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信合作创新混合 (004393): 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安信合作创新主题沪港深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第一次提示性公告

时间:2022年06月13日 08:30:36 中财网

原标题:安信合作创新混合 : 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安信合作创新主题沪港深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第一次提示性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第一次提示性公告
安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本基金管理人”)已于2022年6月10日在《证券时报》及安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网站(www.essencefund.com)发布了《安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安信合作创新主题沪港深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告》。为了使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顺利召开,现发布关于召开本次会议的第一次提示性公告。

一、召开会议基本情况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提高产品的市场竞争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及《安信合作创新主题沪港深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的约定,经与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安信合作创新主题沪港深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代码:004393,以下简称“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安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基金管理人”或“本公司”)决定以通讯方式召开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的具体安排如下:(一)会议召开方式:通讯方式
(二)会议投票表决起止时间:自2022年6月16日起,至2022年7月15日17:00止(送达时间以表决票收件人收到表决票的时间为准)。

(三)会议计票日:2022年7月19日
(四)会议通讯表决票的寄达地点

1、收件人名称:安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收件地址: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益田路6009号新世界商务中心25层联系人:江程
联系电话:0755-82509999
2、收件人名称:北京市长安公证处
收件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6号首创大厦七层
联系人:武军
联系电话:15601290108
请在信封表面标注:“安信合作创新主题沪港深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专用”。

投资人如有任何疑问,可致电本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电话4008-088-088(免长途话费)咨询。

二、会议审议事项
《关于修改安信合作创新主题沪港深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见附件一,以下简称“议案”)。

上述议案的内容说明详见《关于修改安信合作创新主题沪港深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的说明》(见附件二)。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权益登记日
本次大会的权益登记日为2022年6月15日,即在2022年6月15日15:00后,在本基金登记机构登记在册的安信合作创新主题沪港深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均有权参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表决。

四、表决票的填写和寄交方式
(一)本次会议表决票见附件三。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从相关报纸上剪裁、复印附件三或登录本基金管理人网站(https://www.essencefund.com)、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http://eid.csrc.gov.cn/fund)下载并
打印表决票。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按照表决票的要求填写相关内容,其中:1、个人投资者自行投票的,需在表决票上签字,并提供本人身份证件(包括使用的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正反面复印件;
2、机构投资者自行投票的,需在表决票上加盖本单位公章(或经授权的业务章,下同),并提供加盖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自行投票的,需在表决票上加盖本单位公章(如有)或由授权代表在表决票上签字(如无公章),并提供该授权代表的身份证件复印件或者护照或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的复印件,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所签署的授权委托书或者证明该授权代表有权代表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签署表决票的其他证明文件,以及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的营业执照、商业登记证或者其他有效注册登记证明复印件,以及取得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资格的证明文件的复印件;3、个人投资者委托他人投票的,应由代理人在表决票上签字或盖章,并提供个人投资者身份证件(包括使用的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正反面复印件,以及填妥的授权委托书原件(参照附件四)。如代理人为个人,还需提供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包括使用的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正反面复印件;如代理人为机构,还需提供代理人的加盖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
4、机构投资者委托他人投票的,应由代理人在表决票上签字或盖章,并提供机构投资者加盖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以及填妥的授权委托书原件(参照附件四)。如代理人为个人,还需提供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包括使用的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正反面复印件;如代理人为机构,还需提供代理人的加盖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委托他人投票的,应由代理人在表决票上签字或盖章,并提供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的营业执照、商业登记证或者其他有效注册登记证明复印件,以及取得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资格的证明文件的复印件,以及填妥的授权委托书原件(参照附件四)。如代理人为个人,还需提供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包括使用的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正反面复印件;如代理人为机构,还需提供代理人的加盖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5、以上各项中的公章、批文、开户证明及登记证书,以基金管理人的认可为准。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需将填妥的表决票和所需的相关文件自2022年6月16日起,至2022年7月15日17:00以前(送达时间以表决票收件人收到表决票的时间为准)通过专人送交、快递或邮寄的方式送达至本公告规定的收件人处,并请在信封表面注明:“安信合作创新主题沪港深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专用”。

五、计票
(一)本次通讯会议的计票方式为:由基金管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授权代表的监督下于本次通讯会议的表决截止日期(即2022年7月15日)后2个工作日内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托管人拒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享有一票表决权。

(三)表决票效力的认定如下:
1、表决票填写完整清晰,所提供文件符合本公告规定,且在规定时间之前送达指定联系地址的,为有效表决票;有效表决票按表决意见计入相应的表决结果,其所代表的基金份额计入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总数。

2、如表决票上的表决意见未选、多选、错填或无法辨认、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但其他各项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视为弃权表决,计入有效表决票,并按“弃权”计入对应的表决结果,其所代表的基金份额计入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总数。

3、如表决票上的签字或盖章部分填写不完整、不清晰的,或未能提供有效证明基金份额持有人身份或代理人经有效授权的证明文件的,或未能在规定时间之前送达指定联系地址的,均为无效表决票;无效表决票不计入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总数。

4、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重复提交表决票的,如各表决票表决意见相同,则视为同一表决票;如各表决票表决意见不相同,则按如下原则处理:
(1)送达时间不是同一天的,以最后送达的填写有效的表决票为准,先送达的表决票视为被撤回;(2)送达时间为同一天的,视为在同一表决票上做出了不同表决意见,计入弃权表决票;(3)送达时间按如下原则确定:专人送达的以实际递交时间为准,邮寄的以指定联系地址收到的时间为准。

六、决议生效条件
(一)有效表决票所代表的基金份额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1/2以上(含1/2)时,表明该有效表决票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参加了此次通讯会议,会议有效召开;在此基础上,《关于修改安信合作创新主题沪港深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应当由前述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含50%)通过方为有效。

(二)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本基金管理人自通过之日起五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七、二次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及二次授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安信合作创新主题沪港深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规定,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需要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1/2以上(含1/2)方可举行。参加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份额低于上述规定比例的,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三个月以后、六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1/3以上(含1/3)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参加,方可召开。

八、本次大会相关机构
(一)召集人:安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联系地址: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益田路6009号新世界商务中心25层联系人:江程
联系电话:0755-82509999
传真:0755-82799292
客户服务电话:4008-088-088
网址:www.essencefund.com
(二)监督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地址:北京市复兴门内大街1号
联系人:朱彦奇
联系电话:010-66594904
(三)公证机关:北京市长安公证处
联系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6号首创大厦七层
联系人:武军
联系电话:15601290108
邮政编码:100010
(四)见证律师事务所: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联系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联系电话:021-31358666
九、重要提示
(一)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提交表决票时,充分考虑邮寄在途时间,确保表决票于表决截止时间前送达。

(二)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有关公告可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网站查阅,投资者如有任何疑问,可致电客户服务热线400-808-8088咨询。

(三)基金管理人将在发布本提示性公告后,在下个工作日再次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就持有人大会相关情况做必要说明,请予以留意。

(四)本公告的有关内容由安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负责解释。

安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2022年6月13日
附件一:《关于修改安信合作创新主题沪港深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
附件二:《关于修改安信合作创新主题沪港深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的说明》
附件三:《安信合作创新主题沪港深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讯表决票》附件四:《授权委托书》
附件一:
关于修改安信合作创新主题沪港深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安信合作创新主题沪港深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提高产品的市场竞争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及《安信合作创新主题沪港深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提议将安信合作创新主题沪港深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变更为安信企业价值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相应调整基金名称、删除“合作创新(PPP)”主题界定和投资比例要求,调整投资组合比例,投资范围增加深港通股票、国债期货和股票期权,新增可根据相关规定参与融资业务,并相应修改投资策略、投资限制、业绩比较基准、基金估值、基金信息披露等,并据此相应修改本基金的基金合同、托管协议、招募说明书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同时,根据《存托凭证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试行)》,明确本基金投资范围包含存托凭证,增加存托凭证的投资策略、投资比例限制、估值方法及信息披露等约定,并将在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中增加投资存托凭证的风险揭示。另外,根据《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侧袋机制指引(试行)》,增加侧袋机制的相关约定。最后,根据法律法规变动、因与上述修改相关及完善基金实际运作,相应修改《基金合同》。《基金合同》修改的具体方案参见附件二《关于修改安信合作创新主题沪港深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的说明》。

为实施本基金转型方案,提议授权基金管理人办理本次安信合作创新主题沪港深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本次《关于修改安信合作创新主题沪港深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含50%)通过方为有效,故本次的议案存在无法获得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通过的可能。

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中国证监会对持有人大会表决通过的事项的备案及所作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价值、市场前景或者投资人的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

二、安信合作创新主题沪港深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前后《基金合同》修改要点及相关安排
(一)基金合同修订对照表

