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信合作创新混合 (004393): 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安信合作创新主题沪港深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第二次提示性公告

时间:2022年06月14日 10:16:53 中财网

原标题:安信合作创新混合 : 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安信合作创新主题沪港深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第二次提示性公告

安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安信合作创新
主题沪港深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的第二次提示性公告
安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本基金管理人”)已于 2022年 6月10日在《证券时报》及安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网站(www.essencefund.com)发布了《安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安信合作创新主题沪港深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告》,并于 2022年 6月13日在上述报纸和网站上发布了《安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安信合作创新主题沪港深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第一次提示性公告》。为了使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顺利召开,现发布关于召开本次会议的第二次提示性公告。


一、召开会议基本情况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提高产品的市场竞争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及《安信合作创新主题沪港深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的约定,经与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安信合作创新主题沪港深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代码:004393,以下简称“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安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基金管理人”或“本公司”)决定以通讯方式召开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的具体安排如下: (一)会议召开方式:通讯方式
(二)会议投票表决起止时间:自2022年6月16日起,至2022年7月15日17:00止(送达时间以表决票收件人收到表决票的时间为准)。

(三)会议计票日:2022年7月19日
(四)会议通讯表决票的寄达地点:
1、收件人名称:安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收件地址: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益田路6009号新世界商务中心25层 联系人:江程
联系电话:0755-82509999
2、收件人名称:北京市长安公证处
收件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6号首创大厦七层
联系人:武军
联系电话:15601290108
请在信封表面标注:“安信合作创新主题沪港深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专用”。

投资人如有任何疑问,可致电本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电话4008-088-088(免长途话费)咨询。

二、会议审议事项
《关于修改安信合作创新主题沪港深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见附件一,以下简称“议案”)。

上述议案的内容说明详见《关于修改安信合作创新主题沪港深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的说明》(见附件二)。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权益登记日
本次大会的权益登记日为2022年6月15日,即在2022年6月15日15:00
后,在本基金登记机构登记在册的安信合作创新主题沪港深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均有权参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表决。

四、表决票的填写和寄交方式
(一)本次会议表决票见附件三。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从相关报纸上剪裁、复印附件三或登录本基金管理人网站(https://www.essencefund.com)、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http://eid.csrc.gov.cn/fund)下载并打印表决票。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按照表决票的要求填写相关内容,其中: 1、个人投资者自行投票的,需在表决票上签字,并提供本人身份证件(包括使用的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正反面复印件; 2、机构投资者自行投票的,需在表决票上加盖本单位公章(或经授权的业务章,下同),并提供加盖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自行投票的,需在表决票上加盖本单位公章(如有)或由授权代表在表决票上签字(如无公章),并提供该授权代表的身份证件复印件或者护照或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的复印件,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所签署的授权委托书或者证明该授权代表有权代表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签署表决票的其他证明文件,以及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的营业执照、商业登记证或者其他有效注册登记证明复印件,以及取得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资格的证明文件的复印件; 3、个人投资者委托他人投票的,应由代理人在表决票上签字或盖章,并提供个人投资者身份证件(包括使用的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正反面复印件,以及填妥的授权委托书原件(参照附件四)。如代理人为个人,还需提供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包括使用的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正反面复印件;如代理人为机构,还需提供代理人的加盖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
4、机构投资者委托他人投票的,应由代理人在表决票上签字或盖章,并提供机构投资者加盖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以及填妥的授权委托书原件(参照附件四)。如代理人为个人,还需提供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包括使用的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正反面复印件;如代理人为机构,还需提供代理人的加盖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委托他人投票的,应由代理人在表决票上签字或盖章,并提供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的营业执照、商业登记证或者其他有效注册登记证明复印件,以及取得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资格的证明文件的复印件,以及填妥的授权委托书原件(参照附件四)。如代理人为个人,还需提供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包括使用的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正反面复印件;如代理人为机构,还需提供代理人的加盖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
5、以上各项中的公章、批文、开户证明及登记证书,以基金管理人的认可为准。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需将填妥的表决票和所需的相关文件自2022年6月16日起,至2022年7月15日17:00以前(送达时间以表决票收件人收到表决票的时间为准)通过专人送交、快递或邮寄的方式送达至本公告规定的收件人处,并请在信封表面注明:“安信合作创新主题沪港深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专用”。

五、计票
(一)本次通讯会议的计票方式为:由基金管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授权代表的监督下于本次通讯会议的表决截止日期(即2022年7月15日)后2个工作日内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托管人拒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享有一票表决权。

(三)表决票效力的认定如下:
1、表决票填写完整清晰,所提供文件符合本公告规定,且在规定时间之前送达指定联系地址的,为有效表决票;有效表决票按表决意见计入相应的表决结果,其所代表的基金份额计入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总数。

2、如表决票上的表决意见未选、多选、错填或无法辨认、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但其他各项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视为弃权表决,计入有效表决票,并按“弃权”计入对应的表决结果,其所代表的基金份额计入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总数。

3、如表决票上的签字或盖章部分填写不完整、不清晰的,或未能提供有效证明基金份额持有人身份或代理人经有效授权的证明文件的,或未能在规定时间之前送达指定联系地址的,均为无效表决票;无效表决票不计入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总数。

4、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重复提交表决票的,如各表决票表决意见相同,则视为同一表决票;
如各表决票表决意见不相同,则按如下原则处理:
(1)送达时间不是同一天的,以最后送达的填写有效的表决票为准,先送达的表决票视为被撤回;
(2)送达时间为同一天的,视为在同一表决票上做出了不同表决意见,计入弃权表决票;
(3)送达时间按如下原则确定:专人送达的以实际递交时间为准,邮寄的以指定联系地址收到的时间为准。

六、决议生效条件
(一)有效表决票所代表的基金份额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1/2以上(含1/2)时,表明该有效表决票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参加了此次通讯会议,会议有效召开;在此基础上,《关于修改安信合作创新主题沪港深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应当由前述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含50%)通过方为有效。

(二)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本基金管理人自通过之日起五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七、二次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及二次授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安信合作创新主题沪港深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规定,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需要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1/2以上(含1/2)方可举行。参加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份额低于上述规定比例的,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三个月以后、六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1/3以上(含1/3)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参加,方可召开。

八、本次大会相关机构
(一)召集人:安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联系地址: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益田路6009号新世界商务中心25层 联系人:江程
联系电话:0755-82509999
传真:0755-82799292
客户服务电话:4008-088-088
网址:www.essencefund.com
(二)监督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地址:北京市复兴门内大街 1号
联系人:朱彦奇
联系电话:010-66594904
(三)公证机关:北京市长安公证处
联系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 6号首创大厦七层
联系人:武军
联系电话:15601290108
邮政编码:100010
(四)见证律师事务所: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联系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号时代金融中心 19楼
联系电话:021-31358666

九、重要提示
(一)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提交表决票时,充分考虑邮寄在途时间,确保表决票于表决截止时间前送达。

(二)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有关公告可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网站查阅,投资者如有任何疑问,可致电客户服务热线400-808-8088咨询。

(三)本公告的有关内容由安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负责解释。





安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2022年6月14日


附件一:《关于修改安信合作创新主题沪港深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
附件二:《关于修改安信合作创新主题沪港深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的说明》
附件三:《安信合作创新主题沪港深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讯表决票》
附件四:《授权委托书》

附件一:
关于修改安信合作创新主题沪港深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
安信合作创新主题沪港深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提高产品的市场竞争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及《安信合作创新主题沪港深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提议将安信合作创新主题沪港深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变更为安信企业价值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相应调整基金名称、删除“合作创新(PPP)”主题界定和投资比例要求,调整投资组合比例,投资范围增加深港通股票、国债期货和股票期权,新增可根据相关规定参与融资业务,并相应修改投资策略、投资限制、业绩比较基准、基金估值、基金信息披露等,并据此相应修改本基金的基金合同、托管协议、招募说明书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同时,根据《存托凭证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试行)》,明确本基金投资范围包含存托凭证,增加存托凭证的投资策略、投资比例限制、估值方法及信息披露等约定,并将在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中增加投资存托凭证的风险揭示。另外,根据《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侧袋机制指引(试行)》,增加侧袋机制的相关约定。最后,根据法律法规变动、因与上述修改相关及完善基金实际运作,相应修改《基金合同》。《基金合同》修改的具体方案参见附件二《关于修改安信合作创新主题沪港深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的说明》。

为实施本基金转型方案,提议授权基金管理人办理本次安信合作创新主题沪港深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的有关事宜,并根据《关于修改安信合作创新主题沪港深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的说明》的有关内容对《安信合作创新主题沪港深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安信合作创新主题沪港深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等相关法律文件进行相应的修改。

以上议案,请予审议。


安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2022年6月14日

附件二:
关于修改安信合作创新主题沪港深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的说明
一、声明
安信合作创新主题沪港深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的募集申请于2016年10月21日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6]2403号文准予注册。本基金基金合同于2017年3月29日正式生效。安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管理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基金托管人”)为本基金的托管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提高产品的市场竞争力,根据市场环境的变化,基于投资运作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及《安信合作创新主题沪港深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经与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基金管理人提议以通讯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关于修改安信合作创新主题沪港深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

本次《关于修改安信合作创新主题沪港深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含50%)通过方为有效,故本次的议案存在无法获得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通过的可能。

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中国证监会对持有人大会表决通过的事项的备案及所作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价值、市场前景或者投资人的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


二、安信合作创新主题沪港深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前后《基金合同》(一)基金合同修订对照表

章节修订前修订后
第一部分 前言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 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 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 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 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 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 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 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 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 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 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 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 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 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 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公开 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运作办法》”)、《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 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 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 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 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 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 规定》”)、《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 金侧袋机制指引(试行)》和其他 有关法律法规。
   
   
   
   
   
   
   
   
   
   
   
   
   
   
   
第一部分 前言三、安信合作创新主题沪港深灵活 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由基金 管理人依照《基金法》、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 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 证监会”)注册。 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三、安信企业价值优选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由安信合作创新主题沪 港深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变更注册而来,安信合作创新主 题沪港深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 法》、《安信合作创新主题沪港深
   
   
   
   
   
   
   
   
   
   
   
   
   
 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价值、 收益及市场前景做出实质性判断或 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 风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并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 简称“中国证监会”)注册。 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及 后续变更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 金的投资价值和市场前景做出实质 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 基金没有风险。
   
   
   
   
   
   
   
   
   
