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大宁01 (163114): 上海大宁资产经营(集团)有限公司2021年年度审计报告及附注

时间:2022年05月30日 21:11:16 中财网

原标题:20大宁01 : 上海大宁资产经营(集团)有限公司2021年年度审计报告及附注









上海大宁资产经营(集团)有限公司


审 计 报 告

































中审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中国·天津

目 录



一、审计报告 1
二、已审财务报表
合并资产负债表 4
合并利润表 5
合并现金流量表 6
合并所有者权益变动表 7
资产负债表 8
利润表 9
现金流量表 10
所有者权益变动表 11
财务报表附注 12
上海大宁资产经营(集团)有限公司
财务报表附注
2021 年 1月 1日至 2021 年 12月 31日

一、公司基本情况
(一)公司简介
上海大宁资产经营(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集团)前身系上海大宁资产经营有限公司,根据上海市闸北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成立上海大宁资产经营有限公司的批复》(闸国资[2008]128 号),由上海市闸北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货币形式出资组建,于 2008年 7月 22日成立。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6778417841。

公司成立时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10,000.00万元,由上海市闸北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全额认缴出资,占注册资本的 100.00%。该次出资业经上海申北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审验,并由其出具申北会验企字(2008)第 185号验资报告。

2010年 9月 19日,根据上海市闸北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向上海大宁资产经营有限公司股权增资的批复》(闸国资[2010]89号),上海市闸北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对本集团增资人民币 103,000.00万元,其中以货币形式增资人民币 310,194,701.74元,以持有上海金贸资产投资有限公司 100%股权作价增资人民币 17,571,026.48元,以持有上海金贸实业有限公司 100%股权作价增资人民币 473,854,143.98元,以持有上海市闸北区商业资产经营有限公司 100%股权作价增资人民币 228,380,127.80元。增资后,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113,000.00万元。该次增资业经上海荣业会计师事务所审验,并由其出具沪荣业会验字(2010)第 2086号验资报告。

2011年 11月,根据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闸府办便函(2011)第 270号”公文办理便函,公司名称变更为上海大宁资产经营(集团)有限公司。

2012年 7月,根据上海市闸北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的决定,上海市闸北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对本集团增资人民币 187,000.00万元,其中以货币形式增资人民币 56,747.58万元,以房产增资人民币 117,610.42万元,以土地使用权增资人民币 12,642.00万元。增资后,公司注册资本增至人民币 300,000.00万元。该次增资业经上海东洲政信会计师事务所审验,并由其出具沪东洲政信会所验字(2012)第 2080号验资报告。

2016年 7月 18日,公司股东变更为上海市静安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公司注册地:上海市静安区运城路 328号 3幢 101室。

法定代表人:史方。

公司属商务服务业,公司经营范围为:资产经营管理,实业投资,房产开发经营,园林经营,停车场,市政工程及公共设施的配套设备安装及咨询服务,装饰工程,建筑工程,公园自有设备租赁,绿地开发建设,五金工具、轻工机械、机电设备、起重机配件、建筑装潢材料、金属材料的销售,矿产品(除煤炭),焦炭(除煤炭),钢材的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本集团的最终控制方为上海市静安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财务报告的批准报出者和财务报告批准报出日
本集团财务报告由本集团董事会2022年4月26日批准报出。

(三)合并财务报表范围
合并财务报表的合并范围以控制为基础予以确定,包括本集团及本集团控制的子公司。本集团子公司的相关信息参见附注【九(一)】,本报告期内,新增子公司的情况参见附注【九】。

二、财务报表的编制基础
(一)编制基础
本集团财务报表以持续经营为编制基础。根据实际发生的交易和事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以下简称“财政部”) 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进行编制。

(二)持续经营
本集团不存在导致对报告期末起12个月内的持续经营假设产生重大疑虑的事项或情况。

三、重要会计政策及会计估计
(一)遵循企业会计准则的声明
本集团编制的财务报表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真实、完整地反映了本集团报告期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等有关信息。

(二)会计期间
采用公历年制,自公历每年 1月 1日至 12月 31日为一个会计年度。

(三)营业周期
正常营业周期是指本集团从购买用于加工的资产起至实现现金或现金等价物的期间。本集团以 12个月作为一个营业周期,并以其作为资产和负债的流动性划分标准。

(四)记账本位币
以人民币作为记账本位币。
(五)同一控制下和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的会计处理方法
本集团取得对另一个或多个企业(或一组资产或净资产) 的控制权且其构成业务的,该交易或事项构成企业合并。企业合并分为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和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参与合并的企业在合并前后均受同一方或相同的多方最终控制且该控制并非暂时性的,为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参与合并的各方在合并前后不受同一方或相同的多方最终控制的,为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
对于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购买方在判断取得的生产经营活动或资产的组合是否构成一项业务时,将考虑是否选择采用“集中度测试”的简化判断方式。如果该组合通过集中度测试,则判断为不构成业务。如果该组合未通过集中度测试,仍应按照业务条件进行判断。
当本集团取得了不构成业务的一组资产或净资产时,应将购买成本按购买日所取得各项可辨认资产、负债的相对公允价值基础进行分配,不按照以下企业合并的会计处理方法进行处理。

1、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
公司在企业合并中取得的资产和负债,按照合并日在被合并方最终控制方合并财务报表中的账面价值计量。在合并中本集团取得的净资产账面价值与支付的合并对价账面价值(或发行股份面值总额)的差额,调整资本公积中的股本溢价;资本公积中的股本溢价不足冲减的,调整留存收益。

2、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
本集团在购买日为取得对被购买方的控制权而付出的资产、发生或承担的负债以及发行的权益性证券的公允价值为合并成本,为企业合并发生的审计、法律服务、评估咨询等中介费用以及其他管理费用于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本集团在购买日对作为企业合并对价付出的资产、发生或承担的负债按照公允价值计量,公允价值与其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本集团对合并成本大于合并中取得的被购买方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差额,确认为商誉;本集团在合并成本小于合并中取得的被购买方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时,对取得的被购买方各项可辨认资产、负债及或有负债的公允价值以及合并成本的计量进行复核;经复核后合并成本仍小于合并中取得的被购买方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其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企业合并中取得的被合并方除无形资产外的其他各项资产(不仅限于被合并方原已确认的资产),其所带来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本集团且公允价值能够可靠计量的,单独确认并按公允价值计量;公允价值能够可靠计量的无形资产,单独确认为无形资产并按照公允价值计量;取得的被购买方除或有负债以外的其他各项负债,履行有关义务很可能导致经济利益流出本集团且公允价值能够可靠计量的,单独确认并按照公允价值计量;取得的被购买方或有负债,其公允价值能够可靠计量的,单独确认为负债并按照公允价值计量。

(六)合并财务报表的编制方法
合并财务报表的合并范围以控制为基础予以确定。本集团将所控制的全部主体(包括企业、被投资单位中可分割的部分,以及企业所控制的结构化主体等)纳入合并财务报表的合并范围。

企业持有被投资方半数或以下的表决权,但综合考虑下列事实和情况后,判断企业持有的表1
决权足以使其目前有能力主导被投资方相关活动的,视为企业对被投资方拥有权力:○企业持有的表决权相对于其他投资方持有的表决权份额的大小,以及其他投资方持有表决权的分散程度;2 3
○企业和其他投资方持有的被投资方的潜在表决权,如可转换公司债券、可执行认股权证等;○4
其他合同安排产生的权利; ○被投资方以往的表决权行使情况等其他相关事实和情况。

当表决权不能对被投资方的回报产生重大影响时,如仅与被投资方的日常行政管理活动有关,并且被投资方的相关活动由合同安排所决定,本集团需要评估这些合同安排,以评价其享有的权利是否足够使其拥有对被投资方的权力。

本集团可能难以判断其享有的权利是否足以使其拥有对被投资方的权力。在这种情况下,本集团应当考虑其具有实际能力以单方面主导被投资方相关活动的证据,从而判断其是否拥有对被1
投资方的权力。本集团应考虑的因素包括但不限于:○本集团能否任命或批准被投资方的关键管2 3
理人员;○本集团能否出于其自身利益决定或否决被投资方的重大交易;○本集团能否掌控被投4
资方董事会等类似权力机构成员的任命程序,或者从其他表决权持有人手中获得代理权;○本集团与被投资方的关键管理人员或董事会等类似权力机构中的多数成员是否存在关联方关系。

本集团与被投资方之间存在某种特殊关系的,在评价本集团是否拥有对被投资方的权力时,应当适当考虑这种特殊关系的影响。特殊关系通常包括:被投资方的关键管理人员是企业的现任或前任职工、被投资方的经营依赖于本集团、被投资方活动的重大部分有本集团参与其中或者是以本集团的名义进行、本集团自被投资方承担可变回报的风险或享有可变回报的收益远超过其持有的表决权或其他类似权利的比例等。

本集团在判断是否控制被投资方时,应当确定其自身是以主要责任人还是代理人的身份行使决策权,在其他方拥有决策权的情况下,还需要确定其他方是否以其代理人的身份代为行使决策权。

本集团通常应当对是否控制被投资方整体进行判断。但极个别情况下,有确凿证据表明同时满足下列条件并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本集团应当将被投资方的一部分(以下简称“该部1
分”)视为被投资方可分割的部分(单独主体),进而判断是否控制该部分(单独主体):○该部分的资产是偿付该部分负债或该部分其他权益的唯一来源,不能用于偿还该部分以外的被投资方2
的其他负债;○除与该部分相关的各方外,其他方不享有与该部分资产相关的权利,也不享有与该部分资产剩余现金流量相关的权利。

所有纳入合并财务报表合并范围的子公司所采用的会计政策、会计期间应与本集团一致。如果子公司采用的会计政策、会计期间与本集团不一致的,在编制合并报表时,按本集团的会计政策、会计期间进行必要的调整。合并财务报表以母公司和其子公司的财务报表为基础,根据其他有关资料,在抵销母公司与子公司、子公司相互之间发生的内部交易后,由母公司编制。

母公司向子公司出售资产所发生的未实现内部交易损益,全额抵销“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

子公司向母公司出售资产所发生的未实现内部交易损益,按照母公司对该子公司的分配比例在“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和“少数股东损益”之间分配抵销。

子公司之间出售资产所发生的未实现内部交易损益,按照母公司对出售方子公司的分配比例在“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和“少数股东损益”之间分配抵销。

子公司持有母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视为企业集团的库存股,作为所有者权益的减项,在合并资产负债表中所有者权益项目下以“减:库存股”项目列示。子公司相互之间持有的长期股权投资,将长期股权投资与其对应的子公司所有者权益中所享有的份额相互抵销。

