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季报]常辅股份(871396):2022年第一季度报告
原标题:常辅股份:2022年第一季度报告 常州电站辅机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第一季度报告 目 录 第一节 重要提示 ........................................................................................................................ 4 第二节 公司基本情况 ................................................................................................................ 5 第三节 重大事件 ........................................................................................................................ 9 第四节 财务会计报告 .............................................................................................................. 18 释义
第一节 重要提示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公司负责人杜发平、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许旭华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许旭华保证季度报告中财务报告的真实、准确、完整。 本季度报告未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本季度报告涉及未来计划等前瞻性陈述,不构成公司对投资者的实质承诺,投资者及相关人士均应对此保持足够的风险认识,并且应当理解计划、预测与承诺之间的差异。
【备查文件目录】
第二节 公司基本情况 一、 基本信息
二、 主要财务数据 单位:元
财务数据重大变动原因: √适用 □不适用
年初至报告期末(1-3月)非经常性损益项目和金额: √适用 □不适用 单位:元
补充财务指标: □适用 √不适用 会计数据追溯调整或重述情况 □会计政策变更 □会计差错更正 □其他原因 √不适用 三、 报告期期末的普通股股本结构、持股5%以上的股东或前十名股东情况 单位:股
单位:股
四、 存续至本期的优先股股票相关情况 □适用 √不适用 第三节 重大事件 一、 重大事项的合规情况 √适用 □不适用
重大事项详情、进展情况及其他重大事项 √适用 □不适用
(2) 承诺事项的履行情况 (一)劳动用工承诺 鉴于公司存在劳动用工不规范行为,公司实际控制人杜发平作出承诺:如因公司在劳动用工方面所存在违法行为被相关政府部门作出行政处罚或员工主张相关权利的,在公司承担相应责任后,由其全额补偿给公司,以确保公司不遭受经济损失。为确保公司在后续经营过程中劳务派遣用工比例保持在 10%以下,公司实际控制人杜发平作出承诺:公司将严格遵守《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的要求,控制公司的劳务派遣用工比例占员工总人数的10%以下,否则由本人承担公司的一切损失。 (二)股份增减持承诺 公司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持有10%以上股份的股东承诺: 本人/本公司/本企业在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的100%(若公司股票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将进行除权、除息调整)。若未履行该承诺,减持公司股份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本次发行实施完成后,本人/本公司/本企业由于常辅股份送红股、转增股本等原因增持的常辅股份的股票,亦应遵守上述承诺。 (三)限售承诺 公司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持有10%以上股份的股东承诺: (1)常辅股份股票在精选层挂牌后六个月内如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在精选层挂牌后六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本公司/本企业持有的常辅股份在精选层挂牌前已发行的股份的锁定期自动延长六个月。 (2)常辅股份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精选层挂牌之日起十二个月的股份锁定期间,本人/本公司/本企业承诺不以任何方式委托他人管理该等股份,亦不以质押等任何方式处置或影响该等锁定股份的完整权利。 (3)本次发行实施完成后,本人/本公司/本企业由于常辅股份送红股、转增股本等原因增持的常辅股份的股票,亦应遵守上述承诺。 (4)若上述限售期安排与监管机构的最新监管意见不相符的,本人/本公司/本企业将根据监管机构的最新监管意见出具相应调整后的股份锁定承诺函。 (四)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承诺 为使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特作出如下承诺: 1、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承诺 (1)不越权干预公司经营管理活动,不侵占公司利益; (2)自承诺出具日至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实施完毕,若中国证监会、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等证券监管机构作出关于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其他新的监管规定,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证券监管机构规定的,本人承诺将按照证券监管机构最新规定作出承诺; (3)作为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措施相关责任主体之一,若违反上述承诺或拒不履行上述承诺,本人同意按照中国证监会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等证券监管机构制定或发布的有关规定、规则,对本人作出相关处罚或采取相关监管措施。若本人违反该等承诺并给公司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愿意依法承担对公司或者投资者的补偿责任。 2、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承诺 (1)承诺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2)承诺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3)承诺不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其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4)承诺由董事会或薪酬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5)若公司后续推出公司股权激励政策,本人承诺拟公布的公司股权激励的行权条件与公司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6)自承诺出具日至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实施完毕,若中国证监会、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等证券监管机构作出关于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其他新的监管规定,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证券监管机构规定的,本人承诺将按照证券监管机构最新规定作出承诺; (7)作为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措施相关责任主体之一,若违反上述承诺或拒不履行上述承诺,本人同意按照中国证监会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等证券监管机构制定或发布的有关规定、规则,对本人作出相关处罚或采取相关监管措施。若本人违反该等承诺并给公司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愿意依法承担对公司或者投资者的补偿责任。 (五)利润分配承诺 在满足下列条件情况下,公司分配年度股利应优先采用现金方式: A、公司该年度实现的可分配利润(即公司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的税后利润)为正值,且现金流充裕,实施现金分红不会影响公司后续持续经营; B、审计机构对公司的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事项,是指以下情形之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且超过 3000 万元;或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20%以上。从公司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公司股价与公司股本规模的匹配性等真实合理因素出发,公司可以在实施现金分红的同时进行股票股利分配。在有关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公司可以根据盈利状况,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D、在符合前述要求的前提下,公司每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应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的 10%,且任意三个连续会计年度内,公司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该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30%。 公司应以三年为一个周期,重新审阅公司未来三年的股东回报规划。公司应当在总结三年以来公司股东回报规划的执行情况的基础上,充分考虑各项因素,以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独立董事的意见,确定是否需对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及未来三年的股东回报规划予以调整。 公司调整利润分配政策时,管理层应先就利润分配政策调整提出预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公司董事会在就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议案提交审议前,应与独立董事进行充分讨论,并经独立董事发表明确意见。 股东大会关于利润分配政策调整的决议,应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同意,方能通过。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政策调整方案进行审议时,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六)稳定股价承诺 自公司股票在精选层挂牌之日起一个月内,若公司股票出现连续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本次发行价格,公司将根据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及公司内部治理制度等规定启动股价稳定预案。自公司在精选层挂牌之日起第二个月至三年内,非因不可抗力因素所致,如果公司股票收盘价格连续20个交易日(第20个交易日构成“触发日”)均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公司如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导致公司净资产或股份总数发生变化的,每股净资产需相应进行调整,下同),且在满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关于业绩发布、增持或回购相关规定的情形下,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本公司等相关主体将启动稳定公司股价的措施。本预案中应采取稳定股价措施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既包括在公司精选层挂牌任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也包括公司在精选层挂牌之日起三年内新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1、稳定股价的具体安排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本公司等相关责任主体将 (1)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股票 ①自公司股票精选层挂牌交易后三年内触发启动条件,为稳定公司股价之目的,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在符合全国股转公司关于增持公司股票的相关规定、获得监管机构的批准(如需)、且不应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精选层挂牌条件的前提下,对公司股票进行增持。 ②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用于增持股份的资金金额,应遵循以下原则: A.单次用于增持股份的资金金额不低于其上一个分红会计年度从公司所获得现金分红金额的20%; B.单一年度其用以稳定股价的增持资金不超过其上一个分红会计年度从公司所获得现金分红金额的30%。 超过上述标准的,有关稳定股价措施在当年度不再继续实施。但如下一年度继续出现需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情形时,其将继续按照上述原则执行稳定股价预案。下一年度触发股价稳定措施时,以前年度已经用于稳定股价的增持资金额不再计入现金分红金额。 (2)公司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增持股票 ①若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票方案实施完成后,仍需启动稳定股价方案的,公司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应在符合全国股转公司关于增持公司股票的相关规定、获得监管机构的批准(如需)、且不应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精选层挂牌条件的前提下,对公司股票进行增持。 ②公司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用于增持股份的资金金额,应遵循以下原则: A.单次用于增持股份的资金金额不低于其上一年度从公司领取的税后薪酬累计额的20%; B.单一会计年度用于增持的资金总额不低于其上一年度从公司领取的税后薪酬累计额的30%。 (3)本公司回购股票 ①若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公司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增持股票方案实施完成后,仍需启动稳定股价方案的,公司应在符合中国证监会及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转公司”)关于公司回购公司股票的相关规定、获得监管机构的批准(如需)、且不应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精选层挂牌条件的前提下,向社会公众股东回购股份。 ②公司董事会对回购股份作出决议,须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并经全体董事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③若回购事宜须经股东大会审议的,公司股东大会对回购股份方案做出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④公司在单次稳定股价具体方案中回购股份所动用资金,应遵循以下原则: A.单次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金额不低于上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净利润的10%; 利润的30%。 超过上述标准的,有关稳定股价措施在当年度不再继续实施。 ⑤公司董事会公告回购股份预案后,公司股票若连续5个交易日收盘价均超过每股净资产或在精选层挂牌后1个月内连续5个交易日收盘价超过发行价格时,公司董事会可以做出决议终止回购股份事宜。 ⑥自履行完毕一次股份回购方案后的 90个交易日内,公司的回购义务自动暂时解除。自履行完毕一次股份回购方案后的第 91个交易日起,如稳定股价启动条件再次触发,公司将再次履行股份回购义务。 (4)在本公司回购股票完成后,如果公司再次出发稳定股价方案启动条件的,则公司应依照本预案的规定,依次开展: ①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工作; 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工作; ③公司回购。 2、约束措施 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满足时,如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承诺接受以下约束措施: (1)公司承诺,公司回购股份应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及其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前提条件满足时,如公司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公司承诺接受以下约束措施: ①公司将在股东大会及全国股转公司、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②公司自愿接受监管机构、自律组织及社会公众的监督,若违反上述承诺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2)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增持股票行为及信息披露应当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若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未依照本预案履行增持股票义务,公司有权责令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期限内履行增持股票义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仍不履行的,公司有权扣减、扣留应向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支付的分红。 (3)公司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增持股票行为及信息披露应当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若未依照本预案履行增持股票义务,公司有权责令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及时履行增持股票义务,董事、司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本预案规定的股票增持义务,且情节严重的,股东大会有权解聘、更换相关董事,公司董事会有权解聘相关高级管理人员。 (4)公司承诺,对于未来新聘的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将要求其根据稳定公司股价预案和相关措施的规定,作出相关承诺。 (七)提供信息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诺 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责任主体就关于提供信息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作出以下承诺: 本人承诺及时向常州电站辅机股份有限公司提供本次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份并在精选层挂牌事宜的相关信息,并保证所提供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包括本次发行所必需的、真实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口头证言),有关材料上的签字和印章均是真实的,有关副本材料和复印件均与正本材料或原件一致,对所提供信息及内容的及时性、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连带的法律责任;如因提供的信息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公司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八)发行文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诺 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均对本次发行申请文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出具承诺,具体内容如下: 1、发行人承诺 (1)公司保证本次发行申请文件真实、准确、完整,如本次公开发行申请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且该等违法事实已被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或司法机关等有权部门认定的,公司将在收到有权部门作出的认定文件之日起 10个交易日内,依法启动回购本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程序,回购价格按公司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如公司股票有利润分配、送配股份、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上述发行价格将作相应调整)加上缴纳股票申购款日至回购实施日期间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确定。 (2)如公司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上述回购股份承诺的,将采取以下措施:①及时、充分披露承诺未得到执行、无法执行或无法按期执行的原因;②向投资者提出补充或替代承诺,以保护投资者的权益;③将上述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提交股东大会审议;④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将依法承担法律责任;⑤根据届时规定可以采取的其他措施。 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 (1)本人保证常辅股份本次公开发行申请文件真实、准确、完整,如公司本次公开发行申请文件有的,本人将购回已转让的原限售股份。 (2)如常辅股份本次公开发行申请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将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3)本人如未履行上述承诺,则发行人有权将与本人履行上述承诺相等金额的应付本人现金分红予以扣留,直至本人完成上述承诺的履行。 3、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本人保证常辅股份本次公开发行申请文件真实、准确、完整,如本次公开发行申请文件所载内容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将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九)放弃优先认购权承诺 鉴于,2017年9月常州电站辅机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常辅股份”)拟启动股票发行,本次股票发行拟发行股票数量不超过3,662,222股(含3,662,222股),募集资金金额不超过人民币20,142,221.00元(含20,142,221.00元)。 本人作为常辅股份股东,同意上述股票发行事宜,并承诺: 一、本人自愿放弃对上述股票发行的优先认购权; 二、本人放弃对本次股票发行的优先认购权是无条件的、不可撤销的,并承诺在上述股票发行过程中不反悔; 三、本人承诺在本次股票发行股权登记日之前不转让所持常州电站辅机股份有限公司股份。 截止本季度报告签署日,未发生承诺人违反上述承诺事项,上述承诺除第三条、第九条承诺已履行完毕外,其他承诺均在继续履行中。 (3)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的资产情况 单位:元
二、 利润分配与公积金转增股本的情况 (一) 报告期内实施的利润分配与公积金转增股本情况 □适用 √不适用 报告期内利润分配与公积金转增股本的执行情况: □适用 √不适用 (二) 董事会在审议季度报告时拟定的权益分派预案 □适用 √不适用 第四节 财务会计报告 一、 财务报告的审计情况
二、 财务报表 (一) 资产负债表 单位:元
(二) 利润表 单位: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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