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河能源(600575):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淮河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吸收合并淮南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暨关联交易的法律意见书

时间:2022年06月22日 08:16:08 中财网

原标题:淮河能源: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淮河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吸收合并淮南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暨关联交易的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关于淮河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吸收合并淮南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暨关联交易的


法律意见书



目 录
一、本次重组的方案 ...................................................................................... 13
二、本次重组相关各方的主体资格 ................................................................. 30
三、本次重组的批准与授权 ............................................................................ 45
四、本次重组的实质性条件 ............................................................................ 53
五、本次重组的相关协议 ............................................................................... 63
六、本次重组的标的资产 ............................................................................... 63
七、本次重组涉及的关联交易与同业竞争 .................................................... 165 八、本次重组涉及的债权债务处理及员工安置 ............................................. 171 九、本次重组履行的信息披露 ...................................................................... 173
十、参与本次重组的证券服务机构的资格 .................................................... 174 十一、关于本次重组相关当事人买卖上市公司股票情况的核查 .................... 175 十二、本次重组的其他说明事项 .................................................................. 178
十三、结论意见 ............................................................................................ 198
附表一:淮南矿业及其下属子公司持有的主要生产业务资质 ....................... 201 附表二:淮南矿业及其下属子公司已取得权属证书的房屋 ........................... 206 附表三:淮南矿业及其下属子公司已取得使用权证的土地使用权 ................ 560 附表四:淮南矿业及其下属子公司的专利权................................................. 617 附表五:淮南矿业及其下属子公司的商标 .................................................... 740 附表六:淮南矿业及其下属子公司的软件著作权 ......................................... 754 释 义
本法律意见书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上市公司/公司/淮 河能源/合并方淮河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原名为“芜湖港储运股份有限 公司”、“安徽皖江物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代码:600575
被合并方/淮南矿 业/标的公司淮南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系本次吸收合并的标的公司
淮河控股淮河能源控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系淮南矿业控股股东
中国信达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系淮南矿业股东之一
建信投资建信金融资产投资有限公司,系淮南矿业股东之一
国华投资国华能源投资有限公司,系淮南矿业股东之一
中银资产中银金融资产投资有限公司,系淮南矿业股东之一
冀凯集团冀凯企业管理集团有限公司,系淮南矿业股东之一
上海电力上海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系淮南矿业股东之一
中电国瑞中电国瑞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曾用名“中电国瑞物流有限公司”, 系淮南矿业股东之一
淮北股份淮北矿业股份有限公司,系淮南矿业股东之一
上海淮矿上海淮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系淮河控股一致行动人
中国华融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系淮南矿业原股东之一
本次重组/本次交 易/本次吸收合并淮河能源向淮南矿业全体股东发行股份、定向可转换公司债券及 支付现金吸收合并淮南矿业。其中,淮河能源为吸收合并方和吸 收合并完成后的存续方,淮南矿业为被吸收合并方
标的资产淮南矿业 100%股权
交易对方淮南矿业全体股东,包括淮河控股、中国信达、建信投资、国华 投资、中银资产、冀凯集团、上海电力、中电国瑞、淮北股份
交易各方上市公司、淮南矿业及交易对方
法律意见书《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淮河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吸 收合并淮南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暨关联交易的法律意见书》
《吸收合并协议》《淮河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淮南矿业(集团)有限责任 公司之吸收合并协议》
《吸收合并补充协《淮河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淮南矿业(集团)有限责任
议》 公司之吸收合并协议之补充协议》
《业绩补偿协议》《淮河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淮河能源控股集团有限责任 公司关于吸收合并淮南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之业绩补偿协 议》
审计基准日/评估 基准日/报告期末2022年 1月 31日
报告期2020年、2021年、2022年 1月
定价基准日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公告日
交割日中国证监会核准本次重组后,交易各方共同协商确定的标的资产 进行交割的日期
过渡期自评估基准日(不含当日)起至交割日(含当日)止的期间
过渡期损益标的资产在过渡期内产生的盈利或亏损
现金选择权提供方淮河控股和/或其指定的第三方、中国信达和/或其指定的第三方
现金选择权实施日现金选择权提供方受让成功申报行使现金选择权的上市公司异议 股东所持股份,并向其支付现金对价之日,具体日期将另行确定 公告
淮沪煤电淮沪煤电有限公司
淮沪电力淮沪电力有限公司
发电公司淮南矿业集团发电有限责任公司
淮南矿业新庄孜煤 矿淮南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新庄孜煤矿
淮南矿业新庄孜电 厂淮南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新庄孜电厂,曾用名“淮南矿业 (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电力分公司”
淮南矿业潘一煤矿淮南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潘集第一煤矿
淮南矿业潘一选煤 厂淮南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潘一选煤厂
潘二煤矿淮南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潘二煤矿
淮南矿业潘二选煤 厂淮南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潘二选煤厂
潘三煤矿淮南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潘集第三煤矿,曾用名“淮南矿 务局潘集第三煤矿”
淮南矿业潘三选煤淮南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潘三选煤厂
  
