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盛化学(301212):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
原标题:联盛化学: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 浙江联盛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ZhejiangRealsunChemicalCo.,Ltd. (浙江省临海市临海头门港新区东海第三大道9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之上市公告书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成都市青羊区东城根上街95号) 二零二二年四月 特别提示 浙江联盛化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盛化学”、“本公司”、“发行人”或“公司”)股票将于2022年4月19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本公司提醒投资者应充分了解股票市场风险及本公司披露的风险因素,在新股上市初期切忌盲目跟风“炒新”,应当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如无特别说明,本上市公告书中的简称或名词的释义与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中的相同。 本上市公告书“报告期”指:2018年度、2019年度、2020年度及2021年1-6月。 本上市公告书数值通常保留至小数点后两位,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的情况,均为四舍五入所致。 目 录 ........................................................................................................................ 特别提示 1 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4 一、重要声明..........................................................................................................4 ...................................................... 二、创业板新股上市初期投资风险特别提示 4 三、特别风险提示..................................................................................................6 第二节 股票上市情况..............................................................................................10 ............................................................................一、股票注册及上市审核情况 10 二、公司股票上市的相关信息............................................................................11 三、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时选择的具体上市标准及公司公开发行后达到所选定的上市标准及其说明........................................................................12 第三节 发行人、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情况..............................................................14一、发行人基本情况............................................................................................14 ............ 二、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持有公司股票、债券情况 15三、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的情况............................................................15四、公司本次公开发行前已经制定或实施的股权激励计划及员工持股计划18五、公司本次发行前后的股本结构变动情况....................................................19六、公司本次发行后上市前前十名股东持有本公司股份情况........................20七、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设立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参与战略配售情况....21八、其他战略配售情况........................................................................................21 第四节 股票发行情况..............................................................................................22 ................................................................................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 22 二、发行价格........................................................................................................22 三、每股面值........................................................................................................22 ............................................................................................................ 四、市盈率 22 五、市净率............................................................................................................22 六、发行方式及认购情况....................................................................................23 ................................ 七、募集资金总额及注册会计师对资金到位的验证情况 23 八、发行费用总额及明细构成、每股发行费用................................................23................................................................................................九、募集资金净额 24 十、发行后每股净资产........................................................................................24 十一、发行后每股收益........................................................................................24 ................................................................................