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方红睿逸 (001309): 关于东方红睿逸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修改法律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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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2年04月19日 10:02:19 中财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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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东方红睿逸 : 关于东方红睿逸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修改法律文件的公告
关于东方红睿逸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修改法律文件
的公告
为更好地服务投资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和《东方红睿逸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的约定,经与基金托管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后,上海东方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基金管理人或本公司)决定自 2022年 4月 20日(含)起对东方红睿逸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的《基金合同》《东方红睿逸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以下简称《托管协议》)和《东方红睿逸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招募说明书》)进行修改。
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1、调低管理费率
本基金的管理费率由 1.5%/年调整为 0.8%/年。
2、调低申购费率
当申购金额低于 1000万元时,申购费率由 1.20%调整为 1.00%。
3、赎回费用归入基金财产的安排变更
本基金原赎回费用归入基金财产的安排为:对份额持有时间小于30日的,赎回费用全部归基金财产,对份额持续持有时间大于等于30日但小于3个月的,赎回费用的 75%归基金财产,对份额持续持有时间大于等于 3个月但小于 6个月的,赎回费用的 50%归基金财产,对份额持有时间大于等于 6个月的,赎回费用的 25%归基金财产,其余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本基金修改后的赎回费用归入基金财产的安排为:对份额持有时间小于 30日的,赎回费用全部归基金财产,对份额持续持有时间大于等于 30日但小于 2个封闭期数的,赎回费用的 75%归基金财产,对份额持续持有时间大于等于 2个封闭期数但小于 3个封闭期数的,赎回费用的 50%归基金财产,其余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4、法律文件的修改
本基金管理人将对法律文件中涉及上述内容、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的相关内容及《基金合同》当事人信息进行修改,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本次修改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本基金管理人已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履行了适当程序。
具体修改详见附件《东方红睿逸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改对照表》《东方红睿逸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修改对照表》《申购费率修改对照表》及《赎回费用归入基金财产的安排修改对照表》。
5、重要提示
(1)本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基金合同》规定范围内调整上述有关内容并按照《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进行披露。
(2)本基金更新后的《基金合同》《托管协议》于 2022年 4月 19日在本公司网站( https://www.dfham.com)和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http://eid.csrc.gov.cn/fund)披露,供投资者查阅。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及《东方红睿逸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更新》(以下简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将于 2022年 4月 20日在规定媒介披露。如有疑问可拨打本公司客服电话(400-920-0808)咨询。
(3)风险提示:本公司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投资需谨慎,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投资者欲了解本基金的详细情况,请于投资本基金前认真阅读本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相关公告。敬请投资者关注适当性管理相关规定,提前做好风险测评,并根据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购买风险等级相匹配的产品。
特此公告。
上海东方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2022年 4月 19日
附件1:东方红睿逸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改对照表
位置 | 原条款 | 修订后条款 |
全文 | 指定媒介 | 规定媒介 |
全文 | 指定报刊 | 规定报刊 |
全文 | 指定网站 | 规定网站 |
第一
部分
前言 |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
据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
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
“《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
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
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
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
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
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
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
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
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
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
据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
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
“《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
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运作办法》”)、《公开募集证
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
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
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
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
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
第一
部分
前言 | 八、本基金合同约定的基金产品
资料概要编制、披露与更新要求,自
《信息披露办法》实施之日起一年后
开始执行。 | (删除) |
第二
部分
释义 | 11、《销售办法》:指中国证券
监督管理委员会第28次主席办公会
议于 2013年 2月 17日修订通过、
自2013年6月1日起实施的《证券
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
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
证监会2019年7月26日颁布、同年
9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
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
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 11、《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
会2020年8月28日颁布、同年10
月 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
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及颁
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
证监会 2019年 7月 26日颁布、同
年9月1日实施,并经2020年3月
20日中国证监会《关于修改部分证
券期货规章的决定》修正的《公开募
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
第二
部分
释义 | 20、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
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
资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
可投资于中国境内合法募集的证券 | 20、合格境外投资者:指符合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
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期货投
资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
| 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1、投资人:指个人投资人、机
构投资人、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发
起资金提供方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
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
他投资人的总称 | 使用来自境外的资金进行境内证券
期货投资的境外机构投资者,包括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
境外机构投资者
21、投资人、投资者:指个人投
资人、机构投资人、合格境外投资者、
发起资金提供方以及法律法规或中
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
其他投资人的总称 |
第二
部分
释义 | 62、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
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
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
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
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 62、规定媒介:指符合中国证监
