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证券裕盛一年定开混合 (009595): 山西证券裕盛一年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时间:2022年05月25日 08:51:14 中财网

原标题:山西证券裕盛一年定开混合 : 山西证券裕盛一年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山西证券裕盛一年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
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22年第1号)
【本基金不向个人投资者公开销售】
基金管理人: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二二年五月
【重要提示】
本基金由山西证券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基金管理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约定发起,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19年12月2日证监许可[2019]2634号文准予注册。

基金管理人保证《山西证券裕盛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申请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人根据所持有份额享受基金的收益,但同时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投资人在投资本基金前,请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全面认识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对认购(或申购)基金的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获得基金投资收益,亦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基金投资中的风险包括:市场风险、管理风险、技术风险等,也包括本基金的特定风险等。

本基金可投资于股指期货等金融衍生品,股指期货作为一种金融衍生品,具备一些特有的风险点。投资股指期货所面临的主要风险是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基差风险、保证金风险、信用风险和操作风险。

本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资产支持证券是一种债券性质的金融工具。资产支持证券的风险主要包括资产风险及证券化风险。资产风险源于资产本身,包括价格波动风险、流动性风险等。证券化风险主要表现为信用评级风险、法律风险等。

本基金为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三年后的对应日,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2亿元,基金合同自动终止,且不得通过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延续基金合同期限。若届时的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发生变化,上述终止规定被取消、更改或补充,则本基金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参照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执行。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其预期收益和预期风险低于股票型基金,高于债券型基金及货币市场基金。

投资有风险,投资人认购(申购)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及基金合同。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人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人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人自行负责。

当本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履行相应程序后,可以启用侧袋机制,具体详见基金合同和本招募说明书的有关章节。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将对基金简称进行特殊标识,并不办理侧袋账户的申购赎回。请基金份额持有人仔细阅读相关内容并关注本基金启用侧袋机制时的特定风险。

本基金单一投资者持有的基金份额或者构成一致行动人的多个投资者持有的基金份额可达到或超过50%,基金不向个人投资者公开销售。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也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次更新主要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关服务机构、基金的投资和业绩及其他应披露事项的更新。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为2022年5月12日,有关财务数据和净值表现已经基金托管人复核(财务数据截止日为2022年3月31日)。

原招募说明书与本次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不一致的,以本次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为准。

目录
【重要提示】.......................................................1目录...............................................................3第一部分 绪言.....................................................1第二部分 释义.....................................................2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7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27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32第六部分 基金的募集..............................................34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35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36第九部分 基金的投资..............................................47第十部分 基金的业绩..............................................61第十一部分 基金的财产............................................63第十二部分 基金资产的估值........................................64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70第十四部分 基金费用与税收........................................72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74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75第十七部分 侧袋机制..............................................82第十八部分 风险揭示..............................................86第十九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90第二十部分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92第二十一部分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109第二十二部分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124第二十三部分 其他应披露事项.....................................126第二十四部分 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128第二十五部分 备查文件...........................................129第一部分 绪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山西证券裕盛一年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山西证券裕盛一年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目标、策略、风险、费率等与投资人投资决策有关的必要事项,投资人在作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山西证券裕盛一年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或“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销售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者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第二部分 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以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山西证券裕盛一年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或《基金合同》:指《山西证券裕盛一年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山西证券裕盛一年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指《山西证券裕盛一年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山西证券裕盛一年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8、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山西证券裕盛一年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关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编制、披露及更新等内容,将自《信息披露办法》实施之日起一年后开始执行)9、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10、《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2013年6月1日起实施,并经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20年8月28日颁布、同年10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9年7月26日颁布、同年9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4年7月7日颁布、同年8月8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14、《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10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5、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6、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17、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8、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19、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20、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1、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本基金不向个人投资者公开销售,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
22、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3、发起资金:指用于认购本基金且来源于基金管理人的股东资金、基金管理人固有资金、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或基金经理(指基金管理人员工中依法具有基金经理资格者,包括但不限于本基金的基金经理,同时也包括基金经理之外公司投研人员,下同)等人员的资金,发起资金认购本基金的金额不低于1000万元,且发起资金认购的基金份额持有期限不低于3年
24、发起资金提供方:指以发起资金认购且承诺以发起资金认购的基金份额持有期限不少于3年的基金管理人的股东、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或基金经理等人员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等业务
26、销售机构:指直销机构和代销机构
27、直销机构:指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8、代销机构: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9、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30、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或接受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31、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32、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办理认购、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33、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34、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5、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
36、定期开放:指本基金采取的在封闭期内封闭运作、封闭期与封闭期之间定期开放的运作模式
37、封闭期:指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含)起或自每一个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含)起一年的期间。本基金的第一个封闭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含)起,至一年后的年度对日的前一日(含)止。首个封闭期结束之后第一个工作日起(含)进入首个开放期,下一个封闭期为自首个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含)起至一年后的年度对日的前一日(含)止,以此类推。本基金封闭期内不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也不上市交易
期,期间可以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本基金每个开放期最短不少于5个工作日、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开放期的具体时间以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为准,且基金管理人最迟应于开放期前2日进行公告
39、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40、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41、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工作日
42、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43、开放日:指在开放期内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44、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45、《业务规则》:指《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公募基金管理业务注册登记管理细则》,是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46、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7、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开放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8、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开放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9、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开放期内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50、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51、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开放期内的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工作日基金总份额的20%52、元:指人民币元
53、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款项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5、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6、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所得的基金单位份额的价值
57、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8、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59、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60、摆动定价机制:指当本基金遭遇大额申购或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额净值的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资者,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61、侧袋机制:指将基金投资组合中的特定资产从原有账户分离至一个专门账户进行处置清算,目的在于有效隔离并化解风险,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属于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原有账户称为主袋账户,专门账户称为侧袋账户
62、特定资产:包括:(1)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2)按摊余成本计量且计提资产减值准备仍导致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3)其他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
63、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基本情况
名称: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山西省太原市府西街69号山西国际贸易中心东塔楼
办公地址:山西省太原市府西街69号山西国际贸易中心东塔楼
法定代表人:王怡里
成立日期:1988年7月28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人民银行复[1988]315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注册资本:人民币35.8977亿元
联系电话:(0351)8686668
传真:(0351)8686667
股权结构:

序号股东名称持股数量持股比例(%
1山西金融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1,140,374,24231.77
2太原钢铁(集团)有限公司357,227,1169.95
3山西国际电力集团有限公司199,268,8565.55
4中央汇金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51,695,1201.44
5国泰中证全指证券公司交易型开放 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46,318,8131.29
6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45,360,6271.26
7中吉金投-稳赢2号投资基金44,788,1001.25
8郑州热力集团有限公司34,321,7450.96
9华宝中证全指证券公司交易型开放 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31,267,9400.87
10山西省科技基金发展有限公司22,100,0000.62
注:截止到2022.3.31前十大股东持股情况
经营范围:许可项目:证券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证券公司为期货公司提供中间介绍业务。(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设立资产管理子公司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1700号),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西证券”)获准设立全资证券资产管理子公司,即“山证(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证资管”),业务范围为证券业务(证券资产管理)、公募基金管理业务。根据监管部门批复要求,在山证资管取得《经营证券业务许可证》后,山西证券管理的所有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包括目前存续的和本公告发布日起至取得《经营证券业务许可证》当日期间内新成立的公募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将在履行相应程序后,由“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山证(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二、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会成员基本情况
侯巍先生,1972年8月出生,中共党员,硕士学位。1994年7月至2001年12月历任山西省信托投资公司南宫证券营业部职员、经理助理、监理、经理;期间兼任证券业务部投资银行部经理;2001年12月至2008年1月历任山西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党委委员、副总经理、董事、总经理;2008年1月至2015年2月任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2008年2月至2014年12月历任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党委委员、党委副书记;2009年4月至今任中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2014年12月至今任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党委书记;2015年2月至2020年12月任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2015年2月至今任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2016年12月至2021年6月任山西股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董事长;2020年6月至今任山西金融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党委委员;2020年12月至今任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执行委员会主任委员。