十二、超额配售选择权情况 24 第五节 财务会计资料..............................................................................................25 第六节 其他重要事项..............................................................................................26 ................................................................一、关于本公司存在退市风险的说明 26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及三方监管协议的安排................................................26三、其他事项........................................................................................................26 第七节 上市保荐机构及其意见..............................................................................28 一、上市保荐机构情况........................................................................................28 二、上市保荐机构的保荐意见............................................................................28 ............................ 三、为发行人提供持续督导工作的保荐代表人的具体情况 28 第八节 重要承诺事项..............................................................................................30 ............................................................................................一、股份锁定的承诺 30 二、持股5%以上股东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承诺..............................................34三、稳定股价的预案及承诺................................................................................34 四、摊薄即期回报填补措施的承诺....................................................................39 五、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承诺............................................................................41 六、关于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承诺........................41............................................................七、关于欺诈发行上市的股份购回承诺 44 八、避免同业竞争和规范及减少关联交易的承诺............................................45九、关于未履行相关公开承诺约束措施的承诺................................................49............................................................................十、股东信息披露的专项承诺 51 十一、不存在其他影响发行上市和投资者判断的重大事项承诺....................52十二、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对公开承诺内容以及未能履行承诺时的约束措................................................................................................................ 施的意见 52 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一、重要声明 本公司股票将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市场上市,该市场具有较高的投资风险。创业板公司具有创新投入大、新旧产业融合成功与否存在不确定性、尚处于成长期、经营风险高、业绩不稳定、退市风险高等特点,投资者面临较大的市场风险。投资者应充分了解创业板市场的投资风险及本公司所披露的风险因素,审慎作出投资决定。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上市公告书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诺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政府机关对本公司股票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明对本公司的任何保证。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认真阅读刊载于巨潮资讯网 (http://www.cninfo.com.cn)网站的本公司招股说明书“风险因素”章节的内容,注意风险,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上市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查阅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全文。 二、创业板新股上市初期投资风险特别提示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初期的投资风险,广大投资者应充分了解风险、理性参与新股交易。 (一)涨跌幅限制放宽 创业板股票竞价交易设置较宽的涨跌幅限制,首次公开发行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股票,上市后的前5个交易日不设涨跌幅限制,其后涨跌幅限制比例为20%。 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新股上市首日涨幅限制比例为44%,跌幅限制比例为36%,次交易日开始涨跌幅限制为10%,创业板进一步放宽了对股票上市初期的涨跌幅限制,提高了交易风险。 (二)流通股数量较少 上市初期,因原始股股东的股份锁定期为36个月,网下限售股份锁定期为6个月。本次公开发行2,700万股,本次发行后,公司总股本为10,800万股,其中无限售流通股为2,560.7252万股,占发行后总股本的23.71%。公司上市初期流通股数量较少,存在流动性不足的风险。 (三)市盈率与同行业平均水平存在差异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2012年修订),联盛化学所属行业为“C26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截至2022年3月28日(T-4日),中证指数有限公司发布的行业最近一个月平均静态市盈率为39.89倍。 截至2022年3月28日(T-4日),可比上市公司估值水平如下:
