蠡湖股份(300694):持股5%以上股东股份减持计划的预披露公告
证券代码:300694 证券简称:蠡湖股份 公告编号:2022-044 无锡蠡湖增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股份减持计划的预披露公告 股东无锡金茂二号新兴产业创业投资企业(有限合伙)、扬州经信新兴产业创 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保证向本公司提供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与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信息一致。 特别提示: 1、无锡金茂二号新兴产业创业投资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无锡金茂”)和扬州经信新兴产业创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扬州经信”)均系西藏金缘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控制的企业,两者属于一致行动人。 2、根据信息披露要求,本公告所称“总股本”应当剔除公司股票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的股份数量。截至本公告披露之日,公司股票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的股份数量为 0股,则本公告所称“总股本”的具体数量为 215,316,977(公司股份总数)-0=215,316,977股。 3、合计持有公司股份 13,981,595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6.49%)的股东无锡金茂和扬州经信计划在本公告披露之日起的特定期限内以大宗交易、集中竞价交易或其他合法方式减持公司股份不超过12,919,018股(占公司总股本的6.00%)。 无锡蠡湖增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收到合计持股 5%以上股东无锡金茂和扬州经信出具的《股份减持计划告知函》,获悉其拟作为一致行动人合并减持公司股份。现根据相关规定公告如下: 一、股东的基本情况
二、本次股份减持计划的主要内容 (一)减持计划 1、减持原因:基金退出、流动性变现 2、股份来源: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取得的股份 3、减持方式:大宗交易、集中竞价交易或其他合法方式 4、减持期间:若采取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股份,则减持期间为自本减持计划公告之日起15个交易日后的6个月内;若采取其他方式减持股份,则减持期间为自本减持计划公告之日起3个交易日后的6个月内。 5、拟减持股份数量:无锡金茂与扬州经信作为一致行动人,拟合并减持公司股份不超过12,919,018股,即不超过公司当前总股本的6.00%。 特别提示:根据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创业投资基金股东减持股份的特别规定(2020年修订)》,无锡金茂和扬州经信已分别于2020年4月26日和2020年4月25日向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申请通过了适用创业投资基金股东的减持政策。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创业投资基金股东减持股份实施细则(2020年修订)》,无锡金茂和扬州经信通过证券交易所减持其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发行的股份,适用下列比例限制:通过集中竞价方式减持的,在任意连续30个自然日内减持股份总数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1%;通过大宗交易方式进行减持的,在任意连续30个自然日内减持股份总数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2%。 6、减持价格区间:参照市场价格,不低于公司股票的首发价格(根据公司披露的《2020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公司实施2020年度权益分派并经除权除息调整后的首发价格为9.717287元/股)。 7、减持期间,公司如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减持股份数量、价格将相应进行调整。 (二)关于股份限售与股份减持的承诺 无锡金茂和扬州经信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中所作出的关于股份限售和股份减持的承诺,具体如下: 1、本企业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本企业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如果本企业违反上述承诺内容的,本企业将继续承担以下义务和责任:(1)在有关监管机关要求的期限内予以纠正;(2)给投资者造成直接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3)有违法所得的,按相关法律法规处理;(4)如违反承诺后可以继续履行的,将继续履行该承诺;(5)根据届时规定可以采取的其他措施。 3、发行人上市后,本企业对于本次公开发行前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将严格遵守已做出的关于股份锁定及限售的承诺,在股份锁定及限售期内,不出售本次公开发行前已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前述锁定期满后,本企业将根据自身需要,选择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及协议转让等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减持。 4、本企业承诺将在实施减持时,提前三个交易日通过发行人进行公告,未履行公告程序前不得减持。 5、如未履行上述承诺出售股票,本企业承诺将该部分出售股票所取得的收益(如有)全部上缴发行人所有,发行人或其他符合法定条件的股东均有权代表发行人直接向发行人在地人民法院起诉,本企业将无条件按上述所承诺内容承担法律责任。 无锡金茂和扬州经信本次的拟减持事项与此前披露的承诺一致。 三、相关风险提示 1、本次减持计划实施存在不确定性,无锡金茂和扬州经信将根据市场情况、公司股价情况等决定是否实施或部分实施本次股份减持计划。 2、无锡金茂和扬州经信不属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本次减持计划实施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不会对公司治理结构、股权结构及持续经营产生影响。 3、无锡金茂和扬州经信的减持计划符合《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市公司创业投资基金股东减持股份的特别规定(2020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无锡金茂和扬州经信将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及相关监管要求实施减持,并及时履行信息告知及披露义务。 4、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四、备查文件 1、无锡金茂和扬州经信出具的《股份减持计划告知函》。 特此告知。 无锡蠡湖增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6月2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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