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缆检测(301289):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

时间:2022年06月20日 21:21:07 中财网

原标题:国缆检测: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

股票简称:国缆检测 股票代码:301289 上海国缆检测股份有限公司 Shanghai National Center of Testing and Inspection for Electric Cable and Wire Co., Ltd (上海市宝山区真陈路 888号)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之 上市公告书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商城路 618号)

二〇二二年六月
特别提示
上海国缆检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缆检测”、“公司”或“发行人”)股票将于 2022年 6月 22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创业板上市。该市场具有较高的投资风险。创业板公司具有业绩不稳定、经营风险高、退市风险大等特点,投资者面临较大的市场风险。投资者应充分了解创业板市场的投资风险及本公司所披露的风险因素,审慎做出投资决定。

2022年 1-3月,公司经审阅的营业收入 5,272.23万元,较上年同期下降5.41%,实现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1,676.69万元,较上年同期下降 14.65%。

主要系 2022年 3月以来,公司所处上海地区爆发大规模新冠疫情,物流不畅,公司的样品接收和报告发送等环节受到一定程度的限制,同时公司部分员工居家隔离,影响公司正常开展经营活动,因此 2022年 1-3月实现的收入和利润与上年同期相比略有下降。虽然随着各项防疫措施的落实,疫情扩散将得到遏制,上海生产、生活秩序将逐步恢复正常,届时该等不利影响也将得以消除,但上述净利润影响因素预计仍将对 2022年 1-6月业绩产生负面影响。2022年 1-6月,公司预计实现营业收入 7,800至 8,800万元,同比下降 15.51%至 25.11%;预计实现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2,550至 2,850万元,同比下降 16.48%至 25.26%。

请投资者充分了解《上海国缆检测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以下简称“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的相关风险因素,审慎作出投资决定。

本公司提醒投资者应充分了解股票市场风险及本公司披露的风险因素,在新股上市初期切忌盲目跟风“炒新”,应当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如无特别说明,本上市公告书中的简称或名词的释义与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相同。

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一、 重要声明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上市公告书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诺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政府机关对本公司股票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明对本公司的任何保证。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认真阅读刊载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中证网(www.cs.com.cn)、中国证券网(www.cnstock.com)、证券时报网(www.stcn.com)、证券日报网(www.zqrb.cn)、经济参考网(www.jjckb.cn)的本公司招股说明书“风险因素”章节的内容,注意风险,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上市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查阅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全文。

二、 创业板新股上市初期投资风险特别提示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以下简称“新股”)上市初期的投资风险,广大投资者应充分了解风险、理性参与新股交易。

具体而言,本公司新股上市初期的风险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
(一)涨跌幅限制放宽
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新股上市首日涨幅限制比例为 44%,上市首日跌幅限制比例为 36%,次交易日开始涨跌幅限制比例为 10%;创业板股票竞价交易设置较宽的涨跌幅限制,首次公开发行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股票,上市后的前 5个交易日内,股票交易价格不设涨跌幅限制;上市 5个交易日后,涨跌幅限制比例为20%。创业板进一步放宽了对股票上市初期的涨跌幅限制,提高了交易风险。

(二)流通股数量较少
上市初期,因原始股股东的股份锁定期为 36个月或 12个月,本次发行后,公司总股本为 60,000,000股,其中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票数量为 15,000,000股,占发行后总股本的比例为 25.00%。公司上市初期流通股数量较少,存在流动性不足的风险。

(三)融资融券风险
股票上市首日即可作为融资融券标的,有可能会产生一定的价格波动风险、市场风险、保证金追加风险和流动性风险。价格波动风险是指,融资融券会加剧标的股票的价格波动;市场风险是指,投资者在将股票作为担保品进行融资时,不仅需要承担原有的股票价格变化带来的风险,还得承担新投资股票价格变化带来的风险,并支付相应的利息;保证金追加风险是指,投资者在交易过程中需要全程监控担保比率水平,以保证其不低于融资融券要求的维持保证金比例;流动性风险是指,标的股票发生剧烈价格波动时,融资购券或卖券还款、融券卖出或买券还券可能会受阻,产生较大的流动性风险。

(四)市盈率与同行业平均水平存在差异
根据中国证监会2012年10月发布的《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2012年修订)》的行业目录及分类原则,目前公司所处行业属于“M74专业技术服务业”,中证指数有限公司发布的行业最近一个月静态平均市盈率为29.20倍,滚动平均市盈率为31.12倍(截止2022年6月8日(T-3日))。

主营业务与公司相近的上市公司主要有电科院、广电计量、国检集团、华测检测、开普检测、谱尼测试、信测标准、钢研纳克,其市盈率水平情况如下:
股票代码证券简称前20个 交易日 均价 (元/ 股)2021年扣 非前每股 收益(元/ 股)2021年扣 非后每股 收益(元/ 股)2021年扣非 前静态市盈 率(倍)2021年扣 非后静态 市盈率 (倍)
300215.SZ电科院6.340.25410.209724.9330.20
300012.SZ华测检测21.350.44400.384848.0955.49
300887.SZ谱尼测试68.241.38171.193149.3957.19
股票代码证券简称前20个 交易日 均价 (元/ 股)2021年扣 非前每股 收益(元/ 股)2021年扣 非后每股 收益(元/ 股)2021年扣非 前静态市盈 率(倍)2021年扣 非后静态 市盈率 (倍)
300938.SZ信测标准42.840.70550.589860.7372.64
300797.SZ钢研纳克13.130.33920.247038.7253.18
003008.SZ开普检测23.080.80310.671428.7334.37
002967.SZ广电计量16.620.31670.242352.4968.59
603060.SH国检集团13.390.41860.362031.9937.00
平均值41.8851.08    
数据来源:Wind资讯、可比公司定期报告,数据截至 2022年 6月 8日(T-3日)。

注 1:前 20个交易日(含当日)均价=前 20个交易日(含当日)成交总额/前 20个交易日(含当日)成交总量;
注 2:市盈率计算如存在尾数差异,为四舍五入造成;
注 3:2021年扣非前/后 EPS=2021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归母净利润÷2022年 6月 8日总股本。