淮南矿业潘三供气 管理中心淮南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瓦斯利用潘三供气管理中心
潘四东煤矿淮南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潘四东煤矿
淮南矿业潘北选煤 厂淮南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潘北选煤厂
淮南矿业潘集选煤 厂淮南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潘集选煤厂
顾桥煤矿淮南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顾桥煤矿
淮南矿业顾桥选煤 厂淮南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顾桥选煤厂
谢桥煤矿淮南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谢桥煤矿
淮南矿业谢桥选煤 厂淮南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谢桥选煤厂
朱集东煤矿淮南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朱集东煤矿
淮南矿业朱集选煤 厂淮南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朱集选煤厂
淮南矿业李嘴孜煤 矿淮南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李嘴孜煤矿
淮南矿业李嘴孜加 油站淮南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李嘴孜加油站
张集煤矿淮南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张集煤矿
淮南矿业张集选煤 厂淮南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张集选煤厂
淮南矿业谢一煤矿淮南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谢家集一矿
淮南矿业张北选煤 厂淮南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张北选煤厂
淮南矿业煤炭销售 分公司淮南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煤炭销售分公司
淮南矿业生态环境 开发项目部淮南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生态环境开发项目部
淮南矿业煤业分公 司淮南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煤业分公司
淮南矿业北京办事 处淮南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办事处
淮南矿业金家岭营 业所淮南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通信信息金家岭营业所
淮南矿业潘集营业 所淮南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通信信息潘集营业所
淮南矿业瓦斯分公 司淮南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瓦斯利用分公司
淮南矿业煤矿宾馆淮南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煤矿宾馆
淮南矿业蔡家岗营 业所淮南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通信信息蔡家岗营业所
淮南矿业洞山营业 所淮南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通信信息洞山营业所
淮南矿业信息技术 分公司淮南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信息技术分公司,曾用名“淮南 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信息分公司”
淮南矿业选煤分公 司淮南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选煤分公司,曾用名“淮南矿业 (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选煤厂”
淮南矿业物资供销 分公司淮南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物资供销分公司
淮南矿业安装工程 分公司淮南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安装工程分公司
淮南矿业矿业工程 分公司淮南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矿业工程分公司
淮南矿业地质勘探 工程分公司淮南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地质勘探工程分公司,曾用名“淮 南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地质勘探工程处”
康迪地质公司淮南市康迪地质技术开发公司
淮南矿业电视台淮南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有线广播电视台经济信息部
淮南矿业印刷厂淮南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印刷厂
西部煤电集团/西 部煤矿投资公司淮河能源西部煤电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曾用名“淮矿西部煤矿投 资管理有限公司”
西部贸易公司内蒙古西部煤电集团煤炭贸易有限公司
长青公司内蒙古长青煤炭经销有限公司
长青公司北京分公内蒙古长青煤炭经销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中北公司鄂尔多斯市中北煤化工有限公司
色连二号煤矿鄂尔多斯市中北煤化工有限公司色连二号煤矿
中北物流鄂尔多斯市中北物流集运有限公司
西部生态公司内蒙古淮能西部生态科技有限公司
华兴公司鄂尔多斯市华兴能源有限责任公司,曾用名“鄂尔多斯市恒宏煤 炭有限责任公司”
唐家会煤矿鄂尔多斯市华兴能源有限责任公司唐家会煤矿
银宏能源内蒙古银宏能源开发有限公司
泊江海子矿内蒙古银宏能源开发有限公司泊江海子矿
银宏能源北京办事 处内蒙古银宏能源开发有限公司北京办事处
呼铁银宏内蒙古呼铁银宏物流有限公司
西部煤电集团安装 分公司淮河能源西部煤电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鄂尔多斯市矿建安装分公 司,曾用名“淮矿西部煤矿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市安装分 公司”
西部煤电集团铁路 分公司淮河能源西部煤电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鄂尔多斯市铁路运营管理分 公司,曾用名“淮矿西部煤矿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市铁路 运营管理分公司”
燃气集团/淮矿清 洁能源公司淮河能源燃气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曾用名“淮南矿业集团清洁能 源有限责任公司”
长江天然气公司安徽长江液化天然气有限责任公司
六安清洁能源公司六安淮矿清洁能源有限责任公司
瑞能热电公司亳州瑞能热电有限责任公司
亳州清洁能源公司亳州淮矿清洁能源有限责任公司
明光清洁能源公司明光淮矿清洁能源有限责任公司
阜阳清洁能源公司阜阳淮矿清洁能源有限责任公司
东方蓝海公司上海东方蓝海置业有限公司
健康产业公司淮河能源健康产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曾用名“淮矿健康养老服 务有限责任公司”
生态农业公司淮矿生态农业有限责任公司
舜新养老公司安徽舜新养老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医药销售公司安徽淮矿医药销售有限责任公司
淮矿旅行社安徽淮矿国际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
煤层气公司淮南矿业集团煤层气开发利用有限责任公司
选煤公司淮南矿业集团选煤有限责任公司
设备租赁公司淮南矿业集团设备租赁有限责任公司
精锐机修公司安徽精锐机械维修有限公司,曾用名“比塞洛斯(淮南)机械有 限公司”
平安煤炭开采公司平安煤炭开采工程技术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
环境建设公司安徽淮矿生态环境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检测检验公司淮南矿业集团商品检测检验有限公司
勘察设计院淮南煤矿勘察设计院有限责任公司,曾用名“淮南煤矿勘察设计 院”
兴科计量服务公司淮南矿业集团兴科计量技术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平安瓦斯治理公司平安煤矿瓦斯治理国家工程研究中心有限责任公司
平安开诚装备公司平安开诚智能安全装备有限责任公司
圣美物业公司苏州圣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淮矿咨询公司淮矿经济技术咨询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淮矿咨询公司合肥 分公司淮矿经济技术咨询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合肥分公司
财务公司淮南矿业集团财务有限公司
淮河电力淮河能源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曾用名“淮南矿业集团电力有 限责任公司”
州来新能源公司淮能州来(凤台)新能源有限责任公司
淮浙煤电淮浙煤电有限责任公司
淮浙煤电发电分公 司淮浙煤电有限责任公司凤台发电分公司
顾北煤矿淮浙煤电有限责任公司顾北煤矿,曾用名“淮浙煤电有限责任公 司顾北煤矿分公司”
浙能州来公司安徽浙能州来能源发展有限公司
信达地产信达地产股份有限公司
永泰公司永泰红磡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曾用名“天津开发区永泰房地产开 发有限公司”
鑫河国资杭锦旗鑫河国资投资经营有限公司
同煤矿业内蒙古同煤鄂尔多斯矿业投资有限公司
东兴煤业鄂尔多斯市东兴煤业有限责任公司
宝梅置业鄂尔多斯市宝梅置业有限公司
东兴物流公司鄂尔多斯市东兴煤业中北物流集运有限公司
罕台集运物流公司鄂尔多斯市东兴煤业罕台集运物流有限公司
荣燊公司内蒙古荣燊铁路储运有限责任公司
包头恒通集团包头市恒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博源集团博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伊化化学内蒙古伊化化学有限公司
中信证券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天健会计师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中联评估中联资产评估集团有限公司
国务院国资委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国家发改委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部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安徽省政府安徽省人民政府
安徽省国资委安徽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安徽省市监局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曾用名安徽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淮南市市监局淮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曾用名淮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中国证监会/证监 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上交所上海证券交易所
结算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年修正)
《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9年修订)
《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0年 5月 28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 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重组办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2020年修正)
《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2020年修正)
《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 1月修订)
《收购办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2020年修正)
《若干问题的规 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若干 问题的规定》(2016年修订)
《指导意见》《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 导意见》(证监会公告[2015]31号)
《证券法律业务管 理办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司法部令第 41号)
《证券法律业务执 业规则》《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证监会 司 法部公告[2010]33号)
《26号准则》《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6号—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2022年修订)
《重组报告书》《淮河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吸收合并淮南矿业(集团)有 限责任公司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
《淮南矿业审计报 告》天健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天健审〔2022〕5-90号)
《备考审阅报告》天健会计师出具的《审阅报告》(天健审[2022]5-91号)
《淮南矿业评估报 告》中联评估出具的《淮河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拟吸收合并淮 南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涉及的淮南矿业(集团)有限责任 公司股东全部权益价值项目资产评估报告》(中联评报字[2022]第 1246号)
《矿业权评估报 告》中联评估出具的《淮南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张集煤矿采矿 权评估报告》(中联评矿报字〔2022〕第 1569号)、《淮南矿业(集 团)有限责任公司谢桥煤矿采矿权评估报告》(中联评矿报字 〔2022〕第 1570号)、《淮南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潘二煤 矿采矿权评估报告》(中联评矿报字〔2022〕第 1571号)、《淮南 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潘集第三煤矿采矿权评估报告》(中联 评矿报字〔2022〕第 1572号)、《淮南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 司朱集东煤矿采矿权评估报告》(中联评矿报字〔2022〕第 1573 号)、《淮南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顾桥煤矿采矿权评估报告》 (中联评矿报字〔2022〕第 1574号)、《淮浙煤电有限责任公司
  顾北煤矿采矿权评估报告》(中联评矿报字〔2022〕第 1575号)、 《内蒙古银宏能源开发有限公司泊江海子矿采矿权评估报告》(中 联评矿报字〔2022〕第 1576号)、《鄂尔多斯市中北煤化工有限 公司色连二号煤矿采矿权评估报告》(中联评矿报字〔2022〕第 1577号)、《鄂尔多斯市华兴能源有限责任公司唐家会煤矿采矿权 评估报告》(中联评矿报字〔2022〕第 1578号)、《安徽淮南市潘 谢区块煤层气勘查探矿权评估报告》(中联评矿报字〔2022〕第 1579号)、《安徽省淮南市新谢区块煤层气勘查探矿权评估报告》 (中联评矿报字〔2022〕第 1580号)的合称
《2021年审计报 告》《淮河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度审计报告》(天健审 〔2022〕5-17号)
《2021年度报告》《淮河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年度报告》
《公司章程》根据不同语境,指特定公司的章程性文件
本所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系本次重组的法律顾问
中国/中国境内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为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目的,不包括中国香 港特别行政区、中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及中国台湾地区
如无特别说明,指人民币元
致:淮河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淮河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公司/淮河能源/合并方)委托,担任上市公司向淮南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被合并方/淮南矿业/标的公司)全体股东发行股份、定向可转换公司债券及支付现金吸收合并淮南矿业(以下简称本次重组/本次交易/本次吸收合并)的专项法律顾问。