因抵销未实现内部销售损益导致合并资产负债表中资产、负债的账面价值与其在所属纳税主体的计税基础之间产生暂时性差异的,在合并资产负债表中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或递延所得税负债,同时调整合并利润表中的所得税费用,但与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的交易或事项及企业合并相关的递延所得税除外。

少数股东权益,在合并资产负债表中所有者权益项目下以“少数股东权益”项目列示。少数股东损益,在合并利润表中净利润项目下以“少数股东损益”项目列示。子公司少数股东分担的当期亏损超过了少数股东在该子公司期初所有者权益中所享有份额而形成的余额,冲减少数股东权益。

在报告期内因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增加的子公司以及业务,调整合并资产负债表的期初数,并将该子公司以及业务合并当期期初至报告期末的收入、费用、利润纳入合并利润表,将该子公司以及业务合并当期期初至报告期末的现金流量纳入合并现金流量表,同时对比较报表的相关项目进行调整,视同合并后的报告主体自最终控制方开始控制时点起一直存在。

因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或其他方式增加的子公司以及业务,不调整合并资产负债表的期初数,将该子公司以及业务购买日至报告期末的收入、费用、利润纳入合并利润表,将该子公司以及业务购买日至报告期末的现金流量纳入合并现金流量表。通过多次交易分步实现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时,对于购买日之前持有的被购买方股权,本集团按照该股权在购买日的公允价值进行重新计量,公允价值与其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当期投资收益。购买日之前持有的被购买方的股权涉及其他综合收益以及其他所有者权益变动的,与其相关的其他综合收益、其他所有者权益转为购买日所属当期投资收益,由于被投资方重新计量设定受益计划净负债或净资产变动而产生的其他综合收益除外。

本集团在报告期内处置子公司以及业务,不调整合并资产负债表的期初数;将该子公司以及业务期初至处置日的收入、费用、利润纳入合并利润表;将该子公司期初至处置日的现金流量纳入合并现金流量表。因处置部分股权投资或其他原因丧失了对原有子公司控制权的,对于处置后的剩余股权投资,本集团按照其在丧失控制权日的公允价值进行重新计量。处置股权取得的对价与剩余股权公允价值之和,减去按原持股比例计算应享有原有子公司自购买日或合并日开始持续计算的净资产的份额之间的差额,计入丧失控制权当期的投资收益,同时冲减商誉。与原有子公司股权投资相关的其他综合收益、其他所有者权益等,在丧失控制权时转为当期投资收益。

本集团通过多次交易分步处置对子公司股权投资直至丧失控制权的,如果处置对子公司股权投资直至丧失控制权的各项交易属于一揽子交易的,则将各项交易作为一项处置子公司并丧失控制权的交易进行会计处理;但是,在丧失控制权之前每一次处置价款与处置投资对应的享有该子公司净资产份额的差额,在合并财务报表中确认为其他综合收益,在丧失控制权时一并转入丧失控制权当期的损益。

本集团因购买少数股权新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与按照新增持股比例计算应享有子公司的可辨认净资产份额之间的差额,以及在不丧失控制权的情况下因部分处置对子公司的股权投资而取得的处置价款与处置长期股权投资相对应享有子公司净资产份额的差额,均调整合并资产负债表中的资本公积的股本溢价,资本公积中的股本溢价不足冲减的,调整留存收益。

(七)合营安排的分类及共同经营会计处理方法
合营安排,是指一项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参与方共同控制的安排。本集团根据在合营安排中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将合营安排分为共同经营和合营企业。共同经营,是指本集团享有该安排相关资产且承担该安排相关负债的合营安排。合营企业,是指本集团仅对该安排的净资产享有权利的合营安排。

本集团对合营企业的投资采用权益法核算,按照本附注三、(十五)2中所述的会计政策处理。

本集团作为合营方对共同经营,确认本集团单独持有的资产、单独所承担的负债,以及按本集团份额确认共同持有的资产和共同承担的负债;确认出售本集团享有的共同经营产出份额所产生的收入;按本集团份额确认共同经营因出售产出所产生的收入;确认本集团单独所发生的费用,以及按本集团份额确认共同经营发生的费用。

当本集团作为合营方向共同经营投出或出售资产(该资产不构成业务,下同)、或者自共同经营购买资产时,在该等资产出售给第三方之前,本集团仅确认因该交易产生的损益中归属于共同经营其他参与方的部分。该等资产发生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 8号——资产减值》等规定的资产减值损失的,对于由本集团向共同经营投出或出售资产的情况,本集团全额确认该损失;对于本集团自共同经营购买资产的情况,本集团按承担的份额确认该损失。

(八)现金及现金等价物的确定标准
现金为公司库存现金、可以随时用于支付的存款及其他货币资金;现金等价物为公司持有的期限短(一般指从购买日起三个月内到期)、流动性强、易于转换为已知金额现金、价值变动风险很小的投资。

(九)外币业务和外币报表折算
1、外币业务
外币业务按交易发生日的即期汇率作为折算汇率折算为人民币入账。

外币货币性项目余额按资产负债表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的基准汇率折算为人民币,所产生的汇兑差额除属于与购建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相关,在购建期间专门外币资金借款产生的汇兑损益按借款费用资本化的原则处理外,其余均直接计入当期损益。以历史成本计量的外币非货币性项目,仍采用交易发生日即期汇率折算,不改变其记账本位币金额。以公允价值计量的外币非货币性项目,采用公允价值确定日的即期汇率折算,由此产生的汇兑差额计入当期损益或其他综合收益。

2、外币财务报表的折算
将公司境外经营子公司、合营企业、联营企业和分支机构通过合并报表、权益法核算等纳入到公司的财务报表中时,需要将公司境外经营的财务报表折算为以公司记账本位币反映。在对公司境外经营财务报表进行折算前,应当调整境外经营的会计期间和会计政策,使之与公司会计期间和会计政策相一致,根据调整后的会计政策及会计期间编制相应货币(记账本位币以外的货币)的财务报表,再按照以下方法对境外经营财务报表进行折算。资产负债表中的资产和负债项目,采用资产负债表日的即期汇率折算,所有者权益项目除“未分配利润”项目外,其他项目采用发生时的即期汇率折算;利润表中的收入和费用项目,采用交易发生日的即期汇率折算;产生的外币财务报表折算差额,在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时,在其他综合收益中列示。处置境外经营时,相关的外币财务报表折算差额自其他综合收益转入处置当期损益。

(十)金融工具
金融工具是指形成一个企业的金融资产,并形成其他单位的金融负债或者权益工具的合同。除不具有重大融资成分的应收账款外,在初始确认时,金融资产及金融负债均以公允价值计量。

对于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相关交易费用直接计入当期损益;对于其他类别的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相关交易费用计入初始确认金额。对于不具有重大融资成分的应收账款,本集团按照根据本附注三(二十七) “收入”的会计政策确定的交易价格进行初始计量。

1、金融工具的确认和初始计量:
本集团根据管理金融资产的业务模式和金融资产的合同现金流量特征,在初始确认时将金融资产分为不同类别: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及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
除非本集团改变管理金融资产的业务模式,在此情形下,所有受影响的相关金融资产在业务模式发生变更后的首个报告期间的第一天进行重分类,否则金融资产在初始确认后不得进行重分类。
(1) 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
本集团将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且未被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分类为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
- 本集团管理该金融资产的业务模式是以收取合同现金流量为目标; - 该金融资产的合同条款规定,在特定日期产生的现金流量,仅为对本金和以未偿付本金金额为基础的利息的支付。

初始确认后,对于该类金融资产采用实际利率法以摊余成本计量。以摊余成本计量且不属于任何套期关系的一部分的金融资产所产生的利得或损失,在终止确认、按照实际利率法摊销或确认减值时,计入当期损益。

(2) 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
本集团将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且未被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分类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 - 本集团管理该金融资产的业务模式既以收取合同现金流量为目标又以出售该金融资产为目标;
- 该金融资产的合同条款规定,在特定日期产生的现金流量,仅为对本金和以未偿付本金金额为基础的利息的支付。
对于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债务工具投资,初始确认后,对于该类金融资产以公允价值进行后续计量。采用实际利率法计算的利息、减值损失或利得及汇兑损益计入当期损益,其他利得或损失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终止确认时,将之前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累计利得或损失从其他综合收益中转出,计入当期损益。
对于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权益工具投资,初始确认后,对于该类金融资产以公允价值进行后续计量。股利收入计入损益,其他利得或损失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终止确认时,将之前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累计利得或损失从其他综合收益中转出,计入留存收益。

对于非交易性权益工具投资,本集团可在初始确认时将其不可撤销地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该指定在单项投资的基础上作出,且相关投资从发行者的角度符合权益工具的定义。

(3)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
除上述以摊余成本计量和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外,本集团将其余所有的金融资产分类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在初始确认时,如果能够消除或显著减少会计错配,本集团可以将本应以摊余成本计量或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不可撤销地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初始确认后,对于该类金融资产以公允价值进行后续计量,产生的利得或损失(包括利息和股利收入)计入当期损益,除非该金融资产属于套期关系的一部分。

管理金融资产的业务模式,是指本集团如何管理金融资产以产生现金流量。业务模式决定本集团所管理金融资产现金流量的来源是收取合同现金流量、出售金融资产还是两者兼有。本集团以客观事实为依据、以关键管理人员决定的对金融资产进行管理的特定业务目标为基础,确定管理金融资产的业务模式。
本集团对金融资产的合同现金流量特征进行评估,以确定相关金融资产在特定日期产生的合同现金流量是否仅为对本金和以未偿付本金金额为基础的利息的支付。其中,本金是指金融资产在初始确认时的公允价值;利息包括对货币时间价值、与特定时期未偿付本金金额相关的信用风险、以及其他基本借贷风险、成本和利润的对价。此外,本集团对可能导致金融资产合同现金流量的时间分布或金额发生变更的合同条款进行评估,以确定其是否满足上述合同现金流量特征的要求。

2、金融资产转移的确认依据及计量方法
金融资产在满足下列条件之一时,将被终止确认:
(1) 收取该金融资产现金流量的合同权利终止;
(2) 该金融资产已转移,且本集团将金融资产所有权上几乎所有的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转入方;
(3) 该金融资产已转移,虽然本集团既没有转移也没有保留金融资产所有权上几乎所有的风险和报酬,但是未保留对该金融资产的控制。

金融资产转移整体满足终止确认条件的,本集团将下列两项金额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 被转移金融资产在终止确认日的账面价值;
- 因转移金融资产而收到的对价;
3、金融负债的分类、确认和计量
本集团将金融负债分类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负债及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负债。
(1)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负债
该类金融负债包括交易性金融负债(含属于金融负债的衍生工具)和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负债。
初始确认后,对于该类金融负债以公允价值进行后续计量,除与套期会计有关外,产生的利得或损失(包括利息费用)计入当期损益。
(2)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负债
初始确认后,对其他金融负债采用实际利率法以摊余成本计量。

