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锦能源(000723):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摘要

时间:2022年04月18日 12:31:00 中财网

原标题:美锦能源: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摘要

股票简称:美锦能源 股票代码:000723 山西美锦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SHANXI MEIJIN ENERGY CO., LTD. (山西省太原市清徐县贯中大厦) 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募集说明书摘要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声 明
本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募集说明书及其摘要不存在任何虚假、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

公司负责人、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保证募集说明书及其摘要中财务会计报告真实、完整。

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及其他政府部门对本次发行所作的任何决定,均不表明其对发行人所发行证券的价值或者投资人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任何与之相反的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根据《证券法》的规定,证券依法发行后,发行人经营与收益的变化,由发行人自行负责,由此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本募集说明书摘要的目的仅为向公众提供有关本次发行的简要情况,并不包括募集说明书全文的各部分内容。募集说明书全文同时刊载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投资者在做出认购决定之前,应仔细阅读募集说明书全文,并以其作为投资决定的依据。

重大事项提示
公司特别提示投资者对下列重大事项给予充分关注,并仔细阅读募集说明书中有关风险因素的章节:
一、关于公司本次发行的可转债的信用评级
公司聘请中证鹏元资信为本次发行的可转债进行了信用评级,债券信用等级为“AA-”,发行主体信用等级为“AA-”。

在本次可转债存续期限内,中证鹏元资信将每年进行一次定期跟踪评级。如果由于公司外部经营环境、自身或评级标准变化等因素,导致本期可转债的信用评级级别变化,将会增大投资者的风险,对投资者的利益产生一定影响。

二、关于本次发行可转债的担保事项
根据《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规定,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应当提供担保,但最近一期末经审计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十五亿元的公司除外。截至 2020年 12月 31日,本公司经审计的合并报表净资产为 112.57亿元,因此本公司未对本次公开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提供担保。如果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存续期间发生严重影响公司经营业绩和偿债能力的事件,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可能因未提供担保而增大风险。

三、关于公司的股利分配政策及股利分配情况
(一)公司现有利润分配政策
公司已经根据《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的规定对公司章程进行了修订,公司现行的《公司章程》对利润分配政策作出的规定如下:
1、公司应实施积极的利润分配政策,综合考虑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和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并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公司应当牢固树立回报股东的意识,严格依照《公司法》《证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健全现金分红制度,保持现金分红政策的一致性、合理性和稳定性,保证现金分红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合或者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分配利润,并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方式。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
2、董事会应当就股东回报事宜进行专项研究论证,制定明确清晰的股东回报规划,并详细说明规划安排的理由等情况。在满足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资金需求且符合上述利润分配条件的前提下,坚持现金分红为主和现金分红优先的原则。在公司有可分配利润且无以下所述特殊情况发生时,公司每年现金分红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 10%,且公司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应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 30%;
存在以下特殊情况之一的,公司当年可以不进行现金分红:
(1)当年实现的每股可供分配利润低于 0.1元。

(2)当年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为负。

(3)公司存在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事项(募集资金项目除外)。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事项是指公司在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者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20%。

(4)当年经审计资产负债率(合并报表)超过 70%。

3、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4、在公司因上述特殊情况而不进行现金分红时,董事会应在利润分配预案和定期报告中披露未分红的原因、未用于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独立董事应当对此发表独立意见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5、在满足上述现金分红条件情况下,公司将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原则上每年度进行一次现金分红,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公司董事会可以提议公司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6、公司在经营情况良好,并且董事会认为公司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规模不匹配、发放股票股利有利于公司成长和全体股东整体利益时,在保证公司股本规模和股权结构合理的前提下,公司可以发放股票股利;
7、如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二)公司最近三年利润分配情况
1、利润分配情况
最近三年公司利润分配方案如下:
(1)2018年利润分配方案
公司半年度以总股本 4,140,378,102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股送现金红利 2元(含税),不送红股,不以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2)2019年利润分配方案
因公司有重大投资计划和安排,不进行利润分配,也不进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3)2020年利润分配方案
因公司有重大投资计划和安排,不进行利润分配,也不进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2、现金分红情况
最近三年公司现金分红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2020年2019年2018年
合并报表中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70,452.0195,571.71179,720.19
现金分红金额(含税)--82,807.56
当年现金分红占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 的净利润的比例(%)--46.08%
最近三年累计现金分红金额82,807.56  
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115,247.97  
最近三年累计现金分红金额占年均可分配利 润的比例71.85%  
注:最近三年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采用追溯调整前的归母净利润作为分红比例的计算基础。

从上表可知,公司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累计为 82,807.56万元,占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 115,247.97万元的比例为 71.85%,公司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分配利润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五)项及《关于修改上市公司现金分红若干规定的决定》的相关规定,满足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百分之三十。

(三)公司最近三年未分配利润的使用情况
2018年度至 2020年度公司实现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在提取法定盈余公积金及向公司股东分红后,每年剩余的未分配利润结转至下一年度,一方面,主要用于补充公司与主营业务相关的支出,在扩大现有业务规模的同时,用于新项目的建设,提高公司的综合竞争力,促进公司持续发展,最终实现股东利益最大化;另一方面,用于现金收购同一控制下的企业,解决同业竞争和提升上市公司的盈利水平。

四、特别风险提示
本公司提请投资者仔细阅读募集说明书“风险因素”全文,并特别注意以下(一)焦化行业政策风险
公司目前主要经营收入来自于焦化行业,属于传统煤化工行业。近几年来,为化解过剩产能、淘汰落后产能,国家相关部门相继出台了“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相关政策和行业指导文件,公司结合国家政策规定,抓住我国焦化行业转型的战略机遇,对自身业务进行强体固本、提档升级,通过自身的努力,收获了政策红利。目前,国家“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政策的实施已处于深化阶段,焦化市场达到一种新的供需平衡,公司发展趋于平稳。若未来国家焦化产业政策发生较大变化,将对公司生产经营造成较大影响。

同时公司部分业务所在的煤炭行业受到包括国家发改委、自然资源部、应急管理部、生态环境部、财政部以及各级地方政府主管部门等机构监管。这些监管措施包括但不限于授予、延续和转让煤炭探矿权和采矿权、颁发采矿许可证和安全生产许可证、采取临时性措施限制煤炭价格上涨、控制煤炭产业固定资产的投资方向和投资规模、核准新建煤矿的规划和建设、征收和取消行业有关的各种税费、提高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方面的标准和投入等。监管政策的变化可能对公司的运营产生较大影响,进而可能对公司的收入和利润带来不确定性影响。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风险
1、募投项目用地尚未落实的风险
本次公开发行可转债募投项目“山西美锦华盛化工新材料有限公司化工新材料生产项目”建设用地位于山西省清徐经济开发区内的清徐精细化工循环产业园。山西美锦华盛化工新材料有限公司化工新材料生产项目符合《山西清徐经济开发区总体规划(2018-2035年)》,是产业园区重点规划和支持项目,符合清徐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及产业政策、土地政策和城市规划,已通过用地控制规划审批,截至本募集说明书摘要出具日,华盛化工已取得编号为晋(2021)清徐县不动产权第 0000359号(015号地块)、晋(2021)清徐县不动产权第 0000358号(018号地块)、晋(2021)清徐县不动产权第 0000613号(016号地块)和晋(2021)清徐县不动产权第 0001493号(68号地块)的土地使用权证。剩余募投项目土地使用权证均在正常办理过程中。虽然公司预计取得上述土地使用权证的风险较小,且已经制定了切实可行的替代措施,但不排除未来发生不可预见的原因导致公司无法按照预定计划取得上述土地使用权证,将对本次募投项目的实施产生一定的风险。