本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6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以下简称《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简称中国/中国境内,为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不包括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中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和中国台湾地区)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上市公司本次重组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上述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以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上市公司本次重组相关事项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对本次重组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依据《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有关规定,编制和落实了查验计划,亲自收集证据材料,查阅了按规定需要查阅的文件以及本所认为必须查阅的其他文件。在上市公司、标的公司保证提供了本所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要求上市公司、标的公司提供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材料、确认函或证明,提供给本所的文件和材料(包括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材料、扫描资料、照片资料、截屏资料,无论该等资料是通过电子邮件、移动硬盘传输、项目工作网盘或开放内部文件系统访问权限等各互联网传输和接收等方式所获取的)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其所提供的副本材料、复印材料、扫描资料、照片资料、截屏资料与其正本材料或原件是一致和相符的;所提供的文件、材料上的签署、印章是真实的,并已履行该等签署和盖章所需的法律程序,获得合法授权;所有的口头陈述和说明均与事实一致的基础上,本所独立、客观、公正地遵循审慎性及重要性原则,合理、充分地运用了面谈、书面审查、实地调查、查询和函证、计算和复核等方式进行了查验,对有关事实进行了查证和确认。

本所按照《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的要求,独立、客观、公正地就业务事项是否与法律相关、是否应当履行法律专业人士特别注意义务作出了分析、判断。

对需要履行法律专业人士特别注意义务的事项,本所拟定了履行义务的具体方式、手段和措施,并逐一落实;对其他业务事项履行了普通人一般的注意义务。

本所对从国家机关、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资信评估机构、公证机构等机构直接取得的文书,按照前述原则履行必要的注意义务后,作为出具法律意见的依据;对于不是从前述机构直接取得的文书,经核查和验证后作为出具法律意见的依据。本所对于从前述机构抄录、复制的材料,经相关机构确认,并按照前述原则履行必要的注意义务后,作为出具法律意见的依据;未取得相关机构确认的,对相关内容进行核查和验证后作为出具法律意见的依据。从不同来源获取的证据材料或者通过不同查验方式获取的证据材料,对同一事项所证明的结论不一致的,本所追加了必要的程序作进一步查证。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仅就与上市公司本次重组有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意见,而不对有关会计、审计及资产评估等非法律专业事项发表意见。本所仅根据现行有效的中国境内法律法规发表意见,并不根据任何中国境外法律发表意见。

本所不对有关会计、审计及资产评估等非法律专业事项及境外法律事项发表意见,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对有关会计报告、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及境外法律意见的某些数据和结论进行引述时,已履行了必要的注意义务,但该等引述并不视为本所对这些数据、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保证。本所不具备核查和评价该等数据的适当资格。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上市公司为本次重组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上市公司申请本次重组所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同其他材料一同上报,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本所同意上市公司在其为本次重组所制作的《淮河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吸收合并淮南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中自行引用或按照中国证监会的审核要求引用本法律意见书的相关内容,但上市公司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本所有权对上述相关文件的内容进行再次审阅并确认。