金融负债 (或其一部分) 的现时义务已经解除的,本集团终止确认该金融负债 (或该部分金融负债) 。

4、金融资产及金融负债的列报
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在资产负债表内分别列示,没有相互抵消。但是,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以相互抵消后的净额在资产负债表内列示:
- 本集团具有抵消已确认金额的法定权力,且该种法定权力是当前可执行的; - 本集团计划以净额结算,或同时变现该金融资产和清偿该金融负债。

5、权益工具
本集团发行权益工具收到的对价扣除交易费用后,计入股东权益。回购本集团权益工具支付的对价和交易费用,减少股东权益。

6、 金融资产的减值准备
本集团以预期信用损失为基础,对以下项目进行减值会计处理并确认损失准备: -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
-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债权投资。

-非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财务担保合同。

本集团持有的其他以公允价值计量的金融资产不适用预期信用损失模型,包括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权益工具投资,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权益工具投资,以及衍生金融资产。
(1)预期信用损失的计量
预期信用损失,是指以发生违约的风险为权重的金融工具信用损失的加权平均值。信用损失,是指本集团按照原实际利率折现的、根据合同应收的所有合同现金流量与预期收取的所有现金流量之间的差额,即全部现金短缺的现值。
在计量预期信用损失时,本集团需考虑的最长期限为企业面临信用风险的最长合同期限(包括考虑续约选择权)。
整个存续期预期信用损失,是指因金融工具整个预计存续期内所有可能发生的违约事件而导致的预期信用损失。

未来12 个月内预期信用损失,是指因资产负债表日后12个月内 (若金融工具的预计存续期少于12个月,则为预计存续期)可能发生的金融工具违约事件而导致的预期信用损失,是整个存续期预期信用损失的一部分。
对于应收账款,本集团始终按照相当于整个存续期内预期信用损失的金额计量其损失准备。

本集团基于历史信用损失经验、使用准备矩阵计算上述金融资产的预期信用损失,相关历史经验根据资产负债表日应收对象的特定因素、以及对当前状况和未来经济状况预测的评估进行调整。

除应收账款外,本集团对满足下列情形的金融工具按照相当于未来12 个月内预期信用损失的金额计量其损失准备,对其他金融工具按照相当于整个存续期内预期信用损失的金额计量其损失准备:①该金融工具在资产负债表日只具有较低的信用风险;或②该金融工具的信用风险自初始确认后并未显著增加。

1)具有较低的信用风险
如果金融工具的违约风险较低,借款人在短期内履行其合同现金流量义务的能力很强,并且即便较长时期内经济形势和经营环境存在不利变化但未必一定降低应收对象履行其合同现金流量义务的能力,该金融工具被视为具有较低的信用风险。
2)信用风险显著增加
本集团通过比较金融工具在资产负债表日发生违约的风险与在初始确认日发生违约的风险,以确定金融工具预计存续期内发生违约风险的相对变化,以评估金融工具的信用风险自初始确认后是否已显著增加。

在确定信用风险自初始确认后是否显著增加时,本集团考虑无须付出不必要的额外成本或努力即可获得的合理且有依据的信息,包括前瞻性信息。本集团考虑的信息包括:①债务人未能按合同到期日支付本金和利息的情况;②已发生的或预期的金融工具的外部或内部信用评级(如有) 的严重恶化;③已发生的或预期的债务人经营成果的严重恶化;④现存的或预期的技术、市场、经济或法律环境变化,并将对债务人对本集团的还款能力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根据金融工具的性质,本集团以单项金融工具或金融工具组合为基础评估信用风险是否显著增加。以金融工具组合为基础进行评估时,本集团可基于共同信用风险特征对金融工具进行分类。

(2)已发生信用减值的金融资产
本集团在资产负债表日评估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是否已发生信用减值。当对金融资产预期未来现金流量具有不利影响的一项或多项事件发生时,该金融资产成为已发生信用减值的金融资产。金融资产已发生信用减值的证据包括下列可观察信息:①发行方或债务人发生重大财务困难;②债务人违反合同,如偿付利息或本金违约或逾期等;③本集团出于与债务人财务困难有关的经济或合同考虑,给予债务人在任何其他情况下都不会做出的让步;④债务人很可能破产或进行其他财务重组;⑤发行方或债务人财务困难导致该金融资产的活跃市场消失。
(3)预期信用损失准备的列报
为反映金融工具的信用风险自初始确认后的变化,本集团在每个资产负债表日重新计量预期信用损失,由此形成的损失准备的增加或转回金额,应当作为减值损失或利得计入当期损益。对于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损失准备抵减该金融资产在资产负债表中列示的账面价值。
(4)核销
如果本集团不再合理预期金融资产合同现金流量能够全部或部分收回,则直接减记该金融资产的账面余额。这种减记构成相关金融资产的终止确认。这种情况通常发生在本集团确定债务人没有资产或收入来源可产生足够的现金流量以偿还将被减记的金额。但是,按照本集团收回到期款项的程序,被减记的金融资产仍可能受到执行活动的影响。

已减记的金融资产以后又收回的,作为减值损失的转回计入收回当期的损益。

(十一)应收账款
1、应收款项的预期信用损失的确定方法及会计处理方法
本集团对由收入准则规范的交易形成且未包含重大融资成分或不考虑不超过一年的合同中的融资成分的应收账款按照相当于整个存续期内预期信用损失的金额计量损失准备。本集团以共同风险特征为依据,按照客户类别等共同信用风险特征将应收款项分为不同组别。
如果有客观证据表明某项应收账款已经发生信用减值,则本集团对该应收账款单项确定预期信用损失。除了单项评估信用风险的应收账款外,基于其信用风险特征,将其划分为不同组合: 按组合计提损失准备的应收款项

确定组合的依据
以账龄为信用风险组合确认依据
合并范围内关联方应收款项
应收公司公司授权实施管理单位款项
各种押金、备用金、保证金、职工借款等
2、以账龄为信用风险组合的应收款项坏账准备计提方法:

应收账款预期平均损失率
0%
5%
10%
30%
50%
100%
对于有客观证据表明其已发生信用减值的,如:与对方存在争议或涉及诉讼、仲裁的应收账款、已有明显迹象表明债务人很可能无法履行还款义务的应收账款等,本集团将该应收账款作为已发生信用减值的应收款项并按照单项工具整个存续期的预期信用损失计量损失准备。

(十二)存货
1、存货的分类
本集团存货分为:在途材料、委托加工材料、原材料、包装物、低值易耗品、库存商品、产成品、分期收款发出商品、自制半成品、开发成本、开发产品和在产品等种类。

2、存货的计价方法
存货取得时按实际成本核算;发出时库存商品及原材料按加权平均法计价,低值易耗品采用一次摊销法。

3、存货可变现净值的确定依据及存货跌价准备的计提方法
期末在对存货进行全面清查的基础上,按照存货的成本与可变现净值孰低的原则提取或调整存货跌价准备。

产成品、库存商品和用于出售的材料等直接用于出售的商品存货,在正常生产过程中,以该存货的估计售价减去估计的销售费用和相关税费后的金额,确定其可变现净值;需要经过加工的材料存货,在正常生产经营过程中,以所生产的产成品的估计售价减去至完工时估计将要发生的成本、估计的销售费用和相关税费后的金额,确定其可变现净值;为执行销售合同或劳务合同而持有的存货,其可变现净值以合同价值为基础计算,若持有存货的数量多于销售合同订购数量的,超出部分的存货的可变现净值以一般销售价格为基础计算。

期末按照单个存货项目计提存货跌价准备;但对于数量繁多、单价较低的存货,按照存货类别计提存货跌价准备。

以前减记存货价值的影响因素已经消失的,减记的金额予以恢复,并在原已计提的存货跌价准备金额内转回,转回的金额计入当期损益。

4、存货盘存制度
存货盘存制度采用永续盘存制,资产负债表日,对存货进行全面盘点,盘盈、盘亏结果,在期末结账前处理完毕,计入当期损益。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批准后差额作相应处理。

(十三)合同资产
1、合同资产的确认方法及标准
合同资产,是指本集团已向客户转让商品或服务而有权收取对价的权利,且该权利取决于时间流逝之外的其他因素。

同一合同下的合同资产和合同负债以净额列示。

2、合同资产预期信用损失的确定方法及会计处理方法
本集团对合同资产以预期信用损失为基础进行减值会计处理并确认损失准备。本集团采用减值矩阵确定合同资产的预期信用损失准备。本集团基于基于内部信用评级对具有类似风险特征的各类合同资产确定相应的损失准备的比例。预期信用损失准备的金额将随本集团的估计而发生变化。

(十四)终止经营及持有待售
1、终止经营
终止经营,是指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已被本集团处置或被本集团划归为持有待售的、在经营和编制财务报表时能够单独区分的组成部分:①该组成部分代表一项独立的主要业务或一个主要经营地区。②该组成部分是拟对一项独立的主要业务或一个主要经营地区进行处置计划的一部分。③该组成部分是仅仅为了再出售而取得的子公司。

本集团对于当期列报的终止经营,在当期利润表中分别列示持续经营损益和终止经营损益,并在比较期间的利润表中将原来作为持续经营损益列报的信息重新作为可比会计期间的终止经营损益列报。
2、持有待售组成部分或非流动资产确认标准
本集团主要通过出售而非持续使用一项非流动资产或处置组收回其账面价值时,将该非流动资产或处置组划分为持有待售类别。

处置组,是指在一项交易中作为整体通过出售或其他方式一并处置的一组资产,以及在该交易中转让的与这些资产直接相关的负债。

本集团将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非流动资产或处置组划分为持有待售类别: - 根据类似交易中出售此类资产或处置组的惯例,该非流动资产或处置组在其当前状况下即可立即出售;
- 出售极可能发生,即本集团已经就一项出售计划作出决议且已与其他方签订了具有法律约束力的购买协议,预计出售将在一年内完成。

3、持有待售资产的会计处理方法
本集团对于持有待售的固定资产,调整该项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使该项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能够反映其公允价值减去处置费用后的金额,但不得超过符合持有待售条件时该项固定资产的原账面价值,原账面价值高于调整后预计净残值的差额,作为资产减值损失计入当期损益。

符合持有待售条件的无形资产等其他非流动资产或处置组,比照上述原则处理,但不包括递延所得税资产、《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规范的金融资产、以公允价值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和生物资产、保险合同中产生的合同权利。

某项非流动资产或处置组被划归为持有待售,但后来不再满足持有待售的划分条件或非流动资产从持有待售的处置组中移除时,本集团停止将其划归为持有待售资产,并按照下列两项金1
额中较低者计量:○被划归为持有待售之前的账面价值,按照其假定在没有被划归为持有待售的情况下本应确认的折旧、摊销或减值等进行调整后的金额;②决定不再出售之日的可收回金额。