本次发行价格对应的发行人 2021年经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摊薄后市盈率为 28.50倍,不超过中证指数有限公司发布的专业技术服务业(M74)行业最近一个月静态平均市盈率 29.20倍和滚动平均市盈率 31.12倍,不超过可比公司 2021年经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平均市盈率 41.88倍,也不超过可比公司 2021年经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平均市盈率 51.08倍(截至2022年 6月 8日(T-3日))。但仍存在未来发行人股价下跌给投资者带来损失的风险。

本次发行存在因取得募集资金导致净资产规模大幅度增加对发行人的生产经营模式、经营管理和风险控制能力、财务状况、盈利水平及股东长远利益产生重要影响的风险。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提请投资者关注投资风险,审慎研判发行定价的合理性,理性做出投资决策。

(五)本次发行有可能存在上市后跌破发行价的风险
投资者应当充分关注定价市场化蕴含的风险因素,知晓股票上市后可能跌破发行价,切实提高风险意识,强化价值投资理念,避免盲目炒作,监管机构、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均无法保证股票上市后不会跌破发行价格。

三、 特别风险提示
本公司特别提请投资者注意,在作出投资决策之前,务必仔细阅读本公司招股说明书“第四节 风险因素”的全部内容,并应特别关注下列风险因素: (一)品牌和公信力受到不利事件影响的风险
公司作为独立第三方检验检测服务机构进行经营活动,将技术和服务融入品牌,品牌和公信力是公司生存和发展的根本,也是取得检验检测服务订单的重要原因。品牌和公信力的建立需要长时间的积累和持续的投入,其构成了第三方检验检测机构的核心竞争力和长期稳定发展的基础,良好的品牌和较高的公信力通常可以使得第三方检验检测机构取得有利的市场竞争地位。公司历来十分重视品牌和公信力的维护,建立了严格的内部质量控制管理体系,强化服务过程中的技术管理和质量管理,确保检验检测数据真实、客观、有效,严格管控检验检测报告的制作、审批和签发环节,确保报告的独立性和公正性。公司一旦发生品牌和公信力受损的事件,将影响客户的选择,进而影响公司盈利情况,严重情况下,还存在业务资质被暂停的风险,影响公司的持续经营。此外,行业内其他机构出现的恶性事件也有可能使第三方检验检测行业整体公信力受损。上述情况的出现将会影响公司的盈利情况和持续经营能力。

(二)政策和行业标准变动风险
第三方检验检测行业作为强监管行业,实行资质许可准入制度,发展速度受产业政策影响较大。公司近年快速发展得益于政府对检验检测服务业的行政监管逐步开放、市场化程度逐步提高。虽然检验检测服务业市场化发展已被国家政策方针所确认,但随着检验检测机构数量持续增加,市场竞争加剧,可能存在现有产业政策、行业资质认证标准、市场准入规则和行业标准的调整,对行业和公司的发展造成不利影响。

(三)专业技术人员缺乏或流失的风险
电线电缆检测行业属于技术性服务业,很大程度上依赖于专业人才,特别是核心技术人员。检验检测技术人员不但要掌握专业的检测技术、操作技能、产品质量标准等基础知识,还要对检测对象的技术性能和发展趋势等具有广泛深入的理解。由于我国电线电缆检测行业的快速发展,对高素质专业人才的需求日益增长,行业内对人才的争夺日趋激烈。公司历来重视人才储备与培养工作,并通过晋升职级、发放绩效奖金、发放科研专项奖励等多种激励方式稳定骨干员工。公司的核心技术人员多年以来没有发生过重大变化,为公司持续创新能力和技术优势的保持做出了重大贡献。电线电缆检验检测机构必须具备高素质的专业人才队伍才能在市场竞争中保持优势地位,若人才竞争加剧导致公司难以持续吸引优秀人才加入或出现专业技术人员流失,公司的经营发展将受到不利影响。

(四)落后于检测对象技术发展的风险
电线电缆检测机构必须在理解掌握检测对象技术性能的前提下才能有效开展对产品质量性能的技术检测和鉴定。公司多年来为客户提供专业的检测和技术服务,覆盖整个电线电缆、光纤光缆及其组器件各种相关技术与服务范围,在众多技术领域处于国内领先水平。但电线电缆产品品种繁多,特别是在当前我国制造业产业升级和产品更新换代加速的背景下,电线电缆产品研发成果不断增加,各种新产品、新技术不断推向市场,如果不能及时把握电线电缆制造业技术发展的趋势、充分掌握电线电缆新产品的技术特性,不能适应电线电缆制造业发展的技术需要,公司将失去为客户提供技术检测服务的基础,并对公司未来的发展造成不利影响。

(五)主营业务单一的风险
公司是国内领先的电线电缆与光纤光缆及其组器件的独立第三方检验检测服务机构之一,主要聚焦于电线电缆及光纤光缆的检测、检验服务。2019年至2021年,公司电线电缆及光纤光缆检验检测收入占主营业务收入的比例分别为84.49%、87.18%及 88.06%。公司主营业务已涵盖电工材料及电器附件检测、能力验证、计量服务、专业技术服务等其他领域,但业务规模仍相对较小,因此,如果电线电缆及光纤光缆检验检测业务发展受阻,将对公司的经营发展产生不利影响。

(六)开展外省业务及拓展广东市场的风险
公司拓展外省业务主要面临线缆检测市场竞争激烈、各省份检测需求差异等实质性障碍。各省现有线缆检测机构凭借当地开展业务的经验及更强的当地客户的认知度,将对公司在该省份的市场拓展造成一定阻碍。广东省是我国检验检测机构数量最为集中的省市,也是民营检测机构注册最多的省市,众多的参与主体也使得广东省线缆检测市场竞争压力较为突出。此外,各区域线缆产业特点的不同,使得线缆检验检测需求存在区域性差异。公司需要根据各区域不同的线缆产业特点及检验检测需求,准确把握业务拓展方向、差异化布局。如果公司不能成功拓展外省业务或广东市场开拓未达预期,将会对公司盈利的持续增长产生不利影响。

