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海油(600938):中国海油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上市公告书

时间:2022年04月20日 07:37:45 中财网

原标题:中国海油:中国海油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上市公告书

股票简称:中国海油 股票代码:600938 中国海洋石油有限公司 CNOOC Limited (香港花园道1号中银大厦65层) 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A股)上市公告书 保荐人(主承销商)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联席主承销商
(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 1号国贸大 (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200号厦 2座 27层及 28层) 中银大厦 39层)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日
特别提示
中国海洋石油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海油”、“发行人”、“公司”或“本公司”)股票将于 2022年 4月 21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本公司提醒投资者应充分了解股票市场风险及本公司披露的风险因素,在新股上市初期切忌盲目跟风“炒新”,应当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上市公告书所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承诺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上海证券交易所、其他政府机关对本公司股票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明对本公司的任何保证。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上市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查阅刊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的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全文。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首次公开发行 A股股票(以下简称“新股”)上市初期的投资风险,广大投资者应充分了解风险、理性参与新股交易。

如无特别说明,本上市公告书中的简称或名词的释义与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招股说明书》中的相同。

本上市公告书中各加数直接相加之和与合计数部分在尾数上存在差异,这些差异是因四舍五入造成。

一、本次发行前滚存利润分配方案
经公司于 2021年 10月 26日召开的股东特别大会审议通过,公司将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并上市前滚存利润做如下分配:本次 A股发行前公司的滚存未分配利润由本次 A股发行后的新老股东按照持股比例共同享有。

二、本次发行后股利分配政策
2021年 10月 26日,公司召开股东特别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及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后三年内分红回报计划的议案》,对本次发行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作出了相应规定,具体如下:
“1、公司的利润分配原则
公司实行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公司的利润分配应重视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2、公司的利润分配形式
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现金与股票相结合或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允许的其他方式分配利润。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应当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方式。

3、公司现金分红条件
公司实施现金分红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公司未分配利润为正、当年度实现盈利且该年度实现的可分配利润(即公司弥补亏损、拨出储备金后的税后利润)为正,现金分红后公司现金流仍可以满足公司持续经营和长期发展的需要;
2)满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现金分红条件。

4、公司现金形式分红的时间间隔
在满足现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公司原则上每年进行两次现金分红。

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在满足现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组织章程细则》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当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
2)当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
3)当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
4)当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5、发放股票股利的条件
若公司经营情况良好,并且董事会认为公司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规模不匹配、每股净资产偏高、发放股票股利有利于公司全体股东整体利益时,可以提出实施股票股利分配预案。采用股票股利进行股利分配的,应当考虑公司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真实合理因素。

6、利润分配的决策程序和机制
公司董事会将根据《组织章程细则》和本文件规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制订公司的具体利润分配方案,根据《组织章程细则》规定的程序批准后方可实施。

7、公司利润分配政策调整的决策机制和程序
公司认为确有必要对利润分配政策进行调整或者变更的,应当将修订后的利润分配政策根据相关政策规定的程序批准后方可实施。”
三、关于公司稳定 A股股价的预案及相关承诺
(一)上市后三年内稳定 A股股价预案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等相关规定,公司制定了《中国海洋石油有限公司关于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后三年内稳定公司 A股股价的预案》(以下简称“《稳定股价预案》”),具体内容如下:
“1、稳定公司股价的原则
公司将致力于正常经营和可持续发展,为全体股东带来合理回报。为兼顾全体股东的即期利益和长远利益,促进公司健康发展和市场稳定,如公司股价触发启动稳定 A股股价措施的具体条件时,公司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领薪董事(独立非执行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布的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以及公司实际情况,启动有关稳定股价的措施,切实保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2、启动和停止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条件
(1)启动条件: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A股股份并上市后三年内,若出现连续三十个交易日公司 A股股票收盘价均低于公司上一个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如遇除权除息事项,上述收盘价作相应调整,下同),非因不可抗力因素所致,公司应当启动稳定股价的措施,并应提前公告具体方案。

(2)停止条件:公司或有关方采取稳定股价措施后,公司 A股股票若连续五个交易日收盘价均高于公司最近一期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或者相关增持或者回购资金使用完毕,将停止实施股价稳定措施。

3、稳定股价方案的具体措施
当上述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成就时,公司及有关方可以采取以下措施中的一项或多项:(1)公司回购股份;(2)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份;(3)领薪董事(独立非执行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份;(4)其他证券监管部门认可的方式。

本预案所述回购股份、增持股份等措施,仅限于人民币普通股(A股)。

以上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内容如下:
(1)公司回购股份
公司回购股份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上市所在地证券监管机构、证券交易所监管规则及《中国海洋石油有限公司组织章程细则》(以下简称《组织章程细则》)等规定。如最终确定稳定股价的措施包括公司回购公司股份,则在稳定股价措施的启动条件成就之日起十五个交易日内,公司应召开董事会讨论稳定股价的具体方案,并在董事会审议批准后实施;若该等方案需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公司亦应启动审议程序。如果公司已在周年股东大会上取得股东大会对董事会回购股份的一般性授权,则董事会可在该授权范围内实施经董事会审议批准的稳定境内股价预案,无需提请股东大会审议。

在单一会计年度内,公司用以稳定股价的回购资金合计不高于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 20%。

超过上述标准的,本项稳定股价措施在当年度不再继续实施。但如下一年度继续出现需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情形时,公司将继续按照上述原则执行稳定股价预案。

(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份
若最终确定稳定股价的措施包括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份,且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份不会致使公司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依照稳定股价具体方案及承诺的内容通过证券交易所以大宗交易方式、集中竞价方式及/或其他合法方式增持公司社会公众股份,并就增持公司股份的具体计划书面通知公司,由公司进行公告。

在单一会计年度内,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用以稳定股价的增持资金不高于其自公司上一年度领取的现金分红金额的 20%。

超过上述标准的,本项稳定股价措施在当年度不再继续实施。但如下一年度继续出现需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情形时,其将继续按照上述原则执行稳定股价预案。

(3)领薪董事(独立非执行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份 若最终确定稳定股价的措施包括领薪董事(独立非执行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份,且领薪董事(独立非执行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份不会致使公司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则领薪董事(独立非执行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应依照稳定股价的具体方案及各自承诺的内容通过证券交易所以集中竞价方式及/或其他合法方式增持公司社会公众股份,并就增持公司股份的具体计划书面通知公司,由公司进行公告。

在单一会计年度内,领薪董事(独立非执行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用以稳定股价的增持资金不高于其自公司上一年度领取的税后薪酬总额的 10%。