(十五)长期股权投资
1、投资成本的初始计量
(1) 企业合并中形成的长期股权投资
A.如果是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公司以支付现金、转让非现金资产或承担债务方式作为合并对价的,在合并日按照取得被合并方所有者权益在最终控制方合并财务报表中的账面价值的份额作为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长期股权投资初始投资成本与支付的合并对价之间的差额,调整资本公积;资本公积不足冲减的,调整留存收益。

合并方以发行权益性证券作为合并对价的,在合并日按照取得被合并方所有者权益在最终控制方合并财务报表中的账面价值的份额作为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按照发行股份的面值总额作为股本,长期股权投资初始投资成本与所发行股份面值总额之间的差额,调整资本公积;资本公积不足冲减的,调整留存收益。

合并发生的各项直接相关费用,包括为进行合并而支付的审计费用、评估费用、法律服务费用等,于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

购买方作为合并对价发行的权益性证券直接相关的的交易费用,应当冲减资本公积—资本溢价或股本溢价,资本公积—资本溢价或股本溢价不足冲减的,依次冲减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购买方作为合并对价发行的债务性证券直接相关的交易费用,计入债务性证券的初始确认金额。

通过多次交易分步取得同一控制下被投资单位的股权,最终形成企业合并的,判断多次交易是否属于“一揽子交易”,并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①属于一揽子交易的,合并方应当将各项交易作为一项取得控制权的交易进行会计处理。通过多次交易分步实现的企业合并,各项交易的条款、条件以及经济影响符合以下一种或多种情况,通常表明应将多次交易作为一揽子交易进行会计处理: a、这些交易是同时或者在考虑了彼此影响的情况下订立的;b、这些交易整体才能达成一项完整的商业结果; c、一项交易的发生取决于至少一项其他交易的发生;d、一项交易单独看是不经济的,但是和其他交易一并考虑时是经济的。

②不属于“一揽子交易”的,在取得控制权日,合并方应按照以下步骤进行会计处理: a、确定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形成的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在合并日,根据合并后应享有被合并方净资产在最终控制方合并财务报表中的账面价值的份额,确定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
b、长期股权投资初始投资成本与合并对价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的处理。合并日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与达到合并前的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加上合并日进一步取得股份新支付对价的账面价值之和的差额,调整资本公积(资本溢价或股本溢价);资本公积不足冲减的,依次冲减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
c、合并日之前持有的股权投资,因采用权益法核算或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准则核算而确认的其他综合收益,暂不进行会计处理,直至处置该项投资时采用与被投资单位直接处置相关资产或负债相同的基础进行会计处理;因采用权益法核算而确认的被投资单位净资产中除净损益、其他综合收益和利润分配以外的所有者权益其他变动,暂不进行会计处理,直至处置该项投资时转入当期损益。其中,处置后的剩余股权采用成本法或权益法核算的,其他综合收益和其他所有者权益应按比例结转,处置后的剩余股权改按金融工具进行会计处理的,其他综合收益和其他所有者权益应全部结转。
d、编制合并财务报表。合并方在达到合并之前持有的长期股权投资,在取得日与合并方与被合并方同处于同一方最终控制之日孰晚日与合并日之间已确认有关损益、其他综合收益和其他所有者权益变动,应分别冲减比较报表期间的期初留存收益或当期损益。

B、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形成的长期股权投资,以企业合并成本作为初始投资成本。企业合并成本包括购买日购买方为取得被购买方的控制权而付出的资产、发生或承担的负债、发行的权益性证券的公允价值之和。

购买方为企业合并而发生的审计费用、评估费用、法律服务费用等中介费用以及其他相关管理费用于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购买方作为合并对价发行的权益性证券或债务性证券的交易费用,计入权益性证券或债务性证券的初始确认金额。

通过多次交易分步实现的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以购买日之前所持所持被购买方的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与购买日新增投资成本之和,作为该项投资的的初始投资成本。

(2)其他方式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
以支付现金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按照实际支付的购买价款作为初始投资成本。初始投资成本包括与取得长期股权投资直接相关的费用、税金及其他必要支出。

以发行权益性证券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按照发行权益性证券的公允价值作为初始投资成本。为发行权益性证券支付给有关证券承销机构等的手续费、佣金等与证券发行直接相关的费用,不构成取得长期股权投资的成本。该部分费用应自所发行证券的溢价发行收入中扣除,溢价收入不足冲减的,应依次冲减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

通过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如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具有商业实质且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能够可靠计量的情况下,换入的长期股权投资按照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初始投资成本;有确凿证据表明换入资产的公允价值更加可靠的,对于换入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以换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资产的初始计量金额;不满足上述前提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换入的长期股权投资以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初始投资成本。

通过债务重组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企业将放弃债权的公允价值和可直接归属于该资产的税金等其他成本确认为投资成本,放弃债权的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企业已对债权计提减值准备的,应当先将该差额冲减减值准备,减值准备不足以冲减的部分,计入当期损益。

2、后续计量及损益确认
(1) 后续计量
本集团对子公司投资采用成本法核算,按照初始投资成本计价。追加或收回投资时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成本。

本集团对被投资单位具有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权益法核算,除非投资符合持有待售资产的条件。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大于投资时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不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小于投资时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其差额计入当期损益,同时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成本。

本集团因处置部分股权投资等原因丧失了对被投资单位的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处置后的剩余股权应当改按《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核算,其在丧失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之日的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原股权投资因采用权益法核算而确认的其他综合收益,应当在终止采用权益法核算时采用与被投资单位直接处置相关资产或负债相同的基础进行会计处理。

本集团因处置部分权益性投资等原因丧失了对被投资单位的控制的,在编制个别财务报表时,处置后的剩余股权能够对被投资单位实施共同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应当改按权益法核算,并对该剩余股权视同自取得时即采用权益法核算进行调整;处置后的剩余股权不能对被投资单位实施共同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应当改按《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有关规定进行会计处理,其在丧失控制之日的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本集团通过风险投资机构、共同基金、信托公司或包括投连险基金在内的类似主体间接持有一部分对联营企业的权益性投资的,无论以上主体是否对这部分投资具有重大影响,本集团均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有关规定,对间接持有的该部分投资选择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损益,并对其余部分采用权益法核算。】 权益法核算的被投资单位除净收益和其他综合收益以外所有者权益其他变动的处理:对于被投资单位除净收益和其他综合收益以外所有者权益的其他变动,在持股比例不变的情况下,公司按照持股比例计算应享有或应承担的部分,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同时增加或减少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

(2)损益调整
成本法下,除取得投资时实际支付的价款或对价中包含的已宣告但尚未发放的现金股利或利润外,本集团按照享有被投资单位宣告发放的现金股利或利润确认投资收益,不论有关利润分配是属于对取得投资前还是取得投资后被投资单位实现净利润的分配。

权益法下,本集团取得长期股权投资后,应当按照应享有或应分担的被投资单位实现的净损益和其他综合收益的份额,分别确认投资收益和其他综合收益,同时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投资企业按照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的利润或现金股利计算应分得的部分,相应减少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投资企业确认被投资单位发生的净亏损,以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以及其他实质上构成对被投资单位净投资的长期权益减记至零为限,投资企业负有承担额外损失义务的除外。被投资单位以后实现净利润的,投资企业在其收益分享额弥补未确认的亏损分担额后,恢复确认收益分享额。

投资企业在确认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净损益的份额时,应在被投资单位账面净利润的基础上考1
虑以下因素:○被投资单位与本集团采用的会计政策或会计期间不一致,按本集团会计政策或会2
计期间对被投资单位的财务报表进行调整;○以取得投资时被投资单位各项可辨认资产等的公允3
价值为基础,对被投资单位的净利润进行调整后确认;○对本集团与联营企业及合营企业之间发4
生的未实现内部交易损益按照应享有的比例计算归属于本集团的部分予以抵销;○本集团与被投资单位发生的未实现内部交易损失,属于资产减值损失的,应当全额确认。

在持有投资期间,被投资单位能够提供合并财务报表的,应当以合并财务报表中的净利润和其他权益变动为基础核算。

处置长期股权投资,其账面价值与实际取得价款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采用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在处置该项投资时,采用与被投资单位直接处置相关资产或负债相同的基础,按相应比例对原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部分进行会计处理。
3、确定对被投资单位具有共同控制、重大影响的依据
共同控制,是指按照相关约定对某项安排所共有的控制,并且该安排的相关活动必须经过分享控制权的参与方一致同意后才能决策。合营安排,是指一项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参与方共同控制的安排。合营安排分为共同经营和合营企业。
重大影响,是指对一个企业的财务和经营政策有参与决策的权利,但并不能够控制或者与其他方一起共同控制这些政策的制定。在确定能否对被投资单位施加重大影响时,应当考虑本集团和其他方持有的被投资单位当期可转换公司债券、当期可执行认股权证等潜在表决权因素。本集团能够对被投资单位施加重大影响的,被投资单位为联营企业。

4、长期股权投资减值测试方法及减值准备计提方法
(1)在资产负债表日根据内部及外部信息以确定对子公司、合营公司或联营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是否存在减值的迹象,对存在减值迹象的长期股权投资进行减值测试,估计其可收回金额。

可收回金额的估计结果表明长期股权投资的可收回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的,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会减记至可收回金额,减记的金额确认为资产减值损失,计入当期损益,同时计提相应的减值准备。

可收回金额是指资产(或资产组、资产组组合,下同)的公允价值减去处置费用后的净额与资产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两者之间较高者。

资产的公允价值减去处置费用后的净额,是根据公平交易中销售协议价格减去可直接归属于该资产处置费用的金额确定。资产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按照资产在持续使用过程中和最终处置时所产生的预计未来现金流量,选择恰当的税前折现率对其进行折现后的金额加以确定。

(2)长期股权投资减值损失一经确认,在以后会计期间不得转回。

(十六)投资性房地产
投资性房地产是指能够单独计量和出售的,为赚取租金或资本增值,或两者兼有而持有的房地产。

本集团按照成本对投资性房地产进行初始计量。在资产负债表日采用成本模式对投资性房地产进行后续计量。在成本模式下,建筑物的折旧方法和减值准备的方法与本集团固定资产的核算方法一致,土地使用权的摊销方法和减值准备的方法与本集团无形资产的核算方法一致。当投资性房地产被处置,或者永久退出使用且预计不能从其处置中取得经济利益时,应当终止确认该项投资性房地产。本集团出售、转让、报废投资性房地产或者发生投资性房地产毁损,应当将处置收入扣除其账面价值和相关税费后的金额计入当期损益。期末,本集团按投资性房地产的减值迹象判断是否应当计提减值准备,当投资性房地产可收回金额低于账面价值时,则按其差额计提投资性房地产减值准备。资产减值损失一经确认,在以后会计期间均不再转回。

