宇邦新材(301266):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上市公告书

时间:2022年06月06日 20:51:03 中财网
原标题:宇邦新材: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上市公告书

苏州宇邦新型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Suzhou YourBest New-type Materials Co.,Ltd.) (苏州吴中经济开发区越溪街道友翔路 22号)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上市公告书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 66号 4号楼)
二〇二二年六月
特别提示
苏州宇邦新型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发行人”或“宇邦新材”)股票将于 2022年 6月 8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创业板公司具有业绩不稳定、经营风险高、退市风险大等特点,投资者面临较大的市场风险。投资者应充分了解创业板市场的投资风险及本公司所披露的风险因素,审慎做出投资决定。

本公司提醒投资者应充分了解股票市场风险及本公司披露的风险因素,在新股上市初期切忌盲目跟风“炒新”,应当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如无特别说明,本上市公告书中的简称或名词的释义与《苏州宇邦新型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以下简称“招股说明书”)中的相同。

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一、重要声明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上市公告书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诺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政府机关对本公司股票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明对本公司的任何保证。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认真阅读刊载于巨潮资讯网(网址 www.cninfo.com.cn)网站的本公司招股说明书“风险因素”章节的内容,注意风险,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上市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查阅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全文。

二、创业板新股上市初期投资风险特别提示
本次发行价格为 26.86元/股,不超过剔除最高报价后网下投资者报价的中位数和加权平均数以及剔除最高报价后通过公开募集方式设立的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公募基金”)、全国社会保障基金(以下简称“社保基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以下简称“养老金”)、根据《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办法》设立的企业年金基金(以下简称“企业年金基金”)和符合《保险资金运用管理办法》等规定的保险资金(以下简称“保险资金”)报价中位数、加权平均数孰低值。

根据中国证监会颁布的《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2012年修订),公司所属行业为电气机械和器材制造业,行业代码为“C38”,截至 2022年 5月 20日(T-4日),中证指数有限公司发布的行业最近一个月平均静态市盈率为 30.81倍。

截至 2022年 5月 20日(T-4日),可比上市公司估值水平如下:

证券代码2021年扣 非前 EPS (元/股)2021年扣 非后 EPS (元/股)T-4日股票 收盘价 (元/股)对应的静态市 盈率-扣非前 (2021年)
839167.BJ0.52240.465013.7726.36
300393.SZ-0.2876-0.335816.78-
603806.SH2.30952.2503112.6248.76
601865.SH1.24931.211245.6036.50
300842.SZ0.93941.053642.5845.33
39.24    
数据来源:Wind资讯,数据截至2022年5月20日(T-4日)。

注1:市盈率计算如存在尾数差异,为四舍五入造成;
注2:2021年扣非前/后EPS=2021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归母净利润/T-4日A股总股本; 注3:由于中来股份2021年度扣非前后归母净利润为负,在计算市盈率平均值时将其剔除。

本次发行价格 26.86元/股对应的发行人 2021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摊薄后市盈率为 38.35倍,高于中证指数有限公司发布的发行人所处行业最近一个月平均静态市盈率 30.81倍,超出幅度为 24.47%;低于同行业可比公司 2021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平均静态市盈率 39.43倍,存在未来发行人股价下跌给投资者带来损失的风险。

本次发行的定价合理性说明如下:
1、技术与工艺优势
公司的技术水平在国内光伏焊带行业内处于先进地位。公司拥有技术精湛,并在产品开发与工艺提升方面具有丰富经验的研发和工艺技术团队,依托先进的实验设备和检测设备,不断提升工艺水平以及生产过程的自动化水平。公司拥有国内先进的生产设备,能够保证光伏焊带产品性能优良、品质稳定,各项性能指标符合各类客户的严格要求,也能够实现各类产品的快速切换,保证了对客户需求的快速响应能力,是公司最主要的优势之一。

2、品质与品牌优势
公司的产品符合 ISO 9001:2015/GB/T 19002-2018质量管理体系认证标准,通过了TUV、SGS、国家太阳能光伏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等多家权威认证机构的产品检测。

通过自动化程度较高的生产线,能够提供高性能、高品质的光伏焊带,通过自检、专检、巡检、抽检等多个环节,有效保障了对产品质量的过程管控,保证产品性能的一致性和稳定性。产品质量得到了市场与客户的一致认可,多次获得地方政府与主要客户颁发的认证与奖励。

品质优良的特点,深受客户欢迎,获得了政府及相关机构的认可,公司是江苏省光伏产业协会、中国光伏行业协会理事单位,公司相关产品获评为“苏州名牌产品”和“江苏省名牌产品”。公司品牌已成为光伏焊带领域的先进品牌之一,是公司的核心优势之一。

3、客户资源优势
公司凭借一流的产品和服务,经过多年的市场积累,成功进入了一大批知名光伏组件厂商如隆基乐叶、天合光能、韩华新能源、晶科能源、亿晶科技等的供应链。由于这些组件商的制造能力和市场占有率均排在全球光伏组件行业的前列,公司与其建立了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既能够为公司提供大量的业务机会,同时通过其产品应用端的需求,不断引导公司在新产品、新工艺方面进行提升,提升公司产品的市场竞争力。通过与国际知名光伏组件制造企业的长期合作,公司产品的品质已经得到了市场的验证,为公司扩充优质客户群、扩大市场影响力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4、研发实力优势
公司致力于光伏焊带的研发,是江苏省科技型企业,拥有省级企业技术中心,并与高校建立了紧密的技术研发合作。近年来,公司研发出“压延退火涂锡收线一体化技术”、“铜带热处理技术”、“耐腐蚀低温焊料配方技术”、“高速涂锡技术”等行业先进的专利技术。公司及子公司拥有多项发明专利和实用新型专利,研发和技术水平已获得广泛认可,多个产品获得江苏省高新技术产品认证。研发实力处于行业内领先水平,公司将通过本次募投的“研发中心建设项目”以及未来持续的研发投入,进一步巩固与提升公司的研发优势。

本次发行存在因取得募集资金导致净资产规模大幅度增加对发行人的生产经营模式、经营管理和风险控制能力、财务状况、盈利水平及股东长远利益产生重要影响的风险。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提请投资者关注投资风险,审慎研判发行定价的合理性,理性做出投资决策。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以下简称“新股”)上市初期的投资风险,广大投资者应充分了解风险、理性参与新股交易。

具体而言,本公司新股上市初期的风险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
(一)涨跌幅限制放宽
创业板股票竞价交易设置较宽的涨跌幅限制,首次公开发行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股票,上市后的前 5个交易日不设涨跌幅限制,其后涨跌幅限制为 20%。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新股上市首日涨幅限制 44%、跌幅限制比例为 36%,次交易日开始涨跌幅限制为 10%,创业板进一步放宽了对股票上市初期的涨跌幅限制,提高了交易风险。

(二)流通股数量较少
本次发行后,公司总股本为 104,000,000股,其中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票数量为24,658,194股,占发行后总股本的比例为 23.71%。公司上市初期流通股数量较少,存在流动性不足的风险。