王怡里先生,1973年6月出生,中共党员,本科学历。2002年4月至2008年1月历任山西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资产管理部副总经理、资产管理太原部副总经理、总监、综合管理部(董事会办公室)副总经理、总经理;2008年2月至2013年3月任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总经理;2008年2月至2016年5月任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综合管理部总经理;2010年2月至2020年8月任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党委委员;2010年4月至今任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2011年8月至2020年12月任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2013年6月至2021年12月任山证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2014年6月至2021年10月任山证资本管理(北京)有限公司董事长;2015年2月至2021年8月任山证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2016年11月至今任中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董事;2018年12月至2021年8月任山证创新投资有限公司执行董事、总经理;2020年3月至今任山证科技(深圳)有限公司执行董事;2020年3月至2022年2月任山证科技(深圳)有限公司总经理;2018年3月至2020年12月任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职工董事;2020年8月至今任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党委副书记;2020年12月至今任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董事长、总经理、执行委员会委员。

截至目前,兼任山西中小企业创业投资基金(有限合伙)、北京山证并购资本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汾西启富扶贫引导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山西国投创新绿色能源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山西交通产业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2021年6月至今任山西股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董事。

刘鹏飞先生,1981年6月出生,中共党员,硕士学位。2016年8月至2017年2月任山西国信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投资管理部副总经理;2017年2月至2018年2月任山西金融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资本运营部副总经理;2018年2月至2019年11月任山西金融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资本运营部副总经理(主持工作);2019年12月至今任山西金融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金融投资部总经理、职工董事;2017年3月至今任山西省融资再担保集团有限公司董事;2018年2月至2020年8月任中煤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董事;2020年3月至2021年5月任山西金控资本管理有限公司执行董事、总经理;2020年5月至今任华融晋商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董事;2020年12月至2021年8月任山西信创产业园有限公司董事长;2020年12月至今任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2021年5月至今任山西金控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2021年8月至今任山西信创产业园有限公司执行董事。

李小萍女士,1971年12月出生,中共党员,中央党校研究生。1997年4月至2003年3月任山西省信托投资公司人事处主任科员;2003年3月至2014年12月历任山西省国信投资(集团)公司专职纪检员、人力资源部经理、纪检委员、纪检委办公室主任、监察室主任、纪委副书记;2014年12月至2016年6月任山西国信投资(集团)公司纪检委员、纪检委办公室主任、监察室主任、纪委副书记、人力资源总监兼人力资源部经理;2016年7月至2018年2月历任山西金融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人力资源总监兼党委组织部部长、人力资源部总经理、机关党委书记、机关党委统战委员、工会主席;2017年2月至2018年2月任山西省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监事、监事会会主席;2018年2月至今任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专职党委副书记;2018年9月至今任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工会主席;2020年12月至今任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周金晓先生,1973年11月出生,中共党员,本科学历。2007年7月至2008年5月任太原钢铁(集团)有限公司计财部投资管理室主任;2008年5月至2009年1月任太钢铁(集团)有限公司计财部资产管理室主任;2009年2月至2018年11月任太钢集团土耳其KROM公司财务总监;2018年12月至2021年6月任太原钢铁(集团)有限公司资本运营部副部长和山西太钢不锈钢股份有限公司证券与投资者关系管理部副部长;2020年3月至今任山西太钢不锈钢股份有限公司证券事务代表;2020年4月至今兼任太钢集团财务有限公司、石太铁路客运专线有限责任公司和山西晋祠国宾馆有限公司董事;2020年12月至今任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2021年7月至今任太原钢铁(集团)有限公司资本运营部部长和经营财务部副部长、山西太钢不锈钢股份有限公司证券与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部长。

夏贵所先生,1963年2月出生,中共党员,本科学历。2001年11月至2004年3月任山西通宝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总会计师;2004年3月至2008年2月任山西通宝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兼会计师;2008年2月至2010年7月任山西国际电力配电管理公司总会计师、党委委员;2010年7月至2020年2月任山西国际电力集团有限公司财务部经理(期间:2014年2月至2017年3月任晋能电力集团有限公司总会计师、党委委员职务);2017年11月至2020年2月任晋能集团有限公司财务管理部副部长;2017年5月至2020年8月任山西国际电力集团有限公司董事;2010年6月至今任山西国电置业有限公司董事;2010年8月至今任山西地方电力有限公司董事;2011年2月至2021年9月任山西国际电力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2014年3月至今任晋能环保工程有限公司董事;2015年4月至2021年8月任山西国际电力投资有限公司董事;2016年5月至今任山西通宝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2018年5月至今任晋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山西灏鼎能源投资有限公司监事;2018年8月至今任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邢会强先生,1976年9月出生,中共党员,博士学位,教授。2005年7月至2007年6月在中国工商银行博士后工作站、北京大学博士后流动站工作;2007年7月至今任教于中央财经大学;2008年8月至2013年7月于北京市国浩律师事务所任兼职律师;2013年12月至2016年10月任安徽鑫科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2013年8月至2019年12月于北京市君致律师事务所任兼职律师;2015年8月至2019年12月任武汉远景航天科技股份公司独立董事;2016年1月至今任北京市金融服务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兼秘书长;2016年12月至2020年9月任北京恒泰万博石油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2017年4月至今任中国法学会证券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兼秘书长;2017年10月至今任先锋基金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独立董事;2020年1月至今于北京市策略律师事务所任兼职律师、资本市场部高级顾问;2020年11月至今任利安人寿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2020年12月至今任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2021年1月至今任北京万泰生物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朱祁先生,1975年11月出生,博士学位,副教授。2007年9月至2012年6月任上海交通大学安泰经济与管理学院金融系讲师;2012年7月至今任复旦大学管理学院财务金融系副教授;2019年8月至今任宁波人健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2020年12月至今任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李海涛先生,1969年2月出生,博士学位,教授。1997年6月至2005年5月任康纳尔大学Johnson管理学院金融学助理教授;2005年6月至2013年2月任密西根大学Ross商学院金融学教授;2011年6月至2013年2月任长江商学院金融学访问教授;2013年3月至今任长江商学院金融学教授;2012年12月至今任中国白银集团有限公司独立董事;2016年4月至今任汇安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独立董事;2017年12月至今任德邦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2020年12月至今任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郭洁女士,1975年8月出生,学士学位,高级会计师、注册会计师。1997年12月至2005年6月任大连中连资产评估有限公司总经理;2004年7月至2005年7月任北京中兆国际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总经理;2005年7月至2008年7月任民政部紧急救援促进中心理事会秘书、办公室副主任及其子公司欣诺紧急救援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2008年7月至2011年3月任北京中长石基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董事会秘书;2011年5月至2019年12月任山西国元资产评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2016年12月至今任山西锦波生物医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2018年8月至2021年12月任新时空天基物联(集团)有限公司副总经理;2020年3月至今任山西中绿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2020年7月至2021年9月任山西锦绣大象农牧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2020年12月至今任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2020年12月至今任华夏桥水(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执行董事;2021年2月至今任华夏桥水(青岛)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执行董事。

