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翔股份(603272):联翔股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公告书
股票简称:联翔股份 股票代码:603272 浙江联翔智能家居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浙江省嘉兴市海盐县武原街道工业新区一星路5号)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公告书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66号4号楼)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九日 特别提示 浙江联翔智能家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翔股份”、“发行人”、“公司”或“本公司”)股票将于 2022年 5月 20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本公司提醒投资者应充分了解股票市场风险及本公司披露的风险因素,在新股上市初期切忌盲目跟风“炒新”,应当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一、 重要声明与提示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上市公告书所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承诺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政府机关对本公司股票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明对本公司的任何保证。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认真阅读刊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http://www.sse.com.cn/)的本公司招股说明书“风险因素”章节的内容,注意风险,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上市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查阅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全文。 如无特别说明,本上市公告书简称或者名词释义与招股说明书中的简称或者名词释义具有相同含义。 本上市公告书中各加数直接相加之和与合计数部分在尾数上存在差异,这些差异是因四舍五入造成。 二、新股上市初期投资风险特别提示 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初期的风险,广大投资者应充分了解风险、理性参与新股交易。 三、发行前滚存利润的分配与本次发行上市后的股利分配政策 (一)本次发行前滚存利润的分配安排 根据 2021年 3月 27日公司 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公司本次发行上市前滚存未分配利润由本次发行上市完成后的新老股东按发行后的持股比例共同享有。 (二)本次发行上市后的股利分配政策 根据《公司章程(草案)》及《浙江联翔智能家居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上市后三年分红回报的规划》,本次发行上市后的股利分配政策具体如下: 1、公司股东回报规划制定原则 公司将实行持续、稳定的股利分配政策,本公司的股利分配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回报并兼顾本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公司可以采用现金、股票、现金和股票相结合的方式或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进行利润分配。在兼顾持续盈利、符合监管要求及本公司正常经营和长期发展的前提下,本公司将优先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 2、股东回报规划制定周期 公司至少每三年重新审阅一次股东分红回报规划,对公司股利分配政策作出适当且必要的修改,确定该时段的股东回报计划,并由公司董事会结合具体经营数据,充分考虑公司目前盈利规模、现金流量状况、发展所处阶段及当期资金需求,制订具体的年度或中期分红方案。 3、上市后前三年(含上市当年)股东回报规划 (1)现金分红条件 在公司当年实现的净利润为正数且当年末公司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数的情况下,公司应当进行现金分红。 (2)分配的形式 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现金股票相结合及其他合法的方式分配股利,且优先采取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形式,但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 (3)分配周期 上市后前三年(含上市当年),在满足现金分红条件、保证公司正常经营和长远发展的前提下,公司原则上每年年度股东大会召开后进行一次现金分红,公司董事会未做出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未分红的原因,独立董事应当对此发表独立意见。在满足公司现金支出计划的前提下,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当期经营利润和现金流情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4)现金分红比例 公司上市后前三年(含上市当年)每年以现金形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的 10%。 4、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或者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重大投资计划、重大现金支出是指公司未来 12 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合并报表净资产的 20%,实施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除外。 5、公司利润分配决策程序 公司利润分配采取如下的决策程序和机制: 公司结合公司盈利情况、资金需求,在考虑对全体股东持续、稳定、合理的回报基础上提出利润分配预案。 公司在制定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董事会将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独立董事就此发表明确意见。 公司利润分配预案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能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6、利润分配政策调整的程序 公司根据生产经营情况、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等确需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 公司利润分配政策修改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公司应当通过网络投票等方式为中小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并经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三分之二以上的股东表决同意方为通过。 四、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锁定承诺 (一)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卜晓华股份锁定承诺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以及卜嘉翔、卜嘉城名下本人作为监护人全权代为行使全部股权权利的公司在本次发行上市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本人所持公司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二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公司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则本人于本次发行上市前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六个月;在延长锁定期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在本次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本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减持价格及锁定期延长的承诺。 