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环科技:嘉环科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摘要

时间:2022年04月12日 01:23:20 中财网

原标题:嘉环科技:嘉环科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摘要
嘉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Bestlink Technologies Co.,Ltd. (南京市雨花台区宁双路19号10幢)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摘要 保荐人(主承销商) 声明及承诺
本招股意向书摘要的目的仅为向公众提供有关本次发行的简要情况,并不包括招股意向书全文的各部分内容。招股意向书全文同时刊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投资者在做出认购决定之前,应仔细阅读招股意向书全文,并以其作为投资决定的依据。

投资者若对本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存在任何疑问,应咨询自己的股票经纪人、律师、会计师或其他专业顾问。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公司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中财务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保荐人承诺因其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其将先行赔偿投资者损失。

中国证监会、其他政府部门对本次发行所作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对发行人股票的价值或者投资者的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任何与之相反的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根据《证券法》的规定,股票依法发行后,本公司经营与收益的变化,由本公司自行负责,由此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本招股意向书摘要中如无特别说明,相关用语与《嘉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的含义相同。

第一节 重大事项提示
一、股东关于所持股份流通限制和自愿锁定股份的承诺
(一)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宗琰、秦卫忠及其控制的股东南京环智、南京元奕和、南京昌晟兴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本企业在本次发行及上市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已发行股份,也不要求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发行人股票上市后 6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 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人的股票发行价格,或者发行人股票上市后 6个月期末(如该日为非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的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人的股票发行价格,则本人/本企业在本次发行及上市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已发行股份的锁定期将自动延长 6个月。若发行人在 6个月期间内已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上述收盘价格指发行人股票经调整后的价格。

3、自锁定期届满之日起 24个月内,若本人/本企业试图通过任何途径或手段减持本人/本企业在本次发行及上市前直接或间接方式持有的发行人已发行股份,则本人/本企业的减持价格应不低于发行人的股票发行价格。

4、若本人/本企业的股份锁定期承诺与证券监管机构的最新监管意见不相符,本企业将根据相关证券监管机构的监管意见进行相应调整。上述锁定期届满后,将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公司股东领誉基石、信安基石承诺
“1、自发行人本次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 12个月之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于本次发行及上市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已发行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于本次发行及上市前已发行的股份。

2、若本企业的股份锁定期承诺与证券监管机构的最新监管意见不相符,本企业将根据相关证券监管机构的监管意见进行相应调整。上述锁定期届满后,将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陈辉元、骆德龙、杨晨、韩保华、田金华、任红军、陈亮、胥晓冬、何伟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2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在本次发行及上市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要求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发行人股票上市后 6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 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人的股票发行价格,或者发行人股票上市后 6个月期末(如该日非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的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人的股票发行价格,则本人在本次发行及上市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将自动延长 6个月。若发行人在 6个月期间内已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上述收盘价格指发行人股票经调整后的价格。

3、自锁定期届满之日起 24个月内,若本人试图通过任何途径或手段减持本人在本次发行及上市前直接或间接方式持有的发行人已发行股份,则本人的减持价格应不低于发行人的股票发行价格。

4、若本人的股份锁定期承诺与证券监管机构的最新监管意见不相符,本人将根据相关证券监管机构的监管意见进行相应调整。上述锁定期届满后,将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四)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并作为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宗琰、秦卫忠、陈辉元、骆德龙、杨晨、韩保华、田金华、任红军、陈亮、胥晓冬、何伟承诺 “1、本人任期内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所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5%;2、本人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在本人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25%。本人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3、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对本人股份转让的其他规定。”

二、关于公司稳定股价的预案及相关承诺
为保护投资者利益,发行人按照《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的相关要求,特制定稳定股价的预案如下:
(一)本预案的有效期
本预案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三年内有效。

(二)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具体条件和程序
1、启动条件及程序:当公司股票连续 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公司上一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时,应当在 10日内召开董事会、25日内召开股东大会,审议稳定股价具体方案,明确该等具体方案的实施期间,并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该等方案后的 10个交易日内启动稳定股价具体方案的实施。

2、停止条件:在稳定股价具体方案的实施期间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个交易日收盘价高于公司上一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时,将停止实施股价稳定措施。稳定股价具体方案实施期满后,如再次发生上述第 1项的启动条件,则再次启动稳定股价措施。

(三)具体措施和方案
公司、公司控股股东、董事(独立董事除外,下同)和高级管理人员为承担稳定公司股价的义务主体。在不影响公司上市条件的前提下,可采取如下具体措施及方案: 1、公司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
当公司股票连续 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公司上一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时,公司应当在 10日内召开董事会、25日内召开股东大会,审议包括但不限于下述措施的稳定股价具体方案:
(1)当触发前述股价稳定措施的启动条件时,公司应依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及公司内部治理制度的规定,制定股份回购方案,向社会公众股东回购公司部分股票,并保证股价稳定措施实施后,公司的股权分布仍符合上市条件。

(2)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要约方式或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认可的其他方式回购公司社会公众股份,回购价格为市场价格。公司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金额不高于回购股份事项发生时上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 30%。如果公司股份已经不满足启动稳定公司股价措施条件的,公司可不再实施向社会公众股东回购股份。

(3)要求控股股东及时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人员以增持公司股票的方式稳定公司股价,并明确增持的金额和期间。

施利润分配或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的方式稳定公司股价。

(5)通过削减开支、限制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暂停股权激励计划等方式提升公司业绩、稳定公司股价。

(6)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2、控股股东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
控股股东应在不迟于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稳定股价具体方案后的 10个交易日内,根据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稳定股价具体方案,积极采取下述措施以稳定公司股价,并保证股价稳定措施实施后,公司的股权分布仍符合上市条件:
(1)在符合股票交易相关规定的前提下,按照公司关于稳定股价具体方案中确定的增持金额和期间,通过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增持公司股票,增持价格不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购买所增持股票的总金额,不高于控股股东自公司上市后累计从公司所获得现金分红金额的 30%。公司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份方案公告后,如果公司股价已经不满足启动稳定公司股价措施条件的,控股股东可以终止增持股份。

(2)除因被强制执行或上市公司重组等情形必须转股或触发前述股价稳定措施的停止条件外,在股东大会审议稳定股价具体方案及方案实施期间,不转让其持有的公司股份;除经股东大会非关联股东同意外,不由公司回购其持有的股份。

(3)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触发前述股价稳定措施的启动条件时,公司的控股股东不因在股东大会审议稳定股价具体方案及方案实施期间内不再作为控股股东而拒绝实施上述稳定股价的措施。

3、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不迟于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稳定股价具体方案后的 10个交易日内,根据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稳定股价具体方案,积极采取下述措施以稳定公司股价,并保证股价稳定措施实施后,公司的股权分布仍符合上市条件: (1)在符合股票交易相关规定的前提下,按照公司关于稳定股价具体方案中确定的增持金额和期间,通过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增持公司股票,增持价格不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购买所增持股票的总金额,不高于其上年度初至董事会审议通过稳定股价具体方案日期间从公司获取的税后薪酬的 30%。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份方案公告后,如果公司股价已经不满足启动稳定公司股价措施条件的,上述人员可以终止增持股份。