超过上述标准的,本项稳定股价措施在当年度不再继续实施。但如下一年度继续出现需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情形时,其将继续按照上述原则执行稳定股价预案。

任的高级管理人员应履行本议案规定的领薪董事(独立非执行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义务。

在履行完毕前述稳定 A股股价措施后的 120个交易日内,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公司、领薪董事(独立非执行董事除外)及高级管理人员的稳定 A股股价义务自动解除。从履行完毕前述稳定 A股股价措施后的第 121个交易日开始,如果公司 A股股票收盘价格出现连续 30个交易日低于上一个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则视为稳定股价条件再次满足。

如果以上稳定 A股股价措施实施前公司股票收盘价已经不再符合需启动稳定股价措施条件的,公司可不再继续实施上述稳定股价措施。

4、未履行规定义务的约束措施
公司、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公司的领薪董事(独立非执行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相关责任人”)应当遵守其出具的《关于稳定公司 A股股价》的承诺函,在股价稳定措施的启动条件成就后根据本预案采取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如非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完全且有效地履行承诺事项,则相关责任人承诺将采取以下措施予以约束:
(1)将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

(2)将采取相应补救措施或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利益(相关承诺需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组织章程细则》及相关内控制度的规定履行相关审批和信息披露程序)。

(3)如果因相关责任人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相关责任人将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4)如果因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而被有关机构/部门作出相应处罚/决定,相关责任人将依法执行该等处罚/决定。

5、回购或增持股份的要求
以上股价稳定方案的实施及信息披露均应当遵守中国香港《证券及期货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及其他上市地有权监管部门颁布的相关法规和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规定,不得违反相关法规和规范性法律文件关于增持或回购股份的时点限制,且实施后公司股权分布应符合上市条件。”
(二)相关当事人承诺
1、发行人控股股东关于稳定公司 A股股价的承诺
依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等相关规定的要求,发行人控股股东中国海油 BVI就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并在上交所主板上市后三年内稳定 A股股价的措施作出如下承诺:
“1、本公司同意发行人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中国海洋石油有限公司关于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后三年内稳定公司 A股股价的预案》(以下简称《稳定股价预案》)。

2、如发行人上市后三年内触发《稳定股价预案》启动条件,且最终确定的稳定股价的措施包括控股股东增持股份时,本公司将严格按照《稳定股价预案》的要求,及时向发行人书面通知增持的具体计划,并在公告本公司增持计划后严格履行增持发行人股份的义务。

3、本公司将根据《稳定股价预案》要求及实际情况,积极向发行人提出有利于稳定股价的合法方案,并积极促使发行人董事会、股东大会通过有利于稳定股价及保护投资者利益的回购议案或其他议案。

如本公司违反上述承诺,将遵照另行出具的《中国海洋石油有限公司控股股东关于未能履行相关承诺的约束措施的承诺函》承担相应责任。”
2、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关于稳定公司 A股股价的承诺
依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等相关规定的要求,发行人实际控制人中国海洋石油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海油集团”就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并在上交所主板上市后三年内稳定A股股价的措施作出如下承诺:
“1、同意发行人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中国海洋石油有限公司关于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后三年内稳定公司 A股股价的预案》(以下简称《稳定股价预案》)。

2、如发行人上市后三年内触发《稳定股价预案》启动条件,且最终确定的稳定股价的措施包括实际控制人增持股份时,本公司将严格按照《稳定股价预案》的要求,及时向发行人书面通知增持的具体计划,并在公告本公司增持计划后严格履行增持发行人股份的义务。

3、本公司将根据《稳定股价预案》要求及实际情况,积极向发行人提出有利于稳定股价的合法方案,并积极促使发行人董事会、股东大会通过有利于稳定股价及保护投资者利益的回购议案或其他议案。

本公司如违反上述承诺,将遵照另行出具的《中国海洋石油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关于未能履行相关承诺的约束措施的承诺函》承担相应责任。” 3、发行人关于稳定公司 A股股价的承诺
依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等相关规定的要求,发行人就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并在上交所主板上市后三年内稳定 A股股价的措施作出如下承诺:
“公司将严格执行公司董事会及股东大会批准的《中国海洋石油有限公司关于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后三年内稳定公司 A股股价的预案》的相关规定。

如公司违反上述承诺,将遵照另行出具的《中国海洋石油有限公司关于未能履行相关承诺的约束措施的承诺函》承担相应责任。”
4、发行人领薪董事(不含独立非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稳定公司 A股股价的承诺
依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等相关规定的要求,发行人领薪董事(不含独立非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就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并在上交所主板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的措施作出如下承诺:
“一、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具体措施
《中国海洋石油有限公司关于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后三年内稳定公司 A股股价的预案》所确定的启动 A股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成就且中国海洋石油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最终确定的稳定 A股股价措施包括领薪董事(独立非执行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发行人股份,发行人领薪董事(独立非执行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承诺采取如下增持股份的措施:
(1)发行人领薪董事(独立非执行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应在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条件和要求且不应导致发行人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的前提下增持发行人股份。

(2)发行人领薪董事(独立非执行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应尽快将其拟增持股份的具体计划(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增持股数区间、计划的增持价格上限、完成时间等)以书面方式通知发行人并由发行人进行公告。

(3)发行人领薪董事(独立非执行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将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或者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可的其他方式增持发行人股份,增持价格不超过发行人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在履行完毕前述稳定 A股股价措施后的 120个交易日内,领薪董事(独立非执行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的稳定 A股股价义务自动解除。从履行完毕前述稳定 A股股价措施后的第 121个交易日开始,如果发行人 A股股票收盘价格出现连续 30个交易日低于上一个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则视为稳定股价条件再次满足。如发行人确定的稳定 A股股价措施包括领薪董事(独立非执行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增持股份,则领薪董事(独立非执行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依照上述承诺履行义务。

如在领薪董事(独立非执行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实施增持措施前,发行人 A股股票收盘价已不再符合需要启动稳定股价措施条件的,领薪董事(独立非执行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可不实施增持措施。

在单一会计年度内,领薪董事(独立非执行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用以稳定股价的增持资金不高于其自发行人上一年度领取的税后薪酬总额的 10%。

超过上述标准的,领薪董事(独立非执行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在当年度不再继续实施增持措施。但如下一年度启动 A股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成就且发行人最终确定的稳定 A股股价措施包括领薪董事(独立非执行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发行人股份时,将继续按照上述第(1)、(2)、(3)及本条规定执行。

