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报]深圳燃气(601139):深圳燃气2021年年度报告摘要

时间:2022年04月28日 08:29:08 中财网
原标题:深圳燃气:深圳燃气2021年年度报告摘要

公司代码:601139 公司简称:深圳燃气







深圳市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年度报告摘要










第一节 重要提示
1 本年度报告摘要来自年度报告全文,为全面了解本公司的经营成果、财务状况及未来发展规划,投资者应当到 www.sse.com.cn网站仔细阅读年度报告全文。


2 本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年度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3 公司全体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



4 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本公司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5 董事会决议通过的本报告期利润分配预案或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
公司拟以总股本(利润分配实施时股权登记日的总股本数为准)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1.6元(含税),不以资本公积转增股本,不送红股。

本利润分配预案须提交公司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第二节 公司基本情况
1 公司简介

公司股票简况    
股票种类股票上市交易所股票简称股票代码变更前股票简称
A股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燃气601139 



联系人和联系方式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
姓名杨玺谢国清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梅坳一路268号深燃大厦深圳市福田区梅坳一路268 号深燃大厦
电话0755-836011390755-83601139
电子信箱[email protected][email protected]

2 报告期公司主要业务简介
1.天然气行业
2021年是天然气市场非同寻常的一年。在国际上,世界经济的强劲复苏和北半球的气温低于常年平均水平,推动天然气需求增速超过预期。根据 IEA(国际能源署)发布的数据,2021年,全球天然气消费量同比上涨 4.6%,全球天然气消费量创造历史新高。国际 LNG贸易和长距离天然气输送贸易总量同比增长超过 9%,创下了历史最高涨幅纪录。但受到全球天然气上游开发投资不及预期和 LNG市场整体产能下降影响,全球天然气市场供应紧张,供应紧缩已成为天然气市场面临的最大挑战。高涨的需求和相对不足的供应,推动国际天然气价格大幅上涨,欧洲、亚洲等多国 LNG价格均都创下了历史新高。其中,2021年 10月,亚洲 JKM标准 LNG现货价格最高达到56.33美元/百万英热单位,创下历史新纪录。

在国内,经济复苏叠加“双碳”目标,带动中国天然气需求快速增长。2021年,中国天然气表观消费量 3,726亿立方米,同比增长 12.7%,城市燃气、燃气发电和工业燃料成为推动天然气市场增长的主要动力。供应方面,根据国家统计局数据,2021年国内天然气总产量达到 2,053亿立方米,比 2020年增长 8.2%,比 2019年增长 18.8%,两年平均增长 9.0%。根据海关总署统计数据,2021年,中国天然气进口量 12,136万吨,同比增长 19.9%,其中 LNG进口量 7,893万吨,同比增长 18.3%,占天然气进口的 65%,管道气进口量 4,243万吨,同比增长 22.9%,占比为 35%。天然气对外依存度提高至 45%,中国已超越日本,成为全球第一大 LNG进口国。

在体制机制改革方面,国家管网公司整合省网,持续完善全国一张网布局,首次开放跨省管线托运能力、接收站等中长期窗口申请机制,为参与方在资源采购、储存、供应等方面增加更多灵活性。2021年,国家先后出台《天然气管网和 LNG接收站公平开放专项监管工作方案》、《天然气管道运输价格管理办法(暂行)》等相关政策,进一步推动天然气管网设施公平开放,促进管网设施高效利用,加速推动中国天然气市场化改革。

2.光伏行业
2021年,在“双碳”目标的引领下,中国光伏产业继续保持快速增长。根据国家能源局统计数据,2021年我国新增光伏发电并网装机容量约 5,300万千瓦,连续 9年稳居世界首位。截至 2021年底,光伏发电并网装机容量达到 3.06亿千瓦,突破 3亿千瓦大关,连续 7年稳居全球首位。其中,分布式光伏达到 1.075亿千瓦,突破 1亿千瓦,约占全部光伏发电并网装机容量的三分之一。

在新增光伏发电并网装机中,分布式光伏新增约 2,900万千瓦,约占全部新增光伏发电装机的 55%,光伏发电集中式与分布式并举的发展趋势明显。2021年新增分布式光伏中,户用光伏超过 2,000万千瓦,达到约 2,150万千瓦。根据中国光伏行业协会统计,中国光伏组件产量连续 15年位居全球首位。国际上,欧盟、美国、印度等主要光伏市场新增装机继续保持高速增长。