(七)长期业绩稳定增长的风险
随着国内新冠疫情的逐步缓解以及中高压线缆等重点领域市场规模的不断扩大,2021年,公司实现净利润 7,321.38万元,较 2020年同比增长 31.50%,显示出较强的增长动力。但公司未来经营业绩会受到宏观经济、市场需求变动等外部因素以及管理水平、技术水平、市场开拓水平等内部因素的影响,若未来公司不能有效开拓新的市场领域、保持技术领先及品牌公信力优势,或者下游行业需求发生变化而公司未能及时应对,将给公司未来长期业绩增长带来不确定性。

(八)2022年受新冠疫情影响业绩下滑的风险
2022年1-3月,公司经审阅的营业收入 5,272.23万元,较上年同期下降5.41%,实现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1,676.69万元,较上年同期下降14.65%。

主要系 2022年 3月以来,公司所处上海地区爆发大规模新冠疫情,物流不畅,公司的样品接收和报告发送等环节受到一定程度的限制,同时公司部分员工居家隔离,影响公司正常开展经营活动,因此 2022年 1-3月实现的收入和利润与上年同期相比略有下降。虽然随着各项防疫措施的落实,疫情扩散将得到遏制,上海生产、生活秩序将逐步恢复正常,届时该等不利影响也将得以消除,但上述净利润影响因素预计仍将对 2022年 1-6月业绩产生负面影响。2022年1-6月,公司预计实现营业收入7,800至8,800万元,同比下降15.51%至25.11%;预计实现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2,550至2,850万元,同比下降16.48%至25.26%。

第二节 股票上市情况
一、 股票发行上市审核情况
(一)编制上市公告书的法律依据
本上市公告书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 12月修订)》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公告书内容与格式指引》而编制,旨在向投资者提供有关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的基本情况。

(二)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的决定及其主要内容
中国证监会《关于同意上海国缆检测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650号)同意公司本次发行上市的注册申请,具体内容如下:
“1、同意你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注册申请。

2、你公司本次发行股票应严格按照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招股说明书和发行承销方案实施。

3、本批复自同意注册之日起 12个月内有效。

4、自同意注册之日起至本次股票发行结束前,你公司如发生重大事项,应及时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并按有关规定处理。”
(三)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股票上市的决定及其主要内容
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海国缆检测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在创业板上市的通知》(深证上〔2022〕591号)同意,本公司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证券简称“国缆检测”,证券代码“301289”;本次公开发行后公司总股本为 6,000万股,其中本次公开发行的 1,500万股股票将于 2022年 6月 22日起上市交易。

二、 股票上市相关信息
(一)上市地点及上市板块: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
(二)上市时间:2022年 6月 22日
(三)股票简称:国缆检测
(四)股票代码:301289
(五)本次公开发行后总股本:60,000,000股
(六)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15,000,000股,全部为公开发行的新股,无老股转让
(七)本次上市的无流通限制及锁定安排的股票数量:15,000,000股 (八)本次上市的有流通限制及锁定安排的股票数量:45,000,000股 (九)战略投资者在本次公开发行中获得配售的股票数量和锁定安排:本次公开发行全部采用网上按市值申购向公众投资者直接定价发行的方式进行(以下简称“网上发行”),未采用战略投资者配售的方式进行。

(十)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及期限: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及期限参见本上市公告书之“第八节 重要承诺事项”之“一、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限售安排、自愿锁定股份、延长锁定期限的承诺”及“二、本次发行前股东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的承诺”。

(十一)发行前股东对所持股份自愿锁定的承诺:公司本次发行前股东对所持股份自愿锁定的承诺详见本上市公告书之“第八节 重要承诺事项”之“一、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限售安排、自愿锁定股份、延长锁定期限的承诺”及“二、 本次发行前股东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的承诺”。

(十二)本次上市股份的其他限售安排:除上述第(十)和(十一)外,本次上市股份无其他限售安排。

(十三)公司股份可上市交易日期

项目股东名称本次发行后可上市交易日期

  持股数(股)比例(%)(非交易日顺延)
首次公开发 行前已发行 的股份上海电缆研究 所有限公司(SS)38,250,01963.752025年 6月 22日
 中国质量认证中心 (SS)4,499,9247.502023年 6月 22日
 申能(集团) 有限公司(SS)2,250,0573.752025年 6月 22日
 小计45,000,00075.00-
首次公开发 行的股份本次公开发行股份15,000,00025.002022年 6月 22日
 小计15,000,00025.00-
合计60,000,000100.00- 
注:SS代表 State-owned shareholder,即国有股股东。

(十四)股票登记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十五)上市保荐机构: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国泰君安”、“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或“主承销商”)
三、 上市标准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 12月修订)》的相关规定,公司选择的具体上市标准为“最近两年净利润均为正,且累计不低于人民币 5,000万元”。

公司 2020年度、2021年度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分别为 5,567.69万元和 7,321.47万元,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分别为5,512.56万元和 7,062.64万元,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净利润均为正且累计不低于人民币 5,000万元,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 12月修订)》2.1.2条第一项“最近两年净利润均为正,且累计不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中规定的财务指标。

第三节 发行人、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情况
一、 发行人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上海国缆检测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Shanghai National Center of Testing and Inspection for Electric Cable and Wire Co., Ltd.
本次发行前注册资本4,500.00万元
法定代表人周赤忠
有限公司成立日期2004年 2月 16日
股份公司成立日期2020年 12月 29日
公司住所上海市宝山区真陈路 888号
邮政编码200444
经营范围许可项目:检验检测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 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 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电缆检测设备校准;在电线电缆专业检 验检测技术领域内从事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 务。(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 活动)
主营业务电线电缆及光纤光缆的检测、检验服务,涵盖相应的检验检测、 设备计量、能力验证等,还包括相关的专业培训、检查监造、标准 制定、工厂审查、应用评估等专业技术服务。
所属行业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公司所属行业为 “M74专业技术服务业”中的“M745质检技术服务”;根据《上市公 司行业分类指引(2012年修订)》,公司所属行业为“M74专业技 术服务业”。
联系电话021-65493333
传真021-65490171
公司网址www.ticw.com.cn
电子邮箱[email protected]
董事会秘书王晨生
负责信息披露和投资者 关系的部门董事会办公室
信息披露负责人王晨生
信息披露负责人电话021-65493333-2201