二、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约束措施
本人承诺,在启动 A股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成就且发行人最终确定的稳定A股股价措施包括领薪董事(独立非执行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发行人股份措施时,如本人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将按照另行出具的《中国海洋石油有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未能履行相关承诺的约束措施的承诺函》执行相应约束措施。”
四、关于被摊薄即期回报填补措施的承诺
(一)发行人控股股东的承诺
发行人控股股东中国海油 BVI就发行人申请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并在上交所主板上市被摊薄即期回报的填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作出以下承诺:
“1、不越权干预发行人的经营管理活动,不侵占发行人的利益;
2、自本承诺函出具日至本次 A股发行完成前,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实施关于填补回报措施的新监管规定,且本公司上述承诺不能满足中国证监会该等规定时,本公司承诺届时将按照中国证监会的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如本公司违反上述承诺,将遵照另行出具的《中国海洋石油有限公司控股股(二)发行人实际控制人的承诺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中国海油集团就发行人申请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并在上交所主板上市被摊薄即期回报的填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作出以下承诺:
“1、不越权干预发行人的经营管理活动,不侵占发行人的利益;
2、自本承诺函出具日至本次 A股发行完成前,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实施关于填补回报措施的新监管规定,且本公司上述承诺不能满足中国证监会该等规定时,本公司承诺届时将按照中国证监会的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如本公司违反上述承诺,将遵照另行出具的《中国海洋石油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关于未能履行相关承诺的约束措施的承诺函》承担相应责任。” (三)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承诺
发行人全体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就发行人申请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并在上交所主板上市被摊薄即期回报的填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作出以下承诺:
“1、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发行人利益;
2、对本人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3、不动用发行人资产从事与其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4、自本承诺出具日至本次 A股发行完成之日,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实施关于填补回报措施的新监管规定,且本人上述承诺不能满足中国证监会该等规定时,本人承诺届时将按照中国证监会的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本人若违反上述承诺,将遵照另行出具的《中国海洋石油有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未能履行相关承诺的约束措施的承诺函》执行相应约束措施。” 五、关于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承诺
(一)发行人的承诺
为维护公众投资者的利益,公司作出如下承诺:
“1、《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所载之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之情形;
2、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或司法机关等有权部门认定《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公司将根据中国证监会或司法机关等有权部门的最终决定或生效判决等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3、若中国证监会或其他有权部门认定《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之情形,并且该等情形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且实质影响,公司以欺诈手段骗取发行核准并已经发行上市的,公司承诺将依法回购本次 A股发行的全部新股。

公司将在上述事项认定后 15个交易日内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海洋石油有限公司组织章程细则》规定召开董事会、临时股东大会,并经相关主管部门批准或核准或备案,启动股份回购措施;回购价格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确定,且不低于首次公开发行股份的发行价格(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复权处理)。

4、上述承诺为公司的真实意思表示,若违反上述承诺,将遵照另行出具的《中国海洋石油有限公司关于未能履行相关承诺的约束措施的承诺函》承担相应责任。”
(二)控股股东的承诺
为维护公众投资者的利益,发行人的控股股东作出如下承诺:
“1、《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或司法机关等有权部门认定《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本公司将根据中国证监会或司法机关等有权部门的最终决定或生效判决等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3、若中国证监会或其他有权部门认定《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之情形,且该等情形对判断发行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且实质影响,发行人以欺诈手段骗取发行核准并已经发行上市,本公司承诺将督促发行人依法回购本次 A股发行的全部新股。

4、上述承诺为本公司的真实意思表示,若违反上述承诺,将遵照另行出具的《中国海洋石油有限公司控股股东关于未能履行相关承诺的约束措施的承诺函》承担相应责任。”
(三)发行人实际控制人的承诺
为维护公众投资者的利益,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作出如下承诺:
“1、《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或司法机关等有权部门认定《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本公司将根据中国证监会或司法机关等有权部门的最终决定或生效判决等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3、若中国证监会或其他有权部门认定《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之情形,且该等情形对判断发行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且实质影响,发行人以欺诈手段骗取发行核准并已经发行上市,本公司承诺将督促发行人依法回购本次 A股发行的全部新股。

4、上述承诺为本公司的真实意思表示,若违反上述承诺,将遵照另行出具的《中国海洋石油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关于未能履行相关承诺的约束措施的承诺函》承担相应责任。”
(四)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承诺
为维护公众投资者的利益,发行人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作出如下承诺: “1、《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若《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所载之内容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或其他有权部门认定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且本人负有责任,则本人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赔偿投资者损失。该等损失的赔偿金额以投资者因此而实际发生的直接损失为限,具体的赔偿标准、赔偿主体范围、赔偿金额等细节内容待上述情形实际发生时,依据中国证监会、司法机关认定的方式或金额确定。

3、若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中国证监会、司法机关对本人因违反上述承诺而应承担的相关责任及后果有不同规定,本人将依法遵从该等规定。” (五)证券服务机构的承诺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中信证券承诺:
“本保荐机构已对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进行了核查,确认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保荐机构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并上市制作、出具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若因本保荐机构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并上市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先行赔偿投资者损失。” 联席主承销商中金公司承诺:
“本公司已对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进行了核查,确认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联席主承销商中银证券承诺:
“本公司已对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进行了核查,确认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发行人律师德恒承诺:
“如本所未能依照适用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行业准则的要求勤勉尽责地履行法定职责而导致本所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并上市项目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所将根据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依照法律程序作出的有效司法裁决,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审计机构德勤华永承诺:
“本所作为中国海洋石油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并上市的审计机构,出具了中国海洋石油有限公司 2021年1月 1日至 6月 30日止期间、2020年度、2019年度及 2018年度财务报表的审计报告、2021年 6月 30日内部控制审核报告及 2021年 1月 1日至 6月 30日止期间、2020年度、2019年度及 2018年度非经常性损益明细表的专项说明(以下统称“报告及说明”)。若因本所出具的上述报告及说明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所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本承诺函仅供发行人本次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向境内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六、关于未能履行相关承诺的约束措施的承诺
(一)发行人的承诺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等相关规定,发行人将严格履行就本次 A股发行上市所作的所有公开承诺事项,积极接受社会监督,对未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相关事宜,承诺如下:
“1、公司在本次 A股发行中作出的全部公开承诺(以下简称承诺事项)均为公司的真实意思表示,并对公司具有约束力,公司自愿接受监管机构、自律组织及社会公众的监督。公司将严格履行承诺事项中的各项义务和责任。

2、如公司未能履行承诺事项(因不可抗力原因或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等变化导致的除外),则公司承诺将采取以下措施予以约束:
(1)公司将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

(2)公司将采取相应补救措施或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利益(相关承诺需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中国海洋石油有限公司组织章程细则》及相关内控制度的规定履行相关审批和信息披露程序)。

