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道科技(301279):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
原标题:金道科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 浙江金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步锦路689号 Zhejiang Jindao Technology Co., Ltd.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之 上市公告书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商城路618号 二〇二二年四月 特别提示 浙江金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道科技”或“发行人”或“公司”或“本公司”)股票将于 2022年 4月 13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 创业板公司具有业绩不稳定、经营风险高、退市风险大等特点,投资者面临较大的市场风险。投资者应充分了解创业板市场的投资风险及本公司所披露的风险因素,审慎做出投资决定。 本公司提醒投资者应充分了解股票市场风险及本公司披露的风险因素,在新股上市初期切忌盲目跟风“炒新”,应当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如无特别说明,本上市公告书中的简称或名词的释义与《浙江金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相同。 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一、重要声明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上市公告书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诺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政府机关对本公司股票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明对本公司的任何保证。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认真阅读刊载于巨潮资讯网(网址 www.cninfo.com.cn)、中证网(www.cs.com.cn)、中国证券网(www.cnstock.com)、证券时报网(www.stcn.com)、证券日报网(www.zqrb.cn)的本公司招股说明书“风险因素”章节的内容,注意风险,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上市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查阅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全文。 二、创业板新股上市初期投资风险特别提示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以下简称“新股”)上市初期的投资风险,广大投资者应充分了解风险、理性参与新股交易。 具体而言,上市初期的风险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 (一)涨跌幅限制放宽 创业板股票竞价交易设置较宽的涨跌幅限制,首次公开发行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股票,上市后的前 5个交易日不设涨跌幅限制,其后涨跌幅限制为 20%。 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新股上市首日涨幅限制比例为 44%,跌幅限制比例为36%,之后涨跌幅限制为 10%,创业板进一步放宽了对股票上市初期的涨跌幅限制,提高了交易风险。 (二)流通股数量较少 上市初期,因原始股股东的股份锁定期为 36个月或 12个月不等,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参与的本次战略配售设立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获配股份锁定期为 12个月,网下限售股锁定期为 6个月。本次公开发行 2,500.00万股,发行后总股本 10,000.00万股,其中,无限售流通股为 2,198.5084万股,占发行后总股本的 21.99%,公司上市初期流通股数量较少,存在流动性不足的风险。 (三)市盈率与同行业平均水平存在差异 按照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2012年修订),发行人所处行业为通用设备制造业(C34)。最近一个月静态平均市盈率为32.95倍(截至2022年3月28日)。 《招股意向书》中披露可比上市公司估值水平具体如下:
注:1、2020年扣非前/后 EPS计算口径:2020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归属于母公司净利润/T-3日(2022年 3月 28日)总股本。 本次发行价格31.20元/股对应的发行人2020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净利润摊薄后市盈率为47.90倍,高于中证指数有限公司2022年3月28日(T-3日)发布的行业最近一个月平均静态市盈率,超出幅度为45.37%;低于可比公司2020年扣非后平均静态市盈率57.64倍,存在未来发行人股价下跌给投资者带来损失的风险。 本次发行存在因取得募集资金导致净资产规模大幅度增加对发行人的生产经营模式、经营管理和风险控制能力、财务状况、盈利水平及股东长远利益产生重要影响的风险。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提请投资者关注投资风险,审慎研判发行定价的合理性,理性做出投资决策。 (四)本次发行有可能存在上市后跌破发行价的风险 投资者应当充分关注定价市场化蕴含的风险因素,知晓股票上市后可能跌破发行价,切实提高风险意识,强化价值投资理念,避免盲目炒作,监管机构、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均无法保证股票上市后不会跌破发行价格。 (五)股票上市首日即可作为融资融券标的 股票上市首日即可作为融资融券标的,有可能会产生一定的价格波动风险、市场风险、保证金追加风险和流动性风险。价格波动风险是指融资融券会加剧标的股票的价格波动;市场风险是指投资者在将股票作为担保品进行融资时,不仅需要承担原有的股票价格变化带来的风险,还得承担新投资股票价格变化带来的风险,并支付相应的利息;保证金追加风险是指投资者在交易过程中需要全程监控担保比率水平,以保证其不低于融资融券要求的维持保证金比例;流动性风险是指标的股票发生剧烈价格波动时,融资购券或卖券还款、融券卖出或买券还券可能会受阻,产生较大的流动性风险。 (六)净资产收益率下降的风险 随着公司 2022年 4月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募集资金的到位,公司净资产大幅增加。尽管公司对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进行了充分论证,预期效益良好,但募投项目有一定的建设周期和达产期,短期内难以完全产生效益。公司利润的增长在短期内可能不会与净资产的增长保持同步。在本次发行后,短期内,公司存在净资产收益率下降的风险。 三、特别风险提示 本公司特别提请投资者注意,在作出投资决策之前,务必仔细阅读本公司招股说明书“第四节 风险因素”一节的全部内容,并应特别关注下列风险因素: (一)客户集中度较高的风险 公司主要客户为叉车整车厂商,包括杭叉集团、柳工、江淮银联、三菱重工、斗山叉车等。报告期各期,公司前五名客户收入占营业收入的比例分别为81.78%、83.15%、85.49%及 84.39%,其中,对第一大客户杭叉集团的收入占营业收入的比例分别为 55.66%、62.28%、68.37%及 65.78%,客户集中度较高。 由于公司下游叉车整车制造厂商的主要经营者较为集中,目前,国内叉车市场已形成了安徽合力和杭叉集团的双寡头行业格局,2020年两家龙头企业的市场占有率合计超过 50%,前十名企业的市场占有率合计亦超过 77%,客观上导致了叉车关键零配件供应商的客户集中情况。 报告期内,受叉车行业集中度提高、行业景气度向好等因素影响,主要客户市场份额增加、销售规模扩张,推动了发行人产品销量的增长。但若:(1)叉车行业周期性波动导致国内叉车市场整体销售规模增速下滑甚至销量下降,使得杭叉集团业务增速放缓乃至下滑;(2)行业竞争格局发生重大变化,公司主要客户杭叉集团在叉车行业的竞争力下降,经营状况发生重大不利变动使得市场份额降低甚至出现经营业务停滞的情形;(3)公司未来产品质量或综合服务能力无法达到杭叉集团的要求,或公司市场开发策略不符合市场变化或不符合客户需求。上述情形将导致发行人来自主要客户杭叉集团采购订单流失的情形,从而对公司经营业绩造成重大不利影响。同时,下游行业集中度提升客观上导致发行人的客户依赖,从而可能对发行人的议价能力带来一定程度的不利影响。 (二)主要生产场所搬迁风险 发行人主要生产场所位于绍兴市中兴大道 22号,该地块目前属于工业用地。2020年 7月 13日,绍兴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于其网站公示《镜湖新区 JH-05、PJ-08单元梅山东侧片区控制性详细规划公示》,根据该规划,公司所在工业用地未来将被规划为二类居住用地。截至本招股说明书签署日,规划已获批并予公示,发行人目前主要生产场所将面临搬迁的风险。根据《国有土地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相关规定,整体搬迁前需履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调查登记、评估补偿、公示协调等系列程序。发行人尚未收到相关部门对相关房产需拆迁、搬迁的通知或时间安排,搬迁计划及时间存在不确定性。 (三)实际控制人不当控制风险 公司实际控制人为金氏家族。本次发行前,金氏家族直接及间接持有发行人 88.87%的股份,本次发行后,金氏家族仍为公司实际控制人。虽然《公司章程》对实际控制人的诚信义务、关联股东和关联董事的回避表决制度做出了规定,并建立了独立董事的监督制约机制,同时,实际控制人已向本公司出具了《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承诺其或其控制的企业将不从事与公司构成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业务,但金氏家族仍可能利用其控制地位,通过行使表决权对公司的发展战略、生产经营决策、人事安排、关联交易和利润分配等重大事项实施影响,从而影响公司决策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带来不当控制的风险。 (四)产品研发风险 一方面,叉车变速箱的技术门槛较高、工艺流程较为复杂,只有持续保持产品技术先进性才能够获得主要客户新产品配套开发的机会;另一方面,公司需要配合叉车主机厂的升级及更新换代的需求,不断进行新产品的开发,但每款新产品从客户需求收集、技术分析论证、图纸设计、工装设计制作、样品试制及测试到得到客户认可、小批量投产并最终规模化生产销售,通常需要一定的周期,而且可能会面临着产品开发失败的风险。如果公司不能获取充足经费支撑技术研发,大量的研发投入不能取得先进的技术成果,或未能配合客户完成新产品的开发工作,公司将面临技术优势和综合竞争力下降的风险。 第二节 股票上市情况 一、股票注册及上市审核情况 (一)编制上市公告书的法律依据 本上市公告书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公告书内容与格式指引》编制而成,旨在向投资者提供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基本情况。 (二)中国证监会予以注册的决定及其主要内容 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发行”)已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注册同意(证监许可〔2022〕119号),同意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注册申请。具体内容如下: 1、同意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注册申请。 2、发行人本次发行股票应严格按照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招股说明书和发行承销方案实施。 3、本批复自同意注册之日起 12个月内有效。 4、自同意注册之日起至本次股票发行结束前,发行人如发生重大事项,应及时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并按有关规定处理。 (三)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股票上市的决定及其主要内容 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浙江金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在创业板上市的通知》(深证上〔2022〕355号)同意,本公司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交易,证券简称为“金道科技”,证券代码为“301279”。本公司本次发行 25,000,000股,其中 21,985,084股人民币普通股股票自 2022年 4月 13日起可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其余股票的可上市交易时间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及公司相关股东的承诺执行。 本次发行的招股意向书、招股说明书全文及相关备查文件已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披露,故与其重复的内容不再重述,敬请投资者查阅上述内容。 