3、上述锁定期届满后,在担任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本人每年转让的公司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如本人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在本人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本人仍继续遵守上述承诺。 4、上述发行价指本次发行上市的发行价格,如果公司在本次发行上市后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发行价格按照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除权除息处理。 5、若上市公司存在法律法规规定的重大违法情形,触及退市标准的,自相关行政处罚决定事先告知书或者司法裁判作出之日起至公司股票终止上市并摘牌前,本人不会减持公司股份。 本人将严格按照上述股份锁定承诺以及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进行相应减持。若中国证监会或其他监管机构对本人所持公司股份的锁定期另有要求,本人同意自动适用监管机构调整后的监管规定或要求。如本人违反本承诺函或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减持公司股份,违规减持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并赔偿由此对公司造成的损失。 (二)宁波联翔股份锁定承诺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在本次发行上市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本企业所持公司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二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公司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则本企业于本次发行上市前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六个月;在延长锁定期内,本企业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在本次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3、上述发行价指本次发行上市的发行价格,如果公司在本次发行上市后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发行价格按照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除权除息处理。 4、若上市公司存在法律法规规定的重大违法情形,触及退市标准的,自相关行政处罚决定事先告知书或者司法裁判作出之日起至公司股票终止上市并摘牌前,本企业不会减持公司股份。 本企业将严格按照上述股份锁定承诺以及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进行相应减持。若中国证监会或其他监管机构对本企业所持公司股份的锁定期另有要求,本企业同意自动适用监管机构调整后的监管规定或要求。如本企业违反本承诺函或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减持公司股份,违规减持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并赔偿由此对公司造成的损失。 (三)卜嘉翔、卜嘉城股份锁定承诺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如本人已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在本次发行上市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本人所持公司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二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公司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则本人于本次发行上市前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六个月;在延长锁定期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在本次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3、上述发行价指本次发行上市的发行价格,如果公司在本次发行上市后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发行价格按照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除权除息处理。 4、若上市公司存在法律法规规定的重大违法情形,触及退市标准的,自相关行政处罚决定事先告知书或者司法裁判作出之日起至公司股票终止上市并摘牌前,本人不会减持公司股份。 本人将严格按照上述股份锁定承诺以及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进行相应减持。若中国证监会或其他监管机构对本人所持公司股份的锁定期另有要求,本人同意自动适用监管机构调整后的监管规定或要求。如本人违反本承诺函或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减持公司股份,违规减持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并赔偿由此对公司造成的损失。 (四)陈燕凤股份锁定承诺 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在本次发行上市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本人将严格按照上述股份锁定承诺以及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进行相应减持。若中国证监会或其他监管机构对本人所持公司股份的锁定期另有要求,本人同意自动适用监管机构调整后的监管规定或要求。如本人违反本承诺函或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减持公司股份,违规减持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并赔偿由此对公司造成的损失。 (五)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股东股份锁定承诺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彭小红、王娟、陈启林、陈叶凤、唐庆芬承诺: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在本次发行上市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本人所持公司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二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公司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则本人于本次发行上市前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六个月;在延长锁定期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在本次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本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减持价格及锁定期延长的承诺。 3、上述锁定期届满后,在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本人每年转让的公司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如本人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在本人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本人仍继续遵守上述承诺。 4、上述发行价指本次发行上市的发行价格,如果公司在本次发行上市后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发行价格按照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除权除息处理。 5、若上市公司存在法律法规规定的重大违法情形,触及退市标准的,自相关行政处罚决定事先告知书或者司法裁判作出之日起至公司股票终止上市并摘牌前,本人不会减持公司股份。 本人将严格按照上述股份锁定承诺以及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进行相应减持。若中国证监会或其他监管机构对本人所持公司股份的锁定期另有要求,本人同意自动适用监管机构调整后的监管规定或要求。如本人违反本承诺函或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减持公司股份,违规减持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并赔偿由此对公司造成的损失。 