(3)如果因公司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给投资者造成损失,公司将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4)如果因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而被有权机构/部门作出相应处罚/决定,公司将严格依法执行该等处罚/决定。”
(二)发行人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的承诺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等相关规定,公司控股股东中国海油 BVI及实际控制人中国海油集团将严格履行就本次 A股发行上市所作的所有公开承诺事项,积极接受社会监督,对未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相关事宜,承诺如下:
“1、本公司在本次 A股发行中作出的全部公开承诺(以下简称承诺事项)均为本公司的真实意思表示,并对本公司具有约束力,本公司自愿接受监管机构、自律组织及社会公众的监督。本公司将严格履行承诺事项中的各项义务和责任。

2、如本公司未能履行承诺事项(因不可抗力原因或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等变化导致的除外),则本公司承诺将采取以下措施予以约束:
(1)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

(2)采取相应补救措施或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公众投资者的利益。

(3)如果因本公司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公司将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或司法机关等有权部门的最终决定或生效判决等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4)如果因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而被有权机构/部门作出相应处罚/决定,本公司将严格依法执行该等处罚/决定。”
(三)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承诺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等相关规定,发行人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将严格履行就本次 A股发行上市所作的所有公开承诺事项,积极接受社会监督,对未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相关事宜,特郑重承诺如下:
“1、如果本人未履行《中国海洋石油有限公司(CNOOC Limited)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披露的本人作出的公开承诺事项,本人将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

2、如果本人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因不可抗力原因或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等变化导致的除外)给发行人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本人将依据中国证监会或司法机关的最终决定或生效判决等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如果本人未承担前述赔偿责任,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在本人履行完毕前述赔偿责任之前不得转让,同时发行人有权扣减本人所获分配的现金红利用于承担前述赔偿责任。

3、在本人作为发行人的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如果发行人未能履行招股说明书披露的承诺事项(因不可抗力或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等变化导致的除外)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经中国证监会或司法机关等有权部门认定本人应承担责任的,本人承诺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七、关于适用法律和管辖法院的承诺
公司的 A股股东可以依据《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等法律法规及相关的司法解释,向中国境内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来维护其权益。

为保障境内投资者可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在中国境内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分别出具了《关于适用法律和管辖法院的承诺函》,具体内容如下:
(一)发行人的承诺
鉴于发行人拟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并在上交所主板上市,公司就本次 A股发行的适用法律及管辖法院作出如下承诺:
“1、若本次 A股发行发生纠纷,将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仅就本承诺函适用法律而言,不含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法律,并由中国境内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管辖。

2、公司不会对上述适用法律及管辖法院提出异议。”
(二)发行人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的承诺
鉴于发行人拟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并在上交所主板上市,作为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中国海油 BVI和中国海油集团就本次 A股发行的适用法律及管辖法院作出如下承诺:
“1、若本次 A股发行发生纠纷,将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仅就本承诺函适用法律而言,不含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法律)法律,并由中国境内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管辖。

2、公司不会对上述适用法律及管辖法院提出异议。”
(三)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承诺
鉴于发行人拟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并在上交所主板上市,发行人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如下:
“1、若本次 A股发行发生纠纷,将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仅就本承诺函适用法律而言,不含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法律,并由中国境内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管辖。

2、本人不会对上述适用法律及管辖法院提出异议。”
八、关于股东信息披露的承诺
根据中国证监会发布的《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关于申请首发上市企业股东信息披露》等有关规定,就股东信息披露事宜,公司作出承诺如下:
“1、公司实际控制人中国海洋石油集团有限公司、控股股东 CNOOC(BVI)Limited(中国海洋石油(BVI)公司)及间接控股股东 Overseas Oil & Gas Corporation, Ltd.(海外石油天然气有限公司)不存在法律法规规定的限制或禁止持有公司股份的情形;
2、截至 2021年 6月 30日,公司本次 A股发行的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通过其自营业务股票账户持有公司 6,740,300股在香港上市的普通股股份,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通过资产管理业务股票账户持有公司900,000股在香港上市的普通股股份,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通过其重要子公司持有公司 67,156,173股在香港上市的普通股股份。

截至 2021年 6月 30日,公司本次 A股发行的联席主承销商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通过其自营业务股票账户持有公司 13,177,000股在香港上市的普通股股份,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通过资产管理业务股票账户持有公司470,000股在香港上市的普通股股份。

除上述情况外,公司本次 A股发行的中介机构及其负责人、高级管理人员、经办人员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或其他权益的情形;
3、公司实际控制人中国海洋石油集团有限公司、控股股东 CNOOC(BVI)Limited(中国海洋石油(BVI)公司)及间接控股股东 Overseas Oil & Gas Corporation, Ltd.(海外石油天然气有限公司)不存在违规入股的情形,公司不存在以公司股权进行不当利益输送情形;
4、若公司违反上述承诺,将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
九、风险提示
本公司已在招股说明书中详细披露各项风险因素,请投资者查阅刊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的本公司招股说明书“第四章 风险因素”。

十、注册地的公司法律制度、《公司章程》与境内《公司法》等法
律制度的主要差异
本公司已在招股说明书中详细披露各项风险因素,请投资者查阅刊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的本公司招股说明书“第九章 公司治理结构”之“三、注册地的公司法律制度、《公司章程》与境内《公司法》等法律制度的主要差异”。

十一、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对上述承诺的意见
保荐机构认为,上述公开承诺内容以及未能履行承诺时的约束措施具有合法性、合理性、有效性。发行人律师认为,上述公开承诺内容以及未能履行承诺时的约束措施具有合法性。

第二节 股票上市情况
一、股票发行上市审核情况
(一)编制上市公告书的法律依据
本上市公告书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公告书内容与格式指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发行与承销业务指南第 4号——主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编制而成,旨在向投资者提供有关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A股股票上市的基本情况。

(二)股票发行的核准部门和文号
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A股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发行”)已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22〕632号”文核准。本次发行采用向战略投资者定向配售、网下向符合条件的投资者询价配售和网上向持有上海市场非限售 A股股份和非限售存托凭证市值的社会公众投资者定价发行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三)上海证券交易所同意股票上市的文件
本公司 A股股票上市已经上海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决定书〔2022〕108号”文批准。本公司发行的 A股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证券简称“中国海油”,证券代码“600938”。