二、 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的情况
(一)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基本情况
1、控股股东
本次发行前,公司的控股股东上海电缆所直接持有公司 38,250,019股股份,占本次发行前股本总额的 85.00%,其基本情况如下:

公司名称上海电缆研究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0425008585Y
成立日期1999年 10月 29日
注册资本11,597.00万元
实收资本11,597.00万元
注册地址军工路 1000号
主要经营地址上海市杨浦区军工路 1000号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股权结构申能集团持股 90%,上海市财政局持股 10%
法定代表人江斌
经营范围电线电缆、光纤光缆、电缆附件等产品、材料、设备、测试仪器 仪表的研究、开发设计、生产制造和销售,技术转让,技术咨询 与服务,技术培训,技术承包,工程咨询,展览展示服务,会务 服务,广告发布(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 开展经营活动)
主要从事业务特种线缆产品的设计、研究和制造,为电缆行业企业提供四技服 务,举办电缆行业会议会展服务等
上海电缆所主要从事特种线缆产品的设计、研究和制造以及信息会展、工程设计,与公司从事的电线电缆的检测、检验及计量等业务不存在重叠的情形。

上海电缆所(母公司口径)最近一年的主要财务数据如下所示:
单位:万元

项目2021年12月31日/2021年度
总资产82,258.89
净资产70,646.46
营业收入11,184.47
净利润-374.32
注:上海电缆所(母公司口径)2021年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上海电缆所直接持有公司的股份不存在质押或其他有争议的情况。

2、间接控股股东
2019年 1月,上海市国资委下发《关于申能(集团)有限公司与上海电缆研究所有限公司联合重组的通知》(沪国资委改革〔2019〕22号),上海电缆所股权以划转的方式注入申能集团,上海电缆所成为申能集团控股子公司。本次发行前,申能集团直接持有公司 5%的股权,并通过上海电缆所间接控制公司 85%的股权,合计控制公司 90%的股权,是公司的间接控股股东。申能集团的基本情况如下:
公司名称申能(集团)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1322718147
成立日期1996年 11月 18日
注册资本2,000,000.00万元
实收资本2,000,000.00万元
注册地址上海市闵行区虹井路 159号
主要经营地址上海市闵行区虹井路 159号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国有独资)
股权结构上海市国资委持股 100%
法定代表人黄迪南
经营范围一般项目:电力、能源基础产业的投资开发和经营管理,天然气 资源的投资开发,城市燃气管网的投资,高科技产业投资管理, 实业投资,资产经营,国内贸易(除专项规定)。(除依法须经批 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主要从事业务电力、天然气等能源的生产和销售、金融投资、能源服务管理等
申能集团主要从事电力、天然气等能源的生产和销售、金融投资、能源服务管理等业务,与公司从事的电线电缆的检测、检验及计量等业务不存在重叠的情形。

申能集团(母公司口径)最近一年的主要财务数据如下所示:
单位:万元

项目2021年12月31日/2021年度
总资产10,035,310.29
净资产7,966,342.00
营业收入5,676.95
净利润360,836.03
注:申能集团(母公司口径)2021年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申能集团直接和间接持有公司的股份不存在质押或其他有争议的情况。 3、实际控制人 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持有申能集团 100%股权,是公司的实际控 制人。上海市国资委是根据上海市政府授权代表国家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 市政府直属特设机构。自公司设立以来,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更。 (二)股权结构关系图 本次发行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股权结构控制关系如下: 三、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况及持有公司股票、债券的
情况
本次发行前,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持有公司股票、债券的情况如下:

序 号姓名职务任职起止日 期直接持股数 量(万股)间接持股数 量(万股)合计持股数 量(万股)占发行前总 股本持股比 例(%)持有债 券情况
1周赤忠董事长2020.12.10- 2023.12.9----
2江斌董事2020.12.10-----
   2023.12.9     
3许伟斌董事2021.4.9- 2023.12.9----
4郭艳丽董事2020.12.10- 2023.12.9----
5吴磊董事2020.12.10- 2023.12.9----
6王晨生职工代表 董事、董 事会秘书2020.12.10- 2023.12.9----
7李忠华独立董事2021.4.9- 2023.12.9----
8车海辚独立董事2021.4.9- 2023.12.9----
9马弘独立董事2021.4.9- 2023.12.9----
10张苑监事会主 席2020.12.10- 2023.12.9----
11张远监事2020.12.10- 2023.12.9----
12余振飞职工监事2020.12.10- 2023.12.9----
13黄国飞总经理2021.4.10- 2023.12.9----
14毛阿兴副总经理2020.12.10- 2023.12.9----
15范玉军副总经理2020.12.10- 2023.12.9----
16丁薇霞副总经理2020.12.10- 2023.12.9----
17褚晓平财务总监2021.4.10- 2023.12.9----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出具日,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情况。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出具日,公司无发行在外的债券。

四、 本次公开发行申报前已经制定或实施的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
激励计划及相关安排
及相关安排。

五、 本次发行前后的股本结构变动情况
本次发行前,发行人总股本为 4,500.00万股。本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本次发行股份全部为公开发行新股,不涉及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1,500.00万股,占发行后总股本的比例为 25%。本次发行前后公司股本结构如下:
股东名称本次发行前 本次发行后 限售期限(自上 市之日起)
 持股数量 (股)持股比 例持股数量 (股)持股比 例 
一、限售流通股     
上海电缆所(SS)38,250,01985.00%38,250,01963.75%36个月
质量认证中心(SS)4,499,92410.00%4,499,9247.50%12个月
申能集团(SS)2,250,0575.00%2,250,0573.75%36个月
小计45,000,000100.00%45,000,00075.00%-
二、无限售流通股     
网上发行股份--15,000,00025.00%-
小计--15,000,00025.00%-
合计45,000,000100.00%60,000,000100.00%-
注1:公司无表决权差异安排;
注2:公司本次发行全部为新股发行,原股东不公开发售股份;
注3:公司本次发行不采用超额配售选择权;
注4: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的情况,均为四舍五入原因造成。

六、 本次发行后公司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
本次发行后、上市前,公司股东户数为 29,987户,公司前十名股东及持股情况如下:

序号股东名称持股数量 (股)持股比例限售期限
1上海电缆研究 所有限公司38,250,01963.75%自上市之日起锁定 36个月
2中国质量认证中心4,499,9247.50%自上市之日起锁定 12个月
3申能(集团) 有限公司2,250,0573.75%自上市之日起锁定 36个月
4国泰君安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55,9490.09%无限售期限
5罗晓春5000.00%无限售期限
序号股东名称持股数量 (股)持股比例限售期限
6沈丽君5000.00%无限售期限
7魏惠莲5000.00%无限售期限
8付强5000.00%无限售期限
9李自亮5000.00%无限售期限
10丘玉来5000.00%无限售期限
合计45,058,94975.10%- 
注: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的情况,均为四舍五入原因造成。

七、 战略投资者配售情况
本次发行为网上发行,不存在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设立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参与本次发行战略配售的情形,不存在发行人、主承销商向其他战略投资者配售股票的情形,亦不存在发行人的保荐机构相关子公司参与本次发行战略配售的情形。


第四节 股票发行情况
一、 发行数量
本次发行数量为 15,000,000股,占发行后总股本的 25.00%,本次发行全部为新股,无老股转让。

二、 发行价格
本次发行价格为 33.55元/股。

三、 每股面值
每股面值为人民币 1.00元。

四、 发行市盈率
本次发行价格为 33.55元/股,该价格对应的市盈率为:
(1)20.62倍(每股收益按照 2021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前总股本计算);
(2)21.38倍(每股收益按照 2021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前总股本计算);
(3)27.49倍(每股收益按照 2021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4)28.50倍(每股收益按照 2021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五、 发行市净率
本次发行市净率为 2.45倍(按每股发行价格除以发行后每股净资产计算,其中,发行后每股净资产按 2021年 12月 31日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加上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净额之和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六、 发行方式及认购情况
本次发行的全部股份通过网上发行的方式进行,不进行网下询价和配售。

本次发行数量为 1,500.00万股,其中网上发行数量为 1,500.00万股。本次网上有效申购股数为 109,444,516,000股,网上投资者有效申购倍数为 7,296.30107倍,网上定价发行的中签率为 0.0137055748%,网上投资者缴款认购 14,944,051股,缴款认购金额为 501,372,911.05元,放弃认购数量 55,949股,放弃认购金额为 1,877,088.95元。本次发行网上投资者放弃认购股数全部由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包销,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包销股份的数量为 55,949股,包销金额为1,877,088.95元,包销股份的数量占总的发行数量的比例为 0.37%。

七、 募集资金总额及注册会计师对资金到位的验证情况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50,325.00万元,扣除发行费用人民币7,432.52万元(不含增值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42,892.48万元。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于 2022年 6月 17日出具了《验资报告》(容诚验字[2022]200Z0026号)。

八、 发行费用总额及明细构成、每股发行费用
本次发行费用总额为 7,432.52万元,具体明细如下。


序号费用名称金额(万元)
1保荐和承销费5,839.72
2审计及验资费768.87
3律师费344.34
4信息披露费用468.87

5发行手续费及其他费用
合计7,432.52
注:如文中合计数与各加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存在差异,均系计算中四舍五入造成。以上均为不含增值税金额。发行手续费用及其他费用中包含本次发行的印花税。

本次每股发行费用为 4.96元/股(每股发行费用=发行费用总额/本次新股发行股数)。

九、 发行人募集资金净额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净额为 42,892.48万元,发行前公司股东未转让股份。

十、 发行后每股净资产
本次发行后每股净资产为 13.72元/股(按本次发行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除以发行后总股本计算,其中,发行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按 2021年 12月 31日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加上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净额之和计算)。

十一、 发行后每股收益
本次发行后每股收益为 1.22元(按 2021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十二、 超额配售选择权
本次发行未使用超额配售选择权。

第五节 财务会计资料
公司聘请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依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对公司截至 2021年 12月 31日、2020年 12月 31日、2019年 12月 31日的资产负债表以及 2021年度、2020年度、2019年度的利润表、现金流量表、所有者权益变动表以及财务报表附注进行了审计。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容诚审字[2022]200Z0014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上述财务数据已在招股说明书“第八节 财务会计信息与管理层分析”中详细披露。

公司已聘请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 2022年 3月 31日的合并及母公司资产负债表,2022年 1-3月的合并及母公司利润表、合并及母公司现金流量表以及财务报表附注进行了审阅,并出具了《审阅报告》(容诚专字[2022]200Z0306号),相应财务信息情况已在招股说明书“第八节 财务会计信息与管理层分析”之“十六、审计截止日后的主要经营状况”、“重大事项提示”之“四、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后的主要经营状况及财务信息”中披露。

2022年 1-6月,公司预计实现营业收入 7,800至 8,800万元,同比下降 15.51%至 25.11%;预计实现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2,550至 2,850万元,同比下降16.48%至 25.26%;预计实现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2,550至 2,850万元,同比下降 14.46%至 23.46%。2022年 3月以来,公司所处上海地区爆发大规模奥密克戎疫情,疫情防控形势较为严峻,因此公司部分生产经营活动受到一定影响,预计 2022年 1-6月经营业绩同比将有所下滑,相关业绩预测情况已在招股说明书“重大事项提示”之“四、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后的主要经营状况及财务信息”中披露。

上述 2022年 1-6月业绩预计中的相关财务数据是公司初步测算的结果,不构成公司的盈利预测或业绩承诺。

投资者欲了解公司详细财务情况,请阅读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招股说明书。

第六节 其他重要事项
一、 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安排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的规定,公司将于募集资金到位后一个月内尽快与保荐机构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和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募集资金开户主主体募集资金开户银行募集资金专户账号
1上海国缆检测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徐汇支行03004939928
2上海国缆检测股份有限公司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上海分行121940933010555
3上海国缆检测股份有限公司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上海鞍山路支行310066506013005580190
二、 其他事项
本公司在招股说明书刊登日(2022年 6月 9日)至上市公告书刊登前,未发生《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规定的重大事件,具体如下: (一)公司严格依照《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规范运作,经营状况正常,主要业务发展目标进展正常。

(二)公司生产经营情况、外部条件或生产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原材料采购和产品销售价格、原材料采购和产品销售方式、所处行业或市场均未发生重大变化。

(三)除正常经营活动所签订的商务合同外,本公司未订立其他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重要合同。