二、公司股票上市的相关信息 (一)上市地点及上市板块: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 (二)上市时间:2022年 4月 13日 (三)股票简称:金道科技 (四)股票代码:301279 (五)本次公开发行后的总股本:10,000.00万股 (六)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数量:2,500.00万股,本次发行全部为新股,无老股转让 (七)本次上市的无流通限制及锁定安排的股票数量:2,198.5084万股 (八)本次上市的有流通限制或锁定安排的股票数量:7,801.4916万股 (九)战略投资者在本次公开发行中获得配售的股票数量和锁定安排:发行人员工设立资产管理计划国泰君安君享创业板金道科技 1号战略配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金道科技 1号资管计划”)参与本次的战略配售,配售数量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的 7.17%,合计 179.3269万股。金道科技 1号资管计划获配股票的限售期为 12个月,限售期自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在深交所创业板上市之日起开始计算。限售期届满后,战略投资者对获配股份的减持适用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关于股份减持的有关规定。 (十)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及期限:详见本上市公告书“第八节 重要承诺事项”之“一、相关承诺事项”之“(一)关于股份锁定及减持意向的承诺”。 (十一)发行前股东对所持股份自愿锁定的承诺:详见本上市公告书“第八节 重要承诺事项”之“一、相关承诺事项”之“(一)关于股份锁定及减持意向的承诺”。 (十二)本次上市股份的其他限售安排:本次网下发行部分采用比例限售方式,网下投资者应当承诺其获配股票数量的 10%(向上取整计算)限售期限为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 6个月。即每个配售对象获配的股票中,90%的股份无限售期,自本次发行股票在深交所上市交易之日起即可流通;10%的股份限售期为 6个月,限售期自本次发行股票在深交所上市交易之日起开始计算。对应的股份数量为 122.1647万股,占发行后总股本的 1.22%。 (十三)公司股份可上市交易日期
(十四)股票登记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十五)上市保荐机构: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国泰君安”或“主承销商”) 三、发行人选择的具体上市标准 (一)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时选择的具体上市标准 1、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创业板发行条件; 2、发行后股本总额不低于 3,000万元; 3、公开发行的股份达到公司股份总数的 25%以上;公司股本总额超过 4亿元的,公开发行股份的比例为 10%以上; 4、市值及财务指标符合本规则规定的标准; 本公司为境内企业且不存在表决权差异安排,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第二十二条规定,选取的上市标准为:“(一)最近两年净利润均为正,且累计净利润不低于 5,000万元”。 5、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上市条件。 (二)公司公开发行后达到所选定的上市标准及其说明 1、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请已于 2021年 9月 16日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委员会审核同意,并已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22〕119号文同意注册。本次发行符合证监会规定的发行条件; 2、发行后股本总额为人民币 10,000.00万元,不低于人民币 3,000万元; 3、本次公开发行股份总数为 2,500.00万股,占发行后股份总数的 25.00%,不低于发行人发行后股份总数的 25.00%; 4、根据发行人会计师出具的天健审【2021】9688号《审计报告》,按照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原则计算,发行人 2019年度、2020年度净利润分别为 4,869.68万元、6,513.13万元。发行人最近两年连续盈利,最近两年净利润累计不少于五千万元; 5、本公司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上市条件。 综上所述,本公司本次公开发行后达到了相应的上市标准,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规定的上市条件。 第三节 发行人、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情况 一、公司基本情况
况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近亲属持有公司股票情况如下:
本次公开发行后,公司董事长金言荣,董事兼总经理金刚强,董事会秘书唐伟将通过金道科技 1号资管计划持有发行人股票,具体情况见本节“七、本次发行战略配售情况”。 除上述情况外,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近亲属未通过任何其他方式持有公司股份或债券。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出具日,公司未对外发行债券,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无持有公司债券的情形。 三、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一)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基本情况 1、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本次发行前,浙江金道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道控股”)持有公司3,375.00万股股份,占本次发行前股本总额的 45.00%,为公司的控股股东。 金言荣、金刚强、王雅香及金晓燕四人(以下简称“金氏家族”)四人为发行人的共同实际控制人。金氏家族直接及间接持有发行人发行前股本总额的88.87%。 2、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简介 (1)控股股东简介
