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季报]科达自控(831832):2022年第一季度报告

时间:2022年04月20日 23:04:44 中财网

原标题:科达自控:2022年第一季度报告




 
 





山西科达自控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第一季度报告 目 录
第一节 重要提示 ........................................................................................................................ 4
第二节 公司基本情况 ................................................................................................................ 5
第三节 重大事件 ...................................................................................................................... 11
第四节 财务会计报告 .............................................................................................................. 22


释义

释义项目 释义
公司、本公司、股份公司、科达自控山西科达自控股份有限公司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付国军、李惠勇
一致行动人付国军、李惠勇、太原联盈科创投资部(普通合伙)、 陈浩、李更新、高波、常青、季金荣、段克非、齐润 平、温晋忠、张志峰、张飚、张永红
股东大会山西科达自控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
董事会山西科达自控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监事会山西科达自控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三会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
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
中国证监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北交所北京证券交易所有限责任公司
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
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
登记公司、登记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分公司
保荐机构、中信建投证券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会计师、大华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律师、华炬山西华炬律师事务所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票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
《公司章程》经股份公司股东大会通过的现行有效的股份公司章程
报告期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3月31日
报告期初2022年1月1 日
报告期末2022年3月31日
元、万元、亿元人民币元、人民币万元、人民币亿元



第一节 重要提示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公司负责人付国军、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牛建勤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弓丽娟保证季度报告中财务报告的真实、准确、完整。

本季度报告未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本季度报告涉及未来计划等前瞻性陈述,不构成公司对投资者的实质承诺,投资者及相关人士均应对此保持足够的风险认识,并且应当理解计划、预测与承诺之间的差异。



事项是或否
是否存在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季度报告内容存在异议或无法保证其真实、 准确、完整□是 √否
是否存在未出席董事会审议季度报告的董事□是 √否
是否存在未按要求披露的事项□是 √否
是否审计□是 √否
是否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是 √否

【备查文件目录】

文件存放地点科达自控董事办
备查文件1.山西科达自控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决议
 2.山西科达自控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




第二节 公司基本情况
一、 基本信息

证券简称科达自控
证券代码831832
行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I)-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I65)-信息系统集成服务(I652)-信息系统集成服务(I6520)
法定代表人付国军
董事会秘书任建英
注册资本(元)72,780,000
注册地址山西省综改示范区太原学府园区开拓巷 12号 10幢(创业大楼 B 座三层、一层东部)
办公地址山西省太原高新区长治路 227号高新国际 B座一层
保荐机构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二、 主要财务数据
单位:元

 报告期末 (2022年3月31日)上年期末 (2021年12月31日)报告期末比上年 期末增减比例%
资产总计719,445,730.64768,966,408.02-6.44%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578,320,608.01571,507,361.261.19%
资产负债率%(母公司)23.88%29.51%-
资产负债率%(合并)18.77%24.73%-



 年初至报告期末 (2022年1-3月)上年同期 (2021年1-3月)年初至报告期末比上 年同期增减比例%
营业收入53,578,400.7436,499,801.4346.79%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6,813,246.75-423,767.991,707.78%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 损益后的净利润3,645,353.11-2,316,943.98257.33%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25,223,273.87-36,762,708.4631.39%
基本每股收益(元/股)0.09-0.011,036.14%
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依据归属于 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计算)1.19%-0.15%-
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依据归属于 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 的净利润计算)0.63%-0.82%-


财务数据重大变动原因:
√适用 □不适用
1、本期营业收入较上年同期增长 46.79%,主要原因是:随着智慧矿山建设的兴起,及公司在稳固省内 业务的基础上大力拓展省外业务而获取了较多订单。 2、本期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较上年同期增长 1707.78%,主要原因是:本期营业收入较上年同 期增长所致 3、本期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较上年同期上升31.39%,主要原因是:本报告期 “销售商品、提 供劳务收到的现金” 增加所致。 4、基本每股收益较上年同期增长 1036.14%,主要原因是本报告期净利润增长所致。
年初至报告期末(1-3月)非经常性损益项目和金额:
√适用 □不适用
单位:元

项目金额
非流动资产处置损益-4,521.47
越权审批或无正式批准文件的税收返还、减免 
计入当期损益的政府补助(与企业业务密切相关,按照 国家统一标准定额或定量享受的政府补助除外)3,655,000.00
计入当期损益的对非金融企业收取的资金占用费 
企业取得子公司、联营企业及合营企业的投资成本小于 取得投资时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产 生的收益 
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损益 
委托他人投资或管理资产的损益 
因不可抗力因素,如遭受自然灾害而计提的各项资产减 值准备 
债务重组损益 
企业重组费用,如安置职工的支出、整合费用等 
交易价格显失公允的交易产生的超过公允价值部分的损 益 
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产生的子公司期初至合并日的当期 净损益 
与公司正常经营业务无关的或有事项产生的损益 
除同公司正常经营业务相关的有效套期保值业务外,持 有交易性金融资产、衍生金融资产、交易性金融负债、 衍生金融负债产生的公允价值变动损益,以及处置交易 性金融资产、衍生金融资产、交易性金融负债、衍生金 融负债和其他债权投资取得的投资收益 
单独进行减值测试的应收款项、合同资产减值准备转回 
对外委托贷款取得的损益 
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进行后续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公允价 值变动产生的损益 
根据税收、会计等法律、法规的要求对当期损益进行一 次性调整对当期损益的影响 
受托经营取得的托管费收入 
除上述各项之外的其他营业外收入和支出76,455.16
其他符合非经常性损益定义的损益项目 
非经常性损益合计3,726,933.69
所得税影响数559,040.05
少数股东权益影响额(税后) 
非经常性损益净额3,167,893.64


