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创基金 (501076): 关于鹏华科创主题3年封闭运作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封闭运作期届满及相关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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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2年06月08日 10:21:14 中财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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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科创基金 : 关于鹏华科创主题3年封闭运作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封闭运作期届满及相关安排的公告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鹏华科创主题3年封闭运作灵活配置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封闭运作期届满及相关安排的公告
鹏华科创主题3年封闭运作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场内简称为“科创基金”,扩位证券简称为“科创基金”,场外简称为“鹏华科创3年封闭混合”,基金代码为“501076”)的基金合同于2019年6月10日生效,并于2019年12月9日开始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为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基金托管人”),基金登记机构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根据《鹏华科创主题3年封闭运作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的封闭运作期为基金合同生效日(包括基金合同生效日)起至三年后的年度对日前一日止,封闭运作期届满后,转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并接受场外、场内申购赎回。
鉴于本基金封闭运作期即将届满,现将相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基金名称变更
根据基金合同约定,本基金的封闭运作期将于2022年6月9日届满,本基金自2022年6月 10日起自动转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并接受场外、场内申购赎回。同时,为更好地服务基金份额持有人,经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将本基金封闭运作期届满转型后的基金名称由基金合同约定的“鹏华创新成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变更为“鹏华创新动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本基金更名后,场内简称变更为“创新动力”,扩位证券简称变更为“鹏华创新动力 LOF”,场外简称变更为“鹏华创新动力混合(LOF)”,基金代码仍为501076。
二、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修订
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管理人因本基金更名及法律法规的更新对基金合同、托管协议进行了修订,修订内容详见附件《鹏华科创主题3年封闭运作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托管协议修订前后对照表》。本基金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的修订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修订后的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自 2022年 6月10日起生效,本基金将适用其中封闭运作期届满开放后的有关规定。
基金管理人将相应更新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相关内容。
三、申购、赎回等相关业务安排
鹏华创新动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将于2022年6月10日起开放日常场外、场内申购赎回、定投和转换等业务,二级市场交易仍照常办理,详见本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公告。
对于投资者在本基金更名前持有的基金份额,其持有期将自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的注册登记日起连续计算。
对于投资者在本基金更名前持有的场外份额,本基金更名后,其收益分配方式将继承更名前的收益分配方式。对于投资者在本基金更名前持有的场内份额,本基金更名后,其收益分配方式仍采取现金分红方式。请投资者务必及时查询、核对持有的本基金更名后基金份额的收益分配方式,具体收益分配方式以登记结算机构的记录为准。
四、其他事项
1、本公告仅对鹏华科创主题3年封闭运作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封闭运作期届满及相关安排予以说明。本基金封闭运作期届满开放后,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将按基金合同关于封闭运作期届满开放后的有关规定执行,同时封闭运作期内的战略配售策略将不再适用。投资者欲了解基金详细情况,请阅读本基金修订后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2、基金管理人可综合各种情况对本基金封闭运作期届满相关安排做适当调整。
3、投资者可通过以下途径咨询有关详情
客户服务电话:400-6788-533
网址:www.phfund.com.cn
4、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请投资人投资本基金前认真阅读本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更新)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更新),并根据自身风险承受能力选择适合自己的基金产品。敬请投资人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附件:《鹏华科创主题3年封闭运作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托管协议修订前后对照表》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2年6月8日
附件:鹏华科创主题3年封闭运作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托管协议修订前后对照表
一、基金合同修订对照表
基金合同条款 | 修改前内容 | 修改后内容 |
基金名称 | 鹏华科创主题 3年封闭运作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 鹏华创新动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LO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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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 | 指定媒介、指定网站、指定报刊 | 规定媒介、规定网站、规定报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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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 前言 |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
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
“《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
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
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
风险管理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三、鹏华科创主题 3年封闭运作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
《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
集,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
称“中国证监会”)注册。 |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
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
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
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运作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
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
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
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
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
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
险管理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三、鹏华创新动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LOF)由鹏华科创主题 3年封闭运
作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封闭运作
期届满开放后更名而来。鹏华科创主题 3年
封闭运作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由
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
他有关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
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注册。
九、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鹏华科创主题 3
年封闭运作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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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封闭运作期为基金合同生效日(包括基金
合同生效日)起至三年后的年度对日前一
日止,封闭运作期届满后,转为上市开放式
基金(LOF)。同时,为更好地服务基金份额
持有人,基金名称调整为“鹏华创新动力灵
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接受
场外、场内申购赎回,并适用基金合同中封
闭运作期届满开放后的有关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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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部分 释义 | 在本基金合同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
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 基金或本基金:指鹏华科创主题 3年封
闭运作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4、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指《鹏华科创
主题 3年封闭运作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本基金合同的任何
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
就本基金签订之《鹏华科创主题 3年封闭
运作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
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
充 | 在本基金合同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
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鹏华科创主题 3年封
闭运作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或鹏
华创新动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鹏华创新动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LOF)由鹏华科创主题 3年封
闭运作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封闭
运作期届满开放后更名而来
4、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指《鹏华科创
主题 3年封闭运作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本基金合同的任何
有效修订和补充;基金更名后,基金合同相
应修订为《鹏华创新动力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
就本基金签订之《鹏华科创主题 3年封闭
运作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
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
充;基金更名后,托管协议相应修订为《鹏
华创新动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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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3年 3
月 15日颁布、同年 6月 1日实施的《证券
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
不时做出的修订
12、《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9
年 7月 26日颁布、同年 9月 1日实施的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
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20、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
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及
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
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
构投资者
21、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按照
《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
资试点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运用来
自境外的人民币资金进行境内证券投资的
境外法人
22、投资人、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
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
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
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的合称
65、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 | (LOF)托管协议》
11、《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20年 8
月 28日颁布、同年 10月 1日实施的《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
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9
年 7月 26日颁布、同年 9月 1日实施的,
并经 2020年 3月 20日中国证监会《关于
修改部分证券期货规章的决定》修正的《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20、合格境外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
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
内证券期货投资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
规规定,使用来自境外的资金进行境内证
券期货投资的境外机构投资者,包括合格
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