本所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重组的方案
根据淮河能源第七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及第七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的与本次重组相关的议案、《重组报告书》《吸收合并协议》《吸收合并补充协议》及《业绩补偿协议》,本次重组由淮河能源以向淮南矿业全体股东发行股份、可转换公司债券及支付现金的方式吸收合并淮南矿业。本次重组的具体方案如下:
(一)本次吸收合并的方案
1. 本次吸收合并方案概述
上市公司拟以向淮南矿业全体股东淮河控股、中国信达、建信投资、国华投资、中银资产、冀凯集团、上海电力、中电国瑞、淮北股份发行股份、可转换公司债券及支付现金的方式吸收合并淮南矿业,公司为吸收合并方,淮南矿业为被吸收合并方。

本次吸收合并完成后,上市公司作为存续公司承继及承接淮南矿业的全部资产、负债、业务、人员及其他一切权利与义务,淮南矿业的法人资格将被注销,淮南矿业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将被注销,淮河控股、中国信达、建信投资、国华投资、中银资产、冀凯集团、上海电力、中电国瑞、淮北股份将成为吸收合并后上市公司的股东。

本次交易的支付方式为发行股份、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及支付现金。本次交易中标的资产作价 4,093,442.17万元,其中以发行股份方式支付的对价金额为3,885,911.48万元,以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式支付的对价金额为 157,530.69万元,以现金方式支付的对价金额为 50,000.00万元。淮河能源向交易对方支付对价的金额及具体方式如下表所示:

交易 对方持有淮南 矿业股权 比例总对价(万元)股份对价(万 元)股份支付 比例可转换公司 债券对价 (万元)可转换 公司债 券支付 比例现金对价 (万元)现金支 付比例
淮河 控股82.90%3,393,383.783,343,383.7898.53%-0.00%50,000.001.47%
中国 信达8.32%340,549.97238,384.9870.00%102,164.9930.00%-0.00%
建信 投资2.85%116,559.37116,559.37100.00%-0.00%-0.00%
国华 投资1.66%68,109.9968,109.99100.00%-0.00%-0.00%
中银 资产1.42%58,279.692,913.995.00%55,365.7095.00%-0.00%
冀凯 集团1.14%46,623.7546,623.75100.00%-0.00%-0.00%
上海 电力0.57%23,311.8723,311.87100.00%-0.00%-0.00%
中电0.57%23,311.8723,311.87100.00%-0.00%-0.00%
交易 对方持有淮南 矿业股权 比例总对价(万元)股份对价(万 元)股份支付 比例可转换公司 债券对价 (万元)可转换 公司债 券支付 比例现金对价 (万元)现金支 付比例
国瑞        
淮北 股份0.57%23,311.8723,311.87100.00%-0.00%-0.00%
合计100.00%4,093,442.173,885,911.4894.93%157,530.693.85%50,000.001.22%
注:本法律意见书中若出现总数合计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存在尾数不符的,系四舍五入原因造成。

2. 发行股份的基本情况
(1)发行股份的种类、面值及上市地点
本次交易拟发行股票的种类为人民币普通股(A股),每股面值为 1.00元,上市地点为上交所。

(2)定价基准日、定价原则及发行价格
本次交易发行股份的定价基准日为上市公司审议本次交易的第七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公告日。

根据《重组管理办法》及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相关规定,本次交易发行股份价格按照不低于市场参考价的 90%与上市公司最近一年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普通股股东的每股净资产(计算结果向上取整至小数点后两位)孰高值确定。市场参考价为定价基准日前 20个交易日、60个交易日或者 120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之一。交易均价的计算公式为:定价基准日前若干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决议公告日前若干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额/决议公告日前若干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量。

经测算,公司本次交易发行股份可选择的市场参考价为:

市场参考价交易均价(元/股)交易均价的 90%(元/股)
前 20个交易日2.492.24
前 60个交易日2.412.17
前 120个交易日2.442.20
为保护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同时符合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相关规定,交易各方确定本次交易中发行股份的发行价格按照定价基准日前 20个交易日上市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 90%(计算结果向上取整至小数点后两位,即 2.24元/股)与上市公司 2021年 12月 31日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普通股股东的每股净资产值(计算结果向上取整至小数点后两位,即 2.60元/股)的孰高值确定,即本次交易的股份发行价格为 2.60元/股。

若上市公司股票在本次交易股份发行的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发生派息、送股、配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上市公司将按照中国证监会及上交所的相关规定相应调整股份发行价格,具体调整方式如下:
假设调整前本次交易股份发行价格为 P0,每股送股或转增股本数为 N,每股配股数为 K,配股价为 A,每股派发现金股利为 D,调整后本次交易股份发行价格为 P1(调整值保留小数点后两位,最后一位实行四舍五入),则: 派送股票股利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P1=P0/(1+N);
配股:P1=(P0+A×K)/(1+K);
上述两项同时进行:P1=(P0+A×K)/(1+N+K);
派送现金股利:P1=P0-D;
上述三项同时进行:P1=(P0-D+A×K)/(1+N+K)。

(3)发行方式和发行对象
本次交易的股份发行方式为非公开发行,发行对象为淮河控股、中国信达、建信投资、国华投资、中银资产、冀凯集团、上海电力、中电国瑞、淮北股份。

(4)发行数量
本次交易的股份发行数量将按照下述公式确定:
本次向交易对方的股份发行数量=本次交易拟以发行股份方式支付的对价金额÷本次交易的股份发行价格。按照向下取整精确至股,不足一股的部分计入资本公积。

本次交易中标的资产作价 4,093,442.17万元,其中以发行股份方式支付的对价金额为 3,885,911.48万元。按照发行价格 2.60元/股计算,发行股份数量为14,945,813,368股。本次交易后,淮南矿业持有的全部淮河能源股票将被注销。

交易对方就本次交易获取的淮河能源股份数量情况如下:

序号交易对方以发行股份方式支付的对价 金额(万元)发行股份数量(股)
1淮河控股3,343,383.7812,859,168,371
2中国信达238,384.98916,865,303
3建信投资116,559.37448,305,273
4国华投资68,109.99261,961,514
5中银资产2,913.9911,207,636
6冀凯集团46,623.75179,322,109
7上海电力23,311.8789,661,054
8中电国瑞23,311.8789,661,054
9淮北股份23,311.8789,661,054
合计3,885,911.4814,945,813,368 
自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上市公司如实施派息、送股、配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本次交易股份发行数量将作相应调整。本次交易的最终股份发行数量以经上市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的发行数量为准。

(5)锁定期安排
淮河控股通过本次交易取得的股份自股份发行结束之日起 36个月内不得转让,但适用法律法规许可转让的除外。本次交易完成后 6个月内如上市公司股票连续 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或者本次交易完成后 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的,淮河控股通过本次交易取得的对价股份的锁定期在原有锁定期的基础上将自动延长 6个月。

中国信达、建信投资、国华投资、中银资产、冀凯集团、上海电力、中电国瑞、淮北股份通过本次交易取得的对价股份自股份发行结束之日起 12个月内不得转让,但适用法律法规许可转让的除外。

本次交易完成后,股份锁定期内,交易对方通过本次交易取得的对价股份因上市公司送股、转增股本等原因而相应增加的股份,亦应遵守上述股份锁定安排。

如果中国证监会或上交所对于上述锁定安排另有要求的,将按照中国证监会或上交所的要求执行。

3. 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基本情况
(1)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种类和面值
本次交易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种类为可转换为上市公司 A股股票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该可转换公司债券转换的 A股股票将在上交所上市。

每张面值为人民币 100元,按照面值发行。

(2)发行方式及发行对象
本次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方式为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发行对象为中国信达及中银资产。

(3)发行数量
本次交易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数量将按照下述公式确定:
本次向交易对方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数量(张数)=本次交易拟以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式支付的对价金额÷100,向下取整,不足一张部分由交易对方自愿放弃。

本次交易中标的资产作价 4,093,442.17万元,其中以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式支付的对价金额为 157,530.69万元,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数量为15,753,069张。交易对方就本次交易获取的淮河能源可转换公司债券数量情况如下,最终发行数量以经上市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的发行数量为准:

序号交易对方以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式支付 的对价金额(万元)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数量(张)
1中国信达102,164.9910,216,499
2中银资产55,365.705,536,570
合计157,530.6915,753,069 
(4)初始转股价格及转股价格的调整
本次交易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初始转股价格为本次交易的股份发行价格即 2.6元/股。

上市公司如实施派息、送股、配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将根据中国证监会及上交所的相关规定对本次交易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转股价格作相应调整。

(5)转股股份来源
本次交易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转股股份来源为上市公司发行的股份或上市公司因回购股份形成的库存股。

(6)存续期限
本次交易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存续期限为自发行结束之日起 4年。

(7)利率与计息方式
本次交易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利率为自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完成日起,第一年 0.4%/年、第二年 0.8%/年、第三年 1.2%/年、第四年 2.6%/年。

公司应自本次交易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发行日起每满 12个月后的第一个交易日(“可转换公司债券付息日”)向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支付上一年度债券利息。

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所获得利息收入的应付税项由持有人承担。

如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在可转换公司债券付息日前申请转股,则就转股部分对应的可转换公司债券不再支付债券利息,该部分可转换公司债券在转股之前的债券利息仍然需要支付。

(8)转股期限
本次交易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转股期自发行结束之日起满 6个月后第一个交易日起至可转换公司债券到期日止。在此期间,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可根据约定行使转股权。如转股期限内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未行使转股权,可转换公司债券将由上市公司到期赎回。

(9)锁定期
中国信达及中银资产通过本次交易取得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自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结束之日起 12个月内不得转让,但适用法律法规许可转让的除外。若中国信达及中银资产将上述可转换公司债券转换为公司股份,所转换股份自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结束之日起 18个月内不得转让。

本次交易完成后,股份锁定期内,交易对方通过本次交易取得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转换形成的公司股份因公司送股、转增股本等原因而相应增加的股份,亦应遵守上述股份锁定安排。如果中国证监会或上交所对于上述锁定安排另有要求的,将按照中国证监会或上交所的要求执行。

(10)回售条款
在本次交易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最后两个计息年度,如果上市公司股票在任何连续三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格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 70%时,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有权将其持有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全部或部分按债券面值加上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回售给公司。

(11)转股其他约定
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申请转换成的股份须为整数股。转股时不足转换为一股的可转换公司债券部分,公司将按照上交所等部门的有关规定,在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转股当日后的五个交易日内以现金兑付该部分可转换公司债券的票面金额及该余额所对应的当期应计利息。

(12)其他事项
本次交易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不设担保,不安排评级。因本次交易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而增加的公司股票享有与原公司股票同等的权益,在股利发放的股权登记日当日登记在册的所有普通股股东(含因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形成的股东)均参与当期股利分配,享有同等权益。

4. 支付现金的基本情况
上市公司将向淮河控股支付 50,000.00万元现金作为部分交易对价,现金来源于上市公司自筹资金。

5. 资产交割
在《吸收合并协议》生效之日起 5个工作日内,交易各方共同协商确定本次交易交割日,交割日应为月度的最后一日。交易各方应在交割日办理相关标的资产的交割手续,并签署相关交割确认函。

自交割日起,标的资产由上市公司合法所有并享有相关权利、承担相关义务。

需要办理权属变更登记手续而该等资产暂未办理形式上的权属变更登记手续的,相关资产所涉及的各项权利、义务、风险及收益均自交割日起概括转移至上市公司,而不论是否已完成过户登记程序。如由于变更登记等原因而未能及时履行形式上的移交手续,不影响上市公司对前述资产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交割日后交务或责任(另有约定的除外)。

交易各方应当在交割日后另行约定的时间内,及时办理完毕淮南矿业直接持股的子公司股东变更登记程序及其他资产所有权/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如需)、淮南矿业法人主体注销的登记程序、淮南矿业所持上市公司股份注销程序。