乔俊峰先生,1965年12月出生,中共党员,硕士学位。1993年5月至1997年2月历任山西省信托投资公司迎泽大街证券营业部部门经理、大营盘证券营业部经理;1997年3月至2001年8月历任山西省信托投资公司证券业务总部副总经理、副总监;上海双阳路证券营业部总监、总经理;2001年9月至2007年8月,历任山西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网络交易部总经理、经纪业务总部总经理;兼任太原府西街证券营业部总经理、智信网络董事长兼总经理;2007年4月至2015年5月历任山西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职工董事;2007年11月至2010年9月任大华期货有限公司董事;2008年2月至2008年9月任期货筹备组负责人;2008年10月至2010年9月任大华期货有限公司总经理;2010年9月至2013年9月任大华期货有限公司董事长;2013年9月至2017年1月任格林大华期货有限公司董事长;2010年2月至今任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党委委员;2010年12月至今任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2016年1月至今任山证国际金融控股有限公司董事长;2017年6月至今兼任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资产管理分公司总经理;2020年12月至今任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职工董事、执行委员会委员。

2、监事会成员基本情况
焦杨先生,1966年11月出生,中共党员,本科学历,硕士学位。1997年3月至2010年2月历任山西信托计划处副处长、资金管理部副主任、公司副总经理兼资金管理部经理;2010年2月至2014年12月任山西信托股份有限公司常务副总经理;2014年12月至2016年6月任山西国信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风控总监兼审计风控部总经理;2016年6月至2019年12月任山西金融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运营总监;2016年6月至2018年2月任山西金融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资本运营部总经理;2018年2月至2019年12月任山西金融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投资管理部总经理;2015年1月至今任汇丰晋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事会主席;2010年10月至今任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监事;2011年5月至今任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主席;2019年12月至今任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党委委员。

郭志宏先生,1966年5月出生,中共党员,硕士学位。1983年6月至1996年5月历任中国人民银行沁源支行干事、晋东南地区中心支行干事、长治分行干事、长子县支行副行长、长治分行政教科副科长;1996年5月至2002年8月任长治市城市信用中心社副主任;2002年9月至2005年12月任长治市城市信用社总经理;2005年12月至2012年4月历任长治市商业银行副行长、行长;2012年5月至2015年3月,任山西信托股份有限公司监事、监事会主席;2015年3月至2017年1月任山西信托股份有限公司党委委员、副总裁;2017年1月至2019年1月任山西省融资再担保有限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2019年1月至今任山西省融资再担保集团有限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2015年5月至今任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监事。2021年7月至今任山西省融资担保行业协会会长。

刘奇旺先生,1963年3月出生,中共党员,本科学历。1992年10月至2007年4月任吕梁地区信托投资公司办公室副主任、主任;2007年5月至今任吕梁市投资管理公司总会计师;2017年12月至今任吕梁国投集团有限公司副董事长、副总经理;2015年5月至今任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监事。

王玉岗先生,1962年10月出生,中共党员,大学专科学历。2002年11月至2014年12月历任长治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中心回收科副科长、办公室主任;2014年12月至2019年12月任长治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中心副主任;2017年10月起主持全面工作;2019年12月至2021年9月任长治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中心主任;2020年12月至今任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监事;2021年9月任长治市财政保障中心(原长治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中心)科长。

李国林先生,1972年8月出生,中共党员,本科学历。2004年4月至2017年12月历任山西省科技基金发展总公司部门副经理、部门经理、总经理助理、总法律顾问、副总经理、总经理、党支部书记;2017年12月至2020年9月任山西省科技基金发展有限公司(原山西省科技基金发展总公司)党支部书记、执行董事、总经理;2014年9月至今任山西久晖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执行董事;2014年6月至今任山西澳坤生物农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2014年4月至2021年12月任中电科风华信息装备股份有限公司董事;2015年5月至今任晋城市富基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2015年01月至今任山西诺亚信创业投资有限公司董事;2012年12月至今任运城市奥新纳米新技术有限公司董事;2015年1月至今任山西青山化工有限公司董事;2018年3月至2021年5月任山西康宝生物制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2020年9月至今任山西省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专职党委副书记、副董事长;2020年9月至2021年4月任山西省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副总经理;2015年5月至今任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监事。

武爱东先生,1967年6月出生,中共党员,中央党校研究生。1998年6月至2015年12月历任汾酒大厦工会主席、党委书记、总经理、执行董事;2016年1月至2017年9月任竹叶青酒营销有限公司董事长;2016年1月至2019年12月任山西杏花村汾酒厂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2017年9月至2019年11月任四川天玖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党支部书记、董事长;2019年11月至今任山西杏花村国际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党支部书记、董事、总经理;2020年3月至今任山西杏花村汾酒大厦有限责任公司执行董事;2020年12月至今任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监事。

白景波先生,1974年3月出生,中共党员,中央党校研究生。2010年4月至2013年3月任山西省经贸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业务运行处处长;2013年3月至2013年12月任山西国瑞投资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2013年3月至2013年12任山西国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副董事长、党支部书记;2013年12月至2018年8月任山西国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党支部书记、董事长;2018年8月至2022年1月任山西省旅游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党委委员、董事、总会计师;2022年2月至今任山西省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党委委员、工会主席、副总经理;2019年4月至今任太原重工股份有限公司监事;2019年9月至2022年3月任太原狮头水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2020年12月至今任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监事。

崔秋生先生,1973年9月出生,中共党员,硕士学位。2005年3月至2009年3月任山西焦化焦化三厂精酚车间主任;2009年3月至2009年9月任山西焦化焦化三厂总工艺师;2009年9月至2011年1月任山西焦化焦化五厂总工程师;2011年2月至2011年6月任山西焦化生产技术部副部长、总调度长;2011年6月至2013年3月任山西焦化焦化厂副厂长;2013年3月至2017年9月任山西焦化焦油加工厂党委书记、厂长;2017年10月至2018年7月任山西焦化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党委书记、副董事长;2018年7月至今任山西焦化集团有限公司企业管理处、政策研究室党支部书记、处长、主任;2019年5月至今任山西焦煤置业有限公司监事;2020年4月至今任山西洪洞华实热电有限公司董事;2020年12月至今任中煤华晋集团有限公司董事、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监事;2021年7月至今任山西国瑞投资有限公司董事。

胡朝晖先生,1969年6月出生,中共党员,本科学历。1992年12月至2002年1月历任山西省信托投资公司证券部部门经理、经营部经理、汾酒厂营业部经理、西矿街营业部经理;2002年2月至2008年1月历任山西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坞城路营业部总经理、西安高新二路营业部总经理、风险控制部总经理、职工监事;2008年1月至今任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职工监事;2008年2月至2016年5月任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风险控制部总经理;2016年5月至2021年6月任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稽核审计部总经理;2009年1月至2020年12月任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副主席;2011年7月至今任山证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监事;2014年6月至2021年10月任山证资本管理(北京)有限公司监事;2021年6月至今在山证(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筹)负责内控管理工作。

刘文康先生,1971年2月出生,中共党员,本科学历。1998年9月至2008年7月历任山西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投资研究部研究员、太原解放北路证券营业部经理助理、经纪管理部副总经理、大同新建南路证券营业部总经理;2008年7月至2016年5月任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合规管理部总经理;2016年5月至今任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风险管理部总经理;2018年12月至今任山证创新投资有限公司监事;2020年3月至今任山证科技(深圳)有限公司监事;2020年12月至今任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职工监事。