公司监事蒋文斌、翁群英、张战峰承诺: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在本次发行上市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上述锁定期届满后,在担任公司监事期间,本人每年转让的公司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如本人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在本人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本人仍继续遵守上述承诺。 3、若上市公司存在法律法规规定的重大违法情形,触及退市标准的,自相关行政处罚决定事先告知书或者司法裁判作出之日起至公司股票终止上市并摘牌前,本人不会减持公司股份。 本人将严格按照上述股份锁定承诺以及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进行相应减持。若中国证监会或其他监管机构对本人所持公司股份的锁定期另有要求,本人同意自动适用监管机构调整后的监管规定或要求。如本人违反本承诺函或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减持公司股份,违规减持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并赔偿由此对公司造成的损失。 (六)德华兔宝宝股份锁定承诺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在本次发行上市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对于本企业于公司提交上市申请前十二个月内新取得的公司股份,自本企业取得该新增股份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新增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新增股份。 本企业将严格按照上述股份锁定承诺以及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进行相应减持操作。若中国证监会或其他监管机构对本企业所持公司股份的锁定期另有要求,本企业愿意自动适用监管机构调整后的监管规定或要求。如本企业违反本承诺函或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减持公司股份,本企业承诺违规减持公司股份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并赔偿由此对公司造成的损失。 (七)其他股东股份锁定承诺 公司股东上海森隆、海通齐东、杭州领游、中咨华放承诺: 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在本次发行上市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本企业将严格按照上述股份锁定承诺以及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进行相应减持操作。若中国证监会或其他监管机构对本企业所持公司股份的锁定期另有要求,本企业愿意自动适用监管机构调整后的监管规定或要求。如本企业违反本承诺函或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减持公司股份,本企业承诺违规减持公司股份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并赔偿由此对公司造成的损失。 五、本次发行前主要股东关于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的承诺 (一)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卜晓华以及股东卜嘉翔、卜嘉城关于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的承诺 1、持股意向 本人持续看好公司业务前景,拟长期持有公司股票。 2、减持条件 (1)本人所持公司股份的锁定期(包括延长的锁定期)已届满,股份转让符合法律法规、监管政策等相关规定。 (2)若发生本人需向投资者进行赔偿的情形,本人已经依法全额承担赔偿责任。 3、减持方式 本人将根据需要以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协议转让或其他合法的方式转让本人所持公司股票。 4、减持股份的数量、期限及价格 锁定期满后两年内,若本人进行减持的,累计减持股份数量不超过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公司在本次发行上市前已发行股份数量的 50%。减持价格不低于本次发行上市的发行价(自公司股票上市至本人减持股票之前,公司如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发行价格将相应进行调整)。 5、减持股份的程序 本人减持公司股份时,将严格遵守《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7]9号)、《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上证发[2017]24号)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6、减持股份的信息披露 本人减持公司股份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若本人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公司股份,应在首次卖出股份的 15个交易日前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备案减持计划,并予以公告,但届时本人持有公司股份比例低于 5%时除外;通过其他方式减持公司股份的,应提前 3个交易日予以公告。 7、未履行承诺需要承担的责任 如本人未按照本承诺减持股份,除按照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承担法律责任外,本人还应将因违反承诺而获得的全部收入上缴给公司,并赔偿由此对公司造成的损失。 若中国证监会或其他监管机构对本人所持公司股份的减持操作另有要求,本人同意自动适用监管机构调整后的监管规定或要求。 (二)上海森隆关于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的承诺 1、持股意向 本企业持续看好公司业务前景,拟长期持有公司股票。 2、减持条件 (1)本企业所持公司股份的锁定期(包括延长的锁定期)已届满,股份转让符合法律法规、监管政策等相关规定。 (2)若发生本企业需向投资者进行赔偿的情形,本企业已经依法全额承担赔偿责任。 3、减持方式 本企业将根据需要以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协议转让或其他合法的方式转让本企业所持公司股票。 4、减持股份的数量、期限及价格 锁定期满后两年内,若本企业进行减持的,累计减持股份数量不超过本企业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公司在本次发行上市前已发行股份数量的 100%。减持价格不低于本次发行上市的发行价(自公司股票上市至本企业减持股票之前,公司如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发行价格将相应进行调整)。 5、减持股份的程序 本企业减持公司股份时,将严格遵守《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7]9号)、《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上证发[2017]24号)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6、减持股份的信息披露 本企业减持公司股份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若本企业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公司股份,应在首次卖出股份的 15个交易日前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备案减持计划,并予以公告,但届时本企业持有公司股份比例低于 5%时除外;通过其他方式减持公司股份的,应提前 3个交易日予以公告。 7、未履行承诺需要承担的责任 如本企业未按照本承诺减持股份,除按照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承担法律责任外,本企业还应将因违反承诺而获得的全部收入上缴给公司,并赔偿由此对公司造成的损失。 若中国证监会或其他监管机构对本企业所持公司股份的减持操作另有要求,本企业同意自动适用监管机构调整后的监管规定或要求。 