(四)本公司没有发生未履行法定程序的关联交易,且没有发生未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的重大关联交易。

(五)本公司未进行重大投资。

(六)本公司未发生重大资产(或股权)购买、出售及置换。

(七)本公司住所未发生变更。

(八)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未发生变化。

(九)本公司未发生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十)本公司未发生对外担保等或有事项。

(十一)本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未发生重大变化。

(十二)公司未召开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

(十三)本公司未发生其他应披露的重大事项,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的事项未发生重大变化。

第七节 上市保荐机构及其意见
一、 保荐机构推荐意见
保荐机构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认为上海国缆检测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其股票上市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及《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 12月修订)》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发行人股票具备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条件。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愿意保荐发行人的股票上市交易,并承担相关保荐责任。

二、 保荐机构基本信息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贺青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商城路 618号
联系电话:021-38676666
传真:021-38670666
保荐代表人:赵鑫、陈圳寅
项目协办人:曹千阳
项目组成员:陈杭、张琦、赵昱
三、 为发行人提供持续督导工作的保荐代表人的具体情况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 12月修订)》,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作为发行人上海国缆检测股份有限公司的保荐机构将对发行人股票上市后当年剩余时间以及其后 3个完整会计年度进行持续督导,由保荐代表人赵鑫、陈圳寅提供持续督导工作,两位保荐代表人的具体情况如下: 赵鑫女士:国泰君安投资银行部高级执行董事,保荐代表人,硕士研究生,超过 10年投资银行工作经历,曾主持或参与:大秦铁路(601006)可转债,新北洋(002376)非公开发行,北京旅游(000802)非公开发行,国铁科技 IPO(在审),常发股份(002413)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渤海租赁(000415)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渤海租赁(000415)重大资产收购等项目。赵鑫女士在执业过程中,严格遵守《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执业记录良好。

陈圳寅先生:国泰君安投资银行部执行董事,保荐代表人,硕士研究生,曾主持或参与:建发股份(600153)配股、航天科技(000901)配股、江河集团(601886)重组、ST仪化(600871)重组、长江证券(000783)可转债、中闽能源(600163)重组、垒知集团(002398)定向增发、可靠股份(301009)IPO、华海清科(688120)IPO等项目。陈圳寅先生在执业过程中,严格遵守《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执业记录良好。

第八节 重要承诺事项
一、 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限售安排、自愿锁定股份、延长锁
定期限的承诺
1、公司本次发行前的控股股东上海电缆所、间接控股股东申能集团承诺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单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本单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2)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后 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个月期末(即 2022年 12月 22日,如该日非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本单位持有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股份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个月。

(3)若因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上述内容须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相应调整。

(4)若本单位违反上述承诺,则:1)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2)如果因未履行承诺事项而获得收益的,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3)如果因未履行承诺事项给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向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公司本次发行前持股5%以上股东质量认证中心承诺
(1)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 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单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或提议公司回购本单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份。

(2)若本单位违反上述承诺,则:1)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2)如果因未履行承诺事项而获得收益的,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3)如果因未履行承诺事项给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向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二、 本次发行前股东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的承诺
公司本次发行前股东上海电缆所、质量认证中心、申能集团承诺
1、本单位拟长期持有公司股票,对于本单位持有的国缆检测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本单位将严格遵守已作出的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在锁定期内不予减持。如锁定期满后拟减持公司股票,将认真遵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东减持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稳定股价、开展经营、资本运作的需要,审慎制定股票减持计划,并逐步减持股票。

2、本单位减持公司股票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具体方式包括但不限于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

3、本单位减持公司股票时,须提前 3个交易日予以公告。本单位计划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应当在首次卖出的 15个交易日前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预先披露减持计划,本单位持有国缆检测股份低于 5%以下时除外。

4、本单位在 3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 1%。

5、锁定期届满后,本单位每年减持的股份数量不超过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限制;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若因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发行价将作除权、除息调整)。

6、本单位若违反上述承诺,将:(1)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其他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2)及时作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公司及投资者的权益,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3)如果因未履行承诺事项而获得收益的,所得的收益归公司所有;(4)如果因未履行承诺事项给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单位将向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三、 稳定股价的措施和承诺
1、公司稳定股价的措施
公司于 2021年 5月 26日召开 2021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上海国缆检测股份有限公司股价稳定预案的议案》,主要内容如下: (1)稳定股价预案有效期及触发条件
1)稳定股价预案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年内有效。

2)稳定股价预案有效期内,一旦公司股票出现当日收盘价连续 20个交易日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的情形,则立即启动本预案。

3)稳定股价预案授权公司董事会负责监督、执行。

公司应在满足实施稳定股价措施条件之日起 2个交易日发布提示公告,并在5个交易日内制定并公告股价稳定具体措施。如未按上述期限公告稳定股价措施的,则应及时公告具体措施的制定进展情况。

(2)稳定股价预案的具体措施
稳定股价预案的具体措施为:公司回购公司股票;公司控股股东、间接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

公司制定稳定股价预案具体实施方案时,应当综合考虑当时的实际情况及各种稳定股价措施的作用及影响,并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的情况下,各方协商确定并通知当次稳定股价预案的实施主体,并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前公告具体实施方案。

公司稳定股价方案不以股价高于每股净资产为目标。当次稳定股价方案实施完毕后,若再次触发稳定股价预案启动情形的,将按前款规定启动下一轮稳定股价预案。

公司及控股股东、间接控股股东、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在履行其回购或增持义务时,应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则及其他适用的监管规定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3)公司的稳定股价措施
1)公司为稳定股价之目的回购股份,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且不应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

2)在公司出现应启动稳定股价预案情形,公司应在收到通知后 2个工作日内启动决策程序,经股东大会决议通过后,依法通知债权人和履行备案程序。公司将采取深圳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要约等方式回购股份。回购方案实施完毕后,公司应在 2个工作日内公告公司股份变动报告,并在 10日内依法注销所回购的股份,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3)公司回购股份议案需经董事会、股东大会决议通过,其中股东大会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公司董事承诺就该等回购事宜在董事会中投赞成票;控股股东、间接控股股东承诺就该等回购事宜在股东大会中投赞成票。