(三)股票上市首日即可作为融资融券标的
股票上市首日即可作为融资融券标的,有可能会产生一定的价格波动风险、市场风险、保证金追加风险和流动性风险。价格波动风险是指,融资融券会加剧标的股票的价格波动;市场风险是指,投资者在将股票作为担保品进行融资时,不仅需要承担原有的股票价格变化带来的风险,还得承担新投资股票价格变化带来的风险,并支付相应的利息;保证金追加风险是指,投资者在交易过程中需要全程监控担保比率水平,以保证其不低于融资融券要求的维持保证金比例;流动性风险是指,标的股票发生剧烈价格波动时,融资购券或卖券还款、融券卖出或买券还券可能会受阻,产生较大的流动性风险。

(四)本次发行有可能存在上市跌破发行价的风险
投资者应当充分关注定价市场化蕴含的风险因素,知晓股票上市后可能跌破发行价,切实提高风险意识,强化价值投资理念,避免盲目炒作,监管机构、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均无法保证股票上市后不会跌破发行价格。

三、特别风险提示
本公司提醒投资者认真阅读本公司招股说明书“第四节 风险因素”章节,特别提醒投资者注意“风险因素”中的下列风险:
(一)行业景气度波动风险
报告期内,公司主要产品为光伏焊带,产品主要应用于光伏电池片的连接,其销量主要受下游光伏电站新增装机容量的影响,因此公司的经营状况与光伏行业景气度密切相关。受宏观经济环境、行业政策变化、市场供需波动等因素影响,光伏行业呈现一定的景气度波动性。2018年5月31日,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国家能源局联合下发《关于2018年光伏发电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能源〔2018〕823号,即“531新政”),光伏发电补贴退坡、规模指标下降,短期内对光伏行业及行业内企业经营造成一定影响。近年来,在平价上网、产业政策、碳中和目标、经济转型发展等因素推动下,国内光伏行业景气度提升,下游需求持续增长。受益于此,2021年以来公司新增及执行订单规模稳定增长,收入规模持续提升,经营情况良好。尽管如此,国内外宏观经济形势复杂多变、大宗商品价格大幅攀升等因素将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国内光伏行业景气度,虽然公司不断加强供应链管理、加大研发创新投入,积极开拓市场,但仍存在因光伏行业景气度波动而导致公司经营业绩下滑的风险。

(二)市场竞争加剧风险
凭借可持续性、清洁性、广泛性等优势,光伏行业的市场容量持续提升。公司具有较强的产品研发能力,产品质量及工艺水平优良,拥有较高的市场占有率及品牌知名度。

但良好的市场前景吸引了更多的投资者进入该领域,市场竞争逐渐加剧,对公司产品质量、价格、服务等方面都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如果公司不能通过持续研发新产品、拓展市场占有率、加强经营管理等方式保持自身的竞争优势,激烈的竞争环境或将导致公司市场占有率下滑,进而影响公司的经营效益。

(三)原材料价格波动风险
光伏焊带产品的原材料主要为铜和锡合金,产品直接材料成本占主营业务成本的90%左右。公司原材料采购价格主要参照“长江有色金属网”、“上海有色金属网”的铜、锡等有色金属现货价格。虽然公司采取持续追踪市场价格信息、适时增加储备等措施减弱原材料价格变动的影响,但由于公司原材料价格除受宏观经济形势、市场供求关系影响外,还会受到期货市场、投机资本的影响,而公司产品销售价格主要受下游市场供求关系影响,销售价格与原材料价格的变动无法完全同步,因而原材料价格大幅度波动将对公司盈利水平的稳定性造成不利影响。

(四)产品价格下跌风险
光伏焊带产品价格主要受下游需求和原材料价格的影响。目前,光伏焊带产品的竞争主要集中在下游大型组件厂商,光伏焊带企业的议价能力相对较弱。随着国家发改委逐步下调光伏发电标杆上网电价,光伏发电平价上网趋势进一步加速,将倒逼光伏产业链企业持续降低生产成本,下游组件厂商势必通过竞争性方式降低原材料(如光伏焊带)采购成本,以此取得市场竞争优势。作为光伏组件材料的光伏焊带,其销售价格可能随之存在一定的下跌风险。同时,光伏焊带行业良好的市场前景将促使现有光伏焊带生产企业扩张产能,吸引新的投资者进入该行业,势必加剧造成更激烈的产品价格竞争。如果未来公司产品的销售价格发生下降,而产品成本不能保持同步下降,则将对公司经营业绩造成不利影响。

(五)客户集中度风险
2019-2021年,公司对各期前五大客户实现的销售收入分别为 34,207.12万元、50,388.58万元及 82,755.54万元,占当期主营业务收入的比例分别为 57.63%、61.97%及 67.66%。报告期内,公司主要客户比较集中,主要系下游光伏组件行业集中度较高的特点所致,符合行业特点。公司与主要客户均建立了较为稳定的合作关系,同时在此基础上借助品牌效应和技术优势,积极开拓新客户。但目前主要客户销售订单对于公司的经营业绩仍有较大影响,如果该等客户经营或财务状况出现不良变化,或者公司与其合作关系发生变动,将对公司的经营业绩造成不利影响。

(六)应收账款及应收票据坏账的风险
2019-2021年,公司应收账款账面余额分别为 18,109.76万元、26,652.73万元及37,021.00万元,占当期营业收入的比例分别为 30.08%、32.56%及 29.88%;公司应收票据账面余额为 19,696.32万元、26,726.19万元及 32,810.72万元,占当期营业收入的比例分别为 32.71%、32.65%及 26.48%。公司客户主要是下游大型光伏组件厂商,行业集中度较高,单一客户规模普遍较大,对原材料采购的谈判力度较强,光伏焊带企业通常采用赊销的结算方式,应收账款回款周期相对较长。公司主要客户具有较高的行业地位,商业信誉良好,与公司保持了长期业务合作关系,同时公司建立了客户信用综合评估体系,持续跟踪客户的信用变化情况,将发货量与客户信用适度挂钩,并按照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规定对应收账款计提了相应的坏账准备。尽管如此,若公司主要客户未来财务状况或资信情况恶化,回款制度执行不到位,将导致公司应收账款不能按期收回或无法收回,从而对公司经营业绩和生产运营产生较大不利影响。

第二节 股票上市情况
一、股票发行上市审核情况
(一)编制上市公告书的法律依据
本上市公告书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 12月修订)》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公告书内容与格式指引》而编制,旨在向投资者提供有关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的基本情况。

(二)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的决定及其主要内容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发行”)已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22〕563号”文注册同意,内容如下:
1、同意宇邦新材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注册申请。

2、宇邦新材本次发行股票应严格按照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招股说明书和发行承销方案实施。

3、本批复自同意注册之日起 12个月内有效。

4、自同意注册之日起至本次股票发行结束前,宇邦新材如发生重大事项,应及时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并按有关规定处理。

(三)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股票上市的决定及其主要内容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苏州宇邦新型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在创业板上市的通知》(深证上〔2022〕551号),同意公司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证券简称为“宇邦新材”,证券代码为“301266”。