2、2020年扣非前(后)EPS=2020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归母净利润/T-4日总股本。 3、2020年扣非前(后)静态市盈率=T-4日收盘价/2020年扣非前(后)EPS。 4、可比公司习尚喜已经退市、怡达股份2020年归母净利润为负,因此计算市盈率平均值时予以剔除。 本次发行价格29.67元/股对应的发行人2020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摊薄后市盈率为34.62倍,低于中证指数有限公司发布的行业最近一个月平均静态市盈率,高于可比公司2020年扣非后平均静态市盈率,超出幅度为24.40%,存在未来发行人股价下跌给投资者带来损失的风险。 本次发行存在因取得募集资金导致净资产规模大幅度增加对发行人的生产经营模式、经营管理和风险控制能力、财务状况、盈利水平及股东长远利益产生(四)股票上市首日即可作为融资融券标的 创业板股票上市首日即可作为融资融券标的,有可能会产生一定的价格波动风险、市场风险、保证金追加风险和流动性风险。价格波动风险是指,融资融券会加剧标的股票的价格波动;市场风险是指,投资者在将股票作为担保品进行融资时,不仅需要承担原有的股票价格变化带来的风险,还得承担新投资股票价格变化带来的风险,并支付相应的利息;保证金追加风险是指,投资者在交易过程中需要全程监控担保比率水平,以保证其不低于融资融券要求的维持保证金比例;流动性风险是指,标的股票发生剧烈价格波动时,融资购券或卖券还款、融券卖出或买券还券可能会受阻,产生较大的流动性风险。 三、特别风险提示 本公司特别提请投资者注意,在作出投资决策之前,务必仔细阅读本公司招股说明书“第四节风险因素”一节的全部内容,并应特别关注下列风险因素:(一)受疫情影响的宏观经济波动的风险 公司主要从事以医药中间体、农药中间体、电子化学品及化工溶剂为主的精细化学品的研发、生产、销售及进出口贸易业务,产品主要应用于医药、农药、电子化学品和化妆品等诸多领域,受宏观经济形势影响较大。 2020年初以来,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爆发及后续“全球大流行”,全球宏观经济已面临较大的不确定性。尽管现阶段由于抗击疫情需要,各种抗菌类药物的需求大幅增加,直接带动中间体及原料药的需求,客户向公司采购量增加推动了公司2020年销售收入及净利润的提升,但若疫情影响无法在短期消除,境外物流障碍及全球经济衰退将会极大冲击境外成品药制造企业生存,影响终端市场需求,从而对公司业绩造成一定影响。 (二)产品价格下降的风险 公司国内销售价格受市场供给、原材料价格等因素影响,呈现明显波动。2020年上半年新冠疫情爆发,新型冠状病毒相关抗菌类药物的原料在市场上需求很大,销售价格较高,发行人的产品主要面向医药中间体,主要产品ABL在市场上供不应求,ABL的销售价格2020年呈逐渐上涨趋势,导致毛利率水平上升。当市场环境发生变化,如疫情影响消除,公司下游行业对公司主要产品需求降低,公司未能及时开拓下游客户市场等不利因素出现,则存在产品价格下降,毛利率下降,经营业绩增长放缓或业绩下滑的风险。 (三)原料采购价格及贸易业务产品采购价格波动风险 公司生产所需的主要原材料包括BDO、醋酸乙酯、三氟乙酸乙酯、磷酸、甲苯、金属钠等,其价格受石油价格变化、国家产业政策、市场供需变化等多种因素的影响而波动。报告期内,直接材料占生产成本的比例平均在80%左右,受限于竞争对手的价格调整策略、部分产品对客户的议价能力等因素,原材料价格上涨带来的风险并不能完全、及时向下游传导。如果未来公司主要原材料价格持续大幅上涨或者供需紧张,则将增加公司的采购和生产成本,且公司有可能因不能及时取得足够的原材料而面临产销量降低、经营业绩下滑的风险,对公司的盈利能力可能造成不利影响。 (四)安全生产风险 公司主要产品生产经营过程中涉及危险化学品及腐蚀性或有毒物质,具有危险性。虽然公司报告期内不存在违反我国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而受重大行政处罚的情形,也未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但不排除因生产过程管理控制不当、或其他不确定因素发生导致安全事故,给公司财产、员工人身安全和周边环境带来不利影响的风险。 (五)环保合规风险 公司生产过程中涉及一定的“三废”排放。随着国家环境污染治理标准日趋提高,公司的环保治理成本将不断增加。虽然目前公司遵守现行的国家及地方环保法律法规,环保设备保持完好及正常运行,生产过程中排放的主要污染物达到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但若发生环保设施故障、污染物外泄、产量超出环保设施处理能力等情况可能导致环保事故,将对公司未来的生产经营产生不利影响。 (六)客户集中风险 公司的最终客户主要集中在国外,2018年度、2019年度、2020年度和2021年1-6月,公司向前五大客户的销售金额分别占营业收入的49.12%、58.09%、47.01%和51.11%,尤其是向拜耳集团及劳仑斯科研两家客户销售金额合计分别占各期营业收入的37.01%、50.28%、38.43%和34.10%。存在销售客户集中的风险,若主要客户产品市场竞争加大或者相关产品的替代竞品出现,导致需求下降,将直接影响公司的经营业绩,对发行人持续经营能力造成较大影响。 (七)汇率变动风险 随着公司近几年海外业务的拓展,公司出口业务收入逐年增加,超过内销业务收入,公司出口业务以美元结算。报告期各期出口产品销售收入分别为30,527.67万元、37,537.22万元、36,185.12万元和23,758.43万元,分别占营业收入的比重为66.25%、68.78%、53.23%和54.37%。 报告期内,受国家推进人民币汇率形成机制改革、扩大人民币兑主要货币波幅范围政策及全球经济形势的影响,人民币兑美元汇率总体呈下降趋势,但阶段波动性较大,报告期内公司汇兑损益分别为-650.26万元、-354.78万元、905.76万元和193.27万元。随着公司出口业务的增长,如果未来人民币对美元、欧元的汇率波动幅度加大,可能对公司业绩产生一定影响。 (八)国际贸易政策风险 报告期内,公司出口销售收入分别占营业收入的比重为66.25%、68.78%、53.23%和54.37%,发行人境外销售的主要产品为ABL、E2等,境外客户主要集中在印度、韩国、日本、德国、瑞士和美国等多个国家和地区。报告期内,除美国对公司部分产品加征关税外,其他国家对进口发行人产品并未在贸易政策上采取加征关税、配额或其他限制性的政策,但若未来主要进口国或地区的贸易政策、政治经济环境等因素发生变化,将对公司的业务开拓和盈利能力增长造成不利影响。 印度目前尚属于疫情严重地区,中印边境摩擦使得两国政治形势不确定因素增加,若该区域新冠病毒肺炎疫情持续加剧、短期内不能得到有效控制,将会对发行人未来业绩构成不利影响;若两国政治关系消极因素持续发酵,不排除印度政府将对源自中国的产品进口提高关税或采取其他限制/替代措施,额外的关税或其他限制/替代措施将会对公司印度市场的销售情况造成不利影响。另外,在医药中间体方面,印度至今没有出台相关的知识产权保护政策,若未来其他企业侵犯公司的知识产权,相关核心技术被泄密并被同行业竞争对手所获知与模仿,则公司知识产权无法得到充分保护,公司未来业务发展和生产经营可能会受到重大不利影响。 (九)实际控制人不当控制的风险 公司实际控制人为牟建宇、俞快及俞小欧,牟建宇与俞小欧系夫妻关系,俞快系牟建宇与俞小欧之女,本次公开发行前,牟建宇直接持有公司12.35%的股份,俞快直接持有公司11.11%的股份,同时牟建宇与俞快通过联盛集团间接持有公司70.37%的股权,通过台州高投间接持有联盛化学1.97%的股权,合计持有公司95.80%的股权。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可利用其控股地位,通过行使表决权的方式对公司的生产经营决策、人事安排等方面进行实质影响。如公司实际控制人不能合理决策,将会给公司生产经营带来一定不利影响。 第二节 股票上市情况 一、股票注册及上市审核情况 (一)编制上市公告书的法律依据 本上市公告书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12月修订)》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公告书内容与格式指引》而编制,旨在向投资者提供有关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基本情况。 (二)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的决定及其主要内容 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发行”)已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同意注册(证监许可〔2022〕413号),同意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注册申请。具体内容如下: “一、同意你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注册申请。 二、你公司本次发行股票应严格按照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招股说明书和发行承销方案实施。 三、本批复自同意注册之日起12个月内有效。 