【本集团持有的投资性房地产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按公允价值模式进行后续计量: - 投资性房地产所在地有活跃的房地产交易市场;
- 本集团能够从房地产交易市场上取得同类或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及其他相关信息,从而对投资性房地产的公允价值作出合理的估计。

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本集团不对投资性房地产计提折旧或进行摊销,以资产负债表日投资性房地产的公允价值 (参见附注三、(三十二)) 为基础调整其账面价值,公允价值与原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十七)固定资产
1、固定资产的确认条件
固定资产指为生产商品、提供劳务、出租或经营管理而持有,并且使用寿命超过一个会计年度的有形资产。固定资产在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予以确认:① 与该固定资产有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本集团;② 该固定资产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2、固定资产的计价方法
(1)购入的固定资产,以实际支付的买价、包装费、运输费、安装成本、交纳的有关税金以及为使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发生的可直接归属于该资产的其他支出计价; (2)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按建造过程中实际发生的全部支出计价; (3)投资者投入的固定资产,按投资各方确认的价值入账;
(4)固定资产的后续支出,根据这些后续支出是否能够提高相关固定资产原先预计的创利能力,确定是否将其予以资本化;
(5)盘盈的固定资产,按同类或类似固定资产的市场价格,减去按该项资产的新旧程度估计的价值损耗后的余额,作为入账价值。如果同类或类似固定资产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按该项固定资产的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现值,作为入账价值;
(6)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按同类资产的市场价格,或根据所提供的有关凭证计价;接受捐赠固定资产时发生的各项费用,计入固定资产价值。

3、固定资产折旧
固定资产折旧采用年限平均法分类计提,根据固定资产类别、预计使用寿命和预计净残值率确定折旧率,预计净残值率【5】%,各类固定资产折旧年限和折旧率如下:
折旧方法折旧年限(年)预计净残值率(%)
平均年限法205.00
平均年限法105.00
平均年限法55.00
平均年限法55.00
不计提折旧--
如固定资产各组成部分的使用寿命不同或者以不同方式为本集团提供经济效益,则选择不同折旧率或折旧方法,分别计提折旧。

4、固定资产减值测试方法、减值准备计提方法
本集团在每期末判断固定资产是否发生可能存在减值的迹象。

固定资产存在减值的,估计其可收回金额。可收回金额根据固定资产的公允价值减去处置费用后的净额与固定资产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两者之间较高者确定。

当固定资产的可收回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的,将固定资产的账面价值减记至可收回金额,减记的金额确认为固定资产减值损失,计入当期损益,同时计提相应的固定资产减值准备。

固定资产减值损失确认后,减值固定资产的折旧在未来期间做相应的调整,以使该固定资产在剩余使用寿命内,系统地分摊调整后的固定资产账面价值(扣除预计净残值)。

固定资产减值损失一经确认,在以后会计期间不再转回。

(十八)在建工程
1、在建工程核算原则
在建工程按实际成本核算。在工程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时转入固定资产。

2、在建工程结转固定资产的标准和时点
在建工程项目按建造该项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发生的全部支出,作为固定资产的入账价值。所建造的固定资产在建工程已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但尚未办理竣工决算的,自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之日起,根据工程预算、造价或者工程实际成本等,按照估计的价值转入固定资产,并按照本集团固定资产折旧政策计提折旧,待办理竣工决算后,再按实际成本调整原来的暂估价格,但不调整原已计提的折旧额。

3、在建工程减值测试以及减值准备的计提方法
本集团在每期末判断在建工程是否存在可能发生的减值迹象,包括:①长期停建并且预计在未来三年内不会重新开工的在建工程;②所建项目无论在性能上,还是在技术上已经落后,并且给本集团带来的经济利益具有很大的不确定性;③其他足以证明在建工程已发生减值的情形。

在建工程存在减值迹象的,估计其可收回金额。有迹象表明一项在建工程可能发生减值的,本集团以单项在建工程为基础估计其可收回金额。可收回金额根据在建工程的公允价值减去处置费用后的净额与在建工程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两者之间较高者确定。当在建工程的可收回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的,将在建工程的账面价值减记至可收回金额,减记的金额确认为在建工程减值损失,计入当期损益,同时计提相应的在建工程减值准备。在建工程减值损失一经确认,在以后会计期间不再转回。

(十九)借款费用
1、借款费用资本化的确认原则
借款费用,包括借款利息、折价或者溢价的摊销、辅助费用以及因外币借款而发生的汇兑差额等。

本集团发生的借款费用,可直接归属于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的购建或者生产的,予以资本化,计入相关的资产成本;其他借款费用,在发生时根据其发生额确认为费用,计入当期损益。

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是指需要经过相当长时间的购建或者生产活动才能达到预定可使用或者可销售状态的固定资产、投资性房地产和存货等资产。

借款费用同时满足以下条件时开始资本化:①资产支出已经发生,资产支出包括为购建或者生产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而支付的现金、转移非现金资产或者承担带息债务形式发生的支出;②借款费用已经发生;③为使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或者可销售状态所必要的估计或生产活动已经开始。

2、借款费用资本化期间
资本化期间,指从借款费用开始资本化时点到停止资本化时点的期间,借款费用暂停资本化的期间不包括在内。

当购建或者生产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或者可销售状态时,借款费用停止资本化。当购建或者生产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中部分项目分别完工且可单独使用时,该部分资产借款费用停止资本化。购建或者生产的资产各部分分别完工,但必须等到整体完工后才可使用或可对外销售的,在该资产整体完工时停止借款费用资本化。

3、暂停资本化期间
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在购建或者生产过程中发生的非正常中断、且中断时间连续超过 3个月的,则借款费用暂停资本化。该项中断如果是所购建或生产的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或者可销售状态必要的程序,则借款费用继续资本化。在中断期间发生的借款费用确认为当期损益,直至资产的购建或者生产活动重新开始后继续资本化。

4、借款费用资本化金额的计算方法
对于为购建或者生产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而借入的专门借款,以专门借款当期实际发生的借款费用,减去尚未动用的借款资金存入银行取得的利息收入或进行暂时性投资取得的投资收益后的金额,来确定借款费用的资本化金额。

对于为购建或者生产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而占用的一般借款,购建累计资产支出超过专门借款部分的资产支出期初期末加权平均数乘以所占用一般借款的资本化率,计算确定一般借款应予资本化的利息金额,资本化率根据一般借款加权平均利率计算确定。

在资本化期间内,外币专门借款本金及其利息的汇兑差额,应当予以资本化,计入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的成本。而除外币专门借款之外的其他外币借款本金及其利息所产生的汇兑差额应当作为财务费用,计入当期损益。

(二十)无形资产
1、无形资产的计价方法
(1)初始计量
无形资产按取得时的实际成本计量,包括购买价款、相关税费以及直接归属于使该项资产达到预定用途所发生的其他支出。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具备商业实质且换入资产或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能够可靠计量的前提下,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换入的无形资产以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为基础确定其入账价值,除非有确凿证据表明换入资产的公允价值更加可靠;不满足上述前提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无形资产的成本,不确认损益。

(2)后续计量
取得无形资产时分析判断其使用寿命。

对于使用寿命有限的无形资产,在为本集团带来经济利益的期限内按直线法摊销;无法预见无形资产为公司带来经济利益期限的,视为使用寿命不确定的有形资产,不予摊销。

在每个会计期间对使用寿命不确定的无形资产的使用寿命进行复核。如果有证据表明无形资产的使用寿命是有限的,估计其使用寿命,并在为本集团带来经济利益的期限内按直线法摊销。

2、无形资产减值准备
对于使用寿命有限的无形资产,如果有明显的减值迹象的,期末进行减值测试。减值迹象包括以下情形:①某项无形资产已被其他新技术等所替代,使其为企业创造经济利益的能力受到重大不利影响;②某项无形资产的市价在当期大幅下跌,剩余摊销年限内预期不会恢复;③ 某项无形资产已超过法律保护期限,但仍然具有部分使用价值;④ 其他足以证明某项无形资产实质上已经发生了减值的情形。

对于使用寿命不确定的无形资产,每期末进行减值测试。

无形资产存在减值的,估计其可收回金额。可收回金额根据无形资产的公允价值减去处置费用后的净额与无形资产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两者之间较高者确定。

当无形资产的可收回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的,将无形资产的账面价值减记至可收回金额,减记的金额确认为无形资产减值损失,计入当期损益,同时计提相应的无形资产减值准备。

无形资产减值损失确认后,减值无形资产的折耗或者摊销费用在未来期间做相应的调整,以使该无形资产在剩余使用寿命内,系统地分摊调整后的无形资产账面价值(扣除预计净残值)。

无形资产减值损失一经确认,在以后会计期间不得转回。

(二十一)商誉
1、商誉的确认
因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形成的商誉,其初始成本是合并成本大于合并中取得的被购买方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差额。

2、商誉的减值测试和减值准备的计提方法
本集团在期末终了时对商誉进行减值测试。对于因企业合并形成的商誉的账面价值,自购买日起按照合理的方法分摊至相关的资产组;难以分摊至相关资产组的,将其分摊至相关的资产组组合。在将商誉的账面价值分摊至相关的资产组或资产组组合时,按照各资产组或资产组组合的公允价值占资产组或资产组组合公允价值总额的比例进行分摊。公允价值难以可靠计量的,按照各资产组或资产组组合的账面价值占资产组或资产组组合账面价值总额的比例进行分摊。

在对包含商誉的相关资产组或资产组组合进行减值测试时,如果与商誉相关的资产组或资产组组合存在减值迹象的,先对不包含商誉的资产组或资产组组合进行减值测试,计算其可收回金额,并与相关账面价值进行比较,确认相应的减值损失。再对包含商誉的资产组或资产组组合进行减值测试,比较这些相关资产组或资产组组合的账面价值(包括所分摊的商誉的账面价值部分)与其可收回金额,如相关资产组或资产组组合的可收回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的,确认商誉的减值损失。

商誉减值损失在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在以后会计期间不再转回。

(二十二)长期待摊费用
长期待摊费用按实际支出入账,在受益期或规定的期限内平均摊销。如果长期待摊的费用项目不能使以后会计期间受益,则将尚未摊销的该项目的摊余价值全部转入当期损益。其中: 预付经营租入固定资产的租金,按租赁合同规定的期限平均摊销。

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改良支出,按剩余租赁期与租赁资产尚可使用年限两者中较短的期限平均摊销。