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中的 24,658,194股人民币普通股股票自 2022年 6月 8日起可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其余股票的可上市交易时间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及公司相关股东的承诺执行。

二、股票上市相关信息
(一)上市地点及上市板块: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
(二)上市时间:2022年6月8日
(三)股票简称:宇邦新材
(四)股票代码:301266
(五)本次公开发行后的总股本:104,000,000股
(六)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数量:26,000,000股,全部为公开发行的新股 (七)本次上市的无流通限制及限售安排的股票数量:24,658,194股 (八)本次上市的有流通限制或限售安排的股票数量:79,341,806股 (九)战略投资者在本次公开发行中获得配售的股票数量和锁定安排:本次发行无战略配售
(十)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及期限:具体参见本上市公告书之“第八节 重要承诺事项”之“一、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限售安排、自愿锁定股份、延长锁定期限以及股东持股及减持意向等承诺”
(十一)发行前股东对所持股份自愿锁定的承诺:具体参见本上市公告书之“第八节 重要承诺事项”之“一、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限售安排、自愿锁定股份、延长锁定期限以及股东持股及减持意向等承诺”
(十二)本次上市股份的其他限售安排:本次发行最终采用网下向符合条件的网下投资者询价配售(以下简称“网下发行”)与网上向持有深圳市场非限售A股股份和非限售存托凭证市值的社会公众投资者定价发行(以下简称“网上发行”)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网下发行部分采用比例限售方式,网下投资者应当承诺其获配股票数量的10%(向上取整计算)限售期限为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6个月。即每个配售对象获配的股票中,90%的股份无限售期,自本次发行股票在深交所上市交易之日起即可流通;10%的股份限售期为6个月,限售期自本次发行股票在深交所上市交易之日起开始计算。对应的股份数量为1,341,806股,约占网下发行总量的10.0210%,约占本次发行总量的5.1608%,约占发行后总股本的占发行后总股本的1.2902%。

(十三)公司股份可上市交易日期如下:

股东姓名持股数(股)持股比例(发行后)
苏州聚信源56,500,00054.33%
肖锋4,125,0003.97%
林敏3,375,0003.25%
苏州宇智伴2,500,0002.40%
浙创好雨2,300,0002.21%
季军1,800,0001.73%
无锡中元1,700,0001.63%
天合智慧能源1,500,0001.44%
顾婉1,200,0001.15%
刘军1,200,0001.15%
刘正茂1,000,0000.96%
全普800,0000.77%
小计78,000,00075.00%
网下发行限售股份1,341,8061.29%
网下发行无限售股份12,048,19411.58%
网上发行股份12,610,00012.13%
小计26,000,00025.00%
104,000,000100.00% 
注:浙创好雨、无锡中元、天合智慧能源、刘军、刘正茂及全普的锁定期为自取得宇邦新材股票的工商变更手续完成之日(2020年6月22日)起36个月内,及自宇邦新材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两者中较晚者。因此上述对象股票的可上市交易日期为2023年6月22日。

(十四)股票登记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十五)上市保荐机构: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三、上市标准
公司选择的具体上市标准为《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 12月修订)》中“最近两年净利润均为正,且累计净利润不低于 5000万元”。

2020年及 2021年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的孰低者为准)分别为 7,178.54万元及 7,283.67万元,均为正,且累计净利润不低于人民币 5,000万元,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 12月修订)》中“最近两年净利润均为正,且累计净利润不低于人民币 5,000万元”的上市标准。

第三节 发行人、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情况
一、发行人基本情况
中文名称:苏州宇邦新型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Suzhou YourBest New-type Materials Co.,Ltd.
本次发行前注册资本:7,800.00万元
法定代表人:肖锋
股份公司成立日期:2015年 2月 11日
有限公司成立日期:2002年 8月 23日
公司住所:苏州吴中经济开发区越溪街道友翔路 22号
邮政编码:215104
电 话:0512-67680177
传 真:0512-67680177
电子邮箱:[email protected]
网 站:http://www.yourbest.com.cn/
经营范围:生产、销售:光伏电子产品(光电子产品)配件;销售:电子产品、电子元器件、电气设备、电动车配件、机电产品,提供所售商品的售后服务;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道路普通货物运输。(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主营业务:公司致力于光伏焊带的研发、生产与销售
所属行业:根据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2012年修订),公司所处行业属于电气机械和器材制造业(C38)
董事会秘书:林敏
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况及持有公司股票、债券的情况 单位:万股

姓名职务任职起止日发行前 直接持 股数量发行前间接 持股方式发行前 间接持 股数量发行前合 计持股数 量占发行前 总股本持 股比例
肖锋董事 长、总 经理2021年2月- 2024年 2月412.50通过苏州聚 信源持有 3,107.50 万 股,通过苏州 宇智伴持有 101.98万股3,209.483,621.9846.44%
林敏董事、 副总经 理、董 事会秘 书2021年2月- 2024年 2月337.50通过苏州聚 信源持有 2,542.50 万 股,通过苏州 宇智伴持有 83.43万股2,625.932,963.4337.99%
蒋雪寒董事、 财务负 责人2021年2月- 2024年 2月-通过苏州宇 智伴间接持 股6.256.250.08%
王斌文董事2021年2月- 2024年 2月-通过苏州宇 智伴间接持 股16.9016.900.22%
林俊独立董 事2021年2月- 2024年 2月-----
李德成独立董 事2021年2月- 2024年 2月-----
黄诗忠独立董 事2021年2月- 2024年 2月-----
朱骄峰监事会 主席2021年2月- 2024年 2月-通过苏州宇 智伴间接持 股4.834.830.06%
王钢股东代 表监事2021年2月- 2024年 2月-----
陆引职工代 表监事2021年1月- 2024年 1月-----
三、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一)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基本情况
1、控股股东
本次发行后,苏州聚信源直接持有公司 5,650.00万股股份,持股比例为 54.33%,为公司控股股东。具体情况如下:

  
  
  
  
  
  
  
  
  
  
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苏州聚信源的权结构如下:
股东姓名出资金额
肖锋1,017.50
林敏832.50
-1,850.00
2、实际控制人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肖锋、林敏合计持有苏州聚信源 100%股权,同时合计持有苏州宇智伴 72.40%出资份额。

本次发行前,肖锋直接持有公司 5.29%股权、林敏直接持有公司 4.33%股权、苏州聚信源持有公司 72.44%股权、苏州宇智伴持有公司 3.21%股权。苏州聚信源、肖锋、林敏及其一致行动人苏州宇智伴合计持有公司 85.27%股权。因此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为肖锋先生,1968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身份证号码为 41010519681225****,目前直接持有公司 5.29%的股权。 林敏女士,1971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身份证号码为 41010519710425****,目前直接持有公司 4.33%的股权。 本次发行后,苏州聚信源持有公司 54.33%股权;苏州宇智伴持有公司 2.40%股权; 肖锋直接持有公司 3.97%股权;林敏直接持有公司 3.25%股权。肖锋和林敏合计控制公 司 63.94%股权,公司实际控制人仍为肖锋、林敏。 (二)本次发行后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股权结构控制关系图 四、本次公开发行申报前已经制定或实施的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计划及相关安排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公司员工持股平台为苏州宇智伴,苏州宇智伴直接持有发行人 250.00万股,占首次公开发行前总股本的 3.21%,占首次公开发行后股本的 2.40%。