司海红女士,1978年7月出生,中共党员,硕士学位。2000年8月至2002年5月在山西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投资银行部工作;2002年6月至2012年9月在山西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计划财务部工作;2012年10月至2016年9月在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工作;2016年10月至2019年7月任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人力资源部总经理助理;2019年7月至2021年9月任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人力资源部副总经理(主持工作);2020年12月至今任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职工监事;2021年9月至今任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人力资源部总经理。

张红兵先生,1981年8月出生,中共党员,硕士学位。2007年7月至2011年6月在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研究所从事研究工作;2011年6月至2021年9月任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研究所所长助理,2021年9月至今任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研究所副所长,2019年3月至2022年2月主持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研究所工作;2020年12月至今任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职工监事。

3、高级管理人员基本情况
侯巍先生,请参见本节“董事会成员基本情况”。

王怡里先生,请参见本节“董事会成员基本情况”。

乔俊峰先生,请参见本节“董事会成员基本情况”。

汤建雄先生,1968年12月出生,中国民主同盟盟员,本科学历。1996年1月至2001年9月历任山西信托投资公司计划财务处职员、上海证券部财务经理、证券总部清算部副总经理;2001年9月至2013年3月历任山西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资产管理业务部副总经理兼总监理、计划财务部副总经理总经理;2007年11月至2013年10月任大华期货有限公司董事;2009年4月至今任中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董事;2010年4月至2015年12月任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财务总监;2011年8月至今任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2011年7月至2021年10月任山证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董事;2013年10月至今任格林大华期货有限公司董事;2015年2月至2016年1月代为履行合规总监职责;2016年1月至2017年6月任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合规总监;2017年7月至2021年8月任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首席风险官;2018年1月至今任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财务负责人;2020年12月至今任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执行委员会委员;2021年8月至今任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战略发展部总经理(兼)。

高晓峰先生,1975年1月出生,中共党员,本科学历。1996年8月至1999年8月任职于山西省证券管理办公室证信证券培训中心;1999年8月至2010年3月先后任职于中国证监会山西监管局机构处、期货处和上市处;2010年3月至2014年8月历任中国证监会山西监管局办公室副主任(主持工作)、主任;2014年8月至2015年11月任中国证监会山西监管局期货处处长;2015年11月至2017年3月任中国证监会山西监管局法制处处长;2016年8月至2017年1月挂职于山西省金融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任投资管理部副总经理;2017年6月至今任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合规总监;2020年12月至今任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执行委员会委员。

李江雷先生,1969年11月出生,中共党员,本科学历。1991年7月至1993年9月任职于山西省旅游局;1993年9月至1999年11月任职于山西省地方电力公司财务部;1999年11月至2002年12月任山西省地方电力公司财务部经理;2002年12月至2008年2月任山西国际电力集团有限公司财务部经理;2008年2月至2020年8月历任山西金融租赁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总经理、党委书记、董事长;2020年8月至2021年4月在山西金融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任职;2021年4月至2021年8月在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任职;2021年8月至今任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执行委员会委员;2021年8月至今任山证国际金融控股有限公司专职副董事长。

闫晓华女士,1971年10月出生,中共党员,硕士学位。1997年4月至2001年2月先后在山西省证券公司综合部、五一路营业部、山西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综合管理部工作;2001年2月至2008年1月历任山西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综合管理部总经理、人力资源部总监、稽核考核部总经理、期间兼任西安证券营业部总经理;2007年4月至2020年12月任山西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职工监事;2008年2月至2016年5月任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稽核考核部总经理;2016年5月至2017年7月任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合规管理部总经理;2017年2月至今任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2020年12月至今任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执行委员会委员;2021年8月至今任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首席风险官。

谢卫先生,1972年2月出生,中共党员,硕士学位。1993年7月至2002年3月历任山西信托有限责任公司计财处、委托处科员、大营盘证券营业部网点负责人;2002年3月至2004年4月任山西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永济服务部经理;2004年4月至2013年8月历任山西证券运城证券营业部副总经理兼总监、总经理、太原迎泽大街证券营业部总经理、太原迎泽分公司总经理;2015年5月至2021年8月任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机构业务部总经理;2017年2月至今任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2020年12月至今任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执行委员会委员;2021年8月至今任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企业金融部总经理(兼)。

韩丽萍女士,1974年6月出生,中共党员,研究生学历。1996年9月至2002年6月先后在山西省信托投资公司证券营业部从事柜台交易、客户服务工作;2002年7月至2008年1月历任山西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太原迎泽大街证券营业部柜台交易部经理、太原迎泽大街证券营业部监理;2008年2月至2014年4月历任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太原迎泽大街证券营业部监理、太原解放北路证券营业部总经理、太原解北分公司总经理;2014年5月至2018年2月任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北城分公司总经理,其间兼任太原府西街证券营业部总经理;2017年3月至2019年7月任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财富管理部总经理;2017年3月至今任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2019年7月至2021年8月任财富管理运营部总经理;2019年7月至2021年6月零售及互金部总经理;2020年12月至今任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执行委员会委员;2021年12月至今任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金融产品部总经理(兼)。

刘润照先生,1974年4月出生,中共党员,本科学历。1996年7月至2000年8月在山西四建集团从事财务工作;2000年8月至2009年10月先后在山西证券五一路证券营业部、投资银行部、综合管理部工作;2009年10月至2015年7月历任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总经理助理、证券事务代表、吕梁分公司总经理;2015年7月至2021年8月任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小企业金融业务部总经理;2017年2月至今任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2020年12月至今任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执行委员会委员;2021年8月至10月任山证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2021年10月至今任山证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执行董事,2021年11月至今任山证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2021年8月至今山证创新投资有限公司执行董事;2022年1月至今兼任山西太行煤成气产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2022年4月至今兼任山西信创引导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

王学斌先生,1977年6月出生,中共党员,硕士学位。2003年7月至2004年2月在环球律师事务所担任律师助理;2004年3月至2006年5月在中诚信国际评级有限公司担任结构融资部副总经理;2006年6月至2007年10月在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担任部门副总裁;2007年10月至2008年10月在瑞银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任副总监;2008年12月至2013年2月在中信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任高级经理;2013年2月至2017年5月在第一创业摩根大通证券有限公司任投资银行部执行总经理、金融机构业务主管;2017年11月至今担任中国资产证券化论坛执委会副主席;2017年5月至今任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上海资产管理分公司副总经理、资产管理(北京)部总经理;2020年12月至今任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执行委员会委员。4、基金经理
章海默女士,复旦大学管理学院工商管理硕士,复旦大学经济学学士。2003年进入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15年证券从业经历,超过8年的投资管理经历。

其中,2009年12月至2012年12月任华安上证180ETF联接基金基金经理助理,2011年9月至2012年12月任华安深证3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经理,2012年12月至2015年9月任华安上证18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及联接基金基金经理,2013年6月至2015年9月任华安基金指数与量化投资部总监助理,2013年12月至2015年9月任华安中证细分医药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2014年11月至2015年9月任华安中证细分医药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经理;2015年9月入职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第一分公司,2016年1月至2018年1月,于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第一分公司负责投资管理公司港股自营投资账户;2018年3月至今,任山西证券公募基金部研究总监,2020年1月起任山西证券中证红利潜力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0年6月起担任山西证券裕盛一年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5、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公募权益与创新委员会
主任委员:
乔俊峰,公司副总裁
委员:
薛永红,公募基金部总经理;
杨 旭,公募基金部投资总监、基金经理;
李惟愚,公募基金部研究总监、基金经理;
章海默,基金经理;
吴 鹏,公募基金部市场总监;
石 晋,研究所研究员;
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15年以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30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四、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行为的发生;
2、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基金法》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的发生:
(1)将基金管理人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2)不公平地对待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或者职务之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6)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7)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基金合同,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基金合同行为的发生;
4、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
5、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其他法规规定禁止从事的行为。