补充财务指标:
□适用 √不适用
会计数据追溯调整或重述情况
□会计政策变更 □会计差错更正 □其他原因 √不适用
三、 报告期期末的普通股股本结构、持股5%以上的股东或前十名股东情况 单位:股

普通股股本结构      
股份性质期初 本期变动期末  
 数量 比例%     
    数量比例% 
无限售 条件股 份无限售股份总数38,227,44752.5248%038,227,44752.5248%
 其中: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00%000%
 董事、监事、高管00%000%
 核心员工00%000%
有限售 条件股 份有限售股份总数34,552,55347.4752%034,552,55347.4752%
 其中: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23,977,27832.9448%023,977,27832.9448%
 董事、监事、高管1,760,6512.419%01,760,6512.419%
 核心员工00%000%
总股本72,780,000-072,780,000- 
普通股股东人数12,306     

单位:股
持股5%以上的股东或前十名股东情况
序 号股 东 名 称股 东 性 质期初持股 数持股变 动期末持股数期末持 股比 例%期末持有 限售股份 数量期末持 有无限 售股份 数量期末持 有的质 押股份 数量期 末 持 有 的 司 法 冻 结 股 份 数 量
1付国 军境 内 自 然 人14,184,911014,184,91119.4901%14,184,91104,460,0000
2李惠 勇境 内 自 然 人9,792,36709,792,36713.4547%9,792,36703,040,0000
3山西 转型 综改 示范 区汇 峰合 盛股 权投 资合 伙企 业 (有 限合 伙)境 内 非 国 有 法 人4,500,000-861,1003,638,9004.9999%03,638,90000
4山西 红土 创新 创业 投资 有限 公司境 内 非 国 有 法 人3,257,71803,257,7184.4761%03,257,71800
5太原 联盈 科创 投资 部 (普 通合 伙)境 内 非 国 有 法 人2,667,22502,667,2253.6648%2,667,225000
6浙江 容亿 投资 管理 有限 公司 -浙 江容 腾创 业投 资合 伙企 业 (有 限合 伙)境 内 非 国 有 法 人2,253,75002,253,7503.0967%02,253,75000
7深圳 市创 新投 资集 团有 限公 司国 有 法 人1,628,86001,628,8602.2381%01,628,86000
8北京 金瑞 兴业 投资 管理 中心 (有 限合 伙)境 内 非 国 有 法 人1,581,813-81,8131,500,0002.0610%01,500,0001,500,0000
9陈浩境 内 自 然1,270,97601,270,9761.7463%1,270,976000
          
10苏士 建境 内 非 国 有 法 人01,201,9651,201,9651.6515%01,201,96500
合计41,137,620259,05241,396,67256.8792%27,915,47913,481,1939,000,0000  
持股5%以上的股东或前十名股东间相互关系说明: 深圳市创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山西红土创新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深圳市创新投资集团有限公 司持有山西红土35%的出资额,根据《山西红土创新创业投资有限公司章程》,山西红土创新创业投 资有限公司委托深圳市创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负责资产管理,开展投资管理业务。          

四、 存续至本期的优先股股票相关情况
□适用 √不适用

第三节 重大事件
一、 重大事项的合规情况
√适用 □不适用

事项报告期内是否 存在是否经过内部 审议程序是否及时履 行披露义务临时公告查 询索引
诉讼、仲裁事项不适用不适用 
对外担保事项不适用不适用 
对外提供借款事项不适用不适用 
股东及其关联方占用或转移公司资金、 资产及其他资源的情况不适用不适用 
日常性关联交易的预计及执行情况不适用不适用 
其他重大关联交易事项不适用不适用 
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收购、出售资产、 对外投资事项或者本季度发生的企业合 并事项不适用不适用 
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或其他员 工激励措施不适用不适用 
股份回购事项不适用不适用 
已披露的承诺事项已事前及时履 行《山西科达 自控股份有 限公司公开 转让说明 书》、《山西 科达自控股 份有限公司 向不特定合 同投资者公 开发行股票 说明书》
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 质押的情况已事前及时履 行2021-053 2021-122
被调查处罚的事项不适用不适用 
失信情况不适用不适用 
其他重大事项不适用不适用 

