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银新兴价值 (000520): 上银新兴价值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22年第1号)

时间:2022年05月21日 00:06:03 中财网

原标题:上银新兴价值 : 上银新兴价值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22年第1号)




上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上银新兴价值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22年第 1号)







基金管理人:上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重要提示

上银新兴价值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原上银新兴价值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的募集申请已于2013年12月18日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3]1599号文注册。本基金的基金合同于2014年5月6日正式生效,2015年7月30日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通过《关于修改上银新兴价值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名称、基金类别、投资比例、业绩比较基准、风险收益特征等有关事项的议案》,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基金管理人已将《上银新兴价值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上银新兴价值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修订为《上银新兴价值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上银新兴价值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根据《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的要求,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基金管理人对《上银新兴价值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及《上银新兴价值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相关条款进行修订并已履行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备案流程。修订后的合同以及托管协议已于2018年3月31日进行信息披露并正式生效。

根据《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要求,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基金管理人对《上银新兴价值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及《上银新兴价值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相关条款进行修订并已履行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备案流程。修订后的合同以及托管协议已于2020年5月23日进行信息披露并正式生效。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投资有风险,投资者认购(或申购)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全面认识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充分考虑投资者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并对于认购(或申购)基金的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做出独立决策。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要承担相应风险,包括市场风险、管理风险、估值风险、流动性风险、本基金的特定风险和其他风险等。本基金是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属于具有较高预期风险和预期收益的证券投资基金品种,预期风险与预期收益均低于股票型基金,高于债券型基金及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者根据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享受基金收益,同时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

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人注意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做出投资决策
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担。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也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为2022年4月22日,有关财务数据和净值表现2022 3 31
截止日为 年 月 日(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目 录

一、绪言 ............................................................................................................... 1?
二、释义................................................................................................................ 2?
三、基金管理人.................................................................................................... 7?
四、基金托管人.................................................................................................. 16?
五、相关服务机构.............................................................................................. 20?
六、基金的募集.................................................................................................. 37?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38?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39?
九、基金的投资.................................................................................................. 50?
十、基金的业绩.................................................................................................. 64?
十一、基金的财产.............................................................................................. 67?
十二、基金资产的估值...................................................................................... 68?
十三、基金的收益分配...................................................................................... 73?
十四、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75?
十五、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77?
十六、基金的信息披露...................................................................................... 78?
十七、风险揭示.................................................................................................. 85?
十八、基金的终止与清算.................................................................................. 88?
十九、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90?
二十、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91?
二十一、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92?
二十二、其他披露事项...................................................................................... 94?
二十三、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98?二十四、备查文件.............................................................................................. 99?

一、绪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上银新兴价值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或“《基金合同》”)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上银新兴价值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目标、策略、风险、费率等与投资者投资决策有关的必要事项,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二、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上银新兴价值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上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或《基金合同》:指《上银新兴价值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上银新兴价值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指《上银新兴价值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7、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上银新兴价值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8、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上银新兴价值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9、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10、《基金法》:指 2003年 10月 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12年 12月 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 2013年 6月 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3年 3月 15日颁布、同年 6月 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9年 7月 26日颁布、同年 9月 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04年 7月 7日颁布、同年 8月 8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5、《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 2017年 8月 31日颁布、同年10 月 1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6、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17、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8、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9、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20、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1、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2、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3、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4、销售机构:指上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5、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6、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上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其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7、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8、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买卖基金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29、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30、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1、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 3个月
32、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3、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4、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放日
35、T+n日:指自 T日起第 n个工作日(不包含 T日)
36、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7、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8、《业务规则》:指《上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是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39、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0、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1、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2、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本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3、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4、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购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5、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46、元:指人民币元
47、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48、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49、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0、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1、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2、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本基金中特指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53、摆动定价机制:是指当开放式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额净值的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资者,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者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54、指定媒体: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体
55、不可抗力:指本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本基金管理人为上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本信息如下:
名称:上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秀浦路 2388号 3幢 528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1528号陆家嘴基金大厦 9层
设立日期:2013年 8月 30日
法定代表人:汪明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30,000万元
联系人:敖玲
联系电话:(021)60232799
股权结构:本公司是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3]1114号文批准,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持有 90%股权;中国机械工业集团有限公司持有 10%股权 (二)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会成员:
汪明先生,董事长,复旦大学经济学学士。历任上海银行公司金融部副总经理、公司金融部副总经理兼重点客户部总经理,上海银行北京分行党委委员、纪委书记、副行长,上海银行同业金融部副总经理、公司业务部总经理,上海银行浦西分行党委书记、行长。现任上海银行党委委员、副行长、浦西分行党委书记,上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武俊先生,董事,上海财经大学会计学博士研究生。历任上海银行资金营运中心总经理助理,金融市场部副总经理,投资银行部副总经理,金融市场部副总经理兼同业部总经理,金融市场部副总经理兼同业部总经理兼上海自贸试验区分行党委委员、副行长,金融市场部副总经理(主持工作)兼同业部总经理,金融市场部总经理兼资产管理部总经理等职务。现任上海银行金融市场部总经理,上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刘小鹏先生,董事、总经理,复旦大学金融学硕士研究生、中欧国际工商学院高级工商管理硕士。历任华一银行企业融资部经理、工会主席,上海银行浦东分行行长助理、上海银行总行授信审批中心副总经理、上海银行总行风险管理部授信审批部总经理、上海银行总行营业部副总经理(总经理级)、上海银行市南分行副行长(总经理级)、党委委员及工会主席等职务。现任上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

徐筱凤女士,独立董事,复旦大学经济学硕士研究生,副教授,硕士生导师。

历任复旦大学讲师、复旦大学经济学院学术期刊主编及编辑部主任。现任复旦大学经济学院副教授,复旦大学经济学院院长助理,上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晏小江先生,独立董事,上海理工大学系统工程硕士。历任建行上海分行部门副总经理,建新银行(香港)执行董事、副行长,建行南非分行行长,建行香港分行行长,建银国际(香港)行政总裁,香港大新银行执行董事,大新银行(中国)行长,复星保德信人寿保险公司独立董事。现任上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李德峰先生,独立董事,中央财经大学金融学专业博士研究生。历任山东省菏泽地区林业局办公室秘书,中央财经大学金融学院教师、外国语学院副书记兼副院长、金融学院副书记,中国证券业协会教材编写与命题委员会委员、培训委员会委员。现任中央财经大学金融学院副教授、研究生导师,中央财经大学金融学院中国城乡发展与金融研究中心主任,上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2、监事:
董建红女士,监事,西安理工大学管理工程专业硕士研究生。历任中国一拖集团有限公司计划处、财务处科员、副科长、科长,一拖股份公司财务部部长、总会计师,中国一拖集团财务部部长、财务总监,中国机械工业集团有限公司金融投资事业部总监,国机财务有限责任公司监事会主席,兼任中国一拖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洛阳银行董事;现任国机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董事长,上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事。