章节修订前修订后
第一部分 前言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 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 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 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 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 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 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 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 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 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运作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 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 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 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 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 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公开募集证 券投资基金侧袋机制指引(试行)》和其他有关法 律法规。
第一部分 前言三、安信合作创新主题沪港深灵活配置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 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注册。 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 其对本基金的投资价值、收益及市场前景做出实 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 险。三、安信企业价值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由安 信合作创新主题沪港深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变更注册而来,安信合作创新主题沪港深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 照《基金法》、《安信合作创新主题沪港深灵活配 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 定募集,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 称“中国证监会”)注册。 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及后续变 更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价值和市场 前景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 基金没有风险。
第一部分 前言六、本基金投资相关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 试点允许买卖的规定范围内的香港联合交易所 上市的股票(以下简称“港股通标的股票”)的,将 会面临港股通机制下因投资环境、投资标的、市 场制度以及交易规则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包 括港股市场股价波动较大的风险(港股市场实行 T+0回转交易,且对个股不设涨跌幅限制,港股股 价可能表现出比A股更为剧烈的股价波动)、汇 率风险(汇率波动可能对基金的投资收益造成损 失)、港股通机制下交易日不连贯可能带来的风 险(在内地开市香港休市的情形下,港股通不能 正常交易,港股不能及时卖出,可能带来一定的 流动性风险)等。具体风险烦请查阅本基金招募 说明书的“风险揭示”章节的具体内容。 本基金的基金名称仅表明本基金可以通过 港股通机制投资港股,基金资产对港股标的投资 比例会根据市场情况、投资策略等发生较大的调 整,存在不对港股进行投资的可能。六、本基金通过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 通机制买卖规定范围内的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 的股票(以下简称“港股通标的股票”),会面临港 股通机制下因投资环境、投资标的、市场制度以 及交易规则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包括港股市 场股价波动较大的风险(港股市场实行T+0回转 交易,且对个股不设涨跌幅限制,港股股价可能 表现出比A股更为剧烈的股价波动)、汇率风险 (汇率波动可能对基金的投资收益造成损失)、港 股通机制下交易日不连贯可能带来的风险(在内 地开市香港休市的情形下,港股通不能正常交 易,港股通标的股票不能及时卖出,可能带来一 定的流动性风险)等。具体风险揭示烦请查阅本 基金招募说明书“风险揭示”章节内容。 本基金可根据投资策略需要或不同配置地 市场环境的变化,选择将部分基金资产投资于港 股或选择不将基金资产投资于港股,基金资产并 非必然投资港股。
第一部分 前言 新增如下内容: 七、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存托凭证,若投 资可能面临中国存托凭证价格大幅波动甚至出 现较大亏损的风险,以及与创新企业、境外发行 人、中国存托凭证发行机制以及交易机制等相关 的风险。
第一部分 前言八、本基金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数不得达到 或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50%,但在基金运作过程 中因基金份额赎回等情形导致被动达到或超过 50%的除外。八、本基金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数不得达到 或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50%,但在基金运作过程 中因基金份额赎回等情形导致被动达到或超过 50%的除外。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第一部分 前言九、本基金合同关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编制、 披露及更新等内容,将不晚于2020年9月1日起执 行。九、当本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 回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履行相应程序后,可以启 用侧袋机制,具体详见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 有关章节。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将对 基金简称进行特殊标识,并不办理侧袋账户的申 购赎回。请基金份额持有人仔细阅读相关内容并 关注本基金启用侧袋机制时的特定风险。
第二部分 释义、基金或本基金:指安信合作创新主题沪港深灵 1 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或本基金:指安信企业价值优选混合型证 1 券投资基金
第二部分 释义4、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指《安信合作创新主 题沪港深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 同》及对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4、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指《安信企业价值优 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本基金合 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第二部分 释义、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 5 金签订之《安信合作创新主题沪港深灵活配置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 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 5 金签订之《安信企业价值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 补充
第二部分 释义6、招募说明书:指《安信合作创新主题沪港深灵 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 新6、招募说明书:指《安信企业价值优选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第二部分 释义删除如下内容,并调整后续序号: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安信合作创新主 题沪港深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 额发售公告》 
第二部分 释义8、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安信合作创新主题沪 港深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7、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安信企业价值优选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第二部分 释义、《基金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 10 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9、《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 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经2012 年 月 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12 28 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 年月日起实 2013 6 1 施,并经 年月 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 2015 4 24 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 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 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 订
第二部分 释义 增加以下内容,并调整后续序号: 10、《证券法》:指经2019年12月28日经第十 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 议修订,自2020年3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第二部分 释义11、《销售办法》:指《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 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年月 日颁 11 2020 8 28 布、同年10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 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 出的修订
第二部分 释义12、《信息披露办法》:指《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 修订12、《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9年7月26 日颁布、同年9月1日实施的,并经2020年3月20日 中国证监会《关于修改部分证券期货规章的决 定》修正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 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第二部分 释义、《运作办法》:指《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 13 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13、《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4年7月7日颁 布、同年8月8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 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第二部分 释义14、《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2017 年8月31日颁布、同年10月1日起实施的《公开募 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 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14、《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2017 年8月31日颁布、同年10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 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 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第二部分 释义16、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16、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第二部分 释义17、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简称沪港 通,是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和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香港联合交易所)建立技术连接, 使内地和香港投资者可以通过当地证券公司或 经纪商买卖规定范围内的对方交易所上市的股 票,包括沪股通和港股通两部分17、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指 内地证券交易所和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建 立技术连接,使内地和香港投资者可以通过当地 证券公司或经纪商买卖规定范围内的对方交易 所上市的股票
第二部分 释义18、港股通标的股票:指内地投资者委托内地证 券公司,经由相关证券交易所设立的证券交易服 务公司,向香港联合交易所进行申报,买卖规定 范围内的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的股票18、港股通:指投资者委托内地证券公司,经由内 地证券交易所在香港设立的证券交易服务公司, 向香港联合交易所进行申报(买卖盘传递),买卖 规定范围内的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的股票
第二部分 释义22、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 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 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 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22、合格境外投资者:指按照《合格境外机构投资 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期货 投资管理办法》,经中国证监会批准,使用来自境 外的资金进行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的境外机构投 资者,包括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 外机构投资者
第二部分 释义23、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 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 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23、投资人、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 合格境外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 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第二部分 释义25、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 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理基金份额的申 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25、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 传推介基金,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 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第二部分 释义26、销售机构:指安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 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 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 了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 务的机构26、销售机构:指安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 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 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 了基金销售服务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第二部分 释义30、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 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办理认购、申购、赎 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而引起 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30、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 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办理申购、赎回、转 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 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第二部分 释义31、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 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管理人向中国 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 会书面确认的日期31、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安信企业价值优选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起始日,《安信合 作创新主题沪港深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合同》自同一日起失效
第二部分 释义删除如下内容,并调整后续序号: 33、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 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 
第二部分 释义38、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 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若该工作日为非港股通交 易日,则本基金不开放)37、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 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若该工作日为非港股通标 的股票交易日,则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实际情况决 定本基金是否开放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具体 以届时依照法律法规发布的公告为准)
第二部分 释义删除如下内容,并调整后续序号: 41、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 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 的行为 
第二部分 释义50、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 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 值总和48、基金资产总值:指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 值、股指期货合约、国债期货合约、股票期权合 约、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的申购基金款以及 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第二部分 释义55、摆动定价机制:指当本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 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额净值的方式,将基金调 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 回的投资者,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并得到公平对待53、摆动定价机制:指当开放式基金遭遇大额申 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额净值的方式,将基 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 购、赎回的投资者,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人的合法权益不 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第二部分 释义56、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 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包括基 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 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54、规定媒介:指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用 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信息披露办 法》规定的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 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 等媒介
第二部分 释义 增加以下内容并调整相关序号: 55、侧袋机制:指将基金投资组合中的特定 资产从原有账户分离至一个专门账户进行处置 清算,目的在于有效隔离并化解风险,确保投资 者得到公平对待,属于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侧 袋机制实施期间,原有账户称为主袋账户,专门 账户称为侧袋账户
第二部分 释义 56、特定资产:包括:(一)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 确定性的资产;(二)按摊余成本计量且计提资产 减值准备仍导致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 资产;(三)其他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 产
第三部分 基金的基 本情况一、基金名称 安信合作创新主题沪港深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一、基金名称 安信企业价值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第三部分 基金的基本情况四、基金的投资目标 在深入的基本面研究的基础上,在本基金关 注的领域内精选股价相对于内在价值明显低估 的股票进行投资,注重安全边际,力争为基金份 额持有人实现长期稳定的回报。四、基金的投资目标 本基金在有效控制组合风险并保持基金资 产流动性的前提下,力争实现基金资产的长期稳 健增值。
第三部分 基金的基本情况删除如下内容,并调整后续序号: 五、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 本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为2亿份。 六、基金份额发售面值和认购费用 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本基金具体认购费率按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执行。 
第四部分 基金的历史沿革第四部分基金份额的发售 一、基金份额的发售时间、发售方式、发售对 象 1、发售时间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三个 月,具体发售时间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2、发售方式 通过各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公开发售, 各销售机构的具体名单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以 及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调整销售机构的相关 公告。 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 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认购 申请。认购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对于认购申请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 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3、发售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 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 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 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二、基金份额的认购 1、认购费用 本基金的认购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 招募说明书中列示。基金认购费用不列入基金财 产。 2、募集期利息的处理方式 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 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利息 转份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3、基金认购份额的计算 基金认购份额具体的计算方法在招募说明 书中列示。 4、认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认购份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 点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收 2 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三、基金份额认购金额的限制 1、投资人认购时,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 全额缴款。 2、基金管理人可以对每个基金交易账户的 单笔最低认购金额进行限制,具体限制请参看招 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以对募集期间的单个投资 3 人的累计认购金额进行限制,具体限制和处理方 法请参看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4、投资人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 额,但已受理的认购申请不允许撤销。第四部分基金的历史沿革 安信企业价值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是 由安信合作创新主题沪港深灵活配置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变更注册而来。安信合作创新主题 沪港深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经中国证 监会证监许可[2016]2403号文准予注册,基金管 理人为安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基金托管 人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安信合作创新主题沪港深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自2017年2月27日至2017年3月24 日进行公开募集,募集结束后基金管理人向中 国证监会办理备案手续。经中国证监会书面确 认,《安信合作创新主题沪港深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于2017年3月29日生 效。 【】年【】月【】日至【】年【】月【】日,安信合作 创新主题沪港深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以通讯方式召开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通过了《关于修改安信合作创新主题沪港深灵 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有关事项 的议案》,审议内容包括安信合作创新主题沪港 深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变更基金名 称、调整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投资策略、投资限 制、业绩比较基准、估值方法等事项,修订《安信 合作创新主题沪港深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合同》与《安信合作创新主题沪港深灵 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相关条 款,并将“安信合作创新主题沪港深灵活配置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正式变更为“安信企业价值 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上述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根据该持 有人大会决议,变更后的《安信企业价值优选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自【】年【】月【】日 起正式生效,《安信合作创新主题沪港深灵活配 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同日起失效。