重大事项详情、进展情况及其他重大事项
√适用 □不适用

一、公司与2022年4月20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 通过《关于预计山西科达自控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与关联方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并于当日在北京证 券交易所信息披露平台(http://www.bse.cn/)上披露《山西科达自控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预计 2022年 日常性关联交易的公告》。
二、已披露的承诺事项主要有: (一)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付国军、李惠勇、太原联盈科创投资部(普通合伙)、陈浩、李 更新、高波、常青、季金荣、段克非、齐润平、温晋忠、张志峰、张飚、张永红出具了《一致行动协议》, 双方承诺: 在处理有关公司经营发展、管理决策、人员任免等公司章程及《公司法》等相关法律、 法 规规定需要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重大事项和/或需要经董事会审议批准的事项时均采取一致行 动。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付国军、李惠勇出具了《避免同业竞争承诺函》,承诺:在本人持有公司 股份期间不从事或参与任何在商业上对公司构成竞争的业务及活动,或拥有与公司存在竞争关系的任何 经济实体、机构经济组织的权益,或以其他任何形式取得该经营实体、机构、经济组织的控制权。 公司所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具了《避免同业竞争承诺函》,承诺:本人在担任股份公司董事、总 经理或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及辞去上述职务六个月内,不从事或参与任何在商业上对公司构成竞争的 业务及活动,或拥有与公司存在竞争关系的任何经济实体、机构经济组织的权益,或以其他任何形式取得 该经营实体、机构、经济组织的控制权,或担任高级管理人员或核心技术人员。 报告期内,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均严格履行 已披露承诺。 (二)、关于股份流通限制及自愿锁定的承诺 1、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一致行动人承诺 “1、自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精选层挂牌之日起 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 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本人(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自公司股票在精选层挂牌后 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 挂牌后 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企业)持有的公司股票在精选层挂牌前已发行的股份的锁 定期限将自动延长 6个月。若公司股票期间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价 格将进行除权除息相应调整。在延长锁定期内,本人(企业)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企业)直 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本次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3、在上述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本人(企业)减持发行人股份的,减持价格不低于本次发行并挂 牌时发行人股票的发行价。 4、自本承诺函出具后,若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作出其他监管规定,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中 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的该等规定时,本人(企业)承诺届时将按照该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5、本人(企业)将严格遵守已作出的关于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及自愿锁定的承诺,如违反上述承 诺,除将按照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全国股转公司的相关规定承担法律责任外,本人(企业)还应 将因违反承诺而获得的全部收益上缴给公司。” 2、董事(非独立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1、本人在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期间,每年转让持有的公司股份不超过本人 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2、在锁定期后,若本人通过全国股转系统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股份的,在首次卖出的十五个交 易日前向全国股转系统备案减持计划并予以公告,未履行公告程序前不减持。 3、自本承诺函出具后,若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作出其他监管规定,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中 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的该等规定时,本人承诺届时将按照该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4、本人将严格遵守已作出的关于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及自愿锁定的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除将 按照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全国股转公司的相关规定承担法律责任外,本人还应将因违反承诺而获 得的全部收益上缴给公司。” (三)、关于持股及减持意向的承诺 1、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一致行动人承诺 “1、本人(企业)不存在接受他人委托或委托他人持有公司股份的情形,包括但不限于通过委托
持股、信托持股等方式代他人或委托他人持有股份。 2、本人(企业)将严格遵守关于所持公司股份锁定事项的有关承诺。 3、本人(企业)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股票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公司本次发行时的发行价;若 公司股票在锁定期内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上述减持价格应相应作除 权除息处理; 4、本人(企业)减持公司股票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具体方式包括但不限于集中 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等。本人(企业)减持公司股票前,应提前十五个交易日 予以公告,并按照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则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5、若本人(企业)违反上述减持意向承诺,则本人(企业)承诺接受以下约束措施:本人(企业) 将在股东大会、中国证监会及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违反减持意向的具 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本人(企业)持有的公司股票自违反上述减持意向之日起 六个月内不得减持;本人(企业)因违反上述减持意向所获得的收益归公司所有。” 2、5%以上股东承诺 “1、本公司不存在接受他人委托或委托他人持有公司股份的情形,包括但不限于通过委托持股、 信托持股等方式代他人或委托他人持有股份。 2、本公司将严格遵守关于所持公司股份锁定事项的有关承诺。 3、本公司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股票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公司本次发行时的发行价;若公司股 票在锁定期内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上述减持价格应相应作除权除息 处理; 4、本公司减持公司股票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具体方式包括但不限于集中竞价交 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等。本人减持公司股票前,应提前十五个交易日予以公告,并按 照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则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5、若本公司违反上述减持意向承诺,则本公司承诺接受以下约束措施:本公司将在股东大会、中 国证监会及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违反减持意向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 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本公司持有的公司股票自违反上述减持意向之日起六个月内不得减持;本 公司因违反上述减持意向所获得的收益归公司所有。” 