廖隽女士,职工监事,本科。历任农业银行上海普陀支行职员、上海银行总行公司业务部副主管、上海银行市南分行公司部副总经理、上海银行漕河泾支行副行长等职务。现任上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职工监事、市场营销部总监,上银瑞金资本管理有限公司监事。

3、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刘小鹏先生,总经理。(简历请参见上述董事会成员介绍)
王玲女士,督察长,中国人民大学会计学博士研究生。曾长期任职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和北京市星石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唐云先生,副总经理,上海财经大学经济学硕士。历任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银行总部项目经理、执行副总经理、执行总经理、保荐代表人,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银行总部执行总经理、保荐代表人,上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上银瑞金资本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等职务。

尉迟平女士,副总经理兼固定收益部总监、固收投资总监,上海财经大学经济学硕士。历任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总行金融市场部债券交易部高级经理助理、高级副经理、高级经理,金融市场部外汇与贵金属部高级经理,金融市场部见习总经理助理;上银基金总经理助理等职务。

衣宏伟女士,副总经理,华东师范大学经济学硕士。历任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总行计划财务部统计部高级经理、信息中心副总经理,总行计划财务部总经理助理兼信息中心副总经理等职务。

陈士琛先生,首席信息官,北京师范大学工学硕士。历任北京师范大学讲师,中国工商银行数据中心(北京)系统部系统工程师、测试管理部副总经理、测试三部副总经理等职务,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信息科技部总监。

4、本基金基金经理:
(1)现任基金经理
赵治烨先生,北京大学微电子学士。历任中国银河证券北京中关村大街营业部理财分析师。现任上银基金投资副总监,上银新兴价值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上银鑫达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上银未来生活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上银内需增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上银科技驱动双周定期可赎回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上银高质量优选 9个月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上银价值增长 3个月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2)历任基金经理
高云志先生,管理时间为 2014年 5月 6日至 2015年 5月 25日;
慕浩先生,管理时间为 2015年 1月 27日至 2015年 6月 15日;
常璐先生,管理时间为 2017年 12月 6日至 2018年 3月 28日。

5、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唐云先生(副总经理、投资决策委员会主席);
尉迟平女士(副总经理兼固定收益部总监、固收投资总监);
卢扬先生(权益投研部总监、投资总监兼研究总监、基金经理);
吴伟先生(资产配置部副总监、基金经理);
赵治烨先生(投资副总监、基金经理);
陈旭先生(量化投资部总监兼量化投资总监、基金经理);
高永先生(固收投资副总监、基金经理);
胡友群女士(固收研究总监)。

6、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2、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现行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的行为发生。

2、基金管理人承诺防止下列行为发生: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3、本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利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7)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和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8)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扰乱市场秩序;
(9)贬损同行,以抬高自己;
(10)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1)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2)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3)其他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行为。

4、基金经理的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勤勉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及其代理人、受雇人或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3)不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五)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的原则
(1)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包括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或机构和各级人员,并涵盖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维护内控制度的有效执行。

(3)独立性原则:公司各机构、部门和岗位职责保持相对独立,公司基金资产、自有资产、其它资产的运作分离。

(4)相互制约原则:公司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权责分明、相互制衡。

(5)成本效益原则:公司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高经济效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2、内部控制的基本要素
内部控制的基本要素包括控制环境、风险评估、控制活动、信息沟通(报告制度)、内部监控、监督和内部监察。

(1)控制环境
控制环境构成公司内部控制的基础,控制环境包括经营理念和内控文化、公司治理结构、组织结构、员工道德素质等内容。

公司管理层贯彻内控优先和风险管理理念,培养全体员工的风险防范意识,营造浓厚的内控文化氛围,确保全体员工及时了解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使风险意识贯穿到公司各个部门、各个岗位和各个环节。公司全体职工必须忠于职守勤勉尽责,严格遵守国家法规和公司各项规章制度。

公司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和监事职能,严禁不正当关联交易、利益输送和内部人控制现象的发生,保护投资者利益和公司合法权益。

公司的组织结构体现职责明确、相互制约的原则,各部门有明确的授权分工,操作相互独立。公司建立决策科学、运营规范、管理高效的运行机制,包括民主、透明的决策程序和管理议事规则,高效、严谨的业务执行系统,以及健全、有效的内部监督和反馈系统。

内部组织结构监控防线。公司依据自身经营特点设立顺序递进、权责统一、严密有效的三道监控防线,即:以岗位目标责任制为基础的第一道监控防线;相关部门、相关岗位之间相互监督制衡的第二道监控防线;以督察长和监察稽核部对各岗位、各部门、各机构、各项业务全面实施监督反馈的第三道监控防线。

公司建立有效的人力资源管理制度,健全激励约束机制,确保公司人员具备与岗位要求相适应的职业操守和专业胜任能力。

(2)风险评估
公司建立科学严密的风险评估体系,对公司内、外部风险进行识别、评估和分析,及时防范和化解风险。

各部门根据公司风险评估标准制定、修改本部门内控制度,提交监察稽核部,监察稽核部对各部门提交的内部控制制度进行复核,提交总经理办公会审议通过后发布实施。风险管理委员会负责评估公司内、外部风险,评价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以及提出改进方案,报公司董事会。

(3)控制活动
① 授权控制。授权控制贯穿于公司经营活动的始终,授权控制的主要内容包括:股东会、董事会、监事和管理层应当充分了解和履行各自的职权,建立健全公司授权标准和程序,确保授权制度的贯彻执行;公司各业务部门、分支机构和公司员工应当在规定授权范围内行使相应的职责;公司重大业务的授权应当采取书面形式,授权书应当明确授权内容和时效;公司授权要适当,对已获授权的部门和人员应建立有效的评价和反馈机制,对已不适用的授权应及时修改或取消授权。

