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夏蓝筹混合C : 关于修订华夏蓝筹核心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
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修订 华夏蓝筹核心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侧袋机制指引(试行)》等法律法规,以及华夏蓝筹核心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简称:华夏蓝筹混合(LOF),基金代码:160311,以下简称“本基金”)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规定,经协商基金托管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同意,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基金管理人”)决定对本基金新增 C类场外基金份额(以下简称“C类基金份额”),并在本基金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更新)中新增 C类基金份额相关内容,同时根据《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侧袋机制指引(试行)》规定增加侧袋机制相关约定,本次修订自 2022年 6月 22日起生效。现将基金合同主要修订内容公告如下: 一、对基金合同的修订 本基金新增份额类别为 C类基金份额,原份额类别为 A类基金份额。A类基金份额在申购时收取前端申购费,C类基金份额在申购时不收取申购费,收取销售服务费,两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代码,分别计算和公告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目前,本基金 A类基金份额通过场内和场外两种方式申购赎回,新增的 C类基金份额通过场外申购赎回。新增份额类别的主要修订在正文列示,具体修订详见附件《基金合同修订说明》。 基金管理人还根据《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侧袋机制指引(试行)》在本基金基金合同中新增了侧袋机制有关内容,并在正文中列示。 (一)在基金合同“二、释义”中新增“销售服务费”释义,并在后续相关章节中增加有关“销售服务费”表述。此外新增“侧袋机制”、“特定资产”释义。具体新增释义如下: “销售服务费:指从基金财产中计提的,用于本基金市场推广、销售以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的费用; 侧袋机制:指将基金投资组合中的特定资产从原有账户分离至一个专门账户进行处置清算,目的在于有效隔离并化解风险,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属于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原有账户称为主袋账户,专门账户称为侧袋账户; 特定资产:包括:(一)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二)按摊余成本计量且计提资产减值准备仍导致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三)其他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 (二)在基金合同“三、基金的基本情况”中新增基金份额类别相关内容,具体如下: “(七)基金份额类别: 本基金根据申购费、销售服务费收取方式或其他条件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在投资者申购时收取前端申购费的,称为 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前后端申购费,而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称为 C类基金份额。A类、C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代码,分别计算和公告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有关基金份额类别的具体设置、费率水平等由基金管理人确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公告。根据基金销售情况,基金管理人可在不损害已有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情况下,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调整现有基金份额类别的费率水平、销售方式或者停止现有基金份额类别的销售等,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调整前基金管理人需及时公告。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发展需要,为本基金增设新的份额类别。新的份额类别可设置不同的申购费、赎回费、销售服务费等,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调整前基金管理人需及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有关基金份额类别的具体规则等相关事项届时将另行公告。” (三)在基金合同“六、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中增加如下内容: “(五)在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情况申请本基金某类或多类基金份额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具体见届时的相关公告。” (四)对基金合同“七、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的修订 1、在“(四)申购和赎回的原则”中新增如下内容,相关序号顺序调整: “4.本基金份额分为多个类别,适用不同的申购费或销售服务费等,投资者在申购时可自行选择基金份额类别。” 2、增加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基金申购与赎回相关内容如下: “(十三) 实施侧袋机制期间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安排详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五)在基金合同“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中增加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特殊约定,相关序号顺序调整。具体新增内容如下: “(八) 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特殊约定 若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则相关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的比例指主袋份额持有人和侧袋份额持有人分别持有或代表的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符合该等比例,但若相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和审议事项不涉及侧袋账户的,则仅指主袋份额持有人持有或代表的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符合该等比例: 1、基金份额持有人行使提议权、召集权、提名权所需单独或合计代表相关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 2、现场开会的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3、通讯开会的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4、在参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个月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相关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参与或授权他人参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 5、现场开会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以上(含 50%)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6、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 7、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涉及主袋账户和侧袋账户的,应分别由主袋账户、侧袋账户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表决,同一主侧袋账户内的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平等的表决权。