骏创科技(833533):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告书
原标题:骏创科技: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告书 证券简称:骏创科技 证券代码:833533 苏州骏创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Suzhou Junchuang Auto Technologies Co., Ltd. (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木渎镇船坊头路6号) 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 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告书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66号4号楼)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日 特别提示 苏州骏创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将于 2022年 5月 24日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本公司提醒投资者应充分了解股票市场风险及本公司披露的风险因素,在新股上市初期切忌盲目跟风“炒新”,应当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书所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承诺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北京证券交易所、有关政府机关对本公司股票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明对本公司的任何保证。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认真阅读北京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本公司招股说明书“风险因素”章节的内容,注意风险,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查阅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全文。 一、重要承诺 (一)股份流通限制及自愿锁定的承诺 1、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董事(非独立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1、自公司股票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北交所”)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持有公司本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本人在担任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管的任职期间,每年转让持有的公司股份不超过本人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6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 3、本人所持公司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经除权除息等因素调整后的本次发行的发行价。公司股票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其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经除权除息等因素调整后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经除权除息等因素调整后的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本人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六个月。 4、在锁定期后,若本人通过北交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股份的,承诺如下:(1)在首次卖出股份的15个交易日前预先披露减持计划,每次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不得超过6个月;(2)拟在3个月内卖出股份总数超过公司股份总数1%的,除按照本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履行披露义务外,还应当在首次卖出的30个交易日前预先披露减持(4)在股份减持计划实施完毕或者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届满后及时公告具体减持情况。 5、自本承诺函出具后,如有新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北交所规则的要求与本承诺内容不一致的,本人承诺届时将遵守新的规定并按照该新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6、本人将严格遵守已作出的上述承诺;如有违反,除将按照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北交所的相关规定承担法律责任外,本人还应将因违反承诺而获得的全部收益上缴给公司。” 2、员工持股平台承诺: “1、自发行人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本企业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本企业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自发行人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指公司本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如果因公司上市后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按照北交所的有关规定作除权除息处理,下同),或者发行人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本次发行的发行价,则本企业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在延长锁定期内,本企业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持有的公司本次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3、在上述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本企业减持发行人股份的,减持价格不低于本次公开发行并上市时发行人股票的发行价。 4、在锁定期后,若本企业通过股转系统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股份的,在首次卖出的十五个交易日前向北交所备案减持计划并予以公告,未履行公告程序前不减持。 5、自本承诺函出具后,若中国证监会、北交所作出其他监管规定,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中国证监会、北交所的该等规定时,本企业承诺届时将按照该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6、本企业将严格遵守已作出的关于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及自愿锁定的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除将按照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北交所的相关规定承担法律责任外,本企业还应将因违反承诺而获得的全部收益上缴给发行人。” (二)持股及减持意向的承诺 1、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董事(非独立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1、本人将严格遵守关于所持发行人股票锁定期及转让的有关承诺。 