让金的方式取得该项国有土地使用权及在必要时拆除超占用地内修建的建筑、腾退超占土地。 该宗土地为中联公司依法有偿取得,签订了合法有效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并合法占有使用,该宗土地未办理土地权证事项不会对公司本次发行上市构成实质性法律障碍。 综上,上述自有土地使用权瑕疵不会对公司的生产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不会对本次上市构成实质性法律障碍。 2、租赁土地使用权 (1)境内租赁土地使用权 截至 2021年 6月 30日,公司及其下属企业在中国境内主要承租 2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面积合计约 137,179.73平方米: 2003年 11月 20日,公司下属企业有限湛江租用乐东县境内 58,444平方米的土地用于埋设输气管道工程,租赁期限为自审批之日起算 50年。 2009年 4月 8日,公司下属企业有限湛江租用东方市境内 78,735.73平方米的土地用于埋设输气管道工程,租赁期限为自审批之日起算 50年。 (2)境外租赁土地使用权 截至 2021年 6月 30日,公司境外子公司在中国境外存在通过签署土地租约以取得勘探和开采资源的权利的情形,具体情况详见本招股说明书摘要本节之“五、公司的主要固定资产及无形资产”之“(二)主要无形资产情况”之“9、境外矿业权”。 3、海域使用权 截至 2021年 6月 30日,公司使用的主要海域共计 122宗,均已取得《海域使用权证书》,其中 22宗海域的《海域使用权证书》证载期限届满,正在办理续期过程中,具体详见招股说明书之“附录 1海域使用权”。公司的主要海域使用权目前均在有效期内或相应权属证书正在续期审核之中,不会对公司的生产经营产生实质性影响。 4、商标 (1)境内商标 截至 2021年 6月 30日,公司在中国境内不存在自有注册商标,目前使用的主要商标均来自实际控制人中国海油的授权,具体情况如下: 公司已与中国海油签署《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约定中国海油授权公司使用中国海油截至该合同生效日(即 2015年 1月 1日)在“中国境内及境外已经获取注册的商标”,同时,允许公司再许可其控股子公司或参股公司。许可费用共计 1万元,许可期限自 2015年 1月 1日至 2024年 12月 31日。 截至 2021年 6月 30日,中国海油持有的授权许可给发行人使用的在中国境内注册的商标共计 124项。 (2)境外商标 截至 2021年 6月 30日,公司在中国境外拥有 12项自有注册商标,具体情况详见招股说明书之“附录 2境外注册商标”。 5、专利 截至 2021年 6月 30日,登记在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名下的与其生产经营相关的主要境内专利权共有 863项,其中:357项为发明专利权、503项为实用新型专利权、3项为外观专利权。上述专利权中,与第三方共有的共计 648项;在与第三方共有的专利中,有 549项是仅与中国海油共同共有。登记在发行人境外重要子公司名下的主要境外专利权共有 21项。上述专利权目前均在专利权保护期内,具体情况参见招股说明书之“附录 3专利”。(未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