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蕊斯(301257):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
原标题:普蕊斯: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 股票简称:普蕊斯 股票代码:301257 普蕊斯(上海)医药科技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SMO CLINPLUS CO., LTD. (上海市黄浦区思南路 105号 1号楼 108室)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上市公告书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南山街道桂湾五路 128号前海深港基金小镇 B7栋 401) 2022年 5月 特别提示 普蕊斯(上海)医药科技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普蕊斯”、“本公司”、“发行人”或“公司”)股票将于 2022年 5月 17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市场上市。该市场具有较高的投资风险。创业板公司具有业绩不稳定、经营风险高、退市风险大等特点,投资者面临较大的市场风险。投资者应充分了解创业板市场的投资风险及本公司所披露的风险因素,审慎做出投资决定。 本公司提醒投资者应充分了解股票市场风险及本公司披露的风险因素,在新股上市初期切忌盲目跟风“炒新”,应当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如无特别说明,本上市公告书中的简称或名词的释义与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招股说明书相同。 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一、重要声明与提示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上市公告书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诺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政府机关对本公司股票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明对本公司的任何保证。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认真阅读刊载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中证网(www.cs.com.cn)、中国证券网(www.cnstock.com)、证券时报网(www.stcn.com)、证券日报网(www.zqrb.cn)、经济参考网(www.jjckb.cn)的本公司招股说明书“风险因素”章节的内容,注意风险,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上市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查阅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全文。 二、创业板新股上市初期投资风险特别提示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2012年修订),普蕊斯所属行业为“研究和试验发展”(M73)。中证指数有限公司发布的行业最近一个月静态平均市盈率为73.39倍、最近一个月滚动平均市盈率61.61倍(截至2022年4月28日(T-3日))。本次发行价格46.80元/股对应的发行人2021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净利润摊薄后市盈率为48.75倍,低于中证指数有限公司发布的行业最近一个月静态平均市盈率和滚动平均市盈率(截至2022年4月28日(T-3日)),但仍存在未来发行人股价下跌给投资者带来损失的风险。 本次发行存在因取得募集资金导致净资产规模大幅度增加对发行人的生产经营模式、经营管理和风险控制能力、财务状况、盈利水平及股东长远利益产生重要影响的风险。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提请投资者关注投资风险,审慎研判发行定价的合理性,理性做出投资决策。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以下简称“新股”)上市初期的投资风险,广大投资者应充分了解风险、理性参与新股交易。具体而言,上市初期的风险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 1、涨跌幅限制放宽 创业板股票竞价交易设置较宽的涨跌幅限制,首次公开发行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股票,上市后的前 5个交易日不设涨跌幅限制,其后涨跌幅限制为 20%。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新股上市首日涨幅限制 44%、跌幅限制比例为 36%,次交易日开始涨跌幅限制为 10%,创业板进一步放宽了对股票上市初期的涨跌幅限制,提高了交易风险。 2、流通股数量较少 上市初期,因原始股股东的股份锁定期为 36个月或 12个月,本次发行后公司总股本为 6,000.00万股,其中无限售条件的流通股票数量为 1,500.00万股,占发行后总股本的 25.00%,公司上市初期流通股数量较少,存在流动性不足的风险。 3、融资融券风险 股票上市首日即可作为融资融券标的,有可能会产生一定的价格波动风险、市场风险、保证金追加风险和流动性风险。价格波动风险是指,融资融券会加剧标的股票的价格波动;市场风险是指,投资者在将股票作为担保品进行融资时,不仅需要承担原有的股票价格变化带来的风险,还得承担新投资股票价格变化带来的风险,并支付相应的利息;保证金追加风险是指,投资者在交易过程中需要全程监控担保比率水平,以保证其不低于融资融券要求的维持保证金比例;流动性风险是指,标的股票发生剧烈价格波动时,融资购券或卖券还款、融券卖出或买券还券可能会受阻,产生较大的流动性风险。 二、特别风险提示 本公司特别提请投资者注意,在做出投资决策之前,务必仔细阅读本公司招股说明书“第四节 风险因素”的全部内容,并特别关注下列风险因素: (一)新冠肺炎疫情影响经营活动正常开展的风险 2020年以来,新冠肺炎(COVID-19)疫情在国内爆发,对医疗机构的正常运营与临床试验项目的开展造成了干扰,由于公司 SMO业务主要在医疗机构中开展,因此疫情对公司业务经营造成了不利影响,影响程度取决于疫情持续时间、防控进展以及各地防控政策的具体实施情况。2022年初以来,我国深圳、吉林、上海、北京等多个地区由于新冠肺炎疫情的反复或变异毒株的出现与蔓延,对当地医疗机构的正常运营与临床试验开展造成一定困难,同时公司主要经营办公地址位于上海,上海于 2022年 3月中旬开启网格化防控管理,公司当地员工均被实施居家隔离,影响了公司正常业务活动的开展。