2、本人对公司未来发展充满信心,锁定期满后在一定时间内将继续长期持有公司股份,如本人锁定期满后两年内拟减持公司股份,将通过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北交所业务规则允许的方式进行。若本人在发行人在北交所上市后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拟减持的,将提前15个交易日予以公告,按照北交所的规则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3、如因本人未履行相关承诺导致发行人或其投资者遭受经济损失的,本人将向发行人或其投资者依法予以赔偿;若本人因未履行相关承诺而取得不当收益的,则该等收益全部归发行人所有。” 2、员工持股平台承诺: “1、本企业将严格遵守关于所持发行人股票锁定期及转让的有关承诺。 2、本企业对公司未来发展充满信心,锁定期满后在一定时间内将继续长期持有公司股份,如本人锁定期满后两年内拟减持公司股份,将通过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北交所业务规则允许的方式进行。若本企业在发行人在北交所上市后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拟减持的,将提前15个交易日予以公告,按照北交所规则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3、如因本企业未履行相关承诺导致发行人或其投资者遭受经济损失的,本企业将向发行人或其投资者依法予以赔偿;若本企业因未履行相关承诺而取得不当收益的,则该等收益全部归发行人所有。” (三)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及承诺 1、公司、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董事(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一、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之日起第一个月内稳定股价措施的预案 (一)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条件自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之日起第一个月内,如果公司股票出现连续1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如果因公司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下同)均低于本次发行价格,公司将根据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及下述规则启动稳定股价措施。 (二)稳定股价预案的具体措施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之日起第一个月内,当触发稳定股价预案的启动条件时,公司董事会应在5个交易日内制订稳定公司股价的具体方案,并按照中国证监会及北交所信息披露要求予以公告。公司按照下列顺序采取措施稳定公司股价:1、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用于增持股票应遵循以下原则:(1)单次用于增持股票的资金金额不低于其上一个分红会计年度从公司所获得现金分红金额的10%;(2)单一年度其用以稳定股价的增持资金总额不超过其上一个分红会计年度从公司所获得现金分红金额的30%。2、公司董事(不含独立董事、外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已履行稳定股价措施但仍需要采取稳定股价措施时,公司董事(不含独立董事、外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增持公司股票,增持时应遵循以下原则:(1)单次用于增持股票的资金金额不低于其上一年度从公司领取的税后薪酬累计额的10%;(2)单一年度用于增持的资金总额不超过其上一年度从公司领取的税后薪酬累计额的30%。3、公司回购股票当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不含独立董事、外部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已履行稳定股价措施但仍需要采取稳定股价措施时,公司将向社会公众股东回购公司股份,公司回购公司股份应遵循以下原则:单次用于回购股票的资金不低于上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10%,不高于上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20%;同一年度用于回购股票的资金不高于上一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50%。上述增持或回购股票的价格不高于本次发行价。 (三)终止股价稳定方案的条件触发稳定股价预案时点至股价稳定方案尚未实施前或股价稳定方案实施后,若出现以下任一情形,则视为本次稳定股价措施实施完毕及承诺履行完毕,已公告的稳定股价方案终止执行:1、若因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之日起的一个月内,公司股票出现连续1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本次发行价格而启动稳定股价预案的,公司股票连续3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高于公司本次发行价格;2、继续实施股价稳定方案将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北交所上市条件。3、继续增持股票将导致需要履行要约收购义务,且相关主体未计划实施要约收购;4、各相关主体在单次或单一会计年度回购或增持股票的数量、金额均已达到上限。 二、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之日起第二个月至三年内稳定股价措施的预案 (一)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条件自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之日起第二个月至三年内,非因不可抗力因素所致,如公司股票出现连续20个交易日收盘价均低于公司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除权后每股净资产值(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北交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处理,下同),公司将根据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及下述规则启动稳定股价措施。 (二)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及实施程序自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之日起第二个月至三年内,当触发稳定股价预案的启动条件时,公司董事会应在5个交易日内制订稳定公司股价的具体方案,并按照中国证监会及北交所信息披露要求予以公告。 公司采取股价稳定措施按以下顺序实施:1、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股票当触发稳定股价预案的启动条件时,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增持公司股票,增持时应遵循以下原则:(1)增持股份的价格不高于上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每股净资产(上一个会计年度审计基准日后,因除权除息事项导致公司净资产、股份总数出现变化的,每股净资产相应进行调整);(2)单次用于增持股票的资金不低于上一年度从公司所获得税后现金分红金额的5%,同一年度用于增持股票的资金不高于上一年度从公司所获得税后现金分红金额的30%。2、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增持股票若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票方案实施完成后,仍需启动稳定股价方案的,公司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将增持公司股票,增持时应遵循以下原则:(1)增持股份的价格不高于上一个会计年度审计每股净资产(上一个会计年度审计基准日后,因除权除息事项导致公司净资产、股份总数出现变化的,每股净资产相应进行调整);(2)单次用于增持股票的资金金额不低于其上一年度从公司领取的税后薪酬累计额的5%,单一年度用于增持股票的资金总额不超过其上一年度从公司领取的税后薪酬累计额的30%。