菲达环保(600526):浙江菲达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实施情况暨新增股份上市公告书

时间:2022年05月18日 18:04:50 中财网
原标题:菲达环保:浙江菲达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实施情况暨新增股份上市公告书

浙江菲达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股份购买资产 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 实施情况暨新增股份 上市公告书特别提示
一、本次发行仅指本次交易中发行股份购买资产部分的股份发行,募集配套资金部分的股份将另行发行。

二、本次发行新增股份的发行价格为6.01元/股。

三、根据中登公司2022年5月17日出具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证券变更登记证明》,根据菲达环保送达的证券变更登记数据和相关资料,中登公司已完成证券变更登记。

四、本次发行新增股份上市数量为152,317,067股,上市时间为2022年5月17日。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总股本变更为699,721,739股。

五、本次发行新增股份的性质为限售流通股,限售期从新增股份上市首日起算,在交易对方承诺的相关锁定期内不得转让,之后按照中国证监会及上交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六、本次发行完成后,上市公司股权分布仍满足《公司法》《证券法》及《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定的股票上市条件。

目 录
特别提示....................................................................................................................................2
目 录........................................................................................................................................3
声 明........................................................................................................................................5
释 义........................................................................................................................................6
第一节本次交易概况..............................................................................................................8
一、本次交易方案概述........................................................................................................8
二、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情况................................................................................................9
三、募集配套资金具体方案..............................................................................................12
第二节本次交易的实施情况................................................................................................16
一、本次交易的决策过程和审批情况..............................................................................16
二、本次交易的实施情况..................................................................................................16
三、相关实际情况与此前披露的信息是否存在差异......................................................17
四、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更换情况及其他相关人员的调整情况..................17五、重组实施过程中,是否发生上市公司资金、资产被实际控制人或其他关联人占用的情形,或上市公司为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担保的情形..................................17六、相关协议及承诺的履行情况......................................................................................18
七、相关后续事项的合规性及风险..................................................................................18
八、中介机构关于本次交易实施情况的核查意见..........................................................19
第三节本次交易新增股份上市情况....................................................................................21
一、新增股份的上市批准情况..........................................................................................21
二、新增股份的证券简称、证券代码和上市地点..........................................................21
三、新增股份上市时间......................................................................................................21
四、新增股份的限售情况..................................................................................................21
第四节本次股份变动情况及其影响....................................................................................22
一、本次发行前后公司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22
二、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股变动情况..............................................................23
三、本次交易对于上市公司的影响..................................................................................23
第五节持续督导....................................................................................................................34
..............................................................................................................34
一、持续督导期间
二、持续督导方式..............................................................................................................34
三、持续督导内容..............................................................................................................34
第六节本次交易的相关中介机构........................................................................................35
一、独立财务顾问..............................................................................................................35
......................................................................................................................35
二、法律顾问
三、审计机构......................................................................................................................35
四、评估机构......................................................................................................................36
第七章备查文件....................................................................................................................37
一、备查文件......................................................................................................................37
二、备查地点......................................................................................................................37
声 明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本公告书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对本公告书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本公司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本公告书中财务会计资料真实、准确、完整。

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交易对方已出具承诺函,承诺并保证本次交易所提供的信息和文件的真实、准确、完整,保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政府部门对本次交易所作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对本公司股票的价值或投资者收益的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任何与之相反的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本次交易完成后,公司经营与收益的变化,由本公司自行负责;因本次交易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投资者若对本公告书存在任何疑问,应咨询自己的股票经纪人、律师、专业会计师或其他专业顾问。

本公司提醒投资者注意:本公告书的目的仅为向公众提供有关本次交易的实施情况,投资者如欲了解更多信息,请仔细阅读《浙江菲达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全文及其他相关文件,该等文件已刊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释 义
在本公告书中,除非上下文另有所指,下列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菲达环保、上市公司浙江菲达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杭钢集团杭州钢铁集团有限公司/杭州钢铁集团公司(曾用名)
紫光环保浙江富春紫光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标的公司紫光环保
标的资产、交易标的杭钢集团所持有的紫光环保62.95%的股权
本次交易上市公司向杭钢集团发行股份购买其所持有的紫光环保 62.95%的股权,并募集配套资金
中国证监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上交所上海证券交易所
工信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独立财务顾问、本独立财 务顾问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告书《浙江菲达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 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实施情况暨新增股份上市公告书》
《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框 架协议》菲达环保与杭钢集团签署的《浙江菲达环保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向杭钢集团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框架协议》
《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 议》菲达环保与杭钢集团签署的《浙江菲达环保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向杭钢集团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
《盈利预测补偿协议》菲达环保与杭钢集团签署的《浙江菲达环保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与杭州钢铁集团有限公司之盈利预测补偿协议》
《资产评估报告》天源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12日出具的《浙江 菲达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拟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涉及的浙 江富春紫光环保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全部权益价值资产评估 报告》(天源评报字〔2021〕第0411号)
国务院国资委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中登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中信证券、独立财务顾问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天源评估天源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天达共和北京天达共和律师事务所
《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重组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
《26号准则》《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指引第26号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
《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9年4月修订)
审计基准日本次交易的审计基准日,2021年9月30日
评估基准日本次交易的评估基准日,2021年4月30日
元、万元、亿元人民币元、人民币万元、人民币亿元
第一节本次交易概况
一、本次交易方案概述
本次交易方案为上市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

(一)发行股份购买资产
上市公司拟向杭钢集团发行股份购买其所持有的紫光环保62.95%的股权。

根据天源评估出具的并经浙江省国资委备案的《资产评估报告》,以2021年4月30日为评估基准日,紫光环保100%股份评估值为145,421.06万元,评估增值33,517.56万元,增值率为29.95%。经交易各方协商,本次标的资产紫光环保62.95%股份作价为91,542.56万元。