基本情况如下:


    
截至本 苏州宇 要求,市公告书签署日,苏州宇 伴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 体的出资额、出资比例及伴共有 11名合伙人 合伙)合伙协议》, 任职务情况如下:均为公司 无有关参
姓名职务认缴出资额(万元)出资比例
肖锋董事长、总经理571.0840.79%
林敏董事、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467.2033.37%
王斌文董事、销售总监94.626.76%
王剑英工艺技术部经理74.825.34%
张昱研发中心工程部主任42.983.07%
蒋雪寒董事、财务负责人35.002.50%
陆星华设备维护专员28.002.00%
孙丽华总经理助理27.021.93%
朱骄峰副总工程师、监事会主席27.021.93%
俞永金高级电器工程师19.741.41%
周华荣厂务维修(初创员工)12.520.89%
--1,400.00100.00%
关于所持股份的限 市公告书之“第八 自愿锁定股份、延 外,本次发行前, 经制定或实施、并在 前后的股本结构 ,公司总股本为7,800 ,发行后总股本为 1 %。本次发行前后,安排、自愿锁定、延 重要承诺事项”之 锁定期限以及相关 司不存在未披露的 上市后准备实施或行 动情况 .00万股。本次公开发 0,400.00万股。本次 司的股本结构变动锁定期以及持股及减持 一、本次发行前股东所 东持股及减持意向等承诺 权激励计划或员工持股 权的股权激励、员工持股 行股份数量为2,600.00万 行股份占公司发行后总 下: 
本次发行前本次发行后限售期限 

数量(股)占比(%数量(股)占比(% 
一、限售流通股

56,500,00072.44%56,500,00054.33%自上市之日起锁定 36个月
4,125,0005.29%4,125,0003.97%自上市之日起锁定 36个月
3,375,0004.33%3,375,0003.25%自上市之日起锁定 36个月
2,500,0003.21%2,500,0002.40%自上市之日起锁定 36个月
2,300,0002.95%2,300,0002.21%自取得宇邦新材股票的工商 变更手续完成之日(2020年 6月 22日)起 36个月内, 及自宇邦新材股票上市之日 起 12个月内两者中较晚者
1,800,0002.31%1,800,0001.73%自上市之日起锁定 12个月
1,700,0002.18%1,700,0001.63%自取得宇邦新材股票的工商 变更手续完成之日(2020年 6月 22日)起 36个月内, 及自宇邦新材股票上市之日 起 12个月内两者中较晚者
1,500,0001.92%1,500,0001.44%自取得宇邦新材股票的工商 变更手续完成之日(2020年 6月 22日)起 36个月内, 及自宇邦新材股票上市之日 起 12个月内两者中较晚者
1,200,0001.54%1,200,0001.15%自上市之日起锁定 12个月
1,200,0001.54%1,200,0001.15%自取得宇邦新材股票的工商 变更手续完成之日(2020年 6月 22日)起 36个月内, 及自宇邦新材股票上市之日 起 12个月内两者中较晚者
1,000,0001.28%1,000,0000.96%自取得宇邦新材股票的工商 变更手续完成之日(2020年 6月 22日)起 36个月内, 及自宇邦新材股票上市之日 起 12个月内两者中较晚者
800,0001.03%800,0000.77%自取得宇邦新材股票的工商 变更手续完成之日(2020年 6月 22日)起 36个月内, 及自宇邦新材股票上市之日 起 12个月内两者中较晚者
--1,341,8061.29%自上市之日起锁定 6个月
78,000,000100.00%79,341,80676.29%-
二、无限售流通股
网下无限售条件
- - 12,048,194 11.58% 无限售期限 -
的流通股
网上无限售条件
12,610,000 12.13%
的流通股

--24,658,19423.71%-
78,000,000100.00%104,000,000100.00%-
次发行后 次发行后上司前十名 前,公司股东持股情 户数为 29,221  
股东名称持股数量(股)持股比例(%)  
苏州聚信源56,500,00054.33%  
肖锋4,125,0003.97%  
林敏3,375,0003.25%  
苏州宇智伴2,500,0002.40%  
浙创好雨2,300,0002.21%  
季军1,800,0001.73%  
无锡中元1,700,0001.63%  
天合智慧能 源1,500,0001.44%  
顾婉1,200,0001.15%  
刘军1,200,0001.15%  
76,200,00073.26%   
注:以上数据各分项直接相加之和如在尾数上有差异,除含特别标注外,均为四舍五入所致。

七、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核心员工参与战略配售情况
本次发行不存在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核心员工参与战略配售的情形。

八、向其他投资者进行战略配售的情况
本次发行不存在保荐机构相关子公司跟投或向其他战略投资者配售的情形。

第四节 股票发行情况
一、发行数量:2,600.00万股,全部为公开发行的新股,不进行老股转让,占发行后总股本的比例为 25.00%
二、发行价格:26.86元/股
三、每股面值:人民币 1.00元
四、发行市盈率:
(一)28.76倍(每股收益按照 2021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前总股本计算); (二)27.11倍(每股收益按照 2021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前总股本计算); (三)38.35倍(每股收益按照 2021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四)36.15倍(每股收益按照 2021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五、发行市净率:2.18倍(按每股发行价格除以发行后每股净资产计算) 六、发行方式及认购情况:
本次发行最终采用网下向符合条件的投资者询价配售(以下简称“网下发行”)和网上向持有深圳市场非限售 A股股份和非限售存托凭证市值的社会公众投资者定价发行(以下简称“网上发行”)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根据《苏州宇邦新型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发行公告》公布的回拨机制,由于网上初步有效申购倍数为 7,820.02429倍,高于 100倍,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决定启动回拨机制,将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的 20.00%(向上取整至 500股的整数倍,即 520.00万股)由网下回拨至网上。回拨后,网下最终发行数量为 1,339.00万股,占本次发行数量的 51.50%;网上最终发行数量为 1,261.00万股,占本次发行数量的 48.50%。回拨机制启动后,网上发行最终中签率为 0.0217614974%,有效申购倍数为 4,595.27201倍。

根据《苏州宇邦新型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发行结果公告》,本次网上投资者缴款认购股份数量 12,535,685股,认购金额 336,708,499.10元,网上投资者放弃认购数量 74,315股;网下投资者缴款认购股份数量 13,390,000股,认购金额 359,655,400.00元,网下投资者放弃认购数量 0股。前述网上投资者放弃认购股数全部由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包销,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包销股份的数量为 74,315股,包销金额为 1,996,100.90元。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包销股份数量占总发行数量的比例为 0.29%。

七、募集资金总额及注册会计师对资金到位的验证情况: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为69,836.00万元,扣除发行费用后募集资金净额为 61,198.82万元。公证天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于 2022年 6月 1日对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验资报告》(苏公 W[2022]B061号)。

