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报]信隆健康(002105):2021年年度报告摘要
证券代码:002105 证券简称:信隆健康 公告编号:2022-023 深圳信隆健康产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年度报告摘要 一、重要提示 本年度报告摘要来自年度报告全文,为全面了解本公司的经营成果、财务状况及未来发展规划,投资者应当到证监会指定媒 体仔细阅读年度报告全文。 除下列董事外,其他董事亲自出席了审议本次年报的董事会会议
□ 适用 √ 不适用 董事会审议的报告期普通股利润分配预案或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 √ 适用 □ 不适用 是否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 是 √ 否 公司经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的普通股利润分配预案为:以364,498,900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2.50 元(含税),送红股0股(含税),不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董事会决议通过的本报告期优先股利润分配预案 □ 适用 √ 不适用 二、公司基本情况 1、公司简介
公司的主营业务为研发、生产、销售自行车零配件(自行车车把、立管、坐垫管、避震前叉、碟刹等),运动器材,康复辅助器材,铝挤型锻造成型(制品),管料成型加工等。 公司以销定产,日常经营多采取推广量大且通用的主力产品和接受客户订单的方式安排生产,故生产量与销售量基本相当。公司在中国华南和华北这两个重要自行车产业基地分别设立了深圳信隆和天津信隆,为了应对中美贸易战以及欧洲越来越严苛的反倾销政策在越南设立了越南信友。 动器材以轮式运动车(如电动滑板车)为主,康复器材以轮椅(手动和电动)为主,且一直以ISO9001 2008版作为执行标准,推广TPS流线化作业管理,与国内外专业培训机构合作,使公司整体技术、管理水准处于行业领先地位。产品远销台湾、欧、美等世界大多数国家、地区和主要消费市场。 报告期内,公司生产经营稳定,主营业务没有发生重大变化,详细请参见2020年年报。 3、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1)近三年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公司是否需追溯调整或重述以前年度会计数据 □ 是 √ 否 单位:元
单位:元
4、股本及股东情况 (1)普通股股东和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数量及前10名股东持股情况表 单位:股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无优先股股东持股情况。 (3)以方框图形式披露公司与实际控制人之间的产权及控制关系 5、在年度报告批准报出日存续的债券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三、重要事项 (一)公司原电镀处理车间污染土壤修复工作已于2020年10月份启动,污染土壤分两批次进行异地淋洗修复,第一批土壤(8000余立方)修复达标,并经专家验收后已回填至原基坑;第二批土壤(1800余立方)已修复完成,待专家验收后可实现全部回填。修复区域地下水监测工作持续进行中。 (二)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1、公司于 2019年 11月 02日刊登在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及《证券时报》刊登《关于涉及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045 )披露关于美国消费者 KAREN DENISE FOSBROOK(卡伦 丹尼斯 佛斯布鲁克)因使用疑似由公司生产的 Drive knee walker(简称:单腿助行器)跌倒,以致其遭受右肘骨折脱位、头部、右手腕等身体多处严重伤害,并受到严重惊吓,向美国加州高等法院提起产品责任诉讼,请求法院判决被告给予其合计美元1120万元的赔偿。本案经过近2年的诉讼及艰难谈判,原、被告各方已在法院的调解下以总和解金50万美元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由公司与医得宝公司之母公司即公司客户Drive公司各承担50%,公司实际承担金额为25万美元,故此诉讼不会造成公司现金流紧张,对公司的当年度利润影响极小,不会对公司未来利润产生不利影响。详见2021年11月12日在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证券时报》刊登的《重大诉讼结案公告》(公告编号:2021-039)。 2、公司于2020年3月26日在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美国消费者埃尔文 索默拉(Alvin Somera)自 WALMART INC.(美国沃尔玛公司)购买疑似由公司制造供应给YVOLUTION USA/ YVOLUTION Sports(以下简称:Y公司)并由Y公司批发给美国沃尔玛公司销售的 Y Flyer Stepper Scooter(双翼车),因其在铺设路面的马路上骑用该双翼车中摔落地面,发生强力撞击导致头部严重受伤,向美国法院提起产品责任及过失索赔诉讼,合计索赔金额美元1,950万元的重大诉讼事项。根据我方美国委托律师反馈,原告或已和其主攻被告救护车公司达成和解进而撤诉,对向美国沃尔玛公司、Y公司、美国信隆、深圳信隆的进一步索赔失去了兴趣,已由美国奥勒冈州姆尔特诺默郡巡回法院依据美国ORCP54A“无偏见驳回”法规签发了案号为19CV18430及21CV21832的《无偏见驳回综合判决书》及《依规驳回综合判决书》从而驳回了原告及其代理人对美国沃尔玛公司、Y公司、美国信隆、深圳信隆及对救护车公司的诉讼,本案正式结案!公司除所聘律师费用之外无需承担任何赔偿费用,故此诉讼不会造成公司现金流紧张,对公司的当年度利润的影响极小,不会对公司未来利润产生不利影响。