3、公司回购股票当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不含独立董事、外部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已履行稳定股价措施但仍需要采取稳定股价措施时,公司将向社会公众股东回购公司股份,公司回购公司股份应遵循以下原则:(1)回购股份的价格不高于上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每股净资产(上一个会计年度审计基准日后,因除权除息事项导致公司净资产、股份总数出现变化的,每股净资产相应进行调整,下同);(2)单次用于回购股票的资金不低于上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10%,不高于上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20%;同一年度用于回购股票的资金不高于上一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30%。 (三)终止股价稳定方案的条件触发稳定股价预案时点至股价稳定方案尚未实施前或股价稳定方案实施后,若出现以下任一情形,则视为本次稳定股价措施实施完毕及承诺履行完毕,已公告的稳定股价方案终止执行:1、若因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之日起的第二个月至三年内,公司股票出现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公司上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而启动稳定股价预案的,公司股票出现连续3个交易日的收盘价格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最近一期审计基准日后,每股净资产相应进行调整);2、继续实施股价稳定方案将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北交所上市条件。 三、约束措施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满足时,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接受以下约束措施:1、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将在相关信息披露平台上公开说明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2、如果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的,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有的公司股票不得转让,直至其按本预案的规定采取相应的稳定股价措施并实施完毕。3、如果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的,将在前述事项发生之日起10个交易日内,公司停止发放未履行承诺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同时该等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持有的公司股票不得转让,直至该等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按本预案的规定采取相应的股价稳定措施并实施完毕。” (四)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措施的承诺 1、公司承诺: “为降低本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的影响,公司拟采取如下措施: 1、全面提升公司管理水平,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提高公司运营效率,加强预算管理,控制公司的各项费用支出,提升资金使用效率,全面有效地控制公司经营和管控风险,提升经营效率和盈利能力。此外,本公司将完善薪酬和激励机制,引进市场优秀人才,并最大限度地激发员工积极性,挖掘公司员工的创造力和潜在动力。通过以上措施,本公司将全面提升运营效率,降低成本,提升公司的经营业绩。 2、加强对募投项目监管,保证募集资金合理合法使用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使用与管理,确保募集资金的使用规范、安全、高效,本公司制定了《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制度》等相关制度。董事会针对募集资金的使用和管理,通过了设立专项账户的相关决议,募集资金到位后将存放于董事会指定的专项账户中,专户专储,专款专用。本公司将根据相关法规和《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制度》的要求,严格管理募集资金使用,并积极配合监管银行和保荐机构对募集资金使用的检查和监督,以保证募集资金合理规范使用,合理防范募集资金使用风险。 3、加快募投项目投资进度,争取早日实现项目预期效益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符合本公司的发展战略,能有效提升公司的生产能力和盈利能力,有利于公司持续发展、快速发展。本次募集资金到位前,本公司拟通过多种渠道积极筹措资金,加快募投项目投资进度,争取尽早实现项目预期收益,增强未来几年的股东回报,降低本次发行导致的即期回报摊薄的风险。 4、进一步完善利润分配制度,强化投资者回报机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制定了本次发行后适用的《公司章程(草案)》,建立健全了股东回报机制。本次发行后,公司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草案)》的规定,在符合利润分配条件的情况下,积极推动对股东的利润分配,有效维护和增加对股东的回报。本承诺出具日后至公司公开发行实施完毕前,若证券监管机构作出关于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其他新的监管规定,且公司做出的上述承诺不能满足证券监管机构该等规定时,公司届时将按照证券监管机构的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2、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承诺: “(1)本人不越权干预公司经营管理活动,不侵占公司利益。(2)若违反承诺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本人将依法承担补偿责任。(3)本承诺函出具日后,若中国证监会/北京证券交易所作出关于摊薄即期回报的填补措施及其承诺的其他监管规定,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中国证监会/北京证券交易所等规定时,本人承诺届时将按照中国证监会/北京证券交易所的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诺。作为填补回报措施相关责任主体之一,若违反上述承诺或拒不履行上述承诺,自愿接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北京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机构按照有关规定、规则所作出的相关处罚或管理措施。 除已明确适用条件的之外,以上承诺于公司递交本次发行申请之日生效,且不可撤销。” 3、董事(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1)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2)对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3)不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4)由董事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5)若公司后续推出公司股权激励政策,拟公布的公司股权激励的行权条件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作为填补回报措施相关责任主体之一,若违反上述承诺或拒不履行上述承诺,自愿接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北京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机构按照有关规定、规则所作出的相关处罚或管理措施。