根据《重组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中发行股份的价格为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上市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90%,即6.01元/股。

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中,标的资产紫光环保62.95%股权的交易价格为91,542.56万元,根据本次股份发行价格6.01元/股计算,发行股份数量为152,317,067股(不足一股的部分计入资本公积)。发行股份数量以中国证监会核准的发行数量为准。

交易对方在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中取得的上市公司发行的股份,自发行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将不以任何方式转让,包括但不限于通过证券市场公开转让、协议转让或其它方式直接或间接转让,但在适用法律许可的前提下的转让不受此限。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完成后6个月内如上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或者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完成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的,交易对方在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中取得的上市公司股份的锁定期自动延长6个月。

(二)募集配套资金
本次交易募集配套资金总额不超过82,175.96万元,不超过本次拟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交易价格的100%。

本次募集配套资金中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方式为向特定对象询价发行,发行对象为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保险机构投资者、信托公司、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等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法人、自然人或其他合法投资者,具体发行对象将在本次交易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批文后,根据发行对象申购报价情况,遵照价格优先等原则确定。

本次募集配套资金中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股份发行定价基准日为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期首日。

根据《发行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的80%。最终发行价格将在本次交易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后,由上市公司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的授权,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依据发行对象申购报价的情况,与各方协商确定。

本次交易募集配套资金拟发行股票数量不超过164,221,401股。即不超过本次交易前上市公司总股本的30%,占发行后总股本的比例预计不超过19.01%。

本次募集配套资金中特定投资者认购的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股份,自发行上市之日起6个月内将不以任何方式转让,包括但不限于通过证券市场公开转让、协议转让或其它方式直接或间接转让,但在适用法律许可的前提下的转让不受此限。

二、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情况
(一)发行股份的种类、面值及上市地点
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中发行股份种类为境内上市人民币普通股(A股),每股面值为人民币1.00元。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发行股份的上市地点为上交所。

(二)交易对方
交易对方为杭钢集团。

(三)交易价格和定价依据
本次交易标的资产的交易价格以具有证券业务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出具并经有权国有资产监管部门备案的评估报告的评估结果为定价基础,经双方协商确定为91,542.56万元。

根据天源评估出具的并经浙江省国资委备案的《资产评估报告》,以2021年4月30日为评估基准日,标的资产评估结果如下:
单位:万元

标的公司账面值 (100%权益)评估值 (100%权益)增值额增值率收购 比例标的资产 评估值
 ABC=B-AD=C/AEF=E*B
紫光环保111,903.50145,421.0633,517.5629.95%62.95%91,542.56
2021 4 30 100% 145,421.06
以 年 月 日为评估基准日,紫光环保 股份评估值为
万元,评估增值33,517.56万元,增值率为29.95%。经交易各方协商,本次标的资产紫光环保62.95%股份作价为91,542.56万元。

(四)对价支付方式
上市公司拟通过发行股份的方式向杭钢集团购买其所持有的紫光环保62.95%的股权。

(五)定价基准日
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中发行股份定价基准日为上市公司审议本次交易相2021 7 27
关事项的第七届董事会第四十五次会议决议公告日,即 年 月 日。

(六)发行价格
根据《重组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上市公司发行股份的价格不得低于市场参考价的90%;市场参考价为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60个交易日或者120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之一。定价基准日前若干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若干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若干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量。

上市公司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60个交易日、1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具体情况如下表所示:

股票交易均价计算区间交易均价(元/股)交易均价的90%(元/股)
前20个交易日6.686.01
前60个交易日6.706.03
前120个交易日6.926.23
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中发行股份的价格为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上市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90%,即6.01元/股。

(七)发行股份的数量
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中,标的资产紫光环保62.95%股权的交易价格为91,542.56万元,根据本次股份发行价格6.01元/股计算,发行股份数量为152,317,067股(不足一股的部分计入资本公积)。发行股份数量以中国证监会核准的发行数量为准。

(八)锁定期安排
交易对方在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中取得的上市公司发行的股份,自发行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将不以任何方式转让,包括但不限于通过证券市场公开转让、协议转让或其它方式直接或间接转让,但在适用法律许可的前提下的转让不受此限。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完成后6个月内如上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或者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完成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的,交易对方在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中取得的上市公司股份的锁定期自动延长6个月。

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完成后,交易对方基于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享有的上市公司股份如有送红股、转增股本等情形而新增获得的股份,亦遵守上述锁定期的约定。

若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交易对方所涉及的上述股份锁定期与证券监管机构的最新监管意见不相符,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交易对方所涉及的股份锁定期将根据相关证券监管机构的监管意见进行相应调整;上述股份锁定期届满后,将按照中国证监会及上交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九)过渡期间损益归属
过渡期间损益以上市公司聘请的具有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标的公司进行专项审计后出具的专项审计报告为准。标的资产在过渡期间所产生的收益和亏损,按照以下约定享有和承担:
除因本次重大资产重组而发生的成本支出或应承担的税费外,标的资产在过渡期间所产生的盈利,或因其他原因而增加的净资产由上市公司享有;标的资产在过渡期间所产生的亏损,或因其他原因而减少的净资产由交易对方以等额现金向上市公司按照相应的持股比例补偿。

三、募集配套资金具体方案
(一)募集配套资金的金额及占交易总金额的比例
本次交易募集配套资金总额不超过82,175.96万元,不超过本次拟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交易价格的100%。

(二)募集配套资金的股份发行情况
1、发行股份的种类、面值
本次募集配套资金中非公开发行股票种类为境内上市人民币普通股(A股),每股面值为人民币1.00元。本次募集配套资金中非公开发行股票的上市地点为上交所。

2、发行对象和发行方式
本次募集配套资金中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方式为向特定对象询价发行,发行对象为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保险机构投资者、信托公司、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等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法人、自然人或其他合法投资者,具体发行对象将在本次交易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批文后,根据发行对象申购报价情况,遵照价格优先等原则确定。