② 资产分离控制。基金资产、特定客户资产与公司资产、不同基金的资产和其他委托资产要实行独立运作,分别核算。

③ 业务隔离控制。基金资产的运作管理与公司自有资金,与特定客户委托资产实行独立隔离运作,在人员配置、岗位职责及其内部管理制度、业务规则与流程、有关银行存款账号、证券账号等分开设置,并分开核算。

④ 岗位隔离制度。公司推行内部工作的目标管理和规范的岗位责任制,各岗位人员各司其职、严格遵守操作程序和工作标准,限制越权、穿插、代理等行为,以便于各部门明确分工、各岗位相互监督;包括货币、有价证券的保管与账务相分离,重要空白凭证的保管与使用相分离,投资决策与具体交易操作相分离,前台交易与后台结算相分离,损失的确认与核销相分离,风险评定人员与业务办理岗位相分离,基金经理与办理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的投资经理岗位相分离等。

⑤ 物理隔离制度。对于不同工作区划分不同的保密级别,基金投资、交易、研究、公司自有资金管理等相关部门,在空间上和制度上适当隔离。强调交易部门和财务部门的一级保密性,实行严格的门禁制度,并相应建立安全保障设施;对因业务需要知悉内幕信息的人员,制定严格的批准程序、保密守则和监督处罚措施。

⑥ 危机处理机制。公司制订切实有效的紧急情况处理制度,建立危机处理机制和程序,主要包括:紧急情况处理制度、灾难复原计划、资料备份和系统备份措施。灾难复原计划需要随着业务的改变而更新,每年测试及演习一次。

(4)信息沟通
为维护信息沟通渠道的畅通,建立清晰的报告系统,公司制定管理和业务报告制度,包括定期报告制度和临时报告制度。定期报告按照每日、每周、每月、每季度等不同的时间、频次进行报告。临时报告是指一旦出现报告事由后的及时报告。此外,公司制定针对违规及非法行为的举报机制。员工发现违规或非法行为出现时可视情况越级报告。

(5)内部监控
公司建立有效的内部监控制度,设置督察长和监察稽核部,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持续的监督,保证内部控制制度落实。

公司定期评价内部控制的有效性,根据市场环境和新的法律法规等情况,适时改进。

(6)监督和内部监察
公司严格贯彻基金管理相关的法律法规,严格依法经营。督察长和监察稽核部负责确保公司运作和各项业务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

各部门规章制度及对外提交材料在实施或提交前,均需经监察稽核部进行合法、合规审核;
督察长和监察稽核部负责监察各部门对法律法规、公司规章制度、基金合同的执行情况,着重于因违反法律法规等而产生的风险;
监察稽核部负责跟踪法律法规的变化和更新,对业务部门的运作提供监察标准和政策等方面的咨询及指引,提供监察方面的培训。

3、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的声明
(1)本公司确知建立、实施和维持内部控制制度是本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的责任。

(2)上述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

(3)本公司承诺将根据市场环境变化及公司的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情况
1、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建设银行)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5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1号院1号楼
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成立时间:2004年09月17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贰仟伍佰亿壹仟零玖拾柒万柒仟肆佰捌拾陆元整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12号
联系人:李申
联系电话:(021) 6063 7102
2、主要人员情况
中国建设银行总行设资产托管业务部,下设综合处、基金市场处、证券保险资产市场处、理财信托股权市场处、全球托管处、养老金托管处、新兴业务处、运营管理处、跨境托管运营处、社保及大客户服务处、托管应用系统支持处、合规监督处等12个职能处室,在安徽合肥设有托管运营中心,在上海设有托管运营中心上海分中心,共有员工300余人。

3、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作为国内首批开办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的商业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一直秉持“以客户为中心”的经营理念,不断加强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严格履行托管人的各项职责,切实维护资产持有人的合法权益,为资产委托人提供高质量的托管服务。经过多年稳步发展,中国建设银行托管资产规模不断扩大,托管业务品种不断增加,已形成包括证券投资基金、社保基金、保险资金、基本养老个人账户、(R)QFII、(R)QDII、企业年金、职业年金、存托业务等产品在内的托管业务体系,是目前国内托管业务品种最齐全的商业银行之一。截至2021年三季度末,中国建设银行已托管1120只证券投资基金。中国建设银行专业高效的托管服务能力和业务水平,赢得了业内的高度认同。截至目前,中国建设银行先后多次被《全球托管人》、 《财资》、《环球金融》杂志及《中国基金报》评选为“最佳托管银行”、连续多年荣获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债)“优秀资产托管机构”、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上清所)“优秀托管银行”奖项、并在2017、2019、2020、2021年分别荣获《亚洲银行家》颁发的“最佳托管系统实施奖”、“中国年度托管业务科技实施奖”、“中国年度托管银行(大型银行)”以及“中国最佳数字化资产托管银行”奖项。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目标
中国建设银行托管业务确保贯彻落实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定,勤勉尽责,恪尽职守,保证托管资产的安全、完整,保障所托管基金的稳健运行,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规范业务操作,严格按规程进行业务处理和操作,有效管控托管业务风险;确保所披露信息的完整、及时,保证客户信息不泄漏。

2、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中国建设银行设有风险管理与内控管理委员会,负责全行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的研究、议事和协调工作。内部控制管理部门是牵头内部控制管理的职能部门,牵头内部控制体系的统筹规划、组织落实和检查评价。资产托管业务部设置专门负责内部控制工作的处室,配备了专职内控合规人员负责托管业务的内控合规工作。

3、内部控制原则
中国建设银行托管业务内部控制遵循全面性、重要性、制衡性、适应性和独立性原则。

(1)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贯穿和渗透于托管业务各项流程和各个环节,覆盖所有的机构、岗位,约束所有托管业务人员。

(2)重要性原则。内部控制在全面控制的基础上,关注重要的托管业务事项和高风险托管业务领域。

(3)制衡性原则。内部控制坚持风险为本、审慎经营的理念,设立托管机构和开办托管业务均坚持内控优先,在组织机构、权责分配、业务流程等方面形成相互制约、相互监督的机制。