(2)除因继承、被强制执行或上市公司重组等情形必须转股或触发前述股价稳定措施的停止条件外,在股东大会审议稳定股价具体方案及方案实施期间,不转让其持有的公司股份;除经股东大会非关联股东同意外,不由公司回购其持有的股份。

(3)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触发前述股价稳定措施的启动条件时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因在股东大会审议稳定股价具体方案及方案实施期间内职务变更、离职等情形而拒绝实施上述稳定股价的措施。

(四)本预案的执行
1、公司、公司控股股东、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在履行上述回购或增持义务时,应按照公司章程、上市公司回购股份、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增持股份、上市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增持股份等相关监管规则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2、本预案适用于公司未来选举或聘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选举或聘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时,应要求其就此做出书面承诺,并要求其按照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承诺提出未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

(五)本预案的约束措施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就上述稳定股价措施接受以下约束: 1、公司及其控股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如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公司及其控股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公司及其控股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如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公司及其控股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向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权益。

3、公司及其控股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如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公司及其控股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4、如公司控股股东未履行增持公司股份的义务,公司有权将控股股东应履行其增持义务相等金额的应付现金分红予以扣留,直至控股股东为履行其增持义务。公司可将与控股股东履行其增持义务相等金额的应付现金分红予以扣减用于公司回购股份,控股股东丧失对相应金额现金分红的追索权。

5、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履行增持公司股份的义务,公司有权将应付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及现金分红予以扣留,直至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其增持义务。

公司可将应付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予以扣减用于公司回购股份,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丧失对相应金额的追索权。


三、关于因信息披露重大违规回购新股、赔偿损失承诺及相应约束措施
(一)发行人承诺
“1、如招股意向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买卖本公司股票的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的损失。具体措施为:本公司将在该等违法事实被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司法机关认定后,本着简化程序、积极协商、先行赔付、切实保障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利益的原则,按照投资者直接遭受的可测算的经济损失选择与投资者和解、通过第三方与投资者调解或设立投资者赔偿基金等方式积极赔偿投资者由此遭受的直接经济损失,赔偿范围包括股票投资损失及佣金和印花税等损失。

2、若中国证监会或其他有权部门认定招股意向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且该情形对判断本公司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则本公司承诺将按如下方式依法回购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具体措施为:
(1)在法律允许的情形下,若上述情形发生于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新股已完成发行但未上市交易之阶段内,自中国证监会或其他有权机关认定本公司存在上述情形之日起 30个工作日内,本公司将按照发行价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向网上中签投资者及网下配售投资者回购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2)在法律允许的情形下,若上述情形发生于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新股已完成上市交易之后,自中国证监会或其他有权机关认定本公司存在上述情形之日起 5个工作日内制订股份回购方案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回购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回购价格将以发行价为基础并参考相关市场因素确定。

本公司上市后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上述发行价格做相应调整。

若违反本承诺,不及时进行回购或赔偿投资者损失的,本公司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投资者道歉;股东及社会公众投资者有权通过法律途径要求本公司履行承诺;同时因不履行承诺造成股东及社会公众投资者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进行赔偿。”
(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宗琰、秦卫忠承诺
“1、招股意向书所载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之情形,本人对招股意向书所载内容之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若中国证监会或其他有权部门认定招股意向书所载内容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之情形,且该等情形对判断发行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且实质影响的,则本人承诺将极力促使发行人依法回购其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3、若有权机关认定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在有权机关最终认定后,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赔偿投资者能举证证实的因此遭受的直接损失。具体的赔偿标准、赔偿主体范围、赔偿金额等细节内容以上述情形实际发生时最终确定的赔偿方案为准。

如未履行上述承诺,本人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发行人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在前述认定发生之日起停止领取现金分红,同时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不得转让,直至依据上述承诺采取相应的赔偿措施并实施完毕时为止。”
(三)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1、招股意向书所载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之情形,且对2、若中国证监会或其他有权部门认定招股意向书所载内容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之情形,且该等情形对判断发行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且实质影响的,将促使发行人依法回购其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3、若有权机关认定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在有权机关最终认定后,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赔偿投资者能举证证实的因此遭受的直接损失。具体的赔偿标准、赔偿主体范围、赔偿金额等细节内容以上述情形实际发生时最终确定的赔偿方案为准。

如未履行上述承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开说明其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发行人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在前述认定发生之日起停止领取薪资或津贴及所分配之红利或派发之红股(如有),同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将不得转让,直至依据上述承诺采取相应的赔偿措施并实施完毕时为止。”
(四)本次发行相关中介机构承诺
保荐人中金公司承诺:“如承诺人未能依照适用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行业准则的要求勤勉尽责地履行法定职责而导致承诺人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承诺人将依法先行赔偿投资者损失。”
发行人律师中伦承诺:“本所为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制作、出具的法律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如因本所过错致使出具的法律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因此给投资者造成直接损失的,本所将依法与发行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作为中国境内专业法律服务机构及执业律师,本所及本所律师与发行人的关系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的规定及本所与发行人签署的律师聘用协议所约束。本承诺函所述本所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证据审查、过错认定、因果关系及相关程序等均适用本承诺函出具之日有效的相关法律及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如果投资者依据本承诺函起诉本所,赔偿责任及赔偿金额由被告所在地或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的上市交易地有管辖权的法院确定。”
发行人会计师/验资复核机构永拓承诺:“如因本所未能依照适用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行业准则的要求勤勉尽责地履行法定职责而导致本所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实际损失的,本所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发行人验资机构天衡承诺:“如因本机构未能依照适用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行业准则的要求勤勉尽责地履行法定职责而导致本机构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实际损失的,本机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发行人评估机构北方亚事承诺:“如因本机构未能依照适用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行业准则的要求勤勉尽责地履行法定职责而导致本机构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实际损失的,本机构将按照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依照法律程序作出的有效司法裁决,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四、持股 5%以上股东及董监高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的承诺
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宗琰、秦卫忠、南京环智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1、持续看好发行人业务前景,全力支持发行人发展,拟长期持有发行人股票,锁定期届满之日起 24个月内暂无明确的减持计划。

2、自锁定期届满之日起 24个月内,若本人/本企业试图通过任何途径或手段减持本人/本企业在本次发行及上市前通过直接或间接方式已持有的发行人已发行股份,则本人/本企业的减持价格应不低于发行人的股票发行价格,且每年减持数量不超过本人/本企业在发行人本次发行前所持股份总数的 25%。若在本人/本企业减持前述股票前,发行人已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本人/本企业的减持价格应不低于发行人股票发行价格经相应调整后的价格,减持方式包括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协议转让及其他符合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的方式。

3、若本人/本企业拟减持发行人股票,将在减持前 3个交易日公告减持计划,未履行公告程序前不进行减持,且该等减持将于减持计划公告后 6个月内通过相关证券交易本企业减持发行人股份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及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办理。

4、如本人/本企业上述减持约定与中国证监会或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机构的最新监管意见或相关政府部门的规定或要求不符的,本人/本企业将统一根据届时相关证券监管机构的监管意见或相关政府部门的规定或要求对减持约定进行相应调整。