五、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受雇人或任何第三者牟取利益;
3、不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4、不以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六、基金管理人的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制度
1、风险管理的原则
(1)全面性原则
公司风险管理必须覆盖公司的所有部门和岗位,渗透各项业务过程和业务环节。

(2)独立性原则
公司设立独立的监察稽核部门,监察稽核部门保持高度的独立性和权威性,负责对公司各部门风险控制工作进行稽核和检查。

(3)相互制约原则
公司及各部门在内部组织结构的设计上要形成一种相互制约的机制,建立不同岗位之间的制衡体系。

(4)定性和定量相结合原则
建立完备的风险管理指标体系,使风险管理更具客观性和操作性。

(5)重要性原则:公司的发展必须建立在风险控制完善和稳固的基础上,内部风险控制与公司业务发展同等重要。

2、风险管理和内部风险控制体系结构
(1)董事会
负责监督检查公司的合法合规运营、内部控制、风险管理,从而控制公司的整体运营风险。

(2)合规总监
独立行使督察权利,直接对董事会负责,及时向审计与风险控制委员会提交有关公司规范运作和风险控制方面的工作报告。

(3)首席风险官
负责组织、协调、落实全面风险管理工作。

(4)风险管理执行委员会
根据公司总体风险控制目标,将交易、运营风险控制目标和要求分配到各部门;讨论、协调各部门之间的风险管理过程;听取各部门风险管理工作方面的汇报,确定未来一段时间各部门应重点关注的风险点,并调整与改进相关的风险处理和控制策略;讨论向公司高级管理层提交的基金运作风险报告。

(5)投资决策委员会
负责指导基金财产的运作、制定本基金的资产配置方案和基本的投资策略。

(6)合规法律部:负责对公募基金管理业务相关制度、合同和流程进行合规性审核;按照监管机构的要求和公司的规定定期、不定期地进行合规检查,组织落实公募基金管理业务的业务隔离和反洗钱工作;负责处理公募基金管理业务相关法律诉讼事务;
(7)风险管理部:负责对整体业务进行全程监控,拟定和完善公募基金管理业务风险管理制度和风险控制流程;建立和完善公募基金管理业务风险监控指标体系;监控和检查公募基金管理业务运行情况;分析、评估公募基金管理业务的风险状况,并向公司总经理办公会及相关部门提交风险评估报告;(8)稽核审计部:负责对公募基金管理业务进行全面的审计与监察、稽核,检查各部门对公募基金管理业务相关制度的执行情况,并出具监察稽核报告;(9)业务部门
风险管理是每一个业务部门最首要的责任。各部门的部门经理对本部门的风险负全部责任,负责履行公司的风险管理程序,负责本部门的风险管理系统的开发、执行和维护,用于识别、监控和降低风险。

3、内部控制制度综述
(1)风险控制制度
公司风险控制的目标为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行业自律规定和公司各项规章制度,自觉形成守法经营、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风格;不断提高经营管理水平,在风险最小化的前提下,确保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最大化;建立行之有效的风险控制机制和制度,确保各项经营管理活动的健康运行与公司财产的安全完整;维护公司信誉,保持公司的良好形象。针对公司面临的各种风险,包括政策和市场风险,管理风险和职业道德风险,分别制定严格防范措施,并制定岗位分离制度、空间分离制度、集中交易制度、信息披露制度、资料保全制度、保密制度和独立的监察稽核制度等相关制度。

(2)监察稽核制度
监察稽核工作是公司内部风险控制的重要环节。公司设合规总监、合规法律部和稽核审计部。合规总监全面负责公司的监察稽核工作,可在授权范围内列席任何会议,调阅公司任何档案材料,对基金资产运作、内部管理、制度执行及遵规守法情况进行内部监察、稽核,出具监察稽核报告,报公司董事会和中国证监会。如发现公司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向公司董事会和中国证监会报告。合规法律部、稽核审计部具体执行合规管理与稽核审计工作,并协助合规总监工作。

合规法律部、稽核审计部具有独立的检查权、独立的报告权、知晓权和建议权。

具体负责对公司内部风险控制制度提出修改意见,并提交风险管理执行委员会;检查公司各部门执行内部管理制度的情况;监督公司资产运作、财务收支的合法性、合规性、合理性;监督基金财产运作的合法性、合规性、合理性;调查公司内部的违规事件;协助监管机关调查处理相关事项;负责员工的离任审计;协调外部审计事宜等。

(3)内部会计控制制度
建立了基金会计的工作制度及相应的操作控制规程,确保会计业务有章可循;按照相互制约原则,建立了基金会计业务的复核制度以及与托管行相关业务的相互核查监督机制;为了防范基金会计在资金头寸管理上出现透支风险,制定了资金头寸管理制度;为了确保基金资产的安全,公司严格规范基金清算交割工作,并在授权范围内,及时准确地完成基金清算;强化会计的事前、事中、事后监督和考核制度;为了防止会计数据的毁损、散失和泄密,制定了完善的档案保管和财务交接制度。

4、风险管理和内部风险控制的措施
(1)建立内控结构,完善内控制度
公司建立、健全了内控结构,高管人员关于内控有明确的分工,确保各项业务活动有恰当的组织和授权,确保监察活动是独立的,并得到高管人员的支持,同时置备操作手册,并定期更新。

(2)建立相互分离、相互制衡的内控机制
建立、健全了各项制度,做到基金经理分开,投资决策分开,基金交易集中,形成不同部门,不同岗位之间的制衡机制,从制度上减少和防范风险。

(3)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
建立、健全了岗位责任制,使每个员工都明确自己的任务、职责,并及时将各自工作领域中的风险隐患上报,以防范和减少风险。

(4)建立风险分类、识别、评估、报告、提示程序
建立了评估风险的委员会,使用适合的程序,确认和评估与公司运作有关的风险;公司建立了自下而上的风险报告程序,对风险隐患进行层层汇报,使各个层次的人员及时掌握风险状况,从而以最快速度作出决策。

(5)建立有效的内部监控系统
建立了足够、有效的内部监控系统,如电脑预警系统、投资监控系统,对可能出现的各种风险进行全面和实时的监控。

(6)使用数量化的风险管理手段
采取数量化、技术化的风险控制手段,建立数量化的风险管理模型,用以提示指数趋势、行业及个股的风险,以便公司及时采取有效的措施,对风险进行分散、控制和规避,尽可能地减少损失。

(7)提供足够的培训
制定了完整的培训计划,为所有员工提供足够和适当的培训,使员工明确其职责所在,控制风险。

5、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合规控制声明书
本公司确知建立、维护、维持和完善内部控制制度是本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的责任。本公司特别声明以上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并承诺将根据市场变化和公司业务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概况
1.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民生银行”)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2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2号
法定代表人:高迎欣
成立日期:1996年2月7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证监基金字[2004]101号
组织形式:其他股份有限公司(上市)
注册资本:43,782,418,502元人民币
电话:010-58560666
联系人:罗菲菲
中国民生银行成立于1996年,是中国第一家主要由民营企业发起设立的全国性股份制商业银行,也是严格按照中国《公司法》和《商业银行法》设立的一家现代金融企业。

