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安智联 : 关于华安智联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开放日常申购、赎回和定期定额投资业务

时间:2022年06月11日 00:02:51 中财网
原标题:华安智联 : 关于华安智联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开放日常申购、赎回和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公告



基金名称华安智联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基金简称华安智联混合(LOF)
基金主代码501073
基金运作方式契约型开放式
基金合同生效日2022年 6月 14日
基金管理人名称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名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公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 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华安智联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LOF)基金合同》《华安智联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LOF)招募说明书》
申购起始日2022年6月14日
赎回起始日2022年6月14日
定期定额投资起始日2022年6月14日
注:华安智联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由华安科创主题 3年封闭运作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封闭运作期届满转型而成。自 2022年 6月 14日起,华安智联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以下简称“本基金”)的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等相关法律文件生效,原华安科创主题 3年封闭运作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等相关法律文件同时失效,场外简称由“华安科创主题混合”变更为“华安智联混合(LOF)”,场内简称由“科创混合”变更为“华安智联”,场内扩位简称由“科创混合”变更为“华安智联 LOF”,基金代码不变,仍为 501073。



2.日常申购、赎回和定期定额业务的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和定期定额投资,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或定期定额投资时除外。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中载明。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3.日常申购业务
3.1 申购金额限制
1、本基金场外首次申购和追加申购的最低金额均为1元,基金销售机构另有规定的,以基金销售机构的规定为准。本基金场内申购单笔最低申购金额为1,000元,超过1,000元的须为1元的整数倍,基金销售机构另有规定的,以基金销售机构的规定为准。本基金直销机构最低申购金额由基金管理人制定和调整。

2、本基金不对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进行限制,但法律法规或监管要求另有规定的除外。投资者可多次申购,但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数不得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 50%(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因基金份额赎回等情形导致被动达到或超过50%的除外)。

3、对于场内申购及持有场内份额的数量限制,上海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业务规则有规定的,从其最新规定办理。

4、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制。具体见基金管理人相关公告。




单笔申购金额(M,元)申购费率
M<100万1.2%
100万≤M<300万0.8%
300万≤M<500万0.2%
M≥500万每笔 1000元
申购费用在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收取,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各项费用。


3.3 其他与申购相关的事项
1、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或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2、办理基金份额的场内申购业务应遵守上海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有关业务规则。若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对场内申购业务规则有新的规定,基金合同相应予以修改,并按照新规定执行,且此项修改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3、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


持有期限(Y)赎回费率


Y<7天1.5%
7天≤Y<30天0.75%
30天≤Y<6个月0.5%
Y≥6个月0
注:6个月 180天
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30日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3个月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中不低于总额的 75%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长于3个月但少于6个月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中不低于总额的50%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长于 6个月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中不低于总额的25%计入基金财产。未计入基金财产的部分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4.3 其他与赎回相关的事项
1、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或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2、办理基金份额的场内赎回业务应遵守上海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有关业务规则。若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对场内赎回业务规则有新的规定,基金合同相应予以修改,并按照新规定执行,且此项修改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2、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赎回费率。

3、当本基金发生大额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自律规则的规定。基金管理人依照《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将摆动定价机制的具体操作规则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5. 定期定额投资业务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行规定。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每期扣款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6. 基金销售机构
6.1 场外销售机构
6.1.1 直销机构
(1)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8号国金中心二期 31-32层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8号国金中心二期 31-32层
法定代表人:朱学华
成立日期:1998年 6月 4日
客户服务统一咨询电话:40088-50099
公司网站:www.huaan.com.cn
(2)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电子交易平台
华安电子交易网站:www.huaan.com.cn
智能手机 APP平台:iPhone交易客户端、Android交易客户端
联系人:谢伯恩
6.1.2 场外非直销机构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苏江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东亚银行(中国)有限公司、福建海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新兰德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上海挖财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诺亚正行(上海)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深圳众禄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蚂蚁(杭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华瑞保险销售有限公司、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开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联储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玄元保险代理有限公司、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财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利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嘉实财富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创金启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泛华普益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宜信普泽投资顾问(北京)有限公司、南京苏宁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北京格上富信投资顾问有限公司、通华财富(上海)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北京中植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北京汇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一路财富(北京)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海银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北京新浪仓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济安财富(北京)资本管理有限公司、上海万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凤凰金信(海口)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联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基煜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凯石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陆金所基金销售有限公司、珠海盈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和耕传承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奕丰金融服务(深圳)有限公司、中证金牛(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北京肯特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云湾基金销售有限公司、深圳市金斧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北京雪球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中欧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中信期货有限公司、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湘财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万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华南股份有限公司、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新时代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国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财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东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银国际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申万宏源西部证券有限公司、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德邦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华龙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国中金财富证券有限公司、中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红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东方财富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粤开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江海证券有限公司、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宏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泉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腾安基金销售(深圳)有限公司、北京度小满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钜派钰茂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南京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情况增加或者减少销售机构,并在官网公示。销售机构可以根据情况增加或者减少其销售城市、网点,并另行公告。敬请投资者留意。


6.2 场内销售机构
本基金办理场内申购和赎回业务的销售机构为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且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认可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具体会员单位名单可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查询。


7. 基金份额净值公告/基金收益公告的披露安排
自 2022年 6月 14日起,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规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8. 其他需要提示的事项
(1)本公告仅对本基金开放日常申购、赎回和定期定额投资的有关事项予以说明,二级市场交易正常开放。投资者欲了解本基金的详细情况,请仔细阅读
《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更新)及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基金法律文件。

(2)本基金由华安科创主题 3年封闭运作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而来。对于由原华安科创主题 3年封闭运作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而来的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期将自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原华安科创主题 3年封闭运作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注册登记日起连续计算。详见基金管理人 2022年 6月 11日发布的《关于华安科创主题 3年封闭运作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封闭运作期届满及转型相关安排的公告》。

(3)投资者可拨打本公司的客户服务电话(40088-50099)或通过本公司网站(www.huaan.com.cn)了解相关事宜。

(4)投资者可通过本基金的直销机构或其他销售机构办理本基金的申购、赎回和定期定额投资业务。

(5)风险提示:华安科创主题3年封闭运作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为本基金后,运作方式、费率、投资、申购与赎回安排等均发生显著变化,与转型前的华安科创主题3年封闭运作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具有不同的风险收益特征。请投资者特别关注上述变化,谨慎评估本基金的产品策略、风险收益特征及费率安排等是否符合自身风险偏好和投资需求,并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销售机构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对本基金进行风险评价,不同的销售机构采用的评价方法不同,因此销售机构的风险等级评价与基金法律文件中的风险收益特征的表述可能存在不同。基金合同修订生效后,本基金在销售机构的风险等级可能发生变化,敬请投资者关注基金风险等级变化对投资决策带来的影响。投资者在购买本基金时需按照销售机构的要求完成风险承受能力与产品风险之间的匹配检验,并随时关注风险等级的更新情况,谨慎作出投资决策。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做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担。投资者在投资之前,请仔细阅读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法律文件,全面认识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并选择适合自身风险承受能力的投资品种进行投资。



特此公告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2年 6月 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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