因此,前述新冠肺炎疫情的相关情况均对公司主要从事的 SMO业务的开展产生了一定程度的不利影响,从而影响公司的经营业绩情况。2022年 1-3月,公司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 848.49万元,较上年同期下降 13.40%。 目前,我国正在加大力度对新冠肺炎疫情进行有效地防范与控制,但随着变异毒株的出现与蔓延,预计短期内新冠肺炎疫情对发行人业务经营的不利影响无法完全消除;即使新冠肺炎疫情能够在短期内得到有效控制,此前疫情突发导致的项目执行效率下降、成本费用增加等,也意味着未来公司的业务经营将在一定时间内处于恢复期。若未来新冠疫情持续发展,可能进一步对发行人的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产生不利影响。 (二)毛利率下滑的风险 报告期内,公司主营业务毛利率分别为 32.88%、29.12%及 26.08%,2020年公司 SMO业务因受到国内新冠疫情的影响而毛利率相对下滑较多,2021年公司SMO业务一方面因前期新冠疫情所增加的成本投入尚未与全部客户完成合同金额的变更,另一方面公司当年扩招 CRC人员及调薪影响导致的职工薪酬同比大幅增长,以及公司于 2021年不再享受 2020年由于疫情影响的社保减免政策导致当期直接人工中的保险费同比大幅上升,导致毛利率进一步下滑。公司主营业务毛利率变动主要受在执行项目数量、项目规模与薪酬水平的影响,兼受内部成本管控、外部市场竞争程度等因素的影响。未来随着国内行业内竞争格局的变化,公司有可能在扩大业务规模的同时无法巩固市场地位或者有效管控成本,则公司将难以保持现有的毛利率水平,进而将会面临毛利率下降的风险,对公司盈利能力造成不利影响。 (三)市场竞争的风险 公司所处的 SMO行业竞争较为激烈。近年来,随着我国鼓励医药及医疗器械研发的政策陆续出台,国内 SMO行业发展迅速,与此同时,一批包含 SMO业务的 CRO企业迅速成长并上市,如杭州思默之母公司泰格医药、药明津石之母公司药明康德等。高度竞争的环境对公司的服务水平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如果公司不能及时把握行业趋势,在未来的市场竞争中保持或提升现有优势,可能对公司盈利能力产生不利影响。 (四)行业政策变动的风险 公司的收入高度依赖于医药和医疗器械企业的研发投入,特别是临床环节的投入。公司成立至今一直受益于国家产业政策鼓励下的医药和医疗器械企业对创新药物或器械的研发投入的不断增长、国家对研发监管体系的不断促进以及跨国药企研发重心向中国的战略转移,使国际多中心临床试验项目和国内创新药的临床试验项目不断增加、研发企业外包需求增加。因此一旦由于政策、经济周期原因使上述需求增长放缓或减少,公司业务会不可避免地受到影响。 (五)项目合同的执行周期较长的风险 药物和医疗器械的研发是一项高风险、高投入和长周期的系统工程,因此发行人项目合同的执行周期通常较长,发行人所签署的服务合同存在因临床试验结果不达预期或研发方向发生变更而延期或提前终止的风险。在项目合同延期或提前终止的情况下,可能使公司的项目收入或成本投入与签署合同时的预期造成偏离,继而对公司的盈利情况产生负面影响。 (六)业务资质风险 目前,国家药监局尚未针对 SMO企业实行审批或行业准入政策,SMO参与执行临床试验的过程中主要须保证相关业务流程满足 GCP对于临床试验的质量管理要求。GCP是药物临床试验全过程的质量标准,涉及方案设计、组织实施、监查、稽查、记录、分析、总结和报告等临床试验环节。药物临床试验过程涉及的质量管理相关要求主要责任人为申办者、研究者、临床试验机构与合同研究组织,而 SMO从临床试验机构执行试验的角度服务于申办方和临床试验机构及研究者,在参与执行临床试验的过程中需要接受药品监管部门的视察、申办方的监查与稽查、研究者的授权和管理以及临床试验机构的管理,从而保证其承担的部分工作同样满足 GCP的要求。由于药物临床试验流程复杂,需要申办者、研究者、临床试验机构、受试者等机构及人员之间的多方沟通协调,且大部分工作需要人工操作与管理,因此 SMO在提供服务的过程中,可能存在因员工操作不当等因素导致 SMO服务质量不佳(例如入组进度不达预期、严重影响临床试验进程)、影响申办方药物或器械审批上市、面临申办方起诉或其他方式索赔的风险。 随着国家药监局对医药行业的监管力度不断加强,未来仍有可能通过制定SMO行业的准入条件,对 SMO企业实行审批或行业准入等制度,加强对 SMO行业的监管。若公司届时无法获得相关业务资质或满足监管要求,将对公司持续经营产生不利影响。 (七)员工流失风险 报告期内,公司员工的离职率分别为 26.12%、30.50%和 35.49%。公司的业务模式较为依赖业务人员的规模,充足的业务人员储备对公司的发展至关重要。 公司相关员工的流失,可能会阻碍公司业务拓展及项目执行的顺利完成。为了吸引及稳定人才队伍,公司或需提供更高薪酬及其他福利,从而可能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及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如公司未能吸引、激励、培训、保留业务人员及其他员工,可能会对公司的业务及持续经营能力产生不利影响。 第二节 股票上市情况 一、编制上市公告书的法律依据 本上市公告书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 12月修订)》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公告书内容与格式指引》而编制,旨在向投资者提供有关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的基本情况。 二、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的决定及其主要内容 2022年 2月 16日,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出具的证监许可[2022]256号文,同意普蕊斯(上海)医药科技开发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A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以下简称“本次发行”)的注册的申请。具体内容如下: “一、同意你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注册申请。 二、你公司本次发行股票应严格按照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招股说明书和发行承销方案实施。 三、本批复自同意注册之日起 12个月内有效。 四、自同意注册之日起至本次发行股票发行结束前,你公司如发生重大事项,应及时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并按有关规定处理。” 三、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股票上市的决定及其主要内容 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普蕊斯(上海)医药科技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在创业板上市的通知》(深证上[2022]474号)同意,本公司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证券简称“普蕊斯”,证券代码“301257”;其中,本次公开发行中的 15,000,000股股票将于 2022年 5月 17日起上市交易。 