六、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 2021年 3月 27日,公司召开 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浙江联翔智能家居股份有限公司稳定股价预案》,有关预案的具体内容如下: (一)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 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年内,每年首次出现公司股票连续 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若公司股票在此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应按照有关规定做相应调整,下同)时,公司将根据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等规定启动本预案,并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协商一致提出稳定股价的具体方案,及时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二)稳定股价预案的具体措施及顺序 当启动稳定股价预案的条件成就时,公司及相关主体将按照以下顺序启动稳定股价的方案: 1、公司回购股票 公司为稳定股价之目的,采取集中竞价交易方式或者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可的其他方式向社会公众股东回购股份(以下简称“回购股份”),应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办法(试行)》、《关于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补充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回购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且不应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 公司为稳定股价进行股份回购时,除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之外,还应符合下列各项条件:(1)公司回购股份的价格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2)单次回购股份数量不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 1%;单一会计年度累计回购股份数量不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 2%;(3)公司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累计不超过公司首次公开发行新股募集资金的总额。 2、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票 当下列任一条件成就时,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条件和要求的前提下,对公司股票进行增持:(1)公司无法实施回购股票或回购股票议案未获得公司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批准;(2)公司回购股份方案实施完毕之次日起的连续 10个交易日每日公司股票收盘价均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3)公司回购股份方案实施完毕之次日起的 3个月内启动稳定股价预案的条件被再次触发。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为稳定股价增持公司股票时,除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之外,还应符合下列各项条件:(1)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股份的价格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单次用于增持股份的资金金额不低于其上一会计年度自公司所获得税后现金分红金额的20%;3、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单一会计年度用于增持股份的资金金额累计不超过其上一会计年度自公司所获得税后现金分红金额的总额。 3、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 当下列任一条件成就时,在公司领取薪酬的公司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下同)、高级管理人员应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条件和要求的前提下,对公司股票进行增持:(1)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股份方案实施完毕之次日起的连续 10个交易日每日公司股票收盘价均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股份方案实施完毕之次日起的 3个月内启动稳定股价预案的条件被再次触发。 有增持公司股票义务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为稳定股价增持公司股票时,除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之外,还应符合下列各项条件:(1)增持股份的价格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2)单次用于增持股份的资金金额不少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上一年度税后薪酬总和的 30%;(3)单一会计年度用于增持股份的资金金额累计不超过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上一年度税后薪酬总和的总额。 公司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后三年内若有新选举或新聘任的从公司领取薪酬的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均应当履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时已作出的关于股价稳定措施相应承诺,公司实际控制人、现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促成公司新聘任的该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本预案并签署相关承诺。 (三)稳定股价措施的启动程序 1、公司回购股票的启动程序 (1)公司董事会应在上述公司回购股份启动条件触发之日起的 10个交易日内作出回购股份的决议;本次股份回购可以依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2)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回购股份方案后应当及时对外披露,并同时披露董事会决议、独立董事意见和其他相关材料。 (3)按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本次回购股份需经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司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回购股份方案后,及时发布股东大会召开通知,将回购股份方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公司股东大会对回购股份做出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公司实际控制人承诺就该等回购事宜在股东大会中投赞成票。 (4)公司应在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作出决议之次日起开始启动回购,并在 90个交易日内实施完毕; (5)公司回购股份方案实施完毕后,应在 2个交易日内发布回购结果暨股份变动公告,回购的股份按照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决定的方式处理。 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的启动程序 (1)公司董事会应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条件触发之日起 2个交易日内发布增持公告; (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作出增持公告并履行相关法定手续之次日起开始启动增持,并在 90个交易日内实施完毕。 (四)稳定股价预案的终止条件 自公司股价稳定方案公告之日起,若出现以下任一情形,则视为本次稳定股价措施实施完毕及承诺履行完毕,已公告的稳定股价方案终止执行: 1、公司股票连续 1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2、公司继续回购股票或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份将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 3、继续增持股票将导致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或董事及/或高级管理人员需要履行要约收购义务且其未计划实施要约收购。 (五)约束措施 1、公司将提示及督促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包括公司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在本预案承诺签署时尚未就任的或者未来新选举或聘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严格履行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时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已作出的关于股价稳定措施的相应承诺。 2、公司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等有关主管部门对股价稳定预案的制订、实施等进行监督,并承担法律责任。