四、自同意注册之日起至本次股票发行结束前,你公司如发生重大事项,应及时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并按有关规定处理。” (三)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股票上市的决定及其主要内容 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浙江联盛化学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在创业板上市的通知》(深证上〔2022〕366号)同意,本公司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证券简称为“联盛化学”,证券代码为“301212”。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中的25,607,252股人民币普通股股票自2022年4月19日起可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二、公司股票上市的相关信息 (一)上市地点及上市板块: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 (二)上市时间:2022年4月19日 (三)股票简称:联盛化学 (四)股票代码:301212 (五)本次公开发行后的总股本:10,800万股 (六)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数量:2,700万股,无老股转让 (七)本次上市的无流通限制及锁定安排的股票数量:25,607,252股(八)本次上市的有流通限制或锁定安排的股票数量:82,392,748股(九)战略投资者在本次公开发行中获得配售的股票数量和锁定安排:无。 (十)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及期限:具体参见本上市公告书“第八节重要承诺事项”之“一、股份锁定的承诺”的相关内容。 (十一)发行前股东对所持股份自愿锁定的承诺:具体参见本上市公告书“第八节重要承诺事项”之“一、股份锁定的承诺”的相关内容。 (十二)本次上市股份的其他限售安排:本次发行最终采用网下向符合条件的投资者询价配售(以下简称“网下发行”)和网上向持有深圳市场非限售A股股份或非限售存托凭证市值的社会公众投资者定价发行(以下简称“网上发行”)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网下发行部分采用比例限售方式,网下投资者应当承诺其获配股票数量的10%(向上取整计算)限售期限为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6个月。 即每个配售对象获配的股票中,90%的股份无限售期,自本次发行股票在深交所上市交易之日起即可流通;10%的股份限售期为6个月,限售期自本次发行股票在深交所上市交易之日起开始计算。对应的股份数量为1,392,748股,占网下发行总量的10.02%,占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总量的5.16%。 (十三)公司股份可上市交易日期
(十四)股票登记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十五)上市保荐机构: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三、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时选择的具体上市标准及公司公开发行后达到所选定的上市标准及其说明 (一)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时选择的具体上市标准 1、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创业板发行条件; 2、发行后股本总额不低于3,000万元; 3、公开发行的股份达到公司股份总数的25%以上;公司股本总额超过4亿元的,公开发行股份的比例为10%以上; 4、市值及财务指标符合本规则规定的标准; 公司为境内企业且不存在表决权差异安排,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第二十二条规定,选取的上市标准为:“(一)最近两年净利润均为正,且累计净利润不低于5,000万元”。 5、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上市条件。 (二)公司公开发行后达到所选定的上市标准及其说明 1、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请已于2021年12月10日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委员会审核同意,并已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22]413号文同意注册。本次发行符合证监会规定的发行条件; 2、发行后股本总额为人民币10,800万元,不低于人民币3,000万元;3、本次公开发行股份总数为2,700万股,占发行后股份总数的25.00%,符合“公开发行的股份达到公司股份总数的25%以上”的规定; 4、市值及财务指标: 根据发行人会计师出具的“天健审[2021]9228号”《审计报告》,发行人最近两年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较低者为计算依据)分别为5,852.45万元和9,255.06万元,均为正数,合计15,107.51万元,不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符合“最近两年净利润均为正,且累计净利润不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的上市标准; 5、本公司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上市条件。 综上所述,本公司本次公开发行后达到了相应的上市标准,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12月修订)》规定的上市条件。 第三节 发行人、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情况 一、发行人基本情况 1、公司名称:浙江联盛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2、英文名称:ZhejiangRealsunChemicalCo.,Ltd. 3、本次发行前注册资本:8,100万元 4、法定代表人:牟建宇 5、住所:浙江省临海市临海头门港新区东海第三大道9号 6、经营范围:许可项目:危险化学品生产;危险化学品经营;技术进出口;货物进出口(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一般项目:化工产品销售(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化工产品生产(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7、主营业务:公司是一家特种精细化工领域的高新技术企业,以医药中间体、农药中间体、电子化学品及化工溶剂为主的精细化学品的研发、生产、销售及进出口贸易作为主营业务,主要产品包括γ-丁内酯(GBL)、α-乙酰基-γ-丁内酯(ABL)、N-甲基吡咯烷酮(NMP)、4-氯-2-三氟乙酰基苯胺水合物盐酸盐(E2)、环丙甲酮(CPMK)、异丙醇(IPA)、1,2-己二醇(HDO),生产过程中的副产品主要有氢气、乙醇、香蕉水、磷酸盐、氯化锂水溶液、2-甲基-4,5-二氢呋喃等。 8、所属行业:根据中国证监会颁布的《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2012年修订),公司属于“C26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 9、电话:0576-88313288-8555 10、传真:0576-85589838 11、电子信箱:[email protected] 12、董事会秘书:周正英 二、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持有公司股票、债券情况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公告日,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情况如下:
注2:上述总数与各分项之和尾数不符的情况,系四舍五入所致。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公告日,公司无发行在外的债券。 三、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的情况 (一)控股股东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公告日,联盛集团直接持有发行人5,700.00万股,占本次发行前总股本的70.37%。本次发行后,联盛集团持有发行人52.78%股份,为发行人控股股东。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公告日,联盛集团的基本情况如下: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公告日,公司实际控制人为牟建宇、俞快及俞小欧,牟建宇与俞小欧系夫妻关系,俞快系牟建宇与俞小欧之女。牟建宇直接持有发行人1,000万股,占本次发行前总股本的12.35%,俞快直接持有发行人900万股,占本次发行前总股本的11.11%;同时,两人共同通过联盛集团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联盛集团直接持有发行人5,700万股,占本次发行前总股本的70.37%;通过台州高投间接持有发行人160.00万股,占本次发行前总股本的1.97%,牟建宇、俞快二人本次发行前合计可支配表决权的发行人股份占比为95.80%。依据牟建宇和俞快所能控制的股份及所享有的表决权,其足以对公司股东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与此同时,报告期至今牟建宇一直担任公司董事长,股份公司成立后,俞快担任公司总经理,二人对于公司的经营方针、决策和经营管理层的任免均有重大影响;俞小欧虽未持有公司股份,但系公司的原始创始人,且报告期内曾担任董事一职,也系实际控制人。 牟建宇女士:1964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上海交通大学MBA。1982年至1989年,任海门青春饭店会计;1989年至1999年,任浙江省台州市精细化工有限公司财务经理;1999年至2001年,任联盛工业财务经理,2001年至今,任联盛集团执行董事,2020年8月至今兼任总经理;2007年至2016年,任联盛有限执行董事;2016年至今,任发行人董事长;2008年至今,任联盛进出口执行董事;2014年至今,任联盛仓储执行董事;2015年至今,任台州高投执行事务合伙人;2018年至今,任北焦化工执行董事;2020年3月至今,任舟山联盛执行董事兼总经理;2020年8月至今,任联盛工程总经理。 俞快女士:1988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本科学历。2011年至2013年,任联盛工业销售员;2013年至2016年,任发行人销售员、总经理助理,2016年至今,任发行人董事兼总经理;2015年至今,任联盛工程执行董事;2015年至今,任联盛集团监事;2016年至今,任瑞盛制药执行董事兼总经理;2017年至今,任联盛进出口总经理;2019年至今,任北焦化工总经理。 俞小欧先生:1963年生,中国籍,无永久境外居留权,毕业于浙江省台州农校,专业为植物保护,中专学历,助理农艺师职称。1982年至1986年,任椒江市山东乡政府副乡长;1986年至1992年,任椒江市农业技术推广中心助理农艺师;1992年至2002年,任浙江省台州市精细化工有限公司总经理;2002年至2005年,任联盛工业副总经理;2005年至2014年,任瑞盛制药执行董事兼总经理;2008年至2017年,任日出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董事;2017年11月至2020年6月,任发行人董事;2014年至今,任台州市椒江区农业技术推广中心助理农艺师。 (三)本次发行后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股权结构控制关系图四、公司本次公开发行前已经制定或实施的股权激励计划及员工持股计划(一)已经制定或正在实施的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计划及相关安排截至本上市公告书公告日,公司无已经制定或实施的股权激励计划及员工持股计划。 (二)员工持股平台的相关情况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公告日,公司员工持股平台为台州高投,牟建宇为执行事务合伙人,持有台州高投22.00%份额。台州高投基本情况如下:
五、公司本次发行前后的股本结构变动情况 公司本次发行前后的股本结构变动情况如下:
注2:公司本次发行不存在股东公开发售股份的情况。 注3:上述总数与各分项之和尾数不符的情况,系四舍五入所致。 六、公司本次发行后上市前前十名股东持有本公司股份情况 公司本次发行结束后上市前的股东总数为31,156户,其中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如下:
八、其他战略配售情况 本次发行中,发行人、主承销商不存在向其他战略投资者配售股票的情形。 发行人的保荐机构相关子公司不存在参与本次发行战略配售的情形。 第四节 股票发行情况 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 本次公开发行2,700万股,占发行后总股本的比例为25.00%,本次发行股份均为新股,公司股东不进行公开发售股份。 二、发行价格 每股发行价格:29.67元。 三、每股面值 每股面值:人民币1.00元。 四、市盈率 本次发行价格对应的市盈率为: 1、24.59倍(每股收益按照2020年经会计师事务所遵照中国会计准则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前的总股数计算); 2、32.78倍(每股收益按照2020年经会计师事务所遵照中国会计准则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的总股数计算); 3、25.97倍(每股收益按照2020年经会计师事务所遵照中国会计准则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前的总股数计算); 4、34.62倍(每股收益按照2020年经会计师事务所遵照中国会计准则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的总股数计算)。 五、市净率 发行市净率:2.85倍(按每股发行价格除以发行后每股净资产确定)。 六、发行方式及认购情况 本次发行最终采用网下向符合条件的投资者询价配售和网上向持有深圳市场非限售A股股份或非限售存托凭证市值的社会公众投资者定价发行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根据《浙江联盛化学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发行结果公告》,本次网上投资者缴款认购数量为12,969,731股,缴款认购金额为384,811,918.77元,放弃认购数量为125,269股,放弃认购缴款金额为3,716,731.2313,905,000 412,561,350.00 元。网下投资者缴款认购数量为 股,缴款认购金额为 元,放弃认购数量为0股。 前述网上、网下投资者放弃认购股数全部由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包销,保125,269 3,716,731.23 荐机构(主承销商)包销股份的数量为 股,包销金额为 元,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包销股份数量占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总量的0.46%。 七、募集资金总额及注册会计师对资金到位的验证情况 1、本次发行新股募集资金总额为80,109万元。 2 2022 4 11 、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于 年 月 日对发行人募 集资金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天健验[2022]130号”《验资报告》。 八、发行费用总额及明细构成、每股发行费用 本次发行费用总额约为7,405.93万元(不含增值税,含印花税),具体明细如下:
九、募集资金净额 本次公开发行募集资金净额为727,030,714.74元。本次公开发行不涉及发行前公司股东转让股份。 十、发行后每股净资产 发行后每股净资产为10.42元/股(按照2021年6月30日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资产加上本次募集资金净额之和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十一、发行后每股收益 本次发行后每股收益为0.91元/股(按2020年经审计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除以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十二、超额配售选择权情况 本次发行不采用超额配售选择权。 第五节 财务会计资料 天健会计师作为公司本次公开发行的财务审计机构,审计了公司的财务报表,包括2021年6月30日、2020年12月31日、2019年12月31日、2018年12月31日的合并及母公司资产负债表,2021年度1-6月、2020年度、2019年度、2018年度的合并及母公司利润表、合并及母公司现金流量表、合并及母公司所有者权益变动表以及财务报表附注,并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天健审[2021]9228号”《审计报告》。公司报告期内的财务数据及相关内容已在招股说明书“第八节财务会计信息与管理层分析”进行了披露,投资者欲了解详细情况,请阅读在巨潮资讯网披露的招股说明书。 公司经审计财务报表的审计截止日为2021年6月30日。天健会计师审阅了公司2021年9月30日、2021年12月31日的资产负债表及合并资产负债表,2021年1-9月、2021年1-12月的利润表及合并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及合并现金流量表,以及财务报表附注,出具了《审阅报告》(天健审〔2021〕9943号)、《审阅报告》(天健审〔2022〕86号),并发表了如下意见:“根据我们的审阅,我们没有注意到任何事项使我们相信联盛化学公司2021年第3季度/2021年第4季度财务报表没有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编制,未能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反映联盛化学公司合并及母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请投资者查阅刊登于巨潮资讯网的《2021年度审阅报告》全文。 2022年1-3月业绩预计情况已在招股说明书进行了披露,投资者欲了解相关情况请阅读招股说明书“重大事项提示”之“四、财务报告审计基准日至招股说明书签署日的公司主要经营情况”以及“第八节财务会计信息与管理层分析”之“十四、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后主要经营状况及分析”,敬请投资者注意。 第六节 其他重要事项 一、关于本公司存在退市风险的说明 本公司股票上市后,社会公众股的比例为25%,达到股权分布上市条件的最低要求。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12月修订)》第13.1条,如持有本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或者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关联人买入公司股票,则本公司社会公众股的持股比例将不能满足股权分布上市条件的最低要求,导致公司存在退市风险。 针对上述事项,本公司将对相关单位或个人加强规则培训,并采取及时办理自愿限制买入本公司股票手续等措施,有效控制退市风险。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及三方监管协议的安排 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公司将于募集资金到位后一个月内尽快与保荐机构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及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募集资金账户开设情况如下:
本公司自2022年3月21日刊登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意向书至本上市公告书刊登前,没有发生可能对公司有较大影响的重要事项。具体如下: (一)公司严格依照《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规范运作,经营状况正常,主要业务发展目标进展正常; (二)公司生产经营情况、外部条件或生产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包括原材料采购和产品销售价格、原材料采购和产品销售方式、所处行业或市场的重大变化等); (三)公司未订立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重要合同; (四)公司未发生重大关联交易事项,资金未被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五)公司未发生重大投资; (六)公司未发生重大资产(或股权)购买、出售及置换; (七)公司住所没有变更; (八)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未发生变化;(九)公司未发生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十)公司未发生对外担保等或有事项; (十一)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未发生重大变化; (十二)公司未召开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 (十三)公司无其他应披露的重大事项; (十四)公司招股意向书中披露的事项,自招股意向书刊登之日至上市公告书刊登前未发生重大变化。 第七节 上市保荐机构及其意见 一、上市保荐机构情况
上市保荐机构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已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了《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浙江联盛化学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上市保荐书》,上市保荐机构的保荐意见如下: 浙江联盛化学股份有限公司符合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主体资格及条件。国金证券愿意向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保荐浙江联盛化学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项目,并承担保荐机构的相应责任。 三、为发行人提供持续督导工作的保荐代表人的具体情况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12月修订)》,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作为发行人浙江联盛化学股份有限公司的保荐机构,将对发行人股票上市当年剩余时间及其后3个完整的会计年度进行持续督导,由保荐代表人聂敏、张锋提供持续督导工作。两位保荐代表人的具体情况如下:聂敏先生,执行总经理,具有15年投资银行从业经历,主持或参与了通裕重工股份有限公司(300185)、江西同和药业股份有限公司(300636)等IPO项目,目前无担任持续督导保荐代表人的项目。 张锋先生,业务董事,具有11年投资银行从业经历,主持或参与了江西同和药业股份有限公司(300636)等IPO项目,目前无担任持续督导保荐代表人的项目。 第八节 重要承诺事项 一、股份锁定的承诺 (一)发行人控股股东联盛集团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本公司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在本次公开发行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本公司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票在前述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的期末(2022年10月19日,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公司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将自动延长6个月。