会规定条件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
全国性报刊及《信息披露办法》规定
的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
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
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
第四
部分
基金
份额
的发
售 | 一、基金份额的发售时间、发售
方式、发售对象
3、发售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
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人、机构投
资人及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发起资
金提供方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
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
资人。 | 一、基金份额的发售时间、发售
方式、发售对象
3、发售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
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人、机构投
资人及合格境外投资者、发起资金提
供方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
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
第七
部分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及
权利
义务 | 一、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简况
名称:上海东方证券资产管理有
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路
318号31层
法定代表人:潘鑫军
……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
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字[2010]518
号
……
联系电话:(021)63325888 | 一、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简况
名称:上海东方证券资产管理有
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路
109号7层-11层
法定代表人:宋雪枫
……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
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0]518号
……
联系电话:(021)53952888 |
第七
部分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及
权利 | 二、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简况
名称: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李建红
成立时间:1987年4月8日 | 二、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简况
名称: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缪建民
成立时间:1987年4月8日 |
义务 | 注册资本:人民币252.20亿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证监基
金字[2002]83号 |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证监基
金字[2002]83号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
号:中国人民银行银复字(1986)175
号文、银复(1987)86号文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252.20亿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
第七
部分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及
权利
义务 | 二、基金托管人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
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
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
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15
年以上; | 二、基金托管人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
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
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
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不
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 |
第十
二部
分
基金
的投
资 |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是一只混合型基金,属于
较高预期风险、较高预期收益的证券
投资基金品种,其预期风险与收益高
于债券型基金与货币市场基金,低于
股票型基金。 |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是一只混合型基金,其预
期风险与收益高于债券型基金与货
币市场基金,低于股票型基金。 |
第十
五部
分
基金
费用
与税
收 |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
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
资产净值的 1.5%的年费率计提。管
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1.5%÷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
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
资产净值的 0.8%的年费率计提。管
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8%÷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
第十
七部
分
基金
的会
计与
审计 |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
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
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
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符合《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
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
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
第十
八部
分
基金
的信
息披 |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
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
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指定报刊”)
及指定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指定 |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
的基金信息通过符合中国证监会规
定条件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规
定报刊”)及《信息披露办法》规定 |
露 | 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投资人
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
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
资料。 | 的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规定网
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投资人能
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
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
料。 |
第十
八部
分
基金
的信
息披
露 |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七)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
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
报告(合称“基金定期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
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
告,并将年度报告登载于指定网站
上,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
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
报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
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七)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
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
报告(合称“基金定期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
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
告,并将年度报告登载于规定网站
上,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
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
报告应当经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
计。 |
第十
九部
分
基金
合同
的变
更、终
止与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
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
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
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
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
员。 |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
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规定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
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
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
人员。 |
第十
九部
分
基金
合同
的变
更、终
止与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
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具有
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