3、定价基准日
本次募集配套资金中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股份发行定价基准日为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期首日。

4、发行价格
根据《发行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的80%。最终发行价格将在本次交易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后,由上市公司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的授权,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依据发行对象申购报价的情况,与各方协商确定。

若证券监管机构的最新监管意见发生调整,则上市公司可根据相关证券监管机构的最新监管意见对本次募集配套资金相关事项进行相应调整。

在本次募集配套资金中非公开发行股份定价基准日至股份发行日期间,上市公司如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上述发行价格将根据中国证监会及上交所的相关规则进行相应调整。

5、发行数量及占本次交易前总股本的比例、占发行后总股本的比例
发行股票数量=本次发行人民币普通股募集配套资金金额÷该部分股票发行价格。

在本次募集配套资金中非公开发行股份定价基准日至股份发行日期间,上市公司如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上述发行数量将根据中国证监会及上交所的相关规则进行相应调整。

本次交易募集配套资金拟发行股票数量不超过164,221,401股。即不超过本次交易前上市公司总股本的30%,占发行后总部股本的比例预计不超过19.01%。

6、募集资金金额
本次交易中非公开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总额不超过82,175.96万元,不超过本次交易中标的资产的交易价格。

7、锁定期安排
本次募集配套资金中特定投资者认购的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股份,自发行上市之日起6个月内将不以任何方式转让,包括但不限于通过证券市场公开转让、协议转让或其它方式直接或间接转让,但在适用法律许可的前提下的转让不受此限。

本次募集配套资金中,特定投资者认购的上市公司股份,如有送红股、转增股本等情形而新增获得的股份,亦遵守上述锁定期的约定。若上述股份锁定期与证券监管机构的最新监管意见不相符,将根据相关证券监管机构的监管意见进行相应调整;上述股份锁定期届满后,特定投资者所取得的上市公司股份转让事宜,将按照中国证监会及上交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募集配套资金用途
本次交易拟募集配套资金不超过82,175.96万元,募集资金在扣除中介机构费用及相关税费后,拟用于投入桐庐县分水镇污水厂一二期清洁排放提标工程项目、桐庐县分水镇污水厂三期扩建工程项目、福清市元洪投资区污水处理厂一二期提标改造项目、青田县金三角污水处理厂清洁排放改造工程项目、低碳生态环保设计研究院、浙江富春紫光环保股份有限公司智慧水务项目及补充上市公司流动资金。其中,补充上市公司流动资金的比例未超过募集配套资金总额的50%。

本次募集配套资金具体用途如下:
单位:万元

序号项目名称 预计总投资拟使用募集资金 金额
1桐庐县分水镇污 水厂一二期清洁排放提标工程3,006.242,794.43
2    
  三期扩建工程4,977.964,322.07
3福清市元洪投资区污水处理厂一二期提标改造2,037.051,899.59 
4青田县金三角污水处理厂清洁排放改造工程3,781.953,245.70 
5低碳生态环保设计研究院9,250.008,620.00 
6浙江富春紫光环保股份有限公司智慧水务项目20,574.1020,206.19 
7补充上市公司流动资金41,087.9841,087.98 
合计84,715.2882,175.96  
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不以募集配套资金的成功实施为前提,本次最终是否募集配套资金不影响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行为的实施。如上市公司未能成功实施募集配套资金或实际募集资金金额小于募集资金用途的资金需求量,公司将通过自有或自筹资金解决资金缺口。在本次募集资金到位前,标的公司将通过自筹资金先行垫付,并在募集配套资金到位后按照相关法规规定的程序予以置换。公司将根据实际募集资金净额,并根据募集资金用途的实际需求,对上述募集资金用途的资金投入顺序、金额及具体方式等事项进行适当调整。

第二节本次交易的实施情况
一、本次交易的决策过程和审批情况
(一)本次交易已经履行的决策和审批程序
1、本次交易方案已获得浙江省国资委的原则性同意;
2、本次交易涉及的标的资产评估报告已经取得浙江省国资委备案;
3、本次交易方案已经各交易对方内部决策通过;
4、本次交易正式方案已经上市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决策通过;5、本次交易方案已获得浙江省国资委的批准;
6、本次交易正式方案已经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7、本次交易已经中国证监会核准。

(二)本次交易尚需履行的决策和审批程序
截至本核查意见签署之日,本次交易已经完成所有需要履行的决策及审批程序,不存在尚需履行的决策或审批程序。

二、本次交易的实施情况
(一)本次交易的资产交割及过户情况
本次交易标的资产为杭钢集团所持有的紫光环保62.95%的股权,标的资产的过户实施情况如下:
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之日,杭钢集团持有的紫光环保62.95%的股权过户至菲达环保名下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已办理完毕。变更登记完成后,菲达环保持有紫光环保97.95%的股份。

(二)验资情况
根据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浙江菲达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验资报告》(天健验〔2022〕190号),截至2022年4月30日止,菲达环保已收到杭钢集团持有的紫光环保62.95%股权。本次发行后,菲达环保注册资本及股本由人民币547,404,672.00元变更为人民币699,721,739.00元。

(三)新增股份登记情况
根据中登公司2022年5月17日出具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证券变更登记证明》,根据菲达环保送达的证券变更登记数据和相关资料,中登公司已完成证券变更登记。菲达环保本次发行股份数量为152,317,067股,均为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总股本将增加至699,721,739股。

三、相关实际情况与此前披露的信息是否存在差异
上市公司就本次交易履行了相关信息披露义务,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截至本核查意见签署之日,本次交易实施过程中,不存在与已披露信息存在重大差异的情形。

四、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更换情况及其他相关人员的调
整情况
截至本核查意见签署之日,自上市公司取得中国证监会关于本次交易的核准文件至本核查意见出具之日,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因本次交易而发生更换的情况。

