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报]ST金正(002470):2021年年度报告摘要
证券代码:002470 证券简称:ST金正 公告编号:2022-045 金正大生态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年度报告摘要 一、重要提示 本年度报告摘要来自年度报告全文,为全面了解本公司的经营成果、财务状况及未来发展规划,投资者应当到证监会指定媒 体仔细阅读年度报告全文。 除下列董事外,其他董事亲自出席了审议本次年报的董事会会议
√ 适用 □ 不适用 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出具了非标准审计意见的审计报告,本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对相关事项已有详 细说明,请投资者注意阅读。 董事会审议的报告期普通股利润分配预案或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计划不派发现金红利,不送红股,不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董事会决议通过的本报告期优先股利润分配预案 □ 适用 √ 不适用 二、公司基本情况 1、公司简介
(1)公司的主要业务、产品及用途 公司的主营业务为复合肥、缓控释肥、硝基肥、水溶肥、生物肥、磷肥以及土壤调理剂等土壤所需全系列产品的研发、 生产和销售以及为种植户提供相关的种植业解决方案服务。 公司的主要产品为普通复合肥、缓控释肥料、硝基复合肥、水溶性肥料、磷酸二氢铵、土壤调理剂等,上述产品主要作 用是在作物生长周期提供养分需求,促进作物稳产高产,同时,改善作物品质、提升作物口感,也能够有效改善土壤质量, 提高土壤保水保肥性能,有利于保护环境,减少碳排放。 (2)公司所处行业发展趋势 当前阶段肥料行业呈现出:1)化肥零增长、负增长,现代农业需求和资源环境约束,复合肥产量与消费再创新低,但 在作物专用肥、土壤健康、生物防治用肥等方面,结构性增长较快;2)经济作物比重增加,品质要求更高,产量要求其次, 改土养地、减肥/药增效,农产品品质提升产品受到农户的追捧,产品结构调整加快,增效提质加速,肥料增效措施和手段 更加多样化,提质增效成为企业共识;3)供给侧改革与环保持续发力,绿色发展成为企业的核心竞争力,加上用户结构的 改变,倒逼中小落后企业逐渐退出市场,产能继续出清,产业集中度进一步得到提高,带动肥料行业向科技型、高环保的健 康方向发展;4)用户由小变大成“三级体系”,但是分散还是基本面,规模种植和分散种植并存,产品、服务需求多样化, 高效、专用、性价比高的产品和定制化、全程化、一站式的专业贴身服务将成为市场驱动力;5)行业兼并重组步伐加快, 优化企业资源配置,实现强强联合和资源协同,有力提高了综合竞争力,复合肥行业乃至农资行业正向着全产业链、农业综 合服务方向发展,企业加速产业闭环,介入农产品上行,重构农服体系;6)受全球疫情、宽松货币政策和大宗原材料价格 上涨等多重因素影响,化肥消费市场需求扩大,全球化肥供需结构明显改善,化肥价格全面上涨,行业景气度显著恢复;7) 随着全球疫情影响以及俄乌冲突等影响,全球粮食价格持续走高,粮价回暖,种植面积提升,农业用肥势头强劲。 (3)公司所处行业地位 作为复合肥企业,我们在技术、人才、渠道、资源整合等方面有着领先优势,以上复合肥行业呈现特点使我们面临着巨 大的发展机遇。公司的传统肥料、新型肥料以及土壤改良产品在技术和市场占有率方面居国内领先地位,具有较强的竞争优 势,在向现代化农业服务转型的过程中,有巨大的先发优势。 3、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1)近三年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公司是否需追溯调整或重述以前年度会计数据 √ 是 □ 否 追溯调整或重述原因 会计差错更正 单位:元
因(1)公司于 2022年 1月 18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2022〕1号,认定公司在 2015 年-2019年年度报告存在通过虚构贸易业务虚增收入利润、部分会计科目虚假记载等与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有关的违法事实。 (2)公司通过自查,发现 2018年度和 2019年度公司对少数股东权益等会计处理存在会计差错。公司对上述前期会计差错 采用追溯重述法进行更正,对 2015-2020年度财务报表相关项目进行了追溯重述。 (2)分季度主要会计数据 单位:元
4、股本及股东情况 (1)普通股股东和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数量及前 10名股东持股情况表 单位:股
□ 适用 √ 不适用 三、重要事项 1、前期差错更正 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暨追溯调整 的的议案》,同意公司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8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9号—财务信息的更正及相关披露》等有关规定进行前期会计差错更正,现将更 正事项的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公司于2022年1月18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2022〕1号,认定公司在2015年-2019 年年度报告存在通过虚构贸易业务虚增收入利润、部分会计科目虚假记载等与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有关的违法事实;公司通 过自查,发现2018年度和2019年度公司对少数股东权益等会计处理存在会计差错。 公司对上述前期会计差错采用追溯重述法进行更正,对2015-2020年度财务报表相关项目进行了追溯重述,其中对2020 年度财务报表累计影响项目及金额如下,以下财务数据单位为人民币元: (1)合并财务报表项目
(1)本公司作为承租人 ①计入本年损益情况
②与租赁相关的现金流量流出情况
(1)2020年11月26日,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分行(以下简称“广发银行临沂分行”)向公司送达贷款提前到期 通知书,要求公司立即履行14,601.50万元借款的还款义务。2020年12月3日广发银行临沂分行向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 提起诉讼,人民法院于2021年1月14日立案调解,并出具(2021)鲁13民初35号民事调解书。 因公司未能按照调解协议约定按期偿付,广发银行临沂分行于2021年3月1日向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人民法院于2021年3月18日立案,2021年3月22日出具(2021)鲁13执184号《执行通知书》。 (2)2021年2月1日,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分行(以下简称“浦发银行临沂分行”)就其与公司7,450.00 万元借款合同纠纷,向山东省临沂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2021年2月24日临沂仲裁委员会出具(2021)临仲裁字第249 号《调解书》。 因公司未能按照调解书约定按期偿付,浦发银行临沂分行于2021年8月26日向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2021年12月16日出具(2021)鲁13执945-1号执行裁定书,因人民法院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暂时不宜处置, 中止(2021)鲁13执945号案件的执行。 (3)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分行(以下简称“平安银行临沂分行”)与公司8,430.00万元借款合同纠纷案于2021 年2月2日立案,于2021年2月20日出具(2021)鲁13民初53号民事调解书。2021年4月13日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2021) 鲁13执300号执行通知书。 (4)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分行(以下简称“浙商银行临沂分行”)与公司票据垫款业务56,025.68万元金融借款 合同纠纷,于2021年5月20日浙商银行临沂分行向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于2021年8月6日出具(2021) 鲁13民初213号民事裁定书,2021年10月21日出具(2021)鲁13民初213号民事调解书。 