3、董事(非独立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1、本人不存在接受他人委托或委托他人持有公司股份的情形,包括但不限于通过委托持股、信 托持股等方式代他人或委托他人持有股份。 2、本人将严格遵守关于所持公司股份锁定事项的有关承诺。 3、本人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股票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公司本次发行时的发行价;若公司股票 在锁定期内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上述减持价格应相应作除权除息处 理; 4、本人减持公司股票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具体方式包括但不限于集中竞价交易 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等。本人减持公司股票前,应提前十五个交易日予以公告,并按照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则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5、若本人违反上述减持意向承诺,则本人承诺接受以下约束措施:本人将在股东大会、中国证监 会及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违反减持意向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 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本人持有的公司股票自违反上述减持意向之日起六个月内不得减持;本人因违反 上述减持意向所获得的收益归公司所有。” (四)、关于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及承诺 1、发行人承诺 “本公司将严格遵守并执行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山西科达自控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 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精选层挂牌后三年内稳定股价预案》,若本公司违反该预案,则本公司将:
1、将在相关信息披露平台上公开说明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 众投资者道歉。 2、依法赔偿投资者所受到的损失。” 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一致行动人承诺 “本人(企业)将严格遵守并执行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山西科达自控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 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精选层挂牌后三年内稳定股价预案》,若本人违反该预案,则本人将: 1、将在相关信息披露平台上公开说明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 众投资者道歉。 2、本人(企业)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不得转让,直至本人(企业)按稳定股价预案的规定采取相应 的稳定股价措施并实施完毕。” 3、董事(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本人将严格遵守并执行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山西科达自控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 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精选层挂牌后三年内稳定股价预案》,若本人违反该预案,则本人将: 1、将在相关信息披露平台上公开说明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 众投资者道歉。 2、在该等事项发生之日起 10个交易日内,公司停止向本人发放薪酬,同时本人持有的公司股票不 得转让,直至本人按照预案的规定采取相应的股价稳定措施并实施完毕。” (五)、关于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及承诺 1、发行人措施及承诺 “(一)全面提升公司管理水平,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提高公司运营效率,加强预算管理,控制公司的各项费用支出,提升资金使用效率,全面有效地控 制公司经营和管控风险,提升经营效率和盈利能力。此外,本公司将完善薪酬和激励机制,引进市场优 秀人才,并最大限度地激发员工积极性,挖掘公司员工的创造力和潜在动力。通过以上措施,本公司将 全面提升运营效率,降低成本,提升公司的经营业绩。 (二)加强对募投项目监管,保证募集资金合理合法使用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使用与管理,确保募集资金的使用规范、安全、高效,本公司制定了《募集 资金管理制度》等相关制度。董事会针对募集资金的使用和管理,通过了设立专项账户的相关决议,募 集资金到位后将存放于董事会指定的专项账户中,专户专储,专款专用。本公司将根据相关法规和《募 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要求,严格管理募集资金使用,并积极配合监管银行和保荐机构对募集资金使用的 检查和监督,以保证募集资金合理规范使用,合理防范募集资金使用风险。 (三)加快募投项目投资进度,争取早日实现项目预期效益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符合本公司的发展战略,能有效提升公司的生产能力和盈利能力,有利于 公司持续发展、快速发展。本次募集资金到位前,本公司拟通过多种渠道积极筹集资金,加快募投项目 投资进度,争取尽早实现项目预期收益,增强未来几年的股东回报,降低本次发行导致的即期回报摊薄 的风险。 (四)进一步完善利润分配制度,强化投资者回报机制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制定了本次发行后适用的《公司章程(草案)》,建立健全了股东 回报机制。本次发行后,公司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符合利润分配条件的情况下,积极推动对 股东的利润分配,有效维护和增加对股东的回报。” 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一致行动人承诺 “1、本人不越权干预发行人经营管理活动,不侵占发行人利益。 2、本人不会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发行人利 益。 3、本人将对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4、本人不会动用发行人资产从事与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5、本人将在职责和权限范围内,全力促使发行人董事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发行人填补回报措施的 执行情况相挂钩。 6、如果发行人拟实施股权激励,本人将在职责和权限范围内,全力促使发行人拟公布的股权激励 行权条件与发行人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7、本承诺人承诺全面、完整、及时履行公司制定的有关填补回报措施以及对此作出的任何有关填 补回报措施的承诺。若本承诺人违反该等承诺,本承诺人应:(1)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 公开作出解释并道歉:(2)无条件接受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等证券监管机构按照其制定或发布 的有关规定、规则,对本人作出的处罚或采取的相关监管措施;(3)给公司或者股东造成损失的,依 法承担对公司和/或股东的补偿责任。” 3、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1、承诺不得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得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 益; 2、承诺对其个人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必要的职务消费行为应低于平均水平; 3、承诺不得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其本人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4、承诺积极推动公司薪酬制度的完善,使之更符合摊薄即期回报的填补要求;支持公司董事会在 制订、修改补充公司的薪酬制度时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5、承诺在推动公司股权激励(如有)时,应使股权激励行权条件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 相挂钩; 6、在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另行发布摊薄即期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相关意见及实施细则 后,如果公司的相关规定及其本人承诺与该等规定不符时,其本人承诺将立即按照相关规定出具补充承 诺,并积极推进公司作出新的规定,以符合相关要求; 7、其本人承诺全面、完整、及时履行公司制定的有关填补回报措施以及本人对此作出的任何有关 填补回报措施的承诺。