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报]ST浩源(002700):2021年年度报告摘要
证券代码:002700 证券简称:ST浩源 公告编号:2022-025 新疆浩源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年度报告摘要 一、重要提示 本年度报告摘要来自年度报告全文,为全面了解本公司的经营成果、财务状况及未来发展规划,投资者应当到证监会指定媒 体仔细阅读年度报告全文。 除下列董事外,其他董事亲自出席了审议本次年报的董事会会议
□ 适用 √ 不适用 董事会审议的报告期普通股利润分配预案或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计划不派发现金红利,不送红股,不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董事会决议通过的本报告期优先股利润分配预案 □ 适用 √ 不适用 二、公司基本情况 1、公司简介
(一)主要业务、主要产品及用途、经营模式及主要业绩驱动因素 1. 主要业务 公司主营天然气输配、销售和入户安装业务,目前业务已覆盖新疆阿克苏地区阿克苏市、乌什县、阿瓦提县、阿克苏纺织工业城开发区、阿克苏经济技术开发区、克州阿合奇县、喀什地区巴楚县及甘肃省部分区域。公司拥有城市管道燃气特许经营权及经营天然气销售业务的相关资质。 公司自设立以来主营业务没有发生变化,目前无境外资产。 公司主营业务的产品及用途列示于下表。
2. 经营模式 (1)天然气销售业务经营模式 公司气源来自中石油,目前母公司分别由公司自建的长输管道和南疆天然气利民工程(环塔管线)供气,两条管道互补的模式,为用户的稳定用气提供了支撑。甘肃子公司由西气东输二线供气。 公司天然气以管道输送方式为主、车载方式(CNG)为辅进行运输配送。 公司从上游天然气供应商(中石油)采购天然气,利用长输管道和CNG管束车将天然气输送至城市、县城、乡镇门站及加气站,并销售给终端客户。其中阿克苏市、乌什县、阿瓦提县的非车用气和喀什地区巴楚县为管道供气模式,其他区域为CNG供气模式。 (2)入户安装业务经营模式 天然气用户向公司及各分公司提出用气申请后,由公司根据工程量编制工程预算,与用户协商一致签订《天然气入户委托安装合同》,然后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进行设计、施工、监理,施工完成后进行验收,交付用户使用。 3. 主要的业绩驱动因素 (1)天然气销售业务 天然气销售的利润水平由三个因素决定:天然气销售量、天然气采购价和天然气售出价。 天然气销售量由下游需求决定。 天然气采购价目前由国家政策调控管制,但已逐步推进市场化改革进程。目前天然气采用基准门站价格管理,供需双方可以基准门站价格为基础,在上浮20%、下浮不限的范围内协商确定具体门站价格。 天然气销售价由地方政府管制。城市管道燃气属于公用事业行业,政府物价主管部门会综合考虑企业的经营成本、居民的承受能力等因素对产品价格进行一定程度的管制。因此,燃气行业具有单位毛利水平稳定、波动小的特征,主要依靠销售量的增长来实现规模效应,推动行业整体利润水平稳步提升。 (2)入户安装业务 入户安装属于工程费用,按照当地政府的有关文件规定,以往年度入户安装费用由公司与用户在依据工程定额编制的预算基础上协商确定。利润水平主要受入户工程材料价格、安装人工费用和用户对预算的接受能力等因素的影响。 根据国家发改委、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城镇燃气工程安装收费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19〕1131号)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发改委《关于进一步规范城镇燃气工程安装收费有关事宜的通知》(新发改能价〔2019〕451号)文件要求,原则上成本利润率不得超过10%。这一政策实施以后,将会导致公司入户安装业务的毛利率降低。 3、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1)近三年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公司是否需追溯调整或重述以前年度会计数据 □ 是 √ 否 单位:元
单位:元
4、股本及股东情况 (1)普通股股东和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数量及前 10名股东持股情况表 单位:股
□ 适用 √ 不适用 三、重要事项 (一) 新疆证监局对新疆浩源发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市场禁入决定书》 2021年8月2日,新疆浩源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市场禁入决定书》,详见披露在《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公司关于收到新疆证监局市场禁入决定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41),《公司关于收到新疆证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42)。 (二) 控股股东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情况 公司于2020年4月29日披露了《关于公司自查控股股东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情况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20-012),控股股东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资金余额53,140万元(总计13项)。控股股东关联方于2020年5月28日、2020年12月30日两次向公司出具了《还款计划承诺函》,承诺在2021年3月31日前,偿还占用上市公司的款项52,140万元,并偿还按照1年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4.35%)计算的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控股股东及其关联的还款承诺并未得到履行。 公司已对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向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请诉讼,2021年12月6日收到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2021新01民初513号),详见《公司关于收到法院民事调解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68)。公司2022年1月20日披露了《关于控股股东关联方占用资金还款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2-003),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未按照《民事调解书》的协议约定向公司归还占用资金和利息。截至本报告披露日,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余额513,860,160.00元(不含利息)。 (三)公司于2022年3月22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2021年度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议案,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及公司会计政策,2021年12月末公司对各项资产进行清查测试,公司及子公司2021年度计提各类资产减值准备总额为31,418.89 万元。(公告编号:2022-021)。 (四)由于公司控股股东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事项而收到新疆证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18年1号,2021年4号),因此受到中小投资者索赔,公司委托了专业律师团队,通过诉前调解,庭前调解和诉讼仲裁等方式,妥善解决和处理了投资者的诉求,最大限度保护上市公司及其他中小投资者的权利。 上述事项敬请投资者关注,审慎研判,注意投资风险。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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