2、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风险
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将涉及到资金筹措、人才培训、安装调试等多个环节,工作量较大,需要协调的环节较多,任何环节出现纰漏均会给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顺利实施带来风险。

此外,由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需要一定的时间,期间宏观政策环境的变动、行业竞争情况、技术水平发生重大更替、市场容量发生不利变化等因素会导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产生一定的风险。

3、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效益风险
虽然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已经过了公司审慎的可行性论证,但项目实施过程中仍可能存在一些不可预测的风险因素,使得最终实际达到的投资效益与估算值之间可能存在一定差距。项目建设完成后,如果市场发生不利变化,或者产品无法顺利实现销售,或者销售数量、销售价格达不到预期水平,都有可能影响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投资效益,进而影响到公司的经营业绩。

4、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新增折旧及摊销导致公司利润下滑的风险 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完成后,公司将新增部分固定资产,且增长幅度相对较大。根据公司的固定资产折旧政策,募投项目实施后每年折旧费将大幅增加,如果募投项目建成后,不能按计划投产并产生效益,则公司经营业绩有下降的风险。

(三)安全生产风险
煤矿建设、煤炭和焦化生产过程均对安全生产的技术、管理要求较高,国家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对此设置了严格的监管标准和程序。虽然公司已制定较为完善的内部安全管理制度,但在未来生产经营过程中仍存在一定的安全生产风险,一旦发生安全事故,将会给公司声誉和财产带来一定损失。

(四)受到行政处罚的风险
报告期内,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曾受到相关部门出具的行政处罚。在受到相关处罚后,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积极对涉及处罚事项进行整改。近年来公司业务规模持续增长、行业政策变化较快,对公司治理水平及管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如果公司不能及时应对上述变化,在经营过程中未按照相关规定开展业务,则仍然可能存在受到相关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的风险。

(五)控股股东股份质押风险及实控人变更风险
截至 2022年 2月 28日,公司控股股东美锦集团持有公司 2,027,405,786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 47.48%。其所持有上市公司股份被质押股份合计1,984,131,742股,已质押股份占实际控制人合计所持股份的 97.87%,占公司总股本的 46.46%。

截至本募集说明书摘要出具日,公司控股股东信用状况良好,不存在违约导致股份被强制平仓的情况。但是,如果因未来宏观经济环境发生重大不利变化、市场剧烈波动或者控股股东资信状况及履约能力大幅下降,导致美锦集团产生流动性风险,从而进一步导致到期无法偿还相关债务,相关债权人及质权人有可能为实现债权而采取相应措施,可能存在公司控制权不稳定进而导致公司实际控制人变更的风险。

(六)与本次可转债相关的风险
1、违约风险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存续期为 6年,每年付息一次,到期后一次性偿还本金和最后一年利息,如果在可转债存续期出现对公司经营管理和偿债能力有重大负面影响的事件,将有可能影响到债券利息和本金的兑付。

2、流动性风险
本次可转债发行结束后,发行人将申请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由于上市核准事宜需要在本次可转债发行结束后方能进行且依赖于主管部门的审核,发行人目前无法保证本次可转债一定能够按照预期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且具体上市进程在时间上存在不确定性。此外,证券交易市场的交易活跃程度受到宏观经济环境、投资者分布、投资者交易意愿等因素的影响,发行人亦无法保证本次可转债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后本次可转债的持有人能够随时且足额交易其所持有的可转债。

因此,投资人在购买本次可转债后,可能面临由于可转债不能及时上市交易而无法出售,或由于可转债上市交易后交易不活跃而不能以某一价格足额出售其希望出售额度的流动性风险。

3、可转债价格波动甚至低于面值的风险
可转债是一种具有债券特性且附有股票期权的混合型证券,其二级市场价格受市场利率、债券剩余期限、转股价格、公司股票价格、赎回条款、回售条款和向下修正条款、投资者的预期等诸多因素的影响,这需要可转债的投资者具备一定的专业知识。

可转债在上市交易、转股等过程中,可转债的价格可能会出现异常波动或与其投资价值严重偏离的现象,从而可能使投资者遭受损失。为此,公司提醒投资者必须充分认识到债券市场和股票市场中可能遇到的风险,以便作出正确的投资决策。

与普通的公司债券不同,可转债持有者有权利在转股期内按照事先约定的价格将可转债转换为公司股票。因可转债特有的转股权利,多数情况下可转债的发行利率比类似期限类似评级的可比公司债券的利率更低。另一方面,可转债的交易价格也受到公司股价波动的影响。公司可转债的转股价格为事先约定的价格,不随着市场股价的波动而波动,有可能公司可转债的转股价格会高于公司股票的市场价格。因此,如果公司股票的交易价格出现不利波动,同时可转债本身的利率较低,公司可转债交易价格也会随之出现波动并甚至有可能低于面值。

4、发行可转债到期不能转股的风险
股票价格不仅受公司盈利水平和发展前景的影响,而且受国家宏观经济形势及政治、经济政策、投资者的投资偏好、投资项目预期收益等因素的影响。如果因公司股票价格走势低迷或可转债持有人的投资偏好等原因导致本次可转债到期未能实现转股,公司必须对未转股的可转债偿还本息,将会相应增加公司的财务费用负担和资金压力。

5、转股后摊薄每股收益和净资产收益率的风险
本期可转债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将在可转债存续期内逐渐产生收益,可转债进入转股期后,如果投资者在转股期内转股过快,将会在一定程度上摊薄公司的每股收益和净资产收益率,因此公司在转股期内可能面临每股收益和净资产收益率被摊薄的风险。

6、公司行使有条件赎回条款的风险
本次可转债设有有条件赎回条款,在转股期内,如果达到赎回条件,公司有权按照面值加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赎回全部或部分未转股的可转债。如果公司行使有条件赎回的条款,可能促使可转债投资者提前转股,从而导致投资者面临可转债存续期缩短、未来利息收入减少的风险。

7、转股价格是否向下修正以及修正幅度存在不确定性风险
(1)公司本次可转债发行方案规定:“当公司 A股股票在任意连续三十个交易日中至少有十五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 85%时,公司董事会有权提出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方案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表决。上述方案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可实施。”公司董事会将在本次可转债触及向下修正条件时,结合当时的市场状况等因素,分析并决定是否向股东大会提交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方案,公司董事会并不必然向股东大会提出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方案。因此,未来在可转债达到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条件时,本次可转债的投资者可能面临公司董事会不及时提出或不提出转股价格向下修正议案的风险。

(2)本次可转债设有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条款,在可转债存续期间,当公司股票价格达到一定条件时,经股东大会批准后,公司可申请向下修正转股价格。