5、如未履行上述承诺,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发行人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暂不领取现金分红,直至实际履行承诺或违反承诺事项消除;因其未履行上述承诺而获得的收入将全部归发行人所有,在获得该收入的十日内将该收入支付给发行人指定账户;如因未履行上述承诺给发行人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向发行人或其他投资者赔偿相关损失。”
五、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及承诺
(一)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
本次公开发行后,公司的股本及净资产将大幅增长。但由于募集资金产生效益需要一定时间,短期内公司的营业收入和净利润难以实现同步增长,公司每股收益和净资产收益率等指标在发行后的一定期间内将可能被摊薄。为充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利益,公司将采用多种措施防范即期回报被摊薄的风险,提高回报能力。具体措施如下: 1、加大市场开发力度,提升公司技术研发实力,进一步提高公司持续盈利能力 公司将在巩固现有市场份额的基础上,不断加大对新区域的市场开发力度,努力完善全国布局,为客户创造价值,致力于打造智能世界的一站式服务平台,不断提升公司的市场份额,为公司的业绩增长打下坚实的基础。

未来公司将进一步加大技术研发投入力度,不断提升公司的研发技术水平,增强公司核心技术实力,并为公司持续拓展业务提供核心技术支撑,进一步促进公司在较为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凭借技术优势实现突围,持续提升公司价值。

2、加强内部管理,提高运营效率、降低运营成本
报告期内,公司主营业务实现快速发展。未来几年,公司将进一步提高经营和管理水平,提升公司的整体盈利能力。公司将不断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健全和严格执行公司内部控制体系,规范公司运作。公司将努力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完善并强化投资、融资决策程序,提升资金使用效率,节省各项费用支出,全面有效地控制公司经营和管控风险。

3、强化募集资金管理,加快募投项目建设,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 公司已按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草案)》的规定制定了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募集资金的专户存储、使用、用途变更、管理和监督等进行了明确的规定。

为保障公司规范、有效地使用募集资金,本次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董事会将持续监督公司对募集资金进行专项存储、保障募集资金用于募投项目的建设,配合监管银行和保荐机构对募集资金使用的检查和监督,确保募集资金合理规范使用,合理防范募集资金使用风险。

同时,公司也将抓紧完成募投项目的前期工作,统筹合理安排项目的投资建设,力争缩短项目建设期,实现募投项目的早日投入使用。随着项目逐步实施,公司信息化系统的全面升级及市场的进一步拓展,公司的盈利能力将进一步增强,经营业绩将会显著提升,有助于填补本次发行对股东即期回报的摊薄。

4、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为公司持续稳定发展提供治理结构和制度保障 公司将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不断完善公司治理结构,确保股东能够充分行使股东权利,董事会能够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做出科学决策,独立董事能够独立履行职责,保护公司尤其是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为公司持续稳定的发展提供科学有效的治理结构和制度保障。

5、完善利润分配机制、强化投资回报机制
公司已根据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制定了股东分红回报规划,并在《公司章程(草案)》中对分红政策进行了明确,确保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得到保护,强化投资者回报。公司将严格执行利润分配政策,在符合分配条件的情况下,积极实施对股(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填补回报措施作出的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已根据《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的要求,就确保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切实履行作出了承诺,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如下:
“1、本人将不会越权干预发行人的经营管理活动,不侵占发行人利益,前述承诺是无条件且不可撤销的;
2、本人承诺,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发行人利益;
3、本人承诺,对本人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4、本人承诺,不动用发行人资产从事与本人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5、本人承诺,由董事会或薪酬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发行人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6、本人承诺,未来如公布的发行人股权激励的行权条件,将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7、本人承诺,将根据未来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等监管机构出台的规定,积极采取一切必要、合理措施,使发行人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有效的实施; 8、本人承诺切实履行公司制定的有关填补回报措施以及本人对此作出的任何有关填补回报措施的承诺,若本人违反前述承诺或拒不履行前述承诺的,本人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公开作出解释并道歉,并接受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对本人作出的相关处罚或采取相关管理措施;对发行人或股东造成损失的,本人将给予充分、及时而有效的补偿。”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如下:
“1、本人承诺,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发行人利益;
2、本人承诺,对本人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3、本人承诺,不动用发行人资产从事与本人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4、本人承诺,由董事会或薪酬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发行人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5、本人承诺,未来如公布的发行人股权激励的行权条件,将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6、本人承诺,将根据未来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等监管机构出台的规定,积极采取一切必要、合理措施,使发行人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有效的实施; 7、本人承诺切实履行公司制定的有关填补回报措施以及本人对此作出的任何有关填补回报措施的承诺,若本人违反前述承诺或拒不履行前述承诺的,本人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公开作出解释并道歉,并接受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对本人作出的相关处罚或采取相关管理措施;对发行人或股东造成损失的,本人将给予充分、及时而有效的补偿。”

六、发行人及相关责任主体对相关承诺的约束措施
(一)发行人承诺
“1、本公司将严格履行在本次发行及上市过程中所作出的全部公开承诺事项(以下简称“承诺事项”)中的各项义务和责任。

2、若本公司未能履行承诺事项中各项义务或责任,本公司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披露承诺事项未能履行原因,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等处理方案,并依法承担相关法律责任,承担相应赔偿金额。股东及社会公众投资者有权通过法律途径要求本公司履行承诺。

3、自本公司完全消除其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所有不利影响之前,本公司不得以任何形式向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增加薪资或津贴或分配红利或派发红股(如有)。” (二)公司股东南京环智、南京元奕和、南京昌晟兴、信安基石、领誉基石、实际控制人宗琰、秦卫忠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1、本人/本企业将严格履行在发行人本次发行及上市过程中所作出的全部公开承2、若本人/本企业非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完全且有效地履行前述承诺事项中的各项义务或责任,则本人/本企业承诺将视具体情况采取以下一项或多项措施予以约束: (1)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开说明未能完全且有效履行承诺事项的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以自有资金补偿社会公众投资者因依赖相关承诺实施交易而遭受的直接损失,补偿金额依据本人/本企业与社会公众投资者协商确定的金额,或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司法机关认定的方式或金额确定;
(3)本人/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方式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除被强制执行、上市公司重组、为履行保护投资者利益承诺等必须转让的情形外,自动延长至本人/本企业完全消除因本人/本企业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所导致的所有不利影响之日; (4)在本人/本企业完全消除因本人/本企业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所导致的所有不利影响之前,本人/本企业将不收取发行人支付的薪资或津贴及所分配之红利或派发之红股(如有)。

3、如本人/本企业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充分且有效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在不可抗力原因消除后,本人/本企业应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开说明造成本人/本企业未能充分且有效履行承诺事项的不可抗力的具体情况,并向发行人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致歉。同时,本人/本企业应尽快研究将投资者利益损失降低到最小的处理方案,尽可能地保护发行人和发行人投资者的利益。本人/本企业还应说明原有承诺在不可抗力消除后是否继续实施,如不继续实施的,本人/本企业应根据实际情况提出新的承诺。”