2000年12月19日,中国民生银行A股股票(代码:600016)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2005年10月26日,中国民生银行完成股权分置改革,成为国内首家实施股权分置改革的商业银行。2009年11月26日,中国民生银行H股股票(代码:01988)在香港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上市以来,中国民生银行不断完善公司治理,大力推进改革转型,持续创新商业模式和产品服务,致力于成为一家“让人信赖、受人尊敬”的上市公司。

2、主要人员情况
崔岩女士,中国民生银行资产托管部负责人,博士研究生,具有基金托管人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从事过全球托管业务、托管业务运作、银行信息管理等工作,具有多年金融从业经历,具备扎实的总部管理经历。曾任中国工商银行总行资产托管部营销专家。

3、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04年7月9日获得基金托管资格,成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颁布后首家获批从事基金托管业务的银行。为了更好地发挥后发优势,大力发展托管业务,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产托管部从成立伊始就本着充分保护基金持有人的利益、为客户提供高品质托管服务的原则,高起点地建立系统、完善制度、组织人员。资产托管部目前共有员工79人,平均年龄39岁,100%员工拥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65%以上员工具有硕士以上学位。

中国民生银行坚持以客户需求为导向,秉承“诚信、严谨、高效、务实”的经营理念,依托丰富的资产托管经验、专业的托管业务服务和先进的托管业务平台,为境内外客户提供安全、准确、及时、高效的专业托管服务。中国民生银行资产托管部于2018年2月6日发布了“爱托管”品牌,近百余家资管机构及合作客户的代表受邀参加了启动仪式。资产托管部始终坚持以客户为中心,致力于为客户提供全面的综合金融服务。对内大力整合行内资源,对外广泛搭建客户服务平台,向各类托管客户提供专业化、增值化的托管综合金融服务,得到各界的充分认可,也在市场上树立了良好品牌形象,成为市场上一家有特色的托管银行。

自2010年至今,中国民生银行荣获《金融理财》杂志颁发的“最具潜力托管银行”、“最佳创新托管银行”、“金牌创新力托管银行”奖和“年度金牌托管银行”奖,荣获《21世纪经济报道》颁发的“最佳金融服务托管银行”奖,尤其继2019年被《金融时报》评为年度唯一“最佳资产托管银行”之后,在2020年度再次被评为唯一“最具资产托管创新力银行”。

截至2022年3月31日,中国民生银行托管建信稳定得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中银新趋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长信利盈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等共339只证券投资基金,基金托管规模11396.57亿元。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风险控制目标
(1)建立完整、严密、高效的风险控制体系,形成科学的决策机制、执行机制和监督机制,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保障资产托管业务的稳健运行和托管财产的安全完整。

(2)大力培育合规文化,自觉形成守法经营、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理念,严格控制合规风险,保证资产托管业务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则。

(3)以相互制衡健全有效的风控组织结构为保障,以完善健全的制度为基础,以落实到位的过程控制为着眼点,以先进的信息技术手段为依托,建立全面、系统、动态、主动、有利于差错防弊、堵塞漏洞、消除隐患、保证业务稳健运行的风险控制制度,确保托管业务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2.内部风险控制组织结构
总行高级管理层负责部署全行的风险管理工作。总行风险管理委员会是总行高级管理层下设的风险管理专业委员会,对高级管理层负责,支持高级管理层履行职责。资产托管业务风险控制工作在总行风险管理委员会的统一部署和指导下开展。

总行各部门紧密配合,共同把控资产托管业务运行中的风险,具体职责与分工如下:总行风险管理部作为总行风险管理委员会秘书机构,是全行风险管理的统筹部门,对资产托管部的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指导;总行法律合规部负责资产托管业务项下的相关合同、协议等法律性文件的审定,对业务开展进行合规检查并督导问题整改落实;总行审计部对全行托管业务进行内部审计,包括定期内部审计、现场和非现场检查等;总行办公室与资产托管部共同制定声誉风险应急预案。

3.内部风险控制原则
(1)合法合规原则。风险控制应符合和体现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各项政策。

(2)全面性原则。风险控制覆盖托管部的各个业务中心、各个岗位和各级人员,并涵盖资产托管业务各环节。

(3)有效性原则。资产托管业务从业人员应全力维护内部控制制度的有效执行,任何人都没有超越制度约束的权力。

(4)预防性原则。必须树立“预防为主”的管理理念,控制资产托管业务中风险发生的源头,防患于未然,尽量避免业务操作中各种问题的产生。

(5)及时性原则。资产托管业务风险控制制度的制定应当具有前瞻性,并且随着托管部经营战略、经营方针、经营理念等内部环境的变化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制度等外部环境的改变进行及时的修改或完善。发现问题,要及时处理,堵塞漏洞。

(6)独立性原则。各业务中心、各岗位职能上保持相对独立性。风险与合规管理中心是资产托管部下设的执行机构,不受其他业务中心和个人干涉。业务操作人员和检查人员严格分开,以保证风险控制机构的工作不受干扰。

(7)相互制约原则。各业务中心、各岗位权责明确,相互牵制,通过切实可行的相互制衡措施来消除风险控制的盲点。

(8)防火墙原则。托管银行自身财务与托管资产财务严格分开;托管业务日常操作部门与行政、研发和营销等部门隔离。

4.内部风险控制制度和措施
(1)制度建设:建立了明确的岗位职责、科学的业务流程、详细的操作手册、严格的人员行为规范等一系列规章制度。

(2)建立健全的组织管理结构:前后台分离,不同部门、岗位相互牵制。

(3)风险识别与评估:定期组织进行风险识别、评估,制定并实施风险控制措施。

(4)相对独立的业务操作空间:业务操作区相对独立,实施门禁管理和音像监控。

(5)人员管理:进行定期的业务与职业道德培训,使员工树立风险防范与控制理念,并签订承诺书。

(6)应急预案:制定完备的应急预案,并组织员工定期演练;建立异地灾备中心,保证业务不中断。

5.资产托管部内部风险控制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从控制环境、风险评估、控制活动、信息沟通、监控等五个方面构建了托管业务风险控制体系。

(1)坚持风险管理与业务发展同等重要的理念。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产托管部从成立之日起就特别强调规范运作,一直将建立一个系统、高效的风险防范和控制体系作为工作重点。随着市场环境的变化和托管业务的快速发展,新问题新情况不断出现,我们始终将风险管理放在与业务发展同等重要的位置,视风险防范和控制为托管业务生存和发展的生命线。

(2)实施全员风险管理。将风险控制责任落实到具体业务中心和业务岗位,每位员工对自己岗位职责范围内的风险负责。

(3)建立分工明确、相互牵制的风险控制组织结构。我们通过建立纵向双人制,横向多中心制的内部组织结构,形成不同中心、不同岗位相互制衡的组织结构。

(4)以制度建设作为风险管理的核心。我们十分重视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已经建立了一整套内部风险控制制度,包括业务管理办法、内部控制制度、员工行为规范、岗位职责及涵括所有后台运作环节的操作手册。以上制度随着外部环境和业务的发展还会不断增加和完善。

(5)制度的执行和监督是风险控制的关键。制度落实检查是风险控制管理的有力保证。资产托管部内部设置风险与合规管理中心,依照有关法律规章,定期对业务的运行进行检查。总行审计部不定期对托管业务进行审计。

(6)将先进的技术手段运用于风险控制中。托管业务系统需求不仅从业务方面而且从风险控制方面都要经过多方论证,托管业务技术系统具有较强的自动风险控制功能。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范围和投资对象、基金投资比例、基金资产的核算、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基金管理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基金托管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基金申购及赎回的价格、基金申购资金的到账和赎回资金的划付、基金收益分配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确认,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销售机构
1、直销机构:
名称: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山西省太原市府西街69号山西国际贸易中心东塔楼
法定代表人:王怡里
董秘:王怡里
联系电话:(0351)8686668
传真:(0351)8686667
客服电话:95573
网址:www.i618.com.cn
2、代销机构: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新增为本基金的发售机构。