八、发行费用总额及明细构成
本次发行费用总额为 8,637.18万元,其明细构成如下:

注:以上发行费用均不含增值税;合计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存在微小差异,为四舍五入造成;发行手续费及其他费用中包含本次发行的印花税。

本次发行每股发行费用为 3.32元(每股发行费用=发行费用总额/本次发行股本)。

九、募集资金净额:61,198.82万元
十、发行后每股净资产:12.31元(按 2021年 12月 31日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权益加上本次募集资金净额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十一、发行后每股收益:0.74元(按 2021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十二、超额配售选择权情况:公司本次发行未采用超额配售选择权
第五节 财务会计资料
一、报告期内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
公证天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接受公司委托,对公司 2019年 12月 31日、2020年 12月 31日及 2021年 12月 31日的合并及母公司资产负债表,2019年度、2020年度及 2021年度的合并及母公司利润表、合并及母公司现金流量表、合并及母公司所有者权益变动表以及相关财务报表附注进行了审计,并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苏公 W[2022]A198号)。公司报告期内的财务数据及相关内容已在本公司招股说明书“第八节 财务会计信息与管理层分析”进行了披露,投资者欲了解详细情况,请阅读刊登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指定信息披露网站的招股说明书。

公司经审计财务报表的审计截止日为 2021年 12月 31日。公证天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 2022年 3月 31日的合并及母公司资产负债表,2022年 1-3月的合并及母公司利润表、合并及母公司现金流量表、合并及母公司所有者权益变动表以及相关财务报表附注进行了审阅,并出具了《审阅报告》(苏公 W[2022]E1268号)。

公司 2022年 1-3月的主要会计数据、财务指标以及 2022年 1-6月的业绩预计等相关内容已在本公司招股说明书“第八节 财务会计信息与管理层分析”之“十三、财务报告审计基准日至招股说明书签署日之间的主要财务信息和经营状况”及“重大事项提示”之“五、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后主要财务信息及经营状况”及“六、2022年 1-6月的业绩预计情况”进行了披露,投资者欲了解详细情况,请阅读刊登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指定信息披露网站的招股说明书。

第六节 其他重要事项
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及三方监管协议的安排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公司将于募集资金到位后一个月内尽快与保荐机构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及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将对发行人、保荐机构及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的相关责任和义务进行详细约定。公司募集资金专户具体情况如下:

银行名称
工行苏州吴中经济开发区支行
中国农业银行吴中支行
中信银行吴中支行
中国光大银行吴中支行
中国光大银行吴中支行
浙商银行苏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支行
宁波银行园区支行
二、其他事项
本公司自招股意向书披露日(2022年 5月 18日)至上市公告书刊登前,没有发生可能对本公司有较大影响的重要事项,具体如下:
(一)本公司主营业务发展目标进展情况正常,经营状况正常。

(二)本公司所处行业和市场未发生重大变化。

(三)除正常经营活动签订的销售、采购、借款等商务合同外,本公司未订立其他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重要合同。

(四)本公司没有发生未履行法定程序的关联交易,且没有发生未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的重大关联交易。

(五)本公司未进行重大投资。

(六)本公司未发生重大资产(或股权)购买、出售及置换。

(七)本公司住所没有变更。

(八)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没有变化。

(九)本公司未发生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十)本公司未发生除正常经营业务之外的重大对外担保等或有事项。

(十一)本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未发生重大变化。

(十二)本公司未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

(十三)本公司未发生其他应披露的重大事项,招股意向书中披露的事项未发生重大变化。

第七节 上市保荐机构及其意见
一、上市保荐机构基本情况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 66号 4号楼
联系地址:上海市浦东南路 528号上海证券大厦北塔 2206室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联系电话:021-68801563
传真:021-68801551
保荐代表人:张世举、陈昶
项目组其他成员:赵晶靖、周海勇、毛震宇、张马克
联系人:张世举、陈昶
二、上市保荐机构的推荐意见
本次发行申请符合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保荐机构已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及深交所相关规定,对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进行了尽职调查、审慎核查,充分了解发行人经营状况及其面临的风险和问题,履行了相应的内部审核程序并具备相应的保荐工作底稿支持。

保荐机构认为:本次发行人申请其股票上市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中信建投证券同意作为宇邦新材本次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保荐机构,并承担保荐机构的相应责任。

三、持续督导保荐代表人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 12月修订)》,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作为发行人苏州宇邦新型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的保荐机构将对发行人股票上市后当年剩余时间以及其后 3个完整会计年度进行持续督导,由保荐代表人张世举、陈昶提供持续督导工作,两位保荐代表人具体情况如下:
张世举先生:保荐代表人,硕士学历,现任中信建投证券投资银行部执行总经理,曾主持或参与的项目有:晶科能源首次公开发行、晶科科技首次公开发行、润建通信首次公开发行、通用股份首次公开发行、联明股份首次公开发行、海通证券非公开、通用股份非公开、厦门信达非公开、红豆股份非公开、世纪金源公司债等项目;目前作为保荐代表人正在执行的项目有:昆山农商行首次公开发行、东方日升非公开。

陈昶先生:保荐代表人,硕士学历,现任中信建投证券投资银行部高级副总裁,曾主持或参与的项目有:通灵股份首次公开发行、晶科能源首次公开发行、晶科科技首次公开发行、通用股份首次公开发行、祥和实业首次公开发行、海通证券非公开、通用股份非公开、红豆股份非公开、世纪金源公司债等项目;目前作为保荐代表人正在执行的项目有:明冠新材非公开。

第八节 重要承诺事项
一、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限售安排、自愿锁定股份、延长锁定期限以及股东持股及减持意向等承诺
(一)股份锁定承诺
1、控股股东苏州聚信源承诺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本次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2)在公司股票上市后 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配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复权处理,下同)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个月期末(即 2022年 12月 8日,非交易日顺延)收盘价低于发行价,上述锁定期自动延长 6个月;(3)所持公司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指宇邦新材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

2、实际控制人肖锋、林敏承诺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本次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2)在公司股票上市后 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配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复权处理,下同)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个月期末(即 2022年 12月 8日,非交易日顺延)收盘价低于发行价,上述锁定期自动延长 6个月,上述股份锁定承诺不因其职务变更、离职而终止;(3)所持公司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4)前述锁定期满后,若本人仍然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在本人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 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本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承诺。

3、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的一致行动人苏州宇智伴承诺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合伙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本次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2)在公司股票上市后 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配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复权处理,下同)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个月期末(即 2022年 12月 8日,非交易日顺延)收盘价低于发行价,上述锁定期自动延长 6个月;(3)所持公司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