若发行人上市后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行为的,上述发行价为除权除息后的价格。 3、本公司将忠实履行承诺,如本公司违反上述承诺的,本公司将继续承担以下义务和责任:(1)及时披露未履行相关承诺的原因;(2)及时作出新的承诺并提交发行人股东大会表决,直至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为止;(3)如因本公司未履行相关承诺导致发行人或其投资者遭受经济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予以赔偿;若因本公司未履行相关承诺而取得不当收益的,则该等收益全部归发行人所有。 4、在本公司持股期间,若股份锁定和减持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督机构的要求发生变化,则本公司愿意自动适用变更后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督机构的要求。 (二)实际控制人牟建宇、俞快、俞小欧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在本次公开发行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本人所持发行人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的期末(2022年10月19日,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将自动延长6个月。若发行人上市后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行为的,上述发行价为除权除息后的价格。 3、第一项、第二项所述锁定期满后,本人在担任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直接或间接转让的发行人股份数量不超过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如本人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在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6个月内本人亦遵守本条承诺。 4、本人将忠实履行承诺,如本人违反上述承诺的,本人将继续承担以下义务和责任:(1)及时披露未履行相关承诺的原因;(2)及时作出新的承诺并提交发行人股东大会表决,直至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为止;(3)如因本人未履行相关承诺导致发行人或其投资者遭受经济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予以赔偿;若本人因未履行相关承诺而取得不当收益的,则该等收益全部归发行人所有。 5、在本人持股期间,若股份锁定和减持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督机构的要求发生变化,则本人愿意自动适用变更后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督机构的要求。 6、本人作出的上述承诺在本人持有公司股票期间持续有效,不因本人职务变更或离职等原因而放弃上述承诺。承诺期限届满后,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条件下,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可以上市流通和转让。 (三)发行人5%以上股东台州高投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本企业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在本次公开发行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本企业减持发行人股票时,会依照《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执行。 3、本企业将忠实履行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的,本企业将继续承担以下义务和责任:(1)及时披露未履行相关承诺的原因;(2)及时作出新的承诺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表决,直至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为止;(3)如因本企业未履行相关承诺导致公司或其投资者遭受经济损失的,本企业将依法予以赔偿;若本企业因未履行相关承诺而取得不当收益的,则该等收益全部归发行人所有。 4、在本企业持股期间,若股份锁定和减持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督机构的要求发生变化,则本企业愿意自动适用变更后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督机构的要求。 (四)发行人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本人所持发行人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2022年10月19日,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若发行人上市后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行为的,上述发行价为除权除息后的价格。 3、上述股份锁定期届满后,在本人担任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本人自发行人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4、在担任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本人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关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持股及股份变动的有关规定,规范诚信履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义务,如实并及时申报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及其变动情况。 5、如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本人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发行人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如因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而获得收益的,所得收益归发行人所有;如因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发行人和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6、在本人持股期间,如股份锁定和减持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督机构的要求发生变化,则本人愿意自动适用变更后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督机构的要求。 7、本人作出的上述承诺在本人持有公司股票期间持续有效,不因本人职务变更或离职等原因而放弃上述承诺。承诺期限届满后,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条件下,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可以上市流通和转让。 (五)发行人监事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上述股份锁定期届满后,在本人担任发行人监事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本人自发行人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3、在担任发行人监事期间,本人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关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持股及股份变动的有关规定,规范诚信履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义务,如实并及时申报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及其变动情况。 4、如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本人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发行人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如因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而获得收益的,所得收益归发行人所有;如因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发行人和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5、在本人持股期间,如股份锁定和减持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督机构的要求发生变化,则本人愿意自动适用变更后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督机构的要求。 6、本人作出的上述承诺在本人持有公司股票期间持续有效,不因本人职务变更或离职等原因而放弃上述承诺。承诺期限届满后,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条件下,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可以上市流通和转让。 二、持股5%以上股东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承诺 (一)发行人控股股东联盛集团、实际控制人牟建宇、俞快、俞小欧及股东台州高投承诺 1、本企业/本人/本公司拟长期持有发行人股票。 2、本企业/本人/本公司所持发行人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如发行人上市后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行为的,上述发行价为除权除息后的价格。减持方式包括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协议转让及其他符合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的方式。本企业/本人/本公司拟减持发行人股份时,将提前3个交易日通知发行人并通过发行人予以公告,未履行公告程序前不进行减持。本企业/本人/本公司减持发行人股份将按照《公司法》《证券法》、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及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办理。 3、本人/本公司在限售期满后减持首发前股份的,应当明确并披露发行人的控制权安排,保证发行人持续稳定经营。 4、如本企业/本人/本公司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本企业/本人/本公司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发行人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如因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而获得收益的,所得收益归发行人所有;如因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发行人和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企业/本人/本公司将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三、稳定股价的预案及承诺 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董事(独立董事除外)及高级管理人员作出承诺如下: (一)股价稳定措施的启动条件 公司股票自挂牌上市之日起三年内,一旦出现连续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收盘价均低于公司上一个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公司应当在30日内开始实施相关稳定股价的方案,并应提前公告具体实施方案。 (二)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 当上述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条件成就时,公司将以此采取公司回购股份,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等方案以稳定公司股价,回购或增持价格不超过公司上一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出现需稳定股价的情形时,必须履行所承诺的增持义务,在履行完强制增持义务后,可选择自愿增持。如该等方案、措施需要提交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的,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其他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股东应予以支持。 1、发行人回购公司股票 股价稳定措施的启动条件触发后,公司应在5个交易日内召开董事会,讨论公司向社会公众股东回购公司股份的方案,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份回购方案后,公司依法通知债权人,向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证券交易所等主管部门报送相关材料,办理审批或备案手续。在完成必需的审批、备案、信息披露等程序后,公司方可实施相应的股份回购方案。回购股份后,公司的股权分布应当符合上市条件。 公司回购股份的资金为自有资金,回购股份的价格不高于上一个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审计基准日后发生派息、送股、转增股份、增发新股或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的,须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调整),回购股份的方式为以法律法规允许的交易方式向社会公众股东回购股份。 如某一会计年度内多次触发股价稳定措施的启动条件(不包括公司及其控股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依据本预案实施稳定股价措施期间及实施完毕当轮稳定股价措施并公告日开始计算的连续20个交易日股票收盘价均仍低于上一个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的情形)的,公司可以继续采取回购股份的措施,但应遵循下述原则: 1)单次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金额不高于上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的10%; 2)单一会计年度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金额合计不超过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的30%。(未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