除已明确适用条件的之外,以上承诺于公司递交本次发行申请之日生效,且不可撤销。” (五)利润分配政策的承诺 1、公司承诺: “1、将严格按照利润分配制度进行利润分配,切实保障投资者收益权。 2、公司本次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后,如果公司未履行或者未完全履行上述承诺,有权主体可自行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对公司采取相应惩罚/约束措施,公司对此不持有异议。” 2、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承诺: “本人将采取一切必要的合理措施,促使发行人按照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分红回报规划及发行人上市后生效的《公司章程(草案)》的相关规定,严格执行相应的利润分配政策和分红回报规划。本人采取的措施包括但不限于: 1、根据《公司章程(草案)》中规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及分红回报规划,督促相关方提出利润分配预案; 2、在审议发行人利润分配预案的股东大会上,本人将对符合利润分配政策和分红回报规划要求的利润分配预案投赞成票; 3、督促发行人根据相关决议实施利润分配。” (六)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承诺 1、公司承诺: “1、本公司承诺本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2、本公司郑重承诺:若本公司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本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公司将依法回购本次发行的全部股份。本公司将在中国证监会或人民法院等有权部门认定本公司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存在本款前述违法违规情形之日起二十个交易日内公告回购新股的回购方案,包括回购股份数量、价格区间、完成时间等信息,股份回购方案还应经本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本公司将在股份回购义务触发之日起6个月内完成回购,回购价格不低于本次发行的发行价(如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除权除息事项,须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交所的有关规定进行相应调整)。 3、若公司因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2、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承诺: “1、本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本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2、本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郑重承诺:若本公司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本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人将依法回购本次发行的全部股份,且本人将依法购回已转让的本次发行的原限售股份。本人将在中国证监会或人民法院等有权机关认定公司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存在本款前述违法违规情形之日起的二十个交易日内制定公开发售的原限售股份的购回方案,包括购回股份数量、价格区间、完成时间等信息,并由发行人予以公告。本人将在股份购回义务触发之日起6个月内完成购回,购回价格不低于本次发行的发行价(如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除权除息事项,须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交所的有关规定进行相应调整)。 3、若因公司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3、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1、本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本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2、本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郑重承诺:若公司因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七)未能履行承诺事项的约束措施的承诺 1、公司承诺: “公司保证将严格履行在本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过程中所作出的各项承诺(以下简称“相关承诺”),如未能履行的(因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客观原因导致的除外),承诺人同意采取以下约束措施: (一)本公司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能履行相关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二)如因本公司未能履行相关承诺,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向投资者赔偿相关损失。本公司将自愿按相应的赔偿金额冻结自有资金,以为本公司根据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需赔偿的投资者损失提供保障。 (三)如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本公司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本公司承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本公司将采取以下措施:1、本公司将及时披露本公司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2、本公司将及时向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公司及其投资者的权益。” 2、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承诺: “(一)本人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能履行相关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二)如因本人未能履行相关承诺而给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向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在履行完毕前述赔偿责任之前,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不得转让,同时将本人从公司领取的现金红利交付公司用于承担前述赔偿责任。 (三)作为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期间,若公司未能履行相关承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将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四)如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将采取以下措施:1、通过公司及时、充分披露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2、向公司及其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公司及其投资者的权益。” 