七、关于股东信息披露的专项承诺
根据中国证监会《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关于申请首发上市企业股东信息披露》的相关要求,发行人承诺如下:
“(1)本公司股东均具备持有本公司股份的主体资格,不存在法律法规规定禁止持股的主体直接或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情形。

(2)本公司股东深圳市领誉基石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向上逐层(9层以上)穿透后存在保荐机构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金公司”),中金公司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比例不超过 0.0001%,该等间接投资系相关各层间接股东所作出的独立决策,并非中金公司主动对本公司进行投资或施加影响。除上述情形外,本次发行的中介机构或其负责人、高级管理人员、经办人员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或其他权益的情形。

(3)本公司股东不存在以本公司股权进行不当利益输送的情形。

(4)本公司股东不存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交易所系统离职人员直接、间接持有公司股权的情形。

(5)本公司及本公司股东已及时向本次发行上市的中介机构提供了真实、准确、完整的资料,积极和全面配合了本次发行上市的中介机构开展尽职调查,依法在本次发行的申报文件中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了股东信息,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

若本公司违反上述承诺,将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后果。”

八、发行人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后主要财务信息及经营状况
发行人本次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为 2021年 12月 31日。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至本招股意向书摘要签署日,发行人财务状况稳定,发行人经营模式、主要原材料及服务的采购规模及采购价格、主要服务的提供能力、主要客户及供应商的构成、税收政策以及其他可能影响投资者判断的重大事项均未发生重大变化。

2022年 1-3月,公司预计实现营业收入约 6.80亿元至 7.10亿元,较上年同期增长约 20%至 25%;预计实现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约 1,800万元至 2,300万元,较上年同期增长约 30%至 60%,主要系收入增长所致。

上述 2022年 1-3月预计财务数据仅为公司管理层根据实际经营情况对经营业绩的合理估计,未经申报会计师审计或审阅,不构成盈利预测或业绩承诺。


九、发行前滚存利润分配方案
根据公司于 2021年 2月 23日召开的 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司本次发行及上市完成前的滚存未分配利润由本次发行及上市后登记在册的新老股东共享。


十、发行后公司股利分配政策和未来三年分红规划
根据公司于 2021年 2月 23日召开的 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南京嘉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的议案》和《关于南京嘉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后三年股东回报规划的议案》,公司发行上市后的利润分配政策和未来三年分红规划如下:
(一)制定本规划考虑的因素
公司实行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在制定本规划时,综合考虑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公司的实际情况、发展目标、未来盈利规模、现金流量状况、所处发展阶段及规划、资金需求、社会资金成本、外部融资环境和股东要求及意愿等重要因素,建立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科学和透明的回报规划和机制,对公司利润分配作出制度性安排,保证利润分配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二)本规划的制定原则
根据《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草案)》的规定,在保证公司正常经营发展的前提下,充分考虑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独立董事和监事的意见和诉求,坚持优先采取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方式,采取现金、股票,现金与股票相结合或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分配股利,在符合《公司章程(草案)》有关实施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的情况下,公司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方式。

(三)公司上市后股东分红回报具体规划
1、利润分配原则:公司利润分配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利润分配政策应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2、利润分配条件:公司上一会计年度盈利,累计可分配利润为正数,且不存在影响利润分配的重大投资计划或现金支出事项;
3、利润分配形式: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并积极推行以现金方式分配股利;
4、利润分配期间:公司原则上按年进行利润分配;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公司可以进行中期利润分配和特别利润分配;
5、现金分红条件:
(1)满足前述第 2款规定的利润分配条件;
(2)审计机构对公司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3)公司现金流满足公司正常经营和长期发展的需要。

满足上述条件后,公司每年应当至少以现金方式分配利润一次;
6、股票分红条件:公司根据盈利情况和现金流状况,为满足股本扩张的需要或合理调整股本规模和股权结构,可以采取股票方式分配利润;
7、现金分红比例:如满足前述第 5款现金分红条件,公司每年以现金形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的 10%;
8、若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红利, 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9、若公司上一会计年度盈利但董事会未做出现金分红具体方案的,应在定期报告中说明未进行现金分红的原因、未用于现金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和使用计划;独立董事应对此发表独立意见;
10、差异化现金分红政策: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公司应建立科学的财务风险控制制度,并根据股东的有关规定建立重大财务事项报告制度。

(四)股东回报规划的制定周期和相关决策机制
1、公司董事会原则上每三年重新审阅一次本规划。若公司未发生《公司章程》规定的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情形,可以参照最近一次制定或修订的股东回报规划执行,不另行制定三年股东回报规划。

2、公司董事会根据《公司章程》规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制定股东回报规划。

3、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随意变更,如因公司外部经营环境或者自身经营状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重大投资计划需要等原因而需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应由公司董事会根据实际情况提出利润分配政策调整议案,并提请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董事会拟定调整利润分配政策议案过程中应以股东权益保护为出发点,征求独立董事及监事会意见,并在股东大会提案中详细论证和说明原因,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独立董事、监事会应当对利润分配政策调整方案发表意见。股东大会应当采用网络投票方式为公众股东提供参会表决条件。

(五)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
公司根据经营情况、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的需要,或者外部经营环境发生变化,确需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将详细论证并说明调整原因,调整时应以股东权益保护为出发点,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有关利润分配政策调整的议案由董事会制定,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应当对利润分配政策调整发表意见;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经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审议,公司应安排网络投票等方式为社会公众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充分反映股东的要求和意愿。


十一、特别风险提示
公司特别提醒投资者注意“第四节 风险因素”中所列示的相关风险,并特别关注其中的以下风险因素:
(一)通信业固定资产投资可能放缓或下降的风险
信息通信技术服务行业的发展与通信行业的固定资产投资规模直接相关,固定资产投资规模越大,运营商对信息通信技术服务的需求也越大。根据工信部的统计数据显示,2020年,三大运营商和中国铁塔共完成固定资产投资 4,072亿元,同比增长 11%,增速同比提高 6.3%。

若未来通信行业固定资产投资放缓或下降,或受不可抗力因素影响通信行业实际投资额存在波动,信息通信技术服务行业的市场规模可能随之变动,由此可能导致公司的经营发展受到不利影响。

(二)主要客户采购政策调整的风险
公司的主要客户为中国移动、中国电信、中国联通等运营商以及华为、中兴通讯等通信设备商。通信行业对于网络建设服务、网络运维服务、网络优化服务、信息通信系统软件调试等部分信息通信技术服务环节普遍采用技术服务外包模式,即运营商等客户主要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择优质信息通信技术服务提供商。根据市场环境以及行业政策的变化,客户会根据实际情况调整招投标条件及标准。对于信息通信技术服务商而言,满足客户的招投标条件及标准是获取业务机会的关键环节。

未来若公司不能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应对主要客户采购政策的调整,则可能造成公司中标份额减少,进而可能导致市场份额下降和业绩下滑的风险。