(4)适应性原则。内部控制与托管业务管理模式、业务规模、产品复杂程度、风险状况等相匹配,并根据情况变化及时调整。

(5)独立性原则。保证客户资产与建设银行自有资产、托管的其他资产相互独立,对不同客户的资产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

4、内部控制措施
(1)托管资产保管控制。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履行托管人安全保管可控制账户内托管资产的职责,所托管资产与托管人自有资产、托管的其他资产严格分开,保证托管资产的安全、独立和完整。

(2)授权控制。托管业务纳入全行统一的授权管理体系,严格在授权范围内执行,严禁超范围经营。明确业务处理岗位权限,各级人员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职权和承担责任。明确不相容岗位,实施相应的分离措施,形成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相互制约的工作机制。

(3)规章制度控制。制定系统化、规范化的托管业务管理制度,并定期重检与修订,持续维持托管业务规章制度的适应性和有效性,严格保障托管业务规范运营。

(4)流程控制。严格指令接收、清算、核算、监督的流程化管理,控制关键风险点。

(5)信息系统控制。持续加强内控手段的新技术运用,提高内控自动化水平和有效性。

(6)业务连续性控制。建立托管业务应急响应及恢复机制,实现对运营中断事件的快速响应和及时处置。组织开展应急演练,保障托管业务持续运营。

(7)运营环境控制。托管业务工作环境符合监管和控制要求,运营环境独立,录音、录像及门禁持续有效。系统实现独立与隔离,建立安全的数据传输通道和数据备份机制,保障数据传输和存储安全。