二、登记机构
名称: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山西省太原市府西街69号山西国际贸易中心东塔楼
法定代表人:王怡里
董秘:王怡里
联系电话:(0351)8686668
传真:(0351)8686667
客服电话:95573
网址:www.i618.com.cn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源泰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256号华夏银行大厦14楼
负责人:廖海
电话:(021)51150298
传真:(021)51150398
经办律师:刘佳、姜亚萍
联系人:刘佳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中喜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崇文门外大街11号新城文化大厦A座11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崇文门外大街11号新城文化大厦A座11层
法定代表人:张增刚
电话:010-68085873
经办注册会计师:白银泉、张伟
联系人:张伟
第六部分 基金的募集
一、基金募集的依据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信息披露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经2019年12月2日证监许可[2019]2634号文件注册募集。

二、基金募集情况
本基金募集期为自2020年06月01日至2020年06月05日止。经会计师事务所验资,按照每份基金份额面值人民币1.00元计算,基金募集期共募集30,000,541.82份基金份额(其中包括利息转份额1,541.82份),有效认购户数为2户。其中募集期间基金管理人运用固有资金认购份额为10,001,541.82份(含募集期利息结转的份额),占比例为33.34%。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合同的生效
基金合同于2020年6月9日正式生效。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本基金管理人正式开始管理本基金。

二、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三年后的对应日,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2亿元,基金合同自动终止,且不得通过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延续基金合同期限。若届时的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发生变化,上述终止规定被取消、更改或补充,则本基金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参照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执行。

《基金合同》生效满三年后继续存续的,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6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持续运作、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于6个月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本基金在《基金合同》生效满三年后继续存续的,在任一开放期最后一日日终(登记机构完成最后一日申购、赎回业务申请的确认以后),如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基金合同》终止,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与赎回的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本基金的销售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和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其他销售机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在管理人网站公示。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与赎回办理的开放日及时间
1、基金的封闭期和开放期
本基金的封闭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含)起或自每一个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含)起一年的期间。本基金的第一个封闭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含)起,至一年后的年度对日的前一日(含)止。首个封闭期结束之后第一个工作日起(含)进入首个开放期,下一个封闭期为自首个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含)起至一年后的年度对日的前一日(含)止,以此类推。本基金封闭期内不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也不上市交易。

本基金自每个封闭期结束之后第一个工作日起(含)进入开放期,期间可以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本基金每个开放期最短不少于5个工作日、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开放期的具体时间以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为准,且基金管理人最迟应于开放期前2日进行公告。

若由于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导致原定开放期起始日不能办理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则开放期起始日顺延至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的影响因素消除之日起的下一个工作日。如在开放期内发生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开放期时间中止计算,在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影响因素消除之日起的下一个工作日继续计算该开放期时间,直至满足开放期的时间要求。在此情形下,开放期以管理人届时公告(如有)为准。

2、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本基金的开放日为开放期内的每个工作日。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公告。

3、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本基金的封闭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包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或自每一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起(包括该日)一年的期间。本基金封闭期内不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也不上市交易。

本基金自每个封闭期结束之后第一个工作日起(包括该日)进入开放期,期间可以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公告。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转换。在开放期内,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该开放期内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但若投资人在开放期最后一日业务办理时间结束之后提出申购、赎回或者转换申请的,视为无效申请。开放期以及开放期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具体事宜见招募说明书及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5、办理申购、赎回业务时,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1、投资者通过直销机构首次申购基金份额的最低金额为1.00元(含申购费),追加申购最低金额为1.00元(含申购费);各代销机构对最低认购限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以各代销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
2、每个交易账户最低持有基金份额余额为1份,若某笔赎回导致单个交易账户的基金份额余额少于1份时,余额部分基金份额必须一同赎回;各代销机构对赎回限额有其他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
3、本基金目前对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份额不设上限限制,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投资者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数量限制,具体规定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4、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具体请参见相关公告;
5、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等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公告。

五、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期的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人在提交申购申请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申请不成立。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全额交付申购款项,申购申请成立;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申请成立;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申请生效。投资人赎回申请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将在T+7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在发生巨额赎回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遇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障或其他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则赎回款项划付时间相应顺延至该影响因素消除的最近一个工作日。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日(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T+1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应在T+2日后(包括该日)及时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或无效,则申购款项本金退还给投资人。

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购、赎回申请。申购、赎回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对于申购、赎回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依法对上述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时间进行调整,并在调整实施日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六、申购费率、赎回费率
1、投资者可以多次申购本基金,申购费率按每笔申购申请单独计算。

本基金基金份额采用前端收费模式收取基金申购费用。投资者的申购费用如下:
表1:本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

申购金额(M)申购费率
M<100万0.80%
100万≤M<300万0.50%
300万≤M<500万0.30%
M≥500万每笔1000元
本基金的申购费用由投资人承担,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各项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

2、赎回费率见下表:

持有期间(Y)费率
0≤Y<7天1.50%
7≤Y<30日0.10%
Y≥30日0%
本基金的赎回费用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赎回费100%计入基金财产。

3、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公告。

七、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1、申购金额的计算方式:
(1)申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的情形下: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T日基金份额净值
(2)申购费用适用固定金额的情形下:
申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固定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T日基金份额净值
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假定T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0560元,某投资人本次申购本基金40万元,对应的本次申购费率为0.80%,该投资人可得到的基金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400,000/(1+0.80%)=396,825.40元
申购费用=400,000-396,825.40=3,174.60元
申购份额=396,825.40/1.0560=375,781.63份
即:投资人投资40万元申购本基金,假定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0560元,可得到375,781.63份基金份额。

例:假定T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0560元,某投资人投资600万元申购本基金,其对应的申购费用为1000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申购费用=1000.00元
申购份额=5,999,000/1.0560=5,680,871.21份
即,投资人投资600万元申购本基金,假定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0560元,可得到5,680,871.21份基金份额。

2、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赎回总金额=赎回份额×T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用
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某投资者赎回本基金1万份基金份额,持有时间为三年,对应的赎回费率为0%,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1.2500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赎回总金额=10,000×1.250=12,500.00元
赎回费用=12,500×0%=0.00元
净赎回金额=12,500-0=12,500.00元
即:投资者赎回本基金1万份基金份额,持有时间为三年,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1.2500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12,500.00元。

3、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4位,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按基金合同的约定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对份额持有人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和基金赎回费率,并进行公告。

5、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八、申购与赎回的登记
1、经基金销售机构同意,基金投资者提出的申购和赎回申请,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之前可以撤销。

2、投资者提交有效申购基金申请后,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者登记权益并办理登记手续,投资人自T+2日(含该日)后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3、投资人提交有效赎回基金申请后,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者办理扣除权益的登记手续。

4、基金管理人或登记机构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但不得实质影响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并最迟于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公告。

九、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及处理
在开放期内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或发生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或登记机构的异常情况导致基金销售系统、基金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7、个人投资者申购。

8、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

9、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1、2、3、5、6、8、9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申购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本金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且开放期按暂停申购的期间相应顺延。

十、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在开放期内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发生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将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5、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

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管理人应按规定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且开放期按暂停赎回的期间相应顺延。