(三)客户集中度较高的风险
从产业链来看,信息通信技术服务行业的下游行业主要为通信行业,主要客户是各大运营商和通信设备商。由于我国运营商及通信设备商较为集中,信息通信技术服务行业客户集中度较高是该行业普遍现象。2019年、2020年和 2021年度,公司前五大客户的收入合计分别为 209,094.52万元、257,164.86万元和 284,878.27万元,占当期主营业务收入的比重分别为 92.68%、88.28%和 80.45%。客户集中度较高,与公司所处行业产业链分工特点相关,符合信息通信技术服务行业的特征。若主要客户的投资计划、服务商准入条件、招投标政策、经营状况等情况发生重大不利变化,或者公司不能持续满足客户服务需求都可能造成公司经营业绩的大幅下滑。

(四)应收账款及合同资产金额较大及回收风险
2019年末、2020年末和 2021年末,公司应收账款及合同资产账面价值分别为46,850.15万元、60,985.46万元和 109,564.72万元,应收账款及合同资产金额较大,占总资产的比例分别为 25.14%和 27.58%和 38.18%,主要因为公司客户为运营商和通信设备商,客户款项支付需履行内部审批流程,具有一定的审核时间。

虽然报告期各期末公司账龄在 1年以内的应收账款及合同资产余额占比分别为82.38%、83.29%和 89.42%,账龄期限较短,主要客户管理规范、信用良好且与公司长期稳定合作,公司应收账款及合同资产发生坏账的风险较低。但伴随公司业务拓展,销售规模逐渐增加,应收账款及合同资产规模可能会持续上升,如行业发展或客户信用情况发生重大不利变化,可能导致公司应收账款及合同资产不能及时收回,并对资金周转及现金流形成一定压力,进而对公司的经营业绩及财务状况产生不利影响。

(五)市场竞争风险
公司所处信息通信技术服务行业市场参与者较多,竞争较为激烈,行业具有一定区域性,整体市场集中度较低。伴随通信技术发展和下游需求更加多元化,具备资金技术实力、全国部署、一体化综合服务能力的信息通信技术服务商成为下游客户的优先选择,行业集中度有望不断提高。未来公司仍将继续面临激烈的市场竞争,如果公司不能持续采取有效措施,提升自身竞争实力,快速适应行业发展趋势和市场环境,则可能出现市场份额下降的风险。

第二节 本次发行概况

股票种类人民币普通股(A股)
每股面值1.00元/股
发行规模本次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股份数量占发行后总股本的比例不低于 25%,且不 超过 7,630万股;本次发行全部为公司公开发行新股,公司股东不进行公开发 售股份
每股发行价格【】元
发行前市盈率【】倍(每股收益按 2021年经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归属于 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前总股本计算)
发行后市盈率【】倍(每股收益按 2021年经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归属于 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发行后每股收益【】(按 2021年经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 的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发行前每股净资产3.94元/股(按经审计的截至 2021年 12月 31日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资产除 以发行前总股本计算)
发行后每股净资产【】元/股(按本次发行后归属于母公司的净资产除以发行后总股本计算,其 中,发行后归属于母公司的净资产按经审计的截至 2021年 12月 31日归属于 母公司的净资产和本次募集资金净额之和计算)
发行前市净率【】倍(按每股发行价除以发行前每股净资产计算)
发行后市净率【】倍(按每股发行价除以发行后每股净资产计算)
发行方式本次发行采用网下向网下投资者询价配售与网上按市值申购相结合的方式或 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发行方式
发行对象符合资格的网下投资者和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开户的境内自然人、法人等投资 者(中国法律、行政法规、所适用的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须遵守的其他监 管要求所禁止者除外)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对象
承销方式余额包销
预计募集资金总额【】万元
预计募集资金净额【】万元
发行费用概算本次发行费用总额为 7,506.70万元,其中: 1、承销保荐费 5,943.20万元 2、审计及验资费用 655.66万元 3、律师费用 403.22万元 4、与本次发行的信息披露费用 448.11万元 5、发行手续费用及其他费用 56.51万元 注:以上发行费用均为不包含增值税的金额
拟上市的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
第三节 发行人基本情况

一、发行人基本情况

发行人中文名称嘉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人英文名称Bestlink Technologies Co.,Ltd.
注册资本22,889.9988万元
法定代表人宗琰
成立时间1998年11月19日
整体变更时间2020年6月8日
住所南京市雨花台区宁双路19号10幢
邮政编码210012
联系电话(86-25)8480 4818-891
互联网地址http://www.bestlink.com.cn
电子邮件[email protected]
二、发行人历史沿革及改制重组情况
(一)发行人的设立方式
发行人系由嘉环有限整体变更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 4月 30日,经嘉环有限股东会决议,嘉环有限以截至 2020年 2月 29日经审计的账面净资产值扣除专项储备后的金额 510,662,907.33元按 1:0.4482的比例折为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本总额,每股面值 1元,共计 22,889.9988万股,超出股本总额的净资产 281,762,919.33元全额计入股份有限公司的资本公积。

2020年 5月 15日,发行人召开创立大会暨第一次股东大会,同意以嘉环有限于审计基准日 2020年 2月 29日经审计的账面净资产值扣除专项储备后的金额510,662,907.33元为基础,按 1:0.4482的比例全额折为股份公司的股本总额,未折股部分 281,762,919.33元全额计入股份公司的资本公积金,发行人的总股本为 228,899,988元,每股面值 1元,股份总数为 228,899,988股。

2020年 5月 15日,天衡出具了《验资报告》(天衡验字(2020)00038号),对本次整体变更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出资情况进行了审验。

2020年 6月 8日,公司完成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并取得了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发的《营业执照》。

(二)发起人及其投入的资产内容
公司发起人为宗琰、秦卫忠、南京环智、南京元奕和、南京昌晟兴、信安基石、领誉基石。

发行人由嘉环有限整体变更设立,承继了嘉环有限的全部资产和负债及相关业务,公司改制设立时从事的主要业务为网络建设服务、网络运维服务、网络优化服务、信息通信系统软件调试服务、政企行业智能化服务业务及 ICT教育培训业务。

三、发行人股本情况
(一)总股本、本次发行的股份、股份流通限制和锁定安排
本次发行前公司总股本为 228,899,988股,公司本次拟申请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不超过 76,300,000股,不低于发行后总股本的 25%。

关于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流通限制和自愿锁定股份的承诺的具体内容,详见本招股意向书摘要“重大事项提示”之“一、股东关于所持股份流通限制和自愿锁定股份的承诺”。

(二)股东构成
本次发行前的股份为一般法人股或自然人股,不存在国有股、国有法人股及外资股。

本次发行前,公司发起人、前十名股东及自然人股东情况如下:
1、发起人及发行人前十名股东情况
本次发行前,公司共有七名股东,均为公司的发起人,持股情况如下表所示:
序号股东名称/姓名持股数(股)持股比例(%)
1宗琰90,329,45039.46
2秦卫忠90,309,45039.45
3南京环智19,361,1008.47
4南京元奕和9,000,0003.93
5南京昌晟兴9,000,0003.93
6领誉基石5,449,9942.38
序号股东名称/姓名持股数(股)持股比例(%)
7信安基石5,449,9942.38
合计228,899,988100.00 
2、本次发行前,前十名自然人股东及其在发行人处担任的职务
本次发行前,公司共有两名自然人股东。该两名自然人股东在发行人处的任职及直接持股情况如下表所示:

序号股东姓名持股数量(股)持股比例(%)在发行人处任职
1宗琰90,329,45039.46董事长、总经理
2秦卫忠90,309,45039.45董事、副总经理
(三)本次发行前各股东间的关联关系及关联股东各自持股比例
本次发行前,公司共有七名股东,包含两名自然人股东及五名法人股东。其中关联关系及持股比例如下:

序号股东名称/姓名持股数量(股)持股比例(%)关联关系
1宗琰90,329,45039.461、宗琰、秦卫忠签署了《一致行动 协议》,具有一致行动关系,系公 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2、南京环智、南京元奕和系发行人 的员工持股平台,执行事务合伙人 均为宗琰 3、南京昌晟兴系发行人员工持股平 台,执行事务合伙人为秦卫忠
2秦卫忠90,309,45039.45 
3南京环智19,361,1008.47 
4南京元奕和9,000,0003.93 
5南京昌晟兴9,000,0003.93 
6信安基石5,449,9942.38信安基石的私募基金管理人是安徽 信保基石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领誉 基石的私募基金管理人是深圳市领 信基石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前述两家私募基金 管理人均系张维控制的企业
7领誉基石5,449,9942.38 
合计228,899,988100.00- 
四、发行人主要业务、主要产品和行业竞争地位
(一)发行人的主营业务
公司是专业从事信息通信技术服务的高新技术企业,主营业务包括网络建设服务、网络运维服务、信息通信系统软件调试服务、政企行业智能化服务、网络优化服务及 ICT教育培训业务。经过多年发展,公司已初步搭建成“全国落地”的综合信息通信技术服务平台,覆盖全国 31个省份,以地市为单位为客户提供全国快速响应落地的服务。公司具备开展业务所必须的各类资质,包括通信工程施工总承包壹级资质、通信网络代维(外包)甲级企业资质、电子与智能化工程专业承包壹级、CMMI能力成熟度模型集成5级(最高等级)认证、电力工程施工总承包叁级等;主要客户包括华为、中兴通讯、烽火通信等通信设备商,中国移动、中国电信、中国联通等运营商和中国铁塔,及包括政府、电力能源、交通、智能家居、金融、广电等多个行业在内的政企行业客户。

自设立以来,公司始终注重技术研发的投入,先后被认定为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江苏省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南京市瞪羚企业、南京市创新型领军企业、江苏省软件核心竞争力企业(规模型),研发中心被认定为“省级软件企业技术中心”,连续 3年获得“中国数字服务暨服务外包领军企业百强企业奖”。凭借优质的技术及服务,公司与华为合作超过 20年,与中国移动、中兴通讯、中国电信等合作亦超过 10年,得到了客户的高度认可,公司先后荣获华为“全球合作伙伴五星金奖”、连续 11年获得其“中国区金牌合作伙伴奖”、连续 3年获得其“企业服务战略贡献奖”、获得其“中国政企服务金牌供应商奖”、2021年华为中国地区部供应商大会“地区部优质交付专项奖”及“地区部网络安全专项奖”,并获得中兴通讯“战略合作伙伴特等奖”以及 2020年中国移动一级集采优秀供应商(A级),中国移动、中国电信、中国联通等运营商优秀合作伙伴奖项。

(二)发行人主要产品或服务及其用途
1、网络建设服务
网络建设服务是指运营商等客户从具有资质的信息通信技术服务商中进行招标,随后信息通信技术服务商按照网络规划的施工图等设计文件进行施工。公司网络建设服务主要包括核心网建设、传输网建设、无线接入网建设、有线接入网建设、通信基础配套建设及数据中心设备建设。

网络建设服务 2、网络运维服务
网络运维服务具体包括综合维护、应急处理、专项保障,是指对信息通信设备、网络与系统运行维护状态的支撑和维护,提供日常检查、维护、检修和运行状态监控、故障处理等具体支撑服务,以保障各类有线、无线通信传输信号正常传输,各类信息化系统正常运行。网络运维服务主要对象包括 IDC数据中心、通信机房、基站及配套、室分、直放站、WLAN、集团专线、家庭宽带、传输线路、铁塔及天馈、各类信息化终端等。

网络运维服务 3、信息通信系统软件调试服务
公司信息通信系统软件调试服务是指从事核心网、无线网、数据通信网、传输网、接入网、IT(大数据、云计算、服务器等产品服务)在内的多产品项目交付、技术支持等服务,主要包括设备开局、业务部署、业务割接等,提供端到端、一体化服务解决方案。

信息通信系统软件调试服务 4、政企行业智能化服务
政企行业智能化服务系公司基于网络建设、优化、运维、信息通信系统软件调试服务等业务服务能力,紧跟技术发展及产业政策变化趋势,结合 5G、云计算、人工智能等新技术,赋能各政企行业,助力其实现产业数字化转型。

具体业务服务内容包括:建设期间,为客户提供工程服务、专业服务及定制开发服务,工程服务包括到货验收、硬件安装、单机基础调试和基础验收,专业服务包括新建、扩容、搬迁、整改、升级等过程中包含的规划服务、解决方案实施服务、协助实施服务、提升服务等专业类服务、客户业务对接与软件开发定制服务;规定或特定时间期间,为客户提供现场维护、设备健康检查、问题处理、故障处理、补丁升级、管理服务驻场协维等维护和保修服务。

(1)通信设备商、运营商政企行业智能化服务
通信设备商、运营商政企行业智能化服务基于通信设备商及运营商的需求,为通信设备商、运营商下游行业客户提供信息通信技术服务和 IT基础设施软件调试服务,实现产业数字化转型,涉及行业包括金融、政府、教育、医疗、交通、电力、广电等。 (2)公司自主政企行业智能化服务 公司自主政企行业智能化服务基于与通信设备商、运营商合作积累的行业智能化服 务相关项目经验,直接为客户提供的智能化服务业务。截至 2021年 12月 31日,公司 自主政企行业智能化服务已拓展至包括电力能源、交通、智能家居、金融、广电等多个 行业。 其中,电力能源领域智能化服务业务主要包括电力信息化开发、新基建数据中心建 设、居民配用电业务、综合能源服务等。交通领域智能化服务业务系公司利用信息通信、 物联网等先进技术,为交通客户在传输系统、无线系统等方面提供基础建设数字化集成 业务及相关运维服务。智能家居业务系公司为国内主流地产开发商等提供包括方案设 计、系统集成、产品采配、施工交付等建设业务及相关运维服务。 5、网络优化服务 网络优化服务是指通过网络优化工具及信息化系统平台,对各项网络业务指标进行 专业测试,并对测试结果分析评估后拟定分析报告,提出网络参数调整、系统设备调整 与优化方案,并加以实施,从而保障网络稳健运行、提升网络运行效率、增加客户网络 社会经济价值。按照具体服务场景划分,公司网络优化服务可分为无线工程网络优化、 无线日常网络优化、无线专项网络优化。 网络优化服务 6、ICT教育培训
训服务,以帮助客户实现快速发展储备专业合格人才,为产业升级培养相关应用型创新技术人才。