(8)员工行为管理控制。明确员工行为守则,规范员工日常行为,加强职业道德和员工操守教育,培育忠于所托、勤勉尽责的合规文化。
自2007年起,资产托管业务部连续聘请外部会计师事务所对托管业务进行内部控制审计,均获无保留意见,并已经成为常规化的内控工作手段。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1、监督方法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管理办法》及其配套法规和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的约定,监督所托管基金的投资运作,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的投资比例、投资范围、投资组合等情况进行监督。在日常为基金投资运作所提供的基金清算和核算服务环节中,对基金管理人发送的投资指令、基金管理人对各基金费用的提取与开支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2、监督流程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法规及基金托管协议的规定,应当拒绝执行,及时提示基金管理人,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法规、基金托管协议规定的,应当及时提示基金管理人在规定期限内改正,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每个工作日对基金投资运作比例等情况进行监督,如发现异常情况,向基金管理人进行风险提示,与基金管理人进行情况核实,督促其改正,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基金管理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对基金托管人发出的提示,应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对基金托管人的合理疑义,应及时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托管协议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告的事项,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直销机构
(1)上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中心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1528号陆家嘴基金大厦 9层
电话:(021)60232799
传真:(021)60232779
联系人:敖玲
客服电话:(021)60231999
网址:www.boscam.com.cn
2、代销机构
(1)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6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68号
法定代表人:金煜
联系人:黄文娟
联系电话:021-68475508
客服电话:95594
网址:www.bankofshanghai.com
(2)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号
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联系人:韩依金
联系电话:010-67596129
客服电话:95533
网址:www.ccb.com
(3)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中山东一路 12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宁波路 50号
法定代表人:郑杨
联系人:朱瑛
联系电话:021-61616886
客服电话:95528
网址:www.spdb.com.cn
(4)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8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88号
法定代表人:任德奇
联系人:高天
联系电话:021-58781234
传真:021-58408483
客服电话:95559
网址:www.bankcomm.com
(5)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 5047号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 5023号平安金融中心 B座
法定代表人:谢永林
联系人:汤俊劼
联系电话:0755-22168301
客服电话:95511转 3
网址:https://bank.pingan.com/
(6)上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中山东二路 70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中山东二路 70号上海农商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徐力
联系人:龚张奇
客服电话:021-962999/400-696-2999
网址:www.srcb.com
(7)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缪建民
联系人:杨林
联系电话:0755-83077185
客服电话:95555
网址:www.cmbchina.com
(8)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宁东路 345号
办公地址: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宁东路 345号
法定代表人:陆华裕
联系人:康青帝
客服电话:95574
网址:www.nbcb.com.cn
(9)上海利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宝山区月浦镇塘南街 57号 6幢 221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虹口区东大名路 1098号浦江国际金融广场 53层
法定代表人:李兴春
联系人:夏南
联系电话:021-50585353
客服电话:400-032-5885
网址:www.leadfund.com.cn
(10)蚂蚁(杭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 969号 3幢 5层 599室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 969号 3幢 5层 599室 法定代表人:王珺
联系人:何倩
客服电话:95188-8
网址:www.fund123.cn
(11)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0号 2号楼二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宛平南路 88号东方财富大厦
法定代表人:其实
联系人:廖小满
联系电话:021-54509977
客服电话:95021/400-1818-188
网址:www.1234567.com.cn
(12)南京苏宁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苏宁大道 1-5号
办公地址: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苏宁大道 1-5号
法定代表人:钱燕飞
联系人:冯鹏鹏
联系电话:025-66996699
客服电话:95177
网址:www.snjijin.com
(13)北京汇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甲 1号 4层 401-2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甲 1号环球财讯中心 D座 401 法定代表人:王伟刚
联系人:宋子琪
联系电话:010-62680527
客服电话:400-619-9059
网址:www.hcfunds.com
(14)上海中正达广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兰路 277号 1号楼 1203、1204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兰路 277号东航滨江中心 1号楼 1203室 法定代表人:黄欣
联系人:蒋文峥
客服电话:400-6767-523
网址:www.zhongzhengfund.com
(15)上海基煜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广东路 500号 30层 3001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488号太平金融大厦 1503室
法定代表人:王翔
联系人:项阳
客服电话:400-820-5369
网址:www.jiyufund.com.cn
(16)上海联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富特北路 277号 3层 310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虹口区北外滩临潼路 188号
法定代表人:尹彬彬
联系人:兰敏
联系电话:021-62680166
客服电话:400-118-1188
网址:www.66liantai.com
(17)珠海盈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珠海市横琴新区环岛东路 3000号 2719室
办公地址:广州市海珠区阅江中路 688号保利国际广场北塔 33楼
法定代表人:肖雯
联系人:陈良斌
客服电话:020-89629066
网址:www.yingmi.cn
(18)上海陆金所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源深路 1088号 7层(实际楼层 6层)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源深路 1088号 7层(实际楼层 6层) 法定代表人:陈祎彬
联系人:陆瑾
客服电话:400-821-9031
网址:www.lufunds.com
(19)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文二西路 1号 903室
办公地址:杭州市西湖区文二西路 1号元茂大厦 903室
法定代表人:吴强
联系人:费超超
客服电话:952555
网址:www.5ifund.com
(20)京东肯特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知春路 76号(写字楼)1号楼 4层 1-7-2
办公地址:北京市亦庄经济开发区科创十一街 18号院 A座
法定代表人:邹保威
联系人:孙志丹
客服电话:400-098-8511
网址:http://kenterui.jd.com
(21)上海万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福山路 33号 11楼 B座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浦东新区浦明路 1500号万得大厦 11楼
法定代表人:宋晓言
联系人:马烨莹
联系电话:021-20700800
客服电话:400-799-1888
网址:www.520fund.com.cn
(22)北京植信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密云区兴盛南路 8号院 2号楼 106室-67
办公地址:北京朝阳区四惠盛世龙源国食苑 10号楼
法定代表人:王军辉
联系人:吴鹏
联系电话:010-67767660
客服电话:4006-802-123
网址:www.zhixin-inv.com/
(23)诺亚正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飞虹路 360弄 9号 3724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杨浦区长阳路 1687号 2号楼
法定代表人:汪静波
联系人:黄欣文
客服电话:400-821-5399
网址:www.noah-fund.com
(24)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高翔路 526号 2幢 220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 1267号陆家嘴金融服务广场二期 11层 法定代表人:张跃伟
联系人:袁淦燊
联系电话:021-20691819
客服电话:400-820-2899
网址:www.erichfund.com
(25)大连网金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体坛路 22号诺德大厦 2层 202室 办公地址: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体坛路 22号诺德大厦 2层 202室 法定代表人:樊怀东
联系人:李鑫
联系电话:0411-39027835
客服电话:4000-899-100
网址:www.yibaijin.com
(26)北京雪球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创远路 34号院 6号楼 15层 1501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创远路 34号院 6号楼 17层 1701室(电梯楼层) 法定代表人:李楠
联系人:丁晗
联系电话:010-61840600
客服电话:400-159-9288
网址:https://danjuanapp.com/
(27)北京度小满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北旺东路 10号院西区 4号楼 1层 103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北旺东路 10号院西区 4号楼
法定代表人:盛超
联系人:陈冬蕾
联系电话:010-86325104
客服电话:95055
网址:www.duxiaoman.com
(28)北京中植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宏达北路 10号五层 5122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 91号金地中心 A座 28层
法定代表人:武建华
联系人:王默飞
客服电话:400-8180-888
网址:www.zzfund.com
(29)民商基金销售(上海)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北京东路 666号 H区(东座)6楼 A31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张杨路 707号生命人寿大厦 32楼
法定代表人:贲惠琴
联系人:林志枫
客服电话:021-50206003
网址:www.msftec.com
(30)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四川中路 213号 7楼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商城路 373号 3层
法定代表人:何伟
联系人:邵珍珍
联系电话:021-53686262
客服电话:4008-918-918
网址:www.shzq.com
(31)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商城路 61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南京西路 768号国泰君安大厦
法定代表人:贺青
联系人:钟伟镇
联系电话:021-38032284
客服电话:95521/4008888666
网址:www.gtja.com
(32)甬兴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海晏北路 565、577号 8-11层
办公地址: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海晏北路 565、577号 8-11层
法定代表人:李抱
联系人:随飞
客服电话:400-916-0666
网址:www.yongxingsec.com
(33)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中新广州知识城腾飞一街 2号 618室 办公地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马场路 26号广发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林传辉
联系人:刘珂
客服电话:95575
网址:www.gf.com.cn
(34)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成都市青羊区东城根上街 95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芳甸路 1088号紫竹国际大厦
法定代表人:冉云
联系人:周一涵
客服电话:95310
网址:www.gjzq.com.cn
(35)嘉实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海南省三亚市天涯区凤凰岛 1号楼 7层 710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 21号北京国际俱乐部 C座写字楼 11层
法定代表人:张峰
联系人:郭希璆
联系电话:010-60842842
客服电话:400-021-8850
网址:www.harvestwm.cn
(36)东方财富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西藏自治区拉萨市柳梧新区国际总部城 10栋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 800号宝安大厦 37-38楼
法定代表人:戴彦
联系人:陈亚男
客服电话:95357
网址:www.xzsec.com
(37)腾安基金销售(深圳)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1号 A栋 201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海天二路 33号腾讯滨海大厦 15楼
法定代表人:林海峰
联系人:李睿豪
客服电话:4000-890-555
网址:www.txfund.com
(38)宜信普泽(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光华路 7号楼 20层 20A1、20A2单元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 118号招商局大厦 24F
法定代表人:才殿阳
联系人:魏晨
客服电话:400-6099-200
网址:www.yixinfund.com
(39)江苏汇林保大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京市高淳区经济开发区古檀大道 47号
办公地址:南京市鼓楼区中山北路 2号绿地紫峰大厦 2005室
法定代表人:吴言林
联系人:宋子琪
联系电话:025-66996699
客服电话:025-66046166转 849
网址:www.huilinbd.com
(40)上海攀赢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闸北区广中西路 1207号 306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路 116号大华银行大厦 7楼
法定代表人:沈茹意
联系人:郑经枢
客服电话:021-68889082
网址:www.pytz.cn
(41)上海爱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西藏中路 336号 1806-13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西藏中路 336号 1806-13室
法定代表人:马金
联系人:黄子珈
客服电话:021-60608989
网址:www.ajwm.com.cn(在建)
(42)财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茶子山东路 112号滨江金融中心 T2栋(B座)26层
办公地址:湖南长沙芙蓉中路二段 80号顺天国际财富中心 26-28层 法定代表人:刘宛晨
联系人:李必文
客服电话:95317
网址:stock.hnchasing.com
(43)上海汇付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九江路 769号 1807-3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九江路 769号 1807-3室
法定代表人:金佶
联系人:钱诗雯
客服电话:021-34013999
网址:www.hotjijin.com
(44)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东大名路 501号 6211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张杨路 500号华润时代广场商务楼 12楼 法定代表人:杨文斌
联系人:胡雯
客服电话:400-700-9665
网址:www.howbuy.com
(45)鼎信汇金(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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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齐凌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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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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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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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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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申万宏源西部证券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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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王献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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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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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地址: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东新街 319号 8幢 10000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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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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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五星路 201号
法定代表人:吴承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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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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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李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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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号中信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张佑君
联系人:马静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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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中信期货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13层1301-1305室、14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13层1301-1305室、14层
法定代表人:张皓
联系人:刘宏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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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中信证券华南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市天河区临江大道 395号 901室(部位:自编 01),1001室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临江大道 395号合利天德广场 T1楼 10层
法定代表人:胡伏云
联系人:陈靖
联系电话:020-888369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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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 222号 1号楼 2001
办公地址:青岛市市南区东海西路 28号龙翔广场东座 5层
法定代表人:冯恩新
联系人:焦刚
联系电话:0531-896061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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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号
法定代表人:刘秋明
联系人:姚巍
联系电话:021-52523573
客服电话:95525
网址:http://www.ebscn.com/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代理销售本基金,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列示。