(二十三)合同负债
1、合同负债的确认方法
合同负债,是指本集团已收或应收客户对价而应向客户转让商品或服务的义务。
同一合同下的合同资产和合同负债以净额列示。

(二十四)职工薪酬
职工薪酬,是指企业为获得职工提供的服务或解除劳动关系而给予的各种形式的报酬或补偿。职工薪酬包括短期薪酬、离职后福利、辞退福利和其他长期职工福利。企业提供给职工配偶、子女、受赡养人、已故员工遗属及其他受益人等的福利,也属于职工薪酬。

1、短期薪酬
公司在职工提供服务的会计期间,将实际发生或按规定的基准和比例计提的职工工资、奖金、医疗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和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确认为负债,并计入当期损益或相关资产成本。

本集团在职工提供服务从而增加了其未来享有的带薪缺勤权利时,确认与累积带薪缺勤相关的职工薪酬,并以累积未行使权利而增加的预期支付金额计量。本集团在职工实际发生缺勤的会计期间确认与非累积带薪缺勤相关的职工薪酬。

1
本集团在利润分享计划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确认相关的应付职工薪酬:○因过去事项导致现2
在具有支付职工薪酬的法定义务或推定义务;○因利润分享计划所产生的应付职工薪酬义务金额能够可靠估计。

属于下列三种情形之一的,视为义务金额能够可靠估计:①在财务报告批准报出之前本集团已确定应支付的薪酬金额。②该短期利润分享计划的正式条款中包括确定薪酬金额的方式。③ 过去的惯例为本集团确定推定义务金额提供了明显证据。

2、离职后福利 - 设定提存计划
本集团在职工提供服务的会计期间,将根据设定提存计划计算的应缴存金额确认为负债,并计入当期损益或相关资产成本。根据设定提存计划,预期不会在职工提供相关服务的年度报告期结束后十二个月内支付全部应缴存金额的,将全部应缴存金额以折现后的金额计量应付职工薪酬。

3、辞退福利
本集团向职工提供辞退福利的,在下列两者孰早日确认辞退福利产生的职工薪酬负债,并计1 2
入当期损益:○本集团不能单方面撤回因解除劳动关系计划或裁减建议所提供的辞退福利时。○本集团确认与涉及支付辞退福利的重组相关的成本或费用时。本集团按照辞退计划条款的规定,合理预计并确认辞退福利产生的应付职工薪酬。辞退福利预期在其确认的年度报告期结束后十二个月内完全支付的,适用短期薪酬的相关规定;辞退福利预期在年度报告期结束后十二个月内不能完全支付的,适用其他长期职工福利的有关规定。

(二十五)预计负债
本集团涉及诉讼、债务担保等事项时,如果该事项很可能需要未来以交付资产或提供劳务、其金额能够可靠计量的,确认为预计负债。

1、预计负债的确认标准
与或有事项相关的义务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应当确认为预计负债: a.该义务是本集团承担的现时义务;
b.履行该义务很可能导致经济利益流出本集团;
c.该义务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2、预计负债的计量方法
本集团预计负债按履行相关现时义务所需的支出的最佳估计数进行初始计量。

(二十六)优先股、永续债等其他金融工具
1、永续债和优先股等的区分
本集团发行的永续债和优先股等金融工具,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作为权益工具:①该金融工具不包括交付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给其他方,或在潜在不利条件下与其他方交换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的合同义务;②如将来须用或可用企业自身权益工具结算该金融工具的,如该金融工具为3
非衍生工具,则不包括交付可变数量的自身权益工具进行结算的合同义务;○如为衍生工具,则本集团只能通过以固定数量的自身权益工具交换固定金额的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结算该金融工具。

除按上述条件可归类为权益工具的金融工具以外,本集团发行的其他金融工具应归类为金融负债。

本集团发行的金融工具为复合金融工具的,按照负债成分的公允价值确认为一项负债,按实际收到的金额扣除负债成分的公允价值后的金额,确认为“其他权益工具”。发行复合金融工具发生的交易费用,在负债成分和权益成分之间按照各自占总发行价款的比例进行分摊。

2、会计处理方法
归类为金融负债的永续债和优先股等金融工具,其相关利息、股利(或股息)、利得或损失,以及赎回或再融资产生的利得或损失等,除符合资本化条件的借款费用(参见本附注三、(十九)【“借款费用”】)以外,均计入当期损益。

归类为权益工具的永续债和优先股等金融工具,其发行(含再融资)、回购、出售或注销时,本集团作为权益的变动处理,相关交易费用亦从权益中扣减。本集团对权益工具持有方的分配作为利润分配处理。

本集团不确认权益工具的公允价值变动。

(二十七)收入
收入是本集团在日常活动中形成的、会导致股东权益增加且与股东投入资本无关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入。

本集团在履行了合同中的履约义务,即在客户取得相关商品或服务的控制权时,确认收入。

合同中包含两项或多项履约义务的,本集团在合同开始日,按照各单项履约义务所承诺商品或服务的单独售价的相对比例,将交易价格分摊至各单项履约义务,按照分摊至各单项履约义务的交易价格计量收入。附有质量保证条款的合同,本集团对其所提供的质量保证的性质进行分析,如果质量保证在向客户保证所销售的商品符合既定标准之外提供了一项单独服务,本集团将其作为单项履约义务。否则,本集团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13 号——或有事项》的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交易价格是本集团因向客户转让商品或服务而预期有权收取的对价金额,不包括代第三方收取的款项。本集团确认的交易价格不超过在相关不确定性消除时累计已确认收入极可能不会发生重大转回的金额。有权收取的对价是非现金形式时,本集团按照非现金对价的公允价值确定交易价格。非现金对价的公允价值不能合理估计的,本集团参照承诺向客户转让商品或提供服务的单独售价间接确定交易价格。预期将退还给客户的款项作为退货负债,不计入交易价格。合同中存在重大融资成分的,本集团按照假定客户在取得商品或服务控制权时即以现金支付的应付金额确定交易价格。该交易价格与合同对价之间的差额,在合同期间内采用实际利率法摊销。合同开始日,本集团预计客户取得商品或服务控制权与客户支付价款间隔不超过一年的,不考虑合同中存在的重大融资成分。

满足下列条件之一时,本集团属于在某一段时间内履行履约义务,否则,属于在某一时点履行履约义务:
1)客户在本集团履约的同时即取得并消耗本集团履约所带来的经济利益; 2)客户能够控制本集团履约过程中在建的商品;
3)本集团履约过程中所产出的商品具有不可替代用途,且本集团在整个合同期间内有权就累计至今已完成的履约部分收取款项。
对于在某一时段内履行的履约义务,本集团在该段时间内按照履约进度确认收入。履约进度不能合理确定时,本集团已经发生的成本预计能够得到补偿的,按照已经发生的成本金额确认收入,直到履约进度能够合理确定为止。
对于在某一时点履行的履约义务,本集团在客户取得相关商品或服务控制权时点确认收入。

在判断客户是否已取得商品或服务控制权时,本集团会考虑下列迹象: 1)本集团就该商品或服务享有现时收款权利;
2)本集团已将该商品的实物转移给客户;
3)本集团已将该商品的法定所有权或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客户; 4)客户已接受该商品或服务等。
本集团已向客户转让商品或服务而有权收取对价的权利 (且该权利取决于时间流逝之外的其他因素) 作为合同资产列示。本集团拥有的、无条件(仅取决于时间流逝) 向客户收取对价的权利作为应收款项列示。本集团已收或应收客户对价而应向客户转让商品或服务的义务作为合同负债列示。

(二十八)合同成本
合同成本包括为取得合同发生的增量成本及合同履约成本。
为取得合同发生的增量成本是指本集团不取得合同就不会发生的成本 (如销售佣金等)。该成本预期能够收回的,本集团将其作为合同取得成本确认为一项资产。本集团为取得合同发生的、除预期能够收回的增量成本之外的其他支出于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

为履行合同发生的成本,不属于存货等其他企业会计准则规范范围且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本集团将其作为合同履约成本确认为一项资产:
- 该成本与一份当前或预期取得的合同直接相关,包括直接人工、直接材料、制造费用(或类似费用) 、明确由客户承担的成本以及仅因该合同而发生的其他成本; - 该成本增加了本集团未来用于履行履约义务的资源;
- 该成本预期能够收回。
合同取得成本确认的资产和合同履约成本确认的资产 (以下简称“与合同成本有关的资产”) 采用与该资产相关的商品或服务收入确认相同的基础进行摊销,计入当期损益。摊销期限不超过一年则在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

当与合同成本有关的资产的账面价值高于下列两项的差额时,本集团对超出部分计提减值准备,并确认为资产减值损失:
- 本集团因转让与该资产相关的商品或服务预期能够取得的剩余对价; - 为转让该相关商品或服务估计将要发生的成本。

(二十九)政府补助
1.政府补助的分类
政府补助,是指本集团从政府无偿取得货币性资产或非货币性资产。分为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和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

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是指本集团取得的、用于购建或以其他方式形成长期资产的政府补助,包括购买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的财政拨款、固定资产专门借款的财政贴息等;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是指除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之外的政府补助。对于同时包含与资产相关部分和与收益相关部分的政府补助,区分不同部分分别进行会计处理;难以区分的,整体归类为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

本集团在进行政府补助分类时采取的具体标准为:
(1)政府补助文件规定的补助对象用于购建或以其他方式形成长期资产,或者补助对象的支出主要用于购建或以其他方式形成长期资产的,划分为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

(2)根据政府补助文件获得的政府补助全部或者主要用于补偿以后期间或已发生的费用或损失的政府补助,划分为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

(3)若政府文件未明确规定补助对象,则采用以下方式将该政府补助款划分为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或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1)政府文件明确了补助所针对的特定项目的,根据该特定项目的预算中将形成资产的支出金额和计入费用的支出金额的相对比例进行划分,对该划分比例需在每个资产负债表日进行复核,必要时进行变更;2)政府文件中对用途仅作一般性表述,没有指明特定项目的,作为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

2.政府补助的确认时点
本集团对于政府补助通常在实际收到时,按照实收金额予以确认和计量。但对于期末有确凿证据表明能够符合财政扶持政策规定的相关条件预计能够收到财政扶持资金,按照应收的金额计量。按照应收金额计量的政府补助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所依据的是当地财政部门正式发布并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予以主动公开的财政扶持项目及其财政资金管理办法,且该管理办法应当是普惠性的(任何符合规定条件的企业均可申请),而不是专门针对特定企业制定的;
(2)应收补助款的金额已经过有权政府部门发文确认,或者可根据正式发布的财政资金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自行合理测算,且预计其金额不存在重大不确定性; (3)相关的补助款批文中已明确承诺了拨付期限,且该款项的拨付是有相应财政预算作为保障的,因而可以合理保证其可在规定期限内收到;
(4)根据本集团和该补助事项的具体情况,应满足的其他相关条件(如有)。