四、股票上市相关信息 (一)上市地点及上市板块: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 (二)上市时间:2022年 5月 17日 (三)股票简称:普蕊斯 (四)股票代码:301257 (五)本次公开发行后的总股本:60,000,000股 (六)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数量:15,000,000股,无老股转让 (七)本次上市的无流通限制及锁定安排的股票数量:15,000,000股 (八)本次上市的有流通限制或锁定安排的股票数量:45,000,000股 (九)战略投资者在本次公开发行中获得配售的股票数量和锁定安排:本次公开发行全部采用网上按市值申购向公众投资者直接定价发行(以下简称“网上发行”)的方式进行,未采用战略投资者配售的方式进行 (十)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及期限:参见本上市公告书之“第三节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及股东持股情况”之“五、本次发行前后的股本结构变动情况” (十一)发行前股东对所持股份自愿锁定的承诺:参见本上市公告书之“第 八节 重要承诺事项”之“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限售安排、自愿锁定股份、延长锁定期限以及持股及减持意向等承诺” (十二)本次上市股份的其他限售安排:除上述(十)、(十一)外,本次上市股份无其他限售安排 (十三)公司股份可上市交易日期
五、申请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时选择的具体上市标准 发行人 2020年和 2021年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较低者为计算依据)分别为 3,276.08万元、5,760.08万元,累计为 9,036.16万元,满足《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 12月修订)》第 2.1.2条的第一项标准,即招股说明书中明确选择的上市标准: “(一)最近两年净利润均为正,且累计净利润不低于人民币 5000万元”。 第三节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及股东持股情况 一、发行人基本情况
(一)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基本情况 本次发行前,石河子玺泰直接持有公司 25.25%的股份,为公司控股股东。 本次发行前,赖春宝直接持有发行人 7.59%的股份,通过石河子玺泰和石河子睿新控制发行人 36.19%股份的表决权(其中通过石河子玺泰控制发行人 25.25%股份的表决权,通过石河子睿新控制发行人 10.94%股份的表决权),并通过一致行动协议(杨宏伟及其控制的发行人股东石河子睿泽盛为赖春宝的一致行动人)合计控制发行人 53.78%股份的表决权,故公司实际控制人为赖春宝。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出具日,石河子玺泰与赖春宝的基本情况如下: 1、石河子玺泰
三、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持有公司股票或债券的情况 本次发行前,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况及持有公司股票及债券的情况如下:
上表披露有关人员持有股票自上市之日起的锁定期、对所持股份自愿锁定的承诺、本次上市股份的其他锁定安排请参见本上市公告书之“第八节 重要承诺事项”之“一、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限售安排、自愿锁定股份、延长锁定期限以及持股及减持意向等承诺”。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之日,除上述已披露的情况外,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其他直接或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情况。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之日,本公司尚未发行过债券,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持有本公司债券的情况。 四、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具体情况 (一)公司股权激励基本情况 为使公司部分重要管理人员共同分享企业成长带来的回报,公司存在 2次已实施的股权激励,具体如下: 1、第一次股权激励 2015年 12月 28日,普蕊斯有限召开股东会,同意石河子睿新受让原股东普瑞盛持有的普蕊斯有限 20.936%的股权(对应 20.936万元的出资额)。同日,上述股东签署《股权转让协议》,原股东普瑞盛将其持有普蕊斯有限的 20.936%的股权以 383万元转让给石河子睿新。 石河子睿新系发行人员工持股平台,设立时的合伙人为杨宏伟、常婷。在上述股权转让过程中,通过对石河子睿新的出资结构进行调整,同步实施了根据赖春宝、杨宏伟、孙业兰在当时普瑞盛的持股进而对普蕊斯有限的间接持股的下翻以及其他员工的股权激励方案。 本次调整前后,石河子睿新的出资结构变动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2020年 4月,发行人实际控制人赖春宝将其所持的石河子睿新 2.381万元出资份额、2.381万元出资份额分别无偿转让给陈霞、王月。2020年 9月,石河子睿新完成本次工商变更登记。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出具日,石河子睿新的基本情况如下:
2020年 8月,石河子睿新与杨宏伟控制的石河子睿泽盛签署《股份转让协议》,石河子睿新将其持有发行人的 450万股转让予石河子睿泽盛,发行人就本次股份转让事宜向全体股东发送了更新后的股东名册。 (二)公司的股权激励及员工持股计划限售安排 1、石河子睿新 石河子睿新就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相关事项作出如下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企业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该等股份; 2、在上述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股票的,减持价格(如果因发行人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不低于发行人本次发行的发行价; 3、发行人上市后 6个月内如股票连续 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如果因发行人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个月期末(2022年 11月 17日,如遇非交易日相应顺延)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则本企业所持股票的锁定期自动延长 6个月; 4、本企业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关于股东持股及股份变动(包括减持)的有关规定,规范诚信履行股东的义务。在持股期间,若股份锁定和减持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发生变化,则愿意自动适用变更后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 2、石河子睿泽盛 石河子睿泽盛就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相关事项作出如下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企业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该等股份; 2、在上述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股票的,减持价格(如果因发行人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不低于发行人本次发行的发行价; 3、发行人上市后 6个月内如股票连续 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如果因发行人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个月期末(2022年 11月 17日,如遇非交易日相应顺延)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则本企业所持股票的锁定期自动延长 6个月; 4、本企业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关于股东持股及股份变动(包括减持)的有关规定,规范诚信履行股东的义务。在持股期间,若股份锁定和减持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发生变化,则愿意自动适用变更后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 3、持有发行人股份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持有发行人股份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赖春宝、杨宏伟、陈勇、常婷、陈霞、王月、宋卫红就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相关事项作出如下承诺: “1、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年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在本次发行及上市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要求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公司股票上市后 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个月期末(2022年 11月 17日,如遇非交易日相应顺延)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则本人于本次发行及上市前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个月。若公司已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上述收盘价格指公司股票经调整后的价格。 3、若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在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减持的,股份减持的价格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若在本人减持股份前,发行人已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本人的减持价格应不低于经相应调整后的发行价。 4、上述股份锁定期届满后,在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在满足股份锁定承诺的前提下,本人每年直接或间接转让所持的公司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如本人出于任何原因离职,则在离职后半年内,亦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通过直接或间接方式持有的公司的股份。 5、在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本人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关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持股及股份变动的有关规定,规范诚信履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义务,如实并及时申报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情况。本人不会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拒绝履行上述承诺。 本人同意承担并赔偿因违反上述承诺而给公司及其控制的企业造成的一切损失。 6、若本人违反上述承诺,本人同意实际减持股票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 7、在本人持股期间,若关于股份锁定和减持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发生变化,则本人愿意自动适用变更后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 五、本次发行前后的股本结构变动情况 公司本次发行前后股东持股情况如下:
六、本次发行后公司前10名股东持股情况 本次发行后上市前股东总数为 29,836户,本次发行后,公司持股数量前十名的股东情况如下:
七、战略投资者配售情况 本次发行为网上发行,不存在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设立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参与本次发行战略配售的情形,不存在发行人、主承销商向其他战略投资者配售股票的情形,亦不存在发行人的保荐机构相关子公司参与本次发行战略配售的情形。 第四节 股票发行情况 一、发行数量 本次发行数量为 1,500万股(占发行后总股本的 25.00%),本次发行全部为新股,无老股转让。 二、发行价格 发行价格为 46.80元/股。 三、每股面值 每股面值为 1元/股。 四、发行市盈率 (一)对应 2020年利润情况的发行市盈率 1、64.28倍(每股收益按照 2020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前总股本计算); 2、59.63倍(每股收益按照 2020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前总股本计算); 3、85.71倍(每股收益按照 2020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4、79.51倍(每股收益按照 2020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二)对应 2021年利润情况的发行市盈率 1、36.56倍(每股收益按照 2021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前总股本计算); 2、36.46倍(每股收益按照 2021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前总股本计算); 3、48.75倍(每股收益按照 2021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4、48.61倍(每股收益按照 2021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五、发行市净率 (一)本次发行市净率为 3.41倍(按每股发行价格除以发行后每股净资产计算,其中发行后每股净资产按经审计的截至 2021年 6月 30日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资产加上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净额除以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二)本次发行市净率为 3.27倍(按每股发行价格除以发行后每股净资产计算,其中发行后每股净资产按经审计的截至 2021年 12月 31日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资产加上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净额除以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六、发行方式及认购情况 本次发行采用直接定价方式,全部股份通过网上向持有深圳市场非限售 A股股份和非限售存托凭证市值的社会公众投资者定价发行(以下简称“网上发行”)的方式进行,不进行网下询价和配售。 根据《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发行结果公告》,本次网上投资者缴款认购 14,680,786股,放弃认购数量 319,214股,本次发行网上投资者放弃认购股数全部由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包销,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包销股份的数量为 319,214股,包销金额为 14,939,215.20元,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包销比例为 2.13%。 七、募集资金总额及注册会计师对资金到位的验证情况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702,000,000.00元,扣除不含税发行费用人民币 71,632,442.62元,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630,367,557.38元。立信会计师事务所已于 2022年 5月 12日对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验资报告》(信会师报字[2022]第 ZA13767号)。 八、发行费用总额及明细构成、每股发行费用 本次发行费用总额为 71,632,442.62元,具体明细如下:
九、发行人募集资金净额 本次募集资金净额为 630,367,557.38元,发行前公司股东未转让股份。 十、发行后每股净资产 (一)13.72元/股(以 2021年 6月 30日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资产与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净额的合计数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二)14.32元/股(以 2021年 12月 31日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资产与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净额的合计数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十一、发行后每股收益 (一)0.59元/股(按 2020年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二)0.96元/股(按 2021年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十二、超额配售选择权 本次发行未使用超额配售选择权。 第五节 财务会计信息 一、报告期内经营业绩及财务状况 公司 2019-2021年度的财务数据经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并出具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信会师报字[2022]第 ZA10307号)。上述财务会计信息已在招股说明书“第八节 财务会计信息与管理层分析”中进行详细披露,投资者欲了解相关情况请阅读招股说明书。 二、2022年第一季度主要财务信息及经营情况 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公司 2022年第一季度财务报表。 本上市公告书披露的 2022年 1-3月及 2021年 1-3月的财务数据未经审计,公司上市后不再另行披露 2022年第一季度报告,敬请投资者注意。 (一)2022年第一季度主要财务数据 单位: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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