第五部分 基金的存续第五部分基金备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三个月内,在 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基金募集金额 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200 人的条件下,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 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10日内聘请法 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 日 10 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 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中国证监会书 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 同》不生效。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 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基 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 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 用。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 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基金备案条件, 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 债务和费用; 、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 日内返还投资 2 30 者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 息; 3、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 应由各方各自承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 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基 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 低于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 告中予以披露;连续6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 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 决方案,如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 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 行表决。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第五部分基金的存续 一、基金份额的变更登记 基金合同生效后,本基金登记机构将进行 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更名以及必要信息的变更。 二、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 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 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人或者基金资产 200 净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60个工作日出现前 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向 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持续运作、 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 合同等,并在6个月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时,从其 规定。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 与赎回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 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 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 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 示。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 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 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 行。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 明书中列明或基金管理人网站进行公示。基金 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在 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 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 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 回。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 与赎回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1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 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 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若该工作日为 非港股通标的股票交易日,则本基金不开放,但 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 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 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 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 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 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 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若该工作日 为非港股通标的股票交易日,则基金管理人可 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本基金是否开放申购、赎回 或其他业务,具体以届时依照法律法规发布的 公告为准。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 监会的要求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 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期货交 / 易市场、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 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 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 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 公告。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 与赎回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3 个月开始办理申购,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申购开 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 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 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 开始时间。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决定本基 金开始办理申购的具体日期,具体业务办理时 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 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照《信息披露 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 回的开始时间。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4、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 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 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 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 定媒介上公告。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4、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 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5、办理申购、赎回业务时,应当遵循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 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 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 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 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 与赎回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 款项,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申购成立;登记机构 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若申购资金在规定 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立。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 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投资人赎回申 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T+7日(包括该日)内 支付赎回款项。遇证券/期货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 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数据交换系统 故障或其它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 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时,赎回款项顺延至 前述影响因素消除的下一个工作日划出。在发生 巨额赎回或本基金合同载明的其他暂停赎回或 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 照本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 购款项,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申购成立;基金 份额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若申 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 立。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 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投资 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T+7日(包 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遇证券/期货交易所或 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数 据交换系统故障或其它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 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时,赎 回款项顺延至前述影响因素消除的下一个工作 日划出。在发生巨额赎回或本基金合同载明的 其他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时, 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本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 理。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 与赎回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 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 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 请。申购、赎回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 准。对于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 妥善行使合法权利。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 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 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 到申购、赎回申请。申购、赎回的确认以登记机 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 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 与赎回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 3、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投资人累计持 有的基金份额上限,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 或相关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 5 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 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 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 会备案。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 3、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投资人累计持 有的基金份额上限、单日或单笔申购金额上限, 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本基金的总规模限 额、当日申购金额限制和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 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6、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 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 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 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 与赎回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4位,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 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 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内公告。遇特殊情 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 告。 2、申购份额的计算及余额的处理方式:本基 金申购份额的计算详见招募说明书。本基金的申 购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 示。申购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当日的基 金份额净值,有效份额单位为份,上述计算结果 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由此产 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3、赎回金额的计算及处理方式:本基金赎回 金额的计算详见招募说明书。本基金的赎回费率 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赎 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 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相应的费用,赎回金额单位 为元。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 小数点后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 产承担。 …… 5、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 取。其中对持续持有期少于7日的投资者收取不 低于1.5%的赎回费用并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对于 持续持有期不少于7日的投资者收取的赎回费, 应根据法律法规规定的比例归入基金财产,赎回 费未归入基金财产的部分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 他必要的手续费。 6、本基金的申购费率、申购份额具体的计算 方法、赎回费率、赎回金额具体的计算方法和收 费方式由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确定, 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 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 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 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7、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 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 金促销计划,针对投资人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 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 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 调低基金申购费率和基金赎回费率,并进行公 告。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 数点后4位,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 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日的基金份额 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内公告。遇 特殊情况,经履行适当程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 或公告。当法律法规发生变更时,从其规定。 、申购份额的计算及余额的处理方式:本 2 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详见招募说明书。本基金 的申购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 书及基金产品资料概要中列示。申购的有效份 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有 效份额单位为份,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 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 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赎回金额的计算及处理方式:本基金赎 3 回金额的计算详见招募说明书。本基金的赎回 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及基 金产品资料概要中列示。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 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并扣 除相应的费用,赎回金额单位为元。上述计算结 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由 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 5、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 收取。赎回费用归入基金财产的比例依照相关 法律法规设定,具体见招募说明书的规定,未归 入基金财产的部分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 的手续费。其中,对持续持有期少于7日的投资 者收取不低于1.5%的赎回费,并全额计入基金 财产。 6、本基金的申购费率、申购份额具体的计 算方法、赎回费率、赎回金额具体的计算方法和 收费方式由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确 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基金管理人可以在 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 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 告。 7、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 及基金合同约定且在不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 产生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 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投资人定期或不定期地 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在对 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 提下,并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 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和基金 赎回费率,并进行公告。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 与赎回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 3、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 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 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 负面影响,或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的情形。 6、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 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达 到或者超过50%,或者变相规避50%集中度的情 形时。 7、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超过基金管理人 设定的基金总规模、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单一 投资者单日或单笔申购金额上限的。 8、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 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 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 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暂停 接受基金申购申请的措施。 …… 发生上述第1、2、3、5、8、9项情形之一且基金 管理人决定暂停申购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 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 资人的申购申请被全部或部分拒绝的,被拒绝的 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 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 3、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或 港股通临时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 日基金资产净值。 …… 、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 5 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绩 产生负面影响,或发生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 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 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 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 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 7、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 或登记机构的异常情况导致基金销售系统、基 金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8、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超过基金管理人 设定的基金总规模、当日申购金额限制、单日净 申购比例上限、单一投资者单日或单笔申购金 额上限的。 9、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 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达 到或者超过50%,或者变相规避50%集中度的情 形。 10、港股通每日额度不足。 …… 发生上述第1、2、3、5、6、7、10、11项情形之 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投资者的申购申 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规定媒 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 请被全部或部分拒绝的,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 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 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 与赎回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 3、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 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 、发生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将损害现有基金 5 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 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 6、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 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 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 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延缓 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的措施。 ……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 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管理 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 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 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 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 支付。若出现上述第4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 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 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 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 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 、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或 3 / 港股通临时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 日基金资产净值。 …… 5、发生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将损害现有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 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 6、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 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 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 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延 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 ……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 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管理人应在 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 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 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 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 付。若出现上述第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 4 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 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 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 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 与赎回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2 ……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 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资人 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 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 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 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 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 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 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 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 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 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 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 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 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 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 延期赎回处理。 (3)暂停赎回:连续2个开放日以上(含本数) 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 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 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 并应当在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时,对于单个基金 4 份额持有人超过基金总份额50%以上的赎回申请 情形的,除未超过基金总份额50%以内的赎回申 请按上述规定办理赎回申请外,基金管理人可以 对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基金总份额50%以上 部分的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未能赎回部分, 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 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 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 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 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 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 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 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部分延期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额的限制。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 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资人 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 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 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 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 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 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 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 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 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 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 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 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 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 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部分延期赎 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额的限制。 (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时,对于在开放日 内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 份额50%以上的赎回申请,除未超过上一开放日 基金总份额50%以内的赎回申请按上述规定办 理赎回申请外,基金管理人可以对单个基金份 额持有人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50%以上 部分的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未能赎回部分, 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 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 开放日继续赎回,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个开 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 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 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 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 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部分延期赎回不受单笔 赎回最低份额的限制。 (4)暂停赎回:连续2个开放日以上(含本 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 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 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20个 工作日,并应当在规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 与赎回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 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 其他方式在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 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并在2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刊 登公告。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 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 定的其他方式在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 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并在2日内在规定媒 介上刊登公告。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 与赎回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 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 理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 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1日,基金管理人应 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 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1个开放日的基金 份额净值。 3、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1日但少于两 周,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 管理人将提前一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介刊登基金 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 或赎回日公告最近一个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4、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两周,基金管理 人最迟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重新开 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公告最近一个工作日的 基金份额净值。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 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 管理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在规定媒介上刊登暂停 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1日,基金管理人应 于重新开放日,在规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新开 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1个开放日的基 金份额净值。 3、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1日但少于两 周,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 金管理人将提前一个工作日,在规定媒介刊登 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在重新开 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一个工作日的基金份 额净值。 4、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两周,基金管 理人最迟于重新开放日在规定媒介上刊登重新 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公告最近一个工作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 与赎回十六、基金份额的冻结和解冻十六、基金份额的冻结和解冻 …… 如相关法律法规允许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 份额的质押业务或其他基金业务,基金管理人 将制定和实施相应的业务规则。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 与赎回 增加以下内容: 十七、实施侧袋机制期间本基金的申购与 赎回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本基金的申购和 赎回安排详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当事人 及权利义务一、基金管理人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 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 (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 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和非交易 过户等的业务规则;一、基金管理人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 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 (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 和调整有关基金申购、赎回、转换和非交易过户 等的业务规则;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当事人 及权利义务一、基金管理人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 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 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 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 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 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 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 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 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 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一、基金管理人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 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 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申 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 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 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 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 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 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 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向监管机构、司 法机关等有权机关,以及审计、法律等外部专业 顾问提供的情况除外;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当事人 及权利义务一、基金管理人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 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 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管理人 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 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日内退 30 还基金认购人;一、基金管理人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 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当事人 及权利义务二、基金托管人 …… 注册资本:人民币贰仟柒佰玖拾壹亿肆仟柒 佰贰拾贰万叁仟壹佰玖拾伍元整二、基金托管人 …… 注册资本:人民币贰仟玖佰肆拾叁亿捌仟 柒佰柒拾玖万壹仟贰佰肆拾壹元整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当事人 及权利义务二、基金托管人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 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资金账 户、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为基金办理证券、 期货交易资金清算; ……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 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 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 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 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 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 ()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 11 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15年以上; (1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 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监管机构, 并通知基金管理人;二、基金托管人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 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资金账 户、证券账户、期货结算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 为基金办理证券、期货交易资金清算; ……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 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 账户、期货结算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按照《基 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 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 7 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向监管 机构、司法机关等有权机关,以及审计、法律等 外部专业顾问提供的情况除外; …… ()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 11 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期 限; (12)从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登记机构处 接收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 ()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 18 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业监督 管理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当事人 及权利义务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 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投资者自 依据《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 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 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 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 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 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投资者 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 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直 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 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 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 外,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当事人 及权利义务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 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 (3)依法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 2 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4)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 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 (3)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 份额;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 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4)缴纳基金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 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有权代表基金份 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 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日常机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有权代表基金 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除法律法规另有 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 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日常机 构。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一、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5)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 准(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调整该等报酬标准的除 外); ……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法律法 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 (12)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 响的其他事项;一、召开事由 1、除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或基 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 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5)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 准; ……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 (12)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 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一、召开事由 2、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2)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 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或在对现有基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变更收费 方式、调低赎回费率; ……一、召开事由 2、在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范 围内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 响的前提下,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 …… (2)变更收费方式、调低赎回费率、调整基 金份额类别设置; …… (5)基金管理人、登记机构、基金销售机构 在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许可的范围内调 整有关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 业务规则;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 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 议召开前30日,在指定媒介公告。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 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 会议召开前30日,在规定媒介公告。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 内容、通知方式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 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 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 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 内容、通知方式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 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 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表决 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 通讯开会方式或法律法规、监管机关允许的其他 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 式、通讯开会方式或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允许的 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 确定。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1、现场开会。 ……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 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有效的基金份额不 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1/2(含1/ 2)。 参加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基金份额低于上述规定比例的,召集人可以 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三 个月以后、六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 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1/3以上(含1/3)基金份额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参加,方可召开。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1、现场开会。 ……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 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有效的基金份额 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1/2 (含1/2)。若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 基金份额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 的1/2,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召开时间的三个月以后、六个月以内,就原 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 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到会者在权益登 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应不少于本基金在 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1/3(含1/3)。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 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形式在表决截至 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讯开会应以 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 (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到 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 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 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 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 面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通知不 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 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 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1/2(含1/ 2); 若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 出具书面意见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 额低于上述规定比例的,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三个月以后、六 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 当有代表1/3以上(含1/3)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 面意见;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 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 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 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 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3、在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的情况下,经 会议通知载明,基金份额持有人也可以采用网 络、电话或其他方式进行表决,或者采用网络、电 话或其他方式授权他人代为出席会议并表决。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 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形式或大会公 告载明的其他方式在表决截止日以前送达至召 集人指定的地址或系统。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或 大会公告载明的其他方式进行表决。 ……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 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 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 议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 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 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通知不 参加收取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 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 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1/2 (含1/2);若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 代表出具表决意见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 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1/2,召 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 时间的三个月以后、六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 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1/3以上(含1/ 3)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直接出具表决意 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表决意见的 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 出具表决意见的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 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 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3、在不与法律法规冲突的前提下,基金份 额持有人也可以采用网络、电话或其他方式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采用书面、网络、电话、 短信或其他方式进行表决,具体方式由会议召 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六、表决 ……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 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交符合会议通知中 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 席的投资者,表面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 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 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六、表决 ……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 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交符合会议通 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 效出席的投资者,表面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表 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 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表决 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 数。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七、计票 2、通讯开会 ……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 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授权代 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 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 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 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 计票和表决结果。七、计票 2、通讯开会 ……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 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授权代 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 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 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 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 计票和表决结果。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八、生效与公告 ……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2个 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如果采用通讯方式 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 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 同公告。八、生效与公告 ……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2 日内在规定媒介上公告。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 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 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 公告。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 新增如下内容,并调整后续序号: 九、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的特殊约定 若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则相关基金份额 或表决权的比例指主袋份额持有人和侧袋份额 持有人分别持有或代表的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符 合该等比例,但若相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 集和审议事项不涉及侧袋账户的,则仅指主袋 份额持有人持有或代表的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符 合该等比例: 1、基金份额持有人行使提议权、召集权、提 名权所需单独或合计代表相关基金份额10%以 上(含10%); 2、现场开会的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 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相关基金 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3、通讯开会的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 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 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相关基金份额 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4、在参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 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在原公告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3个月以后、 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含三 分之一)相关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参与或授权他 人参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 5、现场开会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以上(含 )选举 50% 50% 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6、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 二分之一)通过; 7、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 (含三分之二)通过。
第九部分 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 和程序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一)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管理人 职责终止后6个月内对被提名的基金管理人形成 决议,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 持表决权的2/3以上(含2/3)表决通过,自表决通 过之日起生效; …… 、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选任基金管理 4 人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自通过之日起 五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5、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基金托管人 在更换基金管理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生效后2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6、交接: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基金管理 人应妥善保管基金管理业务资料,及时向临时基 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管理业务 的移交手续,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 应及时接收。新任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核 对基金资产总值; 7、审计: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 法律法规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财产进 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审计费用在基金财产中列支;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一)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管理 人职责终止后6个月内对被提名的基金管理人 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含2/3)表决通过,决 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4、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选任基金管 理人的决议须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5、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基金托管人 在更换基金管理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生效后2日内在规定媒介公告; 6、交接: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基金管理 人应妥善保管基金管理业务资料,及时向临时 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管理业 务的移交手续,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 理人应及时接收。新任基金管理人或临时基金 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和净 值; 7、审计: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 法律法规规定聘请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 事务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 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审计费用在基 金财产中列支;
第九部分 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 和程序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托管人 职责终止后六个月内对被提名的基金托管人形 成决议,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含2/3)表决通过,自表决 通过之日起生效; …… 4、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更换基金托管 人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自通过之日起 五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5、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换后,由基金管理人 在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生效后2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6、交接: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妥善 保管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资料,及时办理基 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的移交手续,新任基金托 管人或者临时基金托管人应当及时接收。新任基 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 7、审计: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 法律法规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财产进 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审计费在基金财产中列支。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托管 人职责终止后六个月内对被提名的基金托管人 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含2/3)表决通过,决 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 4、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更换基金托 管人的决议须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5、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换后,由基金管理人 在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生效后2日内在规定媒介公告; 6、交接: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妥善 保管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资料,及时办理 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的移交手续,新任基 金托管人或者临时基金托管人应当及时接收。 新任基金托管人或临时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 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和净值; 7、审计: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 法律法规规定聘请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 事务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 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审计费在基金 财产中列支。
第九部分 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 和程序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三)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的 条件和程序。 …… 3、公告:新任基金管理人和新任基金托管人 应在更换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2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 上联合公告。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三)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的 条件和程序。 …… 3、公告:新任基金管理人和新任基金托管 人应在更换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2日内在规定媒介上 联合公告。
第十部分 基金的托管订立托管协议的目的是明确基金托管人与基金 管理人之间在基金财产的保管、投资运作、净值 计算、收益分配、信息披露及相互监督等相关事 宜中的权利义务及职责,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 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有关基金托管 事宜以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签署的基金托 管协议为准。订立托管协议的目的是明确基金托管人与基金 管理人之间在基金财产的保管、投资运作、净值 计算、收益分配、信息披露及相互监督等相关事 宜中的权利义务及职责,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 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第十一部分 基金份额的登记三、基金登记机构的权利 …… 4、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登记业务的 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依照有关规定于开始实施 前在指定媒介上公告;三、基金登记机构的权利 …… 4、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登记业务 的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依照有关规定于开始 实施前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第十一部分 基金份额的登记四、基金登记机构的义务 1、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本基金份额的 登记业务; 2、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 条件办理本基金份额的登记业务;四、基金登记机构的义务 1、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本基金基金份 额的登记业务; 2、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 条件办理本基金基金份额的登记业务;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投资一、投资目标 在深入的基本面研究的基础上,在本基金关 注的领域内精选股价相对于内在价值明显低估 的股票进行投资,注重安全边际,力争为基金份 额持有人实现长期稳定的回报。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在有效控制组合风险并保持基金资 产流动性的前提下,力争实现基金资产的长期 稳健增值。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投资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 的股票(包括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 会核准上市的股票)、沪港通机制下允许投资的 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的股票、债券(包括国债、公 司债、企业债、可转换债券、央行票据、中期票据、 短期融资券等)、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货币 市场工具(包括银行存款、同业存单等)、股指期 货、权证等金融衍生工具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 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 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 本基金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0%- 95%(其中,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的比例占基金 资产的0%-95%);本基金投资于合作创新主题相 关证券的比例不低于本基金持有的非现金基金 资产的80%;持有全部权证的市值不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3%;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 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本基金保持不低于基 金资产净值 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 5% 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 金、应收申购款等。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 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和上市的股票(包括 主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注册 上市的股票、存托凭证)、港股通标的股票、国 债、金融债、央行票据、地方政府债、政府支持机 构债、政府支持债券、次级债、企业债、公司债、 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可转换 债券、可交换债券、资产支持证券、银行存款(包 括协议存款、定期存款和其他银行存款)、同业 存单、债券回购、货币市场工具、国债期货、股指 期货、股票期权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 许基金投资的其它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 监会的相关规定。 本基金可根据相关规定参与融资业务。 …… 本基金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60% –95%(其中,港股通标的股票投资占股票资产 的比例为 )。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 0%-50% 债期货合约、股指期货合约和股票期权合约需 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本基金保持不低于基金 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 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 金、应收申购款等。 如果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投资品种 的投资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 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投资三、投资策略 1、大类资产配置策略 …… 2、股票投资策略 本产品充分发挥基金管理人的投资研究优 势,运用科学严谨、规范化的资产配置方法,灵活 配置投资于具有合作创新 (Public-Private- Partnership,简称PPP)主题相关领域的上市公司 证券,谋求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定增长。我们将通 过合作创新(PPP)主题股票池的构建和个股精选 来完成对股票投资策略的构建。 (1)合作创新(PPP)主题相关行业界定 ( ),即合作创新 PPP Public-Private-Partnership 模式,泛指公共部门与私人部门为提供公共产品 或服务而建立的各种合作关系。合作创新(PPP) 模式具有弥补财政资金不足、充分发挥参与各方 专长、提高项目经营效益和服务水平的优点。 当前中国正处于关键的经济转型期,政府一 方面要摆脱经济对传统重资产投资模式的过度 依赖,寻找新的经济增长点,另一方面又需要继 续保障和提升公共产品及服务的供给数量与质 量,保持经济和社会的平稳运行和发展。在此背 景之下,推进PPP模式,引入社会资本参与公用事 业和基础设施建设,不仅可以凭借相对少量的财 政资金撬动社会资本,缓解地方财政压力,更有 利于社会资本充分发挥其专业管理能力,大大提 升公共产品及服务的供给数量与质量。落实到上 市公司层面,PPP的引入能够提高上市公司的收 入,降低其资产负债率,显著改善企业回款慢问 题,进而改善PPP参与方的财务报表。 财政部已于2014年、2015年共推出2批PPP示 范项目,示范项目数量236个,总投资金额8300亿 元,预计2016年还将推出第三批示范项目,估计 投资金额超过6000亿。截止2015年2月底,全国各 地共推出PPP项目7116个,项目金额83122.83亿 元,全国 项目主要涉及 个领域,在 个 PPP 18 7116 PPP项目中,市政工程领域PPP项目最多,总计 1877个,占总项目数的比重约26%。生态建设和环 境保护项目总计989个,占比约14%。交通运输项 目也高达819个,占比约12%。另外,全国PPP项目 还涉及片区开发、旅游、水利建设、交通运输、保 障性安居工程、医疗卫生、文化、体育、农业、科技 等领域。作为促进投融资体制改革、提高社会资 源配置效率的一个非常值得探索与实践的领域, 未来几年,中国针对PPP模式的政策推广力度还 将大大增强。 遵循海外成熟市场经验,结合我国经济结构 特点,从资本市场角度来看,本基金投资的合作 创新( )主题涉及的行业包括涉及生态环保、 PPP 水利、建筑建材、交通、医疗、教育、文化等诸多领 域。 (2)合作创新(PPP)主题股票池的初步构建 基金管理人将重点关注生态环保、水利、建 筑建材、交通、医疗、教育、文化等领域相关的上 市公司,将通过合作创新(PPP)模式与政府方合 作,参与投资、运营并提供公共服务的上市公司 纳入本基金的股票池。本基金将重点关注具备以 下特征的上市公司: 1)各级财政部与发改委PPP项目库、其他的 全国性综合PPP项目库、PPP研究中心项目库涉及 的相关上市公司; )各级财政部及发改委印发的深入推进政 2 府和社会资本合作工作的通知中涉及的相关上 市公司; 3)各级政府披露的合作框架、合作意向书、 招标、投标、预成交、中标、签订合同涉及的相关 上市公司; 4)已经或正在与政府方签订与合作创新 (PPP)模式相关的意向书、备忘录、框架协议、正 式的合作创新(PPP)项目合同,约定有关项目开 发的关键权利义务的上市公司等。 同时,在不同的经济发展阶段,基金管理人 将根据市场环境、国家政策、产业变化等多种因 素对合作创新(PPP)主题的股票池进行持续跟踪 和动态调整。 (3)个股筛选 在合作创新(PPP)股票池构建完成后,本基 金通过深入的公司基本面分析、股票估值分析进 行个股筛选。三、投资策略 1、资产配置策略 ……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投资三、投资策略 2、股票投资策略 (3)沪港通港股投资策略 在人民币加快国际化的背景下,以沪港通为 代表的港股将获得全球机构投资者的密切关注。 在过去很长的一段时间内,港股的蓝筹股相对于 股有较为明显的估值优势,而许多在港股上市 A 的成长股则在估值和成长性都较国内成长股有 更明显的优势。这将为国内投资者带来风险相对 低而投资回报确相对较高的投资机会。 我们将 结合公司基本面、国内经济和相关行业发展前 景、境外机构投资者行为、境内机构和个人投资 者行为、世界主要经济体经济发展前景和货币政 策、主流资本市场对投资者的相对吸引力等影响 港股投资的主要因素来决定我们对港股权重配 置和个股选择。三、投资策略 2、股票投资策略 (3)港股通标的股票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结合公司基本面、国内经济和相 关行业发展前景、境外机构投资者行为、境内机 构和个人投资者行为、世界主要经济体经济发 展前景和货币政策、主流资本市场对投资者的 相对吸引力等影响港股通标的股票投资的主要 因素,选择将部分基金资产投资于港股通标的 股票或选择不将基金资产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 票,本基金基金资产并非必然投资港股通标的 股票。 ()存托凭证投资策略 4 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策略依照上述境内 上市交易的股票投资策略执行。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投资三、投资策略 4、股指期货投资策略 本基金以套期保值为目的,参与股指期货交 易。参与股指期货投资时机和数量的决策建立在 对证券市场总体行情的判断和组合风险收益分 析的基础上。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宏观经济因素、 政策及法规因素和资本市场因素,结合定性和定 量方法,确定投资时机。基金管理人将结合股票 投资的总体规模,以及中国证监会的相关限定和 要求,确定参与股指期货交易的投资比例。 基金管理人将充分考虑股指期货的收益性、 流动性及风险性特征,运用股指期货对冲系统性 风险、对冲特殊情况下的流动性风险,如大额申 购赎回等;利用金融衍生品的杠杆作用,以达到 降低投资组合的整体风险的目的。基金管理人在 进行股指期货投资前将建立股指期货投资决策 小组,负责股指期货的投资管理的相关事项,同 时针对股指期货投资管理制定投资决策流程和 风险控制等制度,并经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批准后 执行。若相关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时,基金管理人 股指期货投资管理从其最新规定,以符合相关法 律法规和监管要求的变化。三、投资策略 4、衍生品投资策略 在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的情况下,本 基金将在严格控制投资风险的基础上适当参与 股指期货、国债期货和股票期权等金融工具的 投资。 (1)股指期货投资策略 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将根据风险管理的原 则,以套期保值为目的,主要选择流动性好、交 易活跃的股指期货合约,充分考虑股指期货的 风险收益特征,通过多头或空头的套期保值策 略,以改善投资组合的投资效果,降低投资组合 的整体风险。 (2)国债期货投资策略 本基金投资国债期货将根据风险管理的原 则,以套期保值为目的,以合理管理债券组合的 久期、流动性和风险水平。 ()股票期权投资策略 3 本基金投资股票期权将按照风险管理的原 则,以套期保值为主要目的,结合投资目标、比 例限制、风险收益特征以及法律法规的相关限 定和要求,确定参与股票期权交易的投资时机 和投资比例。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投资删除如下内容,并调整后续序号: 三、投资策略 5、权证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前提下,采用权 证估值量化模型评估权证的内在定价,在此基础 上谨慎进行权证投资。本基金还可利用权证与标 的股票之间可能存在形成的风险对冲机会,在充 分论证和模型分析的基础上谨慎构建套利投资 组合,获取相对稳定的投资收益。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投资三、投资策略 6、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分析资产支持证券的资产特征,估 计违约率和提前偿付比率,并利用收益率曲线和 期权定价模型,对资产支持证券进行估值。本基 金将严格控制资产支持证券的总体投资规模并 进行分散投资,以降低流动性风险。