若其本人违反该等承诺,给公司或者股东造成损失的,其本人应:(1)在股东 大会及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指定报刊公开作出解释并道歉;(2)依法承担对公司和/或股东的补 偿责任;(3)无条件接受中国证监会和/或全国股转公司按照其制定或发布的有关规定、规则,对其本 人作出的处罚或采取的相关监管措施。” (六)、关于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承诺 1、发行人承诺 “本公司承诺,本次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说明书(以下简称“公开发行说明书”)及 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本公司承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 承担法律责任。 若在合格投资者缴纳股票申购款后且股票尚未挂牌流通前,因本公司公开发行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 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本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 实质影响,在该等违法事实被中国证监会、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或司法机关等有权 机关认定后,对于本公司本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本公司将按照投资者所缴纳股票申购款加算该期间 内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对已缴纳股票申购款的投资者进行退款。 若本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的股票在精选层挂牌流通后,因本公司公开发行说明书及其 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对判断本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 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本公司将在该等违法事实被中国证监会、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 公司或司法机关等有权机关认定之日起 10个交易日内召开董事会并提议尽快召开股东大会,并将按照 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股份回购具体方案回购本公司本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回购价格不低于 发行价格加上自本次公开发行完成日至股票回购公告日的同期银行活期存款利息。如有派息、送股、公 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情况的,则发行价格将根据除权除息情况进行相应调整。
本公司同时承诺,如因本公司公开发行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 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本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有权获得赔偿的投资者资 格、投资者损失的范围认定、赔偿主体之间的责任划分和免责事由按照《证券法》、《最高人民法院关 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法释[2003]2号)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执行,如相关法律法规相应修订,则按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执行。” 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一致行动人承诺 “本人(企业)承诺,发行人本次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不 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本人(企业)承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 带的法律责任。 若在合格投资者缴纳股票申购款后且股票尚未挂牌流通前,因发行人公开发行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 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发行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 实质影响,在该等违法事实被中国证监会、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或司法机关等有权 机关认定后,对于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本人(企业)将督促发行人按照投资者所缴纳股票 申购款加算该期间内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对已缴纳股票申购款的投资者进行退款。 若发行人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的股票在精选层挂牌流通后,因发行人公开发行说明书及其 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对判断发行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 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在该等违法事实被中国证监会、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或司 法机关等有权机关认定后,本人将督促发行人按照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股份回购具体方案回购 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本人(企业)将购回已转让的原限售股份。 本人(企业)同时承诺,如因发行人公开发行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本人(企业)将督促发行人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同时本人(企业)承诺将对此承担连带责任。有权获得赔偿的投资者资格、投资者损失的范围认定、赔 偿主体之间的责任划分和免责事由按照《证券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 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法释[2003]2号)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如相关法律法规相应修订, 则按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执行。若本人(企业)违反上述承诺,在违反上述承诺发生之日起 5个工作日 内,本人(企业)将暂停从发行人处取得股东分红(如有),同时本人(企业)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将不 得转让,直至本人(企业)按上述承诺采取相应的回购或赔偿措施并实施完毕时为止。” 3、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本人承诺,发行人本次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说明书(以下简称“公开发行说明书”) 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本人承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 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如因发行人公开发行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 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本人将督促发行人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同时本人承诺将对此承担连带责任。 有权获得赔偿的投资者资格、投资者损失的范围认定、赔偿主体之间的责任划分和免责事由按照《证券 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法释[2003]2 号)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如相关法律法规相应修订,则按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执行。 若本人违反上述承诺,本人将在违反上述赔偿措施发生之日起 5个工作日内,停止在发行人处领取 薪酬及津贴(如有)及股东分红(如有),同时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如有)不得转让,直至本人按 上述承诺采取相应的回购或赔偿措施并实施完毕时为止。” (七)、关于未能履行承诺时的约束措施及承诺 1、发行人承诺 “1、本公司将严格履行在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精选层挂牌过程中所作出的公开承 诺事项中的各项义务和责任。 2、如非因不可抗力未能完全且有效的履行承诺事项中的各项义务或责任,则本公司承诺将采取以下