1.主营业务:公司主要经营业务包括城市燃气、燃气资源、综合能源、智慧服务。报告期内,公司主营业务没有发生重大变化。

2.经营模式:
(1)城市燃气
1)城市管道燃气业务。该业务为特许经营业务,目前已在广东、广西、江西、安徽、江苏、浙江、云南、湖南、湖北、河北等 13省(区)拥有 57个城市(区)管道燃气经营项目。公司管道燃气气源为天然气,在深圳,公司从中石油、中石化、中海油、广东大鹏以及国际资源供应商等气源方采购天然气向用户销售;在深圳以外地区,公司从中石油、中石化、中海油以及所在地区省管网公司等气源方采购天然气向用户销售。燃气销售价格和相关服务价格受到所在地政府物价监管部门的监管。

2)瓶装液化石油气零售。由子公司深燃石油气公司将采购的液化石油气运送到储配站进行储存、灌瓶后,销售给居民客户和工商客户。

(2)燃气资源
1)液化天然气批发。由子公司华安公司从国际市场采购进口液化天然气,通过槽车和管道销售给客户。

2)液化石油气批发。由子公司华安公司从国际市场采购进口液化石油气,通过槽船和槽车批发销售给客户。

液化天然气批发、液化石油气批发均为完全市场化业务,价格随行就市。

(3)综合能源
1)发电业务。由控股子公司深燃热电购入天然气发电并供热,向南方电网销售电力,向周边工商业客户等销售蒸汽;2021年 10月,公司收购高邮振兴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项目运营公司)等四家光伏电站资产,进入光伏发电行业。依照国家政策和项目核准的并网条件,项目运营公司按照与当地电网公司签署的《购售电协议》,将光伏电站所发电量销售给当地电网公司,电价按照国家能源价格主管部门确定的区域电价或特许权投标电价确定。

2)光伏胶膜业务。2021年 9月,公司控股斯威克,进入光伏胶膜行业。斯威克主要产品为光伏胶膜,目前主要用于太阳能组件产品的封装。斯威克采购原材料后,通过自行研发的配方,使用自主设计的生产线生产产品,并以向下游国内外大型光伏组件厂商及其他行业客户销售的方式实现盈利。

3)综合供能业务。由公司结合客户需求,利用天然气、光伏和生物质等清洁能源,向客户提供冷、热、电、氢等综合能源服务。

(4)智慧服务
1)增值业务。由公司向用户销售燃气具、燃气表、燃气保险等燃气周边产品。

2)信息化服务。由控股子公司赛易特公司向燃气等公用事业企业提供信息化咨询和建设服务。

3)燃气设备。由控股子公司乐山川天向燃气企业销售燃气调压器、智能燃气热交换系统、智能远程控制系统、RTU(工商业远程监控系统)、流量计、传感器,燃气撬装门站等成套调压设备和压力容器设备。


3 公司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3.1 近 3年的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2021年2020年本年比上年 增减(%)2019年
总资产34,096,211,723.4625,514,236,010.6133.6423,215,754,677.81
归属于上市公 司股东的净资 产12,362,647,464.1311,818,970,836.604.6011,019,954,427.04
营业收入21,414,734,213.1015,014,814,569.4342.6214,025,273,714.19
归属于上市公 司股东的净利 润1,353,966,552.271,321,400,281.942.461,057,831,208.63
归属于上市公 司股东的扣除 非经常性损益 的净利润1,333,339,732.631,226,072,264.558.751,032,690,019.23
经营活动产生 的现金流量净 额1,337,474,875.453,027,639,210.43-55.822,445,445,795.16
加权平均净资 产收益率(% )11.3211.55减少0.23个百 分点10.47
基本每股收益0.470.462.170.37
(元/股)    
稀释每股收益 (元/股)0.470.462.170.37

3.2 报告期分季度的主要会计数据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第一季度 (1-3月份)第二季度 (4-6月份)第三季度 (7-9月份)第四季度 (10-12月份)
营业收入4,351,812,158.655,284,009,373.524,936,826,447.576,842,086,233.36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 润286,970,174.31565,082,410.13351,817,332.19150,096,635.64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 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282,908,156.21559,454,248.23339,479,272.86151,498,055.33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 额104,804,966.72638,291,611.50302,636,914.44291,741,382.79

季度数据与已披露定期报告数据差异说明
□适用 √不适用
4 股东情况
4.1 报告期末及年报披露前一个月末的普通股股东总数、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总数和持有特别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总数及前 10 名股东情况

