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华股份(300761):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特定股东提前终止减持计划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份计划
证券代码:300761 证券简称:立华股份 公告编号:2022-051 江苏立华牧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特定股东提前终止减持计划 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份计划的公告 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沈琴女士、公司特定股东沈兆山先生保证向本公司 提供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与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信息一致。 特别提示: 1、提前终止减持计划:江苏立华牧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副总裁及财务总监沈琴女士、公司特定股东沈兆山先生决定提前终止 2022年 3月17日披露的《关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特定股东减持计划的预披露公告》(公告编号:2022-012)。 2、增持计划:公司董事、副总裁及财务总监沈琴女士计划自 2022年 5月 11日起 6个月内(2022年 5月 11日-2022年 11月 7日)增持公司股份,增持金额不低于人民币 600万元且不超过 1,000万元(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不得进行增持的时间除外)。 3、沈琴女士在本次公告前 6个月内不存在减持公司股份的情况。 一、减持计划情况 公司于 2022年 3月 17日披露《关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特定股东减持计划的预披露公告》(公告编号:2022-012)。直接持有公司股份 4,375,000股(占公司总股本 1.08%)的董事、副总裁及财务总监沈琴女士,计划自上述减持计划公告之日起 15个交易日后的六个月内以集中竞价方式或自上述减持计划公告之日起 3个交易日之后的六个月内以大宗交易方式合计减持公司股份不超过1,093,750股(占公司总股本 0.27%,窗口期不减持)。 持有公司股份 1,75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 0.43%)的特定股东沈兆山先生,计划自上述减持计划公告之日起 15个交易日后的六个月内以集中竞价方式或自上述减持计划公告之日起 3个交易日之后的六个月内以大宗交易方式合计减持公司股份不超过 1,75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 0.43%)。 2022年 5月 10日,公司收到沈琴女士、沈兆山先生出具的《关于提前终止减持计划的告知函》,基于对公司股票长期投资价值的信心,沈琴女士、沈兆山先生决定终止公司于 2022年 3月 17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的减持计划。 2022年 3月 17日起至 2022年 5月 10日期间,沈琴女士、沈兆山先生均未减持公司股份,其所持公司股份数量未发生变化。 二、增持股份计划情况 2022年 5月 10日,公司收到沈琴女士出具的《关于增持股份计划的告知函》,基于对公司未来持续发展前景的信心以及对公司投资价值的认同,沈琴女士计划自 2022年 5月 11日起 6个月内(2022年 5月 11日-2022年 11月 7日)增持公司股份,具体情况如下: (一)计划增持主体的基本情况 1、增持主体:公司董事、副总裁及财务总监沈琴女士。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沈琴女士直接持有公司股份 4,375,000股,直接持股比例为 1.08%,通过常州市天鸣农业技术服务中心(有限合伙)间接持有公司股份 4,305,000股,间接持股比例为 1.07%。 2、增持人在本次公告前的 12个月内未披露增持计划。 3、增持人在本次公告前 6个月内不存在减持公司股份的情况。 (二)增持计划的主要内容 1、本次拟增持股份的目的:本次拟增持股份的目的是基于对公司未来持续发展前景的信心以及对公司投资价值的认同,并提升投资者信心。 2、本次拟增持股份的数量/金额:增持金额不低于人民币 600万元且不超过1,000万元。 据公司股票价格波动情况及二级市场整体趋势择机增持公司股份。 4、本次增持计划的实施期限:综合考虑市场波动、窗口期、资金安排等因素,为保障增持计划顺利实施,本次增持股份计划的实施期限为自 2022年 5月 11日起 6个月内(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等有关规定不得增持的期间除外)。增持计划实施期间,如遇公司股票停牌,增持计划将在股票复牌后顺延实施并及时披露。 5、本次拟增持股份的方式:本次拟增持股份的方式为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以集中竞价的方式增持。 6、相关承诺:沈琴女士承诺在增持期间及增持计划完成后 6个月内不减持公司股份以及将在上述实施期限内完成增持计划。本次增持行为将严格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执行,不进行内幕交易、敏感期买卖股份、短线交易等行为。 三、增持计划实施的不确定性风险 公司股价的波动可能影响增持计划的具体实施数量和时间,具有不确定性。 如增持计划实施过程中出现风险情形,公司将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四、其他相关说明 1、本次增持计划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0号——股份变动管理》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2、本次增持不会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 3、增持计划实施期间,公司发生派发红利、送红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或配股等股本除权、除息事项的,增持主体将根据股本变动情况,对增持计划进行相应调整。 4、公司将持续关注本次增持计划的有关情况,并依据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五、备查文件 1、沈琴女士、沈兆山先生出具的《关于提前终止减持计划的告知函》; 2、沈琴女士出具的《关于增持股份计划的告知函》。 特此公告。 江苏立华牧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年 5月 10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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