措施予以约束: (1)在股东大会、中国证监会及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及时、充分披露承诺 事项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以自有资金补偿公众投资者因依赖相关承诺实施本公司股票交易而遭受的直接损失,补偿金额 依据本公司与投资者协商确定的金额,或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司法机关认定的方式或金额确定; (3)向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权益,并同意将上述补充承诺或替 代承诺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4)对公司该等未履行承诺的行为负有个人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调减或停发薪酬或津 贴; (5)在本公司完全消除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所产生的不利影响之前,本公司将不得发行证券,包括 但不限于股票、公司债券、可转换的公司债券及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品种等; (6)本公司承诺未能履行、承诺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导致投资者损失的,由本公司依法赔偿投 资者的损失;本公司因违反承诺有违法所得的,按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3、如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需提出新的承诺并接受如下约束措施,直至 新的承诺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 (1)在股东大会、中国证监会及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 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尽快研究将投资者利益损失降低到最小的处理方案,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尽可能地保护本公 司投资者利益。” 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一致行动人承诺 “一、本人(企业)将严格履行就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精选层挂牌所做出的 所有公开承诺事项,积极接受社会监督。 二、本人(企业)作出的或发行人公开披露的承诺事项真实、有效。 1、如非因不可抗力原因(如: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等自身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 导致本人公开承诺事项未能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本人(企业)同意采取以下约束措施: (1)在公司股东大会、中国证监会及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及时、充分公开 披露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在有关监管机关要求的期限内予以纠正; (3)如该违反的承诺属可以继续履行的,本人(企业)将及时、有效地采取措施消除相关违反承诺 事项;如该违反的承诺确已无法履行的,本人(企业)将向投资者及时作出合法、合理、有效的补充承 诺或替代性承诺,并将上述补充承诺或替代性承诺提交发行人股东大会审议; (4)本人(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将不得转让,直至本人(企业)按相关承诺采取相应 的措施并实施完毕时为止。因合并分立、被强制执行、上市公司重组、为履行保护投资者利益承诺等必 须转股的情形除外; (5)本人(企业)因未履行或未及时履行相关承诺所获得的收益归公司所有,并在获得收益的 5个 工作日内将所获收益支付给公司指定账户; (6)本人(企业)承诺未能履行、承诺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给发行人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 由本人(企业)依法赔偿发行人或投资者损失; (7)本人(企业)作出的、公司公开发行说明书披露的其他承诺约束措施或根据届时规定可以采取 的约束措施。 2、如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本人(企业)公开承诺事项未能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本人(企业) 同意采取以下约束措施: (1)在公司股东大会、中国证监会及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及时、充分公开 披露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
(2)尽快研究将投资者利益损失降低到最小的处理方案,向发行人及投资者及时作出合法、合理、 有效的补充承诺或替代性承诺,以尽可能保护发行人及投资者的权益。” 3、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一、本人将严格履行就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精选层挂牌所做出的所有公开 承诺事项,积极接受社会监督。 二、本人作出的或发行人公开披露的承诺事项真实、有效。 1、如非因不可抗力原因(如: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等自身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 导致本人公开承诺事项未能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本人同意采取以下约束措施: (1)在公司股东大会、中国证监会及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及时、充分公开 披露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在有关监管机关要求的期限内予以纠正; (3)如该违反的承诺属可以继续履行的,本人将及时、有效地采取措施消除相关违反承诺事项;如 该违反的承诺确已无法履行的,本人将向投资者及时作出合法、合理、有效的补充承诺或替代性承诺, 并将上述补充承诺或替代性承诺提交发行人股东大会审议; (4)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将不得转让,直至本人按相关承诺采取相应的措施并实施完毕 时为止。因合并分立、被强制执行、上市公司重组、为履行保护投资者利益承诺等必须转股的情形除外; (5)本人因未履行或未及时履行相关承诺所获得的收益归公司所有,并在获得收益的 5个工作日内 将所获收益支付给公司指定账户; (6)本人承诺未能履行、承诺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给发行人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由本人依 法赔偿发行人或投资者损失; (7)本人作出的、公司公开发行说明书披露的其他承诺约束措施或根据届时规定可以采取的约束措 施。 2、如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本人公开承诺事项未能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本人同意采取以下约束 措施: (1)在公司股东大会、中国证监会及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及时、充分公开 披露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 (2)尽快研究将投资者利益损失降低到最小的处理方案,向发行人及投资者及时作出合法、合理、 有效的补充承诺或替代性承诺,以尽可能保护发行人及投资者的权益。 3、本人承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已作出的各项承诺及未能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 (八)、其他承诺事项 1、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一致行动人承诺: “1、截至本函出具之日,不存在本人(企业)可控制的其经营的业务可能会与公司经营的业务构成 同业竞争的企业。 2、本人(企业)及本人(企业)控制的企业、本人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及其控制的企业,将不在 中国境内外直接或间接从事或经营任何在商业上对公司构成竞争的业务及活动;将不直接或间接开展对 公司有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业务、活动或拥有与公司存在同业竞争关系的任何经济实体、机构、组织 的权益,或以其他任何形式取得该经济实体、机构、组织的控制权,或在该经济实体、机构、组织中担 任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市场营销负责人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或核心技术人员。 3、本人(企业)若违反上述承诺,本人(企业)同意通过有效方式将该等业务纳入公司经营或采 取其他恰当的方式以消除该等同业竞争,并愿意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法律责任,充分赔偿或补偿由此给 公司造成的所有直接或间接损失。 4、本承诺在本人(企业)对公司拥有直接或间接的控制权期间持续有效,且不可变更或撤销。” 2、关于规范和减少关联交易的承诺