单位: 股

截至报告期末普通股股东总数(户)64,749      
年度报告披露日前上一月末的普通股股东总数(户)57,099      
前10名股东持股情况       
股东名称 (全称)报告期内增减期末持股数量比例 (%)持 有 有 限 售 条 件 的 股 份 数 量质押、标记或冻结情 况 股 东 性 质
     股份 状态数量 
深圳市人民政府国 有资产监督管理委 员会01,153,583,78640.1000国 家
香港中华煤气投资0470,610,93416.3600
有限公司      外 法 人
港华投资有限公司0267,500,7929.3000境 内 非 国 有 法 人
深圳市资本运营集 团有限公司-28,767,545258,045,4498.9700国 有 法 人
南方希望实业有限 公司0173,891,5816.040质押105,870,000境 内 非 国 有 法 人
香港中央结算有限 公司-3,354,141.0042,137,6481.460未知 未 知
中央汇金资产管理 有限责任公司-608,000.0027,458,8700.950未知 未 知
香港中华煤气(深 圳)有限公司023,530,4680.8200境 外 法 人
富达基金(香港)有 限公司-客户资金3,259,900.0014,079,3680.490未知 未 知
全国社保基金四一 三组合3,360,000.0010,860,0000.380未知 未 知
上述股东关联关系或一致行动的说明深圳市国资委持有深圳市资本运营集团有限公司100%的 股权;香港中华煤气投资有限公司、港华投资有限公司及 香港中华煤气(深圳)有限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均为香港中 华煤气有限公司;未知其他股东相互之间是否存在关联关 系或属于一致行动人。      





4.2 公司与控股股东之间的产权及控制关系的方框图 √适用 □不适用
5 公司债券情况
√适用 □不适用
5.1 公司所有在年度报告批准报出日存续的债券情况
单位:亿元 币种:人民币

债券名称简称代码到期日债券余额利率(%)
深圳燃气2018 年公司债券 (第一期)18深燃011435852023-4-1718.24.80
深圳市燃气集 团股份有限公 司 2021年度 第二期超短期 融资券21 深燃气 SCP0020121024062022年 03月 29日252.89
深圳市燃气集 团股份有限公 司 2021年度 第三期超短期 融资券21 深燃气 SCP0030121037452022年 07月 15日102.83
深圳市燃气集 团股份有限公 司 2021年度 第一期短期融 资券21 深燃气 CP0010421003142022年 08月 05日152.66
报告期内债券的付息兑付情况


债券名称付息兑付情况的说明
深圳燃气 2016年公司 债券(第一期)2021年7月11日完成本期债券本息兑付及摘牌工作。
深圳燃气 2016年公司 债券(第二期)2021年11月22日完成本期债券本息兑付及摘牌工作。
深圳燃气 2018年公司 债券(第一期)2021年4月18日完成付息、回售工作。
深圳市燃气集团股份 有限公司 2020年度第 一期超短期融资券2021年1月20日完成本期债券本息兑付。
深圳市燃气集团股份 有限公司 2020年度第 一期短期融资券2021年5月8日完成本期债券本息兑付。
深圳市燃气集团股份 有限公司 2021年度第 一期超短期融资券2021年7月7日完成本期债券本息兑付。

报告期内信用评级机构对公司或债券作出的信用评级结果调整情况
□适用 √不适用
5.2 公司近 2年的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适用 □不适用
单位:亿元 币种:人民币

主要指标2021年2020年本期比上年同期增减(%)
资产负债率(%)58.7451.207.54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净利润13.3312.268.75
EBITDA全部债务比0.200.33-39.39
利息保障倍数9.168.853.50
第三节 重要事项
1 公司应当根据重要性原则,披露报告期内公司经营情况的重大变化,以及报告期内发生的对公司经营情况有重大影响和预计未来会有重大影响的事项。
2021年8月,公司出资18亿元收购斯威克50%股权,详细情况请参见《关于收购江苏斯威克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的公告》(公布编号 2021-033)、《深圳燃气关于收购江苏斯威克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的补充公告》(公布编号2021-035)、《深圳燃气关于收购斯威克50%股份交割完成的公告》(公布编号2021-043)。

2 公司年度报告披露后存在退市风险警示或终止上市情形的,应当披露导致退市风险警示或终止上市情形的原因。

□适用 √不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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