资者
21、投资人、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
投资者、合格境外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
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
投资人的合称
64、规定媒介:指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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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
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
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 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信
息披露办法》规定的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
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
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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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部分 基金的基
本情况 | 三、基金的运作方式
封闭运作期届满后,本基金转为上市开放
式基金(LOF),基金名称调整为“鹏华创新
成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并接受场外、场内申购赎回。 | 三、基金的运作方式
封闭运作期届满后,本基金转为上市开放
式基金(LOF),基金名称调整为“鹏华创新
动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并接受场外、场内申购赎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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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部分 基金份额
的发售 | 一、基金份额的发售时间、发售方式、发售
对象
3、发售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
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
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
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
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基金管理人有权对
发售对象的范围予以进一步限定,具体发
售对象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以及基金管理
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 一、基金份额的发售时间、发售方式、发售
对象
3、发售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
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投
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
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基金管理人
有权对发售对象的范围予以进一步限定,
具体发售对象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以及基
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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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部分 基金份额
的申购与赎回 |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封闭运作期、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本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前三年为封闭运作
期。在封闭运作期内,本基金不办理申购、
赎回业务。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者可将其
持有的场外基金份额通过办理跨系统转托
管业务转至场内,并在基金上市后交易。封
闭运作期届满后,本基金转为上市开放式
基金(LOF),基金名称调整为“鹏华创新成 |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封闭运作期、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本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前三年为封闭运作
期。在封闭运作期内,本基金不办理申购、
赎回业务。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者可将其
持有的场外基金份额通过办理跨系统转托
管业务转至场内,并在基金上市后交易。封
闭运作期届满后,本基金转为上市开放式
基金(LOF),基金名称调整为“鹏华创新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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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并接受场外、场内申购赎回。 | 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并接受场外、场内申购赎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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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部分 基金合同当
事人及权利义务 | 一、基金管理人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
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
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二、基金托管人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
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
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年以上; | 一、基金管理人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
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
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
保存期限不少于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基金托管人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
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
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保存期限不少于
法律法规的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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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部分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 一、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
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法律法规、中
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但本基金封闭运
作期届满依据基金合同约定转为鹏华创新
成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除外;
(5)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
标准,但封闭运作期结束后依据基金合同
变更为“鹏华创新成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LOF)”并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
“鹏华创新成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 | 一、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
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法律法规、中
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但本基金封闭运
作期届满依据基金合同约定转为鹏华创新
动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除外;
(5)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
标准,但封闭运作期结束后依据基金合同
变更为“鹏华创新动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LOF)”并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
“鹏华创新动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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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金(LOF)”的基金费率执行的除外;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但
封闭运作期结束后依据基金合同变更为
“鹏华创新成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LOF)”并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鹏华
创新成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的投资目标、投资范围和投资策略
执行的除外; | 基金(LOF)”的基金费率执行的除外;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但
封闭运作期结束后依据基金合同变更为
“鹏华创新动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LOF)”并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鹏华
创新动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的投资目标、投资范围和投资策略
执行的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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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会
计与审计 |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
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
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相互独立的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
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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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部分 基金的信
息披露 |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
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
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
“指定报刊”)和指定互联网网站(以下简
称“指定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
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
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
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
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七)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
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 |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
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
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全国性报刊
(以下简称“规定报刊”)及《信息披露办
法》规定的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规定网
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
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
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
披露的信息资料。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七)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
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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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年度报告登
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
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中的
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
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九)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
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
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
动,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
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
告中国证监会、基金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
所。 | 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年度报告登
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
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中的
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符合《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九)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
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
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
动,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
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
告基金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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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部分 基金合同
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