三、投资策略 5、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综合运用类别资产配置、久期管 理、收益率曲线、个券选择和利差定价管理等策 略,在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基础上,进 行资产支持证券产品的投资。本基金将特别注 重资产支持证券品种的信用风险和流动性管 理,本着风险调整后收益最大化的原则,确定资 产支持证券类别资产的合理配置比例,保证本 金相对安全和基金资产流动性,以期获得长期 稳定收益。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投资 新增如下内容: 三、投资策略 6、融资业务策略 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在不 改变本基金既有投资目标、策略和风险收益特 征并在控制风险的前提下,根据相关法律法规, 参与融资业务,以提高投资效率及进行风险管 理。届时基金参与融资业务的风险控制原则、具 体参与比例限制、费用收支、信息披露、估值方 法及其他相关事项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及其 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执行,无需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未来,随着市场的发展和基金管理运作的 需要,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改变投资目标的前 提下,遵循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履行适当程序 后,相应调整或更新投资策略,并在招募说明书 更新中公告。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投资四、投资限制 (1)本基金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0% -95%(其中,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的比例占基 金资产的0%-95%),投资于合作创新主题相关证 券的比例不低于本基金持有的非现金基金资产 的80%; (2)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 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保持不低于基金资 产净值 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 5% 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 应收申购款等;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 值(同一家公司在境内和香港同时上市的A+H股 合计计算)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 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 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10%(同一家公 司在境内和香港同时上市的A+H股合计计算);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 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期的定期开放基金)持有一 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 公司可流通股票的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 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 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30%; (5)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 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 3% (6)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 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10%; (7)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 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5%; ……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 14 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40%;本基金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 购最长期限为1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5)如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 15.1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 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15.2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 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 过基金资产净值的95%,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 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权 证、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 式回购)等; 15.3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 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 的 ; 20% 15.4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 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占基金资产 的比例为0%-95%; 15.5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 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 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 20% (17)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 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5%。因证券 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 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上述比 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 资产的投资; 除上述第(2)、(12)、(17)、(18)条外,因证券/ 期货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 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 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 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 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六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 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 资策略应当符合本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 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 之日起开始。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调整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 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按调整后的 规定执行。四、投资限制 (1)本基金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60%–95%(其中,港股通标的股票投资占股票 资产的比例为0%-50%); (2)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 国债期货合约和股票期权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 证金后,本基金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 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 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和应收申 购款等; ()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同一 3 家公司在内地和香港市场同时上市的A+H股合 并计算),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 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同一家公司在内地和香港 市场同时上市的A+H股合并计算),不超过该证 券的 ,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 10% 券投资的基金品种可以不受此条款规定的比例 限制; …… (11)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 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40%,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 回购的最长期限为1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 期; (12)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 (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期的定期开放 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 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15%;本基金管 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 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 股票的30%;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 证券投资的开放式基金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 特殊投资组合可不受前述比例限制; (13)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或国债期货的,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及国 债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 过基金资产净值的95%。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 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资 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 购)等; (14)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的,须遵守 下列投资比例限制: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 1 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2)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 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总 市值的20%; )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 3 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 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4)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 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 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20%; (15)本基金参与国债期货交易的,须遵守 下列投资比例限制: 1)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 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 2)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 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债券总 市值的30%; 3)本基金所持有的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 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市值和买入、卖出国债期货 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 关于债券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4)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 仓)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 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30%; (16)本基金参与股票期权交易的,须遵守 下列投资比例限制: 1)基金因未平仓的股票期权合约支付和收 取的权利金总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2)开仓卖出认购股票期权的,应持有足额 标的证券;开仓卖出认沽股票期权的,应持有合 约行权所需的全额现金或交易所规则认可的可 冲抵股票期权保证金的现金等价物; 3)未平仓的股票期权合约面值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20%。其中,合约面值按照行权价 乘以合约乘数计算; (18)基金参与融资业务后,在任何交易日 日终,持有的融资买入股票与其他有价证券市 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95%; (19)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 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5%;因证券 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 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该比例 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 资产的投资; …… (21)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 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执行,与境内上市交 易的股票合并计算,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 要求的除外; …… 除上述第(2)、(9)、(19)、(20)条外,因证券/ 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 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 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 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 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六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 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 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 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 效之日起开始。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 的,从其规定。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调整上述限 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 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以调整 后的规定为准。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投资四、投资限制 2、禁止行为 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 规定,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四、投资限制 2、禁止行为 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调整上 述禁止性规定,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 制或以调整后的规定为准。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投资五、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沪深300指数收 益率×40%+恒生AH股H指数收益率×20%+中证 全债指数收益率×40% 沪深300指数是中证指数有限公司编制的包 含上海、深圳两个证券交易所流动性好、规模最 大的300只A股为样本的成分股指数,是目前中国 证券市场中市值覆盖率高、代表性强、流动性好, 同时公信力较好的股票指数,适合作为本基金股 票投资的比较基准。本基金选择该指数作为股票 (不含港股通标的股票)投资部分的业绩比较基 准。 恒生AH指数系列包括同时以A股形式及H股 形式上市,市值最大及成交最活跃的中国公司为 成份股。其中,恒生AH股H指数用以量度成分股 在H股市场的表现。本基金选择该指数作为港股 通标的股票投资部分的业绩比较基准。 中证全债指数是中证指数有限公司编制的 综合反映银行间债券市场和沪深交易所债券市 场的跨市场债券指数,该指数的样本由银行间市 场和沪深交易所市场的国债、金融债券及企业债 券组成,中证指数公司每日计算并发布中证全债 的收盘指数及相应的债券属性指标,为债券投资 者提供投资分析工具和业绩评价基准。本基金选 择该指数作为债券投资部分的业绩比较基准。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有其他代 表性更强、更科学客观的业绩比较基准适用于本 基金时,本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市场发展状况及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和投资策略,依据维护投资者 合法权益的原则,在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按 照监管部门要求履行适当程序后变更业绩比较 基准并及时公告,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五、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沪深300指数收 益率×60%+恒生指数收益率(经汇率调整后)× 20%+中债综合(全价)指数收益率×20% 沪深 指数由专业指数提供商中证指数 300 有限公司编制和发布,由沪深A股中规模大、流 动性好的最具代表性的300只股票组成,以综合 反映沪深A股市场整体表现,具有良好的市场代 表性和市场影响力。 恒生指数是由恒生指数有限公司编制,以 香港股票市场中的若干只上市股票为成分股样 本,以其发行量为权数的加权平均股价指数,是 反映香港股市价幅趋势最有影响的一种股价指 数。 中债综合(全价)指数的样本范围涵盖银行 间市场和交易所市场,成份债券包括国家债券、 企业债券、央行票据等所有主要债券种类,具有 广泛的市场代表性,能够反应中国债券市场的 总体走势。根据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和投资比例, 选用上述业绩比较基准能够客观、合理地反映 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 在本基金的运作过程中,如果法律法规变 化或者出现更有代表性、更权威、更为市场普遍 接受的业绩比较基准,则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 管人协商一致,并按照监管部门要求履行适当 程序后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而无需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投资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其预期收益及预期风 险水平高于债券型基金和货币市场基金,但低于 股票型基金,属于中等风险水平的投资品种。本 基金可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从而面临港股通 机制下因投资环境、投资标的、市场制度以及交 易规则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其预期收益及预期 风险水平高于债券型基金和货币市场基金,但 低于股票型基金。 本基金除了投资A股外,还可通过港股通投 资于香港证券市场,会面临港股通机制下因投 资环境、投资标的、市场制度以及交易规则等差 异带来的特有风险。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投资七、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相关权利的处理原 则及方法 1、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 独立行使相关权利,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 益; 2、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七、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相关权利的处理 原则及方法 1、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 独立行使股东或债权人权利,保护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利益; 3、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投资 新增如下内容: 八、侧袋机制的实施和投资运作安排 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 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 一致,并咨询会计师事务所意见后,可以依照法 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本部分约定的投资组 合比例、投资策略、组合限制、业绩比较基准、风 险收益特征等约定仅适用于主袋账户。 侧袋账户的实施条件、实施程序、运作安 排、投资安排、特定资产的处置变现和支付等对 投资者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详见招募说明书 “侧袋机制”部分的规定。
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 财产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 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的申购基金款以 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 价值、股指期货合约、国债期货合约、股票期权 合约、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的申购基金款 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 财产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并由基金托管人对基金 托管账户中的资金进行托管。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有 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 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或其他权利。除 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 产不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 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 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基金管理人管理运 作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 生的债务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 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并由基金托管人保 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登记机构和 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 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 冻结、扣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基金 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 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 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基金管理人管 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有 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管理运 作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 相互抵销。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 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第十四部分 基金资产估值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股指期货合约、权证、债 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 及负债。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股指期货合约、国债期 货合约、股票期权合约、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和 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 债。
第十四部分 基金资产估值 新增如下内容,并调整后续序号: 三、估值原则 基金管理人在确定相关金融资产和金融负 债的公允价值时,应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监管 部门有关规定。 (一)对存在活跃市场且能够获取相同资产 或负债报价的投资品种,在估值日有报价的,除 会计准则规定的例外情况外,应将该报价不加 调整地应用于该资产或负债的公允价值计量。 估值日无报价且最近交易日后未发生影响公允 价值计量的重大事件的,应采用最近交易日的 报价确定公允价值。有充足证据表明估值日或 最近交易日的报价不能真实反映公允价值的, 应对报价进行调整,确定公允价值。 与上述投资品种相同,但具有不同特征的, 应以相同资产或负债的公允价值为基础,并在 估值技术中考虑不同特征因素的影响。特征是 指对资产出售或使用的限制等,如果该限制是 针对资产持有者的,那么在估值技术中不应将 该限制作为特征考虑。此外,基金管理人不应考 虑因其大量持有相关资产或负债所产生的溢价 或折价。 (二)对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投资品种,应采 用在当前情况下适用并且有足够可利用数据和 其他信息支持的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采用 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时,应优先使用可观察 输入值,只有在无法取得相关资产或负债可观 察输入值或取得不切实可行的情况下,才可以 使用不可观察输入值。 (三)如经济环境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 人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使潜在估值 调整对前一估值日的基金资产净值的影响在 以上的,应对估值进行调整并确定公允价 0.25% 值。