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前提条件满足时,且不存在不可抗力的情形下,如果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的,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接受以下约束措施: (1)若公司违反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预案中的承诺,则公司应:①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开说明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相关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②因未能履行该项承诺造成投资者损失的,公司将依法向投资者进行赔偿。 (2)若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违反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预案中的承诺,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①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开说明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相关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其他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提出补充承诺或者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②如因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未履行承诺给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且公司有权将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履行承诺所需资金金额相等的现金分红予以暂时扣留,同时本人及本人关联方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不得转让,直至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按承诺采取相应的措施并实施完毕时为止。 3、若有增持公司股票义务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预案中的承诺,则该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①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开说明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相关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②如因董事、高级管理人未履行承诺给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且公司有权将董事、高级管理人履行承诺所需资金金额相等的薪酬予以暂时扣留,同时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不得转让,直至董事、高级管理人按承诺采取相应的措施并实施完毕时为止。 七、关于招股说明书中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情况的承诺 (一)发行人的承诺 1、公司承诺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2、招股说明书如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公司将在中国证监会或人民法院等有权部门作出公司存在上述事实的最终认定或生效判决后及时制定股份回购方案,并按照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股份回购具体方案回购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回购价格以本次发行上市的发行价为基础并参考相关市场因素确定(若公司股票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格将相应进行除权、除息调整),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实施。在实施上述股份回购时,如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等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招股说明书如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公司将根据中国证监会或人民法院等有权部门的最终处理决定或生效判决,依法及时足额赔偿投资者损失。 (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卜晓华的承诺 1、本人承诺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2、招股说明书如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人将在中国证监会或人民法院等有权部门作出公司存在上述事实的最终认定或生效判决后,极力促使公司依法回购其首次公行价为基础并参考相关市场因素确定(若公司股票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格将相应进行除权、除息调整),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实施。 3、招股说明书如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根据中国证监会或人民法院等有权部门的最终处理决定或生效判决,依法及时足额赔偿投资者损失。 (三)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承诺 1、本人承诺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2、招股说明书如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人将在中国证监会或人民法院等有权部门作出公司存在上述事实的最终认定或生效判决后,极力促使公司依法回购其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3、招股说明书如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根据中国证监会或人民法院等有权部门的最终处理决定或生效判决,依法及时足额赔偿投资者损失。 (四)中介机构的承诺 1、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承诺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承诺:“因本保荐机构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先行赔偿投资者损失。” 2、发行人律师承诺 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承诺:“若因本所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所将依据证监会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作出的最终决定或生效判决,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3、申报会计师、验资机构承诺 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承诺:“因本所为浙江联翔智能家居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4、资产评估机构承诺 中水致远资产评估有限公司承诺:“如因本公司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工作期间未勤勉尽责,导致本公司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实际损失的,在该等违法事实被认定后,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5、验资机构承诺 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承诺:“如因本所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工作期间未勤勉尽责,导致本所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实际损失的,在该等违法事实被认定后,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八、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填补措施及承诺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后,公司股本、净资产将有较大幅度的增加,但由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效益短期内无法显现,因此可能存在发行后短期内公司每股收益、净资产收益率等指标出现下降的情况。