3、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一)本人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能履行相关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二)如因本人未能履行相关承诺而给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向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本人将在前述事项发生之日起10个交易日内,停止领取薪酬,且公司有权从本人在公司的工资、奖金、补贴、股票分红(若有)等收入中直接予以扣除,用于承担前述赔偿责任,直至足额偿付为止。 (三)在履行完毕前述赔偿责任之前,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若有)不得转让。 (四)如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本人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本人承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本人将采取以下措施:1、通过公司及时、充分披露本人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2、向公司及其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公司及其投资者的权益。上述承诺内容系各承诺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各承诺人自愿接受监管机构、自律组织及社会公众的监督,若违反上述承诺,各承诺人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八)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 1、公司承诺: “1、股东回报规划制定考虑因素:公司将着眼于长远和可持续发展,在综合考虑公司实际经营情况、发展目标、股东要求和意愿,尤其是中小投资者的合理回报需要、公司外部融资环境、社会资金成本等因素的基础上,建立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规划与机制,从而对利润分配作出制度性安排,以保持未来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2、股东回报规划制定原则:公司的股东分红回报规划充分考虑和听取股东(特别是公众投资者和中小投资者)、独立董事和外部监事(如有)的意见,在保证公司正常经营业务发展的前提下,坚持现金分红为主这一基本原则,公司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公司应当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公司单一年度如实施现金分红,分配的利润应不低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10%,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30%;公司在实施上述现金分配股利的同时,可以派发股票股利。 3、股东回报规划决策机制:公司管理层、董事会应结合公司盈利情况、资金需求和股东回报规划合理提出分红建议和预案,并结合股东(特别是公众投资者)、独立董事和外部监事(如有)的意见,制定年度或中期分红方案,并经公司股东大会表决通过后实施。 4、股东回报规划制定周期:公司股票在北京证券交易所后至少每三年重新审阅一次股东分红回报规划,根据股东(特别是公众投资者)、独立董事和外部监事(如有)的意见对公司正在实施的股利分配政策作出适当且必要的修改,确定该时段的股东回报计划。 5、公司未分配利润的使用原则:公司留存的未分配利润主要用于补充生产经营所需的营运资金,扩大现有业务规模,促进公司持续发展,最终实现股东利益最大化。” (九)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 1、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及近亲属沈安莉、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1、截至本承诺函签署之日,除骏创科技及其控股子公司外,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不存在从事与骏创科技及其控股子公司的业务具有实质性竞争或可能有实质性竞争且对骏创科技及其控股子公司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业务活动。本人亦不会在中国境内外从事、或直接/间接地以任何方式(包括但不限于独资、合资或其他法律允许的方式)通过控制的其他企业或该企业的下属企业从事与骏创科技及其控股子公司所从事的业务有实质性竞争或可能有实质性竞争且对骏创科技及其控股子公司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业务活动。 2、如果未来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及该企业控制的下属企业所从事的业务或所生产的最终产品与构成对骏创科技及其控股子公司造成重大不利影响的竞争关系,本人承诺骏创科技有权按照自身情况和意愿,采用必要的措施解决所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情形,该等措施包括但不限于:收购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及该企业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存在同业竞争的企业的股权、资产;要求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及该企业的下属企业在限定的时间内将构成同业竞争业务的股权、资产转让给无关联的第三方;如果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及该企业控制的下属企业在现有的资产范围外获得了新的与骏创科技及其控股子公司的主营业务存在竞争的资产、股权或业务机会,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及该企业的下属企业将授予骏创科技及其控股子公司对该等资产、股权的优先购买权及对该等业务机会的优先参与权,骏创科技及其控股子公司有权随时根据业务经营发展的需要行使该优先权。 3、本人及本人控制或未来可能控制的其他企业及该企业的下属企业不会向业务与骏创科技及其控股子公司所从事的业务构成竞争的其他公司、企业或其他机构、组织、个人提供与该等竞争业务相关的专有技术、商标等知识产权或提供销售渠道、客户信息等商业秘密。 4、本人保证不利用所持有的骏创科技股份,从事或参与从事任何有损于骏创科技或骏创科技其他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 5、如出现因本人、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及未来可能控制的其他企业和/或本人未来可能控制的其他企业的下属企业违反上述承诺而导致骏创科技及其控股子公司的权益受到损害的情况,本人将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十)规范和减少关联交易承诺 1、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1、在骏创科技未来的业务经营中,本人将采取切实措施尽量规范和减少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与骏创科技的关联交易。 2、若有不可避免的关联交易,本人将保证关联交易遵循公平合理的原则,签订关联交易合同,关联交易的价格不偏离市场独立价格或收费标准; 3、保证关联交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苏州骏创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及其他规章制度的规定履行相应的关联交易审批程序; 4、保证关联交易均出于骏创科技利益考虑,且为骏创科技经营发展所必要,不存在向关联方或其他第三方输送不恰当利益的情况; 5、保证不利用本人在骏创科技中的地位和影响,违规占用或转移骏创科技的资金、资产及其他资源,或要求骏创科技违规提供担保; 6、保证不通过关联交易损害骏创科技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二、保荐机构及证券服务机构关于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责任的声明 (一)对《招股说明书》做出声明 1、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声明 “本公司已对招股说明书进行了核查,确认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连带责任。” 