金言荣,男,中国国籍,身份证号:33060219491002****,无境外永久居留权,现任本公司董事长。 金刚强,男,中国国籍,身份证号:33062119760201****,无境外永久居留权,现任本公司董事、总经理,金言荣及王雅香之子。 王雅香,女,中国国籍,身份证号:33060219531028****,无境外永久居 留权,金言荣配偶。 金晓燕,女,中国国籍,身份证号:33062119770814****,无境外永久居 留权,现任本公司董事,金言荣及王雅香之女。 (二)本次发行后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股权结构控制关系图 四、本次公开发行申报前已经制定或实施的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 励计划及相关安排 (一)已经制定或正在实施的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计划及相关安排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出具日,公司不存在已经制定或正在实施的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计划及相关安排。 (二)员工持股平台的相关情况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出具日,公司的员工持股平台为金益投资,其基本情况如下:
根据金益投资出具的承诺,金益投资持有的金道科技的股份自金道科技股票上市之日起锁定 36个月。金益投资持有股份的限售安排见“第八节 重要承诺事项”之“一、相关承诺事项”之“(一)关于股份锁定及减持意向的承诺”。 五、本次发行前后的股本结构变动情况
注 2:公司本次发行全部为新股发行,原股东不公开发售股份。 注 3:公司本次发行不采用超额配售选择权。 注 4:合计数与各部分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存在的差异系由四舍五入造成。 六、本次上市前的股东人数及持股数量前十名股东的情况 本次发行结束后上市前,公司股东户数为 27,317户,其中前十名股东持有股票的情况如下:
公司不存在特别表决权股份或类似安排的情况。 七、本次发行战略配售情况 本次发行价格不超过剔除最高报价后网下投资者报价的中位数和加权平均数以及剔除最高报价后通过公开募集方式设立的证券投资基金、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根据《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办法》设立的企业年金基金和符合《保险资金运用管理办法》等规定的保险资金报价中位数和加权平均数的孰低值,故保荐机构相关子公司无需参与跟投。 本次发行的战略配售对象最终确定为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即金道科技1号资管计划。金道科技1号资管计划获配金额为55,949,992.80元,获配股数为1,793,269股,占本次发行股份数量的比例为7.17%。 (一)发行人高管核心员工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参与战略配售情况 1、投资主体 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参与本次战略配售设立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为金道科技 1号资管计划。 2、参与规模和具体情况 金道科技 1号资管计划最终战略配售数量为 179.3269万股,占本次公开发行数量的 7.17%,获配金额为 55,949,992.80元,获配股票的限售期限为 12个月,限售期自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开始计算。 名称:国泰君安君享创业板金道科技 1号战略配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设立时间:2022年 1月 27日 募集资金规模:5,595.00万元 管理人:上海国泰君安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集合计划托管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 产品备案信息:产品编码为 STW032,备案日期为 2022年 2月 7日 实际支配主体:上海国泰君安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实际支配主体非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 参与人姓名、职务、持有资产管理专项计划份额比例:
金道科技 1号资管计划承诺获得本次配售的股票持有期限为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 12个月。 八、向其他投资者进行战略配售的情况 本次发行不存在保荐机构相关子公司跟投或向其他战略投资者配售股票的情形。 第四节 股票发行情况 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 本次公开发行股票 2,500.00万股,占发行后总股本的比例为 25%,本次发行股份均为新股,公司股东不进行公开发售股份。 二、发行价格 本次发行价格为 31.20元/股。 三、每股面值 每股面值 1.00元。 四、市盈率 本次发行价格对应的市盈率为: 1、32.84倍(每股收益按照 2020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前总股本计算); 2、35.93倍(每股收益按照 2020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前总股本计算); 3、43.79倍(每股收益按照 2020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4、47.90倍(每股收益按照 2020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五、市净率 本次发行市净率为 2.61倍(按本次发行价格除以发行后每股净资产计算,其中,发行后每股净资产按照 2021年 6月 30日经审计的归属于发行人股东的净资产加上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净额之和除以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六、发行方式及认购情况 本次发行采用向战略投资者定向配售、网下向符合条件的投资者询价配售和网上向持有深圳市场非限售 A股股份或非限售存托凭证市值的社会公众投资者定价发行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本次发行初始战略配售数量为 375.00万股,占本次发行数量的 15.00%。