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
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后 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
算小组进行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
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
定报刊上。 |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
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符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
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
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后 5个工作日内由基
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规
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
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
第十
九部
分 |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
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 |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
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 |
基金
合同
的变
更、终
止与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 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 由基金托管人保存,保存期限不少
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 |
第二
十二
部分
基金
合同
的效
力 | 4、《基金合同》正本一式六份,
除上报有关监管机构一式二份外,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各持有二份,
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 4、《基金合同》正本一式三份,
除上报有关监管机构一式一份外,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各持有一份,
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
基金合同摘要根据正文调整 | | |
附件2:东方红睿逸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修改对照表
位置 | 原条款 | 修订后条款 |
全文 | 指定媒介/指定媒体 | 规定媒介 |
一、基
金托
管协
议当
事人 |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上海东方证券资产管理
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路
318号31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中山南路
318号2号楼31、37、39、40层
邮政编码:200010
法定代表人:潘鑫军
……
批准设立文号: 中国证监会
证监许可字[2010]518号 |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上海东方证券资产管理
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路
109号7层-11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外马
路108号供销大厦7层-11层
邮政编码:200010
法定代表人:宋雪枫
……
批准设立文号: 中国证监会证
监许可[2010]518号 |
一、基
金托
管协
议当
事人 |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简称:招商银行)
住所:深圳市深南大道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
邮政编码:518040
法定代表人:李建红
成立时间:1987年4月8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证监
基金字[2002]83号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
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结
算;办理票据贴现;发行金融债
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
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同业拆
借;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
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
管箱服务。外汇存款;外汇贷款;
外汇汇款;外币兑换;国际结算;
结汇、售汇;同业外汇拆借;外汇
票据的承兑和贴现;外汇借款;外
汇担保;发行和代理发行股票以外
的外币有价证券;买卖和代理买卖
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自营和
代客外汇买卖;资信调查、咨询、 |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招商银行”)
住所:深圳市深南大道7088号
招商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
邮政编码:518040
法定代表人:缪建民
成立时间:1987年4月8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证监
基金字[2002]83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 252.20亿
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
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结
算;办理票据贴现;发行金融债
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
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同业拆
借;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
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
管箱服务。外汇存款;外汇贷款;
外汇汇款;外币兑换;国际结算;
结汇、售汇;同业外汇拆借;外汇
票据的承兑和贴现;外汇借款;外 |
| 见证业务;离岸金融业务。经中国
人民银行批准的其他业务。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252.20亿
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 汇担保;发行和代理发行股票以外
的外币有价证券;买卖和代理买卖
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自营和
代客外汇买卖;资信调查、咨询、
见证业务;离岸金融业务。经中国
人民银行批准的其他业务。 |
五、基
金财
产的
保管 | (二)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
金的验资
2.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停止募
集时,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
募集金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
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
关规定后,基金管理人应将属于基
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
为基金开立的基金银行托管账户,
同时在规定时间内,基金管理人应
聘请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
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
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由参
加验资的2名或2名以上中国注册
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 (二)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
金的验资
2.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停止募
集时,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
募集金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
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
关规定后,基金管理人应将属于基
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
为基金开立的基金银行托管账户,
同时在规定时间内,基金管理人应
聘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
资,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
告由参加验资的2名或2名以上中
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
五、基
金财
产的
保管 | (八)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
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
的、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
原件分别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保管。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
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财产
有关的重大合同应保证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
的原件。基金管理人应在重大合同
签署后及时将重大合同传真给基金
托管人,并在三十个工作日内将正
本送达基金托管人处。因基金管理
人发送的合同传真件与事后送达的
合同原件不一致所造成的后果,由
基金管理人负责。重大合同的保管
期限为基金合同终止后15年。 | (八)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
同的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
分别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保
管。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
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财产有关
的重大合同应保证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
件。基金管理人应在重大合同签署后
及时将重大合同传真给基金托管人,
并在三十个工作日内将正本送达基
金托管人处。因基金管理人发送的合
同传真件与事后送达的合同原件不
一致所造成的后果,由基金管理人负
责。重大合同的保管期限不少于法律
法规规定的期限。 |
八、基
金资
产净
值计
算、估
值和 | (六)基金财务报表与报告的
编制和复核
3.财务报表的编制与复核时间
安排
对于基金合同《基金合同》约定
披露的财务报表,按照以下约定处 | (六)基金财务报表与报告的编
制和复核
3.财务报表的编制与复核时间
安排
对于基金合同《基金合同》约定
披露的财务报表,按照以下约定处 |
会计
核算 | 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
在每月结束后 5个工作日内完成月
度报表的编制及复核;在每个季度