2、本次发行的律师事务所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声明 “本所及经办律师已阅读招股说明书,确认招股说明书与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无矛盾之处。本所及经办律师对发行人在招股说明书中引用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的内容无异议,确认招股说明书不致因上述内容而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连带责任。” 3、本次发行的审计机构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声明 “本所及签字注册会计师已阅读《苏州骏创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招股说明书》,确认招股说明书与本所出具的审计报告(众环审字(2021)3310154号、众环审字(2021)3310378号)、关于发行人前期会计差错更正情况专项说明的审核报告(众环专字(2021)3310184号、众环专字(2021)3310185号、众环专字(2021)3310186号)、内部控制鉴证报告(众环专字(2021)3310200号)、发行人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报告(众环专字(2021)3310202号)及经本所鉴证的非经常性损益明细表(众环专字(2021)3310201号)等无矛盾之处。本所及签字注册会计师对发行人在招股说明书中引用的审计报告、关于发行人前期会计差错更正情况专项说明的审核报告、内部控制鉴证报告、发行人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报告及经本所鉴证的非经常性损益明细表内容无异议,确认招股说明书不致因上述内容而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连带责任。” (二)关于申请文件与预留文件一致的承诺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保荐机构”)作为苏州骏创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骏创科技”)拟申请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的保荐机构及主承销商,根据北京证券交易所发布的《北京证券交易所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业务办理指南第1号-申报与审核》,确认骏创科技严格按照该文件的要求制作了和预留原件一致的电子文件。本保荐机构保证报送的电子文件和预留原件一致,并保证该电子文件真实、准确和完整。 (三)关于申请文件真实、准确、完整的承诺 1、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承诺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对苏州骏创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本次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全套申报材料进行了认真核查和审阅,确认上述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本次发行的律师事务所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承诺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对苏州骏创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述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3、本次发行的审计机构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承诺 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苏州骏创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本次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制作、出具的文件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因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三、新股上市初期投资风险特别提示 (一)上市初期的投资风险 本次发行价格12.50元/股,存在未来发行人股价下跌给投资者带来损失的风险。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提请投资者关注公司股票上市初期的投资风险,审慎做出投资决定。 (二)交易风险 根据《北京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试行)》第3.3.11、3.3.12条的规定,公司在北交所上市交易首日不设涨跌幅限制,其后涨跌幅限制为30%,股价波动幅度较大,存在较高的交易风险。 (三)股票异常波动风险 公司股票上市后,除经营和财务状况之外,公司的股票价格还将受到国内外宏观经济形势、行业状况、资本市场走势、市场心理和各类重大突发事件等多方面因素的影响。投资者在考虑投资公司股票时,应预计到前述各类因素可能带来的投资风险,并做出审慎判断。提请投资者关注相关风险。 四、特别风险提示 特别提请投资者注意,在作出投资决策之前,务必仔细阅读公司招股说明书“第三节 风险因素”一节的全部内容,并应特别关注下列风险因素: (一)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安排及风险 公司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完成后,将申请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本次公开发行股票获得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在股票发行过程中,会受到市场环境、投资者偏好、市场供需等多方面因素的影响;同时,发行完成后,若公司无法满足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条件,均可能导致本次发行失败。 公司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投资者自主判断发行人的投资价值,自主作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因发行人经营与收益变化或者股票价格变动引致的投资风险。 (二)技术创新风险 虽然公司目前的研发项目是在对市场需求进行充分分析之后,根据公司多年经验以及研究创新能力综合考虑确定的,但技术研发的不确定性以及研发成果产品化预期性较低等原因,将可能导致公司研发项目失败或者技术创新成果偏离市场发展趋势,或者出现研发出的新技术、新产品不能巩固和加强已有的竞争优势,客户市场认可度下降等情况。同时,由于公司人力、物力、财力有限,若在技术创新领域不能达到预期效果,亦会影响现有技术、产品的研发升级工作,进而影响本公司的经济效益。 (三)宏观经济以及下游市场波动的风险 公司主要产品涵盖汽车塑料零部件、模具产品、汽车金属零部件等,在汽车行业中均有广泛应用。公司业务的发展与汽车行业的发展紧密相关,汽车行业与宏观经济关联度较高。 近年来,由于全球性通货膨胀、国际直接投资活动低迷、国际贸易摩擦等因素影响,宏观经济出现波动,全球经济增速放缓。如果未来全球宏观经济持续低迷,将对公司下游汽车行业市场需求造成不利影响,进而影响公司经营业绩。 (四)主要客户风险 1、主要客户集中风险 公司的主要客户为国内外知名整车制造商及其一级供应商。2019年度、2020年度和 2021年度,公司向前五名客户销售额占当期营业收入的比例分别为 91.29%、85.93%和 86.57%,客户集中度较高。 