3.政府补助的会计处理
政府补助为货币性资产的,按收到或应收的金额计量;为非货币性资产的,按公允价值计量;非货币性资产公允价值不能可靠取得的,按名义金额计量。按照名义金额计量的政府补助,直接计入当期损益。

本集团对政府补助采用的是总额法,具体会计处理如下:
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确认为递延收益,在相关资产使用寿命内按照合理、系统的方法分期计入当期损益;相关资产在使用寿命结束前被出售、转让、报废或发生毁损的,将相关递延收益余额转入资产处置当期的损益。

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用于补偿本集团以后期间的相关成本费用或损失的,确认为递延收益,并在确认相关成本费用或损失的期间,计入当期损益;用于补偿企业已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或损失的,直接计入当期损益。

本集团取得的政策性优惠贷款贴息,区分以下两种情况,分别进行会计处理: (1)财政将贴息资金拨付给贷款银行,由贷款银行以政策性优惠利率向企业提供贷款的,本集团以实际收到的借款金额作为借款的入账价值,按照借款本金和该政策性优惠利率计算相关借款费用。
(2)财政将贴息资金直接拨付给本集团的,本集团将对应的贴息冲减相关借款费用。

已确认的政府补助需要退回的,在需要退回的当期分以下情况进行会计处理: (1)初始确认时冲减相关资产账面价值的,调整资产账面价值;
(2)存在相关递延收益的,冲减相关递延收益账面余额,超出部分计入当期损益; (3)属于其他情况的,直接计入当期损益。

政府补助计入不同损益项目的区分原则为:与本集团日常活动相关的政府补助,按照经济业务实质,计入其他收益或冲减相关成本费用;与本集团日常活动无关的政府补助,计入营业外收支。

(三十)递延所得税资产和递延所得税负债
递延所得税资产和递延所得税负债根据资产和负债的计税基础与其账面价值的差额(暂时性差异)计算确认。对于按照税法规定能够于以后年度抵减应纳税所得额的可抵扣亏损,视同暂时性差异确认相应的递延所得税资产。

对于商誉的初始确认产生的暂时性差异,不确认相应的递延所得税负债。对于既不影响会计利润也不影响应纳税所得额(或可抵扣亏损)的非企业合并的交易中产生的资产或负债的初始确认形成的暂时性差异,不确认相应的递延所得税资产和递延所得税负债。在资产负债表日,递延所得税资产和递延所得税负债按照预期收回该资产或清偿该负债期间的适用税率计量。

递延所得税资产的确认以公司很可能取得用来抵扣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可抵扣亏损和税款抵减的应纳税所得额为限。对子公司及联营企业投资相关的暂时性差异产生的递延所得税资产和递未来很可能不会转回的,不予确认。

(三十一)租赁
租赁,是指在一定期间内,出租人将资产的使用权让与承租人以获取对价的合同。

在合同开始日,本集团评估合同是否为租赁或者包含租赁。如果合同中一方让渡了在一定期间内控制一项或多项已识别资产使用的权利以换取对价,则该合同为租赁或者包含租赁。
为确定合同是否让渡了在一定期间内控制已识别资产使用的权利,本集团进行如下评估: - 合同是否涉及已识别资产的使用。已识别资产可能由合同明确指定或在资产可供客户使用时隐性指定,并且该资产在物理上可区分,或者如果资产的某部分产能或其他部分在物理上不可区分但实质上代表了该资产的全部产能,从而使客户获得因使用该资产所产生的几乎全部经济利益。如果资产的供应方在整个使用期间拥有对该资产的实质性替换权,则该资产不属于已识别资产;
- 承租人是否有权获得在使用期间内因使用已识别资产所产生的几乎全部经济利益; - 承租人是否有权在该使用期间主导已识别资产的使用。

合同中同时包含多项单独租赁的,承租人和出租人将合同予以分拆,并分别各项单独租赁进行会计处理。合同中同时包含租赁和非租赁部分的,承租人和出租人将租赁和非租赁部分进行分拆。在分拆合同包含的租赁和非租赁部分时,承租人按照各租赁部分单独价格及非租赁部分的单独价格之和的相对比例分摊合同对价。出租人按《企业会计准则第 14 号——收入》中关于交易价格分摊的规定分摊合同对价。

1、本集团作为承租人
在租赁期开始日,本集团对租赁确认使用权资产和租赁负债。使用权资产按照成本进行初始计量,包括租赁负债的初始计量金额、在租赁期开始日或之前支付的租赁付款额(扣除已享受的租赁激励相关金额),发生的初始直接费用以及为拆卸及移除租赁资产、复原租赁资产所在场地或将租赁资产恢复至租赁条款约定状态预计将发生的成本。
本集团使用直线法对使用权资产计提折旧。对能够合理确定租赁期届满时取得租赁资产所有权的,本集团在租赁资产剩余使用寿命内计提折旧。否则,租赁资产在租赁期与租赁资产剩余使用寿命两者孰短的期间内计提折旧。

本集团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8 号——资产减值》的规定来确定使用权资产是否已发生减值,并对已识别的减值损失进行会计处理。

租赁负债按照租赁期开始日尚未支付的租赁付款额的现值进行初始计量,折现率为租赁内含利率。无法确定租赁内含利率的,采用本集团增量借款利率作为折现率。

租赁付款额是指本集团向出租人支付的与在租赁期内使用租赁资产的权利相关的款项,包括:
- 固定付款额及实质固定付款额,存在租赁激励的,扣除租赁激励相关金额; - 取决于指数或比率的可变租赁付款额;
- 本集团合理确定将行使的购买选择权的行权价格;
- 租赁期反映出本集团将行使终止租赁选择权的,行使终止租赁选择权需支付的款项; - 根据本集团提供的担保余值预计应支付的款项。
本集团按照固定的周期性利率计算租赁负债在租赁期内各期间的利息费用,并计入当期损益或相关资产成本。未纳入租赁负债计量的可变租赁付款额在实际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或相关资产成本。
租赁期开始日后,发生下列情形的,本集团按照变动后租赁付款额的现值重新计量租赁负债: - 根据担保余值预计的应付金额发生变动;
- 用于确定租赁付款额的指数或比率发生变动;
- 本集团对购买选择权、续租选择权或终止租赁选择权的评估结果发生变化,或续租选择权或终止租赁选择权的实际行使情况与原评估结果不一致。

在对租赁负债进行重新计量时,本集团相应调整使用权资产的账面价值。使用权资产的账面价值已调减至零,但租赁负债仍需进一步调减的,本集团将剩余金额计入当期损益。
本集团已选择对短期租赁 (租赁期不超过 12 个月的租赁) 和低价值资产租赁不确认使用权资产和租赁负债,并将相关的租赁付款额在租赁期内各个期间按照直线法计入当期损益或相关资产成本。

2、本集团作为出租人
在租赁开始日,本集团将租赁分为融资租赁和经营租赁。融资租赁是指无论所有权最终是否转移但实质上转移了与租赁资产所有权有关的几乎全部风险和报酬的租赁。经营租赁是指除融资租赁以外的其他租赁。
本集团作为转租出租人,将原租赁及转租赁合同作为两个合同单独核算。基于原租赁产生的使用权资产,而不是原租赁的标的资产,对转租赁进行分类。如果原租赁为短期租赁且本集团选择对原租赁应用上述短期租赁的简化处理,本集团将该转租赁分类为经营租赁。
融资租赁下,在租赁期开始日,本集团对融资租赁确认应收融资租赁款,并终止确认融资租赁资产。本集团对应收融资租赁款进行初始计量时,将租赁投资净额作为应收融资租赁款的入账价值。租赁投资净额为未担保余值和租赁期开始日尚未收到的租赁收款额按照租赁内含利率折现的现值之和。

租赁收款额,是指本集团因让渡在租赁期内使用租赁资产的权利而应向承租人收取的款项,包括:
- 承租人需支付的固定付款额及实质固定付款额,存在租赁激励的,扣除租赁激励相关金额; - 取决于指数或比率的可变租赁付款额;
- 购买选择权的行权价格,前提是合理确定承租人将行使该选择权; - 承租人行使终止租赁选择权需支付的款项,前提是租赁期反映出承租人将行使终止租赁选择权;
- 由承租人、与承租人有关的一方以及有经济能力履行担保义务的独立第三方向本集团提供的担保余值。

本集团按照固定的周期性利率计算并确认租赁期内各个期间的利息收入。应收融资租赁款的终止确认和减值按附注三、(十一)所述的会计政策进行会计处理。未纳入租赁投资净额计量的可变租赁付款额在实际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
经营租赁的租赁收款额在租赁期内按直线法确认为租金收入。本集团将其发生的与经营租赁有关的初始直接费用予以资本化,在租赁期内按照与租金收入确认相同的基础进行分摊,分期计入当期损益。未计入租赁收款额的可变租赁付款额在实际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

(三十二)公允价值计量
本集团根据交易性质和相关资产或负债的特征等,判断初始确认时的公允价值是否与其交易价格相等。

本集团的某些资产和负债在财务报表中按公允价值计量。在对某项资产或负债的公允价值作出估计时,采用在当前情况下适用并且有足够可利用数据和其他信息支持的估值技术。使用的估值技术主要包括市场法、收益法和成本法,本集团选择其中一种或多种估值技术相一致的方法计量公允价值。采用估值技术计量公允价值时,选择与市场参与者在相关资产或负债的交易中所考虑的资产或负债特征相一致的输入值,包括流动性折溢价、控制权溢价或少数股东权益折价等,但不包括准则规定的计量单元不一致的折溢价。不考虑因大量持有相关资产或负债所产生的折价或溢价。

以公允价值计量的相关资产或负债存在出价和要价的,以在出价和要价之间最能代表当前情况下公允价值的价格确定该资产或负债的公允价值。

本集团将公允价值计量所使用的输入值划分为三个层次,并首先使用第一层次输入值,其次使用第二层次输入值,最后使用第三层次输入值。

(三十三)关联方
一方控制、共同控制另一方或对另一方施加重大影响,以及两方或两方以上同受一方控制、共同控制的,构成关联方。关联方可为个人或企业。仅仅同受国家控制而不存在其他关联方关系的企业,不构成关联方。此外,本集团同时根据证监会颁布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确定本集团或本集团的关联方。

