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子新材(002652):公司股东减持股份比例超过1%的进展公告

时间:2022年05月23日 20:02:37 中财网
原标题:扬子新材:关于公司股东减持股份比例超过1%的进展公告

苏州扬子江新型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股东减持股份比例超过1%的进展公告

股东李青松保证向公司提供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与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信息一致。


苏州扬子江新型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2年 4月 14日在指定披露媒体《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了《关于持股 5%以上股东减持股份的预披露公告》(公告编号:2022-04-05)。公司股东李青松先生因个人资金需要计划于 2022年 5月10日至 2022年 8月 8日期间以集中竞价、大宗交易方式减持本公司股份合计不超过 15,361,92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3%)。

公司于 2022年 5月 16日收到李青松先生出具的《关于减持股份进展情况的告知函》与《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截止 2022年 5月 16日,李青松先生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减持其持有的公司股份 4,534,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0.89%。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李青松先生持有公司股份 25,603,2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5.00%)。

公司于今日收到李青松先生出具的《关于减持股份进展情况的告知函》, 2022年 5月 16日至 2022年 5月 23日期间,李青松先生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减持公司股份 5,354,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1.05%,减持股份变动比例超过 1%。根据《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现将具体进展情况告知如下:
一、 股东减持计划的实施进展情况
1. 股东减持股份情况

股东 名称减持 方式减持日期减持均价 (元)减持股数 (股)占公司总股 本的比例
李青松大宗交易2022年 5月 16日2.334,534,0000.89%
  2022年 5月 23日2.4820,0000.16%
合计2.345,354,0001.05%  
本次股东减持股份来源:协议转让获得股份。

注:以上百分比计算结果为四舍五入

2.股份变动超过 1%的具体情况

1.基本情况    
信息披露义务人李青松   
住所上海市徐汇区凯滨路*弄   
权益变动时间2022年 5月 23日   
股票简称扬子新材股票代 码002652 
变动类型(可多选)增加? 减少?一致行 动人有□ 无? 
是否为第一大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是□ 否?   
2.本次权益变动情况    
股份种类 (A股、B股等)减持股数(股)减持比例(%)  
A股5,354,0001.05%  
合 计5,354,0001.05%  
本次权益变动方式(可 多选)通过证券交易所的集中交易 ? 通过证券交易所的大宗交易 ? 其他 ?(请注明)   
3. 本次变动前后,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上市公司权益的股份情况    
股份性质本次变动前持有股份 本次变动后持有股份 
 股数(股)占总股本 比例(%)股数(股)占总股本 比例(%)
合计持有股份30,137,2005.89%24,783,2004.84%
其中:无限售条件股份30,137,2005.89%24,783,2004.84%
有限售条件股份////
4. 承诺、计划等履行情况    

本次变动是否为履行 已作出的承诺、意向、 计划是? 否□ 公司于 2022年 4月 14日披露了《关于持股 5%以上 股东减持股份的预披露公告》(公告编号: 2022-04-05)。本次减持与预披露公告保持一致,不存 在违反已披露减持计划及相关承诺的情形。
本次变动是否存在违 反《证券法》《上市公 司收购管理办法》等法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规范性文件和本所 业务规则等规定的情 况是□ 否?
5. 被限制表决权的股份情况 
按照《证券法》第六十 三条的规定,是否存在 不得行使表决权的股 份是□ 否?
6.备查文件 
1.关于减持股份进展情况的告知函 
注:以上百分比计算结果为四舍五入

二、相关风险提示
1、李青松先生本次减持股份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2、本次减持股份事项已按照相关规定进行了预披露,上述股份减持与预披露的减持计划一致。截止本公告日,本次减持计划尚未实施完毕,公司将持续关注本次减持计划的后续进展情况,并按照相应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3、本次拟减持的股东不属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本次减持计划的实施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不会对公司治理结构及持续经营产生影响。

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三、备查文件

特此公告。

苏州扬子江新型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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