(1)发行人承诺 “1、本公司已严格按照证券监督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所要求对关联方以及关联交易进行了完整、 详尽的披露。除本次发行及挂牌文件中披露的关联交易外(如有),本公司不存在其他任何依照法律法 规的有关规定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关联交易。 2、本公司将坚持严格按《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独立董 事工作制度》、《关联交易决策制度》、《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完善内控制度,规范关联 交易。 3、对于无法避免或者取消后将给公司正常经营和经营业绩带来不利影响的关联交易,本公司将继 续本着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确定交易价格,按规定履行合法程序并订立相关协议或合同,及时进行 信息披露,保证关联交易的公允性。 4、对于存在避免或者取消可能、且不会给公司正常经营和经营业绩带来不利影响的关联交易,本 公司将采取在同等条件下优先与无关联关系的第三方进行交易,降低与关联方的关联交易。 5、本公司保证不通过关联交易损害公司或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 (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一致行动人承诺 “1、本人(企业)已严格按照证券监督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所要求对关联方以及关联交易进行 了完整、详尽的披露。除本次发行及挂牌文件中披露的关联交易外(如有),本人(企业)及本人(企 业)控制的企业与发行人之间现时不存在其他任何依照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关联 交易。 2、本人(企业)将严格按照《中国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 以及发行人的公司章程,行使股东的权利,履行股东的义务,在股东大会对本人(企业)以及本人(企 业)控制的企业与发行人之间的关联交易进行表决时,履行回避表决的义务。 3、本人(企业)及本人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本人控制(如有)的其他企业或本人担任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企业(除发行人及其控制的企业外,如有)将尽量避免与发行人及其控制的企业之 间发生关联交易,保证不通过关联交易损害发行人及其股东的合法权益。 4、本人(企业)若违反上述承诺,本人愿意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法律责任,充分赔偿或补偿由此 给公司造成的所有直接或间接损失。 5、本承诺函在本人(企业)对公司拥有直接或间接的控制权期间持续有效、不可撤销。” (3)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1、本人已严格按照证券监督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所要求对关联方以及关联交易进行了完整、 详尽的披露。除本次发行及挂牌文件中披露的关联交易外(如有),本人及本人控制的企业与发行人之 间现时不存在其他任何依照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关联交易。 2、本人将履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责任,督促公司尽量减少和规范与关联方之间的关联交易, 对于无法避免或者有合理原因而发生的关联交易,承诺遵循市场化定价原则,并依法签订协议,履行合 法程序。 3、本人及本人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本人控制(如有)的企业或本人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的企业(除发行人及其控制的企业外,如有)将尽量避免与发行人及其控制的企业之间发生关联交 易,保证不通过关联交易损害发行人及其股东的合法权益。 4、本人若违反上述承诺,本人愿意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法律责任,充分赔偿或补偿由此给公司造 成的所有直接或间接损失。 5、本承诺函在本人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持续有效、不可撤销。” 三、关于公司资产质押和抵押情况如下: ①2021年7月28日,本公司与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山西省晋中市分行签订《小企业流 动资金借款合同》,借款金额10,000,000.00元,借款期限2021年7月28日至2022年7月27日。由 付国军及配偶常艳萍、山西省融资再担保集团有限公司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2021年8月19日,本公司与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山西省晋中市分行签订《小企业流动 资金借款合同》,借款金额5,000,000.00元,借款期限2021年8月20日至2022年8月19日。由付国 军及配偶常艳萍、山西省融资再担保集团有限公司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2021年8月26日,本公司与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山西省晋中市分行签订《小企业流动 资金借款合同》,借款金额10,000,000.00元,借款期限2021年9月15日至2022年9月14日。由付 国军及配偶常艳萍、山西省融资再担保集团有限公司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上述三项借款共用反担保:山西中科智能控制技术研究院有限公司、山西科自达软件开发有限公司、 牛建勤、李惠勇、付国军及其配偶常艳萍为山西省融资再担保集团有限公司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反担保; 李惠勇以太原市庙前小区15号楼(中奥名邸)2层10号面积为161.92㎡房产为山西省融资再担保集团 有限公司提供抵押反担保;本公司以位于开拓巷12号10幢三层东、西部不动产(0003764,0003762号) 为山西省融资再担保集团有限公司提供抵押反担保;付国军以其持有的本公司240万股股权出质,李惠 勇以其持有的本公司160万股股权出质,为山西省融资再担保集团有限公司提供质押反担保;本公司以 除对大同煤矿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马脊梁、大同煤矿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燕子山矿之外的全部应收账款出质 为山西省融资再担保集团有限公司提供质押反担保;本公司以可拆式井下高压防爆变频器和井下智能本 安型电源网两项专利出质为山西省融资再担保集团有限公司提供质押反担保。 ②、2021年6月15日,本公司与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山西省分行签订《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借 款金额为4,000,000.00元,借款期限为2021年6月15日至2022年9月15日。由山西企业再担保有 限公司、付国军及其配偶常艳萍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付国军及其配偶常艳萍、牛建勤为山西企业再担保有限公司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反担保;付国军以其 持有的90万股股权、李惠勇以其持有的60万股股权为山西企业再担保有限公司提供质押反担保;本公 司以其持有的专利权矿用本安锂电池供电系统(专利号 ZL201210587751.9)向山西企业再担保有限公司 提供质押反担保;本公司以其持有的大同煤矿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马脊梁、大同煤矿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燕 子山矿不低于1000万元的应收账款向山西企业再担保有限公司提供质押反担保。 ③、2021年9月22日,本公司与晋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高新区科技支行签订《借款合同》,借 款金额10,000,000.00元,借款期限自2021年9月22日至2022年9月20日;由付国军及配偶常艳萍 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本公司以其持有的专利权—摄像机镜头气体清洁设备,专利号 2010105578274,质 押担保作价 700.6452万元向晋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高新区科技支行提供质押;付国军以其持有本 公司116万股权作价1610.08万元向晋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高新区科技支行提供质押;李惠勇以其 持有本公司84万股股权作价1165.92万元向晋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高新区科技支行提供质押。