第一部分 前言六、本基金投资相关股票市场交易 互联互通机制试点允许买卖的规定 范围内的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的股 票(以下简称“港股通标的股票”) 的,将会面临港股通机制下因投资 环境、投资标的、市场制度以及交 易规则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包 括港股市场股价波动较大的风险 (港股市场实行 T+0回转交易,且 对个股不设涨跌幅限制,港股股价 可能表现出比 A股更为剧烈的股价 波动)、汇率风险(汇率波动可能 对基金的投资收益造成损失)、港 股通机制下交易日不连贯可能带来 的风险(在内地开市香港休市的情 形下,港股通不能正常交易,港股 不能及时卖出,可能带来一定的流 动性风险)等。具体风险烦请查阅 本基金招募说明书的“风险揭示”章 节的具体内容。六、本基金通过内地与香港股票市 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买卖规定范围 内的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的股票 (以下简称“港股通标的股票”),会 面临港股通机制下因投资环境、投 资标的、市场制度以及交易规则等 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包括港股市 场股价波动较大的风险(港股市场 实行 T+0回转交易,且对个股不设 涨跌幅限制,港股股价可能表现出 比 A股更为剧烈的股价波动)、汇 率风险(汇率波动可能对基金的投 资收益造成损失)、港股通机制下 交易日不连贯可能带来的风险(在 内地开市香港休市的情形下,港股 通不能正常交易,港股通标的股票 不能及时卖出,可能带来一定的流 动性风险)等。具体风险揭示烦请 查阅本基金招募说明书“风险揭示” 章节内容。
   
   
   
   
   
   
   
   
   
   
   
 本基金的基金名称仅表明本基金 可以通过港股通机制投资港股,基 金资产对港股标的投资比例会根 据市场情况、投资策略等发生较大 的调整,存在不对港股进行投资的 可能。本基金可根据投资策略需要或不 同配置地市场环境的变化,选择将 部分基金资产投资于港股或选择 不将基金资产投资于港股,基金资 产并非必然投资港股。
   
   
   
   
   
   
   
   
   
   
   
第一部分 前言 新增如下内容: 七、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存托凭 证,若投资可能面临中国存托凭证 价格大幅波动甚至出现较大亏损 的风险,以及与创新企业、境外发 行人、中国存托凭证发行机制以及 交易机制等相关的风险。
   
   
   
   
   
   
   
第一部分 前言八、本基金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 额数不得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总数 的 50%,但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因基 金份额赎回等情形导致被动达到或 超过 50%的除外。八、本基金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 额数不得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总数 的 50%,但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因基 金份额赎回等情形导致被动达到或 超过 50%的除外。法律法规或监管 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一部分 前言九、本基金合同关于基金产品资料 概要的编制、披露及更新等内容, 将不晚于 2020年 9月 1日起执行。九、当本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 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基金管理 人履行相应程序后,可以启用侧袋 机制,具体详见基金合同和招募说 明书的有关章节。侧袋机制实施期 间,基金管理人将对基金简称进行 特殊标识,并不办理侧袋账户的申 购赎回。请基金份额持有人仔细阅 读相关内容并关注本基金启用侧 袋机制时的特定风险。
   
   
   
   
   
   
   
   
   
   
   
   
   
第二部分 释义1、基金或本基金:指安信合作创新 主题沪港深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1、基金或本基金:指安信企业价值 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第二部分 释义4、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指《安 信合作创新主题沪港深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 对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 充4、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指《安 信企业价值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合同》及对本基金合同的任 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第二部分 释义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 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安信合作 创新主题沪港深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 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 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安信企业 价值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 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 修订和补充
   
   
   
   
第二部分 释义6、招募说明书:指《安信合作创新 主题沪港深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6、招募说明书:指《安信企业价值 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 书》及其更新
   
   
   
   
第二部分 释义删除如下内容,并调整后续序号: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安信合 作创新主题沪港深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 告》 
   
   
   
   
第二部分 释义8、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安信合 作创新主题沪港深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7、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安信企 业价值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第二部分 释义10、《基金法》:指《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 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9、《基金法》:指 2003年 10月 28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经 2012 年 12月 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
   
   
   
   
   
   
  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 修订,自 2013年 6月 1日起实施, 并经 2015年 4月 24日第十二届全 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 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 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正 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 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 订
   
   
   
   
   
   
   
   
第二部分 释义 增加以下内容,并调整后续序号: 10、《证券法》:指经 2019年 12 月 28日经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 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修 订,自 2020年 3月 1日起实施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颁布 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第二部分 释义11、《销售办法》:指《证券投资 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 其不时做出的修订11、《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20年 8月 28日颁布、同年 10月 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 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及颁布 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第二部分 释义12、《信息披露办法》:指《公开 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 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 修订12、《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 监会 2019年 7月 26日颁布、同年 9月 1日实施的,并经 2020年 3月 20日中国证监会《关于修改部分证 券期货规章的决定》修正的《公开 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 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
   
   
   
   
   
   
   
   
   
   
   
  修订
   
第二部分 释义13、《运作办法》:指《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 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13、《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4年 7月 7日颁布、同年 8月 8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 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 时做出的修订
   
   
   
第二部分 释义14、《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 中国证监会 2017年 8月 31日颁 布、同年 10月 1日起实施的《公开 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 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 做出的修订14、《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 中国证监会 2017年 8月 31日颁 布、同年 10月 1日实施的《公开募 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 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 出的修订
   
第二部分 释义16、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 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 理委员会16、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 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保险监督 管理委员会
   
   
第二部分 释义17、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 制:简称沪港通,是指上海证券交 易所和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香港联合交易所)建立 技术连接,使内地和香港投资者可 以通过当地证券公司或经纪商买卖 规定范围内的对方交易所上市的股 票,包括沪股通和港股通两部分17、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 互通机制:指内地证券交易所和香 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建立技术连 接,使内地和香港投资者可以通过 当地证券公司或经纪商买卖规定范 围内的对方交易所上市的股票
   
   
   
   
   
   
   
   
第二部分 释义18、港股通标的股票:指内地投资 者委托内地证券公司,经由相关证 券交易所设立的证券交易服务公 司,向香港联合交易所进行申报, 买卖规定范围内的香港联合交易所 上市的股票18、港股通:指投资者委托内地证 券公司,经由内地证券交易所在香 港设立的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向香 港联合交易所进行申报(买卖盘传 递),买卖规定范围内的香港联合 交易所上市的股票
   
   
   
   
   
   
   
   
   
   
   
第二部分 释义22、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 投资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 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 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 机构投资者22、合格境外投资者:指按照《合 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 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期货投 资管理办法》,经中国证监会批准, 使用来自境外的资金进行境内证 券期货投资的境外机构投资者,包 括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第二部分 释义23、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 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 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 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 合称23、投资人、投资者:指个人投资 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投资者 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 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的合称
   
   
   
   
   
   
   
   
   
   
第二部分 释义25、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 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 金份额,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 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 等业务25、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 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办理基 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 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第二部分 释义26、销售机构:指安信基金管理有 限责任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 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 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 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 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26、销售机构:指安信基金管理有 限责任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 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 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 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协议,办理 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第二部分 释义30、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 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 销售机构办理认购、申购、赎回、 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 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30、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 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 销售机构办理申购、赎回、转换、 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而引 起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
   
 况的账户
第二部分 释义31、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 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 定的条件,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 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 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31、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安信企 业价值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生效起始日,《安信合 作创新主题沪港深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自同一 日起失效
   
   
   
   
   
   
   
   
   
   
   
第二部分 释义删除如下内容,并调整后续序号: 33、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 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 间,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 
   
   
   
第二部分 释义38、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 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 日(若该工作日为非港股通交易日, 则本基金不开放)37、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 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 日(若该工作日为非港股通标的股 票交易日,则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实 际情况决定本基金是否开放申购、 赎回或其他业务,具体以届时依照 法律法规发布的公告为准)
   
   
   
   
   
   
   
   
   
第二部分 释义删除如下内容,并调整后续序号: 41、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 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 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第二部分 释义50、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 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 金应收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 总和48、基金资产总值:指购买的各类 证券及票据价值、股指期货合约、 国债期货合约、股票期权合约、银 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的申购基 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 总和
   
   
   
   
   
   
   
   
   
   
第二部分55、摆动定价机制:指当本基金遭53、摆动定价机制:指当开放式基
   
   
   
   
释义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 份额净值的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 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 购、赎回的投资者,从而减少对存 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 响,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 害并得到公平对待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 基金份额净值的方式,将基金调整 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 际申购、赎回的投资者,从而减少 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 影响,确保投资人的合法权益不受 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第二部分 释义56、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 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 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 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 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54、规定媒介:指符合中国证监会 规定条件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 全国性报刊及《信息披露办法》规 定的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 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 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第二部分 释义 增加以下内容并调整相关序号: 55、侧袋机制:指将基金投资组合 中的特定资产从原有账户分离至 一个专门账户进行处置清算,目的 在于有效隔离并化解风险,确保投 资者得到公平对待,属于流动性风 险管理工具。侧袋机制实施期间, 原有账户称为主袋账户,专门账户 称为侧袋账户
   
   
   
   
   
   
   
   
第二部分 释义 56、特定资产:包括:(一)无可 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 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 确定性的资产;(二)按摊余成本 计量且计提资产减值准备仍导致 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 产;(三)其他资产价值存在重大
   
   
   
   
   
   
   
  不确定性的资产
   
第三部分 基 金的基本情况一、基金名称 安信合作创新主题沪港深灵活配 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一、基金名称 安信企业价值优选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
   
   
   
   
第三部分 基金的基本情 况四、基金的投资目标 在深入的基本面研究的基础上,在 本基金关注的领域内精选股价相 对于内在价值明显低估的股票进 行投资,注重安全边际,力争为基 金份额持有人实现长期稳定的回 报。四、基金的投资目标 本基金在有效控制组合风险并保 持基金资产流动性的前提下,力争 实现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健增值。
   
   
   
   
   
   
   
   
   
   
   
   
   
   
   
第三部分 基金的基本情 况删除如下内容,并调整后续序号: 五、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 本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为 2亿 份。 六、基金份额发售面值和认购费用 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面值为人民币 1.00元。 本基金具体认购费率按招募说明书 的规定执行。 
   
   
   
   
   
   
   
   
第四部分 基金的历史沿 革第四部分 基金份额的发售 一、基金份额的发售时间、发售方 式、发售对象 1、发售时间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得超 过三个月,具体发售时间见基金份 额发售公告。 2、发售方式第四部分 基金的历史沿革 安信企业价值优选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是由安信合作创新主题沪 港深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变更注册而来。安信合作创新主 题沪港深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 [2016]2403号文准予注册,基金管 理人为安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
   
   
   
   
   
   
   
   
   
   
   
   
   
   
   
   
   