为降低本次发行上市公司股票摊薄即期回报的影响,公司承诺不断提高收入和盈利水平,减少本次发行上市对于公司财务指标的影响,致力于提高投资者的回报。 (一)公司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 1、提升公司市场竞争力 公司目前已成为国内墙布行业的领导企业之一,未来,公司计划继续加大新产品的开发和工艺创新力度,不断提高产品线丰富度,并在此基础上持续发掘自身的资源整合能力,加大市场开拓力度,进一步巩固和提升公司产品及服务的综合竞争优势,提升公司盈利能力。 2、加强募集资金管理、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加快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紧紧围绕公司主营业务,符合国家相关产业政策,项目建成投产后有利于扩大公司生产规模,提高产品市场份额,提升公司盈利能力,增强核心竞争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 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将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要求,严格管理募集资金使用,确保募集资金得到充分有效利用。公司建立了募集资金专项存储制度,将在本次募集资金到位后将其存放于公司董事会决定的专户进行集中管理,专款专用。 公司将与保荐机构、存管银行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共同监管募集资金按照承诺的用途和金额使用。同时,公司将按照承诺的募集资金的用途和金额,积极推进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建设和实施,尽快实现项目收益,以维护公司全体股东的利益。 为尽快实施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账前,公司将预先使用自有资金或负债方式筹集资金先行投入,加快推进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投资和建设,充分调动公司各方面资源,及时、高效推进募投项目建设,尽快实现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经济预期。 3、强化投资者分红回报 公司制定了上市后适用的分红制度,进一步确定了公司利润分配的总原则,明确了利润分配的条件及方式,制定了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比例及股票股利分配的条件,完善了公司利润分配的决策程序、考虑因素和利润分配政策调整的决策程序,健全了公司分红政策的监督约束机制,保障和增加投资者合理投资的回报,保持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4、继续完善公司治理,提高运营效率 公司将抓住上市契机,建立起较高水平的企业管理和内控制度,提高公司决策水平和战略眼光,把握市场机遇,突出公司的核心竞争优势。同时,公司也将继续改善组织运营效率,完善内控系统,提高公司的财务管理及成本费用控制水平,不断提高公司的总体盈利能力。加强对管理层的考核,将管理层薪酬水平与公司经营效益挂钩,确保管理层恪尽职守、勤勉尽责。 5、其他方式 参照上市公司较为通行的惯例,继续补充、修订、完善公司投资者权益保护的各项制度并予以实施。 (二)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承诺 1、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卜晓华以及股东卜嘉翔、卜嘉城承诺 (1)本人将严格执行关于上市公司治理的各项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保护公司和公众股东的利益,不越权干预公司的经营管理活动。 (2)本人承诺不以任何方式侵占公司的利益,并遵守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 本人承诺严格履行上述承诺事项。若上述承诺适用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发生变化,则本人愿意自动适用变更后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 若本人违反上述承诺或拒不履行上述承诺的,本人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公开作出解释并道歉;对公司或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本人将依法承担补偿责任。 2、发行人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1)本人承诺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2)本人承诺对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3)本人承诺不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4)本人承诺由董事会或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5)若公司后续推出股权激励,本人承诺拟公布的公司股权激励的行权条件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本人承诺严格履行上述承诺事项。若上述承诺适用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发生变化,则本人愿意自动适用变更后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 若本人违反上述承诺或拒不履行上述承诺的,本人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公开作出解释并道歉;对公司或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本人将依法承担补偿责任。 九、相关主体未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 (一)发行人的承诺 1、公司将严格履行公司就本次发行上市所作出的所有公开承诺事项,积极接受社会监督。 2、如非因不可抗力原因(如: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等自身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公司就本次发行上市所作出的公开承诺事项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公司同意采取以下约束措施: (1)公司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相关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在有关监管机关要求的期限内予以纠正; (3)如该违反的承诺属可以继续履行的,公司将及时、有效地采取措施消除相关违反承诺事项;如该违反的承诺确已无法履行的,公司将向投资者及时作出合法、合理、有效的补充承诺或替代性承诺,并按相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相应审批程序; (4)自公司完全消除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所产生的不利影响之前,公司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增加薪资或津贴; (5)公司将要求对公司该等未履行承诺的行为负有个人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调减或停发薪酬或津贴直至该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按相关承诺采取相应的措施并实施完毕时为止; (6)如果因公司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相关承诺导致投资者受到损失的,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的损失; (7)本公司作出的、公司招股说明书披露的其他承诺约束措施或根据届时规定可以采取的约束措施。 3、如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公司就本次发行上市所作出的公开承诺事项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公司同意采取以下约束措施: (1)公司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相关承诺的具体原因; (2)尽快研究将投资者利益损失降低到最小的处理方案,向投资者及时作出合法、合理、有效的补充承诺或替代性承诺,并按相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相应审批程序,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权益。 (二)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卜晓华以及股东卜嘉翔、卜嘉城、宁波联翔、陈燕凤的承诺 1、本人/本企业将严格履行本人/本企业就本次发行上市所作出的所有公开承诺事项,积极接受社会监督。 