但由于转股价格向下修正可能对原股东持股比例、净资产收益率和每股收益产生一定的潜在摊薄作用,可能存在转股价格向下修正议案未能通过股东大会批准的风险。同时,在满足转股价向下修正条件的情况下,发行人董事会有权提出转股价向下修正的幅度,股东大会有权审议决定转股价格向下修正的幅度。因此,转股价格向下修正的幅度存在不确定性。

8、信用评级变化的风险
中证鹏元资信对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进行了评级,信用等级为“AA-”。在本期债券存续期限内,中证鹏元资信将持续关注公司经营环境的变化、经营或财务状况的重大事项等因素,出具跟踪评级报告。如果由于公司外部经营环境、自身或评级标准等因素变化,从而导致本期债券的信用评级级别发生不利变化,将会增大投资者的风险,对投资人的利益产生一定影响。

五、发行人 2021年度业绩预告情况
2022年 1月 8日,公司公告 2021年度业绩公告。经公司财务部门初步测算,预计 2021年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 25-30亿元,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 27-32亿元。根据业绩预告及目前情况所作的合理预计,公司 2021年年报披露后,2019年、2020年和 2021年相关数据仍然符合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发行条件。

六、发行人持股 5%以上的股东、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针
对认购本次可转债的说明及承诺
(一)美锦集团及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承诺
发行人持股 5%以上的股东美锦集团及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均向发行人出具了《关于“美锦能源”本次可转债认购计划的说明及承诺》,针对认购本次可转债的计划作出说明及承诺如下:
“1、如公司启动本次可转债发行,本人/本企业将按照《证券法》《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于届时决定是否参与认购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并严格履行相应信息披露义务。若公司启动本次可转债发行之日与本人及配偶、父母、子女/本企业最后一次减持公司股票的日期间隔不满六个月(含)的,本人及配偶、父母、子女/本企业将不参与认购公司本次发行的可转债。

2、本人/本企业承诺本人及配偶、父母、子女/本企业将严格遵守《证券法》《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办法》等关于证券交易的规定,在本次可转债认购后六个月内不减持美锦能源的股票或已发行的可转债。

3、本人/本企业自愿作出上述承诺,并自愿接受本承诺函的约束。若本人及配偶、父母、子女/本企业违反上述承诺发生减持美锦能源股票、可转债的情况,本人及配偶、父母、子女/本企业因减持美锦能源股票、可转债的所得收益全部归美锦能源所有,并依法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若给美锦能源和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本企业将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二)其他 5%以上股东承诺
证券行业支持民企发展系列之信达证券锦添 1号分级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为美锦能源 5%以上股东,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作为该资产管理计划的管理人,代表证券行业支持民企发展系列之信达证券锦添 1号分级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承诺如下:
“1、如公司启动本次可转债发行,本企业/本计划将按照《证券法》《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于届时决定是否参与认购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并严格履行相应信息披露义务。若公司启动本次可转债发行之日与本企业/本计划最后一次减持公司股票的日期间隔不满六个月(含)的,本企业/本计划将不参与认购公司本次发行的可转债。

2、本企业/本计划承诺本企业/本计划将严格遵守《证券法》《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办法》等关于证券交易的规定,在本次可转债认购后六个月内不减持美锦能源的股票或已发行的可转债。

3、本企业/本计划自愿作出上述承诺,并自愿接受本承诺函的约束。若本企业/本计划违反上述承诺发生减持美锦能源股票、可转债的情况,本企业/本计划因减持美锦能源股票、可转债的所得收益全部归美锦能源所有,并依法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若给美锦能源和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企业/本计划将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目 录
声 明 ........................................................................................................................... 1
重大事项提示 ............................................................................................................... 2
一、关于公司本次发行的可转债的信用评级 ................................................... 2 二、关于本次发行可转债的担保事项 ............................................................... 2 三、关于公司的股利分配政策及股利分配情况 ............................................... 2 四、特别风险提示 ............................................................................................... 5
五、发行人 2021年度业绩预告情况 ............................................................... 11 六、发行人持股 5%以上的股东、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针对认购本次可转债的说明及承诺 ......................................................................................... 11
目 录 ......................................................................................................................... 13
第一节 释义 ............................................................................................................. 15
一、一般释义 ..................................................................................................... 15
二、专业术语释义 ............................................................................................. 17
第二节 本次发行概况 ............................................................................................. 18
一、公司基本情况 ............................................................................................. 18
二、本次发行基本情况 ..................................................................................... 18
三、本次发行的相关机构 ................................................................................. 38
第三节 发行人基本情况 ......................................................................................... 41
一、发行前股本总额及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 ................................................. 41 二、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基本情况 ............................................................. 42 第四节 财务会计信息 ............................................................................................. 45
一、发行人最近三年及一期的财务会计资料 ................................................. 45 二、最近三年及一期的财务指标 ..................................................................... 53
第五节 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 56
一、财务状况分析 ............................................................................................. 56
二、盈利能力分析 ............................................................................................. 60
三、现金流量分析 ............................................................................................. 67
四、资本性支出分析 ......................................................................................... 69
五、公司财务状况和盈利能力的未来发展趋势 ............................................. 69 第六节 本次募集资金运用 ..................................................................................... 72
一、募集资金使用计划 ..................................................................................... 72
二、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 ..................................................................... 72
三、本次发行可转债对公司经营管理和财务状况的影响 ............................. 85 第七节 备查文件 ..................................................................................................... 87
一、备查文件内容 ............................................................................................. 87
二、备查文件查询时间及地点 ......................................................................... 87

第一节 释义
本募集说明书摘要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一、一般释义

本公司、公司、发行人、 美锦能源、上市公司山西美锦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本次发行美锦能源公开发行可转换为公司普通股(A股)的公司债 券
募集说明书《山西美锦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募集说明书》
本募集说明书摘要、《募 集说明书摘要》《山西美锦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募集说明书摘要》
华盛化工新材料项目山西美锦华盛化工新材料有限公司化工新材料生产项目, 为本次募投项目之一
氢燃料电池电堆及系统 项目氢燃料电池动力系统及氢燃料商用车零部件生产项目(一 期一阶段),为本次募投项目之一
原股东本次发行的股权登记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发行人股东
债券持有人持有本公司本次发行的 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投资者
可转债可转换公司债券
转股债券持有人将其持有的 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按照约定的 价格和程序转换为发行人 A股股票的过程
转股期债券持有人可以将发行人的 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转换为 发行人 A股股票的起始日至结束日
转股价格本次发行的 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转换为发行人 A股股票 时,债券持有人需支付的每股价格
回售债券持有人按事先约定的价格将所持有的 A股可转换公 司债券卖还给发行人
赎回发行人按事先约定的价格买回全部或部分未转股的 A股 可转换公司债券
《会议规则》《山西美锦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之债券持 有人会议规则》
美锦集团美锦能源集团有限公司,为美锦能源之控股股东
华盛化工山西美锦华盛化工新材料有限公司,为美锦能源子公司
美锦煤焦化山西美锦煤焦化有限公司,为美锦能源子公司
美锦焦化山西美锦焦化有限公司,为美锦能源子公司
锦富煤业山西美锦集团锦富煤业有限公司,为美锦能源子公司
飞驰汽车佛山市飞驰汽车科技有限公司,曾用名佛山市飞驰汽车制 造有限公司,为美锦能源子公司
氢能科技山西美锦氢能科技有限公司,为美锦能源子公司
美锦钢铁山西美锦钢铁有限公司,为关联自然人任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的企业
开滦股份开滦(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山西焦化山西焦化股份有限公司
云煤能源云南煤业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陕西黑猫陕西黑猫焦化股份有限公司
报告期、最近三年及一期2018年、2019年、2020年及 2021年 1-6月
报告期各期末2018年 12月 31日、2019年 12月 31日、2020年 12月 31日及 2021年 6月 30日
国家发改委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与改革委员会
证监会、中国证监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深交所深圳证券交易所
工信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生态环境部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
自然资源部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资源部,由原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 源部等部门组建
国土资源部原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
商务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环境部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由原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 护部等部门组建
国家统计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统计局
财政部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安监总局原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应急管理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由原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 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等部门组建
海关总署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董事会山西美锦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中信建投、保荐机构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人律师北京雍行律师事务所
发行人会计师中天运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中证鹏元资信、评级机构中证鹏元资信评估股份有限公司
元/万元/亿元人民币元/万元/亿元
2 m平方米
二、专业术语释义