 通过各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公 开发售,各销售机构的具体名单见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以及基金管理人 届时发布的调整销售机构的相关公 告。 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 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 机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的 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对于认购申请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 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 合法权利。 3、发售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 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 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 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 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二、基金份额的认购 1、认购费用 本基金的认购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 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基金 认购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 2、募集期利息的处理方式 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 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 有人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以登记 机构的记录为准。 3、基金认购份额的计算司,基金托管人为中国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 安信合作创新主题沪港深灵活配 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自 2017年 2月 27日至 2017年 3月 24日进 行公开募集,募集结束后基金管理 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备案手续。经 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安信合作 创新主题沪港深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于 2017 年 3月 29日生效。 【】年【】月【】日至【】年【】 月【】日,安信合作创新主题沪港 深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以通讯方式召开了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安 信合作创新主题沪港深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有 关事项的议案》,审议内容包括安 信合作创新主题沪港深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变更基金名 称、调整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投 资策略、投资限制、业绩比较基准、 估值方法等事项,修订《安信合作 创新主题沪港深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与《安信 合作创新主题沪港深灵活配置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相关
   
   
   
   
   
   
   
   
   
   
   
   
   
   
   
   
   
   
   
   
   
   
   
   
   
   
   
   
   
   
   
   
   
   
   
   
   
   
   
   
   
   
   
   
   
   
   
   
   
   
   
   
   
   
   
   
   
   
 基金认购份额具体的计算方法在招 募说明书中列示。 4、认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认购份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小数点 2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 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 基金财产承担。 三、基金份额认购金额的限制 1、投资人认购时,需按销售机构规 定的方式全额缴款。 2、基金管理人可以对每个基金交易 账户的单笔最低认购金额进行限 制,具体限制请参看招募说明书或 相关公告。 3、基金管理人可以对募集期间的单 个投资人的累计认购金额进行限 制,具体限制和处理方法请参看招 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4、投资人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 基金份额,但已受理的认购申请不 允许撤销。条款,并将“安信合作创新主题沪 港深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正式变更为“安信企业价值优 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上述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表决通 过之日起生效。根据该持有人大会 决议,变更后的《安信企业价值优 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自【】年【】月【】日起正式生效, 《安信合作创新主题沪港深灵活 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 同》同日起失效。
   
   
   
   
   
   
   
   
   
   
   
   
   
   
   
   
   
   
   
   
   
   
   
   
   
   
   
   
   
   
   
   
   
第五部分 基金的存续第五部分 基金备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三个 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 2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 2亿 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 200 人的条件下,基金管理人依据 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第五部分 基金的存续 一、基金份额的变更登记 基金合同生效后,本基金登记机构 将进行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更名以 及必要信息的变更。 二、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止基金发售,并在 10日内聘请法定 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 日起 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 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 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 并取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 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 金合同》不生效。基金管理人在收 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 《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 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 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 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基金备 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 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 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 30日内 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 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 3、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 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 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 应由各方各自承担。《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 20个 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 不满 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 于 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 6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 管理人应当在 10个工作日内向中 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 持续运作、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 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 在 6个月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 时,从其规定。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 20个工 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 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 60个工作 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 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 案,如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 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 购与赎回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 构进行。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 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 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 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在基金管 理人网站公示。基金投资者应当在 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 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 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 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中列明或 基金管理人网站进行公示。基金管 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 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 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 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 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 购与赎回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 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 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 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 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
 交易日的交易时间,若该工作日为 非港股通标的股票交易日,则本基 金不开放,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 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基金 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 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 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 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 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 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 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 指定媒介上公告。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若该工作日 为非港股通标的股票交易日,则基 金管理人可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本 基金是否开放申购、赎回或其他业 务,具体以届时依照法律法规发布 的公告为准。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 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基 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 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 /期货交易市场、证券/期货交易所 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 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 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 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 购与赎回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 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不超过 3个月开始办理申购,具体 业务办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 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 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 放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 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 回的开始时间。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 间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实际情况依法 决定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的具体 日期,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申购开 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 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 放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 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 赎回的开始时间。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4、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 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 行顺序赎回。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 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 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 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 指定媒介上公告。4、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 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 行顺序赎回; 5、办理申购、赎回业务时,应当遵 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 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并得到公平对待。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 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 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 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 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 购与赎回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 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付申购款 项,申购成立;登记机构确认基金 份额时,申购生效。若申购资金在 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 成立。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 回成立;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 回生效。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 基金管理人将在 T+7日(包括该 日)内支付赎回款项。遇证券/期货 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 通讯系统故障、银行数据交换系统 故障或其它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 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 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付申购款 项,申购成立;基金份额登记机构 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若申 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 则申购不成立。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 回成立;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赎 回时,赎回生效。投资人赎回申请 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7日 (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遇 证券/期货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 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数 据交换系统故障或其它非基金管 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
   
   
 流程时,赎回款项顺延至前述影响 因素消除的下一个工作日划出。在 发生巨额赎回或本基金合同载明的 其他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本 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时,赎回款项 顺延至前述影响因素消除的下一 个工作日划出。在发生巨额赎回或 本基金合同载明的其他暂停赎回 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时,款 项的支付办法参照本基金合同有 关条款处理。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 购与赎回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 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 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 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请。申购、 赎回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 为准。对于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 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 利。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 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 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 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购、赎回申 请。申购、赎回的确认以登记机构 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请的确认 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 使合法权利。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 购与赎回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 3、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投资人 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具体规 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5、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 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 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 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 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 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 3、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投资 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单日 或单笔申购金额上限,具体规定请 参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本基金的 总规模限额、当日申购金额限制和 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具体规定请 参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6、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 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
   
   
   
   
   
   
   
   
   
   
  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 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 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 公告。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 购与赎回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 用途 1、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 小数点后 4位,小数点后第 5位四 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 基金财产承担。T日的基金份额净 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 T+1日 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 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2、申购份额的计算及余额的处理方 式:本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详见招 募说明书。本基金的申购费率由基 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 列示。申购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 额除以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有效 份额单位为份,上述计算结果均按 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 财产承担。 3、赎回金额的计算及处理方式:本 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详见招募说明 书。本基金的赎回费率由基金管理 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 份额乘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 用途 1、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 留到小数点后 4位,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 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日的基金份 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 T+1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履 行适当程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 公告。当法律法规发生变更时,从 其规定。 2、申购份额的计算及余额的处理 方式:本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详见 招募说明书。本基金的申购费率由 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 及基金产品资料概要中列示。申购 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当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有效份额单位 为份,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 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2位,由此 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 担。 3、赎回金额的计算及处理方式:本 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详见招募说 明书。本基金的赎回费率由基金管
   
   
   
   
   
   
   
   
 相应的费用,赎回金额单位为元。 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 保留到小数点后 2位,由此产生的 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 5、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 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其中对持 续持有期少于 7日的投资者收取不 低于 1.5%的赎回费用并全额计入 基金财产,对于持续持有期不少于 7日的投资者收取的赎回费,应根 据法律法规规定的比例归入基金财 产,赎回费未归入基金财产的部分 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 费。 6、本基金的申购费率、申购份额具 体的计算方法、赎回费率、赎回金 额具体的计算方法和收费方式由基 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确 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基金 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 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 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 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 指定媒介上公告。 7、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 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 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针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及基金 产品资料概要中列示。赎回金额为 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 当日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相应的 费用,赎回金额单位为元。上述计 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 小数点后 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 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 5、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 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赎回费 用归入基金财产的比例依照相关 法律法规设定,具体见招募说明书 的规定,未归入基金财产的部分用 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 费。其中,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7日 的投资者收取不低于 1.5%的赎回 费,并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6、本基金的申购费率、申购份额具 体的计算方法、赎回费率、赎回金 额具体的计算方法和收费方式由 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 确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基 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 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 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 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 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对投资人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 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 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 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 申购费率和基金赎回费率,并进行 公告。7、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 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且在不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产生实质 性不利影响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 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投资人 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 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在对现 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 利影响的前提下,并按相关监管部 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 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和 基金赎回费率,并进行公告。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 购与赎回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 3、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 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 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 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 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 或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的情形。 6、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 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 基金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 50%,或者变相规避 50%集中度的 情形时。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 3、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 常停市或港股通临时停市,导致基 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 净值。 ……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 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 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 或发生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的情形。 6、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 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 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 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
   
   
   
   
   
   
   
   
   
   
   
   
   
 7、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超过基金 管理人设定的基金总规模、单日净 申购比例上限、单一投资者单日或 单笔申购金额上限的。 8、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 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 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 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 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 应当采取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的 措施。 …… 发生上述第 1、2、3、5、8、9项情 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申购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 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全部或部 分拒绝的,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 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 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 业务的办理。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基金申 购申请。 7、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 销售机构或登记机构的异常情况 导致基金销售系统、基金登记系统 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8、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超过基 金管理人设定的基金总规模、当日 申购金额限制、单日净申购比例上 限、单一投资者单日或单笔申购金 额上限的。 9、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 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 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 过 50%,或者变相规避 50%集中度 的情形。 10、港股通每日额度不足。 …… 发生上述第 1、2、3、5、6、7、10、 11项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 暂停接受投资者的申购申请时,基 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规 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 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全部或部分 拒绝的,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 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 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 务的办理。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 购与赎回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的情形 …… 3、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 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 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 5、发生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将损害现 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 回申请。 6、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 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 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 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 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 应当采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 接受基金赎回申请的措施。 ……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 定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 回款项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 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 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 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 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 可延期支付。若出现上述第 4项所 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的情形 …… 3、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 常停市或港股通临时停市,导致基 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 净值。 …… 5、发生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将损害 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 6、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 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 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 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 管理人应当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 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 ……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 决定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 项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 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 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 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 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 延期支付。若出现上述第 4项所述
   
   
   
   
   
   
   
   
 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 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 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 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 业务的办理并公告。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 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 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 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 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 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 购与赎回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 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 或认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 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 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 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 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的前提下, 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 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 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 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 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 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 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 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 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 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 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 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 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 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 难或认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 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 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 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 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 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 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 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 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 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 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 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 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 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 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 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 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
 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 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 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 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暂停赎回:连续 2个开放日以 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 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 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 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 得超过 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 媒介上进行公告。 (4)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时,对于 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基金总份 额 50%以上的赎回申请情形的,除 未超过基金总份额 50%以内的赎回 申请按上述规定办理赎回申请外, 基金管理人可以对单个基金份额持 有人超过基金总份额 50%以上部分 的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未能赎 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 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 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 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 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 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 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 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 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 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 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 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 延期赎回处理。部分延期赎回不受 单笔赎回最低份额的限制。 (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时,对于 在开放日内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 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 50% 以上的赎回申请,除未超过上一开 放日基金总份额 50%以内的赎回 申请按上述规定办理赎回申请外, 基金管理人可以对单个基金份额 持有人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 额 50%以上部分的赎回申请延期 办理。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 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 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 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 赎回,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个开 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 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 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 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 处理。部分延期赎回不受单笔赎回 最低份额的限制。
   
   
   
   
   
   
   
   
   
   
   
   
   
   
   
   
   
   
   
   
   
   
   
   
   
   
   
   
   
   
   
   
   
   
   
   
   
   
   
   
   
   
   