上市公司委托相关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以交割日作为基准日对淮南矿业过渡期的损益情况进行交割审计,并于交割日起 30个工作日内出具交割专项审计报告。

上市公司聘请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就交易对方在本次交易过程中认购上市公司全部新增股份所支付的认购对价进行验资,并在交割日后20个工作日内出具验资报告并向上交所和结算公司申请办理将新增股份登记至交易对方名下的手续。

上市公司负责办理上市公司新增股份的登记手续,以及淮南矿业所持上市公司全部股份的注销手续;淮南矿业负责办理淮南矿业法人主体注销手续。在办理过程中,交易各方将密切合作并积极配合对方采取一切必要的行动。

6. 过渡期损益安排
自评估基准日(不含当日)起至交割日(含当日)止的期间为本次交易的过渡期。

在过渡期内,上市公司保持其资产、人员、业务的正常运营,除正常经营所需外,不支付(或同意支付)非必要款项,不得同意对其作为合同一方且对其生产运营产生重要影响的交割日前已签署合同的修改或变更;不得在正常经营业务外签订或进行可能对其生产经营产生重大影响或对其主体资格产生影响的重大协议、合同、交易或安排(不论是否在法律上具有约束力);对其拥有的资产尽善良管理义务,确保该等资产不存在司法冻结、为任何第三方设定质押或其他权益(交割日前已经存在且向其他方已披露的除外);合理、谨慎地运营、管理相关资产;不从事非正常的导致本次交易任一方资产价值减损的行为。

过渡期内,淮南矿业不得进行利润分配,淮南矿业如实施新的重大资产处置、重大借款、对外担保、重组、放弃债务追索权、长期股权投资、股票或基金投资、合并或收购交易、减少注册资本等日常生产经营以外可能引发其资产发生重大变化的决策,且该等决策单笔或同类型事项累计涉及的金额在淮南矿业上一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的 20%以上的,需事先征求上市公司的书面同意。

在过渡期内,交易对方应对淮南矿业尽善良管理义务,保证持续拥有该等资产的合法、完整的所有权以使其权属清晰、完整;确保该等资产不存在司法冻结、为任何第三方设定质押或其他权益;合理、谨慎地运营、管理淮南矿业;不从事非正常的导致该等资产价值减损的行为。

自评估基准日(不含当日)至交割日(含当日)止的期间,淮南矿业因运营产生的盈利由上市公司享有,因运营产生的亏损由各交易对方按本次交易前对淮南矿业的持股比例承担,并于本次交易完成后以现金方式对上市公司予以补偿。

7. 债权债务处置及债权人权利保护的相关安排
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作为存续方承继及承接淮南矿业的全部资产、负债、业务、人员及其他一切权利与义务。淮南矿业和上市公司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履行对各自债权人的通知和公告程序,债权人可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可以要求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自交割日起,淮南矿业和上市公司尚未清偿的债务由本次交易完成后的上市公司承担。

对于淮南矿业已发行的债务融资工具的持有人,淮南矿业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募集说明书以及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定的约定召开债券持有人会议审议债权人利益保护事项。

淮南矿业在交割前已开展并仍需在交割日后继续开展的业务将由本次吸收合并后的上市公司承继;对于淮南矿业交割日前已签署并仍需在交割日后继续履行的有效协议,由本次交易后的上市公司承担履约义务,淮南矿业负责协调协议履行主体变更以及重新签署协议相关事宜,上市公司予以配合。

8. 员工安置
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截至交割日的全体在册员工与上市公司签署的劳动合同保持不变。

本次交易完成后,根据“人随资产走”的原则,淮南矿业截至交割日的全体员工将由上市公司接收,淮南矿业作为其现有员工雇主的全部权利和义务将自本次交易的交割日起由上市公司享有和承担。

具体安置方案以上市公司、淮南矿业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的《职工安置方案》为准。

9. 上市公司异议股东的保护机制
为保护上市公司异议股东的利益,在本次交易过程中将由现金选择权提供方向上市公司的异议股东提供现金选择权,有权行使现金选择权的股东可以向本次交易的现金选择权提供方提出收购其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的要求。

(1) 现金选择权的行权价格
本次交易现金选择权的行权价格为 2.35元/股,为定价基准日前 1个交易日上市公司股票收盘价的 90%。自定价基准日至现金选择权实施日,如上市公司股票发生除权、除息等事项的,则上述现金选择权的现金对价将做相应调整。

(2) 有权行使现金选择权的股东
在本次交易方案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公司将确定实施本次现金选择权的实施日。上市公司将向在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表决本次交易方案的相关议案(含各项子议案)和就关于交易各方签订《吸收合并协议》的相关议案表决时均投出有效反对票,并且持续持有代表该反对权利的股票直至现金选择权股权登记日的异议股东派发现金选择权。

取得现金选择权的异议股东在现金选择权申报期内可以进行申报行权。在上市公司审议本次交易的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至现金选择权实施日期间,异议股东发生股票卖出行为(包括被司法强制扣划)的,享有现金选择权的股份数量相应减少;异议股东发生股票买入行为的,享有现金选择权的股份数量不增加。

若本次吸收合并最终不能实施,异议股东不能行使该等现金选择权,异议股东不得就此向合并方、被合并方主张任何赔偿或补偿。

(3) 现金选择权的提供方
本次交易将由淮河控股和/或其指定的第三方、中国信达和/或其指定的第三方担任本次交易现金选择权的提供方。其中,中国信达和/或其指定的第三方向有权行使现金选择权的淮河能源异议股东提供不超过 5亿元的现金选择权。

(4) 现金选择权的行权程序
获得上市公司现金选择权的异议股东在现金选择权申报期内有权以现金选择权的行权价格将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有权行使现金选择权的股份申报现金选择权。对于公司异议股东持有的已经设定了质押、其他第三方权利、被司法冻结或法律法规限制转让的其他情形的股份,未经合法程序取得质权人、第三方或有权机关相关的书面同意或批准,异议股东不得行使现金选择权。

上市公司将在本次交易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另行公告现金选择权方案的实施细则(包括但不限于申报方式、申报期等)。