根据最终确定的价格,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专项资产管理计划金道科技 1号资管计划最终战略配售数量为 179.3269万股。 综上,本次发行最终战略配售股数 179.3269万股,占本次发行数量的7.17%,初始战略配售股数与最终战略配售股数的差额 195.6731万股将回拨至网下发行。 战略配售回拨后,网上网下回拨机制启动前,网下初始发行数量为 1,683.1731万股,占扣除最终战略配售数量后发行数量的 72.53%;网上初始发行数量为 637.5000万股,占扣除最终战略配售数量后发行数量的 27.47%。 根据《浙江金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发行公告》(以下简称“《发行公告》”)公布的回拨机制,由于网上初步有效申购倍数为 9,214.97341倍,高于 100倍,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决定启动回拨机制,将扣除最终战略配售数量后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的 20.00%(即464.1500万股)由网下回拨至网上。 回拨后,网下最终发行数量为 1,219.0231万股,占扣除最终战略配售数量后发行数量的 52.53%;网上最终发行数量为 1,101.6500万股,占扣除最终战略配售数量后发行数量的 47.47%。回拨后本次网上定价发行的最终中签率为0.0187529400%,申购倍数为 5,332.49721倍。 根据《浙江金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发行结果公告》,网上投资者缴款认购 10,832,559股,缴款认购金额为 337,975,840.80元,放弃认购数量 183,941股,放弃认购金额 5,738,959.20元。 网下最终发行数量为 12,190,231股,网下投资者全部缴款认购,缴款认购金额为 380,335,207.20元。 本次发行网上投资者放弃认购股数全部由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包销,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包销股份的数量为 183,941股,包销金额为 5,738,959.20元,包销股份的数量占总的发行数量的比例为 0.74%。 七、募集资金总额及注册会计师对资金到位的验证情况 本次发行新股募集资金总额为 780,000,000.00元,扣除不含税发行费用74,022,764.83元,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 705,977,235.17元。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于 2022年 4月 8日对发行人募集资金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天健验[2022]123号《验资报告》。 八、发行费用总额及明细构成、每股发行费用 本次发行费用总额为 74,022,764.83元,具体明细如下:
本次发行新股每股发行费用为 2.96元/股。(每股发行费用=发行费用总额÷本次发行股本)。 九、发行人募集资金净额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净额为 705,977,235.17元,发行前公司股东未转让股份。 十、发行后每股净资产 发行后每股净资产为 11.96元/股(公司 2021年 6月 30日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资产与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净额之和除以发行后总股本)。 十一、发行后每股收益 本次发行后每股收益 0.71元/股(按照 2020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十二、超额配售选择权情况 本次发行不采用超额配售选择权。 第五节 财务会计资料 一、报告期内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 公司报告期内 2018年、2019年、2020年和 2021年 1-6月的财务数据已经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并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天健审【2021】9688号)。上述财务数据及相关内容已在招股说明书“第八节 财务会计信息与管理层分析”中进行了详细披露,投资者欲了解相关情况请详细阅读招股说明书。 二、财务报告审计基准日后发行人主要经营状况 公司财务报告的审计截止日为 2021年 6月 30日。申报会计师对公司 2021年 12月 31日的合并及母公司资产负债表,2021年 1-12月的合并及母公司利润表、合并及母公司现金流量表、合并及母公司股东权益变动表以及财务报表附注进行了审阅,并出具了《审阅报告》(天健审【2022】44号)。请投资者查阅刊登于巨潮资讯网(网址 www.cninfo.com.cn)的《审阅报告》全文。 公司 2022年 1-3月业绩预计及相关变动分析情况已在招股说明书进行了详细披露,投资者欲了解相关情况请详细阅读招股说明书“重大事项提示”之“二、审计截止日后主要经营情况”之(三)“ 2022年 1-3月业绩预计”。 第六节 其他重要事项 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及三方监管协议的安排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公司将于募集资金到位后一个月内尽快与保荐机构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及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募集资金账户开设情况如下:
本公司在招股意向书刊登日(2022年 3月 23日)至上市公告书刊登前,没有发生可能对本公司有较大影响的重要事项,具体如下: 1、公司严格依照《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规范运作,经营状况正常,主要业务发展目标进展正常。 2、公司生产经营情况、外部条件或生产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原材料采购和产品销售价格、原材料采购和产品销售方式、所处行业或市场均未发生重大变化。 3、本公司未订立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重要合同。 4、本公司没有发生未履行法定程序的关联交易,且没有发生未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的重大关联交易。 5、本公司未进行重大投资。 6、本公司未发生重大资产(或股权)购买、出售及置换。 7、本公司住所未发生变更。 8、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未发生变化。 