详见2022年 03月12日在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证券时报》刊登的《重大诉讼结案公告》(公告编号:2022-005)。 (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关联交易 公司于 2021年 03月 24日在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巨潮资讯网 http://www.cninfo.com.cn、《证券时报》刊登于了《2021年日常关联交易公告》(公告编号:2021-006),经公司2021年3月22日召开的第六届董事第七次会议及2021年4月22日召开的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计划于2021全年度向公司控股股东利田董事长、本公司董事参股的关联公司YVOLVE SPORTS LTD依市场定价方式销售产品预计4,200万元,报告期内实际履行1,757.09万元,未超出获批额度。 (四)重大担保 依据: 1、经公司2016年3月9日召开的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及2016年4月1日召开的201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2016年度为天津信隆实业有限公司向银行申请融资额度提供续保的议案》(相关《对外担保公告》(公告编号:2016-009)); 2、经公司2018年3月9日召开的第五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及2018年3月29日召开的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2018年度为天津信隆实业有限公司向银行申请融资额度提供续保的议案》(相关《对外担保公告》(公告编号:2018-007)); 3、经公司2021年3月22日召开的第六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及2021年4月22日召开的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2021年度为天津信隆实业有限公司向银行申请融资额度提供续保的议案》(相关《对外担保公告》(公告编号:2021-008)); 公司报告期内审批对子公司担保额度合计28,500万元,报告期末已审批对子公司天津信隆实业有限公司提供了总额为30,300万元的连带责任保证,截止2021年12月31日天津信隆共有借款17,267.98万元未到期,如到期不能偿还,本公司将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五)天腾业绩承诺 经本公司2020年3月20日召开的第六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和2020年4月27日召开的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批准,以及本公司与武汉天腾动力科技有限公司原股东刘罕(实际控制人)、肖绪国签订的《武汉天腾动力科技有限公司与深圳信隆健康产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投资协议之补充协议》,天腾动力公司原股东刘罕(实际控制人)、肖绪国承诺天腾动力公司2018年度、2019年度、2020年度、2021年度各年度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的净利润分别为人民币-1,200.00万元、1,200.00万元、2,200.00万元、3,800.00万元,若天腾动力公司当年实际完成业绩达到承诺业绩的90%以上则不触发补偿条款,但四年累计合并净利润不得低于人民币6,000.00万元。在业绩承诺期内,天腾动力公司净利润如未达到承诺净利润,不足部分由天腾动力原股东刘罕、肖绪国在天腾动力各年度审计报告出具之日起的三个月内以现金方式补偿给本公司,补偿金额=(当年应达到的合并净利润-当年实际合并净利润)*20%。 经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确认,天腾动力公司2018年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的净利润为-1,200.87万元,2018年达到业绩承诺;2019年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的净利润为-1,832.42万元,2019年未达到业绩承诺,天腾动力原股东应向本公司支付现金补偿款606.48万元,本公司已在2020年收到补偿款606.48万元。 2020年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的净利润为-1,386.06万元,2020年未达到业绩承诺,天腾动力原股东应向本公司支付现金补偿款717,21万元,截止2021年12月31日,本公司尚未收到现金补偿款717.21万元。 经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武汉天腾动力科技有限公司审计报告》(众环审字(2022)0110453号)确认,2021年度天腾动力公司实际实现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的净利润为-1,429.11万元,未完成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的净利润3,800.00万元的业绩, 2021年未达到业绩承诺,当年度净利润比业绩承诺金额少5,229.11万元。由于天腾动力公司2021年度未达到业绩承诺,根据本公司与天腾动力公司原股东刘罕(实际控制人)、肖绪国签订的《武汉天腾动力科技有限公司与深圳信隆健康产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投资协议之补充协议》相关条款规定,天腾动力公司原股东刘罕(实际控制人)、肖绪国应在审计报告出具之日起的3个月内向本公司支付现金补偿款1,045.82万元。 中财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