3 Nm /h标准立方米每小时
WSA湿气制酸法,是由丹麦托普索公司开发的一种含硫湿气直接制酸工艺
LNG液化天然气(Liquefied Natural Gas,简称 LNG),主要成分是甲烷,被公 认是地球上最干净的化石能源。无色、无味、无毒且无腐蚀性
PSA-H 2变压吸附制氢装置,是以含有氢气的混合气(氨分解气、甲醇重整、天然 气重整等等)为原料,通过特殊的分子筛,利用变压吸附的原理在常温下 来获取氢气的设备
煤焦油煤炭干馏时生成的具有刺激性臭味的黑色或黑褐色粘稠状液体
炭化室煤隔绝空气干馏的地方,是由两侧炉墙、炉顶、炉底和两侧炉门合围起来
捣固焦 炉用捣固法装煤炼焦的侧装焦炉。捣固焦泛指采用捣固炼焦技术在捣固焦专 用炉型内生产出的焦炭
顶装焦 炉装炉煤从炉顶装煤孔装入炭化室的焦炉
干熄焦干熄焦工艺,是相对湿熄焦而言的,是指采用惰性气体将红焦降温冷却的 一种熄焦工艺方法
费托合 成油蜡一种亚甲基聚合物,是利用合成气或天然气合成的烷烃。其中,高熔点费 托合成蜡具有稳定性高及坚硬、耐磨等特点。产品形态主要为粒料或粉料, 可用于亮光蜡、纺织助剂、热熔胶、油墨及涂料、塑料加工、食品及化妆 品等领域
焦煤也称冶金煤,又名主焦煤。是中等变质烟煤。由于粘结性强,能炼出强度 大、块度大、强度高、裂纹少的优质焦碳,是炼焦的最好原料
瘦煤烟煤的一种,煤化程度较高。挥发物较少,粘结性弱,能单独结焦,属炼 焦煤。常用作配煤炼焦的瘦化剂,以减小焦炭的裂纹,提高焦炭的耐磨性 和块度。也用作燃料和气化的原料
荒煤气也称“粗煤气”,为在相当高的温度下于干馏炉的煤气出口处逸出干馏煤 气的气、液两相组成物,含有大量焦油、苯、萘等产物
电容器储存电量和电能(电势能)的元件
炼焦煤一种烟煤,习惯上将具有一定的粘结性,在室式焦炉炼焦条件下可以结焦, 用于生产一定质量焦炭的原料煤统称为炼焦煤。根据我国的煤炭分类标准, 烟煤中的贫瘦煤、瘦煤、焦煤、肥煤、1/3焦煤、气肥煤、气煤、1/2中黏 煤都属于炼焦煤
针状焦炭素材料中大力发展的一个优质品种,其外观为银灰色、有金属光泽的多 孔固体,其结构具有明显流动纹理,孔大而少且略呈椭圆形,颗粒有较大 的长宽比,有如纤维状或针状的纹理走向,摸之有润滑感,是生产超高功 率电极、特种炭素材料、炭纤维及其复合材料等高端炭素制品的原料
膜电极由扩散层,催化层和质子交换膜组成。为燃料电池电化学反应发生的场所, 是燃料电池的核心部件
本募集说明书摘要中部分合计数与各加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可能存在差异,这些差异是由四舍五入造成,而非数据错误。

第二节 本次发行概况
一、公司基本情况

中文名称山西美锦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Shanxi Meijin Energy Co., Ltd.
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140000158164363G
法定代表人姚锦龙
注册资本(股本)427,027.1048万元人民币
注册地址山西省太原市清徐县贯中大厦
股票简称美锦能源
股票代码000723
股票上市地深圳证券交易所
二、本次发行基本情况
(一)核准情况
本次发行已经公司 2021年 3月 16日召开的九届十四次董事会,2021年 11月 4日召开的九届二十三次董事会和 2021年 4月 1日召开的 202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2022年 2月 14日,本次发行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第十八届发行审核委员会 2022年第 14次工作会议审核通过。

2022年 2月 22日,中国证监会出具《关于核准山西美锦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374号),核准公司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

(二)本次发行基本条款
1、本次发行证券的种类
本次发行证券的种类为可转换为公司 A股股票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该可转2、发行规模
本次可转债的发行总额为人民币 359,000.00万元,发行数量为 35,900,000张。

3、票面金额和发行价格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按面值发行,每张面值为人民币 100元。

4、债券期限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期限为自发行之日起 6年,即自 2022年 4月20日至 2028年 4月 19日。

5、债券利率
第一年 0.30%、第二年 0.40%、第三年 0.80%、第四年 1.60%、第五年 2.50%、第六年 3.00%。

6、付息的期限和方式
(1)年利息计算
年利息指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按持有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票面总金额自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首日起每满一年可享受的当期利息。年利息的计算公式为: I=B×i
I:指年利息额;
B:指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在计息年度(以下简称“当年”或“每年”)付息债权登记日持有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票面总金额;
i: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当年票面利率。

(2)付息方式
①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采用每年付息一次的付息方式,计息起始日为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首日。

②付息日:每年的付息日为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首日起每满一年的当日。如该日为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顺延期间不另付息。每相邻的两个付息日之间为一个计息年度。

③付息债权登记日:每年的付息债权登记日为每年付息日的前一交易日,公司将在每年付息日之后的五个交易日内支付当年利息。在付息债权登记日前(包括付息债权登记日)申请转换成公司 A股股票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公司不再向其持有人支付本计息年度及以后计息年度的利息。

④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所获得利息收入的应付税项由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承担。

7、转股期限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转股期自发行结束之日 2022年 4月 26日(T+4日)起满六个月后的第一个交易日起至可转债到期日止。

8、转股股数确定方式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在转股期内申请转股时,转股数量=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申请转股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票面总金额/申请转股当日有效的转股价格,并以去尾法取一股的整数倍。

可转债持有人申请转换成的股份须是整数股。转股时不足转换为一股的可转换公司债券余额,公司将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等部门的有关规定,在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转股当日后的五个交易日内以现金兑付该部分可转换公司债券的票面余额及其所对应的当期应计利息。