4、本次申报前 6个月内新增股东无锡中元、浙创好雨、天合智慧能源、刘正茂、刘军、全普承诺
自取得宇邦新材股票的工商变更手续完成之日(2020年 6月 22日)起 36个月内,及自宇邦新材股票上市之日起 12个月内(以上述时间中较晚的为准)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本次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5、其他股东承诺季军、顾婉承诺
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本次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二)持股意向和减持意向
控股股东苏州聚信源、实际控制人肖锋和林敏及一致行动人苏州宇智伴承诺: 在本公司/本人/本合伙企业持有的宇邦新材股权的限售期届满之日起两年内,若本公司/本人/本合伙企业根据自身财务状况拟减持宇邦新材股份,减持数额上限为届时法律法规规定的本公司/本人/本合伙企业能够转让的全部股份,减持股份的条件、方式、价格及期限如下:
(1)减持股份的条件
本公司/本人/本合伙企业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在限售期限内不减持宇邦新材股份。在限售期满后,本公司/本人/本合伙企业将综合考虑市场情况以及财务状况等因素后作出减持股份的决定。

(2)减持股份的方式
本公司/本人/本合伙企业持所持有的宇邦新材股份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二级市场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等,并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3)减持股份的价格
本公司/本人/本合伙企业减持所持有的宇邦新材股份的价格根据当时的二级市场价格确定,并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本公司/本人/本合伙企业在宇邦新材首次公开发行前所持有的宇邦新材股份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指宇邦新材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

(4)减持股份的期限
本公司/本人/本合伙企业在减持所持有的宇邦新材股份前,应提前三个交易日予以公告,自公告之日起六个月内完成,并按照证券交易所的规则及时、准确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5)未履行股份减持承诺的约束措施
如本本公司/本人/本合伙企业违反上述承诺的,将自愿将减持宇邦新材股票所获得的收益全部归属于宇邦新材。

本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承诺。

二、稳定股价的措施和承诺
(一)触发和停止股价稳定措施的具体条件
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日起三年内,若公司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股票上市地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下同)均低于公司上一个会计年度终了时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每股净资产=合并财务报表中的归属于母公司普通股股东权益合计数÷年末公司股份总数,下同)时,为维护广大股东利益,增强投资者信心,维护公司股价稳定,公司将及时启动股价稳定措施。

如股价稳定方案尚未正式实施前或股价稳定方案实施后,公司股票连续五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高于上一年度财务报告披露的每股净资产时,则可中止实施本阶段股价稳定方案。中止实施股价稳定方案后,如再次出现公司股票收盘价格连续二十个交易日低于公司上一年度财务报告披露的每股净资产时,则应继续实施股价稳定方案。

(二)股价稳定方案的具体措施
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前提条件满足时,公司应在十个交易日内,根据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和《预案》,与控股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协商一致,提出稳定公司股价的具体方案,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股价稳定措施实施后,公司的股权分布应当符合上市条件。

当公司需要采取股价稳定措施时,可以视公司实际情况、股票市场情况,按以下顺序实施股价稳定措施。

1、公司回购股份
公司应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条件发生之日起的十个交易日内召开董事会,讨论公司向社会公众股东回购公司股份的方案,公司董事会应当在作出决议后及时公告董事会决议、回购股份预案(应包括拟回购的数量范围、价格区间、完成时间等信息)或不回购股份的理由,并发布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

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份回购方案后,公司依法通知债权人,向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证券交易所等主管部门报送相关材料,办理审批或备案手续。在完成必需的审批、备案、信息披露等程序后,公司方可实施相应的股份回购方案。

公司回购股份的资金为自有资金,回购股份的价格不超过上一个会计年度终了时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的价格,回购股份的方式为以法律法规允许的交易方式向社会公众股东回购股份。公司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金额不高于回购股份事项发生时上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净利润的 20%。超过上述标准的,有关稳定股价措施在当年度不再继续实施。如果公司股价已经不满足启动稳定公司股价措施的条件的,公司可不再实施向社会公众股东回购股份。回购股份后,公司的股权分布应当符合上市条件。

公司将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办法(试行)》、《关于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补充规定》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向社会公众股东回购公司部分股票,并应保证回购结果不会导致公司的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

2、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份
公司启动股价稳定措施后,当公司根据股价稳定措施 1完成公司回购股份后,公司股票连续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仍低于公司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时,或无法实施股价稳定措施 1时,公司控股股东苏州聚信源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应在五个交易日内,提出增持公司股份的方案(包括拟增持公司股份的数量、价格区间、时间等),并依法履行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证券交易所等主管部门的审批手续,在获得批准后的三个交易日内通知公司,公司应按照相关规定披露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份的计划。在公司披露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份计划的三个交易日后,控股股东开始实施增持公司股份的计划。

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份的价格不高于公司上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用于增持股份的资金金额不高于公司控股股东自公司上市后累计从公司所获得现金分红税后金额的 20%,且单一会计年度内累计增持公司股份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 2%。

如果公司股价已经不满足启动稳定公司股价措施的条件,控股股东可不再增持公司股份。

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份后,公司的股权分布应当符合上市条件。

公司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份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3、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份
公司启动股价稳定措施后,当公司根据股价稳定措施 2完成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份后,公司股票连续 1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仍低于公司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时,或无法实施股价稳定措施 2时,公司时任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包括《预案》承诺签署时尚未就任或未来新选聘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通过法律法规允许的交易方式买入公司股票以稳定公司股价。公司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买入公司股份后,公司的股权分布应当符合上市条件。

公司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通过法律法规允许的交易方式买入公司股份,买入价格不高于公司上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各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用于购买股份的金额不高于其上一会计年度从公司领取税后薪酬额的 30%。如果公司股价已经不满足启动稳定公司股价措施的条件,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不再买入公司股份。

公司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买入公司股份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需要履行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证券交易所等主管部门审批的,应履行相应的审批手续。因未获得批准而未买入公司股份的,视同已履行《预案》及承诺。

(三)应启动而未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约束措施
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前提条件满足时,如公司、控股股东、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公司、控股股东、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接受以下约束措施:
1、公司、控股股东、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如果控股股东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的,则控股股东持有的公司股份不得转让,直至其按《预案》的规定采取相应的稳定股价措施并实施完毕。

3、如果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的,公司将在前述事项发生之日起十个交易日内,停止发放未履行承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同时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的公司股份不得转让,直至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按《预案》的规定采取相应的股价稳定措施并实施完毕。

4、上述承诺为公司、控股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做出的承诺,系公司、控股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真实意思表示,相关责任主体自愿接受监管机构、自律组织及社会公众的监督,若违反上述承诺,相关责任主体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四)其他
触发前述股价稳定措施的启动条件时公司的控股股东、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因在稳定股价具体方案实施期间内不再作为控股股东、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或职务变更、离职等情形而拒绝实施上述稳定股价的措施。

公司在未来聘任新的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前,将要求其签署承诺书,保证其履行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时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已做出的稳定股价承诺,并要求其按照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时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承诺提出未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

三、关于欺诈发行上市的股份购回承诺
(一)发行人承诺
如公司不符合公开发行上市条件,以欺诈手段骗取发行注册并已发行上市的,公司将在中国证监会等有权部门确认后 5个工作日内启动股份购回程序,购回公司本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二)控股股东苏州聚信源承诺
本公司作为宇邦新材的控股股东,保证宇邦新材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不存在任何欺诈发行的情形。