五、重组实施过程中,是否发生上市公司资金、资产被实际控制
人或其他关联人占用的情形,或上市公司为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
人提供担保的情形
截至本核查意见签署之日,本次交易实施过程中,不存在上市公司资金、资产被实际控制人或其他关联人非经营性占用的情形,亦不存在上市公司为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担保的情形。

六、相关协议及承诺的履行情况
(一)协议履行情况
本次交易过程中,上市公司与本次交易的交易对方签署了《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框架协议》《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盈利预测补偿协议》。上述协议的相关内容已在重组报告书中进行详细披露。

截至本核查意见签署之日,上述协议已生效,并在正常履行过程中,未出现违反协议约定的情形。

(二)承诺履行情况
在本次交易过程中,交易相关方就摊薄即期回报采取填补措施、标的资产权属情况、认购股份锁定期、避免同业竞争、减少和规范关联交易、保持上市公司独立性、标的资产合规性、业绩补偿保障措施等方面出具了承诺,相关内容已在重组报告书中进行详细披露。

截至本核查意见签署之日,相关承诺方均正常履行相关承诺,未出现严重违反本次交易中出具的相关承诺的情形。

七、相关后续事项的合规性及风险
(一)按照中国证监会的核准批复,在核准文件有效期内择机向不超过35名特定投资者非公开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并办理新增股份登记及上市手续;(二)向菲达环保的公司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本次交易涉及的注册资本增加及相应的公司章程修改等工商变更登记及备案手续;
(三)就本次交易的后续事项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四)本次交易相关各方需继续履行本次交易涉及的协议及承诺等相关事项。

八、中介机构关于本次交易实施情况的核查意见
(一)独立财务顾问意见
公司本次交易的独立财务顾问中信证券认为:
1、本次交易的实施过程履行了法定的决策、审批、核准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重组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2、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之日,本次交易标的资产过户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已完成,菲达环保已合法持有紫光环保62.95%股权,标的资产过户程序合法、有效。

3、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之日,本次交易中发行股份购买资产部分的新增股份验资及登记手续已办理完毕。

4、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之日,本次交易实施过程中,未发现相关实际情况与此前披露的信息存在重大差异的情况。

5、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之日,本次交易实施过程中,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因本次交易而发生更换的情况。

6、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之日,本次交易实施过程中,不存在上市公司资金、资产被实际控制人或其他关联人非经营性占用的情形,亦不存在上市公司为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担保的情形。

7、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之日,本次交易各方已签署的各项协议及作出的相关承诺事项已切实履行或正在履行,未出现违反协议约定或承诺的行为。

8、在相关各方按照其签署的相关协议和作出的相关承诺完全履行各自义务的情况下,本次交易后续事项的实施不存在实质性法律障碍。

(二)法律顾问意见
公司本次交易的法律顾问天达共和认为: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次交易已获得了必要的批准和授权;本次交易涉及的标的资产已完成过户手续;本次交易项下的标的资产过户、验资及股份登记手续已依法办理完毕;相关方尚须办理本法律意见书第八章所述的后续事项。在交易各方切实履行本次交易相关协议约定及相关承诺安排的情况下,本次交易后续事项的履行不存在实质性法律障碍。”

第三节本次交易新增股份上市情况
一、新增股份的上市批准情况
根据中登公司2022年5月17日出具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证券变更登记证明》,根据菲达环保送达的证券变更登记数据和相关资料,中登公司已完成证券变更登记。

二、新增股份的证券简称、证券代码和上市地点
新增股份的证券简称:菲达环保
新增股份的证券代码:600526
新增股份的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三、新增股份上市时间
本次发行新增股份的上市时间为2022年5月17日。

四、新增股份的限售情况
新增股份限售情况详见本公告书“第一节本次交易概况”之“二、(八)锁定期安排”。

本次发行新增股份的性质为限售流通股,限售期从新增股份上市首日起算,在交易对方承诺的相关锁定期内不得转让,之后按照中国证监会及上交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节本次股份变动情况及其影响
一、本次发行前后公司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
(一)本次发行前公司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
本次发行完成前,截至2022年3月30日,上市公司前十大股东持股情况如下:

序号股东名称持股数量(股)持股比例
1杭州钢铁集团有限公司140,515,22225.67%
2菲达集团有限公司96,627,47617.65%
3徐开东1,824,5000.33%
4濮玉祥1,820,0000.33%
5王树江1,467,4000.27%
6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1,306,0920.24%
7金浩1,228,3000.22%
8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方中证长江 保护主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1,180,2000.22%
9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易方达中证长江保 护主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1,163,1000.21%
10韩立梅1,104,5000.20%
合计248,236,79045.35% 
(二)本次发行后公司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
本次发行完成后,截至本次新增股份登记日(即2022年5月17日),上市公司前十大股东持股情况如下:

序号股东名称持股数量(股)持股比例
1杭州钢铁集团有限公司292,832,28941.85%
2菲达集团有限公司96,627,47613.81%
3徐开东2,324,5000.33%
4曹亮2,051,5000.29%
5濮玉祥1,820,0000.26%
6王树江1,486,8000.21%
7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1,305,5920.19%
8辜忠东1,300,0000.19%
9金浩1,227,3900.18%
10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方中证长 江保护主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 金1,195,1000.17%
合计402,170,64757.48% 
二、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股变动情况
本次发行对象中,不包含公司本次交易前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此本次发行不会导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股数量发生变动
三、本次交易对于上市公司的影响
(一)本次交易对上市公司主营业务的影响
1、本次交易有利于完善上市公司环保产业链,打造提供综合环保产业的上市公司平台
本次交易前,上市公司主营业务为大气污染治理设备的生产及销售,主要产品包括除尘器、烟气脱硫设备、垃圾焚烧烟气处理设备及相关配套件等,此外上市公司还提供固废处理服务。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的主营业务将新增污水处理及相关运营服务,上市公司主营业务板块将更加丰富,水、气、固等环保领域的布局将更加完善。本次交易有利于将上市公司打造为综合型的环保产业服务上市平台,有利于完善上市公司在环保产业的多领域布局,优化内部资源配置,统筹高效开展环保产业相关业务。

