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深机01 (149146): 深圳市机场(集团)有限公司2020年面向专业投资者公开发行先行示范区公司债券(第一期)2022年付息公告
债券代码:149146.SZ 债券简称:20深机01 深圳市机场(集团)有限公司2020年面向专业投资者公开发 行先行示范区公司债券(第一期)2022年付息公告 本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保证本次公告内容不存在 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 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重要内容提示: ? 债权登记日:2022年6月10日 ? 债券付息日:2022年6月13日 深圳市机场(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于2020年6 月12日起息的深圳市机场(集团)有限公司2020年面向专业投资者公 开发行先行示范区公司债券(第一期()简称“20深机01”、“本期债券”、债券代码149146)将于2022年6月13日开始支付本期债券2021年 6月12日至2022年6月11日期间的利息,为保证付息工作的顺利 进行,方便投资者及时领取利息,根据《深圳市机场(集团)有限公司2020年面向专业投资者公开发行先行示范区公司债券(第一期)募集 说明书》,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本期债券的基本情况 1、债券名称:深圳市机场(集团)有限公司2020年面向专业投资 者公开发行先行示范区公司债券(第一期); 2、债券简称:20深机01; 3、债券代码:149146; 4、发行人:深圳市机场(集团)有限公司; 5、发行规模:人民币5亿元; 6、债券期限:本期债券的期限为3年; 7、债券利率:2.70%; 8、债券形式:实名制记账式公司债券; 9、还本付息方式:本期债券采用单利按年计息,不计复利。每 年付息一次,到期一次还本,最后一期利息随本金的兑付一起支付。 本期债券于每年的付息日向投资者支付的利息金额为投资者截至付 息债权登记日收市时所持有的本期债券票面总额与对应的票面年利 率的乘积;于兑付日向投资者支付的本息金额为投资者截至兑付债权登记日收市时所持有的本期债券最后一期利息及所持有的本期债券 票面总额的本金; 10、起息日:2020年6月12日; 11、债权登记日:本期债券的付息债权登记日为每年付息日之前 的第1个交易日。最后一个计息年度的利息随本金一起兑付,付息债 权登记日以兑付债权登记日为准; 12、付息日:2021年至2023年每年的6月12日为上一计息年 度的付息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交易 日;顺延期间付息款项不另计息); 13、兑付登记日:为兑付日的前一个交易日,按照深交所和债券 登记机构的相关规定办理。在兑付登记日当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本期债券持有人,均有权获得所持本期债券的本金及最后一期利息; 14、本金兑付日:本期债券的兑付日为2023年6月12日(如遇 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交易日;顺延期间付息 款项不另计利息)。 15、本次债券登记、代理债券付息、兑付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 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 二、本期债券本年度付息情况 1、本次付息计息期限:2021年6月12日至2022年6月11日。 2、票面利率及付息金额:本期债券票面利率(计息年利率)为 2.70%,每手本期债券面值为1,000.00元,派发利息为27.00元(含 税)。 3、债权登记日:2022年6月10日。截至该日收市后,本期债 券投资者对托管账户所记载的债券余额享有本年度利息。 4、债券付息日:2022年6月13日。 三、付息办法 1、本公司将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深圳分公司签订委托代理债券 兑付、兑息协议,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深圳分公司进行债券兑付、兑息。如本公司未按时足额将债券兑付、兑息资金划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深圳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则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深圳分公司将根据协议终止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服务,后续兑付、兑息工作由本公司自行负责办理,相关实施事宜以本公司的公告为准。公司将在本期债券付息日2个交易日前将本期债券的利息足额划付至中国证 券登记结算深圳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 2、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深圳分公司在收到款项后,通过资金结算 系统将债券利息划付给相应的兑付机构(证券公司或中证登深圳分公司认可的其他机构),投资者于兑付机构领取债券利息。 四、关于本期债券企业债券利息所得税的征收 1、关于向个人投资者征收企业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和《企业债券管理条例》 等相关法规和文件的规定,本期债券个人投资者应就其获得的债券利息所得缴纳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本期债券发行人已在本期债券募集说明书中对上述规定予以明确说明。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 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3】612号)规定,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 得税将统一由各兑付机构负责代扣代缴并直接向各兑付机构所在地 的税务部门缴付。请各兑付机构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做好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工作。如各兑付机构未履行上述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义务,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各兑付机构自行承担。 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征缴说明如下∶ (1)纳税人∶本期债券的个人投资者 (2)征税对象∶本期债券的利息所得 (3)征税税率∶按利息额的20%征收 (4)征税环节∶个人投资者在付息网点领取利息时由付息网点 一次性扣除 (5)代扣代缴义务人∶负责本期债券付息工作的各付息网点 (6)本期债券利息税的征管部门∶各付息网点所在地的税务部 门 (二)关于向非居民企业征收企业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2018年11月7日发布的《关于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 企业所得税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08号)以及2021年 10月27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自2018年11月7日起至2025年 12月31日止(该实施期限由2021年11月6日延长至“十四五”末, 即2025年12月31日),对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取得的债券利 息收入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上述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的范围不包括境外机构在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取得的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债券利息。 五、相关机构及联系方式 1、发行人:深圳市机场(集团)有限公司 地址:深圳市宝安区福永街道机场道1011号 联系人:石骏龙 电话:0755-23452339 2、受托管理人:万和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28号时代科技大厦12楼 西厅 联系人:董珂 电话:0755-82830333 3、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 公司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2012号深圳证券交易所广场 联系部门:登记存管部 联系电话:0755-21899306 特此公告。 (以下无正文)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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