未来如果主要客户由于自身原因或宏观经济环境的重大不利变化减少对公司产品的需求或与公司的合作关系发生不利变化,而公司又不能及时拓展其他新的客户,将会对公司的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2、对大客户销售下降的风险 报告期内,公司主要大客户有 T公司、斯凯孚和安通林等汽车行业知名厂商。报告期内,公司对安通林的销售金额分别为 5,327.10万元、4,948.46万元、4,937.38万元,公司对斯凯孚的销售金额分别为 7,029.29万元、6,376.34万元、6,575.74万元,部分年度销售金额略有下滑。尽管公司紧跟市场动态保持与优质客户的长期稳定合作,同时也加大了对新客户新产品的开发,不断优化客户结构,但是如果终端客户需求下滑或指定其他供应商,将导致公司在大客户的供应链体系中市场份额下降,从而对公司未来生产经营和财务状况产生不利影响。 3、与 T公司及其一级供应商的合作被其他供应商替代的风险 报告期内,T公司及其一级供应商系发行人主要客户,虽然发行人凭借自身竞争优势与 T公司保持稳定合作且具有良好的发展趋势,但由于双方并无在合同中约定排他性或优先权,因此仍存在有其他供应商进入该行业并逐步替代发行人的风险。 (五)毛利率下滑风险 报告期内,公司综合毛利率分别为 35.30%、29.62%和 22.57%,呈下滑趋势。公司主要产品汽车塑料零部件所使用的原材料塑料粒子的价格呈现较大波动性,受宏观经济、政治环境、国际石油价格等外部因素的影响较大。报告期内,发行人主营业务境外销售收入分别为 1,887.98万元、4,714.50万元和 14,342.65万元,占主营业务收入的比例分别为 12.82%、27.08%和 42.07%,境外销售金额和占比均大幅提升。 若未来美元兑人民币汇率出现大幅下降,或主要原材料塑料粒子价格持续上涨而不能及时向下游传导,公司的主营业务毛利率存在持续下降的风险,对公司的持续盈利造成不利影响。 (六)应收款项金额逐年增长以及应收账款发生坏账的风险 报告期各期末,公司应收款项(包括应收账款、应收票据以及应收款项融资)的账面价值合计分别为 6,820.95万元、8,798.24万元、14,143.24万元,公司应收款项账面价值合计金额占营业收入的比例分别为 43.73%、49.14%和 40.95%,与同行业可比公司相比略高。 报告期各期末,公司应收账款账面余额为 6,637.89万元、7,866.97万元和14,278.82万元。报告期内,公司营业收入分别为 15,597.49万元、17,905.11万元和34,540.49万元。随着公司营业收入的持续快速增长,公司应收账款规模相应扩大。公司主要客户为大型汽车零部件一级供应商或整车厂商,经营情况良好、信用风险较低。 但如果上述应收账款因客户经营情况恶化而无法按时足额收回,将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产生不利影响。 (七)汇率变动的风险 报告期内,发行人主营业务境外销售收入分别为 1,887.98万元、4,714.50万元和14,342.65万元,占主营业务收入的比例分别为 12.82%、27.08%和 42.07%,境外销售金额和占比均大幅提升。报告期内,公司出口产品主要采用美元进行结算,汇兑损益分别为 4.16万元、170.35万元、-74.06万元,汇率波动引起的汇兑损益对公司业绩产生一定影响。如果未来汇率波动导致汇兑损失扩大,将对公司产品的经营成果造成一定程度的不利影响。 假设报告期内外币营业收入均按照美元兑人民币年平均汇率折算,在美元兑人民币年平均汇率下浮 1%、3%的情况下,对公司营业收入、营业利润和毛利率的具体影响如下:
(八)原材料价格上涨未能及时传导的风险 公司主要原材料为改性塑料粒子(PP、PC、TPE、PA66等)、各类钢材等。报告期内,公司直接材料占当期主营业务成本的比例分别为 67.27%、67.84%和 66.15%,其中公司的主要原材料改性塑料粒子属于石油化工产业链产品,受原油及相关化工产品等大宗商品价格因素影响较大,其价格变动对公司生产成本的影响较大。如果未来原油价格、钢材价格或其他相关化工产品价格在持续上涨时,虽然公司会根据原材料变动幅度并结合市场需求情况调整产品销售价格,但调整存在滞后的可能性,因此上游行业产品价格的波动会在一定程度上对公司产品的毛利率造成影响。如上游原材料价格上涨而公司的产品销售价格未能及时进行调整,则会对公司的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九)房产、土地抵押风险 报告期内,公司为了满足公司快速发展需求,主要通过银行借款方式补充日常营运资金。为获得银行借款,公司抵押了房屋建筑物和土地使用权。截至报告期末,公司已抵押房屋建筑物面积为 29,654.71平方米,已抵押土地使用权面积为 20,004平方米。上述资产是公司生产经营所必需的资产,若公司经营出现重大变化导致不能及时、足额偿还债务,将面临银行等抵押权人依法对资产进行限制或处置的风险,从而对公司的正常经营造成不利影响。 (十)劳动用工合规性风险 1、劳务派遣用工人数比例超标风险 由于 2020年末受新冠疫情影响及公司在手订单进一步加大,公司通过增加劳务派遣用工人数的方式缓解用工压力,致使 2020年末劳务派遣用工人数占用工总人数的比例超过《劳务派遣暂行规定》规定的 10%上限的情况。截至报告期末,公司已不存在劳务派遣用工行为,但若发行人在今后的生产经营过程中仍出现使用劳务派遣用工方式且占比超标,则公司劳动用工的合法性将会产生瑕疵,对公司经营业务的开展带来不利影响。 2、报告期内存在未缴纳社会保险公积金风险 报告期内,公司存在未为部分员工缴纳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的情形。报告期内公司虽未因社保及住房公积金缴纳瑕疵受到相关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且公司实际控制人已承诺将承担所有补缴款项、罚款、滞纳金及其他支出,此后不向公司追偿,但仍存在公司未来被要求补缴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以及被主管机关追责的风险。 (十一)行政处罚的风险 报告期内,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因纳税申报等方面违规原因累计受到 3次行政处罚,所涉行为不构成重大违法违规。除此之外,发行人及子公司不存在其他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形。针对报告期内发生的纳税申报不及时等方面违规情形,公司及子公司采取了积极有效的整改措施、完成相应的整改并具有针对性,不会对发行人正常生产经营或本次公开发行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但若发行人对内部控制重视不足,在运营管理过程中未严格执行规范的内部控制制度,仍可能受到相应的行政监管或处罚。 (十二)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对业绩影响的风险 2020年 1月以来,国内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开始爆发,致使各行各业均遭受了不同程度的影响;汽车行业作为重要的国民基础产业,受疫情的影响一方面体现在停工停产带来的损失,另一方面则是下游客户采购需求放缓及终端消费者购车意愿下降。 目前,虽然我国在新冠疫情控制取得了一定的成效,国民经济已基本得到恢复,但是疫情仍旧出现了反复情形。2022 年 3月,受新冠疫情影响,公司的主要客户 T公司、广达集团和斯凯孚位于上海的制造工厂相继停工停产,相关订单执行出现延迟,使得公司 2022 年第一季度以及上半年度的经营业绩受到一定程度的不利影响。 若新冠疫情在全球范围内继续蔓延,致使下游客户采购需求放缓及终端消费者购车意愿下降,可能会对公司的经营业绩进一步造成不利影响。 第二节 股票上市情况 一、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的决定及其主要内容 2022年 4月 25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做出《关于同意苏州骏创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873号文),主要内容如下: “一、同意你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的注册申请。 二、你公司本次发行股票应严格按照报送北京证券交易所的招股说明书和发行承销方案实施。 三、本批复自同意注册之日起 12 个月内有效。 四、自同意注册之日起至本次股票发行结束前,你公司如发生重大事项,应及时报告北京证券交易所并按有关规定处理。” 二、北京证券交易所同意股票上市的意见及其主要内容 2022年 5月 17日,北京证券交易所出具《关于同意苏州骏创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在北京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的函》(北证函〔2022〕91号),同意骏创科技股票在北交所上市,股票简称为“骏创科技”,股票代码为“833533”。