9、本公司未发生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10、本公司未发生除正常经营业务之外的重大对外担保等或有事项。 11、本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未发生重大变化。 12、本公司未召开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 13、招股意向书中披露的事项未发生重大变化。 14、本公司未发生其他应披露的重大事项。 第七节 上市保荐机构及其意见 一、上市保荐机构的推荐意见 保荐机构国泰君安认为发行人申请其股票上市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及《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发行人股票具备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条件。国泰君安同意推荐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二、保荐机构的有关情况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修订)》,国泰君安作为发行人的保荐机构将对发行人股票上市后当年剩余时间以及其后 3个完整会计年度进行持续督导,由保荐代表人王胜、薛波提供持续督导工作,两位保荐代表人具体情况如下: 王胜先生:保荐代表人,硕士研究生,国泰君安投资银行部执行董事。从事投资银行工作以来主持或参与的项目包括:上能电气 IPO、南方轴承 IPO、泰尔重工 IPO、洋河酒厂 IPO、泰尔重工再融资项目、法尔胜财务顾问项目,并曾参与其他多个项目的改制辅导。 薛波先生:保荐代表人,博士研究生,国泰君安投资银行部董事总经理。 从事投资银行工作以来主持或参与的项目包括:澳洋健康中小板 IPO、非公开发行和重大资产重组、海特高新非公开发行、片仔癀配股、汉得信息创业板IPO、劲拓股份创业板 IPO、澳洋顺昌非公开发行和可转债、青山纸业非公开发行、鹿港文化重大资产重组、中石科技非公开发行、中密控股非公开发行、绿的谐波科创板 IPO、味知香主板 IPO、国芯科技科创板 IPO、普源精电科创板IPO等,并曾参与其他多个改制辅导和财务顾问项目。 第八节 重要承诺事项 一、相关承诺事项 (一)股份锁定及减持意向的承诺 1、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于股份锁定及减持意向的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金道控股作出股份锁定及减持意向的承诺如下: “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在本次发行前已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公司所持有的上述股份。 发行人上市后 6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价格连续 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个月期末(即 2022年 10月 13日,如该日非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如前述期间内发行人股票发生过除权除息等事项的,发行价格应相应调整),本公司持有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个月。 上述锁定期满后 2年内依法减持的,本公司所持发行人股份的减持价格不低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如发行人股票自首次公开发行之日至上述减持公告之日发生过除权除息等事项的,发行价格应相应调整)。 如发行人及相关方在采取稳定股价的措施阶段时,本公司将不减持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本公司保证减持时将遵守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有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并按照相关规定提前公告,公告中将明确减持的数量或区间、减持的执行期限等信息。 如未履行上述承诺出售股票,本公司将该部分出售股票所取得的收益(如有),上缴发行人所有,且保证在接到董事会发出的收益上缴通知之日起 20日内将收益交给发行人。” 公司实际控制人金言荣、金刚强、王雅香、金晓燕作出股份锁定及减持意向的承诺如下: “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在本次发行前已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人所持有的上述股份。该等承诺不因本人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注:由于王雅香并未在公司任职,故并未出具该条承诺) 发行人上市后 6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价格连续 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个月期末(即 2022年 10月 13日,如该日非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如前述期间内发行人股票发生过除权除息等事项的,发行价格应相应调整),本人持有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个月。 前述锁定期满后,在本人担任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5%;申报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所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注:由于王雅香并不属于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故并未出具该条承诺) 上述锁定期满后 2年内依法减持的,本人所持发行人股份的减持价格不低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如发行人股票自首次公开发行之日至上述减持公告之日发生过除权除息等事项的,发行价格应相应调整)。 如发行人及相关方在采取稳定股价的措施阶段时,本人将不减持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本人保证减持时将遵守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有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并按照相关规定提前公告,公告中将明确减持的数量或区间、减持的执行期限等信息。 