   
 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 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 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部分延期赎 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额的限制。(4)暂停赎回:连续 2个开放日 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 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 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 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 不得超过 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 规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 购与赎回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 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 在 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 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并在 2日 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 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 式在 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 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并在 2日内在规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 购与赎回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 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 的,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在 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 1日,基金 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 介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 公告,并公布最近 1个开放日的基 金份额净值。 3、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1日但 少于两周,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 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将提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 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 的,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在 规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 1日,基 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规定 媒介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 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 1个开放日 的基金份额净值。 3、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1日 但少于两周,暂停结束,基金重新 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将
   
   
   
   
 前一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介刊登基 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 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 一个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4、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两周, 基金管理人最迟于重新开放日在指 定媒介上刊登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 的公告,并公告最近一个工作日的 基金份额净值。提前一个工作日,在规定媒介刊登 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 最近一个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4、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两周, 基金管理人最迟于重新开放日在 规定媒介上刊登重新开放申购或 赎回的公告,并公告最近一个工作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 购与赎回十六、基金份额的冻结和解冻十六、基金份额的冻结和解冻 …… 如相关法律法规允许基金管理人 办理基金份额的质押业务或其他 基金业务,基金管理人将制定和实 施相应的业务规则。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 购与赎回 增加以下内容: 十七、实施侧袋机制期间本基金的 申购与赎回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本基金的 申购和赎回安排详见招募说明书 或相关公告。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当事 人及权利义务一、基金管理人 (二)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 利包括但不限于: …… (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 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一、基金管理人 (二)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 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 利包括但不限于: ……
   
 申购、赎回、转换和非交易过户等 的业务规则;(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 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申购、 赎回、转换和非交易过户等的业务 规则;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当事 人及权利义务一、基金管理人 (二)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 务包括但不限于: ……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 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 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 和登记事宜; ……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 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 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 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 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 购、赎回的价格; ……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 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 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 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 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一、基金管理人 (二)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 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 务包括但不限于: ……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 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 为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和登 记事宜; ……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 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 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 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的价格; ……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 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 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 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 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向监管机构、司法机关等有权机
   
   
   
   
  关,以及审计、法律等外部专业顾 问提供的情况除外;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当事 人及权利义务一、基金管理人 (二)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 务包括但不限于: ……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 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 不能生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 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 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 束后 30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一、基金管理人 (二)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 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 务包括但不限于: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当事 人及权利义务二、基金托管人 …… 注册资本:人民币贰仟柒佰玖拾壹 亿肆仟柒佰贰拾贰万叁仟壹佰玖拾 伍元整二、基金托管人 …… 注册资本:人民币贰仟玖佰肆拾叁 亿捌仟柒佰柒拾玖万壹仟贰佰肆 拾壹元整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当事 人及权利义务二、基金托管人 (二)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 利包括但不限于: ……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 设资金账户、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 账户,为基金办理证券、期货交易 资金清算;二、基金托管人 (二)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 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 利包括但不限于: ……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 设资金账户、证券账户、期货结算
   
 ……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 务包括但不限于: ……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 户、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按 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 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 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 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 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 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1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 名册; ……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 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 证监会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 金管理人;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为基金办理 证券、期货交易资金清算; ……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 务包括但不限于: ……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 账户、证券账户、期货结算账户等 投资所需账户,按照《基金合同》 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 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 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 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 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向监管机构、司法机关等有权机 关,以及审计、法律等外部专业顾 问提供的情况除外; ……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 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不 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 (12)从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登 记机构处接收基金份额持有人名 册; ……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 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
   
   
   
   
   
   
   
   
   
   
   
   
   
   
  证监会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并 通知基金管理人;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当事 人及权利义务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 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 和接受,基金投资者自依据《基金 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 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 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 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 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 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 益。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 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 认和接受,基金投资者自依据《基 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本 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 同》的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 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 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 《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 必要条件。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 另有约定外,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 等的合法权益。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当事 人及权利义务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 (3)依法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 额;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4)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 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 用;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 (3)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 有的基金份额;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4)缴纳基金申购款项及法律法 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 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 授权代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 出席会议并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 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 票权。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日常机 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 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 法授权代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 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除法律法规 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 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 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 日常机构。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一、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 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5)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的报酬标准(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 调整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 略(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 定的除外); …… (12)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 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一、召开事由 1、除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 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当出 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 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5)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的报酬标准; ……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 略; …… (12)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 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一、召开事由 2、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 ……一、召开事由 2、在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 约定的范围内且对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 下,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
   
   
   
   
 (2)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 定的范围内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 或在对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 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变更收费 方式、调低赎回费率; ……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2)变更收费方式、调低赎回费 率、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 (5)基金管理人、登记机构、基金 销售机构在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 证监会许可的范围内调整有关申 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 托管等业务规则;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 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 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30日,在指定媒 介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 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 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 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30日,在规定 媒介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 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 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 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 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 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 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 取方式。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 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 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 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 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 系人、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 收取方式。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 式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 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 会方式、通讯开会方式或法律法规、 监管机关允许的其他方式召开,会 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 开会方式、通讯开会方式或法律法 规、监管机构允许的其他方式召 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 确定。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 式 1、现场开会。 ……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 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 示,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 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1/2(含 1/2)。 参加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基金份额低于上述规定 比例的,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三个 月以后、六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 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应当有代表 1/3以上(含 1/3) 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 理人参加,方可召开。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 式 1、现场开会。 ……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 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 显示,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 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1/2 (含 1/2)。若到会者在权益登记 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少于本 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1/2,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三个 月以后、六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 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 效的基金份额应不少于本基金在 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1/3(含 1/3)。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 式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 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 式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 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
 书面形式在表决截至日以前送达至 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讯开会应以 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 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 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 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如果基 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 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 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书面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 基金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 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 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 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1/2(含 1/2); 若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 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基金份额持有 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低于上述规定 比例的,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三个 月以后、六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 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应当有代表 1/3以上(含 1/3)以书面形式或大会公告载明的其 他方式在表决截止日以前送达至 召集人指定的地址或系统。通讯开 会应以书面或大会公告载明的其 他方式进行表决。 ……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 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 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 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 议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 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 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 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 金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表决 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 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 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1/2(含 1/2);若本人直接出具表 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 意见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 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 份额的 1/2,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 的三个月以后、六个月以内,就原 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
   
   
   
   
   
   
   
   
   
   
   
   
   
   
   
   
   
   
   
   
   
   
   
 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直接出 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 面意见;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书 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 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同 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 托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出具的委 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 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 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 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3、在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的情 况下,经会议通知载明,基金份额 持有人也可以采用网络、电话或其 他方式进行表决,或者采用网络、 电话或其他方式授权他人代为出席 会议并表决。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 1/3以上(含 1/3)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 表出具表决意见;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表 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 代表他人出具表决意见的代理人, 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 受托出具表决意见的代理人出具 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 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 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 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 记录相符。 3、在不与法律法规冲突的前提下, 基金份额持有人也可以采用网络、 电话或其他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可以采用书面、网络、电话、 短信或其他方式进行表决,具体方 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 知中列明。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六、表决 ……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 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 则提交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 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 席的投资者,表面符合会议通知规六、表决 ……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 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 则提交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 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 效出席的投资者,表面符合会议通
 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 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 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 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 金份额总数。知规定的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 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 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表 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 的基金份额总数。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七、计票 2、通讯开会 ……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 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 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若由基金托 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 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 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 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表对书 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 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七、计票 2、通讯开会 ……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 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 员在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若由基 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 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 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 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 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八、生效与公告 ……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 日起 2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公 告。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 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 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八、生效与公告 ……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 之日起 2日内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 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 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 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 新增如下内容,并调整后续序号: 九、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的特殊约定
   
   
  若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则相关基 金份额或表决权的比例指主袋份 额持有人和侧袋份额持有人分别 持有或代表的基金份额或表决权 符合该等比例,但若相关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召集和审议事项不涉 及侧袋账户的,则仅指主袋份额持 有人持有或代表的基金份额或表 决权符合该等比例: 1、基金份额持有人行使提议权、召 集权、提名权所需单独或合计代表 相关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 2、现场开会的到会者在权益登记 日代表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 在权益登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 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3、通讯开会的直接出具表决意见 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 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相关基金 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4、在参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 票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 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相关基 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在原公 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 间的 3个月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 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
   
   
   
   
   
   
   
   
   
   
   
   
   
   
   
   
   
   
   
   
   
   
   
   
   
   
   
   
   
  以上(含三分之一)相关基金份额 的持有人参与或授权他人参与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 5、现场开会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以上(含 50%)选举产生一名 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6、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 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 通过; 7、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 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 二)通过。
   
   
   
   
   
   
   
   
   
   
   
   
   
   
   
   
第九部分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的 更换条件和程 序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 换程序 (一)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 金管理人职责终止后 6个月内对被 提名的基金管理人形成决议,该决 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所持表决权的 2/3以上(含 2/3)表 决通过,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 4、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选任 基金管理人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 换程序 (一)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 金管理人职责终止后 6个月内对 被提名的基金管理人形成决议,该 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所持表决权的 2/3以上(含 2/3)表决通过,决议自表决通过之 日起生效;
   
   
 起生效,自通过之日起五日内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 5、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基 金托管人在更换基金管理人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 2个工 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6、交接: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 基金管理人应妥善保管基金管理业 务资料,及时向临时基金管理人或 新任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管理业务 的移交手续,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 任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接收。新任基 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核对基金 资产总值; 7、审计: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 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会计师 事务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 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审计费用在基金财产中 列支;4、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选任 基金管理人的决议须报中国证监 会备案; 5、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基 金托管人在更换基金管理人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 2 日内在规定媒介公告; 6、交接: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 基金管理人应妥善保管基金管理 业务资料,及时向临时基金管理人 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管理 业务的移交手续,临时基金管理人 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接收。新 任基金管理人或临时基金管理人 应与基金托管人核对基金资产总 值和净值; 7、审计: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 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符合 《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对 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 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审计费用在基金财产中列支;
   
   
   
   
   
   
   
   
   
   
第九部分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的 更换条件和程 序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 换程序 (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 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后六个月内对被 提名的基金托管人形成决议,该决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 换程序 (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 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后六个月内对 被提名的基金托管人形成决议,该
 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所持表决权的 2/3以上(含 2/3)表 决通过,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 4、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更换 基金托管人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 起生效,自通过之日起五日内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 5、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换后,由基 金管理人在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 2个工 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6、交接: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 应当妥善保管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 业务资料,及时办理基金财产和基 金托管业务的移交手续,新任基金 托管人或者临时基金托管人应当及 时接收。新任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 理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 7、审计: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 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会计师 事务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 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审计费在基金财产中列 支。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所持表决权的 2/3以上(含 2/3)表决通过,决议自表决通过之 日起生效; …… 4、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更换 基金托管人的决议须报中国证监 会备案; 5、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换后,由基 金管理人在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 2 日内在规定媒介公告; 6、交接: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 应当妥善保管基金财产和基金托 管业务资料,及时办理基金财产和 基金托管业务的移交手续,新任基 金托管人或者临时基金托管人应 当及时接收。新任基金托管人或临 时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基金资产总值和净值; 7、审计: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 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符合 《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对 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 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审计费在基金财产中列支。
   