如宇邦新材不符合公开发行上市条件,以欺诈手段骗取发行注册并已发行上市的,本公司将在中国证监会等有权部门确认后 5个工作日内启动股份购回程序,依法回购已转让的原限售股份。同时督促宇邦新材在中国证监会等有权部门确认后 5个工作日内启动股份购回程序,并与宇邦新材、实际控制人肖锋、林敏及其一致行动人苏州宇智伴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共同承担股份购回义务,直至购回宇邦新材本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及本公司已转让的原限售股份。

如因本公司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宇邦新材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公司将向宇邦新材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三)实际控制人肖锋、林敏承诺
本人作为宇邦新材的实际控制人,保证宇邦新材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不存在任何欺诈发行的情形。

如宇邦新材不符合公开发行上市条件,以欺诈手段骗取发行注册并已发行上市的,本人将在中国证监会等有权部门确认后 5个工作日内督促宇邦新材启动股份购回程序,并与宇邦新材、控股股东苏州聚信源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及其一致行动人苏州宇智伴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共同承担股份购回义务,直至购回宇邦新材本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如因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宇邦新材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向宇邦新材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四)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一致行动人苏州宇智伴承诺
本合伙企业作为宇邦新材的实际控制人与控股股东的一致行动人,保证宇邦新材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不存在任何欺诈发行的情形。

如宇邦新材不符合公开发行上市条件,以欺诈手段骗取发行注册并已发行上市的,本合伙企业将在中国证监会等有权部门确认后 5个工作日内启动股份购回程序,依法回购已转让的原限售股份。同时督促宇邦新材在中国证监会等有权部门确认后 5个工作日内启动股份购回程序,并与宇邦新材、控股股东聚信源及其实际控制人肖锋、林敏共同承担股份购回义务,直至购回宇邦新材本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及本合伙企业已转让的原限售股份。

如因本合伙企业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宇邦新材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合伙企业将向宇邦新材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四、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及承诺
(一)发行人承诺
本次公开发行可能导致投资者的即期回报被摊薄,考虑到上述情况,公司拟通过多种措施积极应对外部环境变化,增厚未来收益,以填补股东回报,充分保护中小股东的利益,具体如下:
1、巩固并拓展公司业务,提升公司持续盈利能力
公司将继续巩固和发挥自身研发、销售等优势,不断丰富和完善产品,提升研发技术水平,持续拓展国内和海外市场,增强公司的持续盈利能力,实现公司持续、稳定发展。

2、加强募集资金管理,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
根据相关法规的要求,公司制定了《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制度》,对募集资金的专户存储、使用、用途变更、管理和监督进行了明确的规定。为保障公司规范、有效使用募进行专项存储、保障募集资金用于指定的投资项目、定期对募集资金进行内部审计、配合监管银行和保荐机构对募集资金使用的检查和监督,以保证募集资金合理规范使用,合理防范募集资金使用风险。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将积极推进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建设和实施,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尽快实现项目效益,增厚公司业绩,维护公司全体股东利益。

3、完善利润分配政策,强化投资者回报机制
为了保证股东利益,明确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后对新老股东权益分红的回报,落实《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的相关要求,进一步细化《苏州宇邦新型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中关于利润分配原则的条款,增加利润分配决策透明度、可预见性和可操作性,便于股东对公司经营和分配进行监督,公司制定了《苏州宇邦新型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后未来三年分红回报规划》。公司将持续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回报,严格执行相关规定,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稳定性和连续性,切实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强化投资者权益保障机制。

4、不断完善公司治理,为公司发展提供制度保障
公司将严格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不断完善公司治理结构,确保股东能够充分行使权利,确保董事会能够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做出科学、迅速和谨慎的决策,确保独立董事能够认真履行职责,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确保监事会能够独立有效地行使对董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财务的监督权和检查权,为公司发展提供制度保障。

公司承诺确保填补回报措施的切实履行,尽最大努力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如未能履行填补回报措施,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能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致歉。

(二)控股股东苏州聚信源、实际控制人肖锋和林敏及一致行动人苏州宇智伴承诺 1、本公司/本人/本合伙企业不会越权干预宇邦新材经营管理活动,不会侵占宇邦新材之利益;
2、本公司/本人/本合伙企业将切实履行对宇邦新材填补回报的相关措施。

若违反上述承诺,本公司/本人/本合伙企业将在宇邦新材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公开作出解释并道歉;若违反上述承诺给公司或者股东造成损失的,本公司/本人/本合伙企业将依法承担补偿责任。

(三)全体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1、承诺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2、承诺对本人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3、承诺不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4、承诺由董事会或薪酬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5、若公司后续推出股权激励政策,承诺拟公布的公司股权激励的行权条件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若违反上述承诺,本人将在宇邦新材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公开作出解释并道歉;若违反上述承诺给公司或者股东造成损失的,本人将依法承担补偿责任。

五、利润分配政策的承诺
(一)发行人承诺
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后,将严格执行《公司章程(草案)》和《苏州宇邦新型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后未来三年分红回报规划》中规定的利润分配政策,若本公司未能执行上述承诺内容,将采取下列约束措施:
本公司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本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如果因本公司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或者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作出最终认定或生效判决后,本公司将依法向投资者赔偿损失。

上述承诺内容系本公司的真实意思表示,本公司自愿接受监管机构、自律组织及社会公众的监督,若违反上述承诺,本公司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二)控股股东苏州聚信源、实际控制人肖锋和林敏及一致行动人苏州宇智伴承诺 苏州宇邦新型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后,承诺人将督促公司严格执行《公司章程(草案)》和《苏州宇邦新型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后未来三年分红回报规划》中规定的利润分配政策。

若公司未能执行上述承诺内容,将采取下列约束措施:
承诺人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如果因公司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或者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作出最终认定或生效判决后,承诺人将依法向投资者赔偿损失。

上述承诺内容系本公司的真实意思表示,承诺人自愿接受监管机构、自律组织及社会公众的监督,若违反上述承诺,承诺人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六、依法承担赔偿或赔偿责任的承诺
(一)发行人承诺
如招股意向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公司将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如公司上市后发生除权事项的,上述回购数量相应调整)。公司将在有权部门出具有关违法事实的认定结果后及时进行公告,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及时召开董事会审议股份回购具体方案,并提交股东大会。公司将根据股东大会决议及有权部门的审批启动股份回购措施,回购价格为发行价格加上首次公开发行完成日至股票回购公告日的同期银行活期存款利息。若公司股票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回购的股份包括原限售股份及其派生股份,回购价格将相应进行调整。

如招股意向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公司将在该等违法事实被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司法机关认定后,本着积极协商、先行赔付、切实保障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利益的原则,积极赔偿投资者由此遭受的直接经济损失。

(二)控股股东苏州聚信源、实际控制人肖锋和林敏及一致行动人苏州宇智伴承诺 如招股意向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公司/本人/本合伙企业将督促公司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如招股意向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公司/本人/本合伙企业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本公司/本人/本合伙企业将在该等违法事实被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司法机关认定后,本着积极协商、先行赔付、切实保障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利益的原则,积极赔偿投资者由此遭受的直接经济损失。