产的清算 |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
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
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
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
人保存 15年以上。 |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符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注册会
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
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
作人员。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
人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法律法规规定的
期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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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托管协议修订对照表
托管协议条款 | 修改前内容 | 修改后内容 |
基金名称 | 鹏华科创主题 3年封闭运作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 鹏华创新动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LO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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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 | 指定媒介、指定报刊 | 规定媒介、规定报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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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基金托管协议的依
据、目的和原则 | 订立本协议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
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
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
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
息披露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
容与格式准则第 7号〈托管协议的内容与
格式〉》、《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
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
险管理规定》)、《鹏华科创主题 3年封闭运
作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
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
定。 | 订立本协议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
简称《运作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
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
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
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
第 7号〈托管协议的内容与格式〉》、《公开
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
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鹏华创新动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LOF)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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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基金财产保管 | (八)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
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应由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保管。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基
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签署与基金有关的重
大合同时应保证基金一方持有两份以上的
正本,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
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基金管理人在合
同签署后 5个工作日内通过专人送达、挂
号邮寄等安全方式将合同原件送达基金托
管人处。合同原件应存放于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各自文件保管部门 15年以上。 | (八)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
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应由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保管。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基
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签署与基金有关的重
大合同时应保证基金一方持有两份以上的
正本,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
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基金管理人在合
同签署后 5个工作日内通过专人送达、挂
号邮寄等安全方式将合同原件送达基金托
管人处。合同原件应存放于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各自文件保管部门,保存期限
不少于法律法规的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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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基金资产净值计算 | (五)基金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 (五)基金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
和会计核算 | 基金管理人在 5个工作日内完成月度报告,
在月度报告完成当日,对报告加盖公章后,
以加密传真方式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
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 3个工作日内进行
复核,并将复核结果及时书面通知基金管
理人。基金管理人在 7个工作日内完成季
度报告,在季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
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收到
后 7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
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 30日
内完成半年度报告,在半年报完成当日,将
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
人在收到后 30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
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 45
日内完成年度报告,在年度报告完成当日,
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
管人在收到后 45日内复核,并将复核结果
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 基金管理人在 5个工作日内完成月度报告,
在月度报告完成当日,对报告加盖公章后,
以加密传真方式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
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 3个工作日内进行
复核,并将复核结果及时书面通知基金管
理人。基金管理人在 7个工作日内完成季
度报告,在季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
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收到
后 7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
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 30日
内完成中期报告,在半年报完成当日,将有
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
在收到后 30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
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 45日
内完成年度报告,在年度报告完成当日,将
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
人在收到后 45日内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
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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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信息披露 |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信息披
露中的职责和信息披露程序
基金年报中的财务报告部分,经有从事证
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后,
方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时间
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
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和基金管理人的互联
网网站等媒介披露。根据法律法规应由基
金托管人公开披露的信息,基金托管人将
通过指定报刊或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 |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信息披
露中的职责和信息披露程序
基金年报中的财务报告部分,经符合《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后,方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时间
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符合中国
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
“规定报刊”)及《信息披露办法》规定的
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规定网站”,包括
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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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开披露。 | 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披露。根据
法律法规应由基金托管人公开披露的信
息,基金托管人将通过规定报刊或基金托
管人的互联网网站公开披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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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基金份额持有人
名册的保管 | 基金托管人以电子版形式妥善保管基金份
额持有人名册,并定期刻成光盘备份,保存
期限为 15年。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
外的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 基金托管人以电子版形式妥善保管基金份
额持有人名册,并定期刻成光盘备份,保存
期限不少于法律法规的规定。基金托管人
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
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并应遵守
保密义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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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基金有关文件和
档案的保存 | 十三、基金有关文件和档案的保存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按各自职责完整
保存原始凭证、记账凭证、基金账册、交易
记录和重要合同等,保存期限不少于 15年,
对相关信息负有保密义务,但司法强制检
查情形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情形除外。
其中,基金管理人应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
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
料,基金托管人应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
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按各自职责完整
保存原始凭证、记账凭证、基金账册、交易
记录和重要合同等,保存期限不少于法律
法规的规定,对相关信息负有保密义务,但
司法强制检查情形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
情形除外。其中,基金管理人应保存基金财
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
相关资料,基金托管人应保存基金托管业
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
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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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基金托管协议的
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
的清算 | (二)基金财产的清算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
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
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
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四)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 | (二)基金财产的清算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符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注册会
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
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
作人员。
(四)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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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保存 15年以上。 | 人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法律法规规定的
期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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