   
   
   
   
   
   
   
   
   
   
   
   
第九部分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的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 换程序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 换程序
更换条件和程 序(三)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同 时更换的条件和程序。 …… 3、公告:新任基金管理人和新任基 金托管人应在更换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 议生效后 2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 上联合公告。(三)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同 时更换的条件和程序。 …… 3、公告:新任基金管理人和新任基 金托管人应在更换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决议生效后 2日内在规定媒介 上联合公告。
   
   
   
第十部分 基金的托管订立托管协议的目的是明确基金托 管人与基金管理人之间在基金财产 的保管、投资运作、净值计算、收 益分配、信息披露及相互监督等相 关事宜中的权利义务及职责,确保 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合法权益。有关基金托管事 宜以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签署 的基金托管协议为准。订立托管协议的目的是明确基金 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之间在基金 财产的保管、投资运作、净值计算、 收益分配、信息披露及相互监督等 相关事宜中的权利义务及职责,确 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第十一部分 基金份额的登 记三、基金登记机构的权利 …… 4、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登 记业务的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依 照有关规定于开始实施前在指定媒 介上公告;三、基金登记机构的权利 …… 4、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登 记业务的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依 照有关规定于开始实施前在规定 媒介上公告;
   
   
第十一部分 基金份额的登 记四、基金登记机构的义务 1、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本基金 份额的登记业务; 2、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 规定的条件办理本基金份额的登记 业务;四、基金登记机构的义务 1、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本基 金基金份额的登记业务; 2、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 同》规定的条件办理本基金基金份 额的登记业务;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投资一、投资目标 在深入的基本面研究的基础上,在 本基金关注的领域内精选股价相对 于内在价值明显低估的股票进行投 资,注重安全边际,力争为基金份 额持有人实现长期稳定的回报。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在有效控制组合风险并保 持基金资产流动性的前提下,力争 实现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健增值。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投资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国内依法发 行上市的股票(包括中小板、创业 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 股票)、沪港通机制下允许投资的 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的股票、债券 (包括国债、公司债、企业债、可 转换债券、央行票据、中期票据、 短期融资券等)、资产支持证券、 债券回购、货币市场工具(包括银 行存款、同业存单等)、股指期货、 权证等金融衍生工具以及法律法规 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 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 关规定)。 …… 本基金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 为 0%-95%(其中,投资于港股通标 的股票的比例占基金资产的 0%- 95%);本基金投资于合作创新主题 相关证券的比例不低于本基金持有 的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持有全 部权证的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 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 行和上市的股票(包括主板、创业 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注 册上市的股票、存托凭证)、港股 通标的股票、国债、金融债、央行 票据、地方政府债、政府支持机构 债、政府支持债券、次级债、企业 债、公司债、中期票据、短期融资 券、超短期融资券、可转换债券、 可交换债券、资产支持证券、银行 存款(包括协议存款、定期存款和 其他银行存款)、同业存单、债券 回购、货币市场工具、国债期货、 股指期货、股票期权以及法律法规 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 它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 的相关规定。 本基金可根据相关规定参与融资 业务。 ……
   
   
   
   
   
   
   
   
   
   
   
   
   
   
   
   
   
   
   
   
   
   
   
   
   
   
   
   
   
   
   
   
   
   
   
   
   
   
   
   
   
 的 3%;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 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本基金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 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 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本基金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 例为 60%–95%(其中,港股通标的 股票投资占股票资产的比例为0%- 50%)。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 债期货合约、股指期货合约和股票 期权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本基金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 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 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 等。 如果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 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限制,基金管 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调整 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投资三、投资策略 1、大类资产配置策略 …… 2、股票投资策略 本产品充分发挥基金管理人的投资 研究优势,运用科学严谨、规范化 的资产配置方法,灵活配置投资于 具有合作创新( Public-Private- Partnership,简称 PPP)主题相关领 域的上市公司证券,谋求基金资产 的长期稳定增长。我们将通过合作 创新(PPP)主题股票池的构建和个 股精选来完成对股票投资策略的构 建。三、投资策略 1、资产配置策略 ……
   
   
   
   
   
   
   
   
   
   
   
   
 (1)合作创新(PPP)主题相关行 业界定 PPP(Public-Private-Partnership), 即合作创新模式,泛指公共部门与 私人部门为提供公共产品或服务而 建立的各种合作关系。合作创新 (PPP)模式具有弥补财政资金不 足、充分发挥参与各方专长、提高 项目经营效益和服务水平的优点。 当前中国正处于关键的经济转型 期,政府一方面要摆脱经济对传统 重资产投资模式的过度依赖,寻找 新的经济增长点,另一方面又需要 继续保障和提升公共产品及服务的 供给数量与质量,保持经济和社会 的平稳运行和发展。在此背景之下, 推进 PPP模式,引入社会资本参与 公用事业和基础设施建设,不仅可 以凭借相对少量的财政资金撬动社 会资本,缓解地方财政压力,更有 利于社会资本充分发挥其专业管理 能力,大大提升公共产品及服务的 供给数量与质量。落实到上市公司 层面,PPP的引入能够提高上市公 司的收入,降低其资产负债率,显 著改善企业回款慢问题,进而改善 PPP参与方的财务报表。 财政部已于 2014年、2015年共推 出 2批 PPP示范项目,示范项目数 
   
   
   
   
   
   
   
   
   
   
   
   
   
   
   
   
   
   
   
   
   
   
   
   
   
   
   
   
   
 量 236个,总投资金额 8300亿元, 预计 2016年还将推出第三批示范 项目,估计投资金额超过 6000亿。 截止 2015年 2月底,全国各地共推 出 PPP项目 7116个,项目金额 83122.83亿元,全国 PPP项目主要 涉及 18个领域,在 7116个 PPP项 目中,市政工程领域 PPP项目最多, 总计 1877个,占总项目数的比重约 26%。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项目总 计 989个,占比约 14%。交通运输 项目也高达 819个,占比约 12%。 另外,全国 PPP项目还涉及片区开 发、旅游、水利建设、交通运输、 保障性安居工程、医疗卫生、文化、 体育、农业、科技等领域。作为促 进投融资体制改革、提高社会资源 配置效率的一个非常值得探索与实 践的领域,未来几年,中国针对 PPP 模式的政策推广力度还将大大增 强。 遵循海外成熟市场经验,结合我国 经济结构特点,从资本市场角度来 看,本基金投资的合作创新(PPP) 主题涉及的行业包括涉及生态环 保、水利、建筑建材、交通、医疗、 教育、文化等诸多领域。 (2)合作创新(PPP)主题股票池 的初步构建 
   
   
   
   
   
   
   
   
   
   
   
   
   
   
   
   
   
   
   
   
   
   
   
   
   
   
   
   
   
 基金管理人将重点关注生态环保、 水利、建筑建材、交通、医疗、教 育、文化等领域相关的上市公司, 将通过合作创新(PPP)模式与政府 方合作,参与投资、运营并提供公 共服务的上市公司纳入本基金的股 票池。本基金将重点关注具备以下 特征的上市公司: 1)各级财政部与发改委 PPP项目 库、其他的全国性综合 PPP项目库、 PPP研究中心项目库涉及的相关上 市公司; 2)各级财政部及发改委印发的深入 推进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工作的通 知中涉及的相关上市公司; 3)各级政府披露的合作框架、合作 意向书、招标、投标、预成交、中 标、签订合同涉及的相关上市公司; 4)已经或正在与政府方签订与合作 创新(PPP)模式相关的意向书、备 忘录、框架协议、正式的合作创新 (PPP)项目合同,约定有关项目开 发的关键权利义务的上市公司等。 同时,在不同的经济发展阶段,基 金管理人将根据市场环境、国家政 策、产业变化等多种因素对合作创 新(PPP)主题的股票池进行持续跟 踪和动态调整。 (3)个股筛选 
   
   
   
   
   
   
   
   
   
   
   
   
   
   
   
   
   
   
   
   
   
   
   
   
   
   
   
   
   
 在合作创新(PPP)股票池构建完成 后,本基金通过深入的公司基本面 分析、股票估值分析进行个股筛选。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投资三、投资策略 2、股票投资策略 (3)沪港通港股投资策略 在人民币加快国际化的背景下,以 沪港通为代表的港股将获得全球机 构投资者的密切关注。在过去很长 的一段时间内,港股的蓝筹股相对 于 A股有较为明显的估值优势,而 许多在港股上市的成长股则在估值 和成长性都较国内成长股有更明显 的优势。这将为国内投资者带来风 险相对低而投资回报确相对较高的 投资机会。 我们将结合公司基本 面、国内经济和相关行业发展前景、 境外机构投资者行为、境内机构和 个人投资者行为、世界主要经济体 经济发展前景和货币政策、主流资 本市场对投资者的相对吸引力等影 响港股投资的主要因素来决定我们 对港股权重配置和个股选择。三、投资策略 2、股票投资策略 (3)港股通标的股票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结合公司基本面、国内经 济和相关行业发展前景、境外机构 投资者行为、境内机构和个人投资 者行为、世界主要经济体经济发展 前景和货币政策、主流资本市场对 投资者的相对吸引力等影响港股 通标的股票投资的主要因素,选择 将部分基金资产投资于港股通标 的股票或选择不将基金资产投资 于港股通标的股票,本基金基金资 产并非必然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 (4)存托凭证投资策略 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策略依照 上述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投资策 略执行。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投资三、投资策略 4、股指期货投资策略 本基金以套期保值为目的,参与股 指期货交易。参与股指期货投资时 机和数量的决策建立在对证券市场 总体行情的判断和组合风险收益分三、投资策略 4、衍生品投资策略 在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的情 况下,本基金将在严格控制投资风 险的基础上适当参与股指期货、国
   
   
   
   
   
   
   
   
   