2、上市公司与标的公司的主营业务将形成一定的协同效应
(1)管理协同
上市公司主营业务为大气污染治理设备的生产及销售,主要产品包括除尘器、烟气脱硫设备、垃圾焚烧烟气处理设备及相关配套件等,此外上市公司还提供固废处理服务,具有环保行业丰富的经营管理经验。标的公司与上市公司同处环保行业,与上市公司在机构设置、财务管理、技术储备、人员储备和市场开拓等方面存在一定的管理协同效应。

(2)产业协同
本次交易后,标的公司的污水处理业务将与上市公司的大气污染治理设备业务、固废处理业务形成良好的产业互补,解决上市公司环保产业结构单一的现状。

上市公司将在现有业务的基础上发展污水处理业务板块,打造综合型的环保产业服务上市平台,完善上市公司在环保产业的多领域布局,优化内部资源配置,统筹高效开展环保产业相关业务。因此,本次交易属于上市公司同行业内的产业并购,上市公司与标的公司存在一定的产业协同效应。

(3)资源协同
上市公司与标的公司同属环保行业,鉴于国民经济发展水平的不断提高,环保行业成为国家重点扶持的对象,当地政府部门及主管部门亦成为环保产业发展的主要推动因素之一。标的公司主要通过与各地政府或其主管部门签署污水处理项目特许经营协议或签署委托运营协议,从事污水处理业务或相关运营服务,其主要客户为当地政府部门与主管部门,已形成一定的区域品牌优势。本次重组完成后,上市公司可凭借标的公司在各地的区域品牌优势,进一步拓展销售渠道,提高上司公司整体核心竞争力。

(二)本次交易对上市公司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
根据天健会计师出具的上市公司2020年度审计报告(天健审〔2021〕2178号)、上市公司备考审阅报告(天健审〔2021〕10277号)以及上市公司2021年1-9月财务报表,本次交易前后,上市公司主要财务数据(合并报表)如下表所示:
单位:万元

项 目2021-9-30/ 2021年1-9月 2020-12-31/ 2020年度 
 本次交易前本次交易后本次交易前本次交易后
资产总额734,918.491,013,373.74674,265.231,025,549.58
负债总额518,415.36707,379.83459,830.35682,707.30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207,699.54284,876.18204,010.25320,650.68
营业收入181,347.00235,589.75311,128.14362,727.17
营业利润6,516.6017,712.048,920.2422,523.05
利润总额6,747.0917,535.907,371.8420,801.98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 利润3,689.2911,756.075,231.9415,782.69
基本每股收益(元/股)0.070.210.100.29
每股净资产(元/股)3.964.373.924.90
净资产收益率1.73%4.06%2.33%4.68%
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的资产规模、营业收入、净利润以及每股收益、每股净资产、净资产收益率等指标均较重组前显著提高,本次交易有利于提高上市公司资产质量和盈利能力。

(三)本次交易对上市公司股权结构的影响
本次交易中,根据交易各方签署的《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上市公司拟以6.01元/股的股份发行价格向杭钢集团发行152,317,067股股份,即本次交易后,新增股份数量为152,317,067股。

本次交易前后,上市公司股东的持股情况如下:

项 目本次交易前 本次交易后 
 持股数量(股)比例持股数量(股)比例
杭钢集团140,515,22225.67%292,832,28941.85%
其他股东406,889,45074.33%406,889,45058.15%
合计547,404,672100.00%699,721,739100.00%
本次交易前,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为杭钢集团,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为浙江省国资委;本次交易完成后,杭钢集团仍为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更。本次交易不会导致上市公司实际控制权变更。

(四)本次交易对上市公司同业竞争的影响
1、本次交易前后上市公司同业竞争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杭钢集团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中,环保集团下属诸暨保盛从事大气污染治理相关业务,环保集团下属北仑尚科、春晖固废从事固废处理相关业务,分别与上市公司存在同业竞争的情况。由于上述公司盈利能力较弱,尚不适合通过资产注入方式解决同业竞争。

为响应深化国企改革号召、践行“凤凰行动”、打造综合型的环保产业服务上市平台,杭钢集团拟通过本次交易将紫光环保注入上市公司。杭钢集团控制的温州水务、紫汇公司下属甘肃富蓝耐、环保集团下属象山环保从事污水处理相关业务,由于上述公司尚不满足注入上市公司条件未纳入本次交易标的范围,因此上述公司在本次交易完成后与菲达环保将会构成潜在同业竞争。

2、诸暨保盛等6家公司未纳入本次交易标的范围的原因
(1)诸暨保盛、北仑尚科、春晖固废、温州水务经营业绩不佳
2019年、2020年,诸暨保盛、北仑尚科、春晖固废、温州水务均出现亏损情况,经营状况不良,持续经营能力较弱,不适宜通过本次重组方案注入上市公司。为保护上市公司中小股东利益,本次交易未将其纳入标的公司范围。