第十四部分 基金资产估值三、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权证 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收盘 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 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 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 (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 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 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 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 格; (2)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 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 净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 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第三方 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 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 3 值日收盘价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 当日的估值全价减去债券收盘价或估值全价中 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 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 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或第三方估 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全价减去债 券收盘价或估值全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 到的净价进行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 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 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 允价格; (4)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 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交易所上市的 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 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 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 情况处理: …… ()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 2 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 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 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 票的估值方法估值;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 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 价值。 3、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 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 价值。 4、同一股票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 易的,按股票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同一债券同 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 市场分别估值。 5、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合约,一般以估值当 日结算价进行估值,估值当日无结算价的,且最 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 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当日结算价及结算规则以 《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结算细则》为准。 、估值计算中涉及港币对人民币汇率的,将 6 依据下列信息提供机构所提供的汇率为基准:当 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与港币的中间价。 7、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 人可以在履行适当程序后,采用摆动定价机制, 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 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自律组织 的规定。 8、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 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 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 价值的价格估值。 9、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 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 值。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 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金的 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 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 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 以公布。四、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等), 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价) 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 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 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 (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 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 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 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 允价格; (2)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不含权 固定收益品种(另有规定的除外),选取估值日 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 价进行估值; (3)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含权固 定收益品种(另有规定的除外),选取估值日第 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 净价或推荐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4)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可转换债券、实行全 价交易的可交换债券选取估值日收盘价作为估 值全价;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 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或债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 响债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按最近交易日债券 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 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 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债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债 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 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 确定公允价格; 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可交换债券, 按估值日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 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或债券发 行机构未发生影响债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按 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 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债券发行机构发生 影响债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 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 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交易所上市实行全价交易的债券(可转债、 可交换债除外),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估 值全价减去估值全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 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5)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 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交易所市场挂牌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采 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6)对在交易所市场发行未上市或未挂牌 转让的债券,对存在活跃市场的情况下,应以活 跃市场上未经调整的报价作为估值日的公允价 值;对于活跃市场报价未能代表估值日公允价 值的情况下,应对市场报价进行调整以确认估 值日的公允价值;对于不存在市场活动或市场 活动很少的情况下,应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其公 允价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 情况处理: ……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采 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 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限售期的股票, 包括但不限于非公开发行股票、首次公开发行 股票时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通过大宗交易 取得的带限售期的股票等,不包括停牌、新发行 未上市、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股票, 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 值。 3、对全国银行间市场上不含权的固定收益 品种,按照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 日的估值净价估值。对银行间市场上含权的固 定收益品种,按照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 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净价或推荐估值净价估 值。对银行间市场未上市,且第三方估值机构未 提供估值价格的债券,在发行利率与二级市场 利率不存在明显差异,未上市期间市场利率没 有发生大的变动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同一证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 易的,按证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5、股指期货合约、国债期货合约和股票期 权合约一般以估值日的结算价估值。估值当日 无结算价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 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如法 律法规今后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6、估值计算中涉及港币对人民币汇率,一 般以估值日中国人民银行或其授权机构公布的 人民币汇率中间价为准。 7、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估值核算依照境 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 、本基金参与融资等业务的,按照相关法 8 律法规和监管部门的规定估值。 9、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 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 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 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10、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 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 的公平性。 11、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 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 定估值。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净值信息计算和 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 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 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 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 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信息的计算结 果对外予以公布。
第十四部分 基金资产估值四、估值程序 1、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估值日闭市后, 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 算,精确到0.0001元,小数点后第五位四舍五入。 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于每个估值日计算基金资产净 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估值日对基金资产估 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的 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估值日对 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 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 人按约定对外公布。五、估值程序 1、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 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 量计算,精确到 元,小数点后第五位四舍 0.0001 五入。基金管理人可以设立大额赎回情形下的 净值精度应急调整机制。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 规定。 基金管理人于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 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 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 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 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 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 金管理人按约定对外公布。
第十四部分 基金资产估值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25%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 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 ()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 3 定的,从其规定处理。六、估值错误的处理 …… 、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 4 下: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25%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 3 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如果行业另有通行做 法,双方当事人应本着平等和保护基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的原则进行协商。
第十四部分 基金资产估值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遇 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 3、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 重大转变,而基金管理人为保障投资人的利益, 决定延迟估值; 4、出现基金管理人认为属于会导致基金管 理人不能出售或评估基金资产的紧急事故的任 何情况; 5、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 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 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 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估值; 6、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 或外汇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 业或港股通临时停市时; …… 3、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 管理人应当暂停估值; 4、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 的其它情形。
第十四部分 基金资产估值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 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 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 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 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 对基金净值按约定予以公布。八、基金净值的确认 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 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 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 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 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 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按 约定予以公布。
第十四部分 基金资产估值 新增如下内容,并调整后续序号: 九、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资产估值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应根据本部分的 约定对主袋账户资产进行估值并披露主袋账户 的基金净值信息,暂停披露侧袋账户份额净值。
第十四部分 基金资产估值八、特殊情况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 第8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 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证券、期货交易所、 期货公司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等,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 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 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 减轻由此造成的影响。十、特殊情况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 第9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 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证券、期货交易 所、期货公司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 等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 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 发现该错误而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 减轻由此造成的影响。
第十五部分 基金费用与税收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 3、《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 露费用;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 4 费、律师费和诉讼费; …… 6、基金的证券、期货交易费用; …… 9、因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而产生的各项合 理费用;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 3、《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 露费用,但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 外;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 费、律师费、诉讼费和仲裁费; …… 6、基金的证券、期货等交易费用; …… 9、因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而产生的各项费 用; 10、因参与融资业务而产生的各项合理费 用;
第十五部分 基金费用与税收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个月月 末,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核对 一致后,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首日起2-5个工作 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 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 支付的,顺延至最近可支付日支付。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 末,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双方 核对无误后,基金托管人按照与基金管理人协 商一致的方式于次月前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 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 日、休息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第十五部分 基金费用与税收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个月月 末,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核对 一致后,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首日起2-5个工作 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若 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 支付的,顺延至最近可支付日支付。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3-10项费 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费用实际 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 产中支付。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 末,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双方 核对无误后,基金托管人按照与基金管理人协 商一致的方式于次月前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 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等, 支付日期顺延。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3-11项费 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费用实际 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 财产中支付。
第十五部分 基金费用与税收四、费用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经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后,可调整基金管理 费率、基金托管费率等相关费率。 基金管理人必须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按照 《信息披露办法》的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四、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费用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与侧袋账户有关 的费用可以从侧袋账户中列支,但应待侧袋账 户资产变现后方可列支,但不得收取基金管理 费,详见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部分的规定或 相关公告。
第十五部分 基金费用与税收五、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 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五、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 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基金财产 投资的相关税收,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基金 管理人或者其他扣缴义务人按照国家有关税收 征收的规定代扣代缴。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 配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 由基金托管人复核,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 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 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的时间不得超过15个工 作日。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在符合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约定,并对基 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下, 基金管理人可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按照 监管部门要求履行适当程序后对基金收益分配 原则和支付方式进行调整,不需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但应于变更实施日前在规定媒介 公告。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 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 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基金管理人就支付的现金红利向基金托管 人发送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管理人 的指令及时划付。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 配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 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 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投资者的现金 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 他手续费用时,基金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红利再投 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 配 增加以下内容: 七、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收益分配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侧袋账户不进行 收益分配。
第十七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 计一、基金会计政策 ……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1月1日至 12月31日;基金首次募集的会计年度按如下原 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个月,可以并入下 2 一个会计年度披露;一、基金会计政策 ……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1月1日至 月 日; 12 31
