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报]瑞斯康达(603803):瑞斯康达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年度报告摘要
公司代码:603803 公司简称:瑞斯康达 瑞斯康达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年度报告摘要 第一节 重要提示 1 本年度报告摘要来自年度报告全文,为全面了解本公司的经营成果、财务状况及未来发展规划,投资者应当到上海证券交易所 www.sse.com.cn网站仔细阅读年度报告全文。 2 本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年度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3 公司全体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 4 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本公司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5 董事会决议通过的本报告期利润分配预案或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 经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2021年度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人民币-809,913,593.94元,2021年度拟不进行现金分红,也不进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第二节 公司基本情况 1 公司简介
2 报告期公司主要业务简介 (一)主要业务及经营模式 公司所从事的主要业务是为客户提供接入层网络的产品、技术服务和综合解决方案,是国内光纤通信接入领域的领军企业。公司产品布局涵盖传输、宽带、云网融合、无线等多个领域,客户包括国内电信运营商、广电网络和海外多家知名运营商,以及政府、交通、石油、电力、金融、解决方案进行持续创新,满足客户不断增长的业务需求,帮助客户改善收益、提升网络运营效率,降低运营成本,实现商业成功。 1、传输产品线 传输产品主要包括接入OTN/M-OTN设备、4G/5G前传波分设备、PTN/IPRAN分组设备、DCI-BOX、WDM波分设备等,广泛应用于电信运营商和垂直行业的综合业务接入、承载、组网互联、基站前传和回传和数据中心互联等高价值网络建设领域。 2、宽带产品线 宽带产品主要包括OLT、ONU、政企融合网关、安全网关、智能家庭网关、Wifi5/6组网终端等,广泛应用于电信运营商和垂直行业的宽带接入、融合通信、Wifi覆盖等领域。 3、云网融合产品线 云网融合产品主要提供融合宽带、上云、组网、安全和增值服务能力的SD-WAN系统与SD-WAN终端,云网融合是电信运营商赋能产业数字化、实现转型升级的重要战略,公司密切配合客户转型战略推出相关产品并实现了在教育、商超、视频、中小企业等多个场景的规模落地。 4、无线产品线 无线产品主要包括小基站、虚拟化基站网关和核心网单元,一方面在运营商的4G/5G移动网络补盲吸热、室内外深度覆盖等场景下,可以实现高性价比的快速部署和灵活开通,另一方面,随着5G网络建设重点转入城区深度覆盖场景,小基站的定制化、灵活性等特点,易于与垂直行业深度融合,可满足中小型行业应用碎片化需求,赋能千行百业。 (二)产品市场地位和业绩驱动因素 报告期内,公司收入主要来源于运营商市场。依托在新一代光传输、宽带接入和云网融合相关技术的持续投入和产品优势,公司新取得中国电信、中国联通、中国移动三大运营商在10GPON、WIFI6、WDM、OTN和SD-WAN相关产品的集团集采中标入围,帮助客户在新型网络演进中实现新一代产品的预部署,有效支撑了客户业务的创新突破和规模升级,同时通过产业生态协同和自主可控国产芯片替代开发,保障主要产品供货和控制成本,实现相关业务的快速增长和可持续发展。 海外市场持续战略聚焦,积极抓住分组网络升级机会,移动回程、专线承载和POP部署等重点业务实现快速发展,实现收入同比大幅增长;政企市场持续提升与垂直行业大型央企客户和科研院所的战略合作,在电力信创安全网关、5G切换网关、油田边缘计算网关等新产品应用试点取得有效进展,为后续发展奠定坚实基础。 3 公司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3.1 近3年的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3.2 报告期分季度的主要会计数据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季度数据与已披露定期报告数据差异说明 □适用 √不适用 4 股东情况 4.1 报告期末及年报披露前一个月末的普通股股东总数、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总数和持有特别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总数及前 10 名股东情况 单位: 股
□适用 √不适用 5 公司债券情况 □适用 √不适用 第三节 重要事项 公司应当根据重要性原则,披露报告期内公司经营情况的重大变化,以及报告期内发生的对公司经营情况有重大影响和预计未来会有重大影响的事项。 报告期内,公司实现营业收入人民币 185,317.75万元,较上年同期增长 7.48%;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人民币-80,991.36万元;截至报告期末,公司总资产为 313,853.78万元,较上年末减少 14.81%;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为 184,264.24万元,较上年末减少 31.39%。 公司年度报告披露后存在退市风险警示或终止上市情形的,应当披露导致退市风险警示或终止上市情形的原因。 □适用 √不适用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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