诸暨保盛、北仑尚科、春晖固废、温州水务最近2年的财务基本情况(未经审计)如下:
单位:万元

公司名称年度总资产净资产营业收入净利润
诸暨保盛2020年度23,723.896,041.005,847.8150.58
 2019年度9,196.245,990.42--9.58
北仑尚科2020年度861.19598.28105.7314.67
 2019年度586.65583.61--16.39
温州水务2020年度67,773.2217,590.1910,497.61-1,035.30
 2019年度71,577.2918,625.499,816.74-996.6
春晖固废2020年度18,488.673,909.091,393.23-548.98
 2019年度16,162.084,458.07697.21-667.51
(2)甘肃富蓝耐后续经营可能存在重大不确定因素
紫光环保原子公司甘肃富蓝耐长期经营业绩不佳,且甘肃富蓝耐业主方停产时间较长,拖欠甘肃富蓝耐水费金额较大,甘肃富蓝耐后续经营可能存在重大不确定因素,不适宜通过本次重组方案注入上市公司。为保护上市公司股东利益,紫光环保已将所持有的甘肃富蓝耐股权转让给紫汇公司。

(3)象山环保盈利能力较弱
象山环保主要负责运营象山县范围内部分乡镇生活污水、农村污水处理项目,主要选择采取项目前期资金投入相对较小、协议期限相对较短、项目风险相对较小的委托运营模式。2019年、2020年,象山环保营业收入分别为6,412.90万元、6,487.92万元,净利润分别为241.78万元、553.35万元。根据象山环保的业务模式和财务指标,象山环保的业务规模相对较小、收入和利润偏低,对于增强上市公司盈利能力作用有限。因此,综合考虑象山环保的项目运营情况、盈利能力及其对于上市公司每股收益等财务指标的影响后,上市公司董事会本着增厚上市公司收益的交易原则,审慎修订了本次交易标的的范围,将收购的标的资产范围由紫光环保62.95%股权和象山环保51.00%股权变更为紫光环保62.95%股权。因此,本次交易未将象山环保纳入标的资产范围。

3、杭钢集团已出具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
2019年9月,经浙江省国资委同意,巨化集团将其持有的菲达环保
140,515,222股股份(占公司股份总数的25.67%)无偿划转给杭钢集团持有。2019年7月,杭钢集团作出如下承诺:“对于浙江省环保集团有限公司与菲达环保可能产生的同业竞争,杭钢集团将通过将该部分非上市资产托管给菲达环保、并向菲达环保支付托管费用的方式,实现对非上市资产的有效管理,减少非上市资产与菲达环保之间的同业竞争。在未来3年内,根据市场情况,且在一定条件下(例如监管部门的批准、资产满足一定的合规要求、合理估值),以包括但不限于资产重组的形式将该部分非上市环保资产整合至菲达环保,如到期仍未注入,则采取将其转让予无关第三方或注销关停的形式避免同业竞争。”

本次交易中,为维护上市公司及其广大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有效避免杭钢集团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可能与上市公司产生同业竞争问题,杭钢集团已出具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承诺将在本次交易完成后5年内,通过业务整合、资产重组等方式解决诸暨保盛、北仑尚科、春晖固废、温州水务、甘肃富蓝耐、象山环保与上市公司之间的同业竞争问题;杭钢集团承诺将不从事并努力促使杭钢集团控制的其他企业不从事与上市公司相同或相近的业务,以避免与上市公司的业务经营构成直接或间接的竞争;承诺杭钢集团或杭钢集团控制的其他企业在市场份额、商业机会及资源配置等方面可能对上市公司带来不公平的影响时,杭钢集团自愿放弃并努力促使杭钢集团控制的其他企业放弃与上市公司的业务竞争。

综上所述,本次交易会消除上市公司与紫光环保之间存在的同业竞争问题;杭钢集团已出具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有利于保护上市公司及广大中小股东的利益。

4、杭钢集团作出的同业竞争相关承诺明确、具体、可执行,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及其相关方承诺》第五条、第六条的规定截至本报告书出具之日,杭钢集团作出的有效的同业竞争相关承诺共2个,分别是杭钢集团于2021年12月15日出具的《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杭钢集团于2022年3月4日出具的《关于避免环保集团及其控制的企业与上市公司同业竞争的承诺函》。

(1)杭钢集团于本次重组时出具的同业竞争承诺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及其相关承诺》于2022年1月5日颁布并实施,杭钢集团于2021年12月15日出具的《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适用原《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符合该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的规定: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上市公 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 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第一条承诺内容对应情况
承诺事项必须有明确的履约时限,不得 使用“尽快”、“时机成熟时”等模糊性词 语,承诺履行涉及行业政策限制的,应 当在政策允许的基础上明确履约时限。杭钢集团承诺“自本次交易完成后的5年内”解决 上市公司同业竞争问题,未使用“尽快”、“时机成 熟”等模糊性词语; 承诺不涉及行业政策限制的情况
上市公司应对承诺事项的具体内容、履 约方式及时间、履约能力分析、履约风 险及对策、不能履约时的制约措施等方 面进行充分的信息披露本公司承诺将在本次交易完成后5年内,通过业务 整合、资产重组等方式解决诸暨保盛、北仑尚科、 春晖固废、温州水务、甘肃富蓝耐、象山环保与上 市公司之间的同业竞争问题。 截至本承诺函出具日,除上述公司外,本公司以及 本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与上市公司之间不存在业 务交叉、重叠的情况,互相之间不存在实质性同业
 竞争的情况。 针对本公司以及本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未来拟从 事或实质性获得上市公司同类业务或商业机会,且 该等业务或商业机会所形成的资产和业务与上市 公司可能构成潜在同业竞争的情况:本公司将不从 事并努力促使本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不从事与上 市公司相同或相近的业务,以避免与上市公司的业 务经营构成直接或间接的竞争。此外,本公司或本 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在市场份额、商业机会及资源 配置等方面可能对上市公司带来不公平的影响时, 本公司自愿放弃并努力促使本公司控制的其他企 业放弃与上市公司的业务竞争。 本公司承诺:自本承诺函出具日起,将忠实履行上 述承诺,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若本公司违反上 述承诺,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 件承担上市公司因此事项遭受或产生的任何损失 或开支。本承诺函在上市公司合法有效存续且本公 司作为上市公司的最终控股股东期间持续有效。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上市公 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 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第二条承诺内容对应情况
承诺相关方在作出承诺前应分析论证 承诺事项的可实现性并公开披露相关 内容,不得承诺根据当时情况判断明显 不可能实现的事项。该承诺系杭钢集团在充分论证承诺事项可实现性 后作出,不存在根据当时情况判断明显不可能实现 的事项
承诺事项需要主管部门审批的,承诺相 关方应明确披露需要取得的审批,并明 确如无法取得审批的补救措施不涉及
综上,杭钢集团于2021年12月15日出具的《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