 析的基础上。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宏 观经济因素、政策及法规因素和资 本市场因素,结合定性和定量方法, 确定投资时机。基金管理人将结合 股票投资的总体规模,以及中国证 监会的相关限定和要求,确定参与 股指期货交易的投资比例。 基金管理人将充分考虑股指期货的 收益性、流动性及风险性特征,运 用股指期货对冲系统性风险、对冲 特殊情况下的流动性风险,如大额 申购赎回等;利用金融衍生品的杠 杆作用,以达到降低投资组合的整 体风险的目的。基金管理人在进行 股指期货投资前将建立股指期货投 资决策小组,负责股指期货的投资 管理的相关事项,同时针对股指期 货投资管理制定投资决策流程和风 险控制等制度,并经基金管理人董 事会批准后执行。若相关法律法规 发生变化时,基金管理人股指期货 投资管理从其最新规定,以符合相 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的变化。债期货和股票期权等金融工具的 投资。 (1)股指期货投资策略 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将根据风险 管理的原则,以套期保值为目的, 主要选择流动性好、交易活跃的股 指期货合约,充分考虑股指期货的 风险收益特征,通过多头或空头的 套期保值策略,以改善投资组合的 投资效果,降低投资组合的整体风 险。 (2)国债期货投资策略 本基金投资国债期货将根据风险 管理的原则,以套期保值为目的, 以合理管理债券组合的久期、流动 性和风险水平。 (3)股票期权投资策略 本基金投资股票期权将按照风险 管理的原则,以套期保值为主要目 的,结合投资目标、比例限制、风 险收益特征以及法律法规的相关 限定和要求,确定参与股票期权交 易的投资时机和投资比例。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投资删除如下内容,并调整后续序号: 三、投资策略 5、权证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前提 下,采用权证估值量化模型评估权 证的内在定价,在此基础上谨慎进 
   
   
   
   
 行权证投资。本基金还可利用权证 与标的股票之间可能存在形成的风 险对冲机会,在充分论证和模型分 析的基础上谨慎构建套利投资组 合,获取相对稳定的投资收益。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投资三、投资策略 6、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分析资产支持证券的资产 特征,估计违约率和提前偿付比率, 并利用收益率曲线和期权定价模 型,对资产支持证券进行估值。本 基金将严格控制资产支持证券的总 体投资规模并进行分散投资,以降 低流动性风险。三、投资策略 5、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综合运用类别资产配置、 久期管理、收益率曲线、个券选择 和利差定价管理等策略,在严格遵 守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基础上,进 行资产支持证券产品的投资。本基 金将特别注重资产支持证券品种 的信用风险和流动性管理,本着风 险调整后收益最大化的原则,确定 资产支持证券类别资产的合理配 置比例,保证本金相对安全和基金 资产流动性,以期获得长期稳定收 益。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投资 新增如下内容: 三、投资策略 6、融资业务策略 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 可在不改变本基金既有投资目标、 策略和风险收益特征并在控制风 险的前提下,根据相关法律法规, 参与融资业务,以提高投资效率及 进行风险管理。届时基金参与融资 业务的风险控制原则、具体参与比
   
   
   
   
   
   
   
   
  例限制、费用收支、信息披露、估 值方法及其他相关事项按照中国 证监会的规定及其他相关法律法 规的要求执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审议。 未来,随着市场的发展和基金管理 运作的需要,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 改变投资目标的前提下,遵循法律 法规的规定,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相应调整或更新投资策略,并在招 募说明书更新中公告。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投资四、投资限制 (1)本基金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 比例为 0%-95%(其中,投资于港股 通标的股票的比例占基金资产的 0%-95%),投资于合作创新主题相 关证券的比例不低于本基金持有的 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 (2)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 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 后,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 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 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 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 券,其市值(同一家公司在境内和 香港同时上市的 A+H股合计计算) 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四、投资限制 (1)本基金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 的比例为 60%–95%(其中,港股通 标的股票投资占股票资产的比例 为 0%-50%); (2)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 期货合约、国债期货合约和股票期 权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本 基金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 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 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 付金、存出保证金和应收申购款 等;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 证券(同一家公司在内地和香港市 场同时上市的 A+H股合并计算), 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 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 该证券的 10%(同一家公司在境内 和香港同时上市的 A+H股合计计 算);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 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 于开放期的定期开放基金)持有一 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 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 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 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 流通股票的 30%; (5)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 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6)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 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 的 10%; (7)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 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 金资产净值的 0.5%; …… (14)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 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 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40%;本基金 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 购最长期限为 1年,债券回购到期 后不得展期; (15)如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 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同一 家公司在内地和香港市场同时上 市的 A+H股合并计算),不超过该 证券的 10%,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 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基金品 种可以不受此条款规定的比例限 制; …… (11)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 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 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40%,本基 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 债券回购的最长期限为 1年,债券 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2)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 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 于开放期的定期开放基金)持有一 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 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 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 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 可流通股票的 30%;完全按照有关 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 开放式基金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 的特殊投资组合可不受前述比例 限制;
   
   
   
   
   
   
   
   
   
   
   
   
   
   
   
   
   
   
   
   
   
   
   
   
   
   
   
   
   
   
   
   
   
   
   
   
   
   
   
   
   
   
   
   
   
   
   
   
   
   
   
   
 15.1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 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 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15.2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 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 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 95%,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 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 府债券)、权证、资产支持证券、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 购)等; 15.3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 有的卖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 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 20%; 15.4 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 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 (轧差计算)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0%-95%; 15.5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 (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 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 资产净值的 20%; (17)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 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 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 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 不符合上述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13)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或国债 期货的,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 的买入股指期货及国债期货合约 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 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其中,有 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 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资产支 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 质押式回购)等; (14)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 的,须遵守下列投资比例限制: 1)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 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 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2)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 的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 过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 20%; 3)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 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 (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 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4)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 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 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 产净值的 20%; (15)本基金参与国债期货交易 的,须遵守下列投资比例限制:
   
   
   
   
   
   
   
   
   
   
   
   
   
   
   
   
   
   
   
   
   
   
   
   
   
   
   
   
   
   
   
   
   
   
   
   
   
   
   
   
   
   
   
   
   
   
   
   
 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 投资; 除上述第(2)、(12)、(17)、 (18)条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 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 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 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个交易日内 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 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 日起六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 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 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 资策略应当符合本基金合同的约 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 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开始。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 定的,从其规定。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调整上 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 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 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按调整后的 规定执行。1)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 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 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 2)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 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 过基金持有的债券总市值的 30%; 3)本基金所持有的债券(不含到期 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市值和 买入、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合 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 关于债券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4)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 包括平仓)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 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 产净值的 30%; (16)本基金参与股票期权交易 的,须遵守下列投资比例限制: 1)基金因未平仓的股票期权合约 支付和收取的权利金总额不得超 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2)开仓卖出认购股票期权的,应持 有足额标的证券;开仓卖出认沽股 票期权的,应持有合约行权所需的 全额现金或交易所规则认可的可 冲抵股票期权保证金的现金等价 物; 3)未平仓的股票期权合约面值不 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其
   
   
   
   
   
   
   
   
   
   
   
   
   
   
   
   
   
   
   
   
   
   
   
   
   
   
   
   
   
   
   
   
   
   
   
   
   
   
   
   
   
   
   
   
   
  中,合约面值按照行权价乘以合约 乘数计算; (18)基金参与融资业务后,在任 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融资买入股 票与其他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 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 (19)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 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 15%;因证券市场波 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 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 使基金不符合该比例限制的,基金 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 资产的投资; …… (21)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 限制依照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 票执行,与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合 并计算,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 要求的除外; …… 除上述第(2)、(9)、(19)、 (20)条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 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 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 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 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
   
   
   
   
   
   
   
   
   
   
   
   
   
   
   
   
   
   
  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 之日起六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 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 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 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 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 日起开始。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 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调整 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 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 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以调整 后的规定为准。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投资四、投资限制 2、禁止行为 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 述禁止性规定,如适用于本基金,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 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四、投资限制 2、禁止行为 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 调整上述禁止性规定,如适用于本 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 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或以调整后的规定为准。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投资五、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沪深 300指数收益率×40%+恒生 AH股 H 指数收益率×20%+中证全债指数收 益率×40% 沪深 300指数是中证指数有限公司 编制的包含上海、深圳两个证券交五、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沪深 300指数收益率×60%+恒生指数收 益率(经汇率调整后)×20%+中债 综合(全价)指数收益率×20% 沪深 300指数由专业指数提供商 中证指数有限公司编制和发布,由
   
   
   
   
   
   
   
   
   
   
   
   
 易所流动性好、规模最大的 300只 A股为样本的成分股指数,是目前 中国证券市场中市值覆盖率高、代 表性强、流动性好,同时公信力较 好的股票指数,适合作为本基金股 票投资的比较基准。本基金选择该 指数作为股票(不含港股通标的股 票)投资部分的业绩比较基准。 恒生 AH指数系列包括同时以 A股 形式及 H股形式上市,市值最大及 成交最活跃的中国公司为成份股。 其中,恒生 AH股 H指数用以量度 成分股在 H股市场的表现。本基金 选择该指数作为港股通标的股票投 资部分的业绩比较基准。 中证全债指数是中证指数有限公司 编制的综合反映银行间债券市场和 沪深交易所债券市场的跨市场债券 指数,该指数的样本由银行间市场 和沪深交易所市场的国债、金融债 券及企业债券组成,中证指数公司 每日计算并发布中证全债的收盘指 数及相应的债券属性指标,为债券 投资者提供投资分析工具和业绩评 价基准。本基金选择该指数作为债 券投资部分的业绩比较基准。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 有其他代表性更强、更科学客观的 业绩比较基准适用于本基金时,本沪深 A 股中规模大、流动性好的最 具代表性的 300只股票组成,以综 合反映沪深 A股市场整体表现,具 有良好的市场代表性和市场影响 力。 恒生指数是由恒生指数有限公司 编制,以香港股票市场中的若干只 上市股票为成分股样本,以其发行 量为权数的加权平均股价指数,是 反映香港股市价幅趋势最有影响 的一种股价指数。 中债综合(全价)指数的样本范围 涵盖银行间市场和交易所市场,成 份债券包括国家债券、企业债券、 央行票据等所有主要债券种类,具 有广泛的市场代表性,能够反应中 国债券市场的总体走势。根据本基 金的投资范围和投资比例,选用上 述业绩比较基准能够客观、合理地 反映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 在本基金的运作过程中,如果法律 法规变化或者出现更有代表性、更 权威、更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比 较基准,则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 人协商一致,并按照监管部门要求 履行适当程序后变更业绩比较基 准并及时公告,而无需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市场发展状况 及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和投资策略, 依据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原则, 在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按照监 管部门要求履行适当程序后变更业 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而无需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投资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其预期收益 及预期风险水平高于债券型基金和 货币市场基金,但低于股票型基金, 属于中等风险水平的投资品种。本 基金可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从 而面临港股通机制下因投资环境、 投资标的、市场制度以及交易规则 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其预期收益 及预期风险水平高于债券型基金 和货币市场基金,但低于股票型基 金。 本基金除了投资 A股外,还可通过 港股通投资于香港证券市场,会面 临港股通机制下因投资环境、投资 标的、市场制度以及交易规则等差 异带来的特有风险。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投资七、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相关 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 表基金独立行使相关权利,保护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2、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七、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相关 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 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或债权人 权利,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 益; 3、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投资 新增如下内容: 八、侧袋机制的实施和投资运作安 排 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 在大额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
   
   
   