现金选择权提供方应当于现金选择权实施日受让成功申报行使现金选择权的上市公司股东所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并按照现金选择权价格向现金选择权股因行使现金选择权而产生的相关税费,由行使现金选择权的股东、现金选择权提供方等主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监管部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规定承担,如法律、法规、监管部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对此没有明确规定,则各方将参照市场惯例协商解决。

(5) 现金选择权行权价格的调整机制
1) 调整对象
调整对象为上市公司本次交易的现金选择权价格。

2) 可调价期间
上市公司审议通过本次交易的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日至中国证监会核准本次交易前。

3) 可触发条件
上市公司异议股东现金选择权调整机制的可触发条件如下:
①上证综合指数(代码:000008.SH)在任一交易日前的连续二十个交易日中有至少十个交易日收盘价较定价基准日前二十个交易日收盘价算术平均值跌幅超过 20%,且在该交易日前上市公司每日的交易均价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中有至少十个交易日较定价基准日前二十个交易日上市公司的交易均价跌幅超过20%;或
②Wind煤炭指数(代码:886003.WI)在任一交易日前的连续二十个交易日中有至少十个交易日收盘价较定价基准日前二十个交易日收盘价算术平均值跌幅超过 20%,且在该交易日前上市公司每日的交易均价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中有至少十个交易日较定价基准日前二十个交易日上市公司的交易均价跌幅超过 20%。

4) 调整机制及调价基准日
当上述调价触发情况成就时,上市公司有权在调价触发条件成就之日起 10个交易日内召开董事会会议审议决定是否按照价格调整方案对上市公司全体股东现金选择权价格进行调整。调价基准日为上市公司上述所述触发条件成就之日的次一交易日。调整后的上市公司异议股东现金选择权价格为调价基准日前 1个交易日收盘价的 90%。

10. 滚存未分配利润
上市公司在本次交易前的留存收益及滚存利润由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的新老股东按照其持股比例共同享有或承担。淮南矿业在本次交易前的留存收益及滚存利润由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的新老股东按照其持股比例共同享有或承担。

11. 相关税费
交易各方因本次交易而产生的税费,由交易各方按照有关中国法律、监管部门、结算公司的规定承担,如中国法律、监管部门、结算公司对此没有明确规定,各方将参照市场惯例协商解决。

上市公司异议股东因实施现金选择权而产生的税费,由上市公司异议股东、现金选择权提供方等主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监管部门、结算公司的规定承担。

各方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内容,分别或共同向主管税务部门申请本次交易相关税费减免待遇。

12. 业绩承诺及补偿安排
(1)盈利预测及业绩补偿的总体安排
本次吸收合并涉及的盈利预测及业绩补偿义务,由淮河控股作为补偿义务人。

(2)业绩承诺期及业绩承诺数额的确定
1)业绩承诺期为本次吸收合并实施完毕当年起三个会计年度(含实施完毕当年),即如果本次吸收合并于 2022年度完成,则业绩承诺期为 2022年度、2023年度及 2024年度。如本次吸收合并在 2022年 12月 31日前未能实施完毕,则业绩承诺期间将相应顺延(即 2023年度、2024年度、2025年度,以此类推)。

2)根据中联评估出具的《矿业权评估报告》,业绩承诺资产(即淮河能源通过本次吸收合并取得的淮南矿业及其下属公司拥有的矿业权资产,包括潘二煤矿、潘三煤矿、谢桥煤矿、朱集东煤矿、张集煤矿、顾桥煤矿的全部矿业权资产,以及色连二号煤矿 90%、唐家会煤矿 70%、泊江海子矿 50%、顾北煤矿45.03399%(即 50.43%*89.30%)的矿业权资产)在 2022年度、2023年度和2024年度预计实现的净利润数分别为 622,805.04万元、573,573.17万元和580,774.27万元。

3)淮河控股承诺,淮河能源因本次吸收合并获得的业绩承诺资产在 2022年度、2023年度和 2024年度累计实现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数不低于财务报表净利润口径不同,下同)。

4)在业绩承诺期间最后一个会计年度淮河能源年度审计时,淮河能源聘请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对业绩承诺资产在业绩承诺期内累计实现净利润数出具专项审核报告,根据专项审核报告确定淮河控股累计承诺净利润数与累计实现净利润数的差额,并在淮河能源年度报告中单独披露该差额。

(3)业绩补偿原则
1)若业绩承诺资产在业绩承诺期内累计实现净利润数低于淮河控股累计承诺净利润数,则其差额部分由淮河控股以本次吸收合并中取得的上市公司股份进行补偿,股份不足以补偿的,或淮河控股所持股份因被冻结、被采取强制执行或其他原因被限制转让或不能转让的,则不足部分由淮河控股以现金方式补偿。若业绩承诺资产在业绩承诺期内累计实现净利润数高于或等于淮河控股累计承诺净利润数,则淮河控股无需进行补偿。

2)股份补偿是指淮河控股以 1元作为总对价向上市公司转让相应数量的补偿股份并由上市公司进行回购注销;现金补偿是指淮河控股向上市公司支付现金用于补偿。

3)业绩补偿金额和业绩承诺期届满后的减值测试补偿的累计应补偿的总金额不超过在本次吸收合并中业绩承诺资产对应的交易对价。

4)淮河控股保证在本次吸收合并中获得的股份优先用于履行业绩补偿及减值测试补偿,不通过质押股份等方式逃避补偿义务。

(4)业绩补偿的具体方法
1)淮河控股业绩承诺期应补偿金额的计算公式为:
应补偿金额=(截至业绩承诺期期末的业绩承诺资产累计承诺净利润数-截至业绩承诺期期末业绩承诺资产累计实现净利润数)/截至业绩承诺期期末业绩承诺资产累计承诺净利润数*业绩承诺资产的交易价格
根据中联评估出具的《矿业权评估报告》,潘二煤矿、潘三煤矿、谢桥煤矿、朱集东煤矿、张集煤矿、顾桥煤矿、色连二号煤矿、唐家会煤矿、泊江海子矿、顾北煤矿矿业权资产于2022年1月31日的评估价值合计为2,233,769.26万元,在此评估值基础上经交易双方协商,业绩承诺资产的交易价格为 1,922,589.60万元。