二、 利润分配与公积金转增股本的情况
(一) 报告期内实施的利润分配与公积金转增股本情况
□适用 √不适用
报告期内利润分配与公积金转增股本的执行情况:
□适用 √不适用
(二) 董事会在审议季度报告时拟定的权益分派预案
□适用 √不适用

第四节 财务会计报告
一、 财务报告的审计情况

是否审计

二、 财务报表
(一) 合并资产负债表
单位:元

项目2022年3月31日2021年12月31日
流动资产:  
货币资金207,906,508.60251,340,625.15
结算备付金  
拆出资金  
交易性金融资产  
衍生金融资产  
应收票据11,280,443.4252,142,580.00
应收账款228,072,435.30227,986,318.30
应收款项融资3,426,320.0010,720,082.76
预付款项35,554,440.6919,697,267.90
应收保费  
应收分保账款  
应收分保合同准备金  
其他应收款13,519,347.047,409,205.89
其中:应收利息  
应收股利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存货115,609,255.8198,695,164.61
合同资产22,022,357.8222,627,091.34
持有待售资产  
一年内到期的非流动资产  
其他流动资产6,110,165.905,127,472.82
流动资产合计643,501,274.58695,745,808.77
非流动资产:  
发放贷款及垫款  
债权投资  
其他债权投资  
长期应收款  
长期股权投资  
其他权益工具投资2,410,000.002,410,000.00
其他非流动金融资产  
投资性房地产  
固定资产18,183,547.1018,833,085.32
在建工程20,187,700.5018,473,319.63
生产性生物资产  
油气资产  
使用权资产688,262.94399,699.62
无形资产20,545,875.8221,612,008.14
开发支出  
商誉3,040,496.471,145,457.79
长期待摊费用  
递延所得税资产6,649,465.236,107,920.75
其他非流动资产4,239,108.004,239,108.00
非流动资产合计75,944,456.0673,220,599.25
资产总计719,445,730.64768,966,408.02
流动负债:  
短期借款45,781,889.0460,131,768.57
向中央银行借款  
拆入资金  
交易性金融负债  
衍生金融负债  
应付票据  
应付账款52,191,086.5956,755,094.40
预收款项  
合同负债12,337,257.9110,329,138.41
卖出回购金融资产款  
吸收存款及同业存放  
代理买卖证券款  
代理承销证券款  
应付职工薪酬3,889,075.559,304,372.86
应交税费1,791,075.874,025,895.05
其他应付款2,872,361.691,954,173.73
其中:应付利息  
应付股利  
应付手续费及佣金  
应付分保账款  
持有待售负债  
一年内到期的非流动负债  
其他流动负债10,959,937.4542,491,479.19
流动负债合计129,822,684.10184,991,922.21
非流动负债:  
保险合同准备金  
长期借款  
应付债券  
其中:优先股  
永续债  
租赁负债  
长期应付款  
长期应付职工薪酬  
预计负债  
递延收益5,185,000.005,160,000.00
递延所得税负债  
其他非流动负债  
非流动负债合计5,185,000.005,160,000.00
负债合计135,007,684.10190,151,922.21
所有者权益(或股东权益):  
股本72,780,000.0072,780,000.00
其他权益工具  
其中:优先股  
永续债  
资本公积389,552,389.68389,552,389.68
减:库存股  
其他综合收益  
专项储备  
盈余公积10,211,369.2210,211,369.22
一般风险准备  
未分配利润105,776,849.1198,963,602.36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或股东权益)合计  
少数股东权益6,117,438.537,307,124.55
所有者权益(或股东权益)合计584,438,046.54578,814,485.81
负债和所有者权益(或股东权益)总计719,445,730.64768,966,408.02
(未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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