主要内容如下: “一、你公司应按照本所规定和程序办理股票在北交所上市的手续; 二、你公司应做好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有关《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北京证券交易所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等部门规章,《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等业务规则的培训工作,切实履行上市公司义务,确保持续规范运作; 三、你公司应遵守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及本所各项业务规则,配合保荐机构持续督导工作,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各项内部控制制度,切实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三、公司股票上市相关信息 (一)上市地点及上市板块:北京证券交易所 (二)上市时间:2022年5月24日 (三)证券简称:骏创科技 (四)证券代码:833533 (五)本次公开发行后的总股本:55,200,000股(超额配售选择权行使前);56,490,000股(超额配售选择权全额行使后) (六)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数量:8,600,000股(超额配售选择权行使前);9,890,000股(超额配售选择权全额行使后) (七)本次上市的无流通限制及限售安排的股票数量: 18,431,700股(超额配售选择权行使前);18,431,700股(超额配售选择权全额行使后) (八)本次上市的有流通限制或限售安排的股票数量: 36,768,300股(超额配售选择权行使前);38,058,300股(超额配售选择权全额行使后) (九)战略投资者在首次公开发行中获得配售的股票数量: 430,000股(不含延期交付部分股票数量);1,290,000股(延期交付部分股票数量) (十)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及期限:详见本上市公告书“第一节重要声明与提示”之“一、重要承诺”及“第三节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及股东持股情况”之“五、本次发行前后的股本结构变动情况”相关内容。 (十一)本次上市股份的其他限售安排:详见本上市公告书“第一节重要声明与提示”之“一、重要承诺”及“第三节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及股东持股情况”之“五、本次发行前后的股本结构变动情况”相关内容。 (十二)股票登记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分公司 (十三)上市保荐机构: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四、申请公开发行并上市时选择的具体上市标准 (一)选择的具体标准 公司选择的上市标准为《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股票上市规则(试行)》(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第2.1.3条第一套指标,即:“(一)预计市值不低于2亿元,最近两年净利润均不低于1500万元且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平均不低于8%,或者最近一年净利润不低于2500万元且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不低于8%”。 (二)符合相关条件的说明 公司本次发行价格为 12.50元/股,公司发行前股本为 4,660万股,发行后股本为 5,520万股(未考虑超额配售选择权的情况下),公司发行后市值为 6.90亿元。 根据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审计报告》,发行人 2020年度、2021年度实现归属于发行人股东的净利润(归属于发行人股东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净利润孰低)分别为 1,806.11万元、2,773,95万元,均不低于 1,500.00万元;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孰低计算)分别为 18.69%和 25.48%,均不低于 8%。 综上所述,发行人满足在招股说明书中明确选择的市值标准和财务指标标准,即《 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 》第 2.1.3 条第 一 套指标规定的上市条件。 第三节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及股东持股情况 一、发行人基本情况
(一)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基本情况 1、控股股东的基本情况 截至 2021年 12月 31日,沈安居直接持有骏创科技 3,095.73万股股份,持股比例为 66.43%,为公司控股股东。 沈安居先生,1978年 10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大专学历。 1998年 8月至 1999年 10月,任任仕达(苏州)喷灌器材有限公司注塑组长;1999年10月至 2002年 9月,任苏州金莱克清洁器具有限公司技术和生产科长;2002年 9月至 2005年 5月,任耐普罗塑胶模具(苏州)有限公司注塑高级工程师;2005年 6月至2015年 6月,任骏创有限执行董事、总经理;2015年 6月至今,任公司董事长、总经理;2021年 12月 9日至今,任苏州市吴中区木渎镇第十九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报告期内,公司控股股东未发生变化。 2、实际控制人的基本情况 公司实际控制人为沈安居和李祥平夫妇。 截至 2021年 12月 31日,沈安居直接持有公司 3,095.73万股股份,持股比例为66.43%,李祥平直接持有公司股份数量为 198.00万股,持股比例为 4.25%,苏州市吴中区创福兴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持有公司股份数量为 73.00万股,持有公司 1.57%股份,沈安居担任执行事务合伙人;沈安居、李祥平夫妇合计控制公司3,366.73万股股份,控股比例合计 72.25%,因此沈安居、李祥平为公司实际控制人。 沈安居先生,1978年 10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大专学历。 1998年 8月至 1999年 10月,任任仕达(苏州)喷灌器材有限公司注塑组长;1999年10月至 2002年 9月,任苏州金莱克清洁器具有限公司技术和生产科长;2002年 9月至 2005年 5月,任耐普罗塑胶模具(苏州)有限公司注塑高级工程师;2005年 6月至2015年 6月,任骏创有限执行董事、总经理;2015年 6月至今,任公司董事长、总经理;2021年 12月 9日至今,任苏州市吴中区木渎镇第十九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李祥平女士,1979年 9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大专学历。1998年至 6月至 2000年 3月,任任仕达(苏州)喷灌器材有限公司品管;2000年 4月至2003年 6月,任百硕电脑(苏州)有限公司品管工程师;2003年 7月至 2013年 8月,任伊莱克斯(中国)电器有限公司质量工程师;2013年 9月至 2015年 6月,任骏创有限业务助理。2015年 6月至 2018年 5月,任公司监事会主席;2018年 5月至今,任公司业务助理、董事。 报告期内,公司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化。 1、超额配售选择权行使前 注:若出现合计数与各单项加总数尾数不符的情况,系由四舍五入所致。 2、超额配售选择权全额行使后 注:若出现合计数与各单项加总数尾数不符的情况,系由四舍五入所致。 三、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持有发行人股票情况
公司员工持股平台为苏州市吴中区创福兴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创福兴”),其基本情况如下:
五、本次发行前后的股本结构变动情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