二、股票上市相关信息
(一)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二)上市时间:2022年 4月 21日
(三)股票简称:中国海油
(四)股票代码:600938
(五)本次公开发行后的总股本:在本次 A股发行的超额配售选择权行使前,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为 47,247,455,984股,其中 A股2,600,000,000股,港股 44,647,455,984股;若本次 A股发行的超额配售选择权全额行使,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为 47,637,455,984股,其中 A股2,990,000,000股,港股 44,647,455,984股
(六)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数量:在本次 A股发行的超额配售选择权行使前,本次发行 A股股份数量为 2,600,000,000股;若本次 A股发行的超额配售选择权全额行使,则本次发行 A股股份数量为 2,990,000,000股
(七)本次发行市盈率:23.88倍(即在未考虑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情况下,按每股发行价格除以发行后每股收益计算,发行后每股收益按 2020年度经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已发行股份总数计算);24.07倍(即在全额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情况下,按每股发行价格除以发行后每股收益计算,发行后每股收益按 2020年度经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除以假设全额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时已发行股份总数计算)
(八)本次上市的无流通限制及锁定安排的股票数量:1,492,850,692股(其中 22,425,778股为联席主承销商包销股份),详见本上市公告书之“第三节 发行人、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情况”之“四、发行人股本情况”
(九)本次上市股份的其他锁定安排:网上发行的股票无流通限制及锁定安排,自本次发行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即可流通。网下发行中,每个配售对象获配的股票中,30%的股份无锁定期,自本次发行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即可流通;70%的股份锁定期为 6个月,锁定期自本次发行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开始计算。战略投资者获配股份中,工银金融资产投资有限公司、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锁定期为 36个月,中国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基金有限公司、国新发展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国新投资有限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有限公司、中国石化集团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中国航空油料集团有限公司、国家能源集团资本控股有限公司、安徽省能源集团有限公司、天津市滨海新区国有资本投资有限公司的股份锁定期为 12个月,锁定期自本次发行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计算。详见本上市公告书之“第三节 发行人、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情况”之“四、公司的股本情况”
(十)股票登记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十一)上市保荐机构: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节 发行人、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情况
一、发行人基本情况
中文名称: 中国海洋石油有限公司
CNOOC Limited
英文名称:
已发行股份总数: 44,647,455,984股(本次发行前)
董事长: 汪东进
成立日期: 1999年 8月 20日
注册地址: 香港花园道 1号中银大厦 65层
主营业务: 原油和天然气的勘探、开发、生产及销售
所属行业: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2012年
修订),公司所处行业属于石油和天然气开采业
(B07)。根据国家统计局《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
码》(GB/T4754-2017)的分类标准,公司所处行业
属于石油和天然气开采业(B07)。

999077
邮政编码:
电话号码: 852-2213 2500;86-10-8452 2973
传真号码: 852-2525 9322;86-10-8452 1441
www.cnoocltd.com
互联网网址:
[email protected]
电子信箱:
信息披露负责部门: 投资者关系部
董事会秘书(信息披
武小楠
露境内代表):
二、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持有发行人的股票、债券情

(一)董事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公司现任董事会成员基本情况如下:

姓名职务注 1 本届任期起始日
汪东进董事长、非执行董事2021年5月21日至2024年5月20日
李勇副董事长、非执行董事2021年5月21日至2024年5月20日
徐可强执行董事2021年5月21日至2024年5月20日
温冬芬非执行董事2020年5月21日至2023年5月20日
夏庆龙执行董事注 2 2021年8月3日至2022年5月26日
赵崇康独立非执行董事2019年5月23日至2022年5月22日
刘遵义独立非执行董事2020年5月21日至2023年5月20日
谢孝衍独立非执行董事2020年5月21日至2023年5月20日
邱致中独立非执行董事2021年5月21日至2024年5月20日
注 1:董事在任期内按照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规定轮换卸任并参与重选;注 2:夏庆龙将于本公司最近一次股东周年大会重选为公司董事,如获重选,任期仍为 36个月。

(二)高级管理人员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公司现任高级管理人员基本情况如下:

姓名职务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日期
徐可强执行董事、首席执行官2019年11月
夏庆龙执行董事、总裁2020年3月起担任执行副总裁 2021年5月起担任总裁
曹新建执行副总裁2017年8月
杨云执行副总裁、安全总监2020年3月起担任副总裁 2021年5月任安全总监 2021年6月起担任执行副总裁
谢尉志首席财务官2017年8月
邓运华勘探副总师2006年3月
孙福街副总裁2020年12月
武小楠 注董事会秘书(信息披露境内代表)、 联席公司秘书2018年11月起担任联席公司秘书 2022年4月起担任董事会秘书
徐玉高总法律顾问、法规主任2021年5月
柯吕雄副总裁2021年6月
代表的议案》,同意委任武小楠女士为公司董事会秘书,委任自本公司人民币股份发行上市之日起生效。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武小楠女士尚未取得由上海证券交易所颁发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武小楠女士将在本次 A股上市后三个月内尽早取得董事会秘书资格。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发行人的股票、债券情况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独立非执行董事赵崇康先生持有公司 1,650,000股港股股票,独立非执行董事刘遵义先生持有公司 400,000股港股股票。除上述情况外,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公司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持有本公司股份或债券的情形。

三、发行人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一)控股股东
中国海油 BVI是本公司的控股股东,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中国海油BVI直接持有公司 28,772,727,268股已发行普通股股份,约占本次公司 A股股票发行前已发行股份总数的 64.44%。中国海油 BVI的基本情况如下:
公司名称CNOOC(BVI)Limited(中国海洋石油(BVI)公司)
公司注册证书编 码337416
成立时间1999年8月6日
住所Portcullis Chambers, 4th Floor, Ellen Skelton Building, 3076 Sir Francis Drake Highway, Road Town, Tortola, British Virgin Islands VG1110
股权结构海外油气公司持有100%的股权
主营业务投资控股
中国海油 BVI作为实际控制人中国海油集团持有发行人股份的持股平台,未实际开展经营业务。

(二)实际控制人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中国海油集团为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中国海油集团通过海外油气公司间接持有发行人控股股东中国海油 BVI100%的股权。中国海油集团的基本情况如下:

公司名称中国海洋石油集团有限公司
成立时间1982年2月15日
注册资本11,380,000万元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25号
股东构成注 国资委持股90%,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持股10%
经营范围组织石油、天然气、煤层气、页岩油、页岩气勘探、开发、生产及销 售,石油炼制,石油化工和天然气的加工利用及产品的销售和仓储, 液化天然气项目开发、利用,石油、天然气管道管网输送,化肥、化 工产品的开发、生产和销售及相关业务,为石油、天然气及其他地矿 产品的勘探、开采提供服务,工程总承包,与石油天然气的勘探、开 发和生产相关的科技研究、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和技术转让,原油、 成品油进口,补偿贸易、转口贸易;汽油、煤油、柴油的批发(限销 售分公司经营,有效期至2022年02月20日);承办中外合资经营;合 作生产;机电产品国际招标;风能、生物质能、水合物、煤化工和太 阳能等新能源生产、销售及相关服务。
注: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尚未完成工商变更登记。

