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歌股份(300729):持股5%以上股东、部分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的预披露公告
证券代码:300729 证券简称:乐歌股份 公告编号:2022-063 债券代码:123072 债券简称:乐歌转债 乐歌人体工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部分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减持股份的预披露公告 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宁波聚才投资有限公司,公司董事、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 朱伟先生,公司董事、副总经理泮云萍女士保证向本公司提供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 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与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信息一致。特别提示: 1.持有公司股份 18,720,000股(占本公司总股本比例的 8.48%)的股东宁波聚才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聚才投资”)计划通过大宗交易、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公司股份不超过4,400,000股,即减持比例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 1.99%,以集中竞价方式减持的,自减持计划公告之日起15个交易日后的六个月内进行(即2022年6月24日起至2022年12月23日止);以大宗交易方式减持的,自减持计划公告之日起 3个交易日后的六个月内进行(即2022年6月8日起至2022年12月7日止)。 2.持有公司股份 1,923,127股(占本公司总股本比例的 0.87%)的董事、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朱伟先生计划自减持计划公告之日起 15个交易日后的六个月内(即2022年6月24日起至 2022年12月23日止),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公司股份不超过480,000股,即减持比例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0.22%。 3.持有公司股份 608,150股(占本公司总股本比例的 0.28%)的董事、副总经理泮云萍女士计划自减持计划公告之日起15个交易日后的六个月内(即2022年6月24日起至 2022年 12月 23日止),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公司股份不超过 150,000股,即减持比例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0.07%。 公司于 2022年 6月 1日收到股东聚才投资,董事、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朱伟先生,董事、副总经理泮云萍女士分别出具的《股份减持计划告知函》,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股东持股情况
(一)股份减持计划 1、减持原因: (1)聚才投资为公司上市前骨干员工的股权激励持股平台,本次减持是基于员工获取部分资金提升生活品质的需要,有利于激励骨干员工更好地为公司创造价值; (2)朱伟先生及泮云萍女士减持原因为个人资金需求。 2、股东拟减持股份来源、数量、方式、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减持期间、价格区间等具体安排如下:
1、聚才投资在公司上市公告书及招股说明书中做出的关于持股及减持意向的承诺 “自发行人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之日起 36个月内,本承诺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本承诺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承诺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份。发行人上市后 6个月内如股票连续 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承诺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个月。若发行人股份在期间内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将相应作除权、除息调整。在延长锁定期内,本公司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公司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 本承诺人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在锁定期期满之日起 24个月内,在本承诺人已充分履行所作各项承诺的前提下,对外转让的发行人股份总数不超过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本承诺人所持有发行人股份数的 40%。上述期限内的减持价格(指复权后的价格)不低于发行价。本承诺人减持股份时,将提前五个交易日向发行人提交减持原因、减持数量、未来减持计划、减持对发行人治理结构及持续经营影响的说明,并由发行人在减持前三个交易日予以公告。 本承诺人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2、朱伟先生在公司招股说明书中做出的关于持股及减持意向的承诺 “自发行人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所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上述三十六个月期满后,在本人担任发行人董事、监事或高管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5%;本人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本人自离职信息申报之日起六个月内所增持的发行人股份按照上述规定予以锁定。 发行人上市后六个月内如果发行人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指复权后的价格,下同)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的锁定期限将自动延长六个月。在延长锁定期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人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本人不因职务变更或离职等原因放弃履行此承诺。 本人所持有发行人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在上述锁定期期满后两年内若进行股份减持,减持价格(指复权后的价格)不低于发行价。 在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本人将严格遵守我国法律法规关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及股份变动的有关规定,规范诚信履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义务,如实并及时申报本人持有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情况。” 3、泮云萍女士在公司招股说明书中做出的关于持股及减持意向的承诺 “自发行人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所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本人将严格遵守我国法律法规关于股东持股及股份变动的有关规定,规范诚信履行股东的义务。” 4、截至公告日,上述股东严格履行了上述承诺,未出现违反上述承诺的行为。 三、相关风险提示 1、聚才投资及朱伟先生、泮云萍女士将根据市场情况、公司股价情况等情形决定是否实施本次股份减持计划,本次减持计划存在减持时间、数量、价格的不确定性,也存在是否按期实施完成的不确定性,公司将依据进展情况按规定进行披露。 2、聚才投资及朱伟先生、泮云萍女士不是公司控股股东,本次减持计划的实施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不会影响公司的治理结构和持续经营。 3、在按照上述计划减持股份期间,聚才投资及朱伟先生、泮云萍女士承诺将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部门规章、公司内部相关制度的规定以及其作出的股份锁定及减持的承诺。公司将督促聚才投资及朱伟先生、泮云萍女士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股份减持并履行相关的信息披露义务。 四、备查文件 1、聚才投资出具的《股份减持计划告知函》; 2、朱伟先生出具的《股份减持计划告知函》; 3、泮云萍女士出具的《股份减持计划告知函》。 特此公告。 乐歌人体工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6月1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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