   
  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 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 一致,并咨询会计师事务所意见 后,可以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 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本部分约定的 投资组合比例、投资策略、组合限 制、业绩比较基准、风险收益特征 等约定仅适用于主袋账户。 侧袋账户的实施条件、实施程序、 运作安排、投资安排、特定资产的 处置变现和支付等对投资者权益 有重大影响的事项详见招募说明 书“侧袋机制”部分的规定。
   
   
   
   
   
   
   
   
   
   
   
   
   
   
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财产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类证券 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 应收的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 形成的价值总和。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类证 券及票据价值、股指期货合约、国 债期货合约、股票期权合约、银行 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的申购基金 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 和。
   
   
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财产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 并由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托管账户中 的资金进行托管。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 售机构以其自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 的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 并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基金登记机构和 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有的财产承 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 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
   
   
   
 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或其他 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 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 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 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 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 属于其清算财产。基金管理人管理 运作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不得 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 销;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金 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 相互抵销。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 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 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 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 属于其清算财产。基金管理人管理 运作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不得 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 销;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金 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 得相互抵销。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 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 行。
   
   
   
第十四部分 基金资产估值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股指期货合约、 权证、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 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股指期货合 约、国债期货合约、股票期权合约、 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和银行存款本 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及 负债。
   
   
   
第十四部分 基金资产估值 新增如下内容,并调整后续序号: 三、估值原则 基金管理人在确定相关金融资产 和金融负债的公允价值时,应符合 《企业会计准则》、监管部门有关 规定。 (一)对存在活跃市场且能够获取 相同资产或负债报价的投资品种, 在估值日有报价的,除会计准则规
   
   
   
   
   
   
   
   
  定的例外情况外,应将该报价不加 调整地应用于该资产或负债的公 允价值计量。估值日无报价且最近 交易日后未发生影响公允价值计 量的重大事件的,应采用最近交易 日的报价确定公允价值。有充足证 据表明估值日或最近交易日的报 价不能真实反映公允价值的,应对 报价进行调整,确定公允价值。 与上述投资品种相同,但具有不同 特征的,应以相同资产或负债的公 允价值为基础,并在估值技术中考 虑不同特征因素的影响。特征是指 对资产出售或使用的限制等,如果 该限制是针对资产持有者的,那么 在估值技术中不应将该限制作为 特征考虑。此外,基金管理人不应 考虑因其大量持有相关资产或负 债所产生的溢价或折价。 (二)对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投资品 种,应采用在当前情况下适用并且 有足够可利用数据和其他信息支 持的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采用 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时,应优先 使用可观察输入值,只有在无法取 得相关资产或负债可观察输入值 或取得不切实可行的情况下,才可 以使用不可观察输入值。
   
   
   
   
   
   
   
   
   
   
   
   
   
   
   
   
   
   
   
   
   
   
   
   
   
   
   
   
  (三)如经济环境发生重大变化或 证券发行人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 重大事件,使潜在估值调整对前一 估值日的基金资产净值的影响在 0.25%以上的,应对估值进行调整 并确定公允价值。
   
   
   
   
   
   
第十四部分 基金资产估值三、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 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 股票、权证等),以其估值日在证 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 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 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或证 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 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 (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 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 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 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 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 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 券按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 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估值,估 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 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 交易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 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估值。如最近四、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 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 股票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 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 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 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 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 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 (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 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 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 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 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 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 的不含权固定收益品种(另有规定 的除外),选取估值日第三方估值 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 净价进行估值; (3)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 的含权固定收益品种(另有规定的
   
   
   
   
   
   
   
   
   
   
   
   
   
   
   
   
 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 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 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 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3)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 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或第三方估值 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全 价减去债券收盘价或估值全价中所 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 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 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 化,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或第 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 的估值全价减去债券收盘价或估值 全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 净价进行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 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 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 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 公允价格; (4)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 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 价值。交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 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 况下,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 分如下情况处理: ……除外),选取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机 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 值净价或推荐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4)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可转换债 券、实行全价交易的可交换债券选 取估值日收盘价作为估值全价;估 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 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或债券发 行机构未发生影响债券价格的重 大事件的,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 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 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如 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 大变化或债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 债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 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 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 公允价格; 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可交 换债券,按估值日的收盘价估值; 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 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或债券 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债券价格的 重大事件的,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 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 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债券发行机 构发生影响债券价格的重大事件 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 债券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 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 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 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 按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 法估值;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 的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 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 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4、同一股票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 市场交易的,按股票所处的市场分 别估值;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 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 市场分别估值。 5、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合约,一般 以估值当日结算价进行估值,估值 当日无结算价的,且最近交易日后 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 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当日结算 价及结算规则以《中国金融期货交 易所结算细则》为准。 6、估值计算中涉及港币对人民币汇 率的,将依据下列信息提供机构所 提供的汇率为基准:当日中国人民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 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交易所上市实行全价交易的债券 (可转债、可交换债除外),选取 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估值全价 减去估值全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 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5)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 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 允价值; 交易所市场挂牌转让的资产支持 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 值; (6)对在交易所市场发行未上市 或未挂牌转让的债券,对存在活跃 市场的情况下,应以活跃市场上未 经调整的报价作为估值日的公允 价值;对于活跃市场报价未能代表 估值日公允价值的情况下,应对市 场报价进行调整以确认估值日的 公允价值;对于不存在市场活动或 市场活动很少的情况下,应采用估 值技术确定其公允价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 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 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
   
   
   
   
   
   
   
   
   
   
   
   
   
   
   
   
   
   
   
   
   
   
   
   
   
   
   
   
   
   
   
   
   
   
   
   
   
   
   
   
   
   
   
   
   
   
 银行公布的人民币与港币的中间 价。 7、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履行适当程序 后,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 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 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 管部门、自律组织的规定。 8、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 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 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 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 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9、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 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 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 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 管理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 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 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 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 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 对外予以公布。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 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限售 期的股票,包括但不限于非公开发 行股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公司 股东公开发售股份、通过大宗交易 取得的带限售期的股票等,不包括 停牌、新发行未上市、回购交易中 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股票,按监管 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 允价值。 3、对全国银行间市场上不含权的 固定收益品种,按照第三方估值机 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 价估值。对银行间市场上含权的固 定收益品种,按照第三方估值机构 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 净价或推荐估值净价估值。对银行 间市场未上市,且第三方估值机构 未提供估值价格的债券,在发行利 率与二级市场利率不存在明显差 异,未上市期间市场利率没有发生 大的变动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同一证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 上市场交易的,按证券所处的市场 分别估值。 5、股指期货合约、国债期货合约和 股票期权合约一般以估值日的结 算价估值。估值当日无结算价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 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 价估值。如法律法规今后另有规定 的,从其规定。 6、估值计算中涉及港币对人民币 汇率,一般以估值日中国人民银行 或其授权机构公布的人民币汇率 中间价为准。 7、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估值核 算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 8、本基金参与融资等业务的,按照 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的规定 估值。 9、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 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 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 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 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10、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 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 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11、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 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 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净值信息 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 金管理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 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 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
   
   
   
   
   
   
   
   
   
   
   
   
   
   
   
   
  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 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信息的计 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第十四部分 基金资产估值四、估值程序 1、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估值日 闭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 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 0.0001元,小数点后第五位四舍五 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于每个估值日计算基金 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 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估值日对基金 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 法规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 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估值日对 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基金份额净值 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 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按约 定对外公布。五、估值程序 1、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 日闭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 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 0.0001元,小数点后第五位四舍五 入。基金管理人可以设立大额赎回 情形下的净值精度应急调整机制。 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于每个工作日计算基 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 规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 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 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 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 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基金份额 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 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 按约定对外公布。
   
   
   
   
   
   
   
   
   
   
   
   
第十四部分 基金资产估值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 法如下: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六、估值错误的处理 ……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 方法如下: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 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
   
   
 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 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 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 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如果行业另有通行做法,双方当事 人应本着平等和保护基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的原则进行协商。
   
   
   
   
   
第十四部分 基金资产估值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 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 暂停营业时; …… 3、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 值出现重大转变,而基金管理人为 保障投资人的利益,决定延迟估值; 4、出现基金管理人认为属于会导致 基金管理人不能出售或评估基金资 产的紧急事故的任何情况; 5、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 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 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 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 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基金管理人应 当暂停估值; 6、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 它情形。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 易市场或外汇市场遇法定节假日 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或港股通 临时停市时; …… 3、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 资产净值 50%以上的,经与基金托 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 暂停估值; 4、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 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第十四部分 基金资产估值七、基金净值的确认八、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 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 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 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 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 理人对基金净值按约定予以公布。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 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 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 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 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并 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 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 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 净值按约定予以公布。
   
   
   
第十四部分 基金资产估值 新增如下内容,并调整后续序号: 九、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资产 估值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应根据本 部分的约定对主袋账户资产进行 估值并披露主袋账户的基金净值 信息,暂停披露侧袋账户份额净 值。
   
   
   
   
   
   
   
第十四部分 基金资产估值八、特殊情况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 方法的第 8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 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 理。 2、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证券、期 货交易所、期货公司及登记结算公 司发送的数据错误等,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 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 未能发现该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 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十、特殊情况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 值方法的第 9项进行估值时,所造 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 误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证券、期 货交易所、期货公司及登记结算公 司发送的数据错误等原因,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 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 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而造成的基 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 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减轻由此造成 的影响。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采取必要 的措施消除或减轻由此造成的影 响。
   
   
   
   
第十五部分 基金费用与税 收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 3、《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 的信息披露费用;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 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和诉讼费; …… 6、基金的证券、期货交易费用; …… 9、因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而产生的 各项合理费用;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 3、《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 的信息披露费用,但法律法规、中 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 的会计师费、律师费、诉讼费和仲 裁费; …… 6、基金的证券、期货等交易费用; …… 9、因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而产生 的各项费用; 10、因参与融资业务而产生的各项 合理费用;
   
   
   
   
   
   
   
   
   
   
第十五部分 基金费用与税 收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 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 每个月月末,按月支付。经基金管 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核对一致后,由 基金托管人于次月首日起 2-5个工 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 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 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 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 人与基金托管人双方核对无误后, 基金托管人按照与基金管理人协 商一致的方式于次月前 5个工作 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
   
   
   
   
   
   
   
   
   
   
 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 的,顺延至最近可支付日支付。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 息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第十五部分 基金费用与税 收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 和支付方式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 每个月月末,按月支付。经基金管 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核对一致后,由 基金托管人于次月首日起 2-5个工 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 基金托管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 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 的,顺延至最近可支付日支付。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3- 10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 议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 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 产中支付。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 和支付方式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 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 人与基金托管人双方核对无误后, 基金托管人按照与基金管理人协 商一致的方式于次月前 5个工作 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 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等,支付日 期顺延。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3 -11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 协议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 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 财产中支付。
   
   
   
   
   
   
   
   
   
   
   
   
   
   
   
   
   