四、重要会计政策、会计估计的变更
(一)重要会计政策变更
1、因执行新企业会计准则导致的会计政策变更
本集团于 2021 年度执行了财政部颁布的以下企业会计准则修订,对会计政策相关内容进行调整:
《企业会计准则第 14号——收入(修订)》(“新收入准则”):
《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 —— 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 (修订)》、《企业会计准则第 23 号 —— 金融资产转移 (修订)》、《企业会计准则第 24 号 —— 套期会计 (修订)》及《企业会计准则第 37 号——金融工具列报(修订)》(统称“新金融工具准则”)
《企业会计准则第 21 号——租赁(修订) 》(“新租赁准则”)
采用上述企业会计准则修订的主要影响如下:
(1)新收入准则
新收入准则取代了财政部于 2006 年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 14 号 —— 收入》及《企业会计准则第 15号——建造合同》(统称“原收入准则”) 。
在原收入准则下,本集团以风险报酬转移作为收入确认时点的判断标准。本集团销售商品收入在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予以确认,即: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已转移给购货方,收入的金额及相关成本能够可靠计量,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本集团,本集团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对已售出的商品实施有效控制。

在新收入准则下,本集团以控制权转移作为收入确认时点的判断标准: 本集团在履行了合同中的履约义务,即在客户取得相关商品或服务的控制权时,确认收入。

在满足一定条件时,本集团属于在某一段时间内履行履约义务,否则,属于在某一时点履行履约义务。合同中包含两项或多项履约义务的,本集团在合同开始日,按照各单项履约义务所承诺商品或服务的单独售价的相对比例,将交易价格分摊至各单项履约义务,按照分摊至各单项履约义务的交易价格计量收入。交易价格是本集团因向客户转让商品或服务而预期有权收取的对价金额,不包括代第三方收取的款项。

本集团确认的交易价格不超过在相关不确定性消除时累计已确认收入极可能不会发生重大转回的金额。合同中存在重大融资成分的,本集团按照假定客户在取得商品或服务控制权时即以现金支付的应付金额确定交易价格。该交易价格与合同对价之间的差额,在合同期间内采用实际利率法摊销。

本集团依据新收入准则有关特定事项或交易的具体规定调整了合同成本等相关会计政策。

本集团依据新收入准则的规定,根据履行履约义务与客户付款之间的关系在资产负债表中列示合同资产或合同负债。

本集团自 2021年 1月 1日起执行新收入准则。根据准则的规定,本集团仅对在首次执行日尚未完成的合同的累积影响数调整 2021年年初留存收益以及财务报表其他相关项目金额,比较财务报表不做调整。执行该准则的主要影响如下:

受影响的报表项 目 
 合并资产负债报表
预收款项-1,012,376.45
合同负债955,072.12
其他流动负债57,304.33
(2)新金融工具准则
新金融工具准则将金融资产划分为三个基本分类:(1)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2)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及 (3) 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在新金融工具准则下,金融资产的分类是基于本集团管理金融资产的业务模式及该资产的合同现金流量特征而确定。新金融工具准则取消了原金融工具准则中规定的持有至到期投资、贷款和应收款项及可供出售金融资产三个分类类别。根据新金融工具准则,嵌入衍生工具不再从金融资产的主合同中分拆出来,而是将混合金融工具整体适用关于金融资产分类的相关规定。

本集团根据原金融工具准则计量的 2020年年末损失准备与根据新金融工具准则确定的 2021 年年初损失准备无重大差异。

本集团按照新金融工具准则的衔接规定,对新金融工具准则施行日 (即 2021 年 1 月 1日) 未终止确认的金融工具的分类和计量 (含减值) 进行追溯调整。本集团未调整比较报表数据,将金融工具的原账面价值和在新金融工具准则施行日的新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 2021年年初留存收益或其他综合收益。

1) 金融工具的分类影响
①本集团下属三级子公司上海宇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简称“宇轩公司”)2020年 12 月 31 日持有的以成本计量的非上市股权投资,账面金额为人民币 3,310,800.00元。于 2021年 1 月 1 日,出于长期战略投资的考虑,宇轩公司选择将该股权投资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列报为其他权益工具投资。相应地,宇轩公司将公允价值与原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人民币 6,109,531.27元,调整年初其他综合收益 4,582,148.45元,递延所得税负债1,527,382.82元。

②本集团下属三级子公司上海宁驰商业建设投资有限公司(简称“宁驰公司”)2020年 12 月31 日持有的以成本计量的非上市股权投资,账面金额为人民币 320,000.00元。于 2021年 1 月 1 日,出于长期战略投资的考虑,本集团选择将该股权投资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③本集团母公司2020年 12 月31 日持有的以成本计量的结构化理财产品,账面金额为人民币1,000,000,000元。于2021年 1 月 1 日,将其从其他非流动资产-理财产品重分类至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报表列报交易性金融资产。

2)分类和计量的结果对比
综合以上三家公司将金融资产按照原金融工具准则和新金融工具准则的规定进行分类和计量的结果对比如下:
集团合并影响:

    
    
计量类别账面价值资产负债表项 目计量类别
以公允价值计量且 其变动计入其他综 合收益(债务工具)-债权投资摊余成本
  其他债权投资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 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
以公允价值计量且 其变动计入其他综 合收益(权益工具)-其他非流动金 融资产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 动计入当期损益
以成本计量 (权益 工具)3,630,800.00其他权益工具 投资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 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
结构化理财产品1,000,000,000.00交易性金融资 产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 动计入当期损益
母公司影响

    
    
计量类别账面价值资产负债表项目计量类别
结构化理财产品1,000,000,000.00交易性金融资产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 变动计入当期损益
3)金融资产账面价值的调节
将原金融资产账面价值调整为按照新金融工具准则的规定进行分类和计量的新金融资产账面价值的调节如下:
对集团合并报表影响

按原金融工具准则 列示的账面价值 (2020 年 12 月 31 日)重分类重新计量
   
 1,000,000,000 
1,000,000,000  
---
---
---
-3,630,800.00-
--6,109,531.27
---
---
3,630,800.00--
-3,630,800.00-
---
按原金融工具准则列 按新金融工具准则列
重新
示的账面价值 示的账面价值
项目 重分类
计量
(2020 年 12 月 31 日) (2021 年 1 月 1 日)
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

入当期损益
交易性金融资产 (含其他非

1,000,000,000.00 1,000,000,000.00
流动金融资产)
按原金融工具准则列示的余

1,000,000,000.00
额-其他流动资产-理财产品
(3)新租赁准则
新租赁准则修订了财政部于 2006 年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 21 号——租赁》 (简称“原租赁准则”) 。本集团自 2021 年 1月 1 日起执行新租赁准则,对会计政策相关内容进行调整。

新租赁准则完善了租赁的定义,本集团在新租赁准则下根据租赁的定义评估合同是否为租赁或者包含租赁。
(a)本集团作为承租人
原租赁准则下,本集团根据租赁是否实质上将与资产所有权有关的全部风险和报酬转移给本集团,将租赁分为融资租赁和经营租赁。
新租赁准则下,本集团不再区分融资租赁与经营租赁。本集团对所有租赁(选择简化处理方法的短期租赁和低价值资产租赁除外) 确认使用权资产和租赁负债。

对于首次执行日前的经营租赁,本集团在首次执行日根据剩余租赁付款额按首次执行日本集团增量借款利率(5年期LPR))折现的现值计量租赁负债,并按照以下方法计量使用权资产 : 对于首次执行日前的经营租赁,本集团在应用上述方法时采用了如下简化处理 : - 对将于首次执行日后 12个月内完成的租赁作为短期租赁处理; - 计量租赁负债时,对具有相似特征的租赁采用同一折现率;
- 使用权资产的计量不包含初始直接费用;
- 存在续租选择权或终止租赁选择权的,根据首次执行日前选择权的实际行使及其他最新情况确定租赁期;
- 作为使用权资产减值测试的替代,根据首次执行日前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13 号——或有事项》计入资产负债表的亏损合同的亏损准备金额调整使用权资产; - 对首次执行新租赁准则当年年初之前发生的租赁变更,不进行追溯调整,根据租赁变更的最终安排,按照新租赁准则进行会计处理。

原账面价值,分别计量使用权资产和租赁负债。
(b)本集团作为出租人
本集团自首次执行日起按照新租赁准则进行会计处理。
在新租赁准则下,本集团作为转租出租人应基于原租赁产生的使用权资产,而不是原租赁的标的资产,对转租赁进行分类。对于首次执行日前划分为经营租赁且在首次执行日后仍存续的转租赁,本集团在首次执行日基于原租赁和转租赁的剩余合同期限和条款进行重新评估,并按照新租赁准则的规定进行分类。重分类为融资租赁的,本集团将其作为一项新的融资租赁进行会计处理。
(c)2021 年 1 月 1 日执行新租赁准则对财务报表的影响:
在计量租赁负债时,本集团和母公司使用 2021 年 1月 1 日的 5年期LPR来对租赁付款额进行折现,加权平均利率为 4.65%。

项目 集团 母公司
一、按 2021年 1月 1 日本集团使用 5年期 LPR
42,424,528.83 38,508,077.21
折现的现值
二、2021年 1 月 1 日新租赁准则下的租赁负债 42,424,528.83 38,508,077.21 2021年 1 月 1 日使用权资产的账面价值构成如下:
项目 集团 母公司
使用权资产: -
-
对于首次执行日前的经营租赁确认
42,424,528.83 38,508,077.21
的使用权资产
【重分类预付租金】 -
-
合计 42,424,528.83 38,508,077.21
2021年 1 月 1 日使用权资产按类别披露如下:
项目 集团 母公司
房屋及建筑物
42,424,528.83 38,508,077.21
合计 42,424,528.83 38,508,077.21
(4)资产负债表各项目的影响
2021年起首次执行新收入准则、新金融工具准则和新租赁准则调整首次执行当年年初财务报表相关项目情况如下:
合并资产负债表各影响项目:
项目 2020年 12月 31日 2021年 1月 1日 调整数

资产

流动资产

货币资金 2,621,862,595.35 2,621,862,595.35

交易性金融资产 1,000,000,000 1,000,000,000

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

衍生金融资产

应收票据

应收账款 545,917,976.95 545,917,976.95

应收账款融资

预付款项 24,471,794.79 24,471,794.79

其他应收款 2,045,090,391.00 2,045,090,391.00

存货 1,488,332,735.57 1,488,332,735.57
合同资产

持有待售资产 19,022,872.00 19,022,872.00

一年内到期的非流动资产
其他流动资产 1,246,315,104.32 246,315,104.32 -1,000,000,000
流动资产合计 7,991,013,469.98 7,991,013,469.98

非流动资产:

债权投资
可供出售金融资产 3,630,800.00 - -3,630,800.00

其他债权投资

持有至到期投资

长期应收款

长期股权投资 570,262,176.21 570,262,176.21

其他权益工具投资 9,740,331.27 9,740,331.27

其他非流动金融资产

投资性房地产 13,664,816,447.87 13,664,816,447.87

固定资产 1,533,764,179.57 1,533,764,179.57

在建工程 55,172,650.60 55,172,650.60

生产性生物资产 -

油气资产 -
使用权资产 42,424,528.83 42,424,528.83

无形资产 130,851,432.57 130,851,432.57 (未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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