(2)杭钢集团出具的《关于避免环保集团及其控制的企业与上市公司同业竞争的承诺函》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及其相关方承诺》杭钢集团于2022年3月4日作出的《关于避免环保集团及其控制的企业与上市公司同业竞争的承诺函》,适用《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及其相关承诺》,符合该规定第五条、第六条的规定:

《监管指引第4号》第五条承诺内容对应情况
承诺应当明确、具体、可执 行,不得承诺根据当时情况 判断明显不能实现的事项变更后的承诺对应《监管指引第4号》第六条包含了承诺具 体事项、履约方式、履行时限、履约能力分析、履约风险及 防范对策、履约担保安排、履行承诺声明和违反承诺的责任, 该承诺明确、具体、可执行,不涉及根据当时情况判断明显 不能实现的事项
承诺事项需要主管部门审批 的,承诺人应当明确披露需 要取得的审批,并明确如无 法取得审批的补救措施。不涉及
《监管指引第4号》第六条承诺内容对应情况
承诺的具体事项诸暨保盛、北仑尚科、春晖固废与上市公司存在同业竞争问 题的解决
履约方式、履行时限、履约 能力分析、履约风险及防范 对策1、对于环保集团下属的目前尚不具备条件注入菲达环保的诸 暨保盛、北仑尚科、春晖固废已托管给菲达环保,杭钢集团 将持续采取积极有效措施(包括但不限于利用杭钢集团资金、 管理人员等资源)持续孵化上述三家公司,促使该等业务及 资产权属清晰、经营稳定、业绩良好。 2、在未来5年内通过业务整合、资产重组等方式解决该等业 务及资产与菲达环保的同业竞争问题。在解决之前,环保集 团将该等业务及资产继续托管给菲达环保。 3、截至本承诺函出具日,除上述公司外,环保集团及其控制 的其他企业与上市公司之间不存在业务交叉、重叠的情况, 互相之间不存在实质性同业竞争的情况。 针对环保集团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未来拟从事或实质性获得 上市公司同类业务或商业机会,且该等业务或商业机会所形 成的资产和业务与上市公司可能构成潜在同业竞争的情况: 杭钢集团将促使环保集团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不从事与上市 公司相同或相近的业务,以避免与上市公司的业务经营构成 直接或间接的竞争。此外,环保集团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在 市场份额、商业机会及资源配置等方面可能对上市公司带来 不公平的影响时,杭钢集团将努力促使环保集团及其控制的 其他企业放弃与上市公司的业务竞争。
履约担保安排不涉及
履行承诺声明和违反承诺的 责任本公司承诺:自本承诺函出具日起,将忠实履行上述承诺, 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若本公司违反上述承诺,将依照相 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承担上市公司因此事项遭 受或产生的任何损失或开支。本承诺函在上市公司合法有效 存续且本公司作为上市公司的最终控股股东期间持续有效。
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内容不涉及
承诺事项应当有明确的履约 时限,不得使用“尽快”“时机 成熟时”等模糊性词语已明确履约时限为“自承诺出具后的5年内”,承诺中未使用 “尽快”、“时机成熟”等模糊性词语
承诺履行涉及行业限制的, 应当在政策允许的基础上明 确履约时限不涉及
综上,杭钢集团出具的《关于避免环保集团及其控制的企业与上市公司同业竞争的承诺函》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及其相关方承诺》第五条、第六条的规定。

(3)杭钢集团具备良好的履约能力
杭钢集团直接或间接持有诸暨保盛、北仑尚科、春晖固废、温州水务、象山环保、甘肃富蓝耐股权比例均为51%及以上,具备履行上述承诺的能力。同时,杭钢集团也已承诺,若杭钢违反上述承诺给上市公司造成损失的,杭钢集团将就上述损失予以赔偿,该等承诺对杭钢集团具备法律约束力。杭钢集团系浙江省属重点国有企业,信用良好,资金实力强,存在履行相关承诺的切实责任和基础;如出现前述赔偿义务时,杭钢集团有能力进行赔付。

综合上述,杭钢集团作出的同业竞争承诺明确、具体、可执行,符合承诺作出时现时有效的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5、在同业竞争问题解决前,避免同业竞争对上市公司经营产生不利影响的具体措施
(1)存在同业竞争的企业均已托管给上市公司、紫光环保
象山环保、温州水务已托管给紫光环保;诸暨保盛、北仑尚科、春晖固废均已托管给上市公司,上述企业由上市公司、紫光环保负责运营管理,并享有委托管理收益,不会对上市公司经营产生不利影响。

(2)杭钢集团已经在《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中约定了违反承诺的相关约束机制
杭钢集团承诺:“……本公司承诺:自本承诺函出具日起,将忠实履行上述承诺,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若本公司违反上述承诺,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承担上市公司因此事项遭受或产生的任何损失或开支。本承诺函在上市公司合法有效存续且本公司作为上市公司的最终控股股东期间持续有效。”

杭钢集团对避免同业竞争具体措施做出了承诺,明确了违反上述承诺时的赔偿义务且杭钢集团具有进行赔付的能力。杭钢集团及其控制企业保障避免同业竞争承诺充分、有效履行的具体措施及对违反承诺行为的约束机制切实有效。