如违反上述承诺,本公司/本人/本合伙企业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就未履行上述赔偿措施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在违反上述承诺发生之日起停止在公司领取股东分红和停止转让本公司/本人/本合伙企业所持公司股份,直至按上述承诺采取相应的购回或赔偿措施并实施完毕时为止。

(三)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如招股意向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本人将在该等违法事实被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司法机关认定后,本着积极协商、先行赔付、切实保障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利益的原则,积极赔偿投资者由此遭受的直接经济损失。

如违反上述承诺,本人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就未履行上述赔偿措施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同时停止在公司领取薪酬及股东分红(如有)、停止转让本人所持公司股份,直至按上述承诺采取相应的购回或赔偿措施并实施完毕时为止。

本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承诺。

(四)保荐机构出具的承诺
因本公司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五)发行人律师出具的承诺
如因本所为苏州宇邦新型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经司法机关生效判决认定后,本所将依法赔偿投资者因本所制作、出具的文件所载内容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而遭受的损失。

有权获得赔偿的投资者资格、损失计算标准、赔偿主体之间的责任划分和免责事由等,按照《证券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法释〔2003〕2号)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如相关法律法规相应修订,则按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执行。

本所将严格履行生效司法文书确定的赔偿责任,并接受社会监督,确保投资者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护。

(六)发行人会计师出具的承诺
因本所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所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七、未能履行承诺时的约束措施
(一)发行人未能履行承诺时的约束措施
本公司已就股价稳定、信息披露违规、欺诈发行等作出了公开承诺,现就约束措施作如下承诺:
如果公司未履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披露的承诺事项,公司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向公司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权益。

如果因公司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公司将依法向投资者赔偿相关损失。

公司将对出现该等未履行承诺行为负有个人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采取调减或停发薪酬或津贴等措施,直至相关承诺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

公司将对未履行承诺事项或未承担相关赔偿责任的股东采取包括但不限于截留其从本公司获得的现金分红等措施,用于承担前述赔偿责任。

(二)控股股东苏州聚信源未能履行承诺时的约束措施
本公司作为宇邦新材控股股东,已就股份锁定、持股意向、减持意向及减持承诺、股价稳定、信息披露违规等作出了公开承诺,现就此等承诺作如下约束措施: 如本公司在宇邦新材股票锁定期满后的两年内以低于发行价转让宇邦新材股票的,所得收入归宇邦新材所有,并将在获得收入的五日内将前述收入支付至宇邦新材指定账户。如果因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宇邦新材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向宇邦新材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前提条件满足时,如本公司未按照上述预案采取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将在宇邦新材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原因并向宇邦新材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如果本公司未履行上述承诺的,将在前述事项发生之日起停止在宇邦新材领取股东分红,同时停止转让本公司持有的宇邦新材股份,直至按上述预案的规定采取相应的稳定股价措施并实施完毕时为止。

因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的招股意向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宇邦新材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及/或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若本公司未履行股份购回或赔偿投资者损失承诺,本公司将在宇邦新材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就未履行上述赔偿措施向宇邦新材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在违反上述承诺发生之日起停止在宇邦新材领取股东分红,同时持有的宇邦新材股份将不得转让,直至按上述承诺采取相应的购回或赔偿措施并实施完毕时为止。

如违反上述承诺或违反本公司在宇邦新材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所作出的其他公开承诺,造成宇邦新材、投资者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赔偿。

如本公司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本公司应当向宇邦新材说明原因,并由宇邦新材将本公司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原因、具体情况和相关约束性措施予以及时披露,同时,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公众投资者的权益。

(三)实际控制人肖锋、林敏未能履行承诺时的约束措施
本人作为苏州宇邦新型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现就未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约束措施做如下承诺:
如果本人未履行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披露的承诺事项,本人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向公司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权益。

如果本人因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而获得收益的,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并将在获得收益的五日内将前述收益支付至公司的指定账户。

如果因本人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致使公司或投资者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法向公司或者投资者赔偿相关损失。

(四)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一致行动人苏州宇智伴未能履行承诺时的约束措施 本合伙企业作为宇邦新材实际控制人与控股股东的一致行动人,已就股份锁定、持股意向、减持意向及减持承诺、信息披露违规等作出了公开承诺,现就此等承诺作如下约束措施:
如本合伙企业在宇邦新材股票锁定期满后的两年内以低于发行价转让宇邦新材股票的,所得收入归宇邦新材所有,并将在获得收入的五日内将前述收入支付至宇邦新材指定账户。如果因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宇邦新材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向宇邦新材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因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的招股意向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宇邦新材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及/或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若本合伙企业未履行股份购回或赔偿投资者损失承诺,本合伙企业将在宇邦新材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就未履行上述赔偿措施向宇邦新材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在违反上述承诺发生之日起停止在宇邦新材领取股东分红,同时持有的宇邦新材股份将不得转让,直至按上述承诺采取相应的购回或赔偿措施并实施完毕时为止。

如违反上述承诺或违反本合伙企业在宇邦新材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所作出的其他公开承诺,造成宇邦新材、投资者损失的,本合伙企业将依法赔偿。

如本合伙企业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本合伙企业应当向宇邦新材说明原因,并由宇邦新材将本合伙企业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原因、具体情况和相关约束性措施予以及时披露,同时,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公众投资者的权益。

(五)全体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未能履行承诺时的约束措施
因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的招股意向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及/或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若本人未履行赔偿投资者损失承诺,本人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就未履行上述赔偿措施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同时停止在公司领取薪酬、股东分红(如有),停止转让所持公司股份(如有),直至按上述承诺采取相应的赔偿措施并实施完毕时为止。

如本人违反上述承诺或违反本人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所作出的其他公开承诺,造成公司、投资者损失的,本人将依法赔偿。

如本人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本人应当向公司说明原因,并由公司将本人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原因、具体情况和相关约束性措施予以及时披露,同时,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公众投资者的权益。

八、关于公司股东情况的承诺
公司拟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现针对股东信息披露出具如下承诺: (一)不存在法律法规规定禁止持股的主体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 (二)除保荐机构全资子公司中信建投资本管理有限公司担任执行事务合伙人的私募基金浙江浙创好雨新兴产业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持有发行人的股份外,本次发行的中介机构或其负责人、高级管理人员、经办人员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情形;
(三)不存在以发行人股权进行不当利益输送情形。

(四)公司已在《招股意向书》中真实、准确、完整的披露了股东信息,公司历史(五)若公司违反上述承诺,将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责任。

九、不存在其他影响发行上市和投资者判断的重大事项
发行人、保荐机构承诺:除招股说明书等已披露的申请文件外,公司不存在其他影响发行上市和投资者判断的重大事项。

十、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对公开承诺内容以及未能履行承诺时的约束措施的意见
保荐机构经核查后认为,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责任主体出具的相关承诺已经按照《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要求对信息披露违规、稳定股价措施及股份锁定等事项作出承诺,已就其未能履行相关承诺提出进一步的补救措施和约束措施。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责任主体所作出的承诺合法、合理,失信补救措施及时有效。

发行人律师经核查后认为,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责任主体作出的公开承诺内容以及未能履行承诺时的约束措施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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