截至 2021年 12月 31日,公司已与多所高校建立了合作关系,结合 ICT技术和公司项目交付经验,制定了贴合岗位需求的课程体系和培训内容,为行业提供稳定的复合型人才输出渠道。报告期内,公司累计培训超过 6万人次,提升了 ICT领域人才的基本业务技能与职业素养,提高了公司在 ICT领域的影响力,为公司长期的发展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三)销售模式
公司客户主要为中国移动、中国电信、中国联通等运营商及中国铁塔,华为、中兴通讯等通信设备商,以及包括政府、电力能源、交通、智能家居、金融、广电等多个行业在内的政企行业客户。客户根据自身需求,通过招投标和协商谈判的形式采购其所需的各类服务,公司销售主要是通过参加客户组织的招投标实现。

(四)采购内容
公司采购内容主要包括业务开展及日常运营涉及的物资及劳务等。

(五)行业竞争格局和公司在行业中的竞争地位
1、行业竞争格局和市场化程度
通信网络的建设、维护、优化等环节最早由运营商自行承担,随着通信网络技术的不断升级、网络广度与密度的不断加大以及运营商对服务重视程度的提高,从事信息通信技术服务的专业企业不断涌现,行业内开始出现竞争,市场化程度不断提高。

目前国内信息通信技术服务企业呈现较为市场化的竞争格局,市场参与者大致可以分为三类。

(1)首先,中通服作为目前全国最大的信息通信技术服务商,实际控制人为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由中国电信控股,中国联通与中国移动是其重要股东。

(2)其次,第二类企业以较早一批进入市场的信息通信技术服务企业为代表,拥有较为齐全的资质证书,部分企业形成了全国性布局,拥有一定的市场份额,代表性企业包括发行人、中贝通信、润建股份、宜通世纪等。

体数量的大部分,但单体市场份额较小,大部分面向当地客户,业务资质较为单一。

2、公司的行业竞争地位
公司成立于 1998年,是国内最早一批为主流通信设备商、运营商等提供信息通信技术服务的供应商之一,深耕信息通信技术服务领域超过二十余年。

自设立以来,公司依托长期品牌建设、扎实技术积累以及专业的服务质量管理,已经发展成为面向全国的信息通信技术服务领域一体化综合服务商。截至 2021年 12月31日,公司业务已经覆盖全国 31个省份。在与主要客户关系方面,公司已与华为合作超过 20年,曾先后荣获华为各类奖项 40多项,包括“全球合作伙伴五星金奖”,连续 11年获得“中国区金牌合作伙伴奖,连续 3年获得企业服务战略贡献奖,获得其“中国政企服务金牌供应商奖”、2021年华为中国地区部供应商大会“地区部优质交付专项奖”及“地区部网络安全专项奖”等。此外,公司与中兴通讯、中国移动、中国电信、中国联通等合作超过 10年,获得中兴通讯“战略合作伙伴特等奖”以及 2020年中国移动一级集采优秀供应商(A级),中国移动、中国电信、中国联通等运营商优秀合作伙伴奖项。

2019-2021年,公司营业收入保持快速增长,分别为 226,507.08万元、292,574.56万元及 355,474.92万元,年均复合增长率为 25.27%。根据可比上市公司同期数据来看,公司业务规模居于行业前列水平。

五、与公司业务相关的资产情况
(一)主要固定资产
公司的固定资产主要为提供信息通信技术服务所需的房屋建筑物、车辆运输设备及电子设备等。截至 2021年 12月 31日,公司固定资产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类别账面原值累计折旧账面净值成新率
房屋建筑物7,863.361,278.596,584.7783.74%
电子设备2,870.661,979.31891.3531.05%
运输工具424.01330.3593.6522.09%
工具器具及其他284.46146.18138.2848.61%
合计11,442.483,734.437,708.0567.36%
1、不动产权
截至本招股意向书摘要签署日,发行人拥有的不动产权如下表所示:
序 号权利人产权证编号地址建筑面积 (㎡)登记时间用途有无 权利 限制
1嘉环科技苏(2021)宁 雨不动产权第 0003470号雨花台区宁双路19号 10幢(注)30,180.022021年2月 19日科教用地 (科技研发 /科研、实验 其它辅助设 施、配套停车 场(库)抵押
2嘉环科技苏(2021)宁 雨不动产权第 0003421号雨花台区宁双路19号 10幢601室727.302021年2月 19日科教用地 (科技研发 /科研、实验抵押
3嘉环科技苏(2021)宁 雨不动产权第 0003424号雨花台区宁双路19号 10幢602室187.782021年2月 19日科教用地(科 技研发)/科 研、实验抵押
4嘉环科技苏(2021)宁 雨不动产权第 0004032号雨花台区宁双路19号 10幢603室678.662021年2月 23日科教用地(科 技研发)/科 研、实验抵押
5嘉环科技苏(2021)宁 雨不动产权第 0003517号雨花台区宁双路19号 10幢604室181.742021年2月 19日科教用地(科 技研发)/科 研、实验抵押
6嘉环科技苏(2021)宁 雨不动产权第 0003875号雨花台区宁双路19号 10幢701室727.302021年2月 22日科教用地(科 技研发)/科 研、实验抵押
7嘉环科技苏(2021)宁 雨不动产权第 0003876号雨花台区宁双路19号 10幢702室187.782021年2月 22日科教用地(科 技研发)/科 研、实验抵押
8嘉环科技苏(2021)宁 雨不动产权第 0003519号雨花台区宁双路19号 10幢703室678.662021年2月 19日科教用地(科 技研发)/科 研、实验抵押
9嘉环科技苏(2021)宁 雨不动产权第 0003518号雨花台区宁双路19号 10幢704室181.742021年2月 19日科教用地(科 技研发)/科 研、实验抵押
10嘉环科技苏(2021)宁 雨不动产权第 0004034号雨花台区宁双路19号 10幢801室758.462021年2月 23日科教用地(科 技研发)/科 研、实验抵押
11嘉环科技苏(2021)宁 雨不动产权第 0004033号雨花台区宁双路19号 10幢802室187.492021年2月 23日科教用地(科 技研发)/科 研、实验抵押
12嘉环科技苏(2021)宁 雨不动产权第 0003471号雨花台区宁双路19号 10幢803室677.592021年2月 19日科教用地(科 技研发)/科 研、实验抵押
13嘉环科技苏(2021)宁 雨不动产权第 0003422号雨花台区宁双路19号 10幢804室181.452021年2月 19日科教用地(科 技研发)/科 研、实验抵押
14嘉环科技苏(2021)宁雨花台区宁双路19号758.462021年2月科教用地(科抵押
序 号权利人产权证编号地址建筑面积 (㎡)登记时间用途有无 权利 限制
  雨不动产权第 0003431号10幢901室 19日技研发)/科 研、实验 
15嘉环科技苏(2021)宁 雨不动产权第 0003429号雨花台区宁双路19号 10幢902室187.492021年2月 19日科教用地(科 技研发)/科 研、实验抵押
16嘉环科技苏(2021)宁 雨不动产权第 0003427号雨花台区宁双路19号 10幢903室677.592021年2月 19日科教用地(科 技研发)/科 研、实验抵押
17嘉环科技苏(2021)宁 雨不动产权第 0003433号雨花台区宁双路19号 10幢904室181.452021年2月 19日科教用地(科 技研发)/科 研、实验抵押
18嘉环科技苏(2021)宁 雨不动产权第 0003425号雨花台区宁双路19号 10幢1002室187.492021年2月 19日科教用地(科 技研发)/科 研、实验抵押
19嘉环科技苏(2021)宁 雨不动产权第 0003423号雨花台区宁双路19号 10幢1004室181.462021年2月 19日科教用地(科 技研发)/科 研、实验抵押
注:包括雨花台区宁双路 19号 10幢 101室、102室、201室、301室、401室、501室、1001室、1003室、1101室、1201室、1301室、1401室-1408室、1409室、1410室、1501室-1504室、储藏室、地下室。