(3)杭钢集团在解决同业竞争前的具体措施
杭钢集团现有非上市环保资产目前均处于发展阶段,尚不具备注入上市公司的条件,有待进一步培育,杭钢集团将利用集团体系内的人员、集团资金和资源优势,大力支持和促进集团内现有非上市环保资产的发展,包括但不限于(1)提供充足的研发资金和流动资金,促进相关环保资产在较短时间内做大做强;(2)委派或招聘优秀的管理人才和技术人才,打造高技术、高水平的管理与研发团队,优化专业技术与管理体系;(3)协同集团内外公司给予业务扶持和资源倾斜,为相关环保资产的快速发展创造和提供商业机会等,促使该等公司业务及资产权属清晰、经营稳定、业绩良好,并按照“一企一策、成熟一家、推进一家”的方针,在相应资产具备注入上市公司条件起立刻启动相关业务整合、资产重组等方式将该等资产注入菲达环保,以彻底解决同业竞争;(4)在解决同业竞争前,存在同业竞争的企业统一由上市公司、紫光环保负责运营管理。

(五)本次交易对上市公司关联交易的影响
本次交易中,标的资产的交易价格以具有证券业务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的评估结果为定价基础,并经有权国资监管部门备案后,经双方协商确定。标的资产作价客观、公允,有利于上市公司及广大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根据相关规定,本次交易方案已经上市公司董事会非关联董事审议通过,并需经上市公司股东大会非关联股东审议通过,在审批程序上确保了本次关联交易的客观、公允。

本次交易前后,上市公司主要的关联销售和关联采购情况对比如下:单位:万元

项 目2021年9月30日/ 2021年1-9月 2020年12月31日/ 2020年度 
 本次交易前本次交易后本次交易前本次交易后
关联销售商品和提供劳务27,566.7732,230.4639,441.1343,024.48
营业收入181,347.00235,589.75311,128.14362,727.17
占营业收入的比例15.20%13.68%12.68%11.86%
关联采购商品和接受劳务30,346.0631,110.7458,092.1058,536.55
营业成本157,352.27192,190.25257,649.41288,775.37
占营业成本的比例19.29%16.19%22.55%20.27%
本次交易前,2020年度、2021年1-9月,上市公司与其关联方之间存在一定金额的关联交易,上述关联交易系上市公司正常生产经营业务所需,定价公允。

本次交易完成后,杭钢集团仍为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因标的资产紫光环保存在部分关联销售、关联采购,导致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与杭钢集团之间关联销售和关联采购金额提高,但关联交易和关联采购占上市公司营业收入和营业成本的比例均有所下降。

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将继续严格按照公司章程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一步完善和细化关联交易决策制度,尽可能减少关联交易;对于无法避免的关联交易,遵循平等、自愿的原则保证关联交易公允性。

为进一步减少和规范本次交易完成后的关联交易,维护上市公司及其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杭钢集团已出具了关于减少和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函。

综上,本次交易前,上市公司对关联交易的控制能够有效防范风险,维护了上市公司及广大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在标的资产作价、审批程序等方面可以有效保障本次关联交易的客观、公允;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将进一步完善和细化关联交易决策制度,加强公司治理;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杭钢集团出具了关于减少和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函,有利于保护上市公司及广大中小股东的利益。

第五节持续督导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以及中国证监会《重组管理办法》《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持续督导责任与义务如下:一、持续督导期间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独立财务顾问对本公司的持续督导期间为自本次交易实施完毕之日起,应当不少于一个完整会计年度。

二、持续督导方式
独立财务顾问将以日常沟通、定期回访及其他方式对本公司进行持续督导。

三、持续督导内容
独立财务顾问结合本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当年和实施完毕后的第一个会计年度的年报,自年报披露之日起15日内,对本次重组实施的下列事项出具持续督导意见,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告,并予以公告:
1、交易资产的交付或者过户情况;
2、交易各方当事人承诺的履行情况;
3、盈利承诺的实现情况;
4、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
5、管理层讨论与分析部分提及的各项业务的发展现状;
6、公司治理结构与运行情况;
7、与已公布的重组方案存在差异的其他事项;
8、中国证监会和上交所要求的其他事项。

第六节本次交易的相关中介机构
一、独立财务顾问
机构名称: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佑君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48号中信证券大厦
电话:010-60837549
传真:010-60836029
经办人员:郭丹、宋富良、罗裕佳、秦博文、贾济舟、那一凡
二、法律顾问
机构名称:北京天达共和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李大进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8号亮马河大厦写字楼1座20层
电话:010-65906639
传真:010-65107030
经办律师:杜国平、翟耸君、彭建新
三、审计机构
机构名称: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执行事务合伙人:王越豪
住所: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钱江路1366号华润大厦B座
电话:0571-88216888
传真:0571-88216999
经办注册会计师:陈世薇、闫志勇、侯波
四、评估机构
机构名称:天源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钱幽燕
住所:杭州市江干区新业路8号华联时代大厦A幢1202室
电话:0571-88879780
传真:0571-88879992-9780
经办注册资产评估师:梁雪冰、史久霞
第七章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
1、中国证监会出具的《关于核准浙江菲达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杭州钢铁集团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申请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810号);
2、标的资产过户的相关证明文件;
3、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浙江菲达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验资报告》(天健验〔2022〕第190号);
4、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出具的《证券变更登记证明》;5、《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浙江菲达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实施情况之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6、《北京天达共和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菲达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之实施情况的法律意见书》;
7、《浙江菲达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等经中国证监会审核的申请文件。

二、备查地点
(一)浙江菲达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主要办公地址:浙江省诸暨市城关镇望云路88号
法定代表人:吴东明
联系人:郭滢
电话:0575-87219588
传真:0575-87214308
(二)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主要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48号中信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张佑君
联系人:罗裕佳
电话:010-60837549
传真:010-60836029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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