第十七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 计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 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 务报表进行审计。 …… 、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 3 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换会计师事务所 需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 公告。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相互独立的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 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 进行审计。 …… 、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 3 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换会计师事务所 需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 公告。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 法》、《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 定。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 办法》、《信息披露办法》、《流动性风险管理规 定》、《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相关法律法 规关于信息披露的规定发生变化时,从其规定。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 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 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 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指定报刊”) 及指定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指定网站”)等媒 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 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 息资料。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 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 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符合 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 “规定报刊”)及《信息披露办法》规定的互联网 网站(以下简称“规定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 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 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 管协议、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 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认购、 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 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 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 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基金 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 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 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 4、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 摘要文件,用于向投资者提供简明的基金概要信 息。《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 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 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指定网 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产品资 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 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 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 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3日前,将基金招募说明 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 协议登载在各自网站上。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 管协议、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 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申购 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 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 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 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规定网站上; 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 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 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 4 摘要文件,用于向投资者提供简明的基金概要 信息。《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 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 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规 定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 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 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 理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安信合作创新主题沪港深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转型为安信企业价值优选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后,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招募说明书提示性公 告和《基金合同》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 上,将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 金合同》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 将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登载在基金销售机构网站 或营业网点;基金托管人应当同时将《基金合 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规定网站上。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 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 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介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 件的次日在指定媒介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 告。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四)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 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在指定 网站披露一次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 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 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指 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以及其 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 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 后一日的次日,在指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最 后一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二)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 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在 规定网站披露一次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 计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 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 过规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 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 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 后一日的次日,在规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 最后一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 值。 当法律法规发生变更时,从其规定。 (三)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 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 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年度报告登载在 指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 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 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 所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 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将中期报告登载 在指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 指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 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将季度报告登 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 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 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年度报 告。 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比 例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20%的情形,为保障其 他投资者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季度报 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文件中“影响 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 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 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应当在基金年度报 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 动性风险分析等。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四)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 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 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年度报告登载在 规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 规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 应当经过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 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 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将中期报告登载 在规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 在规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 个工 15 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将季度报告登 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 载在规定报刊上。 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比 例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 的情形,为保障其 20% 他投资者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季度报 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文件中“影 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 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 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中 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 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 析等。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 应当在2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并登载在指定报 刊和指定网站上。 …… 7、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 的股东、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控制人变更; 8、基金募集期延长; …… (八)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 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 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以及 可能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相关信息披露 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 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五)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 人应当在2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并登载在规定 报刊和规定网站上。 …… 7、基金管理人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 东变更、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控制人变更; …… 22、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23 …… (六)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 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 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 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相关信 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 开澄清。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新增如下内容,并调整后续序号: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八)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相关信息披露义 务人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 书的规定进行信息披露,详见招募说明书“侧袋 机制”部分的规定。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十)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并制作 清算报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 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 在指定报刊上。 (十一)投资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的港股通 标的股票相关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 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 中披露参与港股通交易的相关情况。 (十二)基金投资股指期货的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 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 披露股指期货交易情况,包括投资政策、持仓情 况、损益情况、风险指标等,并充分揭示股指期货 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 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等。 (十三)投资资产支持证券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度报告及中期报告 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 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 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 (十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九)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 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并制 作清算报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 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 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十)基金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相关公告 本基金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的,基金管理 人应当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 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本基金 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的情况。法律法规或中国 证监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十一)基金投资股指期货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的,基金管理人应在 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 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股指期货交易情 况,包括投资政策、持仓情况、损益情况、风险指 标等,并充分揭示股指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 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 目标等。 (十二)基金投资国债期货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投资国债期货的,基金管理人应当 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 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国债期货交易 情况,包括投资政策、持仓情况、损益情况、风险 指标等,并充分揭示国债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 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 资目标。 (十三)投资股票期权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投资股票期权的,基金管理人应在 定期信息披露文件中披露参与股票期权交易的 有关情况,包括投资政策、持仓情况、损益情况、 风险指标、估值方法等,并充分揭示股票期权交 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 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 (十四)投资资产支持证券信息披露 本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的,基金管理人 应在基金年度报告及中期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 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 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 明细。 …… (十五)参与融资业务的信息披露 若本基金参与融资业务,基金管理人应当 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 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参与融资业务 情况,包括投资策略、业务开展情况、损益情况、 风险及其管理情况等。 (十六)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报刊中 选择一家报刊披露本基金信息。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 报送拟披露的基金信息,并保证相关报送信息的 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 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媒介 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介 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 容应当一致。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规定报刊 中选择一家报刊披露本基金信息。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 站报送拟披露的基金信息,并保证相关报送信 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规定媒 介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 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规 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 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将信息 置备于公司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将信息 置备于各自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八、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信息的情形 3、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 重大转变,而基金管理人为保障投资人的利益, 决定延迟估值; 4、出现基金管理人认为属于会导致基金管 理人不能出售或评估基金资产的紧急事故的任 何情况; 九、本基金信息披露事项以法律法规规定及 本章节约定的内容为准。八、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信息的情形
第十九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 更、终止与基金财产 的清算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 、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2 大会决议自生效后方可执行,且自决议生效后两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 、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2 大会决议自生效后方可执行,且自决议生效后 两日内在规定媒介公告。
第十九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 更、终止与基金财产 的清算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 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 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 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 2 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符合《证 券法》规定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 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 必要的工作人员。 …… 、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个月,但因本基 5 6 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而不能及时变现 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第十九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 更、终止与基金财产 的清算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 金财产清算报告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 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 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 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后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5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指定 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 刊上。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 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 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 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基 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规定网 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 刊上。
第十九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 更、终止与基金财产 的清算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 人保存15年以上。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 人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法定最低期限。
第二十部分 违约责任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当事人可以免 责: ……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按照当时有效的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的规定作为或不作为而 造成的损失等; 、基金管理人由于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投 3 资原则投资或不投资造成的直接损失等。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当事人可以免 责: …… 2、基金管理人和/或基金托管人按照当时有 效的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的规定作为或不作 为而造成的损失等; 、基金管理人由于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投 3 资原则行使或不行使其投资权造成的损失等。
第二十一部分 争议的处理和适 用的法律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 《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如经友好协商未能 解决的,则任何一方有权将争议提交位于北京市 的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其时有效 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 各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除非仲裁裁决另有规 定,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 《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如经友好协商未 能解决的,则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深圳 国际仲裁院,按照深圳国际仲裁院届时有效的 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深圳市。仲裁裁 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 用由败诉方承担。 ……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为本基金合同之 目的,不包括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 法律)管辖并从其解释。
第二十二部分 基金 合同的效力1、《基金合同》经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双方盖 章以及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在募 集结束后经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 备案手续,并经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后生效。 、《基金合同》正本一式六份,除上报有关监 4 管机构一式二份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各 持有二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本《基金合同》由《安信合作创新主题沪港深 1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订 而来。《基金合同》经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双 方盖章以及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 签章,经中国证监会变更注册,且经【】年【】月【】 日安信合作创新主题沪港深灵活配置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通过之日起生效,决 议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实施基金变更注册。自【】 年【】月【】日起,《安信企业价值优选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正式生效,原《安信合作创 新主题沪港深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合同》自同一日起失效。 4、《基金合同》正本一式三份,除上报有关 监管机构一式一份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各持有二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大会授权基金管理人办理本次基金转型的有关具体事宜,包括但不限于根据《关于修改安信合作创新主题沪港深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的说明》对《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进行修改和补充,并在实施转型前披露修改后的基金法律文件。本基金转型的具体安排详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公告。(未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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