4)公司以要约方式回购股份的,要约价格不得低于回购报告书公告前 30个交易日该种股票每日加权平均价的算术平均值且不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公司以集中竞价方式回购股份的,回购价格不得为公司股票当日交易涨幅限制的价格。

5)公司实施稳定股价议案时,拟用于回购资金应为自筹资金。除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之要求之外,还应符合以下各项:
公司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累计不超过公司首次公开发行新股所募集资金的总额;单次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金额不高于上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 10%;单一会计年度用以稳定股价的回购资金合计不超过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 30%,超过上述标准的,有关稳定股价措施在当年度不再继续实施,但如下一年度继续出现需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情形时,公司将继续按照上述原则执行稳定股价预案;
公司董事会公告回购股份预案后,公司股票若连续 5个交易日收盘价超过每股净资产时,公司董事会可以做出决议终止回购股份事宜。

(4)公司控股股东、间接控股股东的稳定股价措施
1)控股股东、间接控股股东为稳定股价之目的增持股份,应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2)在公司出现应启动预案情形时,公司控股股东、间接控股股东应在收到通知后 2个工作日内启动内部决策程序,就其是否有增持公司股票的具体计划书面通知公司并由公司进行公告,公司应披露拟增持的数量范围、价格区间、总金额、完成时间等信息。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后,应在 2个交易日内启动增持方案。

增持方案实施完毕后,公司应在 2个工作日内公告公司股份变动报告。

3)控股股东、间接控股股东在实施稳定股价议案时,应符合下列各项: ①公司控股股东、间接控股股东合计单次用于增持的资金不超过其上一年度公司现金分红的 30%,年度用于增持的资金合计不超过上一年度的现金分红的60%。超过上述标准的,有关稳定股价措施在当年度不再继续实施。但如下一年度继续出现需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情形时,本单位将继续按照上述原则执行稳定股价预案。下一年度触发股价稳定措施时,以前年度已经用于稳定股价的增持资金额不再计入累计现金分红金额;
②公司控股股东、间接控股股东合计单次增持不超过公司总股本 2%; ③公司控股股东、间接控股股东增持价格不高于每股净资产值(以最近一期审计报告为依据)。

(5)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稳定股价措施
1)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为稳定股价之目的增持股份,应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及《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等法律法规的条件和要求且不应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的前提下,对公司股票进行增持。

2)在公司出现应启动预案情形时,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在收到通知后 2个工作日内,就其是否有增持公司股票的具体计划书面通知公司并由公司进行公告,公告应披露拟增持的数量范围、价格区间、总金额、完成时间等信息。

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后,应在 2个交易日开始启动增持方案。增持方案实施完毕后,公司应在 2个工作日内公告公司股份变动报告。

3)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增持价格应不高于该每股净资产值(以最近一期审计报告为依据)。

4)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实施稳定股价议案时,单次用于增持股份的货币资金不超过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上一年度从公司领取现金薪酬总和的 30%,且年度用于增持股份的资金不超过其上一年度领取的现金薪酬。超过上述标准的,有关稳定股价措施在当年度不再继续实施。但如下一年度继续出现需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情形时,将继续按照上述原则执行稳定股价预案。

5)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根据稳定公司股价预案和相关措施的规定签署相关承诺。公司上市后 3年内拟新聘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时,公司将促使该新聘任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根据稳定公司股价预案和相关措施的规定签署相关承诺。”
2、相关主体承诺
(1)公司承诺
自本公司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之日起三年内,若本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均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时,为维护广大股东利益,增强投资者信心,维护公司股价稳定,公司将按照《上海国缆检测股份有限公司股价稳定预案》的规定启动稳定股价措施。

若公司违反上述稳定股价的承诺,在触发实施稳定公司股价措施条件的前提下未采取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因不可抗力因素除外),本公司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及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将以单次不超过公司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 20%、单一会计年度合计不超过公司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 50%向全体股东实施现金分红。

(2)公司本次发行前控股股东上海电缆所、间接控股股东申能集团承诺 本单位将严格遵守执行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上海国缆检测股份有限公司股价稳定预案》,包括但不限于按照该预案的规定履行稳定公司股价的义务并接受未能履行稳定股价的义务时的约束措施。在公司上市后三年内,如公司根据《上海国缆检测股份有限公司股价稳定预案》就公司回购股份事宜召开股东大会,如不涉及回避表决事项,本单位将在股东大会上对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上海国缆检测股份有限公司股价稳定预案》规定的公司回购股票等稳定股价方案的相关议案投赞成票。

(3)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本人将严格按照公司 2021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上海国缆检测股份有限公司股价稳定预案的议案》的规定,全面且有效地履行本人的各项义务和责任。

在公司回购股票、控股股东、间接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方案实施完成后,如仍未满足公司股票连续 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已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本人将在控股股东、间接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方案实施完成后 90个交易日内增持公司股票,用于增持公司股份的货币资金不少于本人上年度从公司领取的税后薪酬总和的 20%,但不超过本人上年度从公司领取的税后薪酬总和的 50%。增持计划完成后的六个月内本人将不出售所增持的股份,增持股份行为及信息披露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及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证券监管机构的规定。

四、 对欺诈发行上市的股份购回承诺
公司、公司的控股股东上海电缆所、间接控股股东申能集团、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1、股份回购承诺
本人/单位保证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不存在任何欺诈发行的情形。

如公司不符合发行上市条件,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注册并已经发行上市的,公司将在该等违法事实被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司法机关等有权机关认定之日起 5个交易日内召开董事会并发出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司将按照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股份回购具体方案回购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并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 6个月内完成回购,回购价格不低于公司股票首次公开发行价格与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期间公司如有派发股利、送红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或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回购股数及回购价格将相应调整。

2、赔偿承诺
如公司存在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注册,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情形的,本人/单位将依法赔偿投资者由此遭受的经济损失。赔偿方式与金额依据公司与投资者协商或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及司法机关认定的方式和金额确定。

五、 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及承诺
1、公司承诺
(1)不断完善公司治理,为公司发展提供制度保障
公司将严格遵循《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不断完善公司治理结构,确保股东能够充分行使权利,董事会能够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做出科学、严谨的决策,确保独立董事能够认真履行职责,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为公司发展提供制度保障。