2、如非因不可抗力原因(如: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等自身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本人/本企业就本次发行上市所作出的公开承诺事项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本人/本企业同意采取以下约束措施: (1)本人/本企业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相关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在有关监管机关要求的期限内予以纠正; (3)如该违反的承诺属可以继续履行的,本人/本企业将及时、有效地采取措施消除相关违反承诺事项;如该违反的承诺确已无法履行的,本人/本企业将向投资者及时作出合法、合理、有效的补充承诺或替代性承诺,并按相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相应审批程序; (4)本人/本企业将停止在公司领取股东分红,同时本人/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将不得转让,直至本人/本企业按相关承诺采取相应的措施并实施完毕时为止。因合并分立、被强制执行、上市公司重组、为履行保护投资者利益承诺等必须转股的情形除外; 在获得收益的 5个工作日内将所获收益支付给公司指定账户; (6)如果因本人/本企业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相关承诺导致投资者受到损失的,本人/本企业将依法赔偿投资者的损失; (7)本人/本企业作出的、公司招股说明书披露的其他承诺约束措施或根据届时规定可以采取的约束措施。 3、如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本人/本企业就本次发行上市所作出的公开承诺事项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本人/本企业同意采取以下约束措施: (1)本人/本企业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相关承诺的具体原因; (2)尽快研究将投资者利益损失降低到最小的处理方案,向公司及投资者及时作出合法、合理、有效的补充承诺或替代性承诺,并按相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相应审批程序,以尽可能保护公司及投资者的权益。 (三)发行人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承诺 1、本人将严格履行本人就本次发行上市所作出的所有公开承诺事项,积极接受社会监督。 2、如非因不可抗力原因(如: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等自身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本人就本次发行上市所作出的公开承诺事项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本人同意采取以下约束措施: (1)本人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相关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在有关监管机关要求的期限内予以纠正; (3)如该违反的承诺属可以继续履行的,本人将及时、有效地采取措施消除相关违反承诺事项;如该违反的承诺确已无法履行的,本人将向投资者及时作出合法、合理、有效的补充承诺或替代性承诺,并按相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相应审批程序; (4)本人将停止在公司领取股东分红(如有),并主动申请调减或停发薪酬或津贴,同时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如有)将不得转让,直至本人按相关承诺采取相应的措施并实施完毕时为止。因合并分立、被强制执行、上市公司重组、为履行保护投资者利益承诺等必须转股的情形除外; (5)本人因未履行或未及时履行相关承诺所获得的收益归公司所有,并在获得收益的 5个工作日内将所获收益支付给公司指定账户; (6)如果因本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相关承诺导致投资者受到损失的,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的损失; (7)本人作出的、公司招股说明书披露的其他承诺约束措施或根据届时规定可以采取的约束措施。 3、如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本人就本次发行上市所做出的公开承诺事项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本人同意采取以下约束措施: (1)本人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相关承诺的具体原因; (2)尽快研究将投资者利益损失降低到最小的处理方案,向公司及投资者及时作出合法、合理、有效的补充承诺或替代性承诺,并按相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相应审批程序,以尽可能保护公司及投资者的权益。 4、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已作出的各项承诺及未能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 第二节 股票上市情况 一、股票发行上市审核情况 (一)中国证监会核准的决定及其主要内容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发行”)已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22]820号”文核准,内容如下: 1、核准公司公开发行不超过 25,906,750股新股。 2、公司本次发行股票应严格按照报送证监会的招股说明书和发行承销方案实施。 3、本批复自核准发行之日起 12个月内有效。 4、自核准发行之日起至本次股票发行结束前,公司如发生重大事项,应及时报告证监会并按有关规定处理。 (二)交易所同意股票上市的决定及其主要内容 经上海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决定书[2022]139号”文批准同意,本公司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 A股股本为 103,627,000股(每股面值 1.00元),其中 25,906,750股于 2022年 5月 20日起上市交易,证券简称为“联翔股份”,证券代码为“603272”。 (三)编制上市公告书的法律依据 本上市公告书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公告书内容与格式指引》而编制,旨在向投资者提供有关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的基本情况。 二、股票上市相关信息 (一)上市地点及上市板块 上市地点及上市板块:上海证券交易所主板 (二)上市时间 上市时间:2022年5月20日 (三)股票简称 股票简称:联翔股份 (四)股票代码 股票代码:603272 (五)本次公开发行后的总股本 本次公开发行后的总股本:103,627,000股 (六)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数量 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数量:25,906,750股 (七)本次上市的无流通限制及限售安排的股票数量 本次上市的无流通限制及限售安排的股票数量:25,906,750股 (八)本次上市的有流通限制或限售安排的股票数量 本次上市的有流通限制或限售安排的股票数量:77,720,250股 (九)战略投资者在首次公开发行中获得配售的股票数量 不适用。 (十)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期限及对所持股份自愿锁定的承诺 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及期限以及发行前股东对所持股份自愿锁定的承诺请参见本上市公告书之“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之“四、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锁定承诺”。 (十三)股票登记机构 股票登记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十四)上市保荐机构 上市保荐机构: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一)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基本情况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为卜晓华。本次发行前,卜晓华直接持有发行人
上述股份目前不存在质押、冻结的情况。除此以外,不存在其他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的情况。
上述股份目前不存在质押、冻结的情况。除此以外,不存在其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的情况。
