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欧趋势LOF (166001): 中欧新趋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更新
中欧新趋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更新 编制日期:2022年05月26日 送出日期:2022年05月27日 本概要提供本基金的重要信息,是招募说明书的一部分。 作出投资决定前,请阅读完整的招募说明书等销售文件。 一、 产品概况
二、 基金投资与净值表现 (一)投资目标与投资策略 请投资者阅读《招募说明书》"基金的投资"章节了解详细情况
注:本产品于2020/10 修改投资范围,增加存托凭证为投资标的。 注:1、基金增加份额当年期间的相关数据按实际存续期计算。 2、本产品于2020/10 修改投资范围,增加存托凭证为投资标的。 注:1、基金增加份额当年期间的相关数据按实际存续期计算。 2、本产品于2020/10 修改投资范围,增加存托凭证为投资标的。 注:基金增加份额当年期间的相关数据按实际存续期计算。 三、 投资本基金涉及的费用 (一)基金销售相关费用 以下费用在认购/申购/赎回基金过程中收取: 中欧新趋势混合(LOF)A
2、上表适用于投资者(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申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养老金客户除外)申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情形,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申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养老金客户费率适用情况详见本基金招募说明书及相关公告。 中欧新趋势混合(LOF)E
注:上表适用于投资者(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申购本基金 E 类基金份额的养老金客户除外)申购本基金E类基金份额的情形,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申购本基金E类基金份额的养老金客户费率适用情况详见本基金招募说明书及相关公告。 中欧新趋势混合(LOF)C
中欧新趋势混合(LOF)X
注:上表适用于投资者(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申购本基金 X 类基金份额的养老金客户除外)申购本基金X类基金份额的情形,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申购本基金X类基金份额的养老金客户费率适用情况详见本基金招募说明书及相关公告。 申购费C:本基金C类份额不收取申购费。 (二)基金运作相关费用 以下费用将从基金资产中扣除:
四、 风险揭示与重要提示 (一)风险揭示 本基金不提供任何保证。投资者可能损失投资本金。 投资有风险,投资者购买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等销售文件。 本基金的风险主要包括: -市场风险; -流动性风险; -管理风险; -信用风险; -特有风险 本基金作为混合型基金,其特有风险将主要来源于行业配置和股票选择的具体实施过程: 1、行业配置风险 本基金资产的行业配置在参照业绩比较基准的行业配比基础上,对看好其未来发展趋势的行业适当增加投资,对看淡其未来发展趋势的部分行业适当减少投资。由于中国产业结构升级的中长期趋势不会一蹴而就可以完成,从而可能导致基金管理人对产业结构升级趋势的判断出现偏差,造成本基金与业绩比较基准收益水平的一定偏离。 为控制此类风险,本基金管理人将充分发挥专业优势和团队优势,积极审慎地把握经济发展过程中的新趋势。 2、股票选择风险 本基金的股票选择旨在构建最优投资组合,其特点在于注重对上市公司的质地和价值的衡量,而不仅仅是其在指数中所占权重使得本基金的个股投资比例与业绩比较基准中个股权重的不尽一致,从而造成本基金与业绩比较基准收益水平的一定偏离。 为控制此类风险,本基金管理人将严格遵循以基本面研究为基石的自下而上选股策略,综合运用定量分析和定性分析手段,严格遵守基于"目标价位"的买卖纪律,使得本基金投资于估值合理的关注下行风险和风险价值,以评价个股或行业在投资组合风险中所占份额,从而避免无谓的风险集中,实现股票选择过程中的有效均衡风险分散。 3、存托凭证投资风险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存托凭证,存托凭证是由存托人签发、以境外证券为基础在中国境内发行,代表境外基础证券权益。存托凭证持有人实际享有的权益与境外基础证券持有人的权益虽然基本相当,但并不能等同于直接持有境外基础证券。投资于存托凭证可能会面临由于境内外市场上市交易规则、上市公司治理结构、股东权利等差异带来的相关成本和投资风险。在交易和持有存托凭证过程中需要承担的义务及可能受到的限制,应当关注证券交易普遍具有的宏观经济风险、政策风险、市场风险、不可抗力风险等。 -其它风险。 (二)重要提示 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将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每年更新一次。因此,本文件内容相比基金的实际情况可能存在一定的滞后,如需及时、准确获取基金的相关信息,敬请同时关注基金管理人发布的相关临时公告等。 对于因本基金基金合同的订立、内容、履行和解释或与本基金基金合同有关的争议,基金合同当事人应尽量通过协商、调解途径解决。不能通过协商、调解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分会,根据该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争议处理期间,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本基金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五、 其他资料查询方式 以下资料详见基金管理人网站[www.zofund.com][客服电话:400-700-9700] 1、《中欧新趋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 《中欧新趋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托管协议》 《中欧新趋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招募说明书》 2、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3、基金份额净值 4、基金销售机构及联系方式 5、其他重要资料 六、 其他情况说明 无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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