中国海油集团最近一年及最近一期的主要财务数据如下:

项目2020年12月31日/2020年度2021年6月30日/2021年1-6月
总资产(万元)126,171,463.15131,406,448.05
净资产(万元)78,639,798.3982,727,473.74
净利润(万元)4,752,751.384,760,076.34
注:最近一年财务数据经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最近一期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四、发行人股本情况
(一)本次发行前后的股本情况
本次发行前后,公司股本结构如下表所示:

股东类型(股东 名称)本次发行前 本次发行后(行使超额 配售选择权之前) 本次发行后(若全额行 使超额配售选择权) 锁定期限制
 持股数(股)持股比 例 (%)持股数(股)持股比 例 (%)持股数(股)持股比 例 (%) 
一、有限售条件 A股流通股       
战略配售部分--101,546,2050.21148,148,1470.31自上市之日起 锁定 36个月
 --748,268,6051.581,091,666,6632.29自上市之日起 锁定 12个月
网下发行有限售 条件部分--257,334,4980.54257,334,4980.54自上市之日起 锁定 6个月
小计--1,107,149,3082.341,497,149,3083.14/
二、无限售条件 A股流通股       
网下发行无限售 条件部分--110,282,6920.23110,282,6920.23
网上发行部分--1,382,568,0002.931,382,568,0002.90
小计--1,492,850,6923.161,492,850,6923.13/
三、境外上市股份       
中国海油 BVI28,772,727,26864.4428,772,727,26860.9028,772,727,26860.40/
海外油气公司50.0050.0050.00/
中国海油集团339,780,0000.76339,780,0000.72339,780,0000.71/
其他公众投资者15,534,948,71134.8015,534,948,71132.8815,534,948,71132.61/
小计44,647,455,984100.0044,647,455,98494.5044,647,455,98493.72 
合计44,647,455,984100.0047,247,455,984100.0047,637,455,984100.00 
(二)本次发行后,前十大 A股股东持股情况
本次公开发行完成后、上市之前的 A股股东户数为 1,144,967户,其中前十大 A股股东持股情况如下:

序 号股东名称上市日持股 数(股)超额配售选择权 行使期结束后持 注 1 股数(股)注 2 持股比例 
    未行使超 额配售选 择权若超额配 售选择权 全额行使
1中国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基金有限公司158,665,948231,481,4816.10%7.74%
2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有限公司126,932,758185,185,1854.88%6.19%
2中国石化集团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126,932,758185,185,1854.88%6.19%
4国新发展投资管理有限公司95,199,568138,888,8883.66%4.65%
5中国航空油料集团有限公司63,466,37892,592,5922.44%3.10%
5国新投资有限公司63,466,37892,592,5922.44%3.10%
7国家能源集团资本控股有限公司50,138,43973,148,1481.93%2.45%
8工银金融资产投资有限公司38,079,82755,555,5551.46%1.86%
9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传统-普通保 险产品-005L-CT001沪31,733,18946,296,2961.22%1.55%
9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31,733,18946,296,2961.22%1.55%
9安徽省能源集团有限公司31,733,18946,296,2961.22%1.55%
9天津市滨海新区国有资本投资有限公司31,733,18946,296,2961.22%1.55%
合计849,814,8101,239,814,81032.69%41.47% 
注 1:本次发行后持 A股数量前十名股东均为参与本次发行战略配售的战略投资者,上述前十名股东合计获配 1,239,814,810股。本次发行战略投资者同意联席主承销商延期交付其部分获配股票,最终联席主承销商对本次发行战略投资者等比例延期交付股票,因此在上市当日,上述战略投资者实际持股数量之和为 849,814,810股,在超额配售选择权行使期结束后,联席主承销商将交付其剩余获配股份。

注 2:前十名 A股股东持股比例为上市日持股数占本次 A股发行后公司已发行 A股股份总数的比例。

第四节 股票发行情况
一、发行数量
本次 A股发行的超额配售选择权行使前,本次发行的发行规模为
2,600,000,000股,占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的 5.50%;若本次 A股发行的超额配售选择权全额行使,则本次发行完成后的发行规模为 2,990,000,000股,占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的 6.28%。若公司在本次发行前发生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事项,则发行数量将作相应调整。本次发行采取全部发行 A股新股的方式。

二、发行价格
本次发行价格为 10.80元/股。

三、每股面值
发行人为注册于中国香港的红筹企业,根据《公司条例》第 135条,公司本次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无面值。

四、发行方式与认购情况
本次发行采用向战略投资者定向配售、网下向符合条件的投资者询价配售和网上向持有上海市场非限售 A股股份和非限售存托凭证市值的社会公众投资者定价发行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本次发行网上有效申购数量为 32,380,906.60万股,对应的有效申购倍数约为 415.14倍。网上最终发行数量为 138,256.8000万股(含超额配售部分),回拨后本次网上发行中签率为 0.42697013%(含超额配售部分),有效申购倍数为 234.21倍(含超额配售部分),其中网上投资者缴款认购136,014.2222万股,放弃认购数量 2,242.5778万股。回拨机制启动后,网下最终发行数量为 36,761.7190万股,其中网下投资者缴款认购 36,756.1990万股,放弃认购数量 5.5200万股。本次发行网上、网下投资者放弃认购股数全部由联席主承销商包销,联席主承销商包销股份的数量为 2,248.0978万股。

五、募集资金总额及注册会计师对资金到位的验证情况
在未考虑本次 A股发行的超额配售选择权情况下,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为 2,808,000.00万元。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本次公开发行新股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于 2022年 4月 18日出具了《中国海洋石油有限公司验资报告》(安永华明(2022)验字第 60157570_A02号)。

六、本次公司公开发行新股的发行费用总额及明细构成、每股发行费用 未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的情况下,本次发行费用总额为 18,805.54万元,其中:保荐费及承销费 7,862.40万元;审计及验资费用 7,016.46万元;律师费用2,434.86万元;用于本次发行的信息披露费用 568.00万元;发行上市手续费用923.82万元(以上费用均含增值税)。本次公开发行新股的每股发行费用为 0.07元/股(发行费用除以发行股数)。