十一、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开放期内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工作日的基金总份额的2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延期办理赎回申请。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延缓支付赎回款项: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在当日按比例办理支付的赎回份额不低于前一工作日基金总份额的20%的前提下,可延缓支付其余赎回申请的款项,但延缓支付的期限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延缓支付的赎回申请以赎回申请确认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并应当在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3)延期办理赎回申请:在开放期内,若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且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超过上一工作日基金总份额20%的,基金管理人可以延期办理赎回申请。若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者因支付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全部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在当日接受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全部赎回比例不低于前一工作日基金总份额20%的前提下,其余赎回申请可以延期办理,对于延期办理的部分,如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选择取消赎回,则其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本开放期结束为止。

如延期办理期限超过开放期的,开放期相应延长,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延长的开放期不超过二十个工作日,延长的开放期内不办理申购,亦不接受新的赎回申请,即基金管理人仅为原开放期内因提交赎回申请超过基金总份额20%以上而被延期办理赎回的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办理赎回业务。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并在2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二、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1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1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1日,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暂停申购或赎回的时间,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最迟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暂停公告中明确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时间,届时不再另行发布重新开放的公告。

4、以上暂停及恢复基金申购与赎回的公告规定,不适用于基金合同约定的开放期与封闭期基金运作方式转换引起的暂停或恢复申购与赎回的情形。

十三、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四、基金份额的转让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在履行相关程序后可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交易场所或者交易方式进行份额转让的申请并由登记机构办理基金份额的过户登记。基金管理人拟受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的,将提前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公告的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

十五、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六、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七、基金份额的冻结、解冻和质押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基金份额被冻结的,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一并冻结,被冻结部分份额仍然参与收益分配与支付。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另有规定的除外。

如相关法律法规允许,基金管理人履行相关程序后办理基金份额的质押业务或其他基金业务,基金管理人将制定和实施相应的业务规则。

十八、实施侧袋机制期间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安排详见本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章节或相关公告。

十九、在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对上述申购和赎回以及相关业务的安排进行补充和调整并提前公告,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第九部分 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在严格控制风险并保持资产流动性的前提下,充分利用量化投资策略,力争为投资者提供持续、稳定的回报。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包括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注册上市的股票)、国债、金融债、公司债、企业债、地方政府债、次级债、可转换债券、可分离交易可转债、可交换债券、央行票据、中期票据、资产支持证券、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债券回购、定期存款、协议存款、同业存单、货币市场工具、股指期货、国债期货等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开放期内每个交易日日终,股票资产投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0%-95%,封闭期内每个交易日日终,股票资产投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0%-100%。本基金投资于同业存单、银行存款不高于基金资产的20%。开放期内,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本基金持有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封闭期可不受上述5%的比例限制。在封闭期内,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交易保证金一倍的现金。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或对投资比例要求有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做出相应调整。

三、投资策略
(一)封闭期投资策略
本基金的投资策略分为两个层面:首先,依据基金管理人的大类资产配置策略动态调整基金资产在各大类资产间的分配比例;而后,进行各大类资产中的个股、个券精选。具体由大类资产配置策略、股票投资策略、债券投资策略、金融衍生品投资策略和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组成。

1、大类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通过对宏观经济环境、政策形势、证券市场走势的综合分析、国际市场变化情况等因素的深入研究,主动判断市场时机和发展趋势,结合行业状况、公司价值性和成长性分析,综合评价各类资产的风险收益水平,进行积极的资产配置,合理确定基金在股票、债券、现金等各类资产类别上的投资比例,采用动态调整策略,在市场上涨阶段中,适当增加权益类资产配置比例,在市场下行周期中,适当降低权益类资产配置比例。并随着各类资产风险收益特征的相对变化,适时进行动态调整。

2、股票投资策略
本基金使用以行为金融学为出发点、波动率为支点的完整选股择时体系,通过对市场情绪信息的抓取来获得交易的最大化收益。同时,结合了AI人工智能的高效体系来最优化止盈止损机制,从而为投资者尽可能把握住牛市、平稳度过熊市,在牛短熊长的市场里最大化投资者的利益。

(1)股票资产的配置策略
本基金的股票仓位主要由智能选股模型的波动率类因子信号决定,包括历史的、内部测算的、不同期限的宽基指数波动率。一般波动率越高,出现降仓信号的概率越大;波动率越低,出现加仓信号的概率越大。基金的股票投资组合比例将参照近30天沪深300指数波动率水平进行调整,具体股票类资产比例如下:
近30天沪深300指数波动率股票类资产比例
0-10%95%
10%-25%70%-95%
25%-30%40%-70%
30%以上0-40%
此外,机器学习的因子亦包含交易量、换手率等常见流动性、情绪因子,使得智能选股模型的信号更有效。

(2)智能选股策略:
只股票作为核心股票池,并季度调整;再透过机器学习的方法(MachineLearning)并且结合滤波的信号,决定最终持股。以过去60天为基础时间段,然后从其周围开始寻找最符合优化函数的参数。最优化的函数并非仅是简单的夏普比率等,而是包含同区间的胜率、回撤率、波动率和夏普比率等因素的一个集合函数,因此通过这样的过滤能使投资结果更加稳定。

(3)Alpha选股策略:
分为多因子Alpha模型和期货基差套利。多因子Alpha模型主要对各个组成因子的历史数据,进行归因分析找到长期稳定、短期出色的因子,然后这些表现优异的因子便成为下一个月份选股的筛选标准。其组成因子包括个股的价值、规模、盈利状况、成长性等,并融入部分衍生品概念的新信息因子,如波动率等。

期货基差套利策略方面,实时关注沪深300指数现货和沪深300股指期货不同合约的基差,然后模型会实时计算基差所对应的隐含年化收益率,如果达到了预期标准则开仓,买入沪深300指数现货或者ETF,然后卖空所对应的期货合约,当基差收窄后则平仓,最坏打算即为持有到期。

3、债券投资策略
在进行债券投资时,本基金将会考量利率预期策略、信用债券投资策略、套利交易策略、可转换债券投资策略,选择合适时机投资于低估的债券品种,通过积极主动管理,获得超额收益。

(1)利率预期策略
通过全面研究GDP、物价、就业以及国际收支等主要经济变量,分析宏观经济运行的可能情景,并预测财政政策、货币政策等宏观经济政策取向,分析金融市场资金供求状况变化趋势及结构。在此基础上,预测金融市场利率水平变动趋势,以及金融市场收益率曲线斜度变化趋势。

组合久期是反映利率风险最重要的指标。本基金将根据对市场利率变化趋势的预期,制定出组合的目标久期:预期市场利率水平将上升时,降低组合的久期;预期市场利率将下降时,提高组合的久期。

(2)信用债券投资策略
根据国民经济运行周期阶段,分析企业债券、公司债券等发行人所处行业发展前景、业务发展状况、市场竞争地位、财务状况、管理水平和债务水平等因素,评价债券发行人的信用风险,并根据特定债券的发行契约,评价债券的信用级别,确定企业债券、公司债券的信用风险利差。

债券信用风险评定需要重点分析企业财务结构、偿债能力、经营效益等财务信息,同时需要考虑企业的经营环境等外部因素,着重分析企业未来的偿债能力,评估其违约风险水平。

(3)套利交易策略
在预测和分析同一市场不同板块之间(比如国债与金融债)、不同市场的同一品种、不同市场的不同板块之间的收益率利差基础上,基金管理人采取积极策略选择合适品种进行交易来获取投资收益。在正常条件下它们之间的收益率利差是稳定的。但是在某种情况下,比如若某个行业在经济周期的某一时期面临信用风险改变或者市场供求发生变化时这种稳定关系便被打破,若能提前预测并进行交易,就可进行套利或减少损失。(未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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