9、转股价格的确定及其调整
(1)初始转股价格的确定依据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的初始转股价格为 13.21元/股,不低于募集说明书公告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 A股股票交易均价(若在该二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因除权、除息引起股价调整的情形,则对调整前交易日的交易均价按经过相应除权、除息调整后的价格计算)和前一个交易日公司 A股股票交易均价。

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额/该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量;前一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一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额/该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量。

(2)转股价格的调整
在本次发行之后,若公司发生派送红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不包括因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而增加的股本)、配股以及派发现金股利等情况,将按下述公式进行转股价格的调整(保留小数点后两位,最后一位四舍五入): 派送红股或转增股本:P =P ÷(1+n);
1 0
增发新股或配股:P =(P +A×k)÷(1+k);
1 0
上述两项同时进行:P =(P +A×k)÷(1+n+k);
1 0
派送现金股利:P =P -D;
1 0
上述三项同时进行:P =(P -D+A×k)÷(1+n+k)。

1 0
其中:P为调整后转股价;P为调整前转股价;n为派送红股或转增股本率;1 0
A为增发新股价或配股价;k为增发新股或配股率;D为每股派送现金股利。

当公司出现上述股份和/或股东权益变化情况时,将依次进行转股价格调整,并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转股价格调整的公告,并于公告中载明转股价格调整日、调整办法及暂停转股时期(如需)。当转股价格调整日为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转股申请日或之后,转换股份登记日之前,则该持有人的转股申请按公司调整后的转股价格执行。

当公司可能发生股份回购(因股权激励和业绩承诺导致股份回购的除外)、合并、分立或任何其他情形使公司股份类别、数量和/或股东权益发生变化从而可能影响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的债权利益或转股衍生权益时,公司将视具体情况按照公平、公正、公允的原则以及充分保护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权益的原则调整转股价格。有关转股价格调整内容及操作办法将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来制订。

10、转股价格向下修正
(1)修正权限与修正幅度
在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存续期间,当公司 A股股票在任意连续三十个交易日中至少有十五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 85%时,公司董事会有权提出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方案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表决。

上述方案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可实施。股东大会进行表决时,持有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股东应当回避。修正后的转股价格应不低于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和前一个交易日均价之间的较高者。同时,修正后的转股价格不得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值和股票面值。

若在前述三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调整的情形,则在转股价格调整日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计算,在转股价格调整日及之后的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计算。

(2)修正程序
如公司决定向下修正转股价格时,公司须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刊登相关公告,公告修正幅度、股权登记日及暂停转股期间等有关信息。从股权登记日后的第一个交易日(即转股价格修正日),开始恢复转股申请并执行修正后的转股价格。

若转股价格修正日为转股申请日或之后,转换股份登记日之前,该类转股申请应按修正后的转股价格执行。

11、赎回条款
公司拟行使赎回权时,需将行使赎回权事项提交董事会审议并予以公告,但公司章程或募集说明书另有约定除外。公司决定行使赎回权的,将在满足赎回条件后的五个交易日内至少发布三次赎回公告。赎回公告将载明赎回的条件、程序、价格、付款方法、起止时间等内容。

(1)到期赎回条款
在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期满后 5个交易日内,发行人将按债券面值的118%(含最后一期利息)的价格赎回未转股的可转换公司债券。

(2)有条件赎回条款
在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期内,当下述两种情形的任意一种出现时,公司董事会有权决定按照债券面值加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赎回全部或部分未转股的可转换公司债券:
①在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期内,如果公司 A股股票连续三十个交易日中至少有十五个交易日的收盘价格不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 130%(含130%);
②当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未转股余额不足 3,000万元时。

当期应计利息的计算公式为:
I =B×i×t÷365
A
其中:I为当期应计利息;B为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持有的可A
转换公司债券票面总金额;i为可转换公司债券当年票面利率;t为计息天数,即从上一个付息日起至本计息年度赎回日止的实际日历天数(算头不算尾)。

若在前述 30个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调整的情形,则在调整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调整后的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

12、回售条款
(1)有条件回售条款
在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最后两个计息年度,如果公司 A股股票在任何连续三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格低于当期转股价的 70%时,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有权将其持有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全部或部分按面值加上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回售给公司。

若在前述三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因发生送红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不包括因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而增加的股本)、配股以及派发现金股利等情况而调整的情形,则在调整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在调整后的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如果出现转股价格向下修正的情况,则前述三十个交易日须从转股价格调整之后的第一个交易日起重新计算。

本次发行的债券最后两个计息年度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在每年回售条件首次满足后可按上述约定条件行使回售权一次,若在首次满足回售条件而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未在公司届时公告的回售申报期内申报并实施回售的,该计息年度不能再行使回售权,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不能多次行使部分回售权。

(2)附加回售条款
若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情况与公司在募集说明书中的承诺情况相比出现重大变化,根据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被视作改变募集资金用途或被中国证监会认定为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享有一次回售的权利。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有权将其持有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全部或部分按债券面值加上当期应计利息价格回售给公司。可转债持有人在附加回售条件满足后,可以在公司公告后的附加回售申报期内进行回售,该次附加回售申报期内不实施回售的,自动丧失该附加回售权,不能再行使附加回售权。

上述当期应计利息的计算公式为:I =B×i×t/365
A
其中,I:指当期应计利息;B:指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持有人持有的将回售A
的可转债票面总金额;i:指可转债当年票面利率;t:指计息天数,即从上一个付息日起至本计息年度赎回日止的实际日历天数(算头不算尾)。

13、转股年度有关股利的归属
因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而增加的公司 A股股票享有与原 A股股票同等的权益,在股利发放的股权登记日当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含因可转债转股形成的股东)均参与当期股利分配,享有同等权益。

14、发行方式及发行对象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向发行人在股权登记日(T-1日)收市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原股东优先配售,原股东优先配售后余额部分(含原股东放弃优先配售部分)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网上向社会公众投资者发行。

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发行对象为持有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证券账户的自然人、法人、证券投资基金、符合法律规定的其他投资者等(国家法律、法规禁止者除外)。

15、向原股东配售的安排
原股东可优先配售的美锦转债数量为其在股权登记日(2022年 4月 19日,T-1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持有“美锦能源”的股份数量按每股配售 0.8406元可转债的比例计算可配售可转债金额,再按 100元/张的比例转换为张数,每 1张为一个申购单位。发行人现有总股本 4,270,271,048股(无回购专户库存股),按本次发行优先配售比例计算,原股东可优先配售的可转债上限总额约 35,895,898张,约占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总额的 99.9886%。由于不足 1张部分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证券发行人业务指南》执行,最终优先配售总数可能略有差异。

若原股东的有效申购数量小于或等于其可优先认购总额,则可按其实际有效申购量获配美锦转债;若原股东的有效申购数量超出其可优先认购总额,则按其实际可优先认购总额获得配售。

原股东除可参加优先配售外,还可参加优先配售后余额的申购。原股东参与优先配售的部分,应当在 T日申购时缴付足额资金。原股东参与优先配售的余额网上申购部分无需缴付申购资金。