(二)登记机构
名称:上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秀浦路 2388号 3幢 528室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1528号陆家嘴基金大厦 9层
电话:(021)60232799
传真:(021)60232779
客服电话:(021)60231999
联系人:刘漠
网址:www.boscam.com.cn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远闻(上海)律师事务所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电路 438号双鸽大厦 18G
负责人:奚正辉
电话:(021)50366223
传真:(021)50366733
联系人:孙贤
经办律师:屠勰、孙贤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 1318 号星展银行大厦 507单元 01室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市浦东新区东育路 588号前滩中心 42楼法定代表人:李丹
联系人:崔泽宇
经办注册会计师:薛竞、崔泽宇
六、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并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3]1599 号文注册募集。募集期为 2014 年 3 月 24 日至 2014 年 4 月 30 日。

经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资,募集的净认购金额为235,951,037.76 元人民币。募集有效认购总户数为 1,223户,按照每份基金份额 1.00 元计算,设立期间募集的有效总份额为235,951,037.76 份基金份额。利息结转的基金份额为 44,036.75 份基金份额。两项合计共 235,995,074.51 份基金份额,已全部计入投资人基金账户,归投资人所有。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合同的生效
本基金基金合同已于 2014 年 5 月 6 日正式生效。
(二)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说明原因并报送解决方案。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与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网站公示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与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个月内开始办理申购,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个月内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申购成立;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

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7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在发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本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日(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1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可在 T+2日后(包括该日)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则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已经接收到申购、赎回申请。申购与赎回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对于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者应及时查询。


(五)申购与赎回的数量限制
(1)本基金在代销网点申购以金额申请,单笔最低申购金额为 1元(含认购费),追加申购的最低金额为 1元,累计申购金额不设上限。各代销机构对最低申购限额及投资金额级差有其他规定的,以各代销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在直销机构(柜台方式)申购的最低金额为 1元(含申购费),追加申购的最低金额为 1元,累计申购金额不设上限。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状况和投资者需求调整直销机构(柜台方式)的最低申购标准。已有认购本基金记录的投资者不受首次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但受追加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

投资人可多次申购,对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份额不设上限限制。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2)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赎回时,每笔赎回申请不得低于 1份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或赎回后将导致在销售机构(网点)保留的基金份额余额不足 1份的,需一并全部赎回。

(3)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每个交易账户的最低份额余额为 1份。基金份额持有人因赎回、转换等原因导致其单个基金账户内剩余的基金份额低于 1 份时,注册登记系统可对该剩余的基金份额自动进行强制赎回处理。

(4)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5)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制。具体见基金管理人相关公告。

(六)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
1、申购费用由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各项费用。

2、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

3、申购费用
本基金申购费率如下:

申购金额(M)费率
M<50万元1.5%
50万元≤M<100万元1.0%
100万元≤M<500万元0.5%
M≥500万元按笔收取每笔1000元
4、赎回费用
投资人在赎回基金份额时,应交纳赎回费。对持续持有本基金少于 7日的投资人收取不低于 1.5%的赎回费并全额计入基金资产;对于持有期少于 30日的基金份额所收取的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对于持有期不少于 30 日但少于 3个月的基金份额所收取的赎回费,其 75%计入基金财产;对于持有期不少于 3个月但少于 6个月的基金份额所收取的赎回费,其 50%计入基金财产;对于持有期长于 6个月的基金份额所收取的赎回费,其 25%计入基金财产。未计入基金财产部分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必要的手续费。赎回费率随赎回基金份额持有期限的增加而递减。本基金赎回费用如下:

持有期限(N)赎回费率
N<7日1.5%
7日≤N<30日0.75%
30日≤N<1年0.5%
1年≤N<2年0.25%
N≥2年0
5、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6、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特定交易方式(如网上交易、电话交易等)等进行基金交易的投资者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相关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和基金赎回费率。

7、当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基金管理人须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1、本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
申购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有效份额单位为份,其中: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注:对于适用固定金额申购费的认购,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固定申购费金额)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T日基金份额净值
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某投资者投资 5,000元申购本基金,对应费率为 1.5%,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128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5,000/(1+1.5%)=4,926.11元
申购费用=5,000-4,926.11=73.89元
申购份额=4,926.11/1.128=4,367.12份
即:该投资人通过场外投资 5,000元申购本基金,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128元,则可得到 4,367.12份基金份额。

2、本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相应的费用,赎回金额单位为元,计算公式:
赎回总金额=赎回份额?T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用
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某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本基金 10,000 份基金份额一年后(未满 2 年)决定赎回,对应的赎回费率为 0.25%,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 1.148元,则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金额=10,000×1.148=11,480元
净赎回金额=11,480-28.70=11,451.30元
即:该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 10,000 份本基金基金份额一年后(未满 2 年)赎回,假设赎回当日本基金份额净值是 1.148 元,则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11,451.30元。

3、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 T+1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3位,小数点后第 4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八)申购和赎回的登记
投资者申购基金成功后,登记机构在 T+1 日为投资者登记权益并办理登记手续,投资者自 T+2日(含该日)后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投资者赎回基金成功后,登记机构在 T+1 日为投资者办理扣除权益的登记手续。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但不得实质影响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并最迟于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公告。