如未履行上述承诺出售股票,本人将该部分出售股票所取得的收益(如有),上缴发行人所有,且保证在接到董事会发出的收益上缴通知之日起 20日内将收益交给发行人。” 2、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股份锁定及减持意向的承诺 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都为公司实际控制人,故其以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身份出具的相关承诺都已包含在本节之“一、(一)1、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于股份锁定及减持意向的承诺”之中。 3、通过金益投资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关于股份锁定及减持意向的承诺 通过金益投资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骆建国、林捷、徐德良、王吉生、朱水员及周建钟作出股份锁定及减持意向的承诺如下: “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在本次发行前已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人所持有的上述股份。该等承诺不因本人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 发行人上市后 6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价格连续 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个月期末(即 2022年 10月 13日,如该日非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如前述期间内发行人股票发生过除权除息等事项的,发行价格应相应调整),本人持有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个月。 前述锁定期满后,在本人担任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5%;申报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所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上述锁定期满后 2年内依法减持的,本人所持发行人股份的减持价格不低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如发行人股票自首次公开发行之日至上述减持公告之日发生过除权除息等事项的,发行价格应相应调整)。 如发行人及相关方在采取稳定股价的措施阶段时,本人将不减持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本人保证减持时将遵守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有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并按照相关规定提前公告,公告中将明确减持的数量或区间、减持的执行期限等信息。 如未履行上述承诺出售股票,本人将该部分出售股票所取得的收益(如有),上缴发行人所有,且保证在接到董事会发出的收益上缴通知之日起 20日内将收益交给发行人。” 4、其他股东的股份锁定及减持意向的承诺 公司股东金及投资作出股份锁定及减持意向的承诺如下: “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在本次发行前已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企业所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上述股份。 本企业保证减持时将遵守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有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如未履行上述承诺出售股票,本企业将该部分出售股票所取得的收益(如有),上缴发行人所有,且保证在接到董事会发出的收益上缴通知之日起20日内将收益交给发行人。” 公司股东普华兰亭作出股份锁定承诺如下: “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在本次发行前已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企业所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上述股份。 本企业保证减持时将遵守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有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如未履行上述承诺出售股票,本企业将该部分出售股票所取得的收益(如有),上缴发行人所有,且保证在接到董事会发出的收益上缴通知之日起20日内将收益交给发行人。” 公司股东金益投资作出股份锁定承诺如下: “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在本次发行前已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企业所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上述股份。 本企业保证减持时将遵守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有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如未履行上述承诺出售股票,本企业将该部分出售股票所取得的收益(如有),上缴发行人所有,且保证在接到董事会发出的收益上缴通知之日起20日内将收益交给发行人。” (二)对欺诈发行上市的股份购回承诺 1、发行人对欺诈发行上市的股份购回承诺 发行人作出承诺如下: “如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及其他相关文件被中国证监会或其他有权部门认定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本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公司将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证券主管部门或司法机关认定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存在本款前述违法违规情形之日起的 30个交易日内,本公司将召开董事会制订并公告回购新股的回购计划,包括回购股票数量、价格区间、完成时间等信息,新股回购计划还应经本公司股东大会批准。