(2)进一步提升公司管理水平,提高资产运营效率
公司将继续重视内部控制,持续加强各项费用支出的管理,全面有效地控制经营风险,降低公司运营成本。公司将加强检测实验室的软硬件建设,以确保检测结果的客观性和有效性;加强应收账款管理,提高资产运营效率,提升公司盈利水平。

(3)积极发展主营业务,提升公司竞争力和盈利水平
公司将继续拓展市场空间,提高市场占有率,巩固行业地位,优化销售服务体系,增强公司的持续盈利能力,实现公司持续稳定发展。公司将会紧密跟踪电线电缆检测行业的发展趋势,进一步加大技术研发投入,扩大检测服务领域,不断提高技术水平和市场影响力以应对激烈的竞争;持续加强人才引进和内部培养,建设一支优秀的技术人员团队;充分利用资本市场,扩大资产规模,增强公司抗风险能力;努力提升公司竞争力和盈利水平,致力于股东回报最大化。

(4)强化募集资金管理,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
公司已制定《募集资金管理办法》,募集资金到位后将存放于董事会指定的专项账户中。公司将定期检查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确保募集资金得到合法合规使用。公司将通过有效运用本次募集资金,改善融资结构,提升盈利水平,进一步加快既有项目效益的释放,增厚未来收益,增强可持续发展能力,以填补股东即期回报下降的影响。

(5)严格执行股利分配政策,注重投资者回报及权益保护
公司实施积极的利润分配政策,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公司已根据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及监管要求,制定了上市后适用的《公司章程(草案)》,并就利润分配政策研究论证程序、决策机制、利润分配形式、现金方式分红的具体条件和比例、发放股票股利的具体条件、利润分配的期间间隔、应履行的审议程序及信息披露等事宜进行详细规定和公开承诺,制定了公司上市后未来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充分维护公司股东依法享有的资产收益等权利,提高公司的未来回报能力。

(6)公司承诺未来将根据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等监管机构出台的具体细则及要求,并参照上市公司较为通行的惯例,继续补充、修订、完善公司投资者权益保护的各项制度并予以实施。

同时,公司提示投资者:公司制定填补回报措施不等同于对公司未来利润做出保证。

公司违反承诺或拒不履行承诺的,应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公开作出解释并道歉,违反承诺给股东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补偿责任。

2、公司本次发行前控股股东上海电缆所、间接控股股东申能集团承诺: (1)本单位承诺将严格遵守《公司法》、《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以及《上海国缆检测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对控股股东应履行义务的规定,不越权干预公司经营管理活动、不侵占公司利益、督促公司切实履行填补回报措施。

(2)若违反上述承诺或拒不履行上述承诺给公司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补偿责任,并同意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等证券监管机构制定或发布的有关规定、规则,承担相应的处罚或监管措施。

3、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1)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
(2)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3)勤俭节约,严格按照国家、地方及公司有关规定对职务消费进行约束; (4)不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本人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5)促使董事会或提名委员会、薪酬考核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6)若公司拟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促使公司股权激励的行权条件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7)本承诺函出具后,若中国证监会作出关于摊薄即期回报的填补措施及其承诺的其他监管规定,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中国证监会该等规定时,承诺届时将按照中国证监会的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六、 利润分配政策的承诺
公司对利润分配事项承诺如下:
1、关于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承诺
根据国务院发布国办发〔2013〕110号《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8号——创业板公司招股说明书(2020年修订)》及《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等规范文件的相关要求,公司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制定了本次发行上市后适用的《公司章程(草案)》及《关于上海国缆检测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后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议案》,完善了公司利润分配制度,对利润分配政策尤其是现金分红政策进行了具体安排。公司承诺将严格按照上述制度进行利润分配,切实保障投资者收益权。

2、关于承诺未能履行的约束措施
公司上市后,如果公司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上述承诺,有权主体可自行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对发行人采取相应惩罚/约束措施,公司对此不持有异议。

七、 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承诺
1、公司承诺
本公司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提交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若本公司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提交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公司将在该等违法事实被证券监管部门作出认定或处罚决定之日起 30天内,依法购回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回购价格为发行价格加上同期银行存款利息(若公司股票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回购的股份包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时全部已发售的股份及其派生股份,发行价格将相应进行除权、除息调整)。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如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若本公司违反关于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方面的承诺,本公司将在该等事实被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作出最终认定或生效判决后,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如果因未履行相关公开承诺事项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向投资者赔偿相关损失。

2、公司发行前控股股东上海电缆所、间接控股股东申能集团承诺
公司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提交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本单位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本单位不存在指使发行人违反规定披露信息,或者指使发行人披露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的信息的情形。

若公司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提交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公司将在该等违法事实被证券监管部门或人民法院等有权部门作出认定或处罚决定之日起 30天内,依法购回首次公开发行时全部己发售的股份,回购价格为发行价格加上同期银行存款利息(若公司股票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回购的股份包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时全部己发售的股份及其派生股份,发行价格将相应进行除权、除息调整)。

同时,本单位将督促公司依法回购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发行的全部新股。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如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单位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若本单位违反关于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方面的承诺,本单位将在该等事实被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作出最终认定或生效判决后,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如果因未履行相关公开承诺事项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单位将依法向投资者赔偿相关损失。

3、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公司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提交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本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若公司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提交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本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若本人违反关于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方面的承诺,本人将在该等事实被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作出最终认定或生效判决后,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如果因未履行相关公开承诺事项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依法向投资者赔偿相关损失。

4、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国泰君安承诺
因发行人招股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因本公司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5、审计机构、验资机构容诚、发行人律师国浩、资产评估机构财瑞评估承诺:
因本所/本公司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如能证明本所没有过错的除外。

八、 关于未能履行承诺事项的承诺
1、公司承诺
(1)如本公司非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需提出新的承诺(相关承诺需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相关审批程序)并接受如下约束措施,直至新的承诺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
1)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及时公开说明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自本公司未完全消除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所产生的不利影响之前,本公司不得以任何形式向本公司之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增加薪资或津贴; 3)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公司将向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如本公司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需提出新的承诺(相关承诺需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相关审批程序)并接受如下约束措施,直至新的承诺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 (未完)
各版头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