(九)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基金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基金申购申请。

7、申请超过基金管理人设定的基金总规模、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单个投资人单日或单笔申购金额上限的。

8、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 50%,或者变相规避 50%集中度的情形时。

9、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 1、2、3、5、6、7、8、9项暂停申购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十)暂停赎回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5、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并以后续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依据计算赎回金额。若出现上述第 5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十一)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 10%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当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在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基金总份额 20%以上的赎回申请情形下,基金管理人应当延期办理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只接受其小于等于基金总份额 20%部分作为当日有效赎回申请,对于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有效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前述“(1)全额赎回”或“(2)部分延期赎回”的约定方式与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一并办理。对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基金总份额 20%以上的赎回申请延期赎回。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延期部分如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暂停赎回:连续 2 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 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体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十二)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 1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 1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1日但少于 2周,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在重新开始办理申购赎回业务的开放日公告最近 1个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4、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2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 2周至少刊登暂停公告 1次。当连续暂停时间超过 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调整刊登公告的频率。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在重新开始办理申购赎回业务的开放日公告最近 1个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十三)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四)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五)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六)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行规定。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每期扣款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七)基金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九、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通过在股票、固定收益证券、现金等资产的积极灵活配置,顺应经济结构调整和产业升级发展的趋势,关注新兴产业和传统产业升级换代带来的投资机会,同时把握传统产业低估的投资机会,重点关注具有成长和价值的优质上市公司,在有效控制风险的前提下,追求基金资产的稳定增值。


(二)投资理念
在国家经济转型的背景下,顺应经济结构调整和产业升级发展的趋势,充分挖掘新兴产业和传统产业升级换代以及传统产业低估带来的投资机会,平衡价值和成长,追求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健增值。


(三)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含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债券、货币市场工具、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股票投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 0%-95%;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权证投资占基金资产净值的 0-3%。

本基金将重点投资于新兴产业中的优质上市公司和传统产业中具备成长和价值的上市公司股票,其比例将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


(四)投资策略
公司的发展受到内外部因素的影响,本基金管理人将分析影响公司持续发展的内外部因素,采用自上而下和自下而上相结合的研究方法,分析公司的外部环境和内部经营,精选新兴产业中的优质上市公司和传统产业中具备新成长动力和价值低估的上市公司股票。

同时,本基金将结合宏观经济环境和金融市场运行情况,动态调整股票、债券等大类资产配置。

1、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将利用各项重要的经济指标分析宏观经济趋势,判断所处经济周期,同时结合宏观经济政策、产业政策、行业发展状况、证券市场趋势和流动性状况综合分析,考虑股市和债市的估值和风险进行大类资产配置。本基金将根据各类资产风险收益特征的相对变化,适时动态地调整股票、债券和货币市场工具的投资比例,在严格控制投资风险的基础上追求基金资产的长期持续稳定增长。

2、股票投资策略
本基金管理人认为,我国经济在经历了 30余年的高速成长后,面临的首要任务是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实现经济转型。目前,我国经济发展面临着内外部的多重困难,包括外需放缓、内部经济结构矛盾突出等,要继续实现经济的长期持续发展必须转变经济增长方式调整经济结构。从整个世界经济发展历史看,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后,新兴产业和传统产业升级换代就将成为经济继续发展的主要动力。我国目前已经进入这一阶段,在国家产业政策的大力扶持下,新兴产业将获得巨大的发展机会,相关的上下游行业也将获得发展的良机,同时,相当一部分传统产业也将通过新的技术、新的赢利模式和生产组织方式来实现产业升级,其中蕴含着巨大的投资机会。与此同时,相当部分经营状况良好的传统产业会被阶段性的低估,也是介入良机。本基金将一方面关注新兴产业发展过程中的投资机会,另一方面也将关注传统产业升级换代以及阶段性低估带来的投资机会。

(1)新兴产业中的投资机会
新兴产业是以重大技术突破和重大发展需求为基础,对经济社会全局和长远发展具有重大引领带动作用,知识技术密集、物质资源消耗少、成长潜力大、综合效益好的产业。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决定》,本基金对新兴产业的范围界定为:节能环保、新一代信息技术、生物、高端装备制造、新能源、新材料和新能源汽车。随着时代的发展,新兴产业的范围也不断变化,我们将不定期的更新新兴产业的范围。

鉴于新兴行业不同于传统行业的特征,对于新兴行业的各个细分子行业,本基金管理人将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来进行分析,寻找投资机会。首先考虑行业受宏观经济环境和国家产业政策的影响程度,分析相关行业与宏观经济环境之间的关系,深入分析国家的特定产业政策和区域政策及其落实情况和力度,综合评估以上因素对于行业的影响。其次分析行业的发展前景,主要分析行业内产品的需求空间和成长速度,并考虑行业在没有政策影响下内生的增长动力,综合各方面的信息对行业的发展做出预测,判断行业的投资机会。再次分析行业所处生命周期,从所处行业的技术发展、需求变化以及创新程度,结合产业在国内发展的时间,判断行业生命周期,选择处于成长期及成熟期早期的行业,在行业上升时期将会有更多的投资机会。另外考虑行业的竞争环境,分析行业的技术壁垒和进入壁垒,行业内企业的财务状况以及盈利模式等。

(2)传统产业中的投资机会
传统产业是指发展时间较长,生产技术已经基本成熟,经过高速增长后发展速度趋缓,对国民经济的贡献度逐步下降,资源利用率和环保水平通常较低的产业。我国的传统产业,主要是指在工业化初级阶段发展起来的一系列产业群,在产业分类上包括传统农林牧副渔业,第二产业中的传统工业以及部分第三产业。

传统产业的投资机会主要来自产业升级具有新的成长性以及经营状况良好的行业被低估两类。本基金将通过分析宏观经济环境变化、国家政策、所处产业基本面和产品的市场情况来判断产业的整体状况。重点考虑在产业升级过程中获得国家扶持、具有核心竞争力以及通过并购、重组、新技术、新产品导致公司基本面发生重大变化,获得新的成长性的企业。此外,通过定性和定量的研究以及实地调研,筛选出基本面健康、具有估值优势的行业和企业作为投资的对象。