第十五部分 基金费用与税 收四、费用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 并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 后,可调整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 管费率等相关费率。 基金管理人必须于新的费率实施日 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规定在 指定媒介上公告。四、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费用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与侧袋账 户有关的费用可以从侧袋账户中 列支,但应待侧袋账户资产变现后 方可列支,但不得收取基金管理 费,详见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部 分的规定或相关公告。
   
   
   
   
   
   
   
   
   
   
   
   
   
   
   
   
第十五部分 基金费用与税 收五、基金税收五、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 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 法规执行。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 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 律、法规执行。基金财产投资的相 关税收,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 基金管理人或者其他扣缴义务人 按照国家有关税收征收的规定代 扣代缴。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 分配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 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 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 定媒介公告。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 日(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 的时间不得超过 15个工作日。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 实施 在符合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约定, 并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 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 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按照 监管部门要求履行适当程序后对 基金收益分配原则和支付方式进 行调整,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但应于变更实施日前在规定 媒介公告。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 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依 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 规定媒介公告。 基金管理人就支付的现金红利向 基金托管人发送划款指令,基金托 管人按照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及时 划付。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 分配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 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 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 担。承担。当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 定金额,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 他手续费用时,基金登记机构可将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 转为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 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 分配 增加以下内容: 七、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收益分配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侧袋账户 不进行收益分配。
   
   
   
第十七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 审计一、基金会计政策 ……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 1 月 1日至 12月 31日;基金首次募 集的会计年度按如下原则:如果《基 金合同》生效少于 2个月,可以并 入下一个会计年度披露;一、基金会计政策 ……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 1 月 1日至 12月 31日;
   
   
   
   
第十七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 审计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 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 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 务报表进行审计。 ……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 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 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需依照《信息披 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 告。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符合《证券 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 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 进行审计。 ……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 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 人。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需依照《信 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 介公告。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 露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 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 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 定。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 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 露办法》、《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相 关法律法规关于信息披露的规定 发生变化时,从其规定。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 露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 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 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 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 国性报刊(以下简称“指定报刊”)及 指定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指定网 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 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 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 信息资料。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 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 的基金信息通过符合中国证监会 规定条件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 “规定报刊”)及《信息披露办法》 规定的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规 定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 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 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 披露的信息资料。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 露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 同》、基金托管协议、基金产品资 料概要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 同》、基金托管协议、基金产品资 料概要 ……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 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 项,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 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 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 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 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 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 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 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 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 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 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 募说明书。 …… 4、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 明书的摘要文件,用于向投资者提 供简明的基金概要信息。《基金合 同》生效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 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 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指定网站及 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 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 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 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 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 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 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 部事项,说明基金申购和赎回安 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 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 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 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 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 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 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 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 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 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 募说明书。 …… 4、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 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于向投资者 提供简明的基金概要信息。《基金 合同》生效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 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 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规定网站 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 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 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 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安信合作创新主题沪港深灵活配 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为安
   
   
   
   
   
   
   
   
   
 3日前,将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 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将《基 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各 自网站上。信企业价值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通过后,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招募 说明书提示性公告和《基金合同》 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将 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 要、《基金合同》和基金托管协议 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基金产品 资料概要登载在基金销售机构网 站或营业网点;基金托管人应当同 时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登载在规定网站上。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 露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 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 指定媒介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 确认文件的次日在指定媒介上登载 《基金合同》生效公告。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 露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四)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 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 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在指定网站披露 一次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 净值。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二)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 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 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在规定网站披 露一次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 累计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 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 开放日的次日,通过指定网站、基 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以及 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 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 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指定网站 披露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基金 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 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 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规定网站、 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 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 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 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规定网 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 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 值。 当法律法规发生变更时,从其规 定。 (三)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 露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 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 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 将年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 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 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 计报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 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 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 告,将中期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四)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 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 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 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 告,将年度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 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 在规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中的 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符合《证券 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 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 报告,将中期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
   
   
   
   
   
   
   
   
   
   
   
   
 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 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 15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 报告,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 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 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个月的, 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 告、中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 份额比例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 20%的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权 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季度报 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 告文件中“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 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 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 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 的特有风险。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应当在基 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 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 等。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 在规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 起 15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 季度报告,将季度报告登载在规定 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 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 金份额比例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 额 20%的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 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季度 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 报告文件中“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 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 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 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 基金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 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 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 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 露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 露义务人应当在 2日内编制临时报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五)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 露义务人应当在 2日内编制临时
   
   
 告书,并登载在指定报刊和指定网 站上。 …… 7、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 上股权的股东、基金管理人的实际 控制人变更; 8、基金募集期延长; …… (八)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 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 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 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以 及可能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 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 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 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报告书,并登载在规定报刊和规定 网站上。 …… 7、基金管理人持有百分之五以上 股权的股东变更、基金管理人的实 际控制人变更; …… 22、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23、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 (六)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 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 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 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 动,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 权益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 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 清。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 露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新增如下内容,并调整后续序号: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八)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信息披 露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相关信息 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基 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进行 信息披露,详见招募说明书“侧袋 机制”部分的规定。
   
   
   
   
   
   
   
第十八部分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基金的信息披 露(十)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 依法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对基金 财产进行清算并制作清算报告。基 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 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 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十一)投资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 的港股通标的股票相关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报告、中期 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 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参与 港股通交易的相关情况。 (十二)基金投资股指期货的信息 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在季度报告、中期报 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 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股指期 货交易情况,包括投资政策、持仓 情况、损益情况、风险指标等,并 充分揭示股指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 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 资政策和投资目标等。 (十三)投资资产支持证券信息披 露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度报告及中 期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 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九)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 依法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对基 金财产进行清算并制作清算报告。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 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 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十)基金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相 关公告 本基金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的,基 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报告、中期报 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 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本基金 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的情况。法律 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从 其规定。 (十一)基金投资股指期货的信息 披露 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的,基金管理 人应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 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 新)等文件中披露股指期货交易情 况,包括投资政策、持仓情况、损 益情况、风险指标等,并充分揭示 股指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 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政 策和投资目标等。 (十二)基金投资国债期货的信息 披露
   
   
   
   
   
   
   
   
   
   
   
   
   
   
   
   
   
   
   
   
   
   
   
   
   
   
   
 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资 产支持证券明细。 …… (十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 息。本基金投资国债期货的,基金管理 人应当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 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 (更新)等文件中披露国债期货交 易情况,包括投资政策、持仓情况、 损益情况、风险指标等,并充分揭 示国债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 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 政策和投资目标。 (十三)投资股票期权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投资股票期权的,基金管理 人应在定期信息披露文件中披露 参与股票期权交易的有关情况,包 括投资政策、持仓情况、损益情况、 风险指标、估值方法等,并充分揭 示股票期权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 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 政策和投资目标。 (十四)投资资产支持证券信息披 露 本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的,基金 管理人应在基金年度报告及中期 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 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 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 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 (十五)参与融资业务的信息披露
   
   
   
   
   
   
   
   
   
   
   
   
   
   
   
   
   
   
   
   
   
   
  若本基金参与融资业务,基金管理 人应当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 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 (更新)等文件中披露参与融资业 务情况,包括投资策略、业务开展 情况、损益情况、风险及其管理情 况等。 (十六)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 息。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 露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 定报刊中选择一家报刊披露本基金 信息。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 当向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 报送拟披露的基金信息,并保证相 关报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 及时。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 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 据需要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 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 介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 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规 定报刊中选择一家报刊披露本基 金信息。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 网站报送拟披露的基金信息,并保 证相关报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 整、及时。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 规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 据需要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 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规定 媒介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 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 露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 法律法规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公司住 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 法律法规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各自 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 露八、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信息的情 形 3、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 值出现重大转变,而基金管理人为 保障投资人的利益,决定延迟估值; 4、出现基金管理人认为属于会导致 基金管理人不能出售或评估基金资 产的紧急事故的任何情况; 九、本基金信息披露事项以法律法 规规定及本章节约定的内容为准。八、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信息的情 形
   
   
   
   
   
   
   
   
第十九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 更、终止与基 金财产的清算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后方可执 行,且自决议生效后两个工作日内 在指定媒介公告。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后方可 执行,且自决议生效后两日内在规 定媒介公告。
   
   
   
第十九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 更、终止与基 金财产的清算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 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 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 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 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 作人员。 ……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个月。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 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符合《证券法》规定的 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 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 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个月, 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 到限制而不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 限相应顺延。
   
   
   
   
   
   
   
第十九部分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合同的变 更、终止与基 金财产的清算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 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具有证 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 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 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 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 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个 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 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 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清 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 上。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 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符合 《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 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 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 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 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个工 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 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 算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清 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 刊上。
   
   
   
   
   
   
   
   
第十九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 更、终止与基 金财产的清算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 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 金托管人保存 15年以上。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 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 基金托管人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 法定最低期限。
   
   
   
第二十部分 违约责任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当 事人可以免责: ……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按照当 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的 规定作为或不作为而造成的损失 等; 3、基金管理人由于按照基金合同规 定的投资原则投资或不投资造成的 直接损失等。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当 事人可以免责: …… 2、基金管理人和/或基金托管人按 照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或中国证 监会的规定作为或不作为而造成 的损失等; 3、基金管理人由于按照基金合同 规定的投资原则行使或不行使其 投资权造成的损失等。
   
   
   
   
   
   
   
第二十一部分 争议的处理和 适用的法律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 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 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
 一切争议,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 的,则任何一方有权将争议提交位 于北京市的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 委员会,按照其时有效的仲裁规则 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 对各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除非仲 裁裁决另有规定,仲裁费用由败诉 方承担。 ……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一切争议,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 的,则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 深圳国际仲裁院,按照深圳国际仲 裁院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 裁。仲裁地点为深圳市。仲裁裁决 是终局的,对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 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为本基 金合同之目的,不包括香港、澳门 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法律)管辖 并从其解释。
   
   
   
   
   
   
   
   
   
   
   
   
   
   
   
   
   
第二十二部分 基金合同的效 力1、《基金合同》经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双方盖章以及双方法定代 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在募集结束 后经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 基金备案手续,并经中国证监会书 面确认后生效。 4、《基金合同》正本一式六份,除 上报有关监管机构一式二份外,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各持有二份, 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1、本《基金合同》由《安信合作创 新主题沪港深灵活配置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订而来。 《基金合同》经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双方盖章以及双方法定代 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签章,经中 国证监会变更注册,且经【】年【】 月【】日安信合作创新主题沪港深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通过之日 起生效,决议生效后,基金管理人 实施基金变更注册。自【】年【】 月【】日起,《安信企业价值优选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正 式生效,原《安信合作创新主题沪
   
   
   
   
   
   
   
   
   
   
   
   
   
   
   
   
   
   
   
   
   
   
   
   
  港深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合同》自同一日起失效。 4、《基金合同》正本一式三份,除 上报有关监管机构一式一份外,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各持有二 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综上所述,基金管理人拟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授权基金管理人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根据上述事项修改《基金合同》。(未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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