16、债券持有人会议有关条款
(1)债券持有人的权利:
①依照其所持有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数额享有约定利息;
②根据约定条件将所持有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转为公司股份;
③根据约定的条件行使回售权;
④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可转换公司债券;
⑤依照法律、公司章程的规定获得有关信息;
⑥按约定的期限和方式要求公司偿付可转换公司债券本息;
⑦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等相关规定参与或委托代理人参与债券持有人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⑧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所赋予的其作为公司债权人的其他权利。

(2)债券持有人的义务:
①遵守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条款的相关规定;
②依其所认购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数额缴纳认购资金;
③遵守债券持有人会议形成的有效决议;
④除法律、法规规定及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约定之外,不得要求公司提前偿付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本金和利息;
⑤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承担的其他义务。

(3)在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存续期内,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董事会或债券受托管理人应召集债券持有人会议:
①公司拟变更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的约定;
②公司不能按期支付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本息;
③公司发生减资(因股权激励和业绩承诺导致的减资除外)、合并、分立、解散或者申请破产;
④担保人(如有)或担保物(如有)发生重大变化;
⑤公司拟变更、解聘本次可转债债券受托管理人或变更受托管理协议的主要内容;
⑥公司拟修订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
⑦发生其他对债券持有人权益有重大实质影响的事项;
⑧根据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及《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的规定,应当由债券持有人会议审议并决定的其他事项。

(4)下列机构或人士可以提议召开债券持有人会议:
①公司董事会;
②单独或合计持有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未偿还债券面值总额 10%以上的债券持有人书面提议;
③债券受托管理人;
④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机构或人士。

公司将在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中约定保护债券持有人权利的办法,以及债券持有人会议的权利、程序和决议生效条件。

17、本次募集资金用途及实施方式
公司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拟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 359,000.00万元(含 359,000.00万元),所募集资金扣除发行费用后,拟用于以下项目的投资: 单位:万元

序号项目名称项目投资额(万元)拟投入募集资金额(万元)
1山西美锦华盛化工新材料有 限公司化工新材料生产项目873,708.93219,000.00
2氢燃料电池动力系统及氢燃 料商用车零部件生产项目 (一期一阶段)注 150,242.8560,000.00
3补充流动资金80,000.0080,000.00
合计1,103,951.78359,000.00 
注:该投资额为第一阶段投资额
在本次募集资金到位前,公司可根据项目进度的实际情况通过自筹资金先行投入,并在募集资金到位后予以置换。公司董事会可根据实际情况,在不改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前提下,对上述项目的募集资金拟投入金额进行适当调整。募集资金到位后,若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实际募集资金净额少于拟投入募集资金总额,不足部分由公司以自筹资金解决。

(三)预计募集资金量和募集资金专项存储账户
1、预计募集资金量
本次可转债的预计募集资金不超过 359,000.00万元(含 359,000.00万元)。

2、募集资金专项存储账户
公司已经制订了募集资金管理相关制度,本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募集资金将存放于公司董事会决定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专户集中管理。

(四)债券评级及担保情况
公司聘请中证鹏元资信为本次发行的可转债进行信用评级,根据中证鹏元资信出具的信用评级报告,公司主体信用等级为“AA-”,本次可转债信用等级为“AA-”。

根据《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规定,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应当提供担保,但最近一期末经审计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十五亿元的公司除外。截至 2020年 12月 31日,公司经审计的合并报表净资产为 112.57亿元,因此,公司未对本次公开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提供担保。

(五)债券持有人会议相关事项
1、债券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1)债券持有人的权利
①依照其所持有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数额享有约定利息;
②根据约定条件将所持有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转为公司股份;
③根据约定的条件行使回售权;
④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可转换公司债券;
⑤依照法律、公司章程的规定获得有关信息;
⑥按约定的期限和方式要求公司偿付可转换公司债券本息;
⑦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等相关规定参与或委托代理人参与债券持有人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⑧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所赋予的其作为公司债权人的其他权利。

(2)债券持有人的义务
①遵守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条款的相关规定;
②依其所认购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数额缴纳认购资金;
③遵守债券持有人会议形成的有效决议;
④除法律、法规规定及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约定之外,不得要求公司提前偿付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本金和利息;
⑤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承担的其他义务。

2、债券持有人会议的权限范围
债券持有人会议的权限范围如下:
①当公司提出变更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约定的方案时,对是否同意公司的建议作出决议,但债券持有人会议不得作出决议同意公司不支付本次债券本息、变更本次债券利率和期限、取消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中的赎回或回售条款等;
②当公司未能按期支付可转换公司债券本息时,对是否同意相关解决方案作出决议,对是否通过诉讼等程序强制公司和担保人(如有)偿还债券本息作出决议,对是否参与公司的整顿、和解、重组或者破产的法律程序作出决议; ③当公司减资(因股权激励和业绩承诺导致的减资除外)、合并、分立、解散或者申请破产时,对是否接受公司提出的建议,以及行使债券持有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方案作出决议;
④对变更、解聘债券受托管理人作出决议;
⑤当保证人(如有)或担保物(如有)发生重大不利变化时,对行使债券持有人依法享有权利的方案作出决议;
⑥当发生对债券持有人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时,对行使债券持有人依法享有权利的方案作出决议;
⑦在法律规定许可的范围内对《会议规则》的修改作出决议;
⑧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应当由债券持有人会议作出决议的其他情形。

3、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召集
(1)债券持有人会议由公司董事会或债券受托管理人负责召集。公司董事会或债券受托管理人应在提出或收到召开债券持有人会议的提议之日起 30日内召开债券持有人会议。会议通知应在会议召开 15日前向全体债券持有人及有关出席对象发出。

(2)在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存续期间内,当出现以下情形之一时,应当召集债券持有人会议:
①公司拟变更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的约定;
②公司不能按期支付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本息;
③公司发生减资(因股权激励和业绩承诺导致的减资除外)、合并、分立、解散或者申请破产;
④担保人(如有)或担保物(如有)发生重大变化;
⑤公司拟变更、解聘本次可转债债券受托管理人或变更受托管理协议的主要内容;
⑥公司拟修订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
⑦发生其他对债券持有人权益有重大实质影响的事项;
⑧根据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及《会议规则》的规定,应当由债券持有人会议审议并决定的其他事项。

(3)下列机构或人士可以提议召开债券持有人会议:
①公司董事会;
②单独或合计持有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未偿还债券面值总额 10%以上的债券持有人书面提议;
③债券受托管理人;
④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机构或人士。

(4)上述第(2)项规定的事项发生之日起 15日内,如公司董事会或债券受托管理人未能按《会议规则》规定履行其职责,单独或合计持有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未偿还债券面值总额 10%以上的债券持有人有权以公告方式发出召开债券持有人会议的通知。

(5)债券持有人会议通知发出后,除非因不可抗力,不得变更债券持有人会议召开时间或取消会议,也不得变更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因不可抗力确需变更债券持有人会议召开时间、取消会议或者变更会议通知中所列议案的,召集人应在原定债券持有人会议召开日前至少 5个交易日内以公告的方式通知全体债券持有人并说明原因,但不得因此而变更债券持有人债权登记日。

债券持有人会议通知发出后,如果召开债券持有人会议的拟决议事项消除的,召集人可以公告方式取消该次债券持有人会议并说明原因。

(6)债券持有人会议召集人应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公告债券持有人会议通知。债券持有人会议的通知应包括以下内容:
①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召集人及表决方式;
②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
③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债券持有人均有权出席债券持有人会议,并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
④确定有权出席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债券持有人之债权登记日;
⑤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包括但不限于代理债券持有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的授权委托书;
⑥召集人名称、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电话号码;
⑦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债权人会议补充通知(如有)应在刊登会议通知的同一指定媒体上公告。