(3)个股精选策略
在新兴产业股票方面,本基金将从公司行业地位、核心竞争力、受国家政策的影响程度、盈利增长前景、公司治理结构、财务状况、主要股东状况等多方面评估上市公司的投资价值,精选新兴产业上市公司中具有创新能力、专有技术、特许权、品牌、渠道优势、从国家产业政策中受益较大,具有较大成长潜力的公司股票。

在传统产业升级换代股票方面,本基金管理人通过对宏观经济政策、产业政策、区域政策等因素的分析,选择获得国家政策支持、具有增长潜力的行业,积极发现公司经营与发展过程中的重大变化,分析其对公司未来成长能力和盈利能力的影响。充分理解企业的内生性成长和外延式成长,深入挖掘影响公司未来成长的内生性和外延性的新因素,并从公司发展战略、核心竞争力、盈利能力与盈利质量、财务健康状况、公司治理结构等方面对上市公司的投资价值进行评估,寻找具有良好成长潜力的上市公司股票。

估值优势股票方面,将采用定量和定性结合的方式。定量方面,首先依据市净率、市盈率、股息率等指标来考察个股的价值属性;依据营业收入增长率、营业利润增长率、税后利润增长率等指标来考察个股的成长属性。然后通过 PEG、EV/EBITDA等主要估值指标来考察和筛选出内在价值较高的股票。定性方面主要考虑:公司在行业内处于领先地位,具有核心竞争优势;公司主营业务具有持续成长的能力;公司具有良好的治理结构和财务健康度等。最后结合以上分析结果以及实地调研筛选出基本面健康的、具有估值吸引力的股票作为本基金的投资目标。

3、债券投资策略
(1)平均久期配置
本基金通过对宏观经济形势和宏观经济政策进行分析,预测未来的利率趋势,并据此积极调整债券组合的平均久期,在控制债券组合风险的基础上提高组合收益。当预期市场利率上升时,本基金将缩短债券投资组合久期,以规避债券价格下跌的风险。当预期市场利率下降时,本基金将拉长债券投资组合久期,以更大程度的获取债券价格上涨带来的价差收益。

(2)期限结构配置
结合对宏观经济形势和政策的判断,运用统计和数量分析技术,本基金对债券市场收益率曲线的期限结构进行分析,预测收益率曲线的变化趋势,制定组合的期限结构配置策略。在预期收益率曲线趋向平坦化时,本基金将采取哑铃型策略,重点配置收益率曲线的两端。当预期收益率曲线趋向陡峭化时,采取子弹型策略,重点配置收益率曲线的中部。当预期收益率曲线不变或平行移动时,则采取梯形策略,债券投资资产在各期限间平均配置。

(3)类属配置
本基金对不同类型债券的信用风险、流动性、税赋水平等因素进行分析,研究同期限的国债、金融债、央票、企业债、公司债、短期融资券之间的利差和变化趋势,制定债券类属配置策略,确定组合在不同类型债券品种上的配置比例。

根据中国债券市场存在市场分割的特点,本基金将考察相同债券在交易所市场和银行间市场的利差情况,结合流动性等因素的分析,选择具有更高投资价值的市场进行配置。

(4)回购套利
本基金将在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限定的比例内,适时适度运用回购交易套利策略以增强组合的收益率,比如运用回购与现券之间的套利、不同回购期限之间的套利进行低风险的套利操作。

4、可转债投资策略
本基金投资于可转债,主要目标是降低基金净值的下行风险,基金投资的可转债可以转股,以保留分享股票升值的收益潜力。

(1)积极管理策略
可转债内含选择权定价是决定可转债投资价值的关键因素。本基金将采取积极管理策略,重视对可转债对应股票的分析与研究,选择那些公司行业景气趋势回升、成长性好、估值水平偏低或合理的转债进行投资,以获取收益。

(2)一级市场申购策略
目前,可转债均采取定价发行,对于那些发行条款优惠、期权价值较高、公司基本面优良的可转债,因供求不平衡,会产生较大的一、二级市场价差。因此,为增加组合收益,本基金将在充分研究的基础上,参与可转换债券的一级市场申购,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前提下获得稳定收益。

5、权证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通过利用权证及其他金融工具进行套利、避险交易,控制基金组合风险,获取超额收益。本基金进行权证投资时,将在对权证标的证券进行基本面研究及估值的基础上,结合股价波动率等参数,运用数量化期权定价模型,确定其合理内在价值,从而构建套利交易或避险交易组合。未来,随着证券市场的发展、金融工具的丰富和交易方式的创新等,基金还将积极寻求其他投资机会,履行适当程序后更新和丰富组合投资策略。


(五)投资决策程序
公司基金的投资决策实行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领导下的基金经理负责制。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是公司负责基金投资决策的最高权力机构,由总经理、分管投资的副总经理、投资研究部经理和基金经理等组成。投资决策流程如下: (1)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对基金资产配置等重大投资决策形成决议并下达给基金经理。分管投资的副总经理作为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的执行委员负责决议的督促落实;
(2)基金经理根据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的要求,结合股票池及有关研究报告,负责制定具体的投资组合方案;
(3)根据有限授权原则,基金经理在授权范围内的投资组合方案可直接进入执行程序;超出基金经理授权权限但在分管投资的副总经理授权权限范围内的,经分管投资的副总经理审批后方可进入执行程序;超出分管投资的副总经理授权权限的,须经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审批后方可进入执行程序;
(4)投资研究部、运营部基于一套数量化系统,对基金的投资组合进行日常性的风险测量与绩效评估;定期向总经理、分管投资的副总经理、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和风险管理委员会提交风险测评报告。


(六)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的股票投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 0%-95%,其中投资于新兴产业中的优质上市公司和传统产业中具备成长和价值的上市公司股票的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
(2)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3)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5)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6)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10%;
(7)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5%;
(8)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9)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10)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11)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2)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3)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4)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40%;
(15)本基金持有的所有流通受限证券,其公允价值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15%;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流通受限证券,其公允价值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8%;
(16)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期的定期开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17)本基金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被动超过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8)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1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述第(12)、(17)、(18)项另有约定外,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如果法律法规对上述投资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本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防范利益冲突,符合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并履行披露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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