2)补偿股份数量及现金补偿金额的确定
①淮河控股业绩承诺期应补偿股份数的计算公式为:
应补偿股份数=应补偿金额/本次吸收合并发行股份的价格
其中:根据上述公式计算的淮河控股应补偿股份数量小于 0时,按 0取值;根据上述公式计算的淮河控股应补偿股份数量中不足 1股的按 1股补偿;淮河控股应补偿股份数不超过“业绩承诺资产的交易价格/本次吸收合并发行股份的发行价格”计算的股份数;在本次吸收合并中发行股份的定价基准日至补偿完成日期间,若淮河能源发生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事项或进行现金分红的,淮河控股应补偿股份数额将进行相应调整,计算公式为:淮河控股应补偿股份数(调整后)=淮河控股应补偿股份数(调整前)*(1+转增或送股比例);在本次吸收合并中发行股份的定价基准日至补偿完成日期间,若上市公司实施现金分红的,淮河控股应将“淮河控股应补偿股份数”对应的现金分红款返还上市公司,计算公式为:淮河控股应返还现金分红金额=淮河控股实际履行业绩补偿义务日前每股已分配现金股利*淮河控股应补偿股份数。

若业绩承诺资产在业绩承诺期内累计实现的净利润数低于淮河控股承诺净利润数,则上市公司将在专项审计报告出具之日后 15日内召开董事会并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审议回购淮河控股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方案,确定应回购的股份数量,并由淮河控股将应补偿股份划转至上市公司设立的回购专用账户进行锁定,该等被锁定的股份不拥有表决权,应分配的利润归上市公司所有,由上市公司以1元的总对价回购该被锁定的股份并在 10日内予以注销。

若应补偿股份的回购注销事宜因未获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或因未获得相关债权人认可等原因而无法实施的,可以淮河控股向上市公司之除淮河控股以外的其他股东无偿送股的方案代替上述回购股份并注销方案;无偿赠与的股份总数的确定标准为:以使除淮河控股以外的上市公司其他股东对上市公司的合计持股比例在无偿送股完成后达到与回购股份并注销方案实施后所达到的持股比例相同为原则。

“其他股东”指截止上市公司赠与股份实施公告中所确定的股权登记日,除淮河控股以外的上市公司其他股东。其他股东按其持有股份数量占股权登记日扣除淮河控股持有的股份数后上市公司的股份数量的比例享有获赠股份。

②若淮河控股以本次吸收合并中取得的淮河能源股份不足按上述股份补偿公式计算的补偿股份数量的,或淮河控股所持股份因被冻结、被采取强制执行或其他原因被限制转让或不能转让的,由淮河控股在补偿义务发生之日(即专项审核报告出具日)起 60日内,对未能进行股份补偿的部分中淮河控股应补偿的金额以现金方式对上市公司进行补偿。淮河控股业绩承诺期应补偿现金金额的计算公式如下:
业绩承诺期应补偿现金金额=(应补偿股份数-已补偿股份数)*本次吸收合并发行股份的价格
(5)业绩承诺期满后的减值测试补偿
业绩承诺期届满后 4个月内,上市公司应当聘请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对业绩承诺资产进行减值测试,并出具专项审核意见。

1)业绩承诺期届满时,如业绩承诺资产期末减值额>淮河控股已补偿总金额(淮河控股已补偿的总金额=淮河控股已补偿股份总数*本次吸收合并发行股份的价格+已补偿现金),则淮河控股应向上市公司另行补偿,另行补偿的计算方式为:
减值测试项下应补偿的金额=业绩承诺资产期末减值额-已补偿的总金额 淮河控股应补偿的股份数量=业绩承诺资产期末减值额/本次吸收合并发行股份的价格-淮河控股已补偿的股份总数
2)资产减值补偿时,由淮河控股以本次吸收合并中取得的上市公司股份进行补偿,股份不足以补偿的,则不足部分由淮河控股以现金方式补偿。其中,补偿方式及补偿程序均按照上述业绩补偿的约定执行。

13. 违约责任
除不可抗力外,交易各方的任何一方不履行或不及时、不适当履行其应履行的任何义务,或违反作出的任何陈述、保证或承诺,均构成其违约,应按照法律规定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如因法律、法规或政策限制,或因上市公司股东大会未能审议通过本次交易,或因政府主管部门和/或证券监管机构(包括但不限于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中国证监会、上交所及结算公司)未能批准或核准等任何一方不能控制的原因,导致本次交易不能实施,不视为任何一方违约。

违约方应当根据守约方的要求继续履行义务、采取补救措施和/或向守约方支付全面和足额的赔偿金。上述赔偿金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的赔偿,包括但不限于:因终止实施本次交易遭受的损失、本次交易而发生的审计费用、评估费用、券商费用、律师费用、差旅费用等。

14. 决议的有效期
本次交易的决议有效期为自上市公司股东大会批准本次交易之日起 12个月。如果上市公司已于该有效期内取得中国证监会关于本次交易的核准文件,则(二)本次重组构成重大资产重组
根据《重组报告书》《2021年审计报告》《淮南矿业审计报告》,本次交易方案为上市公司通过发行股份、可转换公司债券及支付现金的方式吸收合并淮南矿业。被吸收合并方经审计的 2021年末资产总额、资产净额、2021年度营业收入及本次交易评估作价情况与上市公司 2021年度经审计的合并财务报表相关指标的比较如下:

项目资产总额(万元)归母净资产(万元)营业收入 (万元)
 (交易对价孰高)(交易对价孰高) 
淮南矿业 100%股权①13,618,196.424,093,442.175,942,693.86
上市公司 2021年末/度②1,842,117.21986,470.822,277,675.40
①/②739.27%414.96%260.91%
《重组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 重组标准50%50%50%
是否达到重大资产重组标准
本次交易被吸收合并方的资产总额、营业收入、净资产占上市公司相关指标的比例达到 50%以上,据此,本次交易构成《重组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需按规定进行相应信息披露,并提交中国证监会并购重组审核委员会审核。(未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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