(7)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债权登记日不得早于债券持有人会议召开日期之前10日,并不得晚于债券持有人会议召开日期之前 3日。于债权登记日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适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机构托管名册上登记的本次未偿还债券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为有权出席该次债券持有人会议并行使表决权的债券持有人。

(8)召开债券持有人现场会议的地点原则上应为公司住所地。会议场所由公司提供或由债券持有人会议召集人提供。公司亦可采取网络或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方式为债券持有人参加会议提供便利。债券持有人通过上述方式参加会议的,视为出席。

(9)符合《会议规则》规定发出债券持有人会议通知的机构或人员,为当次会议召集人。

(10)召集人召开债券持有人会议时应当聘请律师对以下事项出具法律意见:
①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法规、《会议规则》的规定; ②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③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④应召集人要求对其他有关事项出具法律意见。

(11)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应当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名称(或单位名称)、身份证件号码(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住所、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债券面额、被代理人名称(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4、债券持有人会议的议案、出席人员及其权利
(1)提交债券持有人会议审议的议案由召集人负责起草。议案内容应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且在债券持有人会议的权限范围内,并有明确的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

(2)债券持有人会议审议事项由召集人根据本节“(五)债券持有人会议相关事项/2、债券持有人会议的权限范围”和本节“(五)债券持有人会议相关事项/3、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召集/(2)在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存续期间内,当出现以下情形之一时,应当召集债券持有人会议”的规定决定。

单独或合计代表持有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未偿还债券面值总额 10%以上的债券持有人有权向债券持有人会议提出临时议案。公司及其关联方可参加债券持有人会议并提出临时议案。临时提案人应不迟于债券持有人会议召开之前 10日,将内容完整的临时提案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在收到临时提案之日起 5日内发出债券持有人会议补充通知,并公告提出临时议案的债券持有人姓名或名称、持有债权的比例和临时提案内容。

除上述规定外,召集人发出债券持有人会议通知后,不得修改会议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债券持有人会议通知(包括增加临时提案的补充通知)中未列明的提案,或不符合《会议规则》内容要求的提案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3)债券持有人可以亲自出席债券持有人会议并表决,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并表决。债券持有人及其代理人出席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差旅费用、食宿费用等由债券持有人自行承担。

(4)债券持有人本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明文件和持有本次未偿还债券的证券账户卡或适用法律规定的其他证明文件,债券持有人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明文件、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资格的有效证明和持有本次未偿还债券的证券账户卡或适用法律规定的其他证明文件。

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明文件、被代理人(或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依法出具的授权委托书、被代理人身份证明文件、被代理人持有本次未偿还债券的证券账户卡或适用法律规定的其他证明文件。

(5)债券持有人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债券持有人会议的授权代理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①代理人的姓名、身份证件号码;
②代理人的权限,包括但不限于是否具有表决权;
③分别对列入债券持有人会议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指示;
④授权代理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⑤委托人签字或盖章。

授权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债券持有人不作具体指示,债券持有人代理人是否可以按自己的意思表决。授权委托书应在债券持有人会议召开 24小时之前送交债券持有人会议召集人。

(6)召集人和律师应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在债权登记日交易结束时持有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债券持有人名册共同对出席会议的债券持有人的资格和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出席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债券持有人及其代理人的姓名或名称及其所持有表决权的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张数。

上述债券持有人名册应由公司从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取得,公司应积极配合召集人获取上述债券持有人名册并无偿提供给召集人。

5、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召开
(1)债券持有人会议采取现场方式召开,也可以采取通讯等方式召开。

(2)债券持有人会议应由公司董事会或债券受托管理人委派出席会议的授权代表担任会议主席并主持会议。如公司董事会或债券受托管理人未能履行职责时,由出席会议的债券持有人(或债券持有人代理人)以所代表的本次债券表决权过半数选举产生一名债券持有人(或债券持有人代理人)担任会议主席并主持会议。如在会议开始后一个小时内未能按照前述规定选举出会议主席的,由出席该次会议持有本次未偿还债权表决权总数最多的债券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担任会议主席并主持会议。

会议主席负责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应载明参加会议的债券持有人名称(或姓名)、出席会议代理人的姓名及其身份证件号码、持有或者代表的本次未偿还债券本金总额及其证券账户卡号码或适用法律规定的其他证明文件的相关信息等事项。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债券持有人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或者代表的本次可转债张数总额之前,会议登记应当终止。

会议主席有权经会议同意后决定休会、复会及改变会议地点。经会议决议要求,会议主席应当按决议修改会议时间及改变会议地点。休会后复会的会议不得对原先会议议案范围外的事项做出决议。

(3)应召集人或单独或合并持有本次债券表决权总数 10%以上的债券持有人的要求,公司应委派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出席债券持有人会议。除涉及公司商业秘密或受适用法律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规定的限制外,出席会议的公司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债券持有人的质询和建议作出答复或说明。

(4)下列机构和人员可以列席债券持有人会议:债券发行人(即公司)或其授权代表、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债券托管人、质权代理人、债券担保人(如有)以及经会议主席同意的本次债券的其他重要相关方,上述人员或相关方有权在债券持有人会议上就相关事项进行说明。除该等人员或相关方因持有公司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而享有表决权的情况外,该等人员或相关方列席债券持有人会议时无表决权。

6、债券持有人会议的表决、决议及会议记录
(1)向会议提交的每一议案应由与会的有权出席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债券持有人或其正式委托的代理人投票表决。每一张未偿还的债券(面值为人民币 100元)拥有一票表决权。

(2)公告的会议通知载明的各项拟审议事项或同一拟审议事项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逐项分开审议、表决。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会议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外,会议不得对会议通知载明的拟审议事项进行搁置或不予表决。会议对同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应以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债券持有人会议不得就未经公告的事项进行表决。债券持有人会议审议相关事项时,不得对审议事项进行变更,任何对审议事项的变更应被视为一个新的拟审议事项,不得在本次会议上进行表决。

(3)债券持有人会议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债券持有人或其代理人对拟审议事项表决时,只能投票表示:同意或反对或弃权。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应计为废票,不计入投票结果。未投的表决票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不计入投票结果。

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网络或其他表决方式中的一种。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4)会议设计票人、监票人各一名,负责会议计票和监票。计票人监票人由会议主席推荐并由出席会议的债券持有人(或债券持有人代理人)担任。

每一审议事项的表决投票时,应当由至少两名债券持有人(或债券持有人代理人)同一名公司授权代表参加清点,并由清点人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律师负责见证表决过程。

(5)会议主席根据表决结果确认债券持有人会议决议是否获得通过,并应当在会上宣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应载入会议记录。

(6)会议主席如果对提交表决的决议结果有任何怀疑,可以对所投票数进行重新点票;如果会议主席未提议重新点票,出席会议的债券持有人(或债券持有人代理人)对会议主席宣布结果有异议的,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重新点票,会议主席应当组织重新点票。