因公司未能按照调解书约定按期偿付,浙商银行临沂分行于2021年12月8日向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人民法院于2021年12月8日立案,2021年12月13日出具(2021)鲁13执1509号执行通知书。 (5)2020年10月28日,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分行(以下简称“民生银行临沂分行”)向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 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于2020年11月19日出具(2020)鲁13民初777号民事裁定书。后因民生银行临沂分行将债权处置给 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分公司,2021年5月21日人民法院出具(2020)鲁13民初77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公司 偿付本息。 (6)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与公司保理业务1,700.00万元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于2021年10月31日华夏银行青 岛分行向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11月18日出具(2021)鲁0202民初10701号民事 裁定书。 2022年3月7日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出具(2021)鲁0202民初10701号民事裁定书,因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山东省分公司(以下简称“信达资产”)与华夏银行青岛分行牵动《债权转让协议》,准许信达资产替代华夏银行青岛分行 作为本案原告参加诉讼,华夏银行青岛分行退出诉讼。 (7)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以下简称“华夏银行青岛分行”)与公司保理业务1,700.00万元金融借款合同 纠纷, 2021年10月31日,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向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于2021 年11月18日出具(2021)鲁0202民初10700号民事裁定书。 2022年3月7日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出具(2021)鲁0202民初10700号民事裁定书,因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山东省分公司与华夏银行青岛分行牵动《债权转让协议》,准许信达资产替代华夏银行青岛分行作为本案原告参加诉讼,华 夏银行青岛分行退出诉讼。 (8)海尔金融保理(重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尔金融保理”)与公司保理业务28,000.00万元保理合同纠纷,于 2021年11月19日海尔金融保理向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于2021年12月6 日出具(2021)鲁02民初2380号民事裁定书,2022年2月28日出具(2021)鲁02民初2380号民事调解书,并于2022年2月28 日签订《和解协议书》 。 (9)2021年11月2日,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以下简称“招商银行济南分行”)要求公司提前偿还18,300.00 万元借款。2021年11月18日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公证处(以下简称“公证处”)向公司出具《关于核实债务人履行义务情况的 通知》,公司给予回函。2021年12月1日公证处向公司出具《关于核实债务人履行义务情况的通知(二)》,公司给予回函。 公证处出具(2021)鲁济南天桥证执字第13号执行证书。2022年1月4日济南铁路运输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人民法院”) 立案,于2022年1月4日出具(2022)鲁71执1号执行通知书,(2022)鲁71执1号执行裁定书。 (10)2021年9月30日,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分行(以下简称“交通银行临沂分行”)与临沂米莱商贸有限公司、 金正大生态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万连步、李丽签订《还款协议》,该协议经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公证处公证赋予强制执行 效力[公证书编号:(2021)鲁临沂兰山证经字第60056号]。2021年11月1日公证处出具(2021)鲁临沂兰山证执字第2044号执 行证书。2022年2月14日,交通银行临沂分行向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2022年2月14日人民法院出具(2022) (11)2021年9月30日,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分行(以下简称“交通银行临沂分行”)与临沂迭香农资销售有限 公司、金正大生态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万连步、李丽签订《还款协议》,该协议经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公证处公证赋予强 制执行效力[公证书编号:(2021)鲁临沂兰山证经字第60054号]。2021年11月1日公证处出具(2021)鲁临沂兰山证执字第2045 号执行证书。2022年2月15日,交通银行临沂分行向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2022年2月15日人民法院出具(2022) 鲁1302执1183号执行通知书。 (12)2021年9月30日,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分行(以下简称“交通银行临沂分行”)与临沂迭香农资销售有限 公司、金正大生态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万连步、李丽签订《还款协议》,该协议经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公证处公证赋予强 制执行效力[公证书编号:(2021)鲁临沂兰山证经字第60055号]。2021年11月1日公证处出具(2021)鲁临沂兰山证执字第2043 号执行证书。2022年2月21日,交通银行临沂分行向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2022年2月21日人民法院出具(2022) 鲁1302执1131号执行通知书。 4、其他对投资者决策有影响的重要事项 2021年7月,公司控股子公司Compo Investco GmbH出售Compo Holding GmbH、COMPO Polska sp.z.o.o.、Estramil Investments S.L.、Colada Italy S.r.l.、COMPO Jardin AG、COMPO Benelux N.V.、COMPO France S.A.S. 7家公司及其 下属子公司在内的合计23家从事园艺业务公司(以下统称“德国康朴消费板块”)100%的股权,由于受全球疫情及控制权丧 失等方面的影响,截止2022年4月28日,外聘的审计机构尚未完成德国康朴消费板块2021年1-7月财务报表审计工作,公司以 未审财务报表编制合并财务报表。 金正大生态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高义武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八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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