表决事项未涉及侧袋账户的,侧袋账户份额无表决权。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相关规定以本节特殊约定内容为准,本节没有规定的适用本部分相关约定。” (六)在基金合同“十四、基金的投资”中新增侧袋机制的实施和投资运作安排,具体如下: “(十) 侧袋机制的实施和投资运作安排 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会计师事务所意见后,可以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本部分约定的投资组合比例、投资策略、组合限制、业绩比较基准、风险收益特征等约定仅适用于主袋账户。 侧袋账户的实施条件、实施程序、运作安排、投资安排、特定资产的处置变现和支付等对投资者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详见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七)对基金合同“十六、基金资产的估值”的修订 1、将“(六)暂停估值的情形”中第 5点“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基金估值。”修订为“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基金估值。” 2、增加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基金资产估值相关内容如下,相关序号顺序调整: “(七) 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资产估值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应根据本部分的约定对主袋账户资产进行估值并披露主袋账户的基金净值信息,暂停披露侧袋账户各类份额净值。” (八)对基金合同“十七、基金的费用与税收”的修订 1、在“(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新增“3.销售服务费”,删除“在中国证监会允许的前提下,本基金可以从基金财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具体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在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中载明。” 2、在“(二)基金费用的费率、计提标准、计提方式与支付方式”中新增销售服务费的计提方式、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如下: “3.销售服务费 销售服务费可用于本基金市场推广、销售以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各项费用。本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适用不同的销售服务费率。其中,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 0.50%。 各类别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计算方法如下: H=E×R÷当年天数 H为各类别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为各类别基金份额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R为各类别基金份额适用的销售服务费率 基金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个月月末,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核对一致后,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首日起 5个工作日内按照指定的账户路径进行资金支付,基金管理人无需再出具资金划拨指令。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3、新增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基金费用相关内容如下,相关序号顺序调整: “(四) 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费用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与侧袋账户有关的费用可以从侧袋账户中列支,但应待侧袋账户资产变现后方可列支,有关费用可酌情收取或减免,但不得收取管理费,详见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九)对基金合同“十八、基金的收益与分配”的修订 1、将“(三)收益分配原则”中第 1点“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修订为“由于基金费用的不同,不同类别的基金份额在收益分配数额方面可能有所不同,基金管理人可对各类别基金份额分别制定收益分配方案,同一类别的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增加实施侧袋机制期间收益分配相关内容如下: “(六) 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收益分配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侧袋账户不进行收益分配,详见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十)在基金合同“二十、基金的信息披露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中增加实施侧袋机制期间信息披露相关内容如下: “11. 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进行信息披露,详见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二、对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的修订 除与基金合同一致的修订内容外,基金管理人还对本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进行了如下补充修订: (一)在“重要提示”中新增实施侧袋机制有关风险提示如下: “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可能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将对基金简称进行特殊标识,暂停披露侧袋账户份额净值,不办理侧袋账户的申购赎回。侧袋账户对应特定资产的变现时间和最终变现价格都具有不确定性,并且有可能变现价格大幅低于启用侧袋机制时的特定资产的估值,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能因此面临损失。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之前,请仔细阅读相关内容并关注本基金启用侧袋机制时的特定风险。” (二)在“九、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的“(一)基金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上市”中新增内容如下: “本基金根据申购费、销售服务费收取方式或其他条件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其中 A类基金份额已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C类基金份额暂不上市交易。” (三)在“十、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中增加 C类基金份额申购赎回费用设置及相关举例,原申购赎回费用设置及举例适用 A类基金份额。目前,本基金 A类基金份额通过场内和场外两种方式申购赎回。本基金 C类基金份额通过场外申购赎回。具体新增内容如下: 1、“本基金 C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 2、“C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率随基金份额的持有期限的增加而递减,具体如 下: 收取的 C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用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3、“当投资者选择申购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时,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T日C类基金份额净值 例:假定T日的C类基金份额净值为1.250元,投资者场外申购金额为1,000元,则申购获得的C类基金份额计算如下: 申购份额=1,000.00/1.250=800.00份” 4、“赎回金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赎回金额=赎回份额×T日A类或C类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金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金额-赎回费用 例:假定某投资者在 T日赎回 10,000份 C类基金份额,持有期限 30天,该日 C类基金份额净值为 1.250元,则其获得的净赎回金额计算如下: 净赎回金额=10,000.00×1.250=12,500.00元” (四)新增“二十、侧袋机制”章节,具体如下: “(一)侧袋机制的实施条件和实施程序 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会计师事务所意见后,可以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启用侧袋机制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及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启用侧袋机制后及时聘请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并披露专项审计意见。 (二)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1、启用侧袋机制当日,基金登记机构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原有账户各类别份额为基础,确认相应侧袋账户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份额。 2、对于启用侧袋机制当日收到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仅办理主袋账户的赎回申请并支付赎回款项。在启用侧袋机制当日收到的申购申请,视为投资者对侧袋机制启用后的主袋账户提交的申购申请。 3、实施侧袋机制期间,不办理侧袋账户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等相关业务;同时,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约定的政策办理主袋账户份额的赎回,并根据主袋账户运作情况确定是否暂停申购。 4、申购赎回的具体事项安排见基金管理人届时的相关公告。 (三)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投资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的各项投资运作指标和基金业绩指标应当以主袋账户资产为基准。 基金管理人原则上应当在侧袋机制启用后 20个交易日内完成对主袋账户投资组合的调整,因资产流动性受限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形除外。 (四)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估值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对主袋账户资产进行估值并披露主袋账户的基金净值信息,暂停披露侧袋账户各类份额净值。 (五)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基金的收益分配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侧袋账户不进行收益分配。主袋账户份额满足基金合同分红条款的,可对主袋账户份额进行收益分配。 (六)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费用 实施侧袋机制期间,与处置侧袋账户资产相关的费用可从侧袋账户中列支,但应待侧袋账户资产变现后方可列支,且不得收取管理费。 (七)侧袋账户中特定资产的处置清算 特定资产恢复流动性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最大化原则,采取将特定资产予以处置变现等方式,及时向侧袋账户份额持有人支付对应变现款项。 侧袋账户资产全部完成变现并终止侧袋机制后,基金管理人及时聘请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并披露专项审计意见。 (八)侧袋机制的信息披露 1、临时公告 在启用侧袋机制、处置特定资产、终止侧袋机制以及发生其他可能对投资者利益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后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发布临时公告。 2、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招募说明书“基金的信息披露”部分规定的基金净值信息披露方式和频率披露主袋账户份额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实施侧袋机制期间本基金暂停披露侧袋账户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3、定期报告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定期报告中的基金会计报表仅需针对主袋账户进行编制。侧袋账户相关信息在定期报告中单独进行披露。 (九)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行业协会对侧袋机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招募说明书中关于侧袋机制的内容与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相关规定不一致的,以届时的法律法规、相关规定为准,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履行适当程序后,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调整或补充,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五)在“二十一、风险揭示”中新增实施侧袋机制的风险,具体内容如下: “(一)投资于本基金的主要风险 …… 2、流动性风险 …… (5)实施侧袋机制对投资者的影响 侧袋机制属于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是将特定资产分离至专门的侧袋账户进行处置清算,并以处置变现后的款项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支付,目的在于有效隔离并化解风险。但基金启用侧袋机制后,侧袋账户份额将停止披露基金份额净值,并不得办理申购、赎回、转换等业务,仅主袋账户份额正常开放赎回,因此启用侧袋机制时持有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将在启用侧袋机制后同时持有主袋账户份额和侧袋账户份额,侧袋账户份额不能赎回,侧袋账户对应特定资产的变现时间和最终变现价格都具有不确定性,并且有可能变现价格大幅低于启用侧袋机制时的特定资产的估值,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能因此面临损失。 对于启用侧袋机制当日收到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仅办理主袋账户的赎回申请并支付赎回款项,当日收到的申购申请,视为投资者对侧袋机制启用后的主袋账户提交的申购申请办理,可能与投资者的预期存在差异,从而影响投资者的投资和资金安排。 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因本基金不披露侧袋账户份额的净值,即便基金管理人在基金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末特定资产可变现净值或净值区间的,也不作为特定资产最终变现价格的承诺,基金管理人不承担任何保证和承诺的责任。 基金管理人将根据主袋账户运作情况合理确定申购政策,因此实施侧袋机制后主袋账户份额存在暂停申购的可能。 启用侧袋机制后,基金管理人计算各项投资运作指标和基金业绩指标时仅需考虑主袋账户资产,因此本基金披露的业绩指标不能反映特定资产的真实价值及变化情况。” 基金管理人可在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变化或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根据现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对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更新)、产品资料概要等进行其他修订或必要补充。本次修订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并已履行了规定的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基金合同的规定。本次修订自 2022年 6月 22日起生效,投资者可登录基金管理人网站(www.ChinaAMC.com)查阅本基金修订后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更新)及产品资料概要等法律文件。基金管理人将另行公告本基金 C类基金份额开放申购、赎回等业务事宜,敬请投资者关注。 特此公告 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七日 附件 1:基金合同修订说明 附件 2:托管协议修订说明 附件 1:基金合同修订说明
附件 2:托管协议修订说明
中财网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