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基金
季度报告的编制及复核;在上半年
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完成基金中期
报告的编制及复核;在每年结束之
日起三个月内完成基金年度报告的
编制及复核。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
程中,发现双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共同查
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国家有关
规定为准。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
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
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
计。基金合同生效不足两个月的,基
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
告、中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 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
每月结束后 5个工作日内完成月度
报表的编制及复核;在每个季度结束
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基金季度
报告的编制及复核;在上半年结束之
日起两个月内完成基金中期报告的
编制及复核;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
月内完成基金年度报告的编制及复
核。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发现
双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应共同查明原因,进行
调整,调整以国家有关规定为准。基
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
经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基金合同
生效不足两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
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
年度报告。 |
十、基
金信
息披
露 | (二)信息披露的内容
基金的信息披露内容主要包括
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
管协议、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份
额发售公告、基金募集情况、基金合
同生效公告、基金开始申购、赎回公
告、基金净值信息、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
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
度报告)、临时报告与公告、澄清公
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基金
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的信息披露、
基金投资股指期货的信息披露、基
金投资国债期货的信息披露、基金
投资资产支持证券的信息披露、中
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基金年
度报告需经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
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后,方可披露。 | (二)信息披露的内容
基金的信息披露内容主要包括
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
管协议、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份
额发售公告、基金募集情况、基金合
同生效公告、基金开始申购、赎回公
告、基金净值信息、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
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
报告)、临时报告与公告、澄清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基金投资
中小企业私募债的信息披露、基金投
资股指期货的信息披露、基金投资国
债期货的信息披露、基金投资资产支
持证券的信息披露、中国证监会规定
的其他信息。基金年度报告需经符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
计师事务所审计后,方可披露。 |
十、基
金信
息披
露 | (三)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
人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和信息披露
程序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
规定的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
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 | (三)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
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和信息披露程
序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
规定的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
息通过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 |
| 报刊和指定互联网网站披露。根据
法律法规应由基金托管人公开披露
的信息,基金托管人应在指定互联
网网站公开披露。 | 全国性报刊和《信息披露办法》规定
的互联网网站披露。根据法律法规应
由基金托管人公开披露的信息,基金
托管人应在规定网站公开披露。 |
十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的
保管 |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至少应包
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证件号
码和持有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
有人名册由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根据
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制和保管,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分别保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保存期不少
于15年。如不能妥善保管,则按相
关法律法规承担责任。 |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至少应包
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证件号码
和持有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
名册由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根据基金
管理人的指令编制和保管,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分别保管基金份
额持有人名册,保存期不少于法律法
规规定的期限。如不能妥善保管,则
按相关法律法规承担责任。 |
十三、
基金
有关
文件
档案
的保
存 | (一)档案保存
基金管理人应保存基金财产管
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
他相关资料。基金托管人应保存基
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
和其他相关资料。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都应当按规定的期限保
管。保存期限不少于15年。 | (一)档案保存
基金管理人应保存基金财产管
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
他相关资料。基金托管人应保存基金
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
其他相关资料。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都应当按规定的期限保管。保存
期限不少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 |
十三、
基金
有关
文件
档案
的保
存 | (四)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应按各自职责完整保存原始凭
证、记账凭证、基金账册、交易记录
和重要合同等,承担保密义务并保
存至少十五年以上。 | (四)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应按各自职责完整保存原始凭证、记
账凭证、基金账册、交易记录和重要
合同等,承担保密义务并保存不少于
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 |
十九、
托管
协议
的效
力 | (四)本协议一式六份,协议双
方各持二份,剩余根据需要上报监
管机构,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 (四)本协议一式三份,协议双
方各持一份,剩余根据需要上报监管
机构,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
附件3:申购费率修改对照表
原条款 | 修订后条款 | | | | | |
本基金申购费率按申购金额递减。
投资者在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申购,适
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具体如下:
申购金额(M) 费率
M<1000万 1.20%
M≥1000万元 每笔1000元
(注:M:申购金额;单位:元)
因红利自动再投资而产生的基金份
额,不收取相应的申购费用。本基金的
申购费用由基金申购人承担,不列入基
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
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 | 本基金申购费率按申购金额递
减。投资者在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申
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具体
如下:
申购金额(M) 费率
M<1000万元 1.00%
M≥1000万元 每笔1000元
因红利自动再投资而产生的基金
份额,不收取相应的申购费用。本基
金的申购费用由基金申购人承担,不
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
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
用。 | | | | | |
| 申购金额(M) | 费率 | | | | |
| | | | | | |
| M<1000万 | 1.20% | | | | |
| | | | | M<1000万元 | 1.00% |
| M≥1000万元 | 每笔1000元 | | | | |
| | M≥1000万元 | 每笔1000元 | | | |
| | | | | | |
| | | | | | |
附件4:赎回费用归入基金财产的安排修改对照表
原条款 | | | | 修订后条款 | | | |
| 份额持续持有的封闭期数
(N) | 赎回费率 | | | 份额持续持有的封闭期数
(N) | 赎回费
率 | |
| N≤1 | 2.00% | | | | | |
| | | | | N≤1 | 2.00% | |
| N=2 | 1.00% | | | | | |
| | | | | N=2 | 1.00% | |
| N≥3 | 0 | | | | | |
| | | | | N≥3 | 0 | |
| |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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