2、租赁房产

截至 2021年 12月 31日,发行人共承租房产 790处,租赁面积总计 116,980.32平方米,主要用于办公、住宿和仓储。其中,租赁面积 500平方米及以上的租赁房产如下:
序 号承租人出租人租赁地址租赁面积(m2)租赁期限
1发行人苏州工业园 区服务外包 职业学院江苏省苏州市工业 园区独墅湖科教创 新区若水路99号(办 公场所)739.002017-7-1至2022-7-1
2发行人江苏海一投 资实业有限 公司江苏省南京市江宁 区谷里街道兴谷路 12号(谷里工业园)1,247.862020-1-8至2022-1-7
3发行人葛洪英江苏省扬州市宝应 县运河二桥西首1,100.002021-7-1至2022-5-28
4发行人江阴市建盛 纺织有限公 司江苏省无锡市江阴 市澄江街道谢园村 斜泾路15号1,296.252020-3-1至2022-3-1
5发行人蔡建阳、蔡 建渠福建省泉州市鲤城 区金龙街道玉霞街3 号1,100.002020-7-1至2023-3-31
6发行人中国移动通 信集团江苏 有限公司苏 州分公司江苏省苏州市高新 区长江路858号3,200.002020-9-21至2023-7-20
7发行人唐秀云湖南省怀化市鹤城 区杨村乡禾塘村蔡 家一村民小组11号700.002021-4-1至2023-3-31
8发行人林小霞、林 炳来浙江省温州市文成 县大峃镇樟台社区 东降村包渡1-2号512.282021-4-1至2022-3-31
9发行人江苏芳满庭 家居科技有 限公司江苏省镇江市润州 区金润大道999号 (芳满庭生态园区 西侧钢结构厂房西2 号仓的钢架结构仓 库)770.002021-2-1至2022-1-31
10发行人王万宏江苏省扬州市江都 区双沟社区扬州佳 庆精密机械有限公 司内钢架结构厂房850.002021-1-1至2021-12-31
11发行人中移铁通有 限公司苏州 分公司江苏省苏州市昆山 市周市镇新镇路669 号610.002021-3-21至2022-3-20
12发行人北京凯硕世 纪文化创意 产业发展有 限公司无锡 分公司江苏省无锡市惠山 区春惠路568-2号650.002021-2-1至2022-1-31
13发行人徐州圣天物 流有限公司江苏省徐州市经济 开发区大庙镇工业 园金贺路1号750.002021-3-1至2023-2-28
14发行人山东天地大 节能新技术 股份有限公 司山东省菏泽市定陶 区陈集镇台楼村500.002021-4-1至2022-3-31
15发行人浙江方大通 信有限公司浙江省舟山市定海 区千岛街道荷花浦 路168号900.002021-1-1至2021-12-31
16发行人仲荣贵江苏省扬州市邗江 区槐泗镇沈营村胡 塘组康华机械厂内500.002021-7-1至2022-3-18
17发行人邵宏旗、达 小仪江苏省扬州市邗江 区蜀岗西路北侧宏 立电子仓库520.002021-7-1至2022-4-8

截至 2021年 12月 31日,发行人取得租赁房产的权属证明、取得房屋所有权人同意或委托出租证明、实际用途符合法定用途,以及办理房屋租赁备案的具体情况列表如下:

项目类别数量(处)数量占比面积(㎡)面积占比
取得房产 权属证明 文件情况已提供不动产权证书、房屋 所有权证63079.75%89,162.9376.22%
 已提供不动产权属及房屋所 有权证以外的权属证明文件 (土地使用权证、购房合同 或居委会、村委会、街道办 事处等其他证明)12215.44%22,790.9019.48%
 未取得权属证明384.81%5,026.494.30%
 小计790100.00%116,980.32100.00%
取得房屋 所有权人 同意或委 托出租的 证明文件房屋所有权人本人出租66684.30%93,810.2380.19%
 出租人已取得同意或委托出 租的证明文件546.84%13,019.2011.13%
 出租人未取得房屋所有权人 同意或委托出租的证明文件324.05%5,124.404.38%
 未取得权属证明而不能判断 房屋所有权人384.81%5,026.494.30%
 小计790100.00%116,980.32100.00%
租赁用途 与法定用 途相符 情况相符63079.75%90,298.0677.19%
 不符698.73%10,805.219.24%
 未提供权属证明或已提供的 权属证明未载明法定用途9111.52%15,877.0513.57%
 小计790100.00%116,980.32100.00%
租赁备案 情况已办理租赁备案111.39%2,119.401.81%
 未办理租赁备案77998.61%114,860.9298.19%
 小计790100.00%116,980.32100.00%

上述租赁房产主要供公司外派员工临时办公、住宿,上述员工对所承租房屋没有特殊品质或者区位要求、依赖性较小,租赁期届满后如果不能续租,寻找替代租赁房屋难度较低,且搬迁成本较低,后续若因所承租的房屋产权瑕疵或未办理租赁备案导致公司不能继续使用该处租赁房屋,公司仍可在较短时间内找到其他合适的租赁房屋继续使用。

为避免所租赁房产的权属瑕疵或未办理租赁备案给发行人造成损害,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宗琰、秦卫忠已出具承诺函,承诺若因第三人主张权利或行政机关行使职权导致发行人及其分、子公司所签相关租赁合同无效或产生纠纷,导致发行人及其子公司需要搬应责任,并赔偿由此可能遭受的一切经济损失,且自愿放弃向发行人及其分、子公司追偿的权利。

因此,该等租赁瑕疵对发行人持续生产经营不构成重大法律风险,对本次发行上市不构成实质性障碍。

3、生产经营设备
报告期内,发行人生产经营设备主要为熔接机、光时域反射仪、2008新型单芯光纤熔接机(FSM-60S)、测试终端 LC8142V-3等,亦包含用于日常办公的电脑设备、投影仪、复印机、打印机等。

(二)主要无形资产
1、商标
截至 2021年 12月 31日,发行人拥有的商标权如下表所示:
(未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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