若超额配售选择权全额行使,本次发行费用总额为 20,093.80万元,其中:保荐费及承销费 9,041.76万元;审计及验资费用 7,016.46万元;律师费用 2,434.86万元;用于本次发行的信息披露费用 568.00万元;发行上市手续费用 1,032.73万元(以上费用均含增值税)。本次公开发行新股的每股发行费用为 0.07元/股(发行费用除以发行股数)。

七、本次公司公开发行新股的发行募集资金净额
在未考虑本次 A股发行的超额配售选择权情况下,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净额为 2,789,194.46万元;若全额行使本次 A股发行的超额配售选择权,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净额为 3,209,106.20万元。

八、本次发行后每股净资产
在未考虑本次 A股发行的超额配售选择权情况下,本次发行后每股净资产为 10.2588元(按截至 2021年 6月 30日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和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净额合计数除以本次发行后已发行股份总数计算);若全额行使本次 A股发行的超额配售选择权,本次发行后每股净资产为 10.2629元(按截至2021年 6月 30日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和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净额合计数除以假设全额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时已发行股份总数计算)。

九、本次发行后每股收益
在未考虑本次 A股发行的超额配售选择权情况下,本次发行后每股收益为0.45元(按 2020年度经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已发行股份总数计算);若全额行使本次 A股发行的超额配售选择权,本次发行后每股收益为 0.45元(按 2020年度经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除以假设全额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时已发行股份总数计算)。

十、本次发行市盈率
23.88倍(即在未考虑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情况下,按每股发行价格除以发行后每股收益计算,发行后每股收益按 2020年度经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已发行股份总数计算); 24.07倍(即在全额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情况下,按每股发行价格除以发行后每股收益计算,发行后每股收益按 2020年度经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除以假设全额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时已发行股份总数计算)。



第五节 财务会计情况
德勤华永依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审计了本公司合并及母公司财务报表,包括 2021年 6月 30日、2020年 12月 31日、2019年 12月 31日、2018年12月 31日的合并及母公司资产负债表,2021年 1-6月、2020年度、2019年度、2018年度的合并及母公司利润表、合并及母公司现金流量表、合并及母公司所有者权益变动表和财务报表附注,并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德师报(审)字(21)第 P06022号)。上述财务数据已在招股说明书进行了详细披露,审计报告已在招股意向书附录中披露,本上市公告书不再披露上述财务报告的详细情况。投资者欲了解相关情况,请详细阅读招股说明书和招股意向书附录,公司上市后将不再另行披露,敬请投资者注意。

公司 2021年度财务报表已经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并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安永华明(2022)审字第 60157570_A01号)。公司 2021年度财务报表经公司 2022年 3月 30日召开的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在本上市公告书中披露,公司上市后不再单独披露 2021年年度报告。

一、2021年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单位:百万元

项目2021年 12月 31日2020年 12月 31日本报告期末比 上年度期末增减
流动资产207,982163,39127.29%
流动负债93,95171,75530.93%
总资产786,569721,2769.05%
归属于发行人股东的所 有者权益480,912433,71010.88%
归属于发行人股东的每 股净资产(元/股)10.779.7110.92%
项目2021年度2020年度本报告期比 上年同期增减
营业总收入246,111155,37358.40%
营业利润95,80434,766175.57%
利润总额95,82134,907174.50%
归属于发行人股东的净 利润70,32024,957181.76%
归属于发行人股东的扣 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 利润68,17121,370219.00%
基本每股收益(元/股)1.570.56180.36%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 基本每股收益(元/股)1.530.48218.75%
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 (%)15.365.66上升 9.70个百分点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 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 (%)14.894.8510.04 上升 个百分点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 量净额147,89382,33879.62%
每股经营活动产生的现 金流量净额(元/股)3.311.8479.89%
注: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和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两个指标的本报告期比上年同期增减为两期数的差值。

公司截至 2021年 12月 31日止之年度业绩已于 2022年 3月 30日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网站(www.hkexnews.hk)公告,公司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了相关信息,相关财务报表系按照国际财务报告准则、香港财务报告准则、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的《证券上市规则》及香港公司条例(香港法例第 622章)的规定编制。本上市公告书中披露的财务报表系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编制。

截至2021年12月31日,公司资产负债结构保持相对稳定,总资产为7,865.69亿元,较 2020年 12月 31日增长 9.05%;归属于发行人股东的所有者权益为4,809.12亿元,较 2020年 12月 31日增长 10.88%;流动负债为 939.51亿元,较2020年 12月 31日增长 30.93%,主要是由于随本年收入和盈利增加带来应交税费增加、随本年资本支出增加带来应付供应商款项增加所致。

2021年度,公司经营业绩良好,实现营业收入 2,461.11亿元,较去年同比增长 58.40%;营业利润 958.04亿元,较去年同比增长 175.57%;利润总额 958.21亿元,较去年同比增长 174.50%;归属于发行人股东的净利润 703.20亿元,较去年同比增长 181.76%;归属于发行人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 681.71亿元,较去年同比增长 219.00%;基本每股收益 1.57元/股,较去年同比增长180.36%;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基本每股收益 1.53元/股,较去年同比增长218.75%;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 15.36%,较去年上升 9.70个百分点;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 14.89%,较去年上升 10.04个百分点。2021年度,公司盈利能力有所提升,主要是由于国际油价上升、公司产量增加所致。

2021年度,公司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为 1,478.93亿元,较去年同比增长 79.62%;每股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为 3.31元/股,较去年同比增长 79.89%,均主要是由于国际油价上升,营业收入增长较快所致。

除上述情况外,2021年度其他主要会计数据及财务指标不存在变动幅度在30%以上的情况。

二、2022年第一季度业绩预计情况
结合行业发展趋势及公司实际经营情况,公司对 2022年第一季度的业绩预计如下:
单位:亿元

项目2022年 1-3月2021年 1-3月变动率
营业收入690-83052432%-58%
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240-28014862%-89%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 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233-27314561%-89%
公司预计 2022年第一季度实现营业收入约为 690亿元至 830亿元,同比增长 32%至 58%;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约为 240亿元至 280亿元,同比增长62%至 89%;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约为 233亿元至 273亿元,同比增长 61%至 89%。上述业绩预计中的相关财务数据为公司初步测算结果,未经审计机构审计,预计数不代表公司最终可实现收入和净利润,亦不构成公司盈利预测,敬请投资者注意。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公司总体经营情况稳定,主要经营模式未发生重大不利变化,未出现其他可能影响投资者判断的重大事项。公司所处行业及市场处于正常的发展状态,未发生重大不利变化。

第六节 其他重要事项
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监管协议的安排
(一)募集资金专户开设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切实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已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监管协议》。该等协议对公司、保荐机构及开户银行的相关责任和义务进行了详细约定。

公司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如下:

银行名称募集资金专户账号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电信大楼支行NRA0200235229100058036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南沙分行FTN44821300048500160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山支行NRA98350001101000005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电信大楼支行0200235229100057781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海洋支行275294596306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营业部411900001710602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北省分行营业部421421001012002429056
(二)募集资金专户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公司简称为“甲方”,开户银行简称为“乙方”,保荐机构简称“丙方”,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用于甲方圭亚那 Payara油田开发项目、流花 11-1/4-1油田二次开发项目、圭亚那 Liza油田二期开发项目、陆丰油田群区域开发项目、陵水 17-2气田开发项目、陆丰 12-3油田开发项目、秦皇岛 32-6/曹妃甸 11-1油田群岸电应用工程项目、旅大 6-2油田开发项目和补充流动资金等募集资金投向项目的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

2、在募集资金专户内,按照相关监管、自律规定履行内部程序并获得丙方同意后,甲方可在内部决议授权范围内将专户内的部分资金以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号——规范运作》规定的现金管理投资产品形式存放。甲方应将产品的具体金额、存放方式、存放期限等信息及时通知丙方。甲方承诺上述产品提前支取、到期或进行转让后将资金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并通知丙方。前述产品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并公告后,甲方才可在授权的期限和额度内再次开展现金管理。上述产品不得质押,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如适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

3、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明确外商直接投资人民币结算业务操作细则》(银发【2012】165号文)、《关于进一步优化跨境人民币政策支持稳外贸稳外资的通知》(银发【2020】330号)等法律、法规、规章。

4、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财务顾问,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主办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号——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5、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黄艺彬、杨巍巍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主办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6、乙方按月(每月 10日前)以邮件方式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前一个月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丙方联系人。

7、乙方应按照相关规定要求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核查。

8、甲方 1次或 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 20%的,甲方及乙方应当在付款后 5个工作日内及时以传真/邮件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9、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 15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10、乙方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和丙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查询与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11、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12、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13、如果本协议任何一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本协议项下的任何规定而给其他方造成损失,违约方承担全部经济损失。

14、本协议项下所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首先应在争议各方之间协商解决。如果协商解决不成,争议各方应提交位于北京的北京仲裁委员会,并按其提交仲裁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最终裁决。仲裁应用中文进行。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对各方均有约束力。

15、本协议一式陆份,甲、乙、丙三方各持一份,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中国证监会北京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三)募集资金专户四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公司简称为“甲方一”,公司实施募集投资项目主体之子公司简称为“甲方二”,甲方一和甲方二合称“甲方”,开户银行简称为“乙方”,保荐机构简称为“丙方”,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1、甲方二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人民币资本金专用存款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用于甲方圭亚那 Payara油田开发项目、流花 11-1/4-1油田二次开发项目、圭亚那 Liza油田二期开发项目、陆丰油田群区域开发项目、陵水 17-2气田开发项目、陆丰 12-3油田开发项目、秦皇岛 32-6/曹妃甸11-1油田群岸电应用工程项目、旅大 6-2油田开发项目和补充流动资金等募集资金投向项目的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

2、在募集资金专户内,按照相关监管、自律规定履行内部程序并获得丙方同意后,甲方可在内部决议授权范围内将专户内的部分资金以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号——规范运作》规定的现金管理投资产品形式存放。甲方应将产品的具体金额、存放方式、存放期限等信息及时通知丙方。甲方承诺上述产品提前支取、到期或进行转让后将资金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并通知丙方。前述产品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并公告后,甲方才可在授权的期限和额度内再次开展现金管理。上述产品不得质押,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如适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

3、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明确外商直接投资人民币结算业务操作细则》(银发【2012】165号文)、《关于进一步优化跨境人民币政策支持稳外贸稳外资的通知》(银发【2020】330号)等法律、法规、规章。

4、丙方作为甲方一的保荐机构/财务顾问,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主办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号——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5、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黄艺彬、杨巍巍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二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主办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二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6、乙方按月(每月 10日前)以邮件方式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前一个月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丙方联系人。

7、乙方应按照相关规定要求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核查。

8、甲方二 1次或 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 20%的,甲方二及乙方应当在付款后 5个工作日内及时以传真/邮件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9、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 15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10、乙方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和丙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查询与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11、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12、本协议自各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13、如果本协议任何一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本协议项下的任何规定而给其他方造成损失,违约方承担全部经济损失。

14、本协议项下所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首先应在争议各方之间协商解决。如果协商解决不成,争议各方应提交位于北京的北京仲裁委员会,并按其提交仲裁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最终裁决。仲裁应用中文进行。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对各方均有约束力。

15、本协议一式柒份,各方各持一份,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中国证监会北京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二、其他事项
本公司在招股意向书刊登日至上市公告书刊登前,没有发生可能对本公司有较大影响的重要事项,具体如下:
(一)本公司主要业务发展目标进展情况正常;
(二)本公司所处行业和市场未发生重大变化;
(三)除正常经营活动签订的商务合同外,本公司未订立其他对本公司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重要合同;
(四)本公司没有发生未履行法定程序的关联交易,且没有发生未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的重大关联交易;
(五)本公司未发生重大投资;
(六)本公司未发生重大资产(或股权)购买、出售及转换;
(七)本公司住所未发生变更;
(八)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发生变化;
(九)本公司未发生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十)本公司未发生除正常经营业务之外的重大对外担保等或有事项; (十一)本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未发生重大变化;
(十二)本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运行正常,决议及其内容无异常; (十三)本公司未发生其他应披露的重大事项。

第七节 上市保荐人及其意见
一、上市保荐人基本情况
保荐机构 :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张佑君
注册地址 :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联系地址 : 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 48号中信证券大厦
联系电话 : 86-10-6083 8888
传真号码 : 86-10-6083 6960
保荐代表人 : 黄艺彬、杨巍巍

项目协办人: 郭策
项目经办人 : 任松涛、张峥嵘、顾宇、周焱、李婉璐、王天阳、路宏伟、韩铮、束颉晟、于浩、王皓、王浩君、杨帆
二、上市保荐人的推荐意见
上市保荐人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认为,发行人申请其A股股票上市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发行人股票具备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条件。上市保荐人同意推荐中国海洋石油有限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以下无正文)






中国海洋石油有限公司

财务报表及审计报告
2021年度



财务报表及审计报告

2021年度





内容 页码



审计报告 1 – 4


合并及公司资产负债表 5 – 7


合并及公司利润表 8 – 9


合并及公司现金流量表 10 – 11


合并及公司股东权益变动表 12 – 15


财务报表附注 16 – 97 (未完)
各版头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