(7)除《会议规则》另有规定外,债券持有人会议作出的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二分之一以上本次未偿还债券面值的持有人(或债券持有人代理人)同意方为有效。

(8)债券持有人会议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但其中需经有权机构批准的内容,经有权机构批准后方能生效。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和《会议规则》的规定,经表决通过的债券持有人会议决议对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全体债券持有人(包括未参加会议或明示不同意见的债券持有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任何与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有关的决议如果导致变更公司与债券持有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的,除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明确规定债券持有人作出的决议对公司有约束力外:
①如该决议是根据债券持有人、债券受托管理人的提议作出的,该决议经债券持有人会议表决通过并经公司书面同意后,对公司和全体债券持有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②如果该决议是根据公司的提议作出的,经债券持有人会议表决通过后,对公司和全体债券持有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9)债券持有人会议召集人应在债券持有人会议作出决议之日后二个交易日内将决议于监管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公告。公告中应列明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地点、方式、召集人和主持人,出席会议的债券持有人和代理人人数,出席会议的债券持有人和代理人所代表表决权的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张数及占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总张数的比例、每项拟审议事项的表决结果和通过的各项决议的内容以及相关监管部门要求的内容。

(10)债券持有人会议应有会议记录。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容:
①召开会议的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名称或姓名;
②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人员姓名,以及会议见证律师、计票人、监票人和清点人的姓名;
③出席会议的债券持有人和代理人人数、所代表表决权的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张数及出席会议的债券持有人和代理人所代表表决权的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张数占公司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总张数的比例;
④对每一拟审议事项的发言要点;
⑤每一表决事项的表决结果;
⑥债券持有人的质询意见、建议及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答复或说明等内容;
⑦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债券持有人会议认为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11)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应当保证债券持有人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债券持有人会议记录由出席会议的会议主持人、召集人(或其委托的代表)、债券受托管理人(或其委托的代表)、见证律师、记录员和监票人签名。债券持有人会议记录、表决票、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授权委托书、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等会议文件资料由公司董事会保管,保管期限为十年。

(12)召集人应保证债券持有人会议连续进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可抗力、突发事件等特殊原因导致会议中止、不能正常召开或不能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的措施尽快恢复召开会议或直接终止本次会议,并将上述情况及时公告。同时,召集人应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对于干扰会议、寻衅滋事和侵犯债券持有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应采取措施加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13)公司董事会应严格执行债券持有人会议决议,代表债券持有人及时就有关决议内容与有关主体进行沟通,督促债券持有人会议决议的具体落实。

(六)承销方式及承销期
1、承销方式
本次发行由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中信建投以余额包销方式承销。

2、承销期
本次可转债发行的承销期为自 2022年 4月 18日至 2022年 4月 26日。

(七)发行费用概算

项目金额(万元,不含税)
保荐及承销费用3,189.62
律师费用75.47
会计师费用9.43
资信评级费23.58
用于本次发行的信息披露费20.75
发行手续费17.36
总计3,336.23
以上发行费用可能会根据本次发行的实际情况而发生增减。

(八)本次发行时间安排及上市流通
1、本次发行时间安排


交易日
T-2日
T-1日
T日
T+1日
交易日
T+2日
T+3日
T+4日
注:上述日期为交易日。如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对上述日程安排进行调整或遇重大突发事件影响发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及时公告,修改发行日程。


2、本次可转债的上市流通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不设持有期限制。发行结束后,公司将尽快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上市交易,具体上市时间将另行公告。

3、本次发行可转债方案的有效期限
自公司股东大会通过本次发行可转债方案相关决议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有效。

三、本次发行的相关机构
(一)发行人
名称:山西美锦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姚锦龙
董事会秘书:朱庆华
办公地址:山西省太原市劲松北路 31号哈伯中心 12层
联系电话:0351-4236095
传真:0351-4236095
(二)保荐机构和主承销商
名称: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保荐代表人:高吉涛、刘明浩
项目协办人:胡昊文
经办人员:张一凡、孙曦晗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内大街 2号凯恒中心 B、E座 3层
联系电话:010-65608304
传真:010-65608450
(三)发行人律师事务所
名称:北京雍行律师事务所
事务所负责人:陈光耀
经办律师:陈光耀、刘思典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 86号佳兆业北塔 2007
联系电话:010-67781399
传真:010-85143998
(四)审计机构
名称:中天运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执行事务合伙人:祝卫
经办会计师:唐宗明、刘影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车公庄大街九号五栋大楼 B1座七、八层
联系电话:010-88395676
传真:010-88395200
(五)资信评级机构
名称:中证鹏元资信评估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剑文
经办人员:马琳丽、宋晨阳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08号阳光高尔夫大厦 3楼
联系电话:010-66216006
传真:0755-82872090
(六)申请上市的证券交易所
名称:深圳证券交易所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2012号
联系电话:0755-88668590
传真:0755-82083104
(七)登记结算公司
名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2012号深圳证券交易所广场 22-28楼
联系电话:0755-25938000
传真:0755-82083164
(八)收款银行
户名: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账号:0114020104040000065
开户行:北京农商银行商务中心区支行
第三节 发行人基本情况
一、发行前股本总额及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
截至2021年6月30日,公司股本总额为4,274,218,048股,股本结构如下:
股份性质持股数量(股)持股比例
一、有限售条件股份500,114,04411.70%
1、国家股--
2、国有法人股--
3、其他内资股500,114,04411.70%
其中:境内非国有法人股481,306,94711.26%
境内自然人股18,807,0970.44%
4、外资持股--
其中:境外法人股--
境外自然人股--
二、无限售条件流通股份3,774,104,00488.30%
1、人民币普通股3,774,104,00488.30%
2、境内上市的外资股  
3、境外上市的外资股  
4、其他  
三、股份总数4,274,218,048100.00%
截至 2021年 6月 30日,公司前十大股东及其持股情况如下:

序 号股东名称持股数量(股)持股比 例(%)持有有限售条件 股份数量(股)
1美锦能源集团有限公司2,253,405,78652.72297,499,391
2山西省创业投资基金管理集团有限 公司-山西定向增发壹号股权投资 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71,607,1421.6871,607,142
3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60,223,4701.41-
4天津中顾嘉迪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 限合伙)35,714,2850.8435,714,285
5北京国兵晟乾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 司-福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晟乾创盈 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33,654,7530.79-
6南方资本-招商银行-远德定向增 发 1号资产管理计划33,333,2420.78-
7财通基金-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财通基金玉泉 1055号单一资17,857,1430.4217,857,143
序 号股东名称持股数量(股)持股比 例(%)持有有限售条件 股份数量(股)
 产管理计划   
8陈子洲13,000,0000.3013,000,000
9浙江东方星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东方星辰三号私募投资基金12,000,0000.2812,000,000
10西藏博恩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博恩 思念泽一期私募证券投资基金11,000,0000.26-
合计2,541,795,82159.48447,677,961 
二、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基本情况 (一)控制关系 截至 2022年 2月 28日,发行人控股股东美锦集团持有发行人 2,027,405,786 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 47.48%。高反娥、姚俊良、姚俊杰、姚俊花、姚三俊、 姚四俊、姚俊卿合计持有美锦集团 100%的股权,为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公司与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之间的控制关系如下: (二)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未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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