2022年 3月 31日,公司总资产为 42,200.11万元,较 2020年末增加 0.37%;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所有者权益为 34,401.50万元,较 2020年末增加 2.97%,公司资产状况良好。 2022年 1-3月,公司营业总收入、营业利润、利润总额、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基本每股收益、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基本每股收益均较 2021年同期保持增长,主要原因是公司墙布经销客户业务销售保持稳定,同时工装客户业务以及窗帘产品的销售均同比增加,使得公司整体销售稳中有增,但 3月份全国疫情形势有所加重,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公司的销售业绩。 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2021年 12月 31日)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公司经营状况稳定,生产经营情况正常。公司的采购模式、生产模式、销售模式、所处行业以及其他可能影响投资者判断的重大事项等方面不存在重大不利变化。 二、2022年1-6月的经营业绩预计情况 2022年 1-6月,公司营业收入预计区间为 12,570.00万元至 12,650.00万元,较去年同期增长 0.08%至 0.72%;净利润预计区间为 2,300.00万元至 2,320.00万元,较去年同期增长 2.65%至 3.54%;归属母公司所有者净利润预计区间为 2,300.00万元至 2,320.00万元,较去年同期增长 2.65%至 3.54%;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母公司所有者净利润预计区间为 2,190.00万元至 2,200.00万元,较去年同期增长 4.56%至 5.04%。 公司上述对 2022年 1-6月业绩预计的数据仅为公司初步预计数据,未经会计师审计或审阅,不构成公司的盈利预测或业绩承诺。
本公司简称为“甲方”,开户银行简称为“乙方”,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为“丙方”。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规范性文件,以及甲方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甲、乙、丙三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用于甲方 募集资金投向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在募集资金专户内,甲方可根据实际需求将专户内的部分资金以存单或其他合理存款方式存放。甲方应将存单或其他合理存款方式存放款项的具体金额、存放方式、存放期限等信息及时通知丙方。上述存单或其他合理存款方式存放的款项不得设定质押、不可转让。甲方不得从上述存单或其他合理存款方式存放的款项直接支取资金。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人/财务顾问,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主办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应当至少每半年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调查。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主办人 苏安弟 、 刘汶堃 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主办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 10 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丙方。 6、甲方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甲方应当及时以传真及/或邮件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主办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主办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甲方、乙方,同时向甲方、乙方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主办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主办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本协议第四条约定的甲方对丙方保荐代表人/主办人的授权由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主办人继受享有。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10、本协议任何一方当事人违反本协议,应向守约方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守约方因此所遭受的损失。 11、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或三方协商一致终止本协议并销户之日起失效。 12、本协议的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及争议的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在协议履行期间,凡由本协议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纠纷,当事人应首先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提交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二、其他事项 本公司在招股意向书披露日至上市公告书刊登前,没有发生可能对本公司有重大影响的重要事项,具体如下: (一)本公司主营业务发展目标进展情况正常,经营状况正常。 (二)本公司所处行业和市场未发生重大变化。 (三)除正常经营活动签订的销售、采购等商务合同外,本公司未订立其他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重要合同。 (四)本公司没有发生未履行法定程序的关联交易,且没有发生未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的重大关联交易。 (五)本公司未进行重大投资。 (六)本公司未发生重大资产(或股权)购买、出售及置换。 (七)本公司住所没有变更。 (八)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没有变化。 (九)本公司未发生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十)本公司未发生除正常经营业务之外的重大对外担保等或有事项。 (十一)本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未发生重大变化。 (十二)本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运行正常。 (十三)本公司未发生其他应披露的重大事项。 第七节 上市保荐机构及其意见 一、上市保荐机构基本情况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王常青 住所: 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66号4号楼 联系电话: 021-68801584 传真: 021-68801551 保荐代表人: 苏安弟、刘汶堃 项目协办人: 李章帆 项目组其他成员: 刘超、吴梓敬、郝勇超、李宇恒、傅志武、王鹏、宋晶、周云帆 一、 上市保荐机构的推荐意见 上市保荐机构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的保荐意见如下: 发行人本次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中信建投证券同意作为发行人本次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保荐机构,并承担保荐机构的相应责任。 三、持续督导保荐代表人 苏安弟先生:保荐代表人,硕士研究生学历,现任中信建投证券投资银行业务管理委员会高级副总裁,曾主持或参与的项目有:新文化 IPO项目、博迁新材 IPO项目、天益医疗 IPO项目、远兴能源非公开发行项目、光明乳业非公开发行项目、新文化重大资产重组项目、上海三毛重大资产重组项目等。苏安弟先生在保荐业务执业过程中严格遵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执业记录良好。 刘汶堃先生:保荐代表人,大学本科学历,现任中信建投证券投资银行业务管理委员会总监,曾主持或参与的项目有:华昌达 IPO项目、瑞特股份 IPO项目、科森科项目、中船重工再融资项目、科森科技再融资项目等。刘汶堃先生在保荐业务执业过程中严格遵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执业记录良好。 (以下无正文)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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