本公司在股票回购义务触发之日起 6个月(“回购期”)内以市场价格完成回购,且股票回购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加上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档次银行存款基准利率所对应利息;期间公司如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回购底价相应进行调整。如本公司未能履行上述股份回购义务,则由本公司控股股东履行上述义务。” 2、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对欺诈发行上市的股份购回承诺 发行人控股股东金道控股及实际控制人金言荣、金刚强、王雅香、金晓燕作出承诺如下: “若本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对判断金道科技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公司/本人将在中国证监会认定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依照法律程序作出的有效司法裁决违法事实后 30个交易日内购回已转让的原限售股份,购回价格不低于下列两者中的孰高者:(1)新股发行价格加新股上市日至回购或购回要约发出日期间的同期银行活期存款利息;或(2)监管部门或有关司法机关认定公司招股说明书存在前述违法违规情形之日公司股票二级市场的收盘价格。” (三)关于公司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承诺 1、发行人承诺 发行人作出承诺如下: “本公司因本次申请公开发行股票提供的全部文件、信息,确信其真实、准确、完整,保证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首次公开发行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若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本公司将根据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赔偿投资者损失。 本公司将确保以后新担任的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公司和现有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作出的公开承诺履行相关义务。” 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 发行人控股股东金道控股及实际控制人金言荣、金刚强、王雅香、金晓燕作出承诺如下: “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本公司/本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如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公司/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相关违法事实被中国证监会或其他有权部门认定后,本公司/本人将本着简化程序、积极协商、先行赔付、切实保障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利益的原则,自行并督促其他责任方按照投资者直接遭受的、可测算的经济损失选择与投资者和解、通过第三方与投资者调解及设立投资者赔偿基金等方式积极赔偿投资者由此遭受的直接经济损失。” 3、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发行人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作出承诺如下: “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本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如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照相应的法律责任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四)本次发行相关中介机构的承诺 1、保荐机构承诺 本次发行保荐机构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赔偿责任的承诺: “本公司因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若因本公司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2、发行人律师承诺 本次发行律师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赔偿责任的承诺: “如因本所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经司法机关生效判决认定后,本所将依法赔偿投资者因本所制作、出具的文件所载内容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而遭受的损失。 有权获得赔偿的投资者资格、损失计算标准、赔偿主体之间的责任划分和免责事由等,按照《证券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法释[2022]2号)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如相关法律法规相应修订,则按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执行。 本所将严格履行生效司法文书确定的赔偿责任,并接受社会监督,确保投资者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护。 上述承诺为本所真实意思表示,本所自愿接受监管机构、自律组织及社会公众的监督,若违反上述承诺本所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3、审计机构承诺 本次发行审计机构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关于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赔偿责任的承诺: “本所及签字